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和解制度的正当性研究
刑事和解制度实施研究

刑事和解制度实施研究刑事和解制度实施研究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刑事和解制度逐渐成为改革刑事司法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
刑事和解制度是一种以和解方式解决犯罪案件的司法制度,其核心内容是犯罪人与受害人在达成和解协议的前提下,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等机构根据法律规定,对犯罪人进行一定程度的认定和惩处。
本文旨在探讨刑事和解制度的实施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和应对措施。
一、刑事和解制度的实施情况刑事和解制度是我国近年来司法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
在实践中,刑事和解制度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等机构的共同努力下,刑事和解制度得以不断推广和完善。
并已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社会的认可和支持,部分地区和院校也开展了课程和研究活动。
1.法律规定明确从法律上看,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犯罪人与被害人、其近亲属或者法定代理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对犯罪人的刑事责任作出认定,适用缓刑、免于刑事处罚或者减轻处罚。
”该条规定了和解协议的主体、需要达成的协议内容以及和解制度与刑事责任的关系。
这一规定为刑事和解制度的实施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2.司法实践丰富在司法实践中,刑事和解制度已经取得了一些实质性的成效。
一方面,在犯罪案件中,刑事和解制度能够有效地减少矛盾纠纷,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和谐。
另一方面,在具体案件中,刑事和解制度也能够发挥积极作用,即便犯罪人认罪态度不佳或者存在恶意,和解协议也可以成就有效的调解功能。
3.刑事和解制度的提升在政府和司法机关的积极引导下,刑事和解制度已经在全国范围内广泛推广。
在推动刑事和解制度的发展中,司法机关全面提升了处理案件的能力,制定了更加严格的法律规定,加大了对刑事和解制度的宣传力度,提高了法律效力等等。
这些措施为刑事和解制度的实施提供了保障,并推进了刑事司法改革的进程。
二、刑事和解制度存在的问题刑事和解制度的存在与实施是一个系统的工程,其实施过程中必然会面临一些问题。
《论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完善》篇一一、引言刑事和解制度作为一种替代传统刑事诉讼程序的制度,旨在通过调解、协商等方式,使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以解决刑事案件。
我国自引入刑事和解制度以来,其在实践中的运用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同时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
本文旨在探讨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现状我国刑事和解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得到了广泛应用,其核心思想是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使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以达到化解矛盾、修复社会关系的目的。
该制度在轻罪案件、过失犯罪、家庭暴力等案件中得到了广泛应用,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刑事和解制度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和问题。
三、我国刑事和解制度存在的问题(一)法律规范不够完善当前,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法律规范尚不够完善,缺乏统一、明确的法律规定。
不同地区、不同级别的法院在实施刑事和解制度时,存在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容易导致司法不公。
(二)适用范围有限目前,刑事和解制度主要适用于轻罪案件、过失犯罪、家庭暴力等案件,适用范围相对有限。
