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与分配制度若干疑难问题探讨

合集下载

浅析参与分配制度的常见问题

浅析参与分配制度的常见问题

浅析参与分配制度的常见问题一、我国参与分配制度的现状我国现有法律体系对企业法人“资不抵债”的情况确立了“有限破产主义”制度,明确了企业法人作为被执行人时,在“资不抵债”的情况下进行财产分配的问题。

而该破产制度对非法人组织及自然人并不适用。

为了实现债权平等原则及弥补有限破产主义之不足,最高院遂以五部司法解释的形式确立非法人体“资不抵债”时的参与分配制度:1992年的《民诉意见》、1998年的《执行规定》、2009年的《执行问题解释》、2015年的《民诉解释》及2022年《民诉解释》。

2022年《民诉解释》执行分配内容较2015年的《民诉解释》并无变化。

通过第506条至510条、514条共6个条文规定了参与分配制度。

第506条延续了《执行规定》中有关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人范围和享有优先权的债权人范围的规定。

第507条第一款保留了之前对参与分配程序的相关规定,但第二款对于申请参与分配截止时间的表述变更为“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终结前提出”;第508条延续了之前参与分配平等原则及继续清偿制度;第509条、510条延续了《执行问题解释》中有关参与分配救济程序的规定;514条系针对无法移送破产的被执行人为企业的,按照优先原则进行参与分配的规定。

三、当前我国参与分配制度的问题1、对“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认识标准不统一参与分配程序适用的前提是“被执行人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这毫无疑问,但是各地法院对这一前提的判定标准,如何把握,在实践中的认识大相径庭。

奢望凭借债权人自力救济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的全部状况,很不现实,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查明的责任应在执行法院,只有法院才有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查明的技术手段和能力。

但是,即使是对法院而言,也不应对进入参与分配程序的被执行人财产清查作过高要求,因为准确评估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显然不是在参与分配阶段能够全部查明的。

对银行存款等货币型资产而言,容易确定其准确金额。

而车辆、设备等动产与房产、土地等不动产的价值,在未经专业资产评估机构进行估价的情况下,很难对其财产数额作一个货币化的衡量。

执行参与分配制度在实践中的几个疑难问题

执行参与分配制度在实践中的几个疑难问题

执行参与分配制度在实践中的几个疑难问题作者:何习虎来源:《法制与社会》2020年第21期关键词参与分配主体参与时间节点清偿顺序比例作者简介:何习虎,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研究方向:民商事及执行领域。

中图分类号:D925;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 ; ; ; ; ; ; ; DOI:10.19387/ki.1009-0592.2020.07.215参与分配制度是指“在执行程序中,申请人以外的债权人在对同一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权的情况下,申请加入到已经开始的执行程序中,请求将执行所得对各债权人平均清偿的执行分配制度” 。

该制度对债权人、债务人的利益都影响甚大。

由于目前的法律规范对此着墨甚少,实践中观点反复变化,各地做法不一,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该项制度效用的发挥以及司法公信力的形成。

在一起执行异议案件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法院对被执行人杨某、孙某名下房产进行强制执行。

在房屋拍卖成交后、法院作出分配方案前,案外人殷某、某部件公司、某铜业公司申请参与分配。

申请人的债权(殷某债权约600000元)均已取得执行依据,其中殷某在其他法院已冻结被执行人的孙某的工资(3000元/月)。

后执行法院作出分配方案,以某部件公司、某铜业公司在拍卖成交后申请参与分配,超过申请时间节点为由,拒绝向其进行财产分配;殷某案正在执行被执行人工资,不属于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不能清偿债权,不符合参与本案分配的条件。

一是申请人对此提起执行异议,认为被执行人被冻结的工资不足以清偿全部债权,在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终结前提出参与分配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要求撤销原分配方案,允许其参与分配。

申请执行人则认为其首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房屋,应当优先、全额受偿。

该执行分配方案是否应当被撤销?申请执行人的要求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二是如执行法院受理执行异议之后,经审查撤销了原分配方案,允许异议申请人参与财产分配。

收入分配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收入分配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收入分配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1.收入差距不断扩大城镇内部收入差距成为拉动全国收入差距的结构性因素。

