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股份制商业银行新设分行审批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2.8.13)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城市商业银行吸收自然人股有关问题的批复-银办函[2000]8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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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城市商业银行吸收自然人股有关问题的批复
正文:
----------------------------------------------------------------------------------------------------------------------------------------------------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城市商业银行吸收自然人股有关问题的批复
(2000年12月13日银办函[2000]815号)
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
你分行《关于城市商业银行在增资扩股和股权转让过程中能否吸纳自然人股的请示》(成银发[2000]571号)收悉。
经研究,原则同意你分行意见,在执行过程中,暂按以下几条原则办理:
一、新募集入股的自然人和原法人股权转让的受让自然人仅限于城市商业银行内部职工。
二、自然人股本的总额需控制在城市商业银行总股本的30%以内。
三、一个自然人所持股份不得超过城市商业银行股份总额的千分之五。
银行内部职工认购的股份不得超过银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二十。
——结束——。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商业银行拆借资金限额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商业银行拆借资金限额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4.04.27•【文号】银发[2004]93号•【施行日期】2004.04.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商业银行拆借资金限额的通知(银发[2004]93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根据各商业银行2004年3月末人民币存款余额,我行调整了同业拆借市场中117家商业银行的人民币同业拆借限额(见附件),请遵照执行。
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应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各城市商业银行。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应按调整后的拆借限额重新设置电子交易系统中的相关要素。
中国人民银行二00四年四月二十七日附件:商业银行拆借资金限额表(根据2004年3月末人民币存款余额调整)单位:亿元┌─────┬──────────┬─────────┬─────────┐│编号│机构│拆出资金限额│拆入资金限额│├─────┼──────────┼─────────┼─────────┤│1│中国工商银行│3687.72│1843.86│├─────┼──────────┼─────────┼─────────┤│2│中国农业银行│2514.82│1257.41│├─────┼──────────┼─────────┼─────────┤│3│中国银行│1554.13│777.06│├─────┼──────────┼─────────┼─────────┤│4│中国建设银行│2417.11│1208.56│├─────┼──────────┼─────────┼─────────┤│5│交通银行│628.90│314.45│├─────┼──────────┼─────────┼─────────┤│6│中信实业银行│245.21│122.60│├─────┼──────────┼─────────┼─────────┤│7│光大银行│265.60│132.80│├─────┼──────────┼─────────┼─────────┤│8│华夏银行│157.89│78.95│├─────┼──────────┼─────────┼─────────┤│9│广东发展银行│189.07│94.53│├─────┼──────────┼─────────┼─────────┤│10│深圳发展银行│113.26│56.63│├─────┼──────────┼─────────┼─────────┤│11│招商银行│291.87│145.93│├─────┼──────────┼─────────┼─────────┤│12│上海浦东发展银行│249.76│124.88│├─────┼──────────┼─────────┼─────────┤│13│兴业银行│159.50│79.75│├─────┼──────────┼─────────┼─────────┤│14│民生银行│223.23│111.61│├─────┼──────────┼─────────┼─────────┤│15│恒丰银行│10.57│5.29│├─────┼──────────┼─────────┼─────────┤│16│北京市商业银行│108.56│54.28│├─────┼──────────┼─────────┼─────────┤│17│天津市商业银行│33.02│16.51│├─────┼──────────┼─────────┼─────────┤│18│石家庄市商业银行│12.45│6.22│├─────┼──────────┼─────────┼─────────┤│19│沧州市商业银行│1.07│0.85│├─────┼──────────┼─────────┼─────────┤│20│唐山市商业银行│3.50│1.75│├─────┼──────────┼─────────┼─────────┤│21│秦皇岛市商业银行│3.75│1.88│├─────┼──────────┼─────────┼─────────┤│22│太原市商业银行│7.03│3.51│├─────┼──────────┼─────────┼─────────┤│23│包头市商业银行│4.82│2.41│├─────┼──────────┼─────────┼─────────┤│24│呼和浩特市商业银行│3.27│1.64│├─────┼──────────┼─────────┼─────────┤│25│沈阳市商业银行│15.79│7.90│├─────┼──────────┼─────────┼─────────┤│26│大连市商业银行│17.57│8.79│├─────┼──────────┼─────────┼─────────┤│27│鞍山市商业银行│4.03│2.01│├─────┼──────────┼─────────┼─────────┤│28│抚顺市商业银行│2.16│1.08│├─────┼──────────┼─────────┼─────────┤│29│丹东市商业银行│2.54│1.27│├─────┼──────────┼─────────┼─────────┤│30│锦州市商业银行│6.61│3.31│├─────┼──────────┼─────────┼─────────┤│31│营口市商业银行│2.33│1.16│├─────┼──────────┼─────────┼─────────┤│32│辽阳市商业银行│5.01│2.50│├─────┼──────────┼─────────┼─────────┤│33│长春市商业银行│8.12│4.06│├─────┼──────────┼─────────┼─────────┤│34│吉林市商业银行│5.36│2.68│├─────┼──────────┼─────────┼─────────┤│35│哈尔滨市商业银行│12.49