对于一些严重犯罪、故意犯罪等案件,由于法律规定的限制,无法适用刑事和解制度,导致司法实践中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三)缺乏监督机制刑事和解制度的实施过程中,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
一些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后,司法机关可能存在忽视后续监督的情况,导致和解协议的执行效果不佳。
四、完善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建议(一)完善法律规范应制定统一、明确的刑事和解法律规范,明确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条件、程序等,减少司法实践中的自由裁量权,确保司法公正。
(二)拓宽适用范围在确保司法公正的前提下,应适当拓宽刑事和解制度的适用范围,将更多类型的案件纳入刑事和解的范畴。
例如,可以尝试在部分故意犯罪案件中,如果犯罪嫌疑人真诚悔罪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可以适用刑事和解制度。
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研究

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研究近年来,我国刑事和解制度日益完善,并在实践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该制度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机会主动认罪悔罪、赔偿损失,对于犯罪案件的解决和社会稳定都有一定的帮助。
作为一项“法律惩治与和解救济相结合”的创新制度,刑事和解的范围涉及到轻微犯罪、违法犯罪、侵权行为等。
“和解”的过程一般包括五个步骤:认罪、悔罪、赔偿、和解协议书撰写、和解协议书执行。
在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实践中,最具代表性的案例之一是公安部发起的“百日会战”行动。
该行动于2015年启动,主要针对轻微侵财犯罪、简单刑事案件以及群众举报犯罪等方面,通过采取加大打击力度、加快办案速度、加强调解和解救济等手段,大力推进刑事和解。
该行动取得了明显的效果,促进了刑事审判的加快和司法公正性的提高。
另一个有代表性的案例是“水滴直播”涉黄案。
2018年4月,水滴直播以网络直播形式进行涉黄活动,被公安机关查处。
在被告人认罪的情况下,法院依法进行和解,根据和解协议书约定,被告人赔偿公益金20万元,同时也获得了法院的宽大处理。
还有一起轻微侵财刑事案件,案情是A被B人接单贷款,逾期未还造成巨额损失,但B无力清偿,法院采取刑事和解方式,约定B向A赔偿20万元,A撤回控告,最终案件得到圆满解决。
可以看出,刑事和解制度不仅可以获得比传统刑事制度更加精准的解决犯罪问题的方法,而且可以通过和解协议书的缔结来预防、解决夫妻之间的家庭矛盾、邻居之间的民事纠纷、合同纠纷等,有助于构建和谐社会。
虽然刑事和解制度在我国刚刚开始实践,但无论从实践效果还是学术研究来看,这一制度都已是越来越受到广泛关注的话题。
尽管还存在不足,但刑事和解的出现已经指明了一个方向,为我们探讨制度创新提出了一个非常好的案例。
此外,刑事和解制度对于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也具有积极的作用。
通过刑事和解,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可以主动认罪悔罪,主动赔偿被害人,缩短案件审理时间,减轻惩罚。
这种方式也可以引导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树立正确法律意识,从而减少犯罪率,有利于社会治安的维护。
刑事公诉案件和解制度研究

刑事公诉案件和解制度研究刑事公诉案件和解制度是指在刑事诉讼中,通过受害人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和解达成一致,从而实现对犯罪行为的惩罚与教育的一种制度。
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法律观念的提高,刑事和解制度逐渐受到了广泛关注和研究。
刑事公诉案件和解制度的出现,一方面是为了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在传统的刑事诉讼中,往往是由检察机关代表社会对犯罪行为进行公诉,而受害人在这个过程中往往处于被动地位,难以得到应有的赔偿和救济。
而刑事和解制度的引入,使得受害人可以直接参与到案件的处理中,通过和解协议来获取经济赔偿和精神抚慰,从而得到更好的满足。
另一方面,刑事公诉案件和解制度也有助于提高司法效率和资源利用。
刑事案件的审理需要耗费大量的司法资源和时间,而引入和解制度可以通过减少审判过程中的争议和矛盾,达成双方的一致意见,从而节省了司法资源的浪费,提高了审判的效率。
