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医疗管理暂行办法

阳泉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医疗管理暂行办法
阳泉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医疗管理暂行办法

阳泉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医疗管理暂行办法——附加英文版

阳政办发[2000]85号

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阳泉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医疗管理暂行办法》等八个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省营以上企业:

《阳泉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医疗管理暂行办法》、《阳泉市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管理暂行办法》、《阳泉市职工大病统筹保险暂行办法》、《阳泉市职工补充医保险暂行办法》、《阳泉市参保职工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用管理暂行办法》《阳泉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暂行办法》、《阳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单位登记、申报缴费暂行办法》、《阳泉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O年十二月八日

阳泉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医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医疗管理,方便参保人员就医、购药,按照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山西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根据《阳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和医疗保险基金承受能力及医疗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参保人员凭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印制的《医疗保险证》、《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结算卡》、《医疗保险复式处方》、《医疗保险病历》(以下简称“四证”),可在取得职工医疗保险服务定点资格的任何一家医疗机构和药店就医、购药。

第三条参保人员确因病情需要转外地医院治疗时,要经医院医保办审核,同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批准。未经批准自行转外地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自付。出差、探亲的参保人员因急诊、抢救可就近选择医院,在三日内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并及时办理有关手续。

常驻异地工作、定居的参保人员,可在居驻地就近选择一至二家医院为本人定点医院,由参保人员所在单位办理异地就医手续,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确因病情需要转院就医的,需由当地定点医院签署意见,按照属地原则实行逐级转诊、转院。

第四条参保人员住院期间进行X一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CT)、立体定向放射装置(r-刀、X一刀、超声刀、钛激光刀、激光刀)、心脏及血管造影X线机(含数字减影设备)、核磁共振成像装置(MRI)、单光子发射电子计算机扫描装置(SPECT)、彩色多普勒仪、医疗直线加速器等大型医疗设备的检查、治疗

费用单独计算,其单项费用在500元以下统筹基金支付70%, 501元——1000元统筹基金支付 60%, 1001元以上统筹基金支付50%。

第五条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先由个人自负一定比例的费用,然后按《阳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支付,其项目和个人自负比例如下:

(一)体外震波碎石与高压氧治疗、射频治疗,血液透析和腹膜透析及心脏搭桥术、心导管检查治疗项目(如:射频消融术、心瓣膜球囊扩张、左右心室造影、飘浮导管检查、PTCA、左右心导管检查治疗的项目)等个人自负 15%。

(二)安装各种人造器官和体内置放材料(如心脏起搏器、人工关节。人工晶体、人工喉、人工股骨头、血管支架等)和心脏激光打孔、抗肿瘤细胞免疫疗法和快中子治疗项目,个人自负20%。

(三)省物价部门规定的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和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自负25%。

(四)使用进口医用材料时,比照国产同类材料价格支付。

第六条根据山西省医疗服务收费标准,我市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床位费和门(急)诊留观床位费暂按普通床位费最低标准支付;危重病人监护室监护床位费暂按省定标准支付;隔离病人住院床位费按普通床位费最低标准加三元支付;异地住院床位费按当地普通住院床位费最低标准支付;超出部分个人自负。

第七条使用《山西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乙类目录”的药品,其费用先由参保人员自负20%,然后按《阳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支付。

第八条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的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药品按国家和山西

省规定执行。

第九条参保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一)患者住院不遵医嘱发生的一切费用;

(二)挂名住院或不符合住院条件的医疗费用;

(三)患者住院未按规定期限结算的医疗费用;

(四)治疗期间与患者病情无关或不符的一切费用;

(五)将本人基本医疗保险证件供他人就医、购药的医疗费用;

(六)私自涂改处方或自行开方索取的药品费用;

(七)“四证”遗失后,未及时挂失或补办证件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

第十条因突发性、流行性和自然灾害等因素造成的大范围疾病的医疗费由政府综合协调解决。对超出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特殊医疗,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第十一条职工因工(公)伤、生育而发生的医疗费,由工(公)伤生育保险基金解决。未参加工(公)伤、生育保险的,由原资金渠道解决。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阳泉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结算办法等有关条款内容调整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省营以上企业: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阳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经过认真测算,制定的《阳泉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结算办法等有关条款内容调整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三年七月十日

阳泉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结算办法等有关条款内容调整意见

根据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两年多来的运行情况和医疗保险基金

的承受能力,为逐步提高参保职工的医疗待遇,妥善解决医疗保险工作中的突出问题,现对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参保职工个人负担比例等有关条款内容作如下调整。

一、参保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门(急)诊就诊后直接转为住院的,门(急)诊期间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实行单独结算,其负担比例为统筹基金70%,个人30%。

二、适当降低个人负担比例。参保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用达到起付标准以上至5000元和5001元—10000元的,个人自付比例,在职职工分段降低5个百分点,退休人员(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工人)分段降低3个百分点;将10001元以上的两段合并,其支付比例统一按现20001元以上标准执行。大病统筹个人自付比例分段降低5个百分点。

适当降低门诊慢性病患者个人负担比例。经批准,纳入《阳泉市参保职工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范围的患者,其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三、降低起付标准。参保职工年内第二次住院起付标准下调为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三次以上住院的,从第三次起,取消起付标准,其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四、参保人员转诊转院(含常驻异地工作、定居参保人员转诊转院)的住院医疗费用,因公出差、探亲期间在异地急诊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先自付的10%降低为5%。转外地住院床位费低于20元的,按实结算,高于20元的,按20元结算。

阳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来源:集团公司卫生管理部作者:点击:1342次时间:2009-06-0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和《山西省人

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的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即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根据财政、用人单位和个人的承受能力,建立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第三条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原则:一是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要与我市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二是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障,实行属地管理;三是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四是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

第四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各类所有制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合农民合同制职工),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不含在城镇从业的农民),退休人员(含符合国发[1978] 104号文规定的退职人员),都必须依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有条件的乡镇企业及其职工也应积极参加医疗保险。

第五条基本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全市统一政策、统一缴费比例、统一支付标准。为了便于统筹起步,在医改初期采取分步到位的办法,市、区实行基金统一管理,平定、孟县暂时实行单独管理,待条件成熟后逐步过渡到位。

第六条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为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工作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工作的指导和检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财政、卫生、工会、税务、工商、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要积极参与、密切配合、共同努力,确保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

第七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依据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我市用人单位的缴费率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6.8%,职工个人缴费率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退休人员不缴纳医疗保险费。

