[学习]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法律规定及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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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律案例分析模板(3篇)

专利法律案例分析模板(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案例名称】【涉案专利号】【涉案专利名称】【申请人/专利权人】【发明人】【专利授权公告日】【专利代理机构】【案情简介】简要介绍案件背景,包括涉案专利的技术领域、技术方案、专利权人的背景信息、涉案专利的授权过程、涉案纠纷的产生原因等。

二、争议焦点1. 专利权的有效性- 是否属于专利法规定的发明创造?- 是否违反了专利法禁止的授权条件?- 是否存在抵触专利或从属专利?2. 专利侵权- 被告的产品/方法是否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 被告是否构成专利侵权?3. 专利权的范围- 专利权利要求书的具体解释和范围确定。

- 专利权利要求的修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4. 专利权的使用- 专利权人是否可以阻止他人实施专利?- 专利权人是否需要支付许可费用?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专利法第二条: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技术方案。

- 专利法第二十三条: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 专利法第二十六条:权利要求书应当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实施细则第二条:本法所称的技术方案,是指技术领域、技术问题和技术效果。

3. 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案例分析1. 专利权的有效性- 分析涉案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发明创造条件。

- 判断是否存在抵触专利或从属专利,影响专利权的有效性。

2. 专利侵权- 对比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与被告的产品/方法,分析是否落入专利保护范围。

- 判断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专利侵权。

3. 专利权的范围- 对权利要求书进行解释,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 分析专利权人在修改权利要求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4. 专利权的使用- 分析专利权人是否有权阻止他人实施专利。

- 判断专利权人是否需要支付许可费用。

五、判决结果1. 专利权的有效性- 判断涉案专利是否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专利典型案例系列(十一)---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专利典型案例系列(十一)---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专利典型案例系列(十一)之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规则焦点问题:在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的侵权判定中,要求涉嫌侵权物覆盖或等同权利要求的所有要件,方构成侵权。

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那么是否要求涉嫌侵权物与外观设计中的图片或照片严格一致呢?答案是否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的核心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在一份终审判决中指出,外观设计区别与现有设计的设计特征对于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更具有显著影响,在被诉侵权设计采用了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的设计特征的前提下,装饰图案的简单替换不会影响两者整体视觉效果的近似。

基本案情:佳艺家具厂拥有一份外观设计专利的独占使用权,该外观设计名称为“三抽柜(蛋形)”,申请号为:200630173653。

外观设计的主要视图如下:1上海脱颖律师事务所资深专利代理人,律师。

让专利成为专有之利!2 上海脱颖律师事务所资深专利代理人,律师。

让专利成为专有之利!外观设计简要说明:右视图与左视图对称,省略右视图。

涉嫌侵权物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异同点:相同点:两者在柜顶,柜体和柜脚部分的外观形状基本相同。

区别点:两者主要区别在于装饰图案的不同。

涉嫌侵权的柜子除了柜顶无装饰之外,其他部分的装饰图案为一团簇状牡丹花做为装饰。

,君豪公司生产并销售了一款外观相似的柜子,涉嫌侵权。

2010年9月6日,佳艺家具厂以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为由,起诉君豪公司。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本案专利与被诉侵权产品均是有三个抽屉的椭圆形柜子,二者在柜顶,柜体和柜脚三个部分的外观形状类似,但是在柜体表面花状图案,图案的表现形式以及外观形状与图形结合方面存在的差异使二者的整体视觉效果不同,因此被诉侵权产品与本案专利不相似,君豪公司不构成侵权。

佳艺家具厂不服,提起上诉。

广东省高级法院二审认为,四方形三抽柜和八边形装饰框与“蛋形”圆柱体柜体按照特定方式结合,布局,是本案专利最显著的设计特征,在君豪公司未举证证明本案专利产品的形状为该类产品惯常设计的情况下,该设计特征对于整体视觉效果影响更大,被诉产品具备该特征。

专利分析法律事件案例(3篇)

专利分析法律事件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专利技术成为企业竞争的重要手段。

然而,在专利保护方面,侵权纠纷事件也屡见不鲜。

本文将以一起专利侵权纠纷案为例,分析专利法律事件的相关问题。

二、案件概述2016年,我国某知名科技公司(以下简称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指控某新兴科技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侵犯其一项发明专利。

该发明专利涉及一种新型节能环保设备,原告认为被告生产的产品与该专利存在相同的技术特征,构成侵权。

三、专利分析1. 专利权利要求分析原告提供的发明专利权利要求如下:1. 一种节能环保设备,包括:动力源;控制器;执行机构;传感器;所述动力源为太阳能电池;所述控制器用于控制执行机构;所述传感器用于检测环境参数;所述执行机构根据所述控制器指令执行相应动作。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节能环保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控制器包括:微处理器;存储器;所述微处理器通过读取存储器中的程序实现对执行机构的控制。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节能环保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传感器包括:温度传感器;湿度传感器;所述温度传感器和湿度传感器用于检测环境温度和湿度。