然而,刑事公诉案件和解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和解可能导致犯罪行为的轻判或者免罪,从而削弱了对犯罪的惩罚力度。
其次,和解过程中受害人的权益可能受到侵害,特别是在受到强大犯罪嫌疑人的压力和威胁下。
此外,和解制度的实施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和前提,包括对和解协议的合法性和公正性的保障等。
因此,对于刑事公诉案件和解制度的研究应当在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的同时,注重对犯罪行为的惩罚和社会教育的重视。
在制定和实施和解制度的过程中,需要加强对受害人的法律援助与保护,确保其能够在公正、平等的前提下进行和解协商。
此外,加强对和解协议的监督和评估,确保其合法性和公正性,避免滥用和解制度给犯罪行为带来不当的轻判和免罪。
综上所述,刑事公诉案件和解制度是一种有利于保护受害人权益和提高司法效率的制度。
在研究和实施过程中,我们需要平衡对受害人的保护与对犯罪行为的惩罚,加强对和解协议的监督和评估,确保制度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发挥刑事公诉案件和解制度的作用,为社会的和谐与稳。
从刑法机能看刑事和解

从刑法机能看刑事和解[摘要]概念是学术研究的逻辑起点。
刑事和解作为新型司法关系的创举。
引起了学界高度关注并引发研究热潮,但至今学界尚未形成统一概念。
不同的定义表面上是学者对刑事和解参与者、存在的范围等的不同看法,实质上是对架构刑事和解制度的内在正当性依据的分歧。
[关键词]刑事和解;正当性;刑法机能一、对刑事和解正当性的检视所谓正当性,在哈贝马斯看来,“意味着某种秩序被认可的价值…--它是被客体认为是正当、合乎道义的,并自愿服从或认可的能力与属性”。
从笔者现有的资料看,我国学者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探求刑事和解的正当性:(一)文化依托。
如“和谐社会应当是追求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和谐社会理论是刑事和解产生的直接的、根本的理论基础”。
(二)价值论证。
例如有学者就刑事和解是否与罪刑法定原则等相矛盾展开分析:“罪刑法定实质是……避免罪刑擅断从而达到保障自由和人权之目的。
……刑事和解部分改善了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处境,增强了其人权和自由的保障,这与罪刑法定原则的宗旨和精神是完全吻合的”(三)实证分析。
如在湖南省适用刑事和解处理的5000余名被告人中,基本未发现再违法、犯罪行为,取得了积极的社会效果、法律效果和政治效果。
这些研究跳出了刑事法学的苑囿,从更深广的视角反思刑事和解的正当性,无疑具有积极意义但又潜藏危机,以下逐一予以分析。
1.对文化论证质疑。
文化上的正当性不意味着法律上的正当性。
在二者的关系上,法律是滞后的,毋宁说法律是独立的。
司法者作为法律的守护者,首要的是忠于法律,文化上的依据是立法者,而不是司法者最应当或首先关注的。
刑事和解或许从文化的角度来看其具有最终性的正当性依据,但对法律实务工作者而言,其并不具有直接性,不能直接作为其裁量的依据。
2.对刑事和解与罪刑法定原则不存在冲突的质疑。
作为“国民反对国家的绝对权力,反对多数的任意性权力的堡垒”,罪刑法定原则是刑事政策不可逾越的屏障。
刑事和解制度如何实现正当性

刑事和解制度如何实现正当性当我们一听到有关刑事的事情的时候,我们的神经就会很紧张,因刑事的某些特点和处罚,我们不得不时刻注意。
关于刑事和解制度的设立是非常有必要性的,这一制度的设立更好的保证的法律的公平性。
那么刑事和解制度如何实现正当性?下面就让我为大家详细的讲解吧。
先,所谓刑事和解制度只能适用于民事部分,对于刑事部分只有在轻微刑事案件中会产生作用。
第二,民事部分的和解与民事案件的和解相识。
第三,对于刑事案件,民事部分达成和解,并实际赔偿的,可以在量刑是给予考虑。
刑事和解也称恢复性司法、被害人与加害人会议、当事人调停或者恢复正义会商。
作为国内外刑事司法替代性模式,其产生有其深厚理论基础、人文基础、法律基础和实践基础。
恢复正义理论是刑事和解的核心理论,恢复正义理论认为,犯罪破坏了加害人、被害人和社会之间的正常利益关系,恢复正义的任务是平衡这三者之间利益关系的重建。
契约精神是刑事和解制度的理论基础之一,契约精神体现刑事和解制度的本质精神。
传统中国“无讼”价值理念、“和合”传统文化对民众法律思维和行为方式的影响,使刑事和解制度有深厚的文化土壤,有助于在中国的构建可能。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2009—2013)》要求建立和完善依法从宽处理的审判制度与工作机制,包括建立刑事自诉案件和轻微刑事犯罪案件的刑事和解制度。
中国刑事实体法、程序法中就已蕴含着刑事和解制度价值理念和雏形。
刑事和解制度有公正、效率的法律价值,其中公正价值体现对被害人利益的保护、体现对加害人合理利益的保护及再社会化和对公共利益的保护。