随着经济的发展,用人单位和职工缴费率及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可作相应调整。

第八条用人单位的缴费基数低于本省职工平均工资的60%的,按本省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第九条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再就业服务中心按有关规定缴纳。第十条缴费单位分立、合并、兼并、转让、拍卖、租赁、承包时,由接收单位或

经营者按规定继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破产企业应按照《企业破产法》及有关规定,优先偿付欠缴的医疗保险费,并为退休人员一次性缴足以后所需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计算办法是:从企业破产之日起,以全部退休人员的实际年龄分别推算到75周岁止的总月数,乘以企业破产前一年所在统筹地区的企业退休人员人均月医疗费)。

第十一条所有用人单位和个人必须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用人单位缴费:党政机关和财政拨款的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由同级财政直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拨付;其它缴费单位由指定开户银行按月代为扣缴或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缴纳。

职工个人缴费:由用人单位从其工资中代扣,上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个人账户设在用人单位的,其个人缴费和按规定比例划入个人账户的部分,由用人单位直接记入个人账户。

基本医疗保险费均以货币形式缴纳。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列支渠道:国家机关、全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纳入财政预算;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自收自支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由单位自有资金列支;企业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其它单位按各自有关规定列支。

第十三条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得减免。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不计入所得税计算基数。

第三章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的建立

第十四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构成。

统筹基金主要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扣除按规定划入个人账户部分)及利息构成。

个人账户由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和按规定比例划入的医疗保险费及利息构成。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划入个人账户的比例,全市总量控制在单位缴费总额的 30%左右,划入个人账户的金额,原则上以本人工资收入为基数,按下列比例分别计算:

35岁(含 35岁)以下的职工按本人工资收入的 0. 5%划入;

36岁至 45岁(不含 45岁)的职工,按本人工资收入的 1%划入;

45岁(含 45岁)及其以上的职工,按本人工资收入的 1. 5%划入;

退休人员,按本人退休费的4%划入;

建国前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93]3号文件所指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工人),按本人退休费的5%划入。

第十六条个人账户原则上采取集中统一管理的办法。目前难以集中管理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委托用人单位或指定银行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监督指导下专户管理,逐步过渡到位。参保职工的个人账户,采用《基本医疗保险职工个人账户结算卡》(以下简称《结算卡》)进行管理,按规定比例和缴费进度实时注入。

第十七条个人账户的本金和利息归个人所有,可以结转使用和依法继承,但不得发给现金。职工调动工作时,其个人账户随工作关系一并划转,并继续使用。

第十八条农民合同制职工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将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发给本人。

第十九条经劳动、人事部门批准退休的人员,从批准之日下月起,个人不再缴费并开始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四章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二十条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实行分开核算和管理,不得互相挤占。

第二十一条个人账户用于支付门诊医疗费用和住院医疗费用应由个人负担的部分。参保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和药店发生的门诊医疗费、药费,全部从个人账户中支付,超支部分个人负担。

第二十二条统筹基金用于支付住院医疗费用。职工住院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为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本年度内多次住院的,从第二次住院起,每发生一次,降低一个百分点,最低降至6%),年最高支付限额为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由个人自付。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个人按规定比例负担,其个人负担比例见下表。

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可以通过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建立大病救助基金等途径解决。

第二十三条参保职工患病确需转外地医院治疗的,须经本市最高级别的定点医疗机构提出转院建议,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其住院医疗费用先由个人自付10%,剩余部分按本《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执行。

因公出差、法定假期、探亲期内在异地急诊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也按本条规定执行。第二十四条参保职工患病住院期间实施体外震波碎石、高压氧治疗和血液透析、腹膜透析以及心脏搭桥术、心导管球囊扩张木等发生的医疗费,先由个人自付15%,剩余部分按本《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参保职工住院期间进行的大型仪器检查和治疗的费用单独计算,其费用在500元以下的个人负担 30%; 501—1000元的个人负担 40%; 1001元以上的个人负担50%;封顶线以下其余部分由统筹金支付。

第五章基金营理和征缴监督

第二十六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要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只能用于保障职工的基本医疗。医疗保障基金存款,按国家统一规定的利率计息。

第二十七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支付,并要建立预算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所需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在预算中安排。

第二十八条各级劳动、财政部门要加强医疗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审计部门要定期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基金收支。管理情况进行审计。同时,各级要设立由政府有关部门、用人单位、医疗机构、工会代表和有关专家等参加的医疗保险基金监督组织,对医疗保险基金进行社会监督。

第二十九条对不按规定参加或缴纳医疗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工商部门不予年检换照;税务部门不发给税票控办不予批准购买控购商品;党委和政府不予评优和表彰;企业不得计提效益工资;劳动行政部门要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给予处罚;审计部门要列

入审计重点。

对于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用人单位,逾期仍

不缴纳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再从统筹基金中为其支付医疗费用。

第六章医疗服务管理和医疗费用结算

第三十条市劳动局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和省制定的基本医疗保

险用药范围、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医疗费用结算及相

应的管理办法,制定我市相应的实施标准和办法。

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卫生等部门成立职工医疗保险专家委员会,具体负

责职工医疗保险事务中有关医疗技术争议的仲裁。

第三十一条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每

年由劳动行政部门对提出申请的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进行资格审定,审定合

格的医疗和零售药店,应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

意后,签订定点医疗和定点购药服务合同,为参保人员提供诊疗售药服务。

第三十二条各定点医疗机构和药店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的基本医疗

保险有关政策及我市制定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等办法和规定,办法》、

制定本单位落实职工医疗保险政策的具体管理办法;成立2至3人的医疗

保险办公室,设立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窗口,确定专人负责,积极主动地协助

搞好医疗保险服务工作。

第三十三条医务人员应严格执行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坚持因病施治、

合理检查、合理治疗、严禁弄虚作假、滥开药品、滥用检查、开大处方,杜

绝随意放宽出入院指征和重病、监护病房(复苏室、ICU、CCU等)的入

住标准。

第三十四条参保单位可按照就近就地、方便适宜的原则,除选择获得

定点资格的专科医疗机构和中医医疗机构外,还可选择3—5所不同层次定点医疗机构,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后,供职工就诊。其中必须首选一所基层医疗机构(优先选择本单位的定点医疗机构)。

参保职工持定点医疗机构的处方,可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

第三十五条参保职工就诊或购药须持《职工医疗保险证》、《复式处方》和《结算》。

第三十六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的结算办法,实行总量控制、定额管理。

参保职工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个人按比例分别对医疗机构结算。

在外地住院治疗的职工,医疗终结后凭医院病历资料、复式处方用药明细和医疗费用结算单,由所在单位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结算。