│6.24│├─────┼──────────┼─────────┼─────────┤│36│齐齐哈尔市商业银行│2.32│1.16│├─────┼──────────┼─────────┼─────────┤│37│上海银行│112.80│56.40│├─────┼──────────┼─────────┼─────────┤│38│南京市商业银行│19.59│9.79│├─────┼──────────┼─────────┼─────────┤│39│无锡市商业银行│16.88│8.44│├─────┼──────────┼─────────┼─────────┤│40│常州市商业银行│4.35│2.18│├─────┼──────────┼─────────┼─────────┤│41│苏州市商业银行│8.03│4.01│├─────┼──────────┼─────────┼─────────┤│42│南通市商业银行│7.11│3.55│├─────┼──────────┼─────────┼─────────┤│43│盐城市商业银行│3.00│1.50│├─────┼──────────┼─────────┼─────────┤│44│扬州市商业银行│3.29│1.65│├─────┼──────────┼─────────┼─────────┤│45│镇江市商业银行│3.98│1.99│├─────┼──────────┼─────────┼─────────┤│46│宁波市商业银行│19.69│9.84│├─────┼──────────┼─────────┼─────────┤│47│杭州市商业银行│22.84│11.42│├─────┼──────────┼─────────┼─────────┤│48│温州市商业银行│6.89│3.45│├─────┼──────────┼─────────┼─────────┤│49│嘉兴市商业银行│3.23│1.62│├─────┼──────────┼─────────┼─────────┤│50│湖州市商业银行│3.50│1.75│├─────┼──────────┼─────────┼─────────┤│51│绍兴市商业银行│7.83│3.91│├─────┼──────────┼─────────┼─────────┤│52│金华市商业银行│6.03│3.01│├─────┼──────────┼─────────┼─────────┤│53│合肥市商业银行│9.04│4.52│├─────┼──────────┼─────────┼─────────┤│54│芜湖市商业银行│2.55│1.28│├─────┼──────────┼─────────┼─────────┤│55│马鞍山市商业银行│2.03│1.02│├─────┼──────────┼─────────┼─────────┤│56│安庆市商业银行│1.54│0.77│├─────┼──────────┼─────────┼─────────┤│57│厦门市商业银行│3.46│1.73│├─────┼──────────┼─────────┼─────────┤│58│福州市商业银行│5.41│2.71│├─────┼──────────┼─────────┼─────────┤│59│泉州市商业银行│1.94│0.97│├─────┼──────────┼─────────┼─────────┤│60│南昌市商业银行│8.96│4.48│├─────┼──────────┼─────────┼─────────┤│61│青岛市商业银行│7.71│3.86│├─────┼──────────┼─────────┼─────────┤│62│济南市商业银行│11.23│5.61│├─────┼──────────┼─────────┼─────────┤│63│淄博市商业银行│7.86│3.93│├─────┼──────────┼─────────┼─────────┤│64│威海市商业银行│4.56│2.28│├─────┼──────────┼─────────┼─────────┤│65│维坊市商业银行│5.60│2.80│├─────┼──────────┼─────────┼─────────┤│66│烟台市商业银行│10.08│5.04│├─────┼──────────┼─────────┼─────────┤│67│临沂市商业银行│5.60│2.80│├─────┼──────────┼─────────┼─────────┤│68│郑州市商业银行│8.18│4.09│├─────┼──────────┼─────────┼─────────┤│69│开封市商业银行│2.66│1.33│├─────┼──────────┼─────────┼─────────┤│70│洛阳市商业银行│6.19│3.10│├─────┼──────────┼─────────┼─────────┤│71│新乡市商业银行│2.34│1.17│├─────┼──────────┼─────────┼─────────┤│72│南阳市商业银行│3.86│1.93│├─────┼──────────┼─────────┼─────────┤│73│武汉市商业银行│12.72│6.36│├─────┼──────────┼─────────┼─────────┤│74│黄石市商业银行│0.97│0.48│├─────┼──────────┼─────────┼─────────┤│75│荆州市商业银行│1.62│0.81│├─────┼──────────┼─────────┼─────────┤│76│宜昌市商业银行│2.84│1.42│├─────┼──────────┼─────────┼─────────┤│77│长沙市商业银行│12.21│6.10│├─────┼──────────┼─────────┼─────────┤│78│株州市商业银行│2.53│1.27│├─────┼──────────┼─────────┼─────────┤│79│湘潭市商业银行│1.63│0.81│├─────┼──────────┼─────────┼─────────┤│80│岳阳市商业银行│0.76│0.38│├─────┼──────────┼─────────┼─────────┤│81│广州市商业银行│27.11│13.56│├─────┼──────────┼─────────┼─────────┤│82│深圳市商业银行│34.83│17.42│├─────┼──────────┼─────────┼─────────┤│83│珠海市商业银行│3.34│1.67│├─────┼──────────┼─────────┼─────────┤│84│东莞市商业银行│18.65│9.32│├─────┼──────────┼─────────┼─────────┤│85│佛山市商业银行│2.52│1.26│├─────┼──────────┼─────────┼─────────┤│86│湛江市商业银行│2.17│1.09│├─────┼──────────┼─────────┼─────────┤│87│南宁市商业银行│3.42│1.71│├─────┼──────────┼─────────┼─────────┤│88│柳州市商业银行│2.59│1.29│├─────┼──────────┼─────────┼─────────┤│89│桂林市商业银行│1.24│0.62│├─────┼──────────┼─────────┼─────────┤│90│成都市商业银行│12.60│6.30│├─────┼──────────┼─────────┼─────────┤│91│重庆市商业银行│12.34│6.17│├─────┼──────────┼─────────┼─────────┤│92│攀枝花市商业银行│1.83│0.92│├─────┼──────────┼─────────┼─────────┤│93│泸州市商业银行│1.07│0.54│├─────┼──────────┼─────────┼─────────┤│94│乐山市商业银行│1.15│0.57│├─────┼──────────┼─────────┼─────────┤│95│德阳市商业银行│2.05│1.03│├─────┼──────────┼─────────┼─────────┤│96│贵阳市商业银行│13.04│6.52│├─────┼──────────┼─────────┼─────────┤│97│昆明市商业银行│9.89│4.94│├─────┼──────────┼─────────┼─────────┤│98│西安市商业银行│14.62│7.31│├─────┼──────