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适用房案例分析
经济适用房销售案例20080109

5.方茴说:“那时候我们不说爱,爱是多么遥远、多么沉重的字眼啊。
我们只说喜欢,就算喜欢也是偷偷摸摸的。
”6.方茴说:“我觉得之所以说相见不如怀念,是因为相见只能让人在现实面前无奈地哀悼伤痛,而怀念却可以把已经注定的谎言变成童话。
”7.在村头有一截巨大的雷击木,直径十几米,此时主干上唯一的柳条已经在朝霞中掩去了莹光,变得普普通通了。
8.这些孩子都很活泼与好动,即便吃饭时也都不太老实,不少人抱着陶碗从自家出来,凑到了一起。
9.石村周围草木丰茂,猛兽众多,可守着大山,村人的食物相对来说却算不上丰盛,只是一些粗麦饼、野果以及孩子们碗中少量的肉食。
1.“噢,居然有土龙肉,给我一块!”2.老人们都笑了,自巨石上起身。
而那些身材健壮如虎的成年人则是一阵笑骂,数落着自己的孩子,拎着骨棒与阔剑也快步向自家中走去。
5.方茴说:“那时候我们不说爱,爱是多么遥远、多么沉重的字眼啊。
我们只说喜欢,就算喜欢也是偷偷摸摸的。
”6.方茴说:“我觉得之所以说相见不如怀念,是因为相见只能让人在现实面前无奈地哀悼伤痛,而怀念却可以把已经注定的谎言变成童话。
”7.在村头有一截巨大的雷击木,直径十几米,此时主干上唯一的柳条已经在朝霞中掩去了莹光,变得普普通通了。
8.这些孩子都很活泼与好动,即便吃饭时也都不太老实,不少人抱着陶碗从自家出来,凑到了一起。
9.石村周围草木丰茂,猛兽众多,可守着大山,村人的食物相对来说却算不上丰盛,只是一些粗麦饼、野果以及孩子们碗中少量的肉食。
1.“噢,居然有土龙肉,给我一块!”2.老人们都笑了,自巨石上起身。
而那些身材健壮如虎的成年人则是一阵笑骂,数落着自己的孩子,拎着骨棒与阔剑也快步向自家中走去。
5.方茴说:“那时候我们不说爱,爱是多么遥远、多么沉重的字眼啊。
我们只说喜欢,就算喜欢也是偷偷摸摸的。
”6.方茴说:“我觉得之所以说相见不如怀念,是因为相见只能让人在现实面前无奈地哀悼伤痛,而怀念却可以把已经注定的谎言变成童话。
北京继承经适房案例

北京继承经适房案例北京经适房是指由政府向符合条件的家庭提供的经济适用房,旨在解决北京市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
下面列举了北京继承经适房的一些案例。
1. 案例一:王先生和李女士是夫妻,他们在结婚后购买了北京市经济适用房。
几年后,王先生因意外去世。
根据相关规定,李女士可以继承丈夫的经济适用房,继续享受住房的使用权。
2. 案例二:张先生是独生子女,他的父母在去世前购买了一套经济适用房。
根据相关规定,张先生可以继承父母的经济适用房,继续享受住房的使用权。
3. 案例三:李先生是离异家庭的独生子女,他的父母在去世前购买了一套经济适用房。
根据相关规定,李先生可以继承父母的经济适用房,继续享受住房的使用权。
4. 案例四:王女士是离异家庭的独生子女,她的父母在去世前购买了一套经济适用房。
根据相关规定,王女士可以继承父母的经济适用房,继续享受住房的使用权。
5. 案例五:刘女士是离异家庭的独生子女,她的父母在去世前购买了一套经济适用房。
刘女士已经有了自己的住房,根据相关规定,她可以选择放弃继承父母的经济适用房,让其他符合条件的家庭继承。
6. 案例六:杨先生是离异家庭的独生子女,他的父母在去世前购买了一套经济适用房。
杨先生已经有了自己的住房,根据相关规定,他可以选择放弃继承父母的经济适用房,让其他符合条件的家庭继承。
7. 案例七:张女士是独生子女,她的父母在去世前购买了一套经济适用房。
张女士已经有了自己的住房,根据相关规定,她可以选择放弃继承父母的经济适用房,让其他符合条件的家庭继承。
8. 案例八:王先生是独生子女,他的父母在去世前购买了一套经济适用房。
王先生已经有了自己的住房,根据相关规定,他可以选择放弃继承父母的经济适用房,让其他符合条件的家庭继承。
9. 案例九:陈女士是离异家庭的独生子女,她的父母在去世前购买了一套经济适用房。
陈女士已经有了自己的住房,根据相关规定,她可以选择放弃继承父母的经济适用房,让其他符合条件的家庭继承。
经济适用房成本监审案例分析

案例3:经济适用房成本监审案例分析一、基本情况(一)发展历程酝酿时期:1991年经济适用房是我国在房改过程中为适应新的经济形势、由政府推出,适合中低收入家庭承受能力、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房。
1991年6月,《关于继续积极稳妥地进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通知》中提出:“ 大力发展经济适用的商品房,优先解决无房户和住房困难户的住房问题 ”。
启动时期:1998年1997、1998年是房改关键时期,当时的商品房价格同中低收入者的经济承受能力差距甚大,国家为了其住房困难和启动市场消费,1998年适时推出经济适用房。
高速发展时期:1999-2005年1998 年后,几年内无论从开工面积和项目数量都在成倍增加。
质疑时期:2005-2007年1、闲置,“高租售率”;2、难以购买;3、开奔驰,宝马购房。
转型时期:2007年8月-至今《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提出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
(申购、交易等环节严格审核)十七大报告作为党代会报告中第一次专门提及住房保障制度,提出健全廉租住房制度。
4万亿投资结构中廉租住房、棚户区改造等保障性住房为4000亿元 ,占一成。
发展方向:廉租房、经济适用房房和限价商品房共同组成未来保障性用房体系。
(二)相关政策1994年《城镇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法》;2002年《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价格政策);2004年《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2007年修订。
价格政策重点解读:经济适用房实行政府指导价,县级以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本地区经济适用房价格实施管理。
经济适用房基准价格由开发成本、税金和利润三部分构成。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某省具体价格政策《某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部分条文:经济适用房销售价格实行基本保障面积和超面积区别定价模式,其中基本保障面积内按照保本微利原则制定价格,超面积部分参照同地段商品房的平均价格水平予以核定。
