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地补偿费的合理使用
征地补偿权的合理性要求及制度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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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 地 补偿 权 的受偿 主体 —— 是 农村 集体
体 经 济组 织或 村 委会不 应 该越 俎代 庖 。 [ 2 其次 , 村集 体 经 济 组 织 或 村 委会 是 由农 民 农 个 体 组成 的 , 地 承包 经 营权 人 是 集 体 土 地 所 有 土 权 主 体 的一 员 。农 村 集体 经济 组 织或 村委 会 是为
活保 障 和 福 利 的 补偿 , 接 支 付 给 承 包 户 。这 种 直
制度 安 排没 有 将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 补 偿 置 于 首位 , 没有 把 被征 地农 民 看 成 是 实 质性 的 、 终 的 受 偿 最 主体 , 不 合理 的 J 是 。 首先 , 国集 体 土 地 所 有 权 的 主 体 是 “ 拟 ” 我 虚
其 合 理 、 额 补 偿 的 要 求 , 须 通 过 一 系列 制 度 设 计 和 安 排 , 能 从 根 本 上 保 障 农 民 合 理 公 正 足 必 方
的征 地补偿 权 的 实现 。
关 键 词 : 地 补 偿 权 ; 偿 主 体 ; 偿 原 则 ; 度 设 计 征 受 补 制
中图分 类 号 : 2 .1 文献标 识 码 : D9 2 6 A
一
不断 强化 。集 体 土地 所有 权 总体 上越 来越 表 现 为
种 抽象 、 化 的权利 形 态 , 地 承包 经 营权 则越 虚 土
作 者 简 介 :沈 卫 中( 9 2 ) 男 , 苏 南 通 人 , 共 南 通 市 委 党校 副校 长 、 16 一 , 江 中 副教 授 , 要 研 究 方 向 为 行 政 法 学 。 主
征地补偿费使用办法是什么?

征地补偿费使用办法是什么?1.征地补偿费是对被征地农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的补偿。
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
2.征收或者征用农村土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征地手续并及时足额支付征地补偿费。
3.其他。
在当今这个时代,征地对于老百姓们来说是比较常见的事情了,茶余饭后,人们讨论的就是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大家都知道,我国对于补偿费用做出了一些使用规定。
比如说补偿费使用办法是什么?那么,接下来小编将为大家详细的介绍一下征地补偿费使用办法是什么这个问题以及与其相关的一些事项。
▲一、严格执行有关征地补偿费的法律法规对于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和管理,要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辽宁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辽宁省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坚持“五个不准”:农村土地依法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不准擅自改变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所有权(已经打乱集体经济组织界限且无法恢复的,可以本着尊重历史、承认现实的原则不再恢复);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不准剥夺和非法限制其应当获得的相应征地补偿费;充分尊重被征地农民的意见,不准假借以村民会议或少数服从多数的办法侵害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依法保护对农村土地的投入,不准克扣或剥夺投资者的合理补偿;公开发放征地补偿费,不准以任何理由克扣、侵占、截留和挪用。
国土资源、农业、民政、劳动保障、财政、监察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要密切配合,按照职能分工,做好征地补偿费的分配、使用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二、进一步明确征地补偿费分配办法(一)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1、分配对象。
农村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的,其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分配对象为其所有者。
(1)所有者是个人的,支付给个人;(2)所有者是部分农民群体的,支付给部分农民群体;(3)所有者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支付给该集体经济组织。
征地补偿赔偿方案

征地补偿赔偿方案一、概述征地补偿赔偿方案是指国家或地方政府为了开展社会经济建设项目,需要依法收回土地,对被征地农民和其他土地使用者进行合理的经济补偿和社会保障的一种制度安排。
征地补偿赔偿方案的实施,旨在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推动经济可持续发展。
二、征地补偿赔偿的原则征地补偿赔偿方案需要遵循以下原则:1.公平公正:确保被征地农民和其他土地使用者在征地补偿过程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
2.合理合法:征地补偿的内容和标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得违背公共利益和社会公正。
3.个体差异:根据不同被征地农民和其他土地使用者的情况,合理确定补偿标准和方式。
4.综合补偿:征地补偿应考虑土地的实际价值、农民的生产成本以及其他相关因素,采取多种方式进行综合补偿。
三、征地补偿赔偿的内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征地补偿赔偿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1.土地补偿费:按照土地市场价格或评估价格,对被征地农民或其他土地使用者进行补偿。
补偿费用应包括土地的被征收部分和未被征收部分的补偿。
2.若干补偿费:针对被征地农民或其他土地使用者因征地而导致的收入减少、生活困难等情况,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3.就业安置:对于被征地农民和其他土地使用者,通过提供就业机会、技能培训等措施,安排其就业或自主创业。
4.社会保障:对于年老、残疾等特殊群体,给予更好的社会保障待遇,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
四、征地补偿赔偿的实施流程征地补偿赔偿方案的实施需要遵循以下流程:1.征地规划:制定征地规划,明确征收范围、征收时间等关键信息。
2.补偿方案制定:根据征地规划,制定征地补偿赔偿方案,明确补偿标准、补偿方式等具体内容。
3.公示与听证:将补偿方案进行公示,同时组织听证会,听取相关利益相关者的意见和建议。
4.签订补偿协议:在征地补偿赔偿方案确定后,与被征地农民或其他土地使用者进行协商,达成补偿协议。
5.补偿资金拨付:按照补偿协议,将补偿资金拨付给被征地农民或其他土地使用者。
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监督管理的通知--湘政办发〔2008〕15号