────┼─────────┼─────────┤│99│兰州市商业银行│10.37│5.18│├─────┼──────────┼─────────┼─────────┤│100│西宁市商业银行│2.25│1.13│├─────┼──────────┼─────────┼─────────┤│101│银川市商业银行│9.04│4.52│├─────┼──────────┼─────────┼─────────┤│102│乌鲁木齐市商业银行│7.34│3.67│├─────┼──────────┼─────────┼─────────┤│103│绵阳市商业银行│1.99│1.00│├─────┼──────────┼─────────┼─────────┤│104│日照市商业银行│2.73│1.36│├─────┼──────────┼─────────┼─────────┤│105│宝鸡市商业银行│1.45│0.73│├─────┼──────────┼─────────┼─────────┤│106│廊坊市商业银行│1.42│0.71│├─────┼──────────┼─────────┼─────────┤│107│淮北市商业银行│1.42│0.71│├─────┼──────────┼─────────┼─────────┤│108│台州市商业银行│5.54│2.77│├─────┼──────────┼─────────┼─────────┤│109│衡阳市商业银行│2.89│1.44│├─────┼──────────┼─────────┼─────────┤│110│赣州市商业银行│1.83│0.92│├─────┼──────────┼─────────┼─────────┤│111│九江市商业银行│1.09│0.55│├─────┼──────────┼─────────┼─────────┤│112│徐州市商业银行│3.95│1.97│├─────┼──────────┼─────────┼─────────┤│113│淮安市商业银行│4.34│2.17│├─────┼──────────┼─────────┼─────────┤│114│葫芦岛市商业银行│2.02│1.01│├─────┼──────────┼─────────┼─────────┤│115│万州市商业银行│2.27│1.13│├─────┼──────────┼─────────┼─────────┤│116│南充市商业银行│1.31│0.66│├─────┼──────────┼─────────┼─────────┤│117│焦作市商业银行│2.33│1.16│├─────┼──────────┼─────────┼─────────┤││合计│13596.27│6798.13│└─────┴──────────┴─────────┴─────────┘。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行政执法岗位职责目录表的通知-银办发[2006]177号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行政执法岗位职责目录表的通知-银办发[2006]177号](https://img.taocdn.com/s3/m/4e928f47302b3169a45177232f60ddccda38e60c.png)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行政执法岗位职责目录表的通知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行政执法岗位职责目录表的通知(2006年7月28日银办发[2006]177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相关配套制度的通知》(银办发[2006]116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要求,总行整编了《中国人民银行行政执法岗位职责目录表》(见附件)。
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应当按照《通知》的要求,参照总行梳理执法依据和划分执法岗位职责的方式,结合实际情况,梳理和划分本单位的执法依据和执法岗位职责,并将执法依据和执法岗位职责汇编成目录,向本单位监察部门备案。
二、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应在本通知印发后的一个月内完成梳理执法依据和划分执法岗位职责工作。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行政执法岗位职责目录表附件中国人民银行行政执法岗位职责目录表职能部门执法事项执法岗位执法职责执法依据国库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支库行政许可检查监督岗对商业银行、信用社履行代理支库职责进行现场或非现场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4.《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5.《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7.《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9.《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1]第1号);10.《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4]第3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公告》的通知-银发[1998]630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公告》的通知-银发[1998]630号](https://img.taocdn.com/s3/m/6694e412ba68a98271fe910ef12d2af90242a8d0.png)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公告》的通知正文:---------------------------------------------------------------------------------------------------------------------------------------------------- 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公告》的通知(银发〔1998〕630号)中国人民银行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特区分行:根据国务院的决定,中国人民银行管理体制已实行了重大改革,新设立的派出机构将于1999年1月1日开始履行中央银行职责。
现将《中国人民银行公告》印发你们。
中国人民银行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附件中国人民银行公告根据国务院的决定,中国人民银行管理体制实行了重大改革,新设立的派出机构从1999年1月1日起开始履行中央银行职责。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撤销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在全国设立9个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作为中国人民银行的派出机构。
9个分行是: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
撤销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中国人民银行重庆市分行,分别设立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承担原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中国人民银行重庆市分行的管理职能。