过去几年,城镇内部收入差距一直不断扩大,扩大幅度超过了农村。

在城镇内部收入分配中,部门之间收入差距和职业之间收入扩大得最为明显。

此外,城镇中出现了一些高收入人群的收入急剧增加、人群规模急剧扩大的态势。

这些人群有的是借助资本市场的暴利机会,有的是利用权力寻租,有的是利用资源垄断获得收入和财富的急剧增长。

另外垄断性行业的收入分配同市场脱节也会促进收入差距的扩大,表现为关键岗位或工种的职工收入低于劳动力市场价位,普通岗位或工种的职工收入却高于劳动力市场价位。

这些行业大都是处于垄断性行业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这些企业的职工不但在职时工资收入高,而且退休后还能得到企业年金。

为了缩小城乡之间收入差距,让农民收入尽快增长,适度地提高农产品价格应该成为初次分配政策的一种选择。

以往经验表明,当农产品价格上升较快时,城乡之间和农村内部收入差距都会有所缩小。

当然提高农产品价格相当于对城镇居民征收“食品消费税”,会影响到城镇居民特别是低收入居民的实际生活水平。

但是这个问题可以通过政府价格补贴的办法加以解决。

2. 分配格局不公平合理处于垄断性领域的企业,工资分配上的平均主义,造成企业内部的分配不公;而普通岗位的工资收入高于劳动力市场价位,比其他行业同工种职工的收入高出很多,因而在全社会范围内造成分配不公。

此外,分配不公在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也很严重,表现为工资分配上的平均主义。

不同人群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正在对我国社会经济生活产生重大影响。

过去,由于全社会范围内的收入差距很小,分配格局就像一个“矩形”。

现在,由于收入差距扩大,城乡居民的收入分层很明显,分配格局就像一个“倒三角形”。

这样的分配格局对保持社会稳定是极为不利的。

应当从确保国家长治久安的战略高度,对现有分配格局进行及时调整,逐步形成“两头尖、中间大”的分配格局。

税制结构不合理,增收功能强,收入调节作用弱是促进这种分配格局形成的重要因素之一。

浅析企业利润分配管理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浅析企业利润分配管理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本科生毕业论文浅析企业利润分配管理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摘要如何使中国国有企业的经营状况不断改善,这是许多人特别关注企业利润的条件。

“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对于不同行不同规定的,按照一对一的比例分别。

在目前阶段,主要的问题在于国有企业:国有资本的投资和回报失衡,国家财政的国有企业“偏爱”,国有企业上缴利润不合理的收入分配差距扩大再分配的行业,企业高管付出太大较高等问题,不利于实现利润分配的公正。

本文主要从我国国有企业中体现的利润分配管理问题来分析的,如何正确合理的解决利润分配管理,是企业稳定发展的必须条件,这些问题包括内部和外部。

提出了国企利润分配管理的策略,只有提高企业的内部管理水平,才能从根本上减轻财政包袱,最后可以使民众得到各自应得的回报。

关键词:国有企业利润分配社会公平AbstractAlong with the state-owned enterprise management status, improving, the enterprise profit distribution has become the object of attention. The state-owned capital gains for the central enterprise management interim measures \"to not peers also, different rules, according to the corresponding proportion. At present, the problems existing in the state-owned enterprises are mainly: state-owned capital investment and returns ratio imbalance, national finance \"preference\" of state-owned enterprises, state-owned enterprises to redistribution of unreasonable income gap widening, corporate executives and industry high pay too high, not conducive to the realization of fair distribution of profits.This paper analyzes the problems existing in the state-owned enterprise profit distribution management and the solution of these problems is very important to how to distribute profit for the enterprise success or not, these problems mainly include the enterprise internal and external. Put forward the strategy of the stateowned enterprises profit allocation management, first of all, in accordance with the distribution of improve the management level of state-owned enterprises, state-owned enterprisesmanagement level improved, can fundamentally relieve fiscal burden, to form a good circulation of cash flow, and second, to the profit of country, enterprise and worker to make more complete and reasonable enterprise profit distribution.Keywords: state-owned enterprise profit allocation social justice目录摘要................................................................................................................................................... I Abstract ............................................................................................................................................ II 1 绪论 (1)1.1 选题背景 (1)1.2 选题意义 (1)2 相关理论概述 (2)2.1 利润分配的概念 (2)2.1.1 利润的概念 (2)1.1.2 分配的概念 (2)2.1.3 利润分配的概念 (3)2.2 利润分配对公司的意义 (3)2.3 利润分配的方式 (4)3 企业利润分配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5)3.1 国有资本投资与回报比例失衡 (5)3.2 我国财政对国有企业的“偏爱” (5)3.3 我国国有企业所上交利润的再分配不正确 (6)3.4 行业收入差距拉大、企业高管高薪过高 (7)4 解决企业利润分配管理中存在问题的对策 (8)4.1 国有企业需准确定位 (8)4.2 调整国有企业的利润分配政策 (8)4.3 加强对我国国有企业收益的监管力度和权利 (9)4.4 建立国有企业账本公开制度 (10)5 结论 (11)参考文献 (12)致谢 (13)1 绪论1.1 选题背景我国企业在利润初次分配和社会福利中,根据国有企业的利益来确定公共预算。