第三十七条职工《住院医疗费用清单》必须由患者本人或其亲属签名。否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患者不予支付。

第三十八条要积极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以较少的经费投入,使人民群众得到良好的医疗服务,促进医药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要建立医药分开核算、分别管理的制度,形成医疗服务和药品流通的竞争机制,合理控制医药费用水平;要加强定点医疗机构和药店的内部管理,规范医药服务行为,减员增效,降低医药成本;要理顺医疗服务价格,在实行医药分开、分别管理,降低药品收入占医疗总收入比重的基础上,要按照国家规定适当提高医疗技术劳务价格;要加强业务技术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医药服务人员的素质和服务质量并积极创造条件将基本医疗保险项目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延伸。

第七章处罚和奖励

第三十九条劳动行政部门要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定期不定期对参保单位、参保职工、定点医院和定点药店执行基本医疗保险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考核和奖惩。

第四十条参保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者,除追回已发生的医疗费用外,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按有关规定处罚。

(一)将不属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列人医疗保险范围,冒名支取医疗保险社会统筹基金的;

(二)不如实填报参保职工基本情况,瞒报、漏报职工工资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按期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造成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能落实的;

(四)有其它违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行为的。

第四十一条参保职工有下列行为之一者,除向直接责任人追回已发生的医疗费用外,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暂停医疗保险待遇,建议参保单位给予行政处分,并对直接责任人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将本人《医疗保险证》转借他人就诊的;

(二)开具虚假医药费用收据、处方,冒领医疗费用的;

(三)因本人原因,不严格遵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事程序,造成医疗费用不能报销而无理取闹的;

(四)私自涂改医药费收据、病历、处方、检查报告单或自行开方取药、违规检查,先诊治后补复式处方、授意医护、售药人员作假的;

(五)在定点医疗机构、药店购药进行非法倒卖的;

(六)有其他违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行为的。

第四十二条定点医疗机构、药店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除追回已发生的医疗费用外,视情节轻重,对其通报批评,并对直接责任人和

单位领导人按有关规定处罚。对定点医疗机构、药店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无效的,取消定点资格,并对有关医务人员给予处罚。

(一)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领导、配合不力,管理措施不到位,违规行为时有发生,影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正常进行的;

(二)不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药品目录范围规定和服务设施支付标准以及违规收费的;

(三)不严格执行诊疗规范,不坚持首院、首科、首诊负责制,推倭病人,随意转诊,随意曲解定额结算标准,放宽入院指征,造成病人二次返院,滥用大型物理检查设备、重复检查的;

(四)不严格执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

(五)接诊医生、售药人员不验证诊治和售药,或为冒名就医者提供方便;

(六)违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规定,开人情方、大处方,不按规定限量开药,开过时或超前日期处方的;

(七)利用工作之便,搭车开(售)药,或与患者联手造假,将《阳泉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药品率换成自费药品、保健用品以及生活用品的。

(八)有其他违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行为的。

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个人挪用医疗保险基金的,追回被挪用的医疗保险基金;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入医疗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四条用人单或参保职工有权对违反医疗保险规定的行为向劳

动行政部门举报,一经查实,对举报人给予100—1000元的奖励。

第四十五条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定点医疗机构(药店)、参保单位和有贡献的工作人员,按年度给予表彰奖励。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因打架、斗殴、酗酒、自杀、吸毒和由于交通事故及医疗事故以及其它责任事故引发的诊疗费用,不列入基本医疗保险的支付范围。

第四十七条工(公)伤、生育所需的医疗费用不列入基本医疗保险的支付范围,企业按我市工伤和生育保险有关规定执行,机关、事业单位按原渠道解决。

第四十八条离休干部、老红军、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其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用按原资金渠道解决。(具体管理办法另定)

第四十九条职工供养亲属和普通高等院校在校生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按现行规定从原渠道解决。

第五十条国家公务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享受医疗补助,补助标准和具体办法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为了不降低特定行业职工和有特殊需要职工现有的医疗消费水平,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允许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经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领导组批准颁布的行业和岗位,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占工资总额的4%以内的部分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福利费不足列支的,可以在成本中列支。

第五十二条阳泉市制定的《阳泉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阳泉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人《阳泉市基本

《阳泉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暂行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

办法》、《阳泉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生活服务设施支付标准及管理办法》、《阳泉市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管理暂行办法》与本《实施办法》同步实施。

第五十三条本《实施办法》由市劳动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本《实施办法》与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有抵触的,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执行。阳泉市人民政府此前发布的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有关规定自行废止。

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和乡镇企业及职工的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另定。

(责任编辑:许嘉)

12

【大中小】【打印】【关闭】相关链接

医疗设备管理暂行办法实用版

YF-ED-J7917 可按资料类型定义编号 医疗设备管理暂行办法实 用版 In Order To Ensure The Effective And Safe Operation Of The Department Work Or Production, Relevant Personnel Shall Follow The Procedures In Handling Business Or Operating Equipment. (示范文稿) 二零XX年XX月XX日

医疗设备管理暂行办法实用版 提示:该管理制度文档适合使用于工作中为保证本部门的工作或生产能够有效、安全、稳定地运转而制定的,相关人员在办理业务或操作设备时必须遵循的程序或步骤。下载后可以对文件进行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调整使用。 随着现代医学的迅速发展,现代医疗设备在临床、教学、科研预防等工作中起到愈来愈重要的作用,为加强医疗设备的管理,充分发挥医疗设备的诊断治疗功能作用,提高医疗诊治水平,保证医疗任务、科研、教学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一、加强对医疗设备管理的组织领导。医院建立设备管理委员会;使用设备科室,建立设备管理小组或兼职设备管理员,设备科负责全院设备管理工作。 二、加强医疗设备管理。医疗设备要从设

备的论证、选购、验收、调试、使用、维修及财务管理、经济效益等全方位进行管理。统筹安排,合理购置、管好、用好仪器设备。 三、严格按管理程序购置设备 (一)、使用科室首先根据科室业务发展需要提出购置申请,填写《医疗设备购置申请表》或《医疗设备购置申请论证表》,按照制表规程完成业务及财务主管部门审核、报业务院长审批后,交设备科组织材料齐全后报分管院长。低值易耗品科室主任签字后交设备科办理。 (二)、加强设备论证。凡购置大、中型设备,使用科室提出申请交设备科,由设备科会同使用科室进行可行性论证后交分管院长审核,必要时提交医院设备管理委员会进行论