具体零售单套住房,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计算楼层、朝向差价,差价按整幢(单元)增减的代数和为零的原则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购买经济适用房指导性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购买经济适用房指导性案例最高院在指导案例17-19 (刘昌林诉王利辉等诉深圳市中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新瑞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纠纷案)案例1:申请人王利辉(以下简称“原被告”)与被告王利辉签订《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合同》,约定被告王利辉购买该经济适用住房一套。
原告王利辉以其已与原被告签订了《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合同》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原被告解除《经济适用住房认购书》并退还所购房屋。
在庭审中,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代持、附条件过户等民事行为达成了一致意见:原、某系夫妻关系,在法院主持下签署协议一式两份。
双方就上述事项均有书面约定。
原告现要求解除协议并返还所购房屋,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中,原、业主就《商品房买卖合同》以及相关的补充协议达成一致意见,属于合法有效的合同;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经济适用房认购书》且归还所购房屋的要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现已审理终结。
一、案情简介原告王利辉与被告王利辉系夫妻关系。
2004年7月6日,被告王利辉在其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签订《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合同》,约定被告王利辉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一套,房屋面积为88.25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为88.25平方米)。
合同签订后,被告王利辉以个人名义为原告王利辉垫付了37万元购房款。
2004年8月25日,被告王利辉与被告王 XX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
合同约定被告王利辉用其合法个人资本投入于深圳市福田区福强路某小区开发项目建设中,由被告王利辉在该小区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以人民币100万元作为其全部购房款。
合同签订后,房屋产权证在业主名下已办理。
2005年1月5日被告王利辉到福田区中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交纳剩余购房款17万元后持原房产证到开发商处申请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2009年4月28日业主王利辉将房产证到银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
2012年5月12日被告王利辉委托被告王XX代为将涉案房产转让给被告人王 XX。
住房保障法律责任案例(3篇)

第1篇一、基本案情张某,男,35岁,某市居民。
张某原居住在某市某小区,因房屋质量问题导致墙体开裂,居住环境恶劣。
张某多次与开发商协商维修事宜,但开发商以各种理由推脱,拒绝承担维修责任。
张某无奈之下,向当地住房保障部门申请住房保障。
经调查,张某符合住房保障条件,住房保障部门为其分配了一套经济适用房。
然而,在入住过程中,张某发现房屋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严重影响居住安全。
张某再次与开发商协商,要求其承担维修责任。
开发商仍然以各种理由推脱,拒绝承担责任。
张某遂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商承担维修责任,并赔偿其因此遭受的损失。
二、争议焦点1. 开发商是否应当承担房屋维修责任?2. 开发商是否应当赔偿张某因此遭受的损失?三、法院判决1. 开发商应当承担房屋维修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开发商在张某购房时,与张某签订了购房合同,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房屋的质量标准。
然而,开发商交付的房屋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已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因此,开发商应当承担房屋维修责任。
2. 开发商应当赔偿张某因此遭受的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开发商交付的房屋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已构成产品缺陷。
张某因房屋质量问题遭受的损失,包括维修费用、搬家费用、精神损失等。
根据法律规定,开发商应当赔偿张某因此遭受的损失。
四、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3.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4.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五、案例评析1. 住房保障是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住房保障部门在审核申请人资格时,应严格把关,确保符合条件的居民得到住房保障。
2. 开发商在销售房屋过程中,应保证房屋质量,不得以次充好。
借名购买经济适用房的案例分析

借名购买经济适⽤房的案例分析借名购买经济适⽤房的案例分析基本案情原告孙xx诉称:2003年9⽉x⽇,原告与被告就借名购房⼀事签署协议。
协议约定:1、原告以被告名义购买天通苑×区×#×房⼀套;2、所有房款由原告承担;3、原告付清全部房款后,被告协助办理过户⼿续;4、被告需要买房时,提前3个⽉通知原告,原告在30⽇内还清银⾏贷款并在45⽇内将产权过户到原告名下,以便被告再⾏购买商品房和经济适⽤房。
协议签署后,原告以被告名义签订了购房合同并在第三⼈中国银⾏昌平⽀⾏处办理了抵押借款⼿续,交付了⾸付房款,按⽉偿还贷款。
房屋交付⾄今,由原告长期居住与使⽤。
2004年8⽉16⽇,该房屋办理了产权证,产权⼈登记为被告,产权证号为京昌×字第×号。
2013年9⽉x⽇,该房屋贷款已由原告全部还清,因被告拒不协助办理解除抵押⼿续,现该房屋仍未解押。
