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引资奖励办法及申请表(1)
经济技术开发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经济技术开发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为进一步加大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招商引资工作力度,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参与招商引资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促进开发区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开发区实际,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一、奖励对象本办法适用于成功引进符合开发区产业发展导向项目的社会组织、企业和个人(以下统称“引资者”)。
二、奖励条件(一)引进的项目必须符合开发区的产业发展规划和环保要求,且在开发区内注册、纳税。
(二)项目投资资金必须为非财政性资金,且实际到位资金达到一定规模。
(三)项目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开工建设,并按计划完成投资和建设任务。
三、奖励标准(一)对于引进固定资产投资达到_____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按照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_____%给予奖励。
(二)对于引进现代服务业项目,当年纳税额达到_____万元以上的,按照当年纳税额的_____%给予奖励。
(三)对于引进世界 500 强、国内 500 强、行业龙头企业等重大项目的,在上述奖励标准的基础上,再给予一次性额外奖励_____万元。
(四)对于引进高新技术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等具有较高科技含量和发展潜力的项目,按照项目投产后前三年新增税收地方留存部分的_____%给予奖励。
四、奖励申报及审核(一)引资者在项目达到奖励条件后,向开发区招商部门提出奖励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包括项目投资协议、资金到位证明、纳税证明等。
(二)开发区招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结果报开发区管委会审批。
(三)开发区管委会审批通过后,在开发区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_____个工作日。
五、奖励兑现(一)公示无异议的,由开发区财政部门按照审批结果在_____个工作日内兑现奖励资金。
(二)奖励资金以人民币形式支付,个人所得税由获奖者自行依法缴纳。
六、其他事项(一)对同一项目,若有多个引资者,奖励资金由各引资者协商分配。
(二)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依法追回已发放的奖励资金,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招商引资项目考核奖励办法

招商引资项目考核奖励办法一、奖励的对象1.参与该地区招商引资项目的地方政府部门;2.参与该地区招商引资项目的企业;3.投资该地区招商引资项目的投资者。
二、奖励内容1.地方政府部门(1)完成招商引资项目的数量,根据项目的规模进行奖励。
例如,完成10个以上的大型项目奖励10万元,完成20个以上的中型项目奖励5万元。
(2)招商引资项目的投资额度,根据实际投资额度分段奖励。
例如,完成总投资额度达到1亿以上的项目奖励50万元,完成总投资额度达到5000万以上的项目奖励20万元。
2.参与该地区招商引资项目的企业和投资者(1)项目投资额度的奖励。
根据实际投资额度,按照一定比例给予奖励。
例如,投资额度达到1000万的项目奖励5%的投资额度。
(2)项目创造的经济效益的奖励。
根据项目的实际经济效益,按照一定比例给予奖励。
例如,项目利润达到1000万元的,奖励利润的10%。
三、奖励的条件和考核标准1.地方政府部门的奖励(1)按时完成项目的计划和目标;(2)项目的投资额度达到招商引资项目的要求;(3)项目的经济效益达到预期目标。
2.参与该地区招商引资项目的企业和投资者的奖励(1)按时完成项目的计划和目标;(2)项目的投资额度达到招商引资项目的要求;(3)项目的经济效益达到预期目标;(4)项目在当地区域内创造的就业机会。
四、奖励的发放方式1.地方政府部门的奖励,以奖金形式发放;2.参与该地区招商引资项目的企业和投资者的奖励,以奖金、贷款优惠、税收优惠等多种形式发放。
五、奖励的监督和管理1.成立招商引资项目考核奖励领导小组,负责奖励的审核和发放;2.严格按照奖励办法的规定,确保奖励的公平、公正和及时;3.定期对奖励执行情况进行考核和评估,及时调整奖励政策和办法。
六、奖励办法的宣传和推广1.通过宣传和推广活动,提高招商引资项目的知名度和影响力;2.组织招商引资项目的交流和推广会议,分享成功经验和案例。
以上是一个招商引资项目考核奖励办法的例子,旨在通过奖励措施,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参与招商引资项目,推动地方经济的长期稳定增长。