并非所有犯罪都适用刑事和解,和解有其适用条件和范围,主要适用于侵害个人法益轻微刑事犯罪、过失犯罪、未年人犯罪以及自诉案件等等。
中国的是公诉为主、自诉为辅的起诉体制,自诉案件与公诉案件各有不同诉讼程序规定,自诉案、公诉案件在审判阶段启动和解程序主体、主持、法律效果各一样。
刑事和解制度的适用范围(1)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涉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和侵犯财产罪的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除渎职犯罪外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关于我国刑事和解制度构建的研究

关于我国刑事和解制度构建的研究摘要:近几年来,刑事和解作为借鉴外国恢复性司法等理念而产生的一种创新性理论,引起了我国学术界和司法实践部门的广泛关注和讨论。
当前,如何解决我国刑事和解使用范围的模糊不确定、公权力的介入及在何种诉讼阶段介入、如何启动刑事和解的问题变得越来越突出。
本文基于我国国情,结合国内外相关学说和法律法规,探讨了适用刑事和解案件类型、刑事和解第三方主体,分析刑事和解使用阶段等问题,对如何建立适用于我国国情的刑事和解制度提出了相关看法和思路。
关键词:刑事和解恢复性司法公权力制度构建1 刑事和解问题概述我国学术界对刑事和解问题进行探讨始于20世纪90年代末。
在我国,关于刑事和解的概念主要有以下三种表述:(1)刑事和解是指在刑事案件中,当事人之间对刑事责任问题达成的协议。
一般而言,受害人一方有可能不追究加害人一方的刑事责任,而加害人一方则可能为此对受害人一方进行物质性赔偿等。
(2)刑事和解是指犯罪行为发生后,经由司法机关的职权作用,被害人与犯罪人面对面直接商谈,促进双方的沟通与交流,从而对犯罪发生后的危害后果共同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或确定补偿措施,目的是恢复犯罪人破坏的社会关系,对被害人所受到的伤害进行相应的弥补,使犯罪人改过自新,复归社会。
(3)刑事和解是指犯罪发生后,经过调停人(通常是一名社会自愿人员)的帮助,使受害方与加害方有机会面对面地商谈,解决刑事纠纷,其目的是为了恢复之前被加害人破坏的社会关系,弥补受害方因此所受到的伤害以及恢复加害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和睦关系,并使加害人改过自新、复归社会。
刑事和解作为一项新型的刑事案件处理机制,对于妥善化解社会矛盾,解决社会纠纷,保持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构建和谐社会理论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为刑事和解正当性提供了理论依据和政策基础。
刑事和解有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有利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刑事和解是我国司法现实的需要,是实现利益兼得、有效化解矛盾、解决司法资源紧缺问题的重要途径;刑事和解与传统刑事司法理论并不相悖,体现了解决刑事案件方式的多元化和价值追求的多元化。
《2024年论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完善》范文

《论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完善》篇一一、引言刑事和解制度是近年来我国司法领域内的一种创新尝试,旨在促进刑事案件的快速解决,降低社会矛盾,实现刑事案件的社会和谐处理。
通过和解方式,可以在维护公正的同时,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和社会的利益。
然而,我国刑事和解制度在实践中仍存在一些不足,本文将探讨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现状及其完善途径。
二、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现状我国刑事和解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然而,仍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法律规范不够完善,导致司法实践中存在操作困难。
其次,社会公众对刑事和解制度的认知度不高,影响了其有效实施。
此外,刑事和解制度的适用范围和条件尚需进一步明确。
三、刑事和解制度完善的重要性完善刑事和解制度对于提高司法效率、降低社会矛盾、实现刑事案件的社会和谐处理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完善刑事和解制度可以更好地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双方和解,减轻诉讼负担。