近两年,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办理过户⼿续,但是被告在收取原告10万元补偿款后,⾄今拒不配合,且多次协商⽆果,故原告提起本诉,请求判令:1、第三⼈办理北京市昌平区东⼩⼝镇天通苑×区×号楼×幢×号房屋的解除抵押⼿续;2、被告协助原告将北京市昌平区东⼩⼝镇天通苑×区×号楼×幢×号房屋办理⾄原告名下。
被告周x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
购房时原告不具有经济适⽤房资格,故诱骗被告⽤⾃⼰的指标帮其抢占经济适⽤房房源,承诺待其取得经济适⽤房资格后过户,被告可另⾏申购经济适⽤房。
2014年3⽉,被告与原告多次确认后得知,原告在签订协议的12年间,始终⽆法如约取得经济适⽤房资格并办理过户⼿续,⽽被告购买保障性住房的权益因此长期受到损害。
这期间,原告也并未主动提出过户事宜,反⽽是被告提出过户⽽原告⼀再搪塞,后来原告甚⾄要求被告转卖房屋给他⼈,帮助原告炒房,被告为了保障⾃⼰的经济适⽤房申购资格⽽拒绝了原告的要求。
经济适用房纠纷案例

经济适用房纠纷案例最近,关于经济适用房的纠纷案例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的关注。
经济适用房是由政府为了解决城市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而推出的一种保障性住房政策,然而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纠纷案例。
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下一个典型的经济适用房纠纷案例。
小张是一名普通职工,为了解决住房问题,他申请了经济适用房,并且成功入住。
然而,不久之后,小张发现周围的一些邻居并不符合经济适用房的资格,却也成功入住了这个小区。
小张感到非常愤怒,他觉得这些邻居的行为严重侵犯了他的权益,也违反了经济适用房政策的初衷。
小张决定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这个纠纷。
他首先向相关部门举报了这些违规入住的邻居,希望能够让他们按照规定搬离经济适用房。
然而,经过一段时间的等待,小张并没有得到满意的答复,他感到非常失望。
于是,他决定寻求法律援助,通过律师的帮助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相关部门依法处理这些违规入住的邻居。
在法院的审理过程中,小张提供了大量的证据证明这些邻居的确不符合经济适用房政策的资格,他们的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小张的合法权益。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要求这些邻居搬离经济适用房,并对他们进行相应的处罚。
小张终于得到了应有的公正,他感到非常满意。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到,在经济适用房政策的执行过程中,确实存在一些纠纷和问题。
然而,只要我们保持对法律的信任,依法行事,就一定能够解决这些问题,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同时,相关部门也应该加强对经济适用房政策的执行和监督,确保政策的公正和公平。
希望这个案例能够引起更多人对经济适用房政策的关注,让更多需要帮助的家庭能够真正受益于这项政策。
同时,也希望相关部门能够及时解决类似的纠纷案件,让社会更加和谐稳定。
让我们共同努力,为建设美好的家园贡献自己的力量。
经济适用房法律纠纷(2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经济适用房是我国政府为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而推出的一项住房保障政策。
近年来,随着经济适用房政策的实施,经济适用房法律纠纷案件也日益增多。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经济适用房法律纠纷案例为切入点,分析此类纠纷的成因、处理方式以及相关法律问题。
二、案例简介2010年,甲市某区政府为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推出了经济适用房项目。
乙某因家庭经济条件符合申请条件,于2011年申请购买了该项目的经济适用房。
然而,在2015年,乙某发现其邻居丙某也购买了同一项目的经济适用房,而丙某的家庭经济条件并不符合申请条件。
乙某遂向甲市某区政府提出投诉,要求查处丙某的违规行为。
经调查,甲市某区政府确认丙某的家庭经济条件不符合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遂决定收回丙某的经济适用房。
丙某不服,认为其购买经济适用房合法有效,遂将甲市某区政府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决维持其经济适用房所有权。
三、纠纷成因分析1.政策宣传不到位:经济适用房政策在实施过程中,部分地方政府对政策宣传不到位,导致部分申请者对政策了解不全面,误以为自己符合申请条件。
2.申请审核不严格:部分地方政府在审核经济适用房申请时,存在审核不严格、把关不严的情况,导致不符合条件的家庭获得经济适用房。
3.利益驱动:部分开发商或中介机构为追求利益,通过伪造、篡改申请材料等方式,帮助不符合条件的家庭获得经济适用房。
四、处理方式分析1.行政处理: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家庭获得经济适用房的情况,政府相关部门可依法对其进行查处,收回经济适用房,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2.司法途径:对于不服行政处理的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纠纷。
五、相关法律问题1.经济适用房的法律性质:经济适用房属于政府为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而提供的住房保障政策,其所有权归国家所有,购房人享有使用权。
