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票据(1)
2020年会计财经法规考点票据结算方式第二章

2020年会计财经法规考点票据结算方式第二章票据结算方式(一)票据结算概述1.票据的概念与种类票据是由出票人签发的、约定自己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
《票据法》上的票据包括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
2.票据的特征与功能票据的特征:(1)票据是债权证券和金钱证券(2)票据是设权证券(3)票据是文义证券票据的功能:(1)支付功能(2)汇兑功能(最初功能)(3)信用功能(4)结算功能(债务抵销功能)(5)融资功能(承兑、贴现、转贴现、再贴现)3.票据行为票据行为是指票据当事人以发生票据债务为目的的,以在票据上签名或盖章为权利义务要件的法律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和保证四种。
票据当事人可分为基本当事人和非基本当事人。
(1)基本当事人是指在票据作成和交付时就已经存有的当事人。
(构成票据法律关系的必要主体)包括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
【提示】本票的基本当事人无付款人。
(2)非基本当事人是指在票据作成并交付后.通过一定的票据行为加入票据关系而享有一定权利、承担一定义务的当事人。
包括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
5.票据权利与责任(1)票据权利是指票据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提示】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①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②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③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④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⑤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2)票据责任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责任。
它是基于债务人特定的票据行为(如出票、背书、承兑等)而应承担的义务,主要包括付款义务和偿还义务。
票据记载事项一般分为必须记载事项、相对记载事项、任意记载事项和记载不产生票据法上的效力的事项等。
第二章国际结算中的票据

2.无条件的支付命令
JS2
(l)书面形式。很显然汇票以及其他票据必须是书面存 在的,否则无法签字和流通转让。汇票可以是打印的、 印刷的、手写的, (2)支付命令。汇票是一项付款命令,因而措词应直接了 当,应使用祈使句,例如‚pay to the order of…‛。 (3)无条件性。 例如,某份汇票上注明‚pay to the order of a the sum of pound sterling one thousand only provided that the goods are up to the standard of the contract‛ (若货与合同相符则支付 Al000英镑整)。 。
4.付款期限 5.一定金额的货币
the sum of five thousand pounds
⑤
To Bank of Europe London, ⑥ For A Company Beijing
6.付款人名称和付 款地点
⑧signature
7.收款人名称
8.出票人名称和签 字
(三)汇票的内容
1.汇票的字样
4.出票日期
JS2
出票日期有三个重要作用: A、决定汇票的有效期。持票人如不在规定时间内要求票据 权利,票据权利自动消失。《日内瓦统一法》规定,即 期汇票的有效期是从出票日起的1年时间;我国《票据法》 规定见票即付的汇票有效期为2年。 B、决定付款的到期日。远期汇票到期日的计算是以出票日 为基础的,确定了出票日及相应期限,也就能确定到期 日。 C、决定出票人的行为效力。若出票时法人已宣告破产或被 清理,则该汇票不能成立
9.收款人名称
1.限制性抬头 的汇票 (1)Pay to *** only; (2) Pay to *** not transferable 2.指示性抬头的汇票。 (l)‚Pay to the order of B Company; (2)‘Pay to B Company or order。 (3)Pay to ABC Co. 3.持票来人抬头的汇票。 (1)‘’Pay to bearer; (2)Pay to B Company or bearer。
第二章国际结算中的票据

5.返还性:
定义:票据的持票人领到支付的票款时, 应将签收的票据交还给付款人,从而结
束票据的流通。
一经付款,票据便不能流通。
(四)票据的法律体系
英美法系(以英国为代表) 大陆法系(以法国、德国为代表)
(五)票据的功能
汇兑功能 支付功能 结算功能
信用功能
融资功能
3、提示(Presentation)
持票人将票据提交付款人要求承兑或 要求付款的行为叫做提示。
即期汇票只须提示一次,即提示付款; 远期付款有两次提示,提示承兑和提示付 款。
提示必须在规定的时限规定的地点办
理。
4、承兑(Acceptance)
承兑是指远期汇票的付款人明确表示同意按出票人的 指示,于票据到期日付款给持票人的行为。承兑也包
要求:票据上面记载的必要项目必须齐全;
票据上面记载的必要项目必须合法。 否则就不能产生票据的效力。 要式性便于票据的流通。
4.提示性:
定义:票据上的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票据 义务时,必须向付款人提示票据,始得请求付 给票款。 如果持票人不提示票据,付款人就没有履行 付款的义务。 因此,票据法规定了票据的提示期限,超过 期限则丧失票据权利。
票人对其前手背书人或出票人有请求其偿还票据金额及费用的权
行使追索权的条件是:
(1)提示票据,必须在法定期限内; (2)退票通知,必须在法定期限内;
(3)外国票据遭到退票,必须在法定期限内。
拒绝证书(Protest):是由拒付地点的法定公证人作出 证明拒付事实的文件。
《英国票据法》规定:外国票据遇到付款人退票时持票人
2国际结算的票据

To
DEUTSCHE BANK (ASIA) HONGKONG
.