分配制度的弊端及改良方案

分配制度的弊端及改良方案

分配制度的弊端及改良方案在现代社会中,分配制度被视为维系社会稳定的基石之一。

然而,在实践中,它却暴露出了许多弊端。

本文将从社会公平、经济发展以及治理体系三个方面探讨分配制度的弊端,并提出相应的改良方案。

一、社会公平方面的弊端分配制度在实现财富分配的公平性方面存在很多不足。

首先是“富人愈富,穷人愈穷”的不公现象。

由于有些人的天生就比其他人更有优势,例如上层社会资源的积累、家庭背景和文化程度的影响等。

而这些因素在不同阶层的人群之间产生的差异,会加剧社会阶级差异和贫富差距。

其次是地域差异带来的不公平情况。

财富和福利在不同地区是不均等的,有些地区的居民更容易享受到政府的福利和社会资源,而其他地区的居民则更容易被排除在外。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可以采取以下改良方案:1.建立公平机制政府应该建立公平机制,确保每个人都有同样的机会和权利去获取社会资源和财富,并且规范各类企业参与竞争的行为,避免形成寡头垄断和卡特尔。

2.建立社会保障制度政府应该建立一个全面而可靠的社会保障制度,将家庭贫穷和个人困境与家庭和工作联系分开。

该制度应包括养老金、医疗保险、失业救济和住房津贴等,以避免因家庭背景造成的社会不公。

二、经济发展方面的弊端分配制度在实现经济发展方面也带来了不利影响。

由于薪资结构短期内难以调整,制定的分配制度常常不利于公司的长期发展和创新。

同时,因为企业招聘时特别侧重于背景以及地域限制,企业的人才缺口难以填补,大公司往往为这种限制而失去了雇佣最出色的员工的机会。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可以采取以下改良方案:1.持续更新工资制度制定优惠的薪酬政策,向高层企业管理人员推出长期股票激励计划,帮助企业激励内部员工的成长。

持续更新工资制度,配合经济发展而不断优化创新。

2.推行教育政策推行教育政策,让企业通过培养人才的机制来避免因为背景和地域限制导致人才缺口。

在公司招聘和晋升过程中,企业应强调教育背景和其他因素的平等意义。

三、治理体系方面的弊端分配制度在实现治理体系方面也存在一些问题。

关于执行参与分配制度中的若干问题分析

关于执行参与分配制度中的若干问题分析

关于执⾏参与分配制度中的若⼲问题分析⼀、执⾏参与分配制度概述参与分配制度,是指在⼈民法院的案件执⾏程序中,因被执⾏⼈的财产不⾜以清偿各债权⼈的全部债权,申请执⾏⼈以外的其他债权⼈凭有效的执⾏依据也申请加⼊已开始的执⾏程序,各债权⼈从执⾏标的物的变价中按照⼀定顺序或者⽐例进⾏清偿的制度。