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监督管理的通知湘政办发〔2008〕15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的监督管理,保障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明确征地补偿费的性质和征地补偿的分配范围及分配办法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是对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失地的补偿。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属于集体资金,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属于所有者所有,不应与财政资金混同管理和使用。
征地补偿费要按照公正合理的原则进行分配。
农村集体土地被征收后,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调整承包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在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统一分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能调整承包地给被征地农民,也没有对被征地农民进行安置的,必须将不少于75%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
被征地农民如不需要统一安置,安置补助费全部发放给被征地农民。
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
土地被全部征收,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撤销建制的,土地补偿费应全部用于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
“撤村建居”时,在集体资产处置前,被征地农民继续享有原集体资产的分配权益。
要严格规范征地和补偿行为,不得降低国家和省规定的补偿标准,不得贪污、截留、挪用、挤占应当支付给农民的各项费用。
按照规定留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补偿费属农民集体资产,应当纳入公积金或公益金,严格管理,首先应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支出,其次可以用于发展生产、增加积累、集体福利、公益事业等方面,不得用于发放干部报酬、支付招待费用等非生产性开支。
二、规范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程序及账务处理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预算方案要经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批准,并履行代表人签署意见、姓名的程序,事后要将征地补偿费的实际收支、管理情况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报告。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征地补偿管理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闽政[200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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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征地补偿管理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正文:----------------------------------------------------------------------------------------------------------------------------------------------------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征地补偿管理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闽政[2004]2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建设用地,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征地补偿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严格执行征地补偿法定标准各市、县在征用土地时,不得低于法定补偿标准计付补偿安置费用。
除《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项目可以按法定补偿标准的低限计付补偿安置费用外,其他项目征用土地属水田、菜地、鱼塘的,土地补偿费计付标准不得低于同类土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8\5倍;属其他耕地的,土地补偿费计付标准不得低于同类土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5倍;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标准不得低于该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5倍;属果园和其他经济林地的,安置补助费不得低于同类土地前四年平均年产值的3\5倍。
各设区市国土资源部门要做好相邻市、县间征地补偿标准的平衡和衔接,防止征地补偿不公平、不合理现象的发生。
二、确保征地补偿费用落实到位各市、县(区)政府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和实际用地需求量,落实征地补偿资金。
为了确保征地补偿到位,各市、县在申请征地前,必须预先落实征地补偿费用,将不低于总额50%的征地补偿资金存入按规定设立的征地资金专户,在上报农用地转用与征地报件时出具银行的存款证明文件。
征地补偿费用必须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
农村集体征地补偿款应该怎么分配

农村集体征地补偿款应该怎么分配农村集体征地补偿款的分配应分为三部分进⾏:1、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2、征地安置补助费;3、⼟地补偿费。
关于农村集体征地补偿款应该怎么分配的问题,下⾯店铺⼩编为您详细解答。
⼀、农村集体征地补偿款应该怎么分配1、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青苗主要指正⽣长尚未成熟的农作物或正在⽣长的经济林⽊。
地上附着物是指除青苗以个依附于被征⽤⼟地上的附着物品,如房屋、其他固定设施及⼀般林⽊等。
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是指由⽤地单位对征⽤⼟地上的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被毁掉⽽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与个⼈及附着物所有⼈⽀付的⼀种补偿费⽤。
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所有者所有。
青苗补偿费是对被征地农户财产损失的补偿,归属的原则是谁种植归谁所有。
如承包⽅已将⼟地承包经营权以转包、出租等⽅式流转给第三⼈的,除当事⼈另有约定外,青-苗补偿费归实际投⼊有所有。
⾄于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只要征地协议签订以前就已存在的附着物,征地单位均应对地上附着物所有者给予⼀定的补偿。