付款 行
CHINA NATIONAL ARTS AND CRAFTS IMP.& EXP.CORP.GUANG DONG BRANCH 李亮
2、汇票的基本项目
汇票字样 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命令 付款人(受票人)姓名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款时间的记载
二、票据立法
19世纪,欧洲各国相继立法,从法律上保证票据 的使用和流通,之后逐渐形成两大法系:
以1882年《英国票据法》为基础的英美法系
以1930年《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公约》为代表的大 陆法系。
1882年,英国颁布了《Bills of Exchang Act 1882-BEA》(票据法),成为英美法系的代表,加拿 大、印度、美国、英国属亍英美法系的国家。 法国、瑞士、德国、意大利、日本、拉美国家 等30多个国家1930年在日内瓦召开了国际票据法统 一会议,签订了《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公约》 (Uniform Law for Bill of exchange and Promissory Notes signed at Geneva,1930-ULB) ,次年又签订了《日内瓦统一支票法公约》 (Uniform Law for Cheque signed at Geneva,1931),二者合称《日内瓦统一票据法》, 成为大陆法系的代表。
(本科)国际结算第二章 国际结算票据教学课件

一、 票据的含义及发展历程
2. 票据的产生与发展
票据起源于中 国,早在中国的唐 宋时期就有了票据 的雏形。唐代的“ 飞钱”类似于汇票 ,“贴”类似于银 行的支票;宋代的 “便钱”类似于即 期汇票,“交子” 类似于本票。
随着工业革命的发展,西方国 家也出现了票据,并且发展速度非 常快。在欧洲,票据起源于12世纪 ,意大利的兑换商发行的“兑换证 书”类似于本票;15世纪,商品买 卖多以票据接收;16世纪,法国开 始有了背书的制度;17世纪,一些 国家开始进入票据成文法时期;18 世纪,英国开始使用支票;19世纪 ,各国票据制度逐步健全,1882年 英国颁布的《票据法》成为世界票 据法典范。
第一节 票据概述
一、 票据的含义及发展历程
1. 票据的含义
广义 广义的票据是指商业上的权利单据(document of title),
作为某人不在其实际占有下的金钱或商品的所有权的证据。
狭义 狭义的票据是以支付货币为目的的证券,由出票人在票据上签名
,无条件地约定由自己或另一人支付一定金额,可以流通转让。
应用案例
案情:
甲国的A公司销售一批价值10万美元的货物给乙国的B公司,其货款的支付 可以采取如下方式: (1)B公司准备好10万美元现金,在约定的交货地点直接将现金交付给A公司。 (2)A公司开出要求B公司支付10万美元的商业票据,得到B公司承兑后,A公 司即可将其作为10万美元的等价物用于购买其他商品的支付。 (3)B公司向其在本国的开户银行C银行提出开立信用证的申请,C银行同意并 开立了以A公司为受益人的信用证。在信用证的有效期内,A公司委托其开户银 行向C银行提交信用证及项下的全部单据,C银行审核A公司提交的单据并确认 无误后,向A公司支付信用证项下的全部货款。
第二章 四、票据结算

第二章会计要素与会计科目四、票据结算1.票据概述(1)票据的概念、种类和特征(如表2.17所示)表2.17 票据的概念、种类和特征(2)票据行为成立的条件(如表2.18所示)表2.18 票据行为成立的条件(3)票据权利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力。