中国人民银行分行所在地城市原市分行撤销,其职责和原省级分行营业部的业务,均由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承担。
新设立的中国人民银行分行的职责是:(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依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授权,对辖区内金融机构(证券、保险机构除外,下同)的业务活动进行全面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辖区内金融违法违规案件。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重新组建交通银行的通知》的通知-银发[1987]40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重新组建交通银行的通知》的通知-银发[1987]40号](https://img.taocdn.com/s3/m/30de188150e79b89680203d8ce2f0066f5336491.png)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重新组建交通银行的通知》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重新组建交通银行的通知》的通知(银发[1987]40号1987年2月23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城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为了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加强金融服务,充分发挥银行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国务院决定重新组建交通银行,并以国发(1986)字第81号文下达《关于重新组建交通银行的通知》。
最近,国务院领导同志批准了《关于重新组建交通银行工作中的几个主要问题的请示》。
为贯彻执行这两个文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交通银行是以公有制为主的股份制社会主义金融企业。
资本金总额暂定为人民币二十亿元,由国家、地方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以及个人认购入股。
人民银行代表国家控股十亿元。
对个人股份要适当加以限制,每人最多认购一万元,个人股份在资本金总额中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十。
交通银行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董事会是最高决策机构。
各地分行成立管理委员会,在分行所辖范围内行使类似董事会的职权。
交通银行总管理处和内地分行均为企业法人(海外分行不是法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和经济责任,有的也可以依法宣告破产。
交通银行依法进行的业务活动,外部不得加以干预。
交通银行总管理处对各地分行在主要人事任免、业务政策、综合计划、基本规章制度以及涉外事务等五个方面实行统一领导,具体业务在国家宏观控制下均由分行自主经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责任制》(暂行)的通知-银发[1999]140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责任制》(暂行)的通知-银发[1999]140号](https://img.taocdn.com/s3/m/5c40ee0a53d380eb6294dd88d0d233d4b14e3f12.png)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责任制》(暂行)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责任制》(暂行)的通知(1999年4月24日银发[1999]140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责任制》(暂行)已经人民银行分行长季度例会计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试行。
试行中遇有问题,望及时报告总行。
附: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责任制(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中国人民银行为提高监管效率,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业平等竞争及合法、稳健运行,保护社会公众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制定《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责任制》(以下简称《责任制》)。
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依法对金融机构及业务按照审慎原则实施监管。
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外资金融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证券、保险机构除外)、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及其联社等。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市场准入、营运、退出的全过程进行监管,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市场准入的监管包括:(一)法人机构和分支机构的筹建与开业;(二)金融机构拟任高级管理人员资格的审查和管理,按《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规定》执行;(三)法人机构的资本金变动、股权变更和改制计划;修改章程、机构更名、延期、升格、降格、迁址、变更高级管理人员;(四)机构分设与合并事项;(五)业务范围的调整以及新业务的开办;(六)《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的换发;(七)其他变更事项。
由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不再适用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66件
由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不再适用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66件附件6:由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不再适用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66件1.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银发〔1990〕251号2.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规定1992年12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1993年1月1日外汇局公布3.关于颁发《邮政汇兑资金清算办法》的通知银传〔1993〕20号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立即制止不规范发行投资基金和信托受益债券做法的紧急通知(1993年)5.关于颁布《制止存款业务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则》的联合通知银发〔1996〕66号6.