09-10-20青岛高新区鼓励中介招商奖励办法

青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鼓励社会中介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投资促进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广泛调动社会各界参与招商引资工作的积极性,进一步提高青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青岛高新区)招商引资、招商选资工作效能,推动青岛高新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奖励对象、奖励标准及相关要求第二条奖励对象本办法的奖励对象为介绍、推荐并帮助沟通、促成境内外企业落户青岛高新区胶州湾北部园区的单位或个人。
第三条项目要求本办法所指的项目须符合青岛高新区的产业规划和发展要求,并通过项目入园联审(房地产项目除外)。
第四条奖励标准1、工业项目(指在区内购买土地或租赁厂房的项目)。
如属生产性高新技术项目,按实收资本的5‰予以奖励;如属世界500强、国内100强独资或控股企业、国家863计划项目、国家973计划项目及院士项目,按实收资本的7‰予以奖励。
世界500强企业的识别,以《财富》杂志中文版最近三年发布的名单为准。
国内100强企业的识别,以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上年度发布的名单为准。
2、总部经济项目。
对引进的跨国公司总部、符合条件的中央直属企业、全国500强和民营50强企业在高新区设立地区总部的,经认定后(认定标准从《青岛高新区鼓励引进服务业项目暂行规定》),按实收资本的7‰予以奖励。
3、服务业项目。
对引进生产性服务业法人项目的,按实收资本的5‰予以奖励;对引进生活性服务业法人项目的,按实收资本的3‰予以奖励。
4、研发机构类项目。
对引进研发机构类项目的,按实收资本的7‰予以奖励(研发机构的认定从《青岛高新区鼓励引进研发机构项目暂行规定》)。
5、若引进世界500强独资或控股的高新技术项目,且注册资金超过2千万美元或1.5亿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嘉奖100万元;注册资金超过1亿美元或7亿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嘉奖400万元。
若引进其他对高新区具有特殊意义的项目,经管委研究同意,可以一事一议,酌情加计奖励。
若引进需高新区给予资金扶持的项目,视情酌减奖励。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5.23•【字号】青政办[2007]76号•【施行日期】2007.05.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青政办[2007]76号)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青海省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表:1、青海省招商项目引资人资格申报登记表(略)2、青海省招商项目政府奖励金申请表(略)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七年五月二十三日青海省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为进一步扩大青海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来资金(省外、国外、境外资金),充分调动省内外一切力量,形成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招商引资格局,促进我省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协调发展,推动和谐社会的构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奖励原则、对象第一条奖励原则:(一)以引进优秀招商引资项目为依据,对项目引进单位(人员)按年度给予物质和精神奖励。
(二)优秀招商引资项目是指从省外、国外、境外引进的在省内建设、注册、纳税、经营的招商项目及无偿援助和捐赠的项目。
(三)优秀招商引资项目每年度奖励一次,每个招商项目只能申请一次省级政府奖励资金,不得重复申报。
(四)引资人不受职业、身份、国籍限制。
第二条奖励对象系指全省优秀招商项目确认的引资人。
引资人是指为项目引进工作做出实质性贡献的单位组织或自然人。
引资人既可以是单个自然人或单位组织,也可以是多个自然人或单位组织(简称多方)。
引资人为多方时,须确定由多方认可的第一引资人,原则上将项目投资商引荐到我省的第一位自然人(单位)就是第一引资人。
第三章奖励项目范围和条件第三条奖励项目范围。
凡属下列范畴的招商项目可以申报全省优秀招商项目,申请政府奖励资金:(一)省招商局认定的省级重点招商项目;(二)投资青海优势资源开发和优势产业(盐湖化工、石油天然气、有色金属、水电、煤及煤化工、硅材料及太阳能、冶金、中藏药、高原特色生物资源和农畜产品深加工等)的工业类招商项目;(三)重点基础设施建设类招商项目;(四)商贸流通、物流、金融等服务业类项目;(五)引进资金在省内兼并、联合、购买本省国有、集体企业的资产并购、增资扩股、产权转让等资产并购类招商项目;(六)畜牧业、种植业、林果业、水产养殖及其产业化等农牧业类招商项目;(七)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及土地资源开发和整理类招商项目;(八)引进投资青海旅游资源开发的旅游业类招商项目;(九)根据国家对高新技术产业项目的认定标准,引进的高新技术产业项目;(十)科学技术、教育、文化、卫生等社会公益类招商项目;(十一)争取的省外(国外、境外)政府、组织或个人提供无偿援助及捐赠的项目(不含对口帮扶项目);(十二)有利于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其他招商项目。