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票据权利是双重请求权,但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不是选择性的。
付款请求权是票据上第一顺序权利,也是票据上的主要权利;追索权是票据上第二顺序权利,是一种附条件的权利。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持票人只能在首先向付款人行使付款请求权而得不到付款时,才可以行使追索权。
相关的司法解释规定,持票人不先行使付款请求权而先行使追索权遭拒绝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如表2. 19所示)。
考生应注意: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
【例40 单项选择题】票据是以支付一定金额为目的的( ),当票据上记载的金额得以全部支付时,票据上的权利和义务也就消灭了。
(2010年下半年第16题)A. 交易证券B.资金证券C.有价证券D.流通证券【答案】C【解析】票据是以支付一定金额为目的的有价证券,当票据上记载的金额得以全部支付时,票据上的权利和义务也就消灭了。
【例41 单项选择题】根据《票据法》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 )。
(2009年下半年第18题)A. 其签章有效B.其签章无效C.签章人因此成为票据上债务人D.其他票据当事人可据此签章向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主张票据权利【答案】B【解析】本题考核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效力。
根据《票据法》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
《票据法》课件:第二章 票据行为

第二章 票据行为
(三)票据抗辩的限制
这里说的票据抗辩的限制,是针对人的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与 出票人,或持票人前手之间存在的抗辩事由,不能用于对抗持票 人的票据权利请求,又称为票据抗辩切断制度。其目的是要保护 正当持票人,或善意取得人的票据权利,保障票据的流通。
九、票据丧失与补救 (一)票据丧失
第二章 票据行为
(六) 票据权利的消灭 1.票据权利的相对消灭。如清偿、抵销、免除、追索权的丧失。 2.票据权利的绝对消灭。 (七) 票据权利的补救 1.挂失止付。 2.公示催告。 3.提起诉讼。
第二章 票据行为
五、票据的伪造与变造
(一) 票据的伪造。
案例
1.概念。指假冒他人名义而为票据行为的行为。可分 为:(1)票据本身的伪造。(2)票据签名的伪造。
第二章 票据行为
案例1 甲公司对丙公司负有800万元债务,债务履行期
限为1998年12月1日,乙公司是该债务的保证 人。1998年11月,甲公司与乙公司合谋,捏造 了购销合同一份,甲公司向乙公司开出即期商业汇票 一张,金额800万元,甲公司持汇票和购销合同向 某银行申请承兑。银行审查甲公司账户后,发现账户 资金充足,故对该汇票予以承兑。乙公司于1998 年12月11日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丙公司 随后向银行提示付款,银行发现甲公司经营不力且账 户资金不足,拒绝承兑汇票。丙公司遂诉至法院,要 求银行兑付该汇票。
2.变造的效力
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
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
不能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之后签章的???