关于军队保卫部门查询、冻结、扣划军队单位及有关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银行存款的通知银发〔1996〕76号7.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章程(范本)》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县级联合社章程(范本)》的通知银发〔1997〕474号8.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规定》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县级联合社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1997〕390号9.关于停止办理不记名式礼仪存单、不记名式储值卡的通知银发〔1997〕66号10.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现场稽核规程(试行)》的通知银发〔1997〕497号11.关于下发《银团贷款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1997〕415号12.关于建立境外中资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通知银发〔1997〕36号13.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结算管理的通知银发〔1997〕143号14.关于调整非银行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范围的通知(97)汇管函字第258号15.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会计基本制度》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出纳制度》的通知银发〔1998〕524号16.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1998〕165号17.关于城市合作银行变更名称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98〕94号18.关于印发《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护暂行规定》的通知银发〔1998〕588号19.关于加强异地单位存款管理的通知银发〔1998〕538号20.关于印发《防范和处置金融机构支付风险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1998〕49号21.关于银行、中保系统建立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通知银发〔1998〕338号22.关于立即停办有奖储蓄的通知银发〔1998〕277号23.关于颁布《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1998〕190号24.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银办发〔1998〕135号25.关于加强金融监管信息管理,规范金融机构竞争行为的通知银办发〔1998〕102号26.关于农村信用社资金融通若干问题的通知银发〔1999〕32号27.关于做好农村信用社接收农村合作基金会后管理工作的通知银发〔1999〕304号28.关于不得转嫁农村合作基金会风险的通知银发〔1999〕252号29.关于印发《关于组建农村信用合作社市(地)联合社的试点工作方案》等三个文件的通知银发〔1999〕210号30.关于印发《关于县(市)城市信用合作社归口农村信用合作社县级联合社管理的具体意见》的通知银发〔1999〕168号31.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并表监管外资银行在华总体经营情况的通知银办发〔1999〕210号32.关于印发《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方投资人新增资本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00〕68号33.关于严格禁止高息揽存、利用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的通知银发〔2000〕253号34.关于剥离不良贷款相应的表内应收利息处置问题的通知银发〔2000〕145号35.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授权分行审批信托投资公司动用法定存款准备金的通知银发〔2000〕101号36.关于金融资产接收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函银办函〔2000〕65号37.关于剥离外汇不良贷款资金清算有关问题的批复银办函〔2000〕585号38.关于股份制商业银行及城市商业银行股东资格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办发〔2000〕246号39.关于呆帐贷款剥离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办发〔2000〕89号40.关于组织外资银行三方会谈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办发〔2000〕6号41.关于重申严禁金融机构不正当存款竞争的通知银办发〔2000〕35号4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并表监管有关问题的批复银监管〔2001〕35号4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银发〔2001〕397号4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对农村信用社接收农村合作基金会资产管理的通知银发〔2001〕184号45.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对农村信用社管理费监督管理的通知银发〔2001〕12号46.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切实做好县(市)城市信用社更名为农村信用社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1〕105号47.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商业银行为政府会计核算中心提供账户服务有关要求的通知银发〔2001〕79号48.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托投资公司重新登记过程中股东资格审查问题的通知银发〔2001〕423号49.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面推行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管理的通知银发〔2001〕416号50.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减免部分企业表外应收未收利息试点工作的通知银发〔2001〕386号51.57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严禁发放无指定用途个人消费贷款的通知银发〔2001〕330号52.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扶贫贴息贷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银发〔2001〕185号5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规范股份制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准入管理的通知银发〔2001〕173号54.