被告生产的产品与原告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基本一致,包括动力源、控制器、执行机构、传感器等。

但在权利要求2和3中,被告的产品与原告专利存在差异。

2. 专利侵权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专利侵权行为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的行为;(2)假冒专利的行为;(3)专利权人许可他人实施专利,许可人与被许可人未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的行为。

在本案中,被告生产的产品与原告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基本一致,且未取得原告许可,构成专利侵权。

四、案件审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对以下问题进行了重点审理:1. 专利权的有效性法院认为,原告提供的发明专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相关规定,专利权有效。

2. 专利侵权行为法院认为,被告生产的产品与原告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基本一致,且未取得原告许可,构成专利侵权。

外观侵权赔偿标准

外观侵权赔偿标准

外观侵权赔偿标准摘要:一、外观设计专利概述1.定义2.重要性二、外观侵权赔偿标准的计算方法1.权利人损失计算方法2.侵权人获利计算方法3.许可费倍数计算方法4.酌定赔偿计算方法三、案例分析1.案例一2.案例二四、外观侵权赔偿的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1.法律规定2.司法实践五、结论正文:一、外观设计专利概述外观设计专利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外观设计对于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具有重要作用,因此,外观设计专利侵权问题也备受关注。

二、外观侵权赔偿标准的计算方法1.权利人损失计算方法权利人损失可以根据专利权人的专利产品因侵权所造成销售量减少的总数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计算。

权利人销售量减少的总数难以确定的,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可以视为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

2.侵权人获利计算方法侵权人获利可以根据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乘以每件侵权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计算。

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难以确定的,可以根据权利人因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计算。

3.许可费倍数计算方法许可费倍数可以根据专利权人与他人签订的许可合同中约定的许可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如果没有约定许可费或者许可费明显不合理,可以根据专利权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获利情况合理确定。

4.酌定赔偿计算方法在权利人损失、侵权人获利和许可费倍数都无法确定的情况下,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侵权产品的类型、侵权情节等因素,在一定范围内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三、案例分析1.案例一:甲公司诉乙公司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本案中,甲公司拥有某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乙公司未经许可生产并销售与甲公司专利产品相同的产品。

经审理,法院判决乙公司赔偿甲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0万元。

2.案例二:丙公司诉丁公司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本案中,丙公司拥有某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丁公司未经许可生产并销售与丙公司专利产品相似的产品。

法律专利权纠纷案例分析(3篇)

法律专利权纠纷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是一家专注于研发、生产和销售智能穿戴设备的创新型公司。

2015年,科技公司研发了一款名为“智能健康手环”的智能穿戴设备,并申请了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实用新型专利证书。

2017年,科技公司发现市场上出现了一款与“智能健康手环”外观设计相似的智能穿戴设备,由某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新公司”)生产、销售。

科技公司认为创新公司的产品侵犯了其专利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创新公司的产品是否侵犯了科技公司的专利权?2. 如果侵犯了专利权,科技公司应如何维权?三、案件审理过程1. 法院受理科技公司向法院提交了起诉状、证据材料等,法院依法受理了本案。

2. 开庭审理法院依法开庭审理了本案,科技公司、创新公司双方当事人出庭参加诉讼。

3.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创新公司的产品与科技公司的专利产品在整体外观设计上具有显著区别,不属于等同侵权。

因此,法院判决驳回科技公司的诉讼请求。

四、案例分析1. 创新公司的产品是否侵犯了科技公司的专利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专利权人对其专利产品享有独占实施权,他人未经许可擅自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进口与专利产品相同或相近似的产品的,构成专利侵权。

在本案中,法院认为创新公司的产品与科技公司的专利产品在整体外观设计上具有显著区别,不属于等同侵权。

具体分析如下:(1)外观设计相似性:法院经比对,认为创新公司的产品与科技公司的专利产品在外观设计上存在一定程度的相似性,但并非完全相同。

(2)功能、技术特征:创新公司的产品在功能、技术特征上与科技公司的专利产品存在明显差异,不属于等同侵权。

(3)市场影响:创新公司的产品在市场上与科技公司的专利产品形成了竞争关系,但并非直接替代。

综上所述,法院认为创新公司的产品不构成对科技公司专利权的侵犯。

2. 如果侵犯了专利权,科技公司应如何维权?如果创新公司的产品确实侵犯了科技公司的专利权,科技公司可以采取以下维权措施:(1)与侵权方协商:科技公司可以与侵权方进行协商,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专利权法律案例分析(3篇)