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招商引资奖励办法招商引资奖励是指政府为了吸引投资者来到该地区进行投资,并为他们提供一系列的优惠政策和奖励措施的一种行为。
通过招商引资,政府可以推动地方经济的发展,吸引更多的资金和技术投入,带动就业增长,提高人民生活水平。
以下是一份招商引资奖励办法的示例,供参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招商引资政策和地方实际情况,制定本奖励办法,为招商引资者提供优惠政策和奖励措施,吸引更多投资者到本地区进行投资。
第二条此办法适用于该地区所有经济性组织、企事业单位及个人进行投资的项目。
第三条招商引资奖励资金应当由财政予以保证,相关部门要及时拨付到位,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监管和使用。
第二章投资项目奖励第四条对于投资额超过一定限额的项目,一次性给予一定金额的奖励资金。
具体的奖励金额由项目投资额和实施地区的不同决定。
第五条对于符合国家鼓励政策的项目,一次性给予一定比例的税收返还。
返还的税收比例由实施地区确定。
第六条对于实施较大型项目的投资者,政府给予土地使用权的优先批准,并给予一定数量的廉租房使用权。
第七条注册资本超过一定金额的项目,享受政府提供的免费产权登记和保险代理服务,减少企业的经营风险。
第三章人才引进奖励第八条对于投资额超过一定限额的项目,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投产,为当地创造一定数量的就业岗位的,政府给予一定比例的人才引进奖励。
第九条对于在项目中引进的高级技术人才,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具体金额根据所引进人才的职称和技术水平而定。
第十条对于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培养的本地人才,政府给予一定比例的培养奖励,并提供相关的培训和发展机会。
第四章经济效益奖励第十一条对于年利润超过一定金额的企业,政府给予一定比例的利润分成奖励。
第十二条对于成功上市的企业,政府给予一定比例的股权奖励,并提供相关的扶持政策。
第五章奖励申请和管理第十三条申请人需填写《招商引资奖励申请表》,并按照规定提交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申请人应当真实提供申请材料,如有虚假情况,一经发现将撤销相关奖励资格。
镇项目建设和招商引资工作的奖励办法

镇项目建设和招商引资工作的奖励办法为了推动镇级项目建设和招商引资工作,提高经济发展水平,激发干部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特制定本奖励办法,以对取得显著成效的项目和招商引资工作给予奖励,以激发全镇干部群众的工作热情,形成良好的工作氛围。
一、项目建设奖励办法1. 项目建设奖励设立的目的:为了鼓励和表彰在镇级项目建设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提高项目建设的质量和效益,促进全镇经济的快速发展。
2. 奖励范围:奖励对象为全镇范围内的优秀项目建设单位和个人。
3. 奖励标准:(1) 优秀项目奖:对于建设成效良好、对全镇经济发展具有重要影响的项目,给予一定金额的奖励。
奖励金额根据项目的重要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因素进行评估,最高金额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5%。
(2) 进步奖:对于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经过努力改进,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一定金额的奖励。
奖励金额根据改进幅度和成效进行评估,最高金额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3%。
4. 奖励评选程序:(1) 提名候选名单:根据项目建设情况,相关部门提出符合条件的候选项目名单。
(2) 评审筛选:由建设部门组成评审委员会,对候选项目进行评审筛选,评选出符合奖励标准的项目。
(3) 奖励颁发:评审委员会按照评选结果,报镇政府审批后,由镇政府代表颁发奖励并予以公示。
二、招商引资工作奖励办法1. 招商引资工作奖励设立的目的:为了鼓励全镇干部群众积极投身招商引资工作,加强镇级投资环境建设,提高招商引资工作的质量和效益。
2. 奖励范围:奖励对象为在全镇范围内开展招商引资工作并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3. 奖励标准:(1) 优秀招商引资单位奖:对于招商引资工作成效显著、引进的投资项目具有重要影响的单位,给予一定金额的奖励。