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加快农村信用社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移交地方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办发〔2001〕357号55.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调整外资银行并表监管工作分工的通知银办发〔2001〕162号56.《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年第12号57.《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年第7号58.《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年第5号59.《商业银行设立同城营业网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年第3号60.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农村信用社应收利息核算期限若干会计财务问题的通知银发〔2002〕356号61.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办理银行汇票及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2〕364号6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外资银行与台湾地区商业银行建立直接业务往来关系的通知银发〔2002〕361号6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落实《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2〕330号6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建立两岸商业银行直接业务往来关系的通知》银发〔2002〕269号65.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和加强邮政汇兑资金清算管理的通知银发〔2002〕25号66.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资商业银行市场准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2〕105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股份制商业银行新设分行审批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股份制商业银行新设分行审批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2.08.13•【文号】银发[2002]244号•【施行日期】2002.08.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在《中国银监会关于制定、修改、废止、不适用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07年7月3日实施日期:2007年7月3日)中宣布:银行业监管机构在履行监管职责和行使监管职权时,不再适用此文件*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0)第15号--废止131件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76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10年10月26日,实施日期:2010年10月26日)废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股份制商业银行新设分行审批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2]244号二00二年八月十三日)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为提高市场准入监管的规范性和透明度,支持股份制商业银行稳健发展,总行决定取消对股份制商业银行新设分行集中审批的年度规划管理方式,改为主要依据审慎监管要求,按标准即时审批。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人民银行依据的审慎监管标准:(一)资本充足率(按五级分类提取呆账准备后计算)。
申请设立分行的股份制商业银行(以下简称申请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一般应达到8%,其中,对资本充足率低于4%的银行,应严格限制其设立新的分行;同时,申请银行应具有规定的营运资金拨付能力。
(二)资产质量。
申请银行的不良贷款率一般应低于15%,并且其他资产质量良好;对不良贷款率高于15%,但不良贷款的余额和比率逐步下降的银行,可结合其他因素适当予以考虑。
(三)内控与管理水平。
重点考察公司治理是否良好、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是否健全有效、业务经营是否依法合规等。
考察依据主要以人民银行监管部门的监管报告和有关风险评级结果为准。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库监督管理基本规定》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库监督管理基本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12.01.21•【文号】银发[2012]17号•【施行日期】2012.01.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库监督管理基本规定》的通知(银发[2012]17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为进一步规范国库监督管理行为,防范国库资金风险,确保国库资金安全,促进国家预算收支任务顺利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国库监督管理基本规定》,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局反映。
《关于加强国库监管工作的通知》(银发[1996]326号)、《关于报送国库监管报告的通知》 (银国库[2000]23号)、《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局关于修改国库监管情况统计表和年审情况统计表的通知》(银国库[2003]25号)、《关于报送国库案例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国库[2004]14号)、《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局关于建立国库业务案例等有关情况报告制度的通知》(银国库 [2005]55号)、《中国人民银行国库监管工作指引》(银发[2006]34号文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国库监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06]285号)、《关于明确国库监管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国库[2007]42号)同时废止。
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乡信用社。