2.经济适用房的购买条件:经济适用房的购买条件包括家庭收入、住房面积、家庭成员等,各地政策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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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Theoretical Framework of Fair Distribution of Affordable HousingInterpreting justice is never a easy task, as Bodenheimer (1981) suggests “Justice has a Protean face, capable of change, readily assuming different shapes, and endowed with highly variable features. When we look deeply into this face, trying to unravel the secrets hidden behind its outward appearance, bewilderm ent is apt to befall us.” A well-known definition of justice, set forth in Justinian’s Corpus IurisCivilis and attributed to the Roman jurist Ulpian, reads as follows: “Justice is the constant and perpetual will to render to everyone that to which he is en titled.” At even earlier time of Roman cilization, Cicero had depicted justice as “the disposition of the human mind to render to everyone his due (Cicero, 1951).” The noteworthy aspect is the subjectivity of justice in these two definitions. Bodenheimer (1981) points out that justice is perceived as a kind attitude of the people's faith, a certain voluntariness to pursue fairness and a certain inclination to confer cognizance to the assertions and concerns of others; Without this attitude and willingness, justice cannot develop and prosper in society; Nonetheless, it is noteworthy that the mere enlightenment of a mental loyalty to fairness and concerns for others is not, in and by itself, necessary to cause the success of the reign of justice; The good faith to commit justice must be carried out by feasible resolutions like policies and laws designed to accomplish the goals of a just society.However, Aristotle (1934) points out a different approach. He believes that justice shall be done based on the equality. Further, he categorizes justice into distributive justice and corrective justice. In his oppinion, distributive justice is primarily concerned with the demand of equit allocation of the wealth of the world in compliance with the principle of proportionate equality. He also sets forth that the meaning of distributive justice consist of the assignment of rights, power, duties, and burdens to the members of a society or group. He emphasizes that equal things ought to be alloted to equal persons and vice versa. Evenfor this, he advocates a measurement of equality which is merit and civic excellence. If one person deserves two times as much as the other, his ought to be twice as large (Aristotle, 1934).Aristotle distinguishes distributive justice from corrective justice. He states that if the norm of distributive justice has been defied, the corrective justice shall come into play (Rackham, 1934). This means that rights (including personal rights, property rights and so on) of one member in civil society has been violated by others, corrective justice shall return the property which he used to possess or make restitution for his loss. Actually, its function is to correct a wrongdoing or dispossess an unjustified gain of the offender. Court or other bodies conferred with judicial powers are the main channels to aquire the remedy according to the norms of corrective justice. And its primary domains of application are civil activities and criminal offences (Bodenheimer, 1981).The above interpretations given by Aristotle are very broad. Every time when particular case occurs, it has been found quite hard to seek the concrete guidance to probe into the essence