奖励金额根据引资项目的重要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因素进行评估,最高金额不超过引资项目投资总额的5%。
(2) 优秀招商引资个人奖:对于在招商引资工作中表现突出、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给予一定金额的奖励。
xx,xx镇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和奖励办法

代号2镇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和奖励办法一、优惠政策1、土地政策(1)新进入代号2境内的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所需土地,以国家规定的石首工业用地最低出让底价为基准价,通过招拍挂的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由镇政府与企业签定相关合同,按规定年限出让,办理土地招拍挂手续的费用全免。
(2)凡在代号1规定的有关工业用地优惠政策在我镇均可享受。
2、财政政策(1)对新进入代号2境内的工业企业,从投产之日起,由镇政府按企业第一年所缴企业所得税地方留存部分的100%;第二年留存部分的80%;第三年留存部分的50%,在财政预算中安排相应资金支持企业进行技术改造。
3、收费政策投资项目在建设期间免收城镇建设配套费,优先优惠接通水、电、电话、有线电视等。
4、服务政策新批准企业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在建期间镇政府可以派驻一名国家干部协调处理有关工作,其工资由镇政府全额负担。
所有外来企业的老板及员工的子女在代号2入学从幼儿园到初中均享受本镇区学生待遇,免收插班费等相关费用。
对引进企业挂牌重点保护,确保客商人身和财产安全。
实行“安全生产日”制度和准检证制度。
除国家有强制性规定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到企业进行检查;对侵害企业及法人代表权益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人出警处置;对为企业运输原材料及产品的车辆,公安部门未发现明显违章行为,不得随意拦车检查、罚款、不随意查封、扣押车辆。
镇经济发展环境投拆中心负责接受并处理企业的投诉,做到当日上门调查,五日内处理完结。
二、奖励办法1、奖励范围(1)从代号2镇外引进项目或资金的单位和个人;(2)招商引资以个人关系为基础引进外来投资或项目主管部门向上争取无偿项目建设资金、争取国内贴息贷款的,属单位(集体)引资行为;以政府行为引进外来投资的,属政府引资行为。
政府引资行为不在奖励之列。
2、奖励标准(1)招商引资第一引资人的奖励标准:引进外来投资100万元以上新办工业企业的,按投资总额的5%给予以奖励;引进外来投资100万元以上,用于盘活工业企业存量资产的,按投资额的2.5%给予奖励;引进镇外无偿捐赠5万元以上,且用于镇级社会公益事业的,按受赠额的5%给予奖励。
招商引资项目考核奖励办法

招商引资项目考核奖励办法招商引资是指通过一定的方式和手段来吸引资金投资到一些地区或企业的经济活动。
为了鼓励和奖励各地区和企业积极开展招商引资工作,特制定了以下考核奖励办法。
一、考核指标1.招商引资项目数量:根据各地区或企业实际情况,在一定时间内招商引资项目数量的多少来评估其工作成效。
2.招商引资投资额:考核各地区或企业在一定时间内成功引进的资金投资额,投资额越大,评分越高。
3.招商引资项目质量:考核各地区或企业引进的招商项目的质量,包括项目的可持续性、带动产业发展能力等。
4.招商引资项目效益:考核各地区或企业引进的招商项目对经济发展、就业增加、税收增加等方面的贡献。
二、考核办法1.每年按照上述考核指标对各地区或企业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考核的依据。
2.评估采用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法,对各项指标进行综合评分。
定量方面,可以采用指标权重乘积法,对各项指标进行加权计算,得出最终得分。
定性方面,可以根据各地区或企业在招商引资工作中的创新能力、监管能力、服务能力等进行评估。
3.评估时要充分考虑各地区或企业的实际情况,如地区经济发展水平、资源禀赋、政策环境等因素对考核结果进行调整。
4.评估结果公开透明,对每一项指标的得分和排名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三、奖励政策1.对招商引资工作成绩突出的地区或企业给予表彰,通过发放奖金、向其颁发荣誉证书等形式进行奖励。
2.对在项考核指标上表现优异的地区或企业给予奖励,如对招商引资项目数量排名前三的地区或企业给予奖励;对招商引资投资额排名前三的地区或企业给予奖励。
3.对在招商引资项目质量或效益方面表现出色的地区或企业给予奖励,如对引进的高新技术产业项目给予奖励;对招商引资项目带动就业增加或税收增加显著的地区或企业给予奖励。
4.对连续多年在招商引资工作中保持较好表现的地区或企业,可以给予特别奖励或提供更多的政策支持,以鼓励其持续发展招商引资工作。
四、监督与评估1.建立健全招商引资工作的监督机制,加强对各地区或企业招商引资工作的监督和指导,确保工作的公平、公正和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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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市新兴纺织工业园管委会