专利权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是一家专注于研发和生产智能穿戴设备的创新型公司。

2015年,科技公司研发出一款具有独特功能的新型智能手表,并申请了专利权。

2018年,科技公司发现市场上出现了一款与自家产品高度相似的智能手表,涉嫌侵权。

经过调查,该涉嫌侵权的产品由另一家名为“创新公司”的企业生产。

为此,科技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创新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创新公司的产品是否侵犯了科技公司的专利权?2. 如果侵权成立,科技公司应如何计算损失?三、案件分析1. 创新公司的产品是否侵犯了科技公司的专利权?(1)专利权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2)侵权判定本案中,科技公司拥有新型智能手表的专利权,而创新公司的产品在功能、外观设计等方面与科技公司的专利产品高度相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相关规定,若创新公司的产品在实质上侵犯了科技公司的专利权,则应承担侵权责任。

2. 如果侵权成立,科技公司应如何计算损失?(1)损失计算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专利权人因侵权行为受到损害的,有权要求侵权人赔偿损失。

损失难以计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确定赔偿数额。

”本案中,科技公司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式计算损失:① 直接经济损失:包括因侵权产品销售所造成的销售收入损失、因市场份额减少所造成的利润损失等。

② 间接经济损失:包括因侵权行为所造成的研发投入、市场推广、品牌形象等方面的损失。

(2)损失计算结果根据科技公司的举证,创新公司的侵权产品销售金额为100万元,市场份额减少导致科技公司损失20万元。

产品侵权案件及法律分析(3篇)

产品侵权案件及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知识产权保护日益受到重视。

产品侵权案件作为知识产权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关系到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也关系到消费者的权益保护。

本文将通过对一起典型的产品侵权案件进行分析,探讨相关法律问题,并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

二、案件背景某知名品牌A公司生产的某型号手机在市场上取得了良好的销售业绩。

然而,另一家名为B的公司未经A公司许可,生产并销售了外观与A公司手机高度相似的产品,使得消费者难以区分。

A公司发现后,立即向法院提起诉讼,指控B公司侵犯其著作权、商标权和专利权。

三、案件分析1. 著作权侵权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

在本案中,A公司对其手机的外观设计享有著作权。

B公司未经A公司许可,生产并销售与A公司手机外观高度相似的产品,侵犯了A公司的复制权和发行权。

法律依据:- 《著作权法》第十条: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复制权、发行权等权利。

- 《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构成侵权。

2. 商标权侵权A公司对其手机产品注册了商标,并取得了商标专用权。

B公司未经A公司许可,在其生产的产品上使用与A公司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志,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侵犯了A公司的商标权。

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构成侵权。

- 《商标法》第六十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 专利权侵权如果A公司对其手机产品申请了专利,B公司未经A公司许可,生产并销售的产品侵犯了A公司的专利权。

法律依据:- 《专利法》第十一条: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专利法律纠纷案例分析(3篇)

专利法律纠纷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一)案件概述本案涉及一起专利侵权纠纷,原告甲公司是一家专注于研发和生产新型环保材料的企业,其研发的“一种新型环保材料及其制备方法”获得了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发明专利授权。

被告乙公司是一家生产同类环保材料的企业,在未经原告许可的情况下,生产并销售与原告专利产品相似的环保材料。

原告发现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二)案件争议焦点1. 被告生产的产品是否落入原告专利的保护范围;2. 被告是否构成专利侵权;3. 原告的经济损失如何确定。

二、案件事实(一)原告甲公司原告甲公司成立于2008年,是一家专注于研发和生产新型环保材料的企业。

经过多年的研发,甲公司成功研发出一种新型环保材料及其制备方法,并于2016年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发明专利授权。

该专利名称为“一种新型环保材料及其制备方法”,专利号为ZL201610XXX。

(二)被告乙公司被告乙公司成立于2010年,是一家生产同类环保材料的企业。

在被告乙公司成立初期,其生产的产品与原告甲公司的专利产品存在较大差异。

然而,在2018年,被告乙公司开始生产与原告甲公司专利产品相似的环保材料,并在市场上进行销售。

(三)纠纷发生2019年,原告甲公司发现被告乙公司的产品与自己的专利产品存在高度相似之处,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三、法院审理(一)被告是否构成专利侵权1. 法院认定被告生产的产品落入原告专利的保护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

在本案中,被告乙公司的产品与原告甲公司的专利产品在技术特征上存在高度相似,且被告乙公司的产品在功能、用途、效果等方面与原告甲公司的专利产品相同,因此,法院认定被告乙公司的产品落入原告专利的保护范围。

2. 法院认定被告构成专利侵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实施其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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