在我国⽬前的⽴法层⾯上,尚未就执⾏分配制度进⾏体系化、制度化的⽴法和解释,仅在最⾼⼈民法院的若⼲司法解释中分别有所涉及,例如《民诉法若⼲意见》、《关于⼈民法院执⾏⼯作若⼲问题的规定(试⾏)》、《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程序若⼲问题的解释》等,该制度的运作涉及到强制执⾏程序中的平等主义、优先主义、折中主义等基本理论和制度的取舍与协调问题,程序较为复杂,处理起来较为棘⼿,2004年最⾼院曾发布过《关于执⾏程序中多个债权⼈参与分配问题的若⼲规定(征求意见稿)》,但⾄今未能正式发布。

由于现存的法律相关规定过于原则,缺乏灵活性和可操作性,甚⾄存在冲突,给司法实践带来⼀定困扰,因此,尽快理清该制度脉络显得⼗分必要。

⼆、当前司法实践中需要澄清的⼏个问题1.⾮⾦钱债权不能参与执⾏参与分配程序最⾼法院《执⾏若⼲问题规定》第88条明确规定了参与分配的债权必须是基于⾦钱给付义务的⾦钱债权,其他性质的债权因属性差异和诉讼执⾏成本上的考虑在客观上⽆法共同参与执⾏财产的分配。

《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问题的意见》第298条:申请参与分配,申请⼈应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写明参与分配和被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事实和理由,并附有执⾏依据。

此处的执⾏依据应当是执⾏法院以外的其它法院的⽣效判决或裁定,如果案件正在审理过程中,在裁判结果⽣效之前债权⼈是不能参与执⾏分配的。

⽽根据最⾼法院《执⾏若⼲问题规定》第94条的规定,基于所有权、担保物权等优先权的权利⼈是可以在诉讼的任何阶段甚⾄诉前向执⾏法院提出分配申请或者执⾏异议的。

问题分析与解决方案如何应对企业内部资源分配不合理的问题

问题分析与解决方案如何应对企业内部资源分配不合理的问题

问题分析与解决方案如何应对企业内部资源分配不合理的问题问题分析与解决方案:如何应对企业内部资源分配不合理的问题在现代企业管理中,资源分配是一个尤为关键的环节。

当企业内部资源分配不合理时,会导致效率低下、产出减少,甚至可能影响企业的生存和发展。

本文将就问题的分析与解决方案进行探讨,从管理制度、沟通协作和激励机制三个方面提出有效的对策。

一、问题分析1.1 资源使用效率低下在某些企业中,由于资源分配不当,导致一些关键资源得不到合理利用,部分资源闲置,造成了浪费。

同时,一些紧缺资源可能被过度使用,带来资源不平衡的问题。

1.2 部门之间资源协调不畅不同部门之间的资源分配可能存在冲突和争斗。

这可能导致资源分配的偏向性,一些部门过度受益,而其他部门则无法获得足够的资源支持,从而影响了企业整体的协调发展。

1.3 缺乏有效的资源评估与监控机制企业内部缺乏科学、客观的资源评估与监控机制,没有准确的数据支持来指导资源分配的决策。

这可能导致主管部门凭主观感觉进行决策,容易出现偏差,资源分配的合理性无法得到保障。

二、解决方案2.1 建立科学的资源分配制度为了解决企业内部资源分配不合理的问题,需要建立科学的资源分配制度。

首先,制定明确的资源分配政策,确立分配的原则和标准。

其次,建立资源申请和审核机制,确保资源分配的公平和透明。

最后,建立资源使用效益评估机制,及时评估资源的利用情况,对不合理的分配进行调整。

2.2 加强沟通与协作在资源分配过程中,加强部门间的沟通和协作至关重要。

各部门应该进行有效的沟通,共享信息,协商解决资源分配中的冲突。

此外,管理层可以组织定期的跨部门会议,促进资源协调与共享,确保资源分配的公平和高效。

2.3 设计合理的激励机制通过设计合理的激励机制,可以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

一方面,可以以资源分配公正和合理为目标,将绩效考评与资源分配挂钩,表彰那些在资源利用方面表现突出的部门和个人。

另一方面,可以设置一些激励措施,如奖金、晋升机会等,以激发员工对资源分配效果的关注和积极参与。

分析我国分配制度在当今现实中存在的缺陷与不足,并提出解决对策。

分析我国分配制度在当今现实中存在的缺陷与不足,并提出解决对策。

分析我国分配制度在当今现实中存在的缺陷与不足,并提出解决对策。

劳动者作为国有资产的所有者是虚位的因而是残缺的,他既不能通过“用手投票”约束使用者,也不能“用脚投票”转让所有权,因此资产的收益性对劳动者来讲是不具备或不完整的。