第二章 票据行为
对于变造的效力:
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 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 责;不能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之后签章 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
02章—票据和汇票-(庞红国际结算第五版)PPT课件

▪ I should be pleased if you pay to the order of B Company the sum of five thousand pounds only. —— 无效汇票
2020年9月28日
4
第二章 国际结算中的票据
第一节 票据概述
三、票据的功能 (一)汇兑功能 (二)支付功能 (三) 信用功能 (四) 融资功能
2020年9月28日
5
第二章 国际结算中的票据
第一节 票据概述
四、票据的法律系统
广义票据法:指调整票据关系的全部法律规范的总称,被称作实 质意义上的票据法。 狭义的票据法:是指关于票据的专门立法,即各国政府为了促进商 品贸易的发展所制定的关于汇票、本票以及支票的流通规则的法 律规范。被称作形式意义上的票据法。
4、背书人、被背书人和持票人:收款人或持票人在票据背面签 字,称作“背书”,表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转让票据之 人称作“背书人(endorser)”,受让者则成为“被背书人 (endorsee)”
2020年9月28日
8
第二章 国际结算中的票据
第一节 票据概述
五、票据发调整的对象
5、承兑人:经持票人提示票据,远期汇款的付款人在汇票正面 签字,明确自己到期付款的责任,即成为承兑人(acceptor)。 承兑人是票据的主债务人。
▪ 2国020年际9月结28日算中的票据就是指这种狭义的票据
3
第二章 国际结算中的票据
第一节 票据概述
二、票据的特征
▪ 设权性----一经设立并交付出去,票据的权利和义务随 之确立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一章内容复习
1.国际结算概念:两个要点:两个国家、通过银行
两个不同国家的当事人,因各种往来而需要通过银行办理的两国间外汇收付业务,叫做国际结算。
2.国际结算的分类:
(1)国际贸易结算,又叫有形贸易结算,指商品的进出口引起的货币收付活动;
(2)非国际贸易结算,又叫无形贸易结算,有形贸易之外的活动引起的货币收付活动;例如:旅游、保险、捐赠、技术、运输等;
3.国际结算的银行网络:
分行、代理行、子银行、联营银行、代表处
分行和子银行的区别
4.国际结算中的资金偿付:三种情况
汇出银行在汇入银行有账户,汇出银行授权汇入银行借记自己的账户;
汇入银行在汇出银行有账户,汇入银行授权汇出银行贷记自己的账户;
有共同的第三方账户,则借记汇出银行的账户,贷记汇入银行的账户;
无共同账户,则通过各自的代理行进行资金的偿付;
5.重要概念:来账、往账,可自由兑换货币
第二章国际结算中的票据
引言:本章讲解的三种票据:汇票、本票、支票
汇票: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在指定日期无条件地支付确定金额给持票人或者收款人的票据;
本票: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支票:以银行为付款人的即期汇票;
一、票据的基本类型
[案例一]票据的具体使用
1.汇票解决办法:B开具汇票,要求A付款给C,(即收款人为C,受票人为A),以此票据解决A\B\C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此时B将自己的债权转让给了C
C收到汇票后,为偿清对D的债务,将汇票背书转让给D,D向A提示汇票,要求付款;
Exchange for USD10,000.00 July 13,2006
At __30_ days after shipment date(shipment date:July 10,2006) pay to the order of__C__company the sum of US dollars ten thousand only.Drawn under_P/O
___No95E031__Dated on May 13,2006
TO:__A_____company For:___B___Company
(Signed)
2.本票解决办法:A开具本票承诺自己付款给B,通过背书将本票转让给C,C再背书转让给D,D再持该本票要求A付款;
Promissory note for USD 10,000.00 July 13,2006
At _30__ days after shipment date(shipment date:July 10,2006)We promise to pay __B___Company the sum of USD ten thousand only.
For _A__company,New York
(Signed)
3.支票解决办法:假设A的资金账户行为纽约的ABC银行,则A开具支票给B,B 通过背书将支票转让给C,C再装让给D,D拿着支票到ABC银行提示付款Cheque No.***** New York July 13,2006
Pay to the order of ___B__company the sum of USD Ten thousand_only.
USD 10,000.00
To: __ABC_ Bank,New York For_A__company, New York
Signed
二、票据的性质和功能
(一)票据的性质
汇票、本票、支票的七个特点:
设权性:票据的权利随着票据的设立而产生。
做成票据---产生权利;交付票据----转移权利;提示票据---行使权力;
票据的权利包括三种:付款的请求权、追索权、票据的转让权;
例如上例中,B若不开立汇票,则C不会拥有权力;C不向D转移汇票,则不会发生权利的转移;D不向A提示汇票,则权利得不到行使。
要式性:票据的格式不须符合一定要求,需要记载的必要事项必须齐全。
例如,汇票有七个绝对必要事项,缺一汇票就失效;
文义性:票据的效力根据文字的含义来决定。
例如,上例汇票中的金额写的是为1万美元,则D向A提示要求付款时,只能是这个金额;再例如,付款期写的是装运期后30天,则在这之前不能请求权利;
无因性:因指产生票据权利义务的关系。
指债权人持有票据行使权力时,只要要式齐全,债务人不需要了解票据产生或装让的原因;例如:A不必了解C为何将汇票转让给D
提示性:持票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时,必须向其提示票据,才能请求付款。
例如:D要求A付款时,必须向其出示汇票,不能仅凭口头说明要求付款;
返还性:持票人受到款项后,必须将票据交换给付款人。
例如:D得到A的付款后,必须将票据返还给A。
若不交,A可以拒绝付款。
流通转让性:债权的转让民法与票据法的两点不同
[案例二]票据债权的转让
A将一批伪劣产品卖给B,并将由此产生的债权转让给C
思考:1.根据民法的规定,B应该付款给C吗?B会付款吗?