医疗设备及物资采购招投标管理办法

中南大学湘雅医院 医疗设备及物资采购招投标管理办法(试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招标范围及方式 第三章招标 第四章投标 第五章评审专家 第六章开标、评标和定标 第七章罚则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医院医疗设备(含耗材、试剂)及物资采购,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买卖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和资金使用率,保证采购质量和产品质量,保证医院医疗设备及物资采购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和公开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称《招标投标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2005第27号令)、《机电产品国际招

投标实施办法》(13号令)等法律法规,根据医院的实际情况及以往设备及物资采购的相关程序,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南大学湘雅医院医疗设备(含耗材、试剂)及物资的采购。 医疗设备(含耗材、试剂)及物资采购项目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的,必须通过招标方式确定中标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照本办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三条中南大学湘雅医院院务委员会是医疗设备(含耗材、试剂)及物资采购的行政主管部门;纪委(监察)办、审计办、财务部等部门是采购活动的监督协管机构;资产装备办和后勤办是采购活动执行机构,负责具体采购程序的实施;招标代理机构是受医院委托,全程代理组织招标投标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 第四条医疗设备(含耗材、试剂)及物资采购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招标组织形式分为自行招标和委托招标;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 应当进行国际招标投标活动的,必须委托具备国际招标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 第六条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非法阻挠和限制投标人自由参加设备及物资招标投标活动,不得指定采购设备及物资的品牌、服务,以及采用其他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在设备(含耗材、试剂)及物资招标投标活动中,医院各级部门、评

承德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政策解答

承德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政策解答 1、缴费基数:个人缴费以上年度本人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工资总额以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口径为准,即除独生子女费、取暖费、防暑降温费以外的全部实发工资,包括误餐费)。 2、缴费比例:单位按上年本单位工资总额的6.5%缴费,个人按上年本人工资总额的2%缴费。工资总额低于[Community]平均工资的按社平工资缴费。 3、个人帐户划拨:在职人员45岁以下(含45岁)按本人上年工资总额的3.2%划拨(含个人缴费2%),46岁以上按本人上年工资总额的 3.4%划拨(含个人缴费2%),退休人员按本人上年退休费总额的3.8%划拨。个人帐户划拨随单位缴费而定,如单位年初一次性交足全年的单位缴费部分(6.5%),个人帐户一次性全部划入;如单位按半年、季、月缴费(单位6.5%部分),个人帐户按半年、季、月划入。 4、补充保险缴费:从2006年起,补充医疗保险个人缴费由5元/月提高到8元/月,提高部分有单位的由单位负责缴纳,无单位的由个人缴纳。 5、退休补缴是指参保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退休后,未达到最低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男30年,女25年,需一次性补缴至最低缴费年限。缴费方式:以承德市上年度职工[Community]平均工资×缴费率×[Community]平均工资增长率(7%),累计计算至最低缴费年限。 6、视同缴费年限:以2001年1月1日为最低缴费年限的计算期限,

以前国家承认的连续工龄时间视同缴费年限。2001年后按实际缴费年限计算。退休职工未达到最低缴费年限的,由用人单位和个人一次性缴费至最低缴费年限后,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7、破产、改制单位参保:破产、改制后失业的在职职工由企业按上年度[Community]平均工资8.5%比例为其缴纳一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缴纳补充医疗保险费),同时接续以前的视同缴费年限并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一年后,职工可根据就业情况,随用人单位参保,也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继续参保,其缴费年限连续计算。 破产、改制企业内部退养职工在退养期间,有管理单位的,按在职职工缴纳医疗保险费;无单位、进入[Community]化管理的,按其参保时实际距退休年龄的年限(以年度计算,不足一年按一年)加十年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及补充医疗保险费1440元,未退休前享受在职职工医疗保险待遇,办理正式退休手续后,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凡未达到最低缴费年限的,按规定补缴医疗保险费后享受。 为退休人员一次性缴纳医疗保险费,65周岁以下(含65周岁)的退休人员需要缴纳十年的医疗保险费,66岁至75周岁(含75周岁)的退休人员需要缴纳7年的医疗保险费,76岁以上的退休人员需缴纳5年的医疗保险费。缴费标准:以上年度[Community]平均工资为基数,单位缴纳6.5%、个人缴纳2%及补充医疗保险费960元。参保后凡未达到最低缴费年限的,按规定的标准和比例补缴医疗保险费后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8、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居住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我国三大医疗保险制度

我国三大医疗保险制度 (一)城镇职工医疗保险 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适用人群为城镇所有用人单位的职工,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单位的职工。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是根据单位的职工工资总额按一定的缴费比例,由单位统一缴纳; 其中单位要承担职工工资总额6%,个人承担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2%。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职工可享受住院费用报销、统筹病种门诊费用报销以及用于支付门诊医疗费的个人帐户待遇,其报销比例较城镇居民医疗保险高一些。在职职工住院的费用,在扣除范围外费用以后,最低起付线以上至5000元的部分,按75%报销;5000元至10000 元的部分按80%报销;10000元以上的部分按85%报销,退休人员相应提高10%;统筹病种门诊费用报销,在职职工为80%,退休职工为85%。 (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适用人群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覆盖范围以外的城镇居民,主要包括未成年居民,指中小学阶段学生(含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学龄前儿童及其他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居民;老年居民,指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以上的城镇居民;以及其他非从业的城镇成年居民。大学生将来也要纳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范围。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是个人通过所在居委会或学校(幼儿园)缴费,同时政府在个人和家庭缴费的基础上给予补助。未成年居民、成年居民、老年居民的基金筹集标准每人每年分别为100元、360元、360元,其中个人缴纳分别为40元、280元、150元;政府补助分别为60元、60元、210元。可以看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筹集标准要比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低很多,约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基金人均筹资额的1/5。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居民可享受住院费用报销和统筹病种门诊费用报销待遇。由于缴费费率较低,因此待遇也相对低一些。参保居民的住院费用报销,在扣除范围外费用以后,最低起付线(同城镇职工医保)以上的部分,按55%报销,每个医疗年度最高可累计报销3万元。统筹病种门诊费用,在起付线(300元)以上的,按50%报销。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居民,12周岁(含12周岁)以下的未成年居民因病住院,可直接到市辖五区范围内设有儿科病房的定点医院就医,不受医院级别限制;12周岁以上的居民,首诊需在五区范围内二级以下(含二级)定点医院就医,确因技术水平所限诊治有困难的,可本着逐级转诊的原则,办理市内转诊手续后,再转至高一级别医院进行诊治。