■在我国目前劳动力总量供给过剩、资本供给短缺的情况下,劳动力在要素市场中自然处于不利的地位。

尤其是在低端劳动力市场中,以农村转移劳动力为主的非熟练、非技术劳动力的劳动报酬更是被压低到极限,并且缺乏基本的社会保障,长期处于被资本剥夺的境地。

■现行的工资制度,工资水平偏低,工资增长机制僵硬,缺乏制度性保障,致使工资外收入膨胀,助长国有单位职工收入的不规范;工资结构设置不合理,岗位绩效工资和年工资比重过低,不能体现合理的工资级差,缺乏激励和约束作用。

在我国,由于收入分配不公平现象引发的对公平分配问题的研究和讨论由来已久,对分配不公的原因亦有多种解释。

随着改革实践和相关研究的日渐深入,收入分配的相关制度性原因愈加显露。

从解决问题的需要出发,我们将着重对现行制度与政策的缺陷进行剖析。

一、现行分配制度的缺陷及其收入分配效应(一)初次分配与再分配对居民收入分配影响的基本估计按照SNA统计体系的规定,初次分配反映的是各收入主体对国民生产总值原始贡献所获取的相应的原始收入,收入形式主要表现为要素收入。

再分配及其派生收入主要指抚恤、救济、津贴,以及转移性收支等项目。

根据我们对城乡居民税前收入和税后收入的测算结果比较,对我国初次分配和再分配对居民个人收入分配的影响得出两点基本判断:其一,初次分配是我国居民收入分配的基础及主体分配渠道,其公平程度的高低对收入结果的公平程度有决定性影响;其二,目前再分配对居民收入差距的调节作用仍然有限,并且表现出不断降低的态势。

由此可以推论为,目前我国收入分配制度在初次分配和再分配两个层次上都存在制约分配公平性的缺陷,其中初次分配的相关制度是现状形成的决定性因素,再分配制度缺陷助长了不公平分配。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参与分配制度若干疑难问题探讨Company Document number:WUUT-WUUY-WBBGB-BWYTT-1982GT[内容提要]参与分配制度是一项重要的民事执行制度,但这项制度在具体设计时却还存在许多不明确之处。

本文对申请参与分配的主体范围、不足清偿全部的认定标准、法院的告知义务、主持具体分配财产的法院的确定等问题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申请参与分配主体清偿告知主持申请参与分配制度,是指已经取得执行依据或者已经取得财产保全裁定的债权人,在其他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启动执行程序后至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清偿前,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清偿所有债务时,向人院申请就所有债权按比例平均受偿的一种制度。

这项重要的民事执行制度,对于平等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提高诉讼效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对这项制度均有相应的规定。

但由于这两个司法解释的内容均较为原则,对许多具体问题的规定存在一些模糊、冲突之处,给司法适用带来一定的困难,有必要予以分析澄清。

一、关于申请参与分配的主体范围问题《意见》规定,申请参与分配人必须是已经取得执行依据或者已经起诉的债权人。

具体而言有两种:一是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即与被执行人存有债权债务关系,而且这种关系已经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调解,或经仲裁机构裁决,或经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且相关的文书已经生效的债权人;二是已经起诉的债权人,即与被执行人存有债权债务关系,在法院因其他案件执行被执行人的财产的过程中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被法院立案受理的债权人,既包括向一审法院起诉的债权人,也包括向二审法院上诉的债权人;既包括法院已经受理其案件但尚未开庭审理的债权人,又包括法院虽已开庭审理但尚未对其案件作出裁判的债权人,还包括其案件一审裁判已经作出但尚未生效的债权人。

根据《规定》,申请参与分配人须是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即与被执行人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否存在已由生效的内容为金钱给付而非交付特定物或履行特定行为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债权人。