2.根据票据法的规定,B应该付款给C吗?B会付款吗?B有什么选择?
(1)民法中,债权在进行转让时,必须得到债务人的同意;而票据的转让无须通知债务人;例如,A欠B100元,B欠C100元,则B要A还钱给C必须征得A同意;而汇票上例中,B将债权转让给C不须经得A同意;
(2)民法中,正当持票人的权利受到其前手权利缺陷的影响;而票据中,正当持票人的权利不受到其前手权利缺陷的影响。
A卖伪劣产品给B,得到100元债权,并将其转让给C,C在要求B付款时,B可以A的产品是伪劣产品为由拒付款。
C的权力是从A得到的,因为A的权利有缺陷,所以C 受其前手的影响,所以他最终得不到这笔钱。
而如果上例中,如果A开具一张汇票,受票人是B,收款人是C,则C可以向B主张权利,而且B也应该付款。
此时B有两种选择:拒付,让C追索前手A;或者支付,在依照民法提起诉讼,告A。
一般会选择前者。
三、票据法系
1.票据法的定义;规定票据种类、票据行为以及票据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西方三大票据法系
(1)法国票据法体系
又称拉丁法系,是最早形成的票据法体系,是近代各国票据法的开端。
特点:将票据当事人之间的资金关系,作为票据的必要条件加以规定。
对形式要求
不高,若干记载事项缺乏并不影响票据效力。
(2)德国票据法体系
又称日耳曼法系,是继法国票据法体系之后形成的有重要影响的票据法体系。
特点:不再强调当事人之间的资金关系,强调票据的形式,认为票据是一种文义证券,如果缺乏任何应记载事项,则票据丧失效力。
德国票据法后来成为欧洲大陆法系票据法的典型代表。
(3)英美票据法体系
由英国和美国的票据法形成的票据法体系,特点与德国票据基本相同。
在以上三大票据法中,法国票据法后来经过修改转向了德国票据法体系,所以不再作为独立的票据法存在。
所以,目前公认的两大票据法体系是:(1)欧洲大陆票据法体系(2)英美票据法体系3.三个重要的国际票据法
(1)海牙统一票据法
20世纪初至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前,国际统一票据法的第一阶段。
27个国家签字,但未经正式批准就爆发了第一次世界大战,海牙票据法实施前就夭折。
(2)日内瓦统一票据法
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后和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前。
37个国家签署,但因为最终意见不统一而未取得完全成功。
(3)联合国统一票据法
国际统一票据法发展的第三个阶段,应解决大陆法和英美法票据体系的冲突而产生,1988年联合国的第43次会议上,正式通过。
4.关于票据的伪造、变造与抗辩
伪造:分为票据的伪造:假冒他人名义而作出出票行为。
例如E假冒B开出汇票票据赏签名的伪造:假冒他人名义而做出的除出票以外的行为,例如:假
冒他人名义背书、承兑等等。
相关责任:伪造人没有在票据上签上自己的真名,不需要付票据责任;
被伪造人并没有在票据上签名,所以也不需要付票据责任;
但伪造人在刑事上构成侵权
变造:无变更权限的人擅自变更票据上除签名以外的他人记载事项的一种行为,如变更金额、到期日、付款地等等。
抗辩权:债务人提出抗辩以阻止债权人行使债权的权利。
分为
对物的抗辩:如票据缺乏必要事项、票据有明显伪造痕迹等等;
对人的抗辩:如债权人未及时提交货款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