其次,通过刑事和解制度,可以更好地实现犯罪预防和修复社会关系的目的。
最后,完善刑事和解制度有助于提高司法公信力,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四、完善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途径(一)加强法律规范建设首先,应完善刑事和解制度的法律法规,明确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条件和程序。
其次,应制定详细的操作规范,确保司法实践中能够准确、有效地执行刑事和解制度。
此外,还应加强对刑事和解制度的监督,确保其公正、公平地实施。
(二)提高社会公众认知度通过加强宣传教育,提高社会公众对刑事和解制度的认知度。
可以通过媒体、法律讲座等方式,向公众普及刑事和解制度的相关知识和优势。
同时,应鼓励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了解并尝试采用刑事和解方式解决纠纷。
(三)明确适用范围和条件明确刑事和解制度的适用范围和条件,是完善该制度的关键。
应充分考虑案件性质、犯罪情节、被害人损失等因素,制定具体的适用标准。
同时,应确保刑事和解制度的适用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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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在构建和谐社会和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下的背景下,刑事和解制度作为一项新型的刑事案件处理机制,完全符合现代刑法理念和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理念,对于妥善化解社会矛盾,积极解决社会纠纷,保持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刑事和解、被害人、正当性一、刑事和解制度的概念在我国的法律制度体系中,尚无刑事和解制度的相关规定,但近年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一些地方的省高级人民检察院出台了一系列关于适用刑事和解制度的规定。
随着刑事和解制度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推广和运用,人们纷纷意识到刑事和解制度在解决社会纠纷、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利等方面发挥的重要作用,并在此基础上认识到了刑事和解制度本身所具有的价值及带来的社会影响,从而理论界和实务界将其逐渐提升为一个专门性的刑事法律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讨论。
在西方很多国家,刑事和解被称为被害人与犯罪人和解或者调解(Victim Offender Reconciliation,简称VOR;Victim Offender Mediation,简称VOM),是指犯罪发生后,经由调停人的帮助,使犯罪人和被害人直接商谈、协商,解决纠纷冲突。
其目的是恢复被犯罪人破坏的社会关系、弥补被害人所受到的损失以及恢复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和睦关系,并使犯罪人改过自新,复归社会。
而有的学者指出刑事和解制度既然在我国探讨和运用就必须基于我国的现有的司法制度基础,在我国法律体系的语境下探讨它的定义。
陈光中教授认为刑事和解制度是一种以协商合作形式恢复原有秩序的纠纷解决方式,它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加害人以认罪、赔偿、道歉等形式与被害人达成谅解后,国家专门机关不再追究加害人的刑事责任,或者对其从轻处罚的一种制度。
刘守芬教授认为刑事和解制度要在我国的语境下进行探讨,在我国所谓刑事和解,是指犯罪行为发生后,经由司法机关的职权作用,被害人与犯罪人面对面地直接商谈,促进双方的沟通与交流,从而确定犯罪发生后的解决方案,目的是恢复犯罪人所破坏的社会关系、弥补被害人所受到的伤害,使犯罪人改过自新,复归社会。
武小凤教授则认为刑事和解制度作为与传统的国家强制性对抗刑事诉讼模式相应的一种新型的犯罪纠纷解决机制及犯罪处理机制,是指犯罪发生以后,犯罪人以积极认罪并实施相应的弥补行为为条件,犯罪的受害方或追诉方以谅解、让步并降低或放弃追究刑事责任的要求为条件,双方通过沟通、协商,达成互利性合意,并依该合意对犯罪人的刑事责任产生一定影响并解决犯罪纠纷的机制。