比较两个司法解释,关于申请参与分配的主体范围明显存有以下差别:一是参与分配的债权种类不同。

《意见》对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种类未加限制,《规定》则要求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必须是以金钱给付为内容。

二是提出申请的依据不同。

《意见》规定了申请人提出参与分配申请的两个择一要件:一是在结果上有执行依据;二是在程序上已进入起诉阶段。

《规定》则以取得执行依据为申请参与分配的唯一要件,排除了在起诉阶段以法院受理为依据申请的可能。

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应该以哪个司法解释为准确定申请主体的范围呢根据新法优于后法的原则,当然是以《规定》为准。

应当注意的是,根据《规定》,财产保全申请人的地位类似于申请执行人,而不是一般的申请参与分配人。

因为一旦法院接受债权人的财产保全,并对债务人财产采取了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其实质相当于提前实施了一部分执行程序,并排除其他法院对该部分财产重复采取执行措施的权力以及其他已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对该部分财产申请立即强制执行的效力。

其他债权人要参与分配该部分财产,必须向采取执行措施的法院提出申请,且需等到财产保全申请人的案件审结之后才能进行实际分割。

从这个意义上说,财产保全申请人的地位,相当于申请执行人。

当然,就其申请分配财产而言,由于其是在其他债权人已申请执行的情况下作出的,在时间上具有后续性,故又是申请参与分配人。

二、关于“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认定标准问题《意见》和《规定》均将“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不能清偿所有债权)”作为申请参与分配人提出申请的一个前提条件。

但如何判定“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两个司法解释均无明确的可操作性较强的规定。

实践中,有的同志认为,“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应采客观标准,即被执行人的全部财产总额事实上少于其全部债务总额,方为“不足清偿”。

有的则认为,应采主观标准,即申请参与分配人认为被执行人的财产短缺,欠缺偿付能力,不能清偿全部债务的,即可。

上述客观标准说要求申请参与分配人查明被执行人的现有全部财产总额和全部债务总额,这不够切合实际。

因为除被执行人隐瞒、转移其财产、不愿公开负债状况等人为因素外,对其公开的财产仍存在评估、折价、鉴定等技术上的困难,这使得正确评定一个被执行人的财产存在许多变素,实属不易。

当前在司法机关要做到这一点尚存有诸多困难的情况下,要求申请参与分配人做到,显然勉为其难,失之过严。

事实上,“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应是申请参与分配人提出申请的一个诱因和动机,是其主观上的认识,对于其能否参与分配财产不是决定性的,故应以主观标准为宜。

从参与分配制度的功能来看,其旨在保护债权人公平受偿。

因此,债权人只要在法定期间内提出申请,并附有执行依据的,原则上应允许其参加财产分配。

如果被执行人财产事实上的确不足清偿全部债务,则申请人的申请并无不当,允许其参加财产分配就是适宜的;如果申请人的认识片面,被执行人的财产足够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则在参与分配程序结束之后,各债权人仍可就被执行人未执行的财产进行再分配,仍可公平保护各债权人的利益。

从操作层面上来看,采主观标准,法院只需审查申请参与分配人提供的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其债务的表面证据,如债权人向有关法院申请执行后是否通过对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获得清偿,在债权人的请求履行下,债务人对于到期债务,是否有持续的不能清偿的客观状态,债务人是否明示或默示其不能偿还债务,是否有相反证据证明债务人能够清偿到期债务等,而无需耗费大量的、物力和财力去核实被执行人的全部财产和全部债务,这无疑大大方便操作,从而有利于提高执行效率。

三、关于法院告知义务的问题参与分配程序因申请人提起而得以启动,申请人若不向执行法院申请,则无从进入业已开始的执行程序。

但实践中,申请人没有提出申请往往不是因为其主观上不愿提起,而是因为不知道法院已启动执行程序,开始执行被执行人的财产。

因为被执行人的债权人可能是多个,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的法院也可能是数家,即使是同一家法院,申请人也难以掌握法院的执行工作状况,难以全面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是否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是否已被执行完毕,这样就很可能使参与分配制度被虚置。