医疗器械售后服务管理办法

医疗器械售后服务管理办法 1 目的及适用范围 1.1 为及时有效处理器械退货、投诉、返修等工作,明确售后服务的工作内容与职责,为业务开展提供一站式售后服务、产品知识咨询和培训支持,强化器械部售后服务工作的管理,使产品的返修、退货、投诉得到有效落实,特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适用于济南科朗经贸有限公司售后服务管理工作。 2 参考文件 《客户服务管理办法》 《医疗器械总部客户服务管理制度》 《医疗器械销售退回流程》 3 术语 3.1 器械售后服务:包括器械产品维修与调试、客户咨询、客户投诉处理及回复、器械退货管理等。 3.2 首问负责制:指最先受理或接待前来本单位办事、电话咨询、来访者的工作人员,应承担起为来访者解答、办理或引导办理有关工作事宜,并负责将该项事宜跟踪至妥善办理完毕。 4 职责 4.1 配送部 4.1.1 配送员 1)负责将客户要求返修的器械产品带回并交给医疗器械部客服组; (2)负责将已经返修好的器械产品带回给相应的客户。 4.2 质管部退货组 负责将无法确定是否可以退回的器械产品交由医疗器械部客服组处理。 4.3 市场部客服组 负责将关于器械的产品咨询、维修、换货等信息整理好,交给医疗器械部客服组。 4.4 医疗器械部 4.4.1 客服组组长 (1)负责检查质管部退货组退回器械产品的质量,审核退货原因,判断处理方式;(2)负责根据《销售退回管理办法》协调处理销售退回相关事宜; (3)负责参与采购谈判,洽谈售后服务事宜; (4)负责定期上门拜访重点客户、主动了解服务问题,进行沟通交流,提供支持服务。 4.4.2 客服管理岗 (1)负责接受客户对产品知识及使用的咨询,及时解决客户的产品问题; (2)负责为采购员、配送员、开票员、业务员提供产品售前、售中的知识、注意事项等咨询; (3)积极争取厂家售后政策,及时反馈业务人员与配送员;

医疗器械采购管理制度

医疗器械采购管理制度 一、医疗器械的采购必须严格贯彻执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经济合同法》、《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合法经营。 二、采购人员须经培训合格上岗。 三、采购业务: (一)采购医疗器械应选择具有法定资格的供货单位。 (二)进口医疗器械必须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登记表》等复印件。以上批准文件应加盖有供方单位的原印早。 (三)坚持按需进货、择优采购的原则,注重医疗器械采购的时效性和合理性,做到质量优、费用省、供应及时,结构合理。 (四)签定医疗器械购销合同应明确以下质量条款: 1、医疗器械的质量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和有关质量要求; 2、附产品合格证; 3、包装符合有关规定和货物运输要求; 4、购入进口产品时,供应方应提供符合规定的证书和文件。 (五)、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按本公司医疗器械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质量审核制度执行。 (六)、购进医疗器械要有合法票据,购进医疗器械必须建立完整的医疗器械购进记录。购进记录必须记载:购货日期、供货单位、购进数量、单价、品名、规格(型号)、生产厂商、质量情况、经办人等。医疗器械购进记录必须保存至超过有效期或保质期满后2年。 四、每年年底对供货单位的质量进行评估,并保留评估记录。

医疗器械验收管理制度 一、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为保证入库医疗器械质量完好,数量准确,特制定本制度。 二、验收人员应经过培训,熟悉医疗器械法律及专业知识,考试合格上岗。 三、医疗器械验收应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的规定办理。对照商品和送货凭证,进行品名、规格、型号、生产厂家、批号(生产批号、灭菌批号)、有效期、产品注册证号、数量等的核对,对货单不符、质量异常、包 装不牢固、标示模糊等问题,不得入库,并上报质管部门。 四、进口医疗器械验收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五、验收首营品种应有首批到货同批号的器械出厂质量检验合格报告单。 六、外包装上应标明生产许可证号及产品注册证号;包装箱内没有合格证的医疗器械一律不得收货。 七、对与验收内容不相符的,验收员有权拒收,填写‘拒收通知单’,对质量有疑问的填写‘质量复检通知单’,报告质管部处理,质管部进行确认,必要的时候送相关的检测部门进行检测;确认为内在质量不合格的按照不合格医疗器械管理制度进行处理,为外在质量不合格的由质管部通知采购部门与供货单位联系退换货事宜。 八、对销货退回的医疗器械,要逐批验收,合格后放入合格品区,并做好退回验收记录。质量有疑问的应抽样送检。 九、入库商品应先入待验区,待验品未经验收不得取消待验入库,更不得销售。 十、入库时注意有效期,一般情况下有效期不足六个月的不得入库。 十一、经检查不符合质量标准及有疑问的医疗器械,应单独存放,作好标记。并立即书面通知业务和质管部进行处理。未作出决定性处理意见之前,不得取消标记,更不得销售。 十二、验收完毕,做好医疗器械入库验收记录。入库验收记录必须记载:验收日期、供货单位、验收数量、品名、规格(型号)、生产厂商、批号(生产批号、 灭菌批号、有效期、注册号、质量情况、经办人等。医疗器械入库验收记录必须保 存至超过有效期或保质期满后2年。 医疗器械采购管理制度

最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政策(2017年版)

最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政策(2017年版) 2017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比例 一、门诊报销比例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职工,到医院门诊、急诊看病后,2000元以上的医疗费用才可以报销,报销的比例是50%。如果是70周岁以下的退休人员,1300元以上的费用可以报销,报销的比例是70%。如果是70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1300元以上的费用可以报销报销的比例是80%。而无论哪一类人,门诊、急诊大额医疗费支付的费用的最高限额是2万元。 举例来说,如果您是在职职工,在门诊看病的花费是2500元,那么500元的部分可以报销50%,就是250元。 二、住院报销比例 目前一个年度内首次使用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时,无论是在职人员还是退休人员,起付金额都是1300元。而第二次以及以后住院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按50%确定,就是650元。而一个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住院费用)最高支付额目前是7万元。 三、住院起付标准 三级含三级以上医院:700元一年内多次住院起付依次为500元、400元、300元。 二级含二级专科医院:600元一年内多次住院起付依次为400元、300元、200元。 一级含以下医院:500元一年内多次住院起付依次为300元、200元、100元。在起付线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甲类及普通诊疗费在职职工支付为85% 退休人员支付:90%。乙类药品支付75%高精尖支付70%。 职工医疗保险慢病和特殊疾病、重大疾病,年度内起付标准为700元。甲类及普通诊疗支付80%,乙类为75%高精尖为70%。 【温馨提示】因为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原则,目前统筹层次为地市级。不同的省市,因为经济水平的不同。给予报销的比例也不同。具体报销比例可拨打当地社保局电话12333进行免费咨询。