附件:国库监督管理基本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二0一二年一月二十一日附件国库监督管理基本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国库监督管理行为,防范国库资金风险,确保国库资金安全,促进国家预算收支任务的顺利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国有商业银行股改过程中个人不良贷款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国有商业银行股改过程中个人不良贷款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银行•【公布日期】2005.11.10•【文号】财金[2005]114号•【施行日期】2005.11.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国有商业银行股改过程中个人不良贷款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2005年11月10日财金[2005]114号)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为切实防范个人逃废债务的道德风险,努力维护社会信用,针对国有商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股份制改革过程中个人不良贷款处置存在的问题,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银行应深刻总结个人贷款(包括向个人发放的购房贷款、购车贷款、教育助学贷款、信用卡透支、其他消费贷款等以个人为借款主体的各类贷款)业务的经验教训,查找个人贷款在发放、管理、处置中存在的问题,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责任人,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改进和加强个人贷款的管理和风险控制。
二、银行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应依法对个人贷款进行全额追偿,不得采取打包出售、打折减免等方式处置。
对符合《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5]50号)有关呆账核销条件的,在核销后应实行账销案存,继续保留追索权利。
三、原债权银行要严格按照《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国有商业银行第二次不良贷款剥离中档案资料交接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05]33号)、《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国有商业银行第二次剥离不良贷款整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05]35号)的要求,及时、全部将个人不良贷款的档案(包括电子信息资料)移交给资产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推拖不交,重要档案资料缺失不全、原债权银行仍不能补救的,资产公司可将相关贷款退回原债权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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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tice of the People's Bank of China on Issues concerning the Adjustment to Examination and Approval Systems regarding the Establishment of Branchesof Joint Stock Commercial Banks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股份制商业银行新设分行审批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Prom ulgating Institution: The People's Bank of ChinaDocum ent Num ber: Yin Fa [2002] No. 244Prom ulgating Date: 08/13/2002Effective Date: 08/13/2002Validity Status: RepealedRevision History: Nullified by Announcem ent of China Banking RegulatoryCommission on Form ulating, Am endm ent, Annulm entand Non-application of Certain Rules and RegulatoryDocum ents prom ulgated on July 3, 2007.颁布机关: 中国人民银行文号: 银发[2002]244号颁布时间: 08/13/2002实施时间: 08/13/2002效力状态: 失效修订记录: 根据2007年7月3日发布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制定、修改、废止、不适用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公告》,此文件被宣布废止。
Text正文To branches and business m anagem ent departm ents of the People's Bank of China,In order to im prove the standard com pliance and transparency of m arket entry supervision and prom ote the sound developm ent of joint stock comm ercial banks, the head office decided to cancel the annual planning m anagem ent wi th regard to the centralized exam ination and approval of establishm ent of branches of joint stock comm ercial banks, and exercise instant exam ination and approval according to requirem ents of prudential supervision. The issues concerned are hereby notified as follows: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为提高市场准入监管的规范性和透明度,支持股份制商业银行稳健发展,总行决定取消对股份制商业银行新设分行集中审批的年度规划管理方式,改为主要依据审慎监管要求,按标准即时审批。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1. Prudential supervision standard relied on by the People's Bank of China:(1) Rate of capital sufficiency (calculated after the withdrawal of bad debt provision according to the 5-category classification). Rates of capital sufficiency of joint stock comm ercial banks applying for the establishm ent of branches shall be 8% generally, and banks with rates of capital sufficiency of less than 4% shall be restri cted from establishing new branches; m eanwhile, applying banks shall have prescribed operating capital.