of the issue. Actually, "The concept of justice includes norms and principles which a particular political and social system regards as just, whether or not these norms and principles have found express recognition in a formalized sources of law” (Pound, 1923).However, based on the research context, John R awls’ A Theory of Justice comes closest to including the elements of justice that are identified as policy goals, implementationstrategies and evaluation criteria. A Theory of Justice developed by John Rawls (1971) has a different perspective while interpreting the meaning of justice. His theory comprises two pivotal principles:(1). An equal right is endowed to every person in the society and the core value of equal right is to embody the whole system of equal basic liberties which are adaptable with a similar system of liberty for all.(2). Inequalities from social and economic dimensions are to be organized. So, to the benefit of the least advantaged, compatible with the just savings principle, and associate to offices and positions available to all under the conditions of equal opportunity needs to be done.These two principles from A Theory of Justice primarily apply, as Rawls (1971) emphasized, to the fundamental framework of society. They are designed to administer the consignment of rights and liability, and to regulate the allocation of social and economic benefits. The basic liberty of citizens roughly includes political liberty; freedom of the right to own personal property; and freedom from arbitrary arrest. All aforesaid components of liberties are claimed by the first principle, since citizens in civil society ought to have same basic rights. The second principle applies to the allocation of wealth. Its approach is to arrange some organizations with their respective authority and responsibility, or chains of command. While the allocation is not necessarily to be equal, it must take care of everyone's advantage. Simultaneously, positions of authority and offices of command must be open to all so that every citizen can take advantage.Furthermore, Rawls (1971) advocates a four-stage sequence which demonstrates how the two principles for institutions are to be applied.(1). Agreement on the two principles of justice and a principle of just savings.(2). Crafting a Consititution to realize the two principles(3). Crafting specific laws and policies that realize the two principles within the constitutional framework.(4). Judges and administrators to apply the previously-agreed laws and policies to particular cases.Based on the above illustration, the theoretical framework involves fundamental principles of justice and the means for their application. The two principles are the basis underpinning the framework of justice. The theory elaborates the meaning of justice as fairness and devises the target of justice for the benefits of the least advantaged people. Furthermore, four stage sequence constructs a framework and sets forth the vital elements to achieve the justice.4.经济适用房分配的理论框架要给予正义以解释和定义绝非易事,正如博登海默(Bodenheimer)所说:正义有着一张普罗透斯似的脸,变化无常,随时可呈不同形状并具有极不相同的面貌,当我们仔细查看这张脸并试图揭开隐藏其表面背后的秘密时,我们往往会陷入困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