医疗设备维护管理规定

医疗设备维护管理规定 This model paper was revised by 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

医疗设备维护管理规定] ㈠设备科各岗位职责 1、科长岗位职责 ①全面主持设备科工作,上对院长负责、下对科室负责。 ②抓好管理、采购、维修三个条块的工作及对三个条块的工作人员布置、检查工作以及考核。 ③认真做好工作计划和工作小结。 ④对申购、报废、调拨等单据都要认真审阅、把关、认定签字。 ⑤对所有经过设备科的发票,入库单及各种报表等认定签字。 ⑥参与万元以上设备的采购论证,签合同及验收工作。 ⑦每年第一季度前提出当年大购置预算报院领导。 ㈡设备会计岗位职责 1、负责医材、设备等总帐工作,每季度负责与财务会计对帐工作,努力做到季度未帐帐相符。 2、凡价格在一万元以上的医疗设备(配件、耗材除外)属固定资产。 3、属固定资产的医疗设备必须把帐归到医院统一的帐本上,并分别归到使用科室小帐上,有调整使用科室时,必须及时调整帐本,要求帐本登记齐全(包括设备名称、型号、产地、价格、购进日期等)。 4、每月月底做好医材、设备等月报表报财务科。 5、参与购置设备的验收工作。

6、负责对新购置设备的登帐工作。 7、负责做好设备档案的收集工作。 8、负责办公室内务工作。 ㈢采购员、库管员岗位职责 1、设备一经进入医院,管理人员应对设备进行认真的验收,并填写验收报告,报告结果由参加的设备管理员,维修员、使用科室负责人签字认定。 2、索取所有设备和耗材的相关证件,并妥善规范管理。 3、做好发票的管理及交接记录。 4、按申购审批单及时进行医材、消耗品等采购,并做好验收工作。 5、协助设备的采购及提货工作。 6、尽力负责维修材料、配件的采购供应工作。 7、负责一切帐单(包括外修发票)与财务科结帐等联系工作。 8、负责各种不合格货物的退货及调换工作。 9、负责做好设备档案的收集整理工作。 10、每季度做一次医用消耗品的统计报表,并提出控制意见。 11、做好设备维修中外购配件的进、出帐实物保管工作。 12、兼做库房文书工作。 ㈣设备维修、计量管理人员岗位职责 1、设备管理的重点在巡检保养上,所以维修人员应对贵重医疗设备每周作一次的巡检,与月配合操作员作一次保养工作。

医院医疗设备与耗材购置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版

医院医疗设备与耗材购置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版 IBMT standardization office【IBMT5AB-IBMT08-IBMT2C-ZZT18】

某医院医疗设备与耗材购置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网络 ? 编辑:weilisen ? 时间:2009-12-9 医疗设备与耗材购置管理暂行办法 各部,各教研室,各科室: 为进一步规范我院医疗设备器材采购行为,引进竞争、评价、监督、激励机制,达到确保质量、控制成本、提高效益的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国人民解放军武器装备采购管理条令》和《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医院实际,特制定《XX医院医疗设备购置管理暂行办法》、《XX医院医用高耗品管理暂行办法》、《XX医院医用低耗品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严格遵照执行。 附:1、《XX医院医疗设备购置管理暂行办法》 2、《XX医院医用高耗品管理暂行办法》 3、《XX医院医用低耗品管理暂行办法》 XX医院医疗设备购置管理办法 一、采购计划 (一)科室根据学科发展需要,于每年年底填写下一年需引进或更新换代的《万元以上仪器设备申请论证表》,在规定时间报送设备科。

(二)设备科对各科室设备购置的申请进行汇总,提交医院器械管理委员会审议论证,根据论证情况及医院本年度经费预算,编制设备、器材购置计划,经医教部和院首长审批后成为正式的院年度医用设备、器材采购计划。 (三)未列入年度采购计划的项目,科室需要临时增购的医用仪器设备,单价在一万元以下的,由使用科室向设备科提出申请,设备科定期汇总后向医教部报批后执行;对于单价在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由使用科室填写《万元以上仪器设备申请论证表》并报送设备科,设备科定期汇总后提交医院器械管理委员会审议论证,根据论证情况,拟定"临时增购医用仪器设备"呈批报告,经医教部和院首长审批后增列入当年采购计划。 二、采购方式 (一)邀请招标采购 医用设备单机价格超过20万元人民币、耗材年批量集中采购总价值超过20万元人民币、通用性强、有多家具有资格资质的供货商可同时提供所需医用仪器设备与耗材,可以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采购。 (二)竞争性谈判采购 因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设备、耗材详细规格或者技术具体要求,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 (三)单一来源采购 目前市场唯一生产厂家生产的仪器设备与耗材,为了保证原有医用仪器设备或耗材的配套性、一致性,可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例》 (2013年12月15日起实施)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城镇从业人员的基本医疗,合理利用医疗资源,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医保法律法规条例全文 第二条本省城镇下列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必须按照本条例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一)企业及其从业人员; (二)机关、事业单位、中介机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 (三)部队所属用人单位及其无军籍的从业人员。 上述单位的退休人员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建立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个人医疗帐户(以下简称个人帐户)与基本医疗统筹基金(以下简称统筹基金)支付相结合的制度。 个人帐户的所有权属于个人。统筹基金的所有权属于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全体人员。 第四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双方共同负担。 第五条基本医疗保险原则上以市、县、自治县为统筹单位,实行属地化管理。 第六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本省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征收机关)征缴。 第二章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 第七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共同缴纳。其中用人单位按本单位从业人员月工资总额的5%—7%缴纳,从业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费率不低于本人月工资总额的2%。 第八条从业人员的月缴费工资额按本人实际工资总额确定,但不得低于所在市、县、自治县上年度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低于部分应当由本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改由用人单位缴纳。 第九条从业人员本人月工资总额超过所在市、县、自治县从业人员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也不作为核定个人帐户定额的基数。 第十条用人单位在取得营业执照或者获准成立后30日内,必须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依法终止缴纳义务时,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将登记情况及时通知征收机关。