(2) Assets quality. Bad loan ratios of applying banks shall be less than 15% generally with good quality of other assets; with regard to banks whose bad loan ratios are higher than 15%, while the balance and ratios of bad loans are on the decrease, other factors shall also be taken into consideration.(3) Internal control and m anagem ent ability. The inspection em phasis shall be laid on whether the corporate governance is sound, risk m anagem ent and internal control are effective, and business operation is legal and provision-com pliant. The inspection shall be m ainly based on supervision reports and relevant risk rating results of regulatory departm ents of the People's Bank of China.(4) Assets growth rate. Joint stock comm ercial banks whose assets grow too fast shall be m oderately restricted from establishing new branches.The head office shall weigh the aforesaid elem ents differently and m ake general assessm ent, and shall determ ine the num ber of new branches on the basis of the general assessm ent. No m ore than three branches of applying banks shall be allowed each year, and four branches are allowed in the case of branch establishm ent in western areas; the specific num ber of new branches shall be subject to the com bination of aforesaid standard and supervision actualities.一、人民银行依据的审慎监管标准:(一)资本充足率(按五级分类提取呆账准备后计算)。
申请设立分行的股份制商业银行(以下简称申请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一般应达到8%,其中,对资本充足率低于4%的银行,应严格限制其设立新的分行;同时,申请银行应具有规定的营运资金拨付能力。
(二)资产质量。
申请银行的不良贷款率一般应低于15%,并且其他资产质量良好;对不良贷款率高于15%,但不良贷款的余额和比率逐步下降的银行,可结合其他因素适当予以考虑。
(三)内控与管理水平。
重点考察公司治理是否良好、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是否健全有效、业务经营是否依法合规等。
考察依据主要以人民银行监管部门的监管报告和有关风险评级结果为准。
(四)资产扩张速度。
对于资产增长过快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将适当限制其新设分行的数量。
总行对上述要素分别给予不同权重,得出综合评价,以综合评价作为申请银行分行准入数量的基本依据。
各申请银行每年度分行准入数量一般控制在3家以内,对在西部设立分行的可适当放宽到4家;新设分行的具体数量按上述标准并结合监管情况确定。
2. Where applying banks fall under any of the following circum stances, the People's Bank of China m ay suspend the exam ination and approval of new branches:(1) business operation in gross violation of laws and regulations;(2) occurrence of events that m ay cause m ajor risks to banks; or(3) serious flaws in the risk m anagem ent and internal control.二、申请银行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人民银行可暂停其新设分行的审批:(一)发生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二)发生可能导致银行重大风险损失事件的;(三)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出现严重缺陷的。
3. The new exam ination and approval system shall com e into effect as of Septem ber 1, 2002. Any unaccom plished plans shall rem ain in effect; where plans are accom plished, the num ber of new branches in a year shall be determ ined according to the new assessm ent m ethod by ex cluding cross-year factors.The exam ination and approval procedures concerning the establishm ent of branches of comm ercial banks shall rem ain intact. In the event that joint stock comm ercial banks that have accom plished plans apply for the establishm ent of new branches, branches and business m anagem ent departm ents of the People's Bank of China shall m ake requests for instructions to the head offi ce thereof, and form ally accept such applications upon replies of the head offi ce thereof.Upon the receipt of this Notice, Arti cle 1, concerning the verification of developm ent plans of joint stock com m ercial banks, and Arti cle 3, concerning the establishm ent of branches in com pliance with institutional developm ent plans as approved by the People's Bank of China, of the Notice of the People's Bank of China on Further Regulating the Access Managem ent for Branches of Joint Stock Comm ercial Banks (Yin Fa [2001] No. 173) shall no longer apply.三、调整后的审批制度从2002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