2、征地安置补助费安置补助费是指⽤地单位对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后造成的多余劳动⼒所需之费⽤⽽⽀付的补助⾦额。
⼟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不得挪作他⽤。
需要安置的⼈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员个⼈或者征得被安置⼈员同意后⽤于⽀付被安置⼈员的保险费⽤。
安置补助费是对被征地农户丧失⼟地承包经营权或租赁经营权的补偿,不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它必须专款专⽤,⽤于安置被征地农民。
如被征地的农民放弃统⼀安置的,集体经济组织应将收到的征地安置补助费⽀付给被征地的农民。
3、⼟地补偿费⼟地补偿费是指⽤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地被占⽤造成经济损失⽽⽀付的⼀种补偿费⽤。
征地补偿款建议书
征地补偿款建议书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尊敬的相关部门领导:您好!我们是某地区的居民代表团队,感谢您抽出宝贵的时间来阅读我们的建议书。
我们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和地方发展利益,特意撰写此份征地补偿款建议书,希望得到您的认真考虑和支持。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征地问题日益凸显。
政府为了城市建设需要,进行大规模征地,而居民在被征地后,常常只能获得微薄的补偿款,难以维持正常生活。
这种现象严重损害了居民的权益,也容易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
我们建议在制定征地补偿款政策时,要充分考虑居民的合法权益,使其得到合理、公正的补偿。
我们建议在确定征地补偿款标准时,应该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
一方面要根据土地的用途和价值进行评估,合理确定补偿款的金额;另一方面要考虑到被征地居民的实际情况,如年龄、职业、家庭状况等,给予个别化的补偿款安排。
只有这样,才能使被征地居民感受到公平和尊重。
我们建议在征地补偿款发放过程中,要做到公开透明,便于居民监督。
政府应该公开征地补偿款的标准和计算方法,让居民清楚地知道自己的权益,避免信息不对称带来的不公平现象。
要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确保补偿款发放的公平合理,避免出现腐败现象。
我们建议在征地补偿款使用方面,要引导居民科学合理使用。
政府可以设立专门的补偿款管理机构,对居民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保障资金的有效利用和合理流转。
要加强对补偿款使用情况的审计,确保资金流向合法合规,避免出现浪费和滥用现象。
征地补偿款是维护居民权益、促进地方和谐发展的重要保障。
我们希望政府能够认真对待居民的合法权益,制定健全的征地补偿政策,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和地方的发展利益。
我们也希望政府能够听取更多居民的意见和建议,建立起更加完善的征地补偿款机制,为社会稳定和谐发展做出贡献。
衷心感谢您的阅读和支持!敬祝工作顺利!此致代表团队XX年XX月XX日第二篇示例:征地补偿款建议书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经济的快速发展,土地征地问题日益受到人们的关注。
《海南省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海南省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省征地补偿费的分配及使用管理,维护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海南省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征地补偿费,是指国家依法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为国家所有时,支付的各项经济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征地补偿费的分配和使用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负责经营管理被征收土地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自治组织。
第五条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市、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直接支付给所有者,不得支付给任何其他单位和个人。
第六条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于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劳动力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市、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安置补助费直接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市、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安置补助费直接支付给负责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市、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安置补助费直接支付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社会保障费用。
第七条建立征地补偿费预存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征地实施前1个月将预计需要的征地补偿款足额存入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开设的征地补偿费专户,专项用于征地补偿。
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报批用地材料时,必须附有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并经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征(用)地单位认可的预存征地补偿款进账凭证,否则不予受理用地报批材料。
各市、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开设的征地补偿费专户应当上报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财政主管部门备案。
征地补偿安置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一、征地补偿安置的法律规定有哪些《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
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十二)完善征地补偿办法。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采取切实措施,使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