由此带来一个问题是:执行法院有无告知所有债权人其已开始执行被执行人的财产的义务?笔者认为,在一般情况下,法院并无告知义务。

参与分配程序不同于破产程序。

破产程序是对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作一次性分配给所有债权人,并从实体上消灭债务人的民事主体资格,债务人以后将不再也不可能承担清偿剩余债务的责任。

它是以公平为主要价值取向,同时兼顾效率。

因此,在破产程序中,要求法院要有告知义务,以保证各债权人公平受偿债务。

参与分配程序是使债权人公平受偿债务人现有全部财产,以便宜执行进行。

它并不从实体上消灭债务人的民事主体资格。

如果债权人在这次执行中未得到全部的充分的足额清偿,以后发现债务人还有其他财产时,对剩余债务仍得申请法院继续强制执行。

它以效率为主要价值取向,兼顾公平。

从法理上讲,债权人如果在这次执行程序中未得到清偿,毕竟还有其他清偿机会,还有补救措施。

另外,作为权利的享有者债权人也应该密切地关注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及早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积极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

因而,在参与分配程序中,法院可以不履行告知义务。

从操作上看,如果要求执行法院就每一个执行案件都以通知、公告等方式告知其他不特定的债权人,则无疑会使执行程序复杂化,拖延迟缓诉讼进程,降低执行效率。

参与分配程序毕竟还是属于执行程序,而效率是执行的第一价值目标,因此,在参与分配程序中,要求法院承担告知义务并不妥当。

但是,如果法院处置的财产是终极性的,即债务人仅以该财产为承担责任的全部,则法院必须履行告知义务,如执行被执行人的开办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的财产。

根据《规定》,被执行人的开办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只在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范围内或者所无偿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

如果已经在注册范围内或接受财产范围内向其他债权人承担了全部责任的,人民法院不得裁定开办单位重复承担责任。

易言之,开办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只承担一次责任,且是有限责任。

实践中大量的作为被执行人的未清理或清算而撤销、注销或歇业的企业法人,基本上是空壳公司,已无财产可供执行。

此时,在追加或变更投入资金不实、抽逃资金或转移财产的开办单位或其他单位为被执行人时,由于这类单位只承担一次责任,故类似于破产清算,法院应履行告知义务,以确保债权人的债务公平受偿。

如有一个案例:A公司是B公司的人,公司成立后,C公司又抽回所投入的注册资金100万元。

C公司因与B公司发生货款纠纷而起诉B公司和A公司,取得胜诉判决并申请法院执行。

但由于种种原因,法院未对A公司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

在此期间,D公司又向另一家法院起诉B公司,要求归还借款120万元,并在庭审过程中达成调解协议。

在执行该协议时,追加A公司为被执行人,取得A公司的款项100万元。

当前一家法院要执行A公司的财产时,A公司辩称,其已履行完毕债务,不应再承担责任。

此案B公司起诉在前,取得生效判决在前,债务却得不到分文清偿;D公司起诉在后,取得生效裁决在后,债务却得以基本清偿。

主要原因在于法院未履行告知义务,以致其债权不能得到清偿,事实上以后也失去清偿机会,这对其是十分不公平的。

因此,当被执行的财产是终极性的,即该财产执行完毕后将终结民事主体的资格,则法院应有告知义务。

具体而言,主持分配的执行法院在受理第一个债权人的执行申请后,即应发出公告,督促其他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在一定期间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逾期不再受理。

四、关于确定主持具体分配被执行人财产的法院问题实务中,往往出现被执行人的财产因涉及多个执行案件而由多个执行法院分别采取了强制执行措施。

当有其他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就其中某个法院已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财产而申请参与分配,但还有其他财产已由其他法院查封、扣押、冻结,为使债权人公平受偿,不同的法院应如何协调是各自为政还是合并执行在参与分配程序中如何合并?《规定》第91条第1款规定,“对参与被执行人财产的具体分配,应当由首先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法院主持。

”该规定明确以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作为确定主持分配法院的依据。

即如果两个不同的法院对同一个被执行人都采取了查封(或扣押、冻结)措施,则先查封的法院为主持参与分配程序的法院,后查封的法院应将参与分配申请人、所查封的财产移交给先查封的法院,并承担相应的委托执行义务。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