《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适用刑事和解办理刑事案件的规定(试行)》第二条规定:刑事和解,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方式得到被害人的谅解,被害人要求或者同意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从宽处理而达成的协议。
刑事和解制度作为对国家强制刑事追诉权的对抗模式,有别于传统的案件处理方式,其主要特点有:(1)刑事和解应当坚持当事人自愿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时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德。
(2)案件事情清楚,犯罪人对罪责的预先承认。
即有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有犯罪行为的发生,且证明犯罪人承认实施了该犯罪行为。
(3)刑事和解建立在犯罪人真心悔过的基础之上,而不是简单地以经济赔偿换取宽缓处理。
(4)尽管在名称上称为“刑事和解”,实际上并不是直接对刑事部分的和解和处分。
当事人通过和解直接处分的其实是他们的民事权益。
但是,当事人对民事部分的处分,通常会对刑事案件的处理产生一定的影响,办案机关在当事人达成和解的基础上,综合案件情况,特别是考虑犯罪的危害性、加害人悔过、赔偿情况及被害人态度等因素,对加害人作出较为宽缓的处理,包括撤销案件、不起诉、定罪免刑及从轻处刑。
[1]二、刑事和解制度的正当性国家通过制定刑法对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公民个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等行为依法予以制裁,以打击犯罪、保护人民,并预防其他犯罪行为的发生。
然而,从根本上讲,这只是国家对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的行为经过抽象化的规定后确定的一种统一化、集约化的处理机制,它并不能消除由犯罪所产生的多元矛盾。
当然,从整个人类社会法制发展历程来看,犯罪处置从最初的同态复仇到现代的国家本位的追诉和刑法模式,是人类文明的进步,也是社会发展的必然,但这并不能排除国家追诉主义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的缺陷与不足。
从本质上讲,刑事和解制度在人类社会及法制的发展历程中一直以各种不同的形式存在着,在一定程度上弥补着国家追诉主义的不足,因此,我们并不能因为论证国家与犯罪人之间犯罪纠纷的存在及国家处置犯罪的正当性而否认了被害人与犯罪人之间刑事和解的正当性。
被害人与犯罪人之间的刑事和解仍是在通行的传统国家主义刑法理论的基础上存在的,只是刑事和解制度远远没有能与国家追诉主义相抗衡的力量,而不能把二者提到相同的高度,从而只能在处置犯罪中处于次要地位。
随着社会价值的多元化发展,保护被害人利益的呼声越来越高,刑事和解制度在弥补国家本位主义模式的缺陷和不足时,其正当性更加彰显。
(一)刑事和解制度体现了当代社会对刑事法制实现多元化价值的要求在当今的法律制度下,对待犯罪人我国采取的是国家追诉主义,以国家为本位,由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对犯罪人提起诉讼,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就民事赔偿提起民事诉讼对因犯罪而使被害人受到的损失予以赔偿,对于侵犯国家、社会法益的犯罪人判处刑罚,可见,传统的刑法是一种依靠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国家本位模式也完全建立在国家强制力的基础之上。
但是,现代社会随着政治国家与公共社会的逐渐分离,尤其是随着当代人权观念的深入,个人目标的突出,国家法律的强制力即使仍然左右着人们的思想和观念并使人们仍然以之作为标准来衡量其他制度模式是否具有正当性,但在一定程度上,人们已远远不像以前一样再盲目地崇拜这种国家强制力,这种强制力已经不能完全抵挡现代社会及后现代社会的多元性文化、价值需求所产生的认识的冲击力。
[2]刑事和解制度在犯罪发生后允许犯罪人和被害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对话协商,由犯罪人对被害人的受到的损害给予赔偿,使犯罪人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得到社会的再次承认,并很快改造复归社会,这些都体现了现代法制对人性的关怀,弥补了国家本位模式价值单一化的缺陷与不足,符合社会价值多元化的要求。
(二)刑事和解制度弥补了现代刑法制度及其他相关制度不足以保护刑事被害人利益的缺陷刑事犯罪中,我国法律关于保护被害人、赔偿被害人在犯罪中所受损失的现行做法主要是通过公立救济途径解决,即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就民事赔偿提起民事诉讼加以解决,被害人可能获得赔偿的时间大多是在诉讼结束以后。