医用设备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医用设备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市医疗卫生单位医用装备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第1章总则第1条为规范我市卫健系统医用装备招标采购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廉政风险防控,实现医用装备采购权与使用权相分离,严防医用装备采购活动指定品牌现象,根据《政府采购法》、《**市财政局关于将医疗装备招标管理工作纳入政府采购的通知》(许采购〔2019〕3 号)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卫健系统集中采购和自行采购范围内的医用装备采购。 本办法所称医用装备是指医疗卫生单位中用于医疗、教学、科研、预防保健等工作,具有卫生专业技术特点的仪器装备等的总称。 第3条市卫健委计划财务股负责全市卫健系统医用装备采购的计划兼顾调和;卫健委纪检组织对各单位的采购项目进行监督,并自觉接受市纪委监委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4条医疗单位集中采购和自行采购活动应遵守公然透 明、公然竞争、公正诚信的原则,不断健全采购管理制度,完善采购操作规范。 第2章采购程序第5条各医疗卫生单位根据工作需求和经济运行情况,每一年 10 月编制次年医用装备年度采购计划。采购单位在采购单项或批量金额在 5 万元(含 5 万元)以上医用装备时需填写纸质《**市医用装备购置论证审批表》(见附件 2)、《禹州市医用装备购置申请论证表》(见附件 3)并向市卫健委上报购置申请,经卫健委班子集体研究后,通过河南省政府采购网申报采购计划。采购单位网上申报计划时,必须上传《** 市医用装备购置论

证审批表》(见附件 2)等附件,并先报经市卫健委计划财务股审核点击通过后上传市财政局相干股室审核,待财政局相干股室批复通过后,按批复方式实行采购。 第6条医疗卫生单位采购甲、乙类大型医用装备应按《大型医用装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国卫计划发〔2018〕 12 号)规定,获得配置许可证后,方可按以上程序进行采购。 第7条各医疗卫生单位医用装备采购应当严格依照市财 政部门批准的计划履行,并积极推行使用国产医用装备。 第8条采购单位提供经市财政局批复的政府采购物品计 划表、市卫健委批复的医用装备购置论证审批表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入政府采购程序。 第9条年初未纳入预算、实际采购金额超过预算金额 20% 以上,特殊情况确需采购的医用装备需填写《**市医用装备购置审批表》(见附件 1)、《**市医用装备购置论证审批表》(见附件 2)、《**市医用装备购置申请论证表》(见附件 3),经医院装备采购专家小组论证和卫健委班子会议同意后方可采购。 第3章采购方式第10条单位集中采购采取公然招标、约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商量、询价、单1来源等采购方式。积极采取批量集中采购方式提高采购绩效。 第101条单位集中采购项目到达公然招标限额标准的,应当采取公然招标采购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加其他采购方式的,需按政府采购的相干规定,报请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后组织实行。采购标的 50 万元及以上的,评标专家必须使用地市级及以上专家库专家。 第102条根据采购医用装备金额大小不同,分别采取如下

职工医疗保险政策问答汇总

职工医疗保险政策问答 1、为什么要进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 一是国家和单位对职工医疗费用包揽过多,从门诊到住院,从小病到大病无所不包,职工不负担或负担很少的医疗费用,缺乏自我保障意识,财政和企业不堪重负;二是对医患缺乏有效的制约机制,医疗服务成本高,效率低,浪费严重,一些医疗单位在利益驱动下,开大处方、人情方、滥检查、乱收费,一些职工缺乏节约医疗费的意识,“小病大养”,“一人看病,全家吃药”;三是覆盖面比较窄,非公有制企业职工得不到应有的医疗保障,即使国有企业职工也基本上是以企业保险为主,职工医疗费用社会互济差,管理和服务的社会化程度低,新老企业之间,不同行业之间,职工医疗费无法统筹互济,职工医疗保障苦乐不均,阻碍了劳动力的流动和统一的劳动力市场的形成。另外,许多效益差的企业职工基本医疗待遇得不到保障,引发大量社会矛盾。因此,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势在必行。 2、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基本思路是什么? 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和配套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的要求,根据现阶段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这次改革的基本思路,是“低水平、广覆盖、双方负担、统账结合”。 3、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与现行的公费医疗、劳保医疗有什么区别? 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对现行公费医疗、劳保医疗制度的创新和机制转换,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改变过去国家为

保障职工的医疗需求承担无限责任的作法,实现福利保障到社会保障的转变;二是变过去国家和企业包揽职工医疗费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费,增加了个人自我保障的责任,实现权力与义务的统一;三是变过去各个单位分散管理为社会化管理,均衡了医疗保险基金的负担,实现医疗保险基金的统筹使用、互助共济;四是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建立医、患、保三方面制约机制。 4、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是什么? 我市《暂行规定》确定的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是:用人单位以国家规定的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职工以本人全年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职工工资收入高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以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为缴费基数,超过部分不计缴;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 5、企业和个人如何缴费? 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本年度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提取8%,其中6%由用人单位按月向医保经办机构缴纳,用于建立统筹基金,2%划入职工个人帐户;在职职工个人按本年度工资总额的2%由用人单位代扣并全部计入其帐户。 6、为什么退休退职人员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规定退休退职人员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一是社会医疗保险的性质决定的,退休退职人员一般患病较多,是需要社会照顾的弱势人群。二是为了均衡企业负担,为企业提供公平竞争的条件,参与市场竞争。三是考虑到退休退职人员在以前的工作期间,已经为社会作出