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充分调动管委会各级干部职工以及各界人士招商引资积极性,以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到园区投资置业,加快园区建设发展步伐,根据咸阳市有关政策的规定并结合园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引进项目必须符合园区总体规划和产业定位要求,以技术含量高、产业关联度大、经济效益好、上缴税收潜力大、符合循环经济发展规律的内外资项目为主。
第三条对引进投资者在咸阳市新兴纺织工业园区内依法取得项目用地进行建设生产或购买、租赁园区厂房进行生产经营的引资者,园区管委会将给予奖励。
第四条本办法奖励对象为介绍、推荐、沟通、促成企业投资项目落户咸阳市新兴纺织工业园并建成投产的自然人或单位组织(以下统称为“引资人”)。
第五条奖励内容
(一)凡引进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0万元—3亿元工业(投资强度200万元/亩以上)的新建项目,经管委会认定,除对企业所缴纳税收按照园区税收政策奖励外,竣工投产后对引进人按固定资产投资实际形成额一次性奖励现金10万元。
(二)凡引进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5亿元或外资5000
万美元以上(投资强度200万元/亩以上)的新建项目,经管委会认定,除对企业所缴纳税收按照园区税收政策奖励外,竣工投产后对引进人按固定资产投资实际形成额一次性奖励现金20万元另附加奖励国内旅游一次。
(三)凡引进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10亿元或外资1亿美元以上(投资强度200万元/亩以上)的新建项目,经管委会认定,除对企业所缴纳税收按照园区税收政策奖励外,竣工投产后对引进人按固定资产投资实际形成额一次性奖励现金30万元另附加奖励轿车一辆(奖励轿车价格在10万元以上)。
(四)凡引进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亿元以上或外资1.5亿美元以上(投资强度200万元/亩以上)的新建项目,经管委会认定,除对企业所缴纳税收按照园区税收政策奖励外,竣工投产后对引进人按固定资产投资实际形成额一次性奖励现金40万元另附加奖励商品房一套(奖励房产价格以当时平均商品房价格为准)。
(五)凡引进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0亿元或外资5亿美元以上大型工业项目,奖励由园区管委会实行“一事一议”。
(六)凡引进省级以上高新技术项目、引进世界500强、年上缴税收3000万元以上、可提供就业岗位2000个以上的企业落户园区的,另给予引进人3万元至10万元特殊贡献奖。
第六条奖励兑付的条件
(一)原则上项目必须竣工投产后,方可验资并计算招商引资奖金。
但对当年未能竣工投产,而固定资产投入已达到5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可按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给予50%的奖励;项目全部竣工投产后,再对剩余部分给予奖励。
(二)园区管委会在接到引资人或引荐单位提供的招商引资有效证明材料后(见附表),由招商部进行初审,对符合奖励条件的,报园区管委会办公室、财务部对项目进行联合会审,对审核通过的奖励事项,报园区管委会领导办公室批准后兑现奖励。
(三)园区管委会收到申报后,在一个月内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批,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作出奖励决定。
(四)引资人的奖金,内资直接以人民币支付,外资按批准奖励当天的外汇牌价折算成人民币支付。
(五)奖励金在引进项目正式投产后一个月内发放。
第七条纺织工业园所属工作人员职责范围内的招商引资不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第八条违反本办法,采用虚构事实等欺骗手段领取奖励的,经园区考核小组核实后,追回全部奖金,并依法追究当事人和相关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本办法由咸阳市新兴纺织工业园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招商引资奖励申报审批表》
招商引资奖励申报审批表
时间:年月日
·注:
1、申报者属集体的,不填写性别、民族、政治面貌、籍贯、住址、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职务。
2、引资人申报招商引资奖励时需提交下列材料:
(1)招商引资登记备案表;
(2)引资人身份证及投资者对引资人的认定证明(投资者对引资人的认定只能为一个);
(3)投资企业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验资报告复印件;
(5)投资者身份证明,提交投资者在本市注册的企业(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有效证明;
(6)投资者与园区签订的引进资金协议、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