要保证依法足额和及时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依照现行法律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不足以支付因征地而导致无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批准增加安置补助费。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达到法定上限,尚不足以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当地人民政府可以用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予以补贴。
辽宁省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费用分配使用和管理意见的通知
辽宁省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费用分配使用和管理意见的通知Document serial number【NL89WT-NY98YT-NC8CB-NNUUT-NUT108】辽宁省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费用分配、使用和管理意见的通知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农委、省国土资源厅、省民政厅、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省信访局、省政府法制办《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费用分配、使用和管理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十九日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费用分配、使用和管理的意见为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费用(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下同)的分配、使用和管理工作,切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现就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费用的分配、使用和管理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严格执行有关征地补偿费用的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辽宁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辽宁省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等有关规定,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费用的分配、使用和管理应当坚持“六个不准”,即:农村土地依法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不准擅自改变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所有权(已经打乱集体经济组织界限的,可以本着尊重历史、承认现实的原则不再恢复);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不准剥夺和非法限制其获得相应征地补偿费用分配的资格;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定,不准假借村民会议或少数服从多数等办法侵害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依法保护对农村土地投资人的补偿权,不准克扣或剥夺投资者的合理补偿;公开发放征地补偿费用,不准以暗箱操作、欺骗、胁迫等方式克扣、侵占、截留和挪用;保持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不准借征收、征用之机重新调整承包地。
法律法规没有具体规定的,要从实际出发,按照法律法规精神,以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为宗旨,积极探索,统筹兼顾,平稳操作,妥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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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地补偿费的合理使用
征地的现象是经常见到的,国家为了进行公共建设,促进城镇化的建设和谐发展,征收土地是免不了的事情,在征收土地也要给予征地人一定的补偿。
那关于的合理使用有哪些方面的内容呢?接下来,为您详细分析。
一、关于征地补偿费的合理使用
1、《》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其中,土地补偿费针对被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费针对被征土地上的附着物,安置补助费针对失地农民。
2、土地补偿费归村集体所有。
村集体作为抽象主体,象征性拥
有所属成员的集体土地,依照法理,在村集体失去其所有土地时,理所当然拥有该后的所有征地补偿费。
3、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4、对于安置补偿费的归属。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规定: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二、征地补偿费计算方法
1、土地补偿计算公式
(1)土地补偿费=被征地亩数年产值补偿倍数
(2)安置补助费=需要安置的人数年产值补偿倍数需要安置的人数=被征地数征地前人均分配耕地数
2、青苗补偿费计算公式
青苗补偿费是指农作物正处于生长期未能收获,因征用土地需要及时让出土地,致使农作物不能收获而使农民造成损失,所给予土地承包经营或者土地使用者的经济补偿。
青苗补偿费的标准一般农作物最高按一季产值计算,如果是播种不久或投入较少,也可以按一季产值的一定比例计算。
青苗补偿费的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规定并公告。
计算公式:青苗补偿费=年产值耕种季数
3、安置人数计算公式
征地时,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
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耕地的数量计算。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
需要安置的人数=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
三、征地补偿费分配对象
1、补偿给集体经济组织的
(1)征收、征用集体经济组织采取其他方式承包的果园等土地,可以分配的土地补偿费分配对象为该集体经济组织。
(2)实行统一安置的,补偿标准归该集体经济组织。
2、补偿给股东的
已经实行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的,可以分配的土地补偿费分配对象为该土地股份合作制组织的全体股东。
3、补偿给农民的
(1)放弃统一安置的,实行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可以分配的土地补偿费分配对象为被征地农民;实行平均分配,分配对象为该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
(2)农村土地没有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仍然实行统一经营的,其分配对象为该集体经济组织的全体成员。
(2)征收、征用集体经济组织的机动地,可以分配的土地补偿费分配对象为该集体经济组织具有的新增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