在我国现有的法律框架内,对于刑事犯罪,被执行人往往没有执行能力,这将会使许多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成为空判而使判决流于形式,刑事判决中的民事赔偿成为“法律白条”,被害人只能得到很少或者根本得不到任何赔偿,据统计,大约有80%以上的被害人无法实际获得赔偿。
[3]即使有部分罪犯能够对其施加侵害的被害人及其家属予以赔偿,“但罪犯的赔偿对于巨额的损失而言,只是象征性的”[4],这必然使刑事被害人产生抱怨、对立情绪,甚至形成一股社会不稳定的力量,危害正常的社会秩序,有碍于和谐社会的发展。
刑事在有被害人的案件中,刑事诉讼至始至终都围绕着追究犯罪和保护被害人合法权益进行,因此,保护刑事犯罪中的被害人的合法利益是刑事诉讼要解决的重要问题,成为刑法学界讨论的热点。
然而刑事和解制度对于被害人而言,是其所受损失得到赔偿、合法权利获得保护的一种有效手段。
刑事和解制度将对被害人的损害赔偿加以制度化并通过法定的程序加以保障,使加害人对刑事损害赔偿抱着主动的心态,有利于刑事损害赔偿落到实处,使被害人因犯罪侵害而受到的损失及时得到弥补和其受损的权利受到保护,同时被加害人破坏的社会关系也能得到及时恢复。
司法实践表明,刑事和解制度对及时弥补被害人在犯罪侵害中受到的损害,安抚被害人的心理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体现了国家对刑事被害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彰显了司法人文关怀。
(三)刑事和解制度符合现代法制理念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前提以及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与刑事和解的理念和价值取向互相契合,为刑事和解的推行提供了良好的时机,刑事和解制度所追求的最高价值是社会冲突的化解和社会关系的和谐,贯穿了尊重公民个体地位和权利的以人为本思想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和谐司法理念,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带来一条新思路。
[5]刑事和解制度符合现代法治理念主要表现在:第一,刑事和解制度以其对被害人、加害人以及公共利益的全面保护为基本蕴含,它以被害人的利益保护为核心,同时兼顾加害人及公共利益的保护,促进了被害人、加害人及公共利益保护的价值均衡和刑事司法的公正,有利于加害人的再社会化。
第二,刑事司法整体效率主要两层含义,一是通过审判准确地定罪量刑,即打击犯罪的效率;二是通过诉讼程序的抑制作用降低犯罪发生率,即犯罪预防效率。
刑事和解制度意味着以较小的司法资源的耗费,获得理想的实体性目标的实现,直接实现个案的诉讼效率、刑事司法的整体效率,降低诉讼成本。
第三,刑事和解制度就被害人而言,刑事和解制度能及时弥补被害人在犯罪侵害中受到的损害,安抚被害人的心理;就加害人而言,刑事和解制度使加害人深刻地体会到自己的行为给他人、给社会造成的损害,从内心反思过错,真诚悔罪,改过自新并回归社会;就社会关系而言,刑事和解制度能使被加害人破坏的社会关系恢复到原来的状态,减少社会冲突,促进社会和谐。
总之,刑事和解制度是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具体化,最大限度地实现了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符合现代法制理念。
三、刑事和解制度与以钱买刑的区别对于属于刑事和解制度适用范围的犯罪,刑事和解制度意味着犯罪人实施犯罪以后,犯罪人与被害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损害事实达成赔偿协议,被害人要求或者同意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从宽处理。
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的刑事案件根据刑事和解制度对犯罪人做出了不批准逮捕,或者不起诉,或者起诉后建议人民法院从轻、减轻判处的决定,从而使犯罪人得到了非犯罪化、非刑法化的处理结果,在一定程度和意义上体现了“以钱买刑”的效力,但是它与纯粹的“以钱买刑”存在本质上的区别。
就制度化的刑事和解而言,即经由立法的确认而使被害人与犯罪人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通过谈判、协商而达成的关于损害赔偿及刑罚减免的协议,在经过司法机关审查、认可的情况下具有法律效力。
[6]其首先体现的是双方当事人的地位平等及和解自愿,一切违背当事人双方平等、自愿的和解都是与刑事和解制度的本质背道而驰的。
另外,刑事和解的生效要件之一是必须经过司法机关的合法性审查,即司法机关将对当事人一方在刑事和解中是否受到胁迫、欺诈等,或者和解的事项是否符合刑事和解制度的适用范围等做出审查,为刑事和解程序提供制度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