我国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

我国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 一.现状 1.扩大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覆盖面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覆盖范围为: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职工,包括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职工。城镇个体经济业主及其从业人员也可参加基本医疗,较过去而言范围有所扩大。 2.建立了新的筹资机制,医疗费用由国家、人单位和职工三方共同负担 医疗保险基金由社会保险机构根据“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医疗费用由国家,用人单位和职工三方共同负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费用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医疗保险基金实行专项储存,按民储蓄利率计息当年结余的医疗保险基金结转下年继续使用。减轻了人民医疗负担的同时又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灵活性。 3.建立个人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管理模式 这些由职工和单位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将通过个人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 式进行管理和支付。职工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存入银行,用于职工本人。用人单位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用于建立统筹基金,一部分划入个人账户,具体比例各地方个人账户的支付范围和职工功龄等因素决定。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要划定各自的支付范围,分别核算,不能相互挤占。通过对医疗保险基金规范地管理,提高了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效率。 总之,我国基本保险制度建立以来,医保范围有所扩大,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得到有效抑制,浪费现象有所减少,医疗服务体系逐步健全完善。 二.存在的问题 1.覆盖广度不够 仍有部分企业及个体经济组织的职工没有参保,一些企业尤其是私营企业以经济效益不好为理由,不为其职工办理医疗保险。此外,农村劳动力进城务工的人员没有纳入城镇职工医保范围。 2.医保法律体系还不够健全 至今为止,从中央到地方,还没有一部统一的医疗保险法律,现有的关于医疗保险法律规定大都属于行政法规,法层次较低,很难发挥法律的强制性和权威性。 3. 医疗保险水平不高,个人负担重 在基本医疗保险只能覆盖家庭部分成员时,其所规定的起付标准偏高,而最高支付限额又偏低,无形中加大了个人和家庭自费医疗的比重。 四.解决的措施建议 1.扩大医疗保险覆盖范围 a.根据经济发展状况确定合理的医保范围,逐步扩大医保覆盖范围。 b.加强医疗保险的公平性,对于个体经济组织职工,农民工参保权利问题要给予明确的 法律规定。C.我们要加大思想宣传的力度,实现由强制参保到自觉参保的良好转变。 2.建立健全医疗保险法律体系 a.制定出具有高度统一性,代表性的法律规范,使各地的医保制度发展有法可依,有

邯郸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总体规划的通知》(冀政[1999]12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即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根据财政、企业和个人的承受能力,建立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 第三条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原则是:基本医疗保险水平与我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与财政、用人单位和职工的承受能力相适应;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缴纳,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 第四条本方案适用于本市辖区内的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 乡镇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经济业主及其从业人员暂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第五条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县(市)区两级统筹,县(市)区实施办法由县(市)区制定,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所在统筹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 第二章医疗保险管理和经办机构职责 第六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本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工作,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政策规定; (二)拟定本市医疗保险的有关政策规定; (三)会同卫生、医药等部门制定定点医疗机构和药店的资格审定,并对合格的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发给证书; (四)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市医疗保险的有关配套政策、《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基本医疗保险服务项目目录》、《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的管理办法》等; (五)加强对医疗保险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 (六)受理有关医疗保险的争议; (七)对模范遵守或违反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惩; (八)其他应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工作。 第七条成立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隶属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具体经办全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业务,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支付; (二)负责编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决算; (三)负责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按规定与定点医疗机构、药店签订医疗保险服务合同,并对其有关业务工作给予指导和管理; (四)办理参保单位和职工参保的有关手续。 (五)受理参保单位、职工有关医疗保险业务的查询; (六)提出改进和完善医疗保险工作的建议和意见; (七)做好相应的配套服务工作; (八)接受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财政、审计等部门和参保者的监督。 第三章医疗保险基金的征缴 第八条城镇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用人单位按本单位参保人员上年度职工工资、收入总额的6.5%缴纳,职工按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的2%缴纳。 退休人员个人不缴纳医疗保险费。 医疗保险费的缴纳标准,由本市人民政府根据省政府规定及市经济发展、工资增长等因素适当调整,任何部门和单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 7 号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014年6月27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局长张勇 2 014年7月30日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规范医疗器械生产行为,保证医疗器械安全、有效,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医疗器械生产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并监督实施。 第五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及时公布医疗器械生产许可和备案相关信息。申请人可以查询审批进度和审批结果;公众可以查阅审批结果。 第六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对生产的医疗器械质量负责。委托生产的,委托方对所委托生产的医疗器械质量负责。 第二章生产许可与备案管理 第七条从事医疗器械生产,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与生产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生产场地、环境条件、生产设备以及专业技术人员; (二)有对生产的医疗器械进行质量检验的机构或者专职检验人员以及检验设备; (三)有保证医疗器械质量的管理制度; (四)有与生产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售后服务能力; (五)符合产品研制、生产工艺文件规定的要求。 第八条开办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生产许可,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二)申请企业持有的所生产医疗器械的注册证及产品技术要求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四)生产、质量和技术负责人的身份、学历、职称证明复印件; (五)生产管理、质量检验岗位从业人员学历、职称一览表; (六)生产场地的证明文件,有特殊生产环境要求的还应当提交设施、环境的证明文件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管理规定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管理规定 一、参保人因病凭医保卡(或遗失证明、身份证及复印件)可在我院门、急诊就医,并凭我院医师开具的处方到药房配药。 二、医疗保险卡丢失期间,门、急诊暂停使用个人医疗帐户,以现金方式结算;住院及门诊重症、慢性病登记等手续可凭其医保卡挂失证明、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办理。并告知患者到医保中心及时补办。 三、医保病人诊治中需掌握的几项原则 (一)、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和因病施治原则; (二)、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不断提高医疗质量,热心为医疗保险患者服务。不行无指征的检查和治疗、重复检查和治疗,不无指征用药、重复用药,不诱导参保人使用高档或贵重药品。 (三)、进行门诊检查应本着梯次原则,病情需要做大型检查,应告知患者,并征得患者同意。如就诊时有院外近期相关检查结果,可以参照,不需重复检查,但必须在病历中注明。 四、医保病历保存要求 就诊记录清晰、准确、完整,建立门诊、收费明细记录。医保门诊专用处方保存2年,肿瘤患者的放疗、化疗病历、肾透析肾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的门诊病历保存3年,以供核查。 四、对门急诊、住院药品处方的要求 要严格执行医保用药目录,应优先选择疗效好、价格较低的品种。原则上不得开《药品目录》之外的药品,确因病情需要使用目录之外药品,应告知患者并征得患者同意后方可开出。即优先使用同类“甲”类药品,其次选用“乙”类,经病人同意使用自费项目时,在门诊处方上注明“患者同意使用”字样,并签字认可。 处方必须填写规范,不得缺项。经治医生应严格控制收容医保患者的用药情况、注意控制药品费用比例。 五、职工、退休人员在门诊治疗部分重症、慢性病主要病种 武汉市医保中心为方便职工、退休人员就医,减轻其医疗负担特规定了以下病种,在门诊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对职工按80%的比例支付、对退休人员按85%的比例支付: ⑴、慢性肾功能衰竭需做肾透析治疗; ⑵、恶性肿瘤放化疗; ⑶、高血压Ⅲ期(有心、脑、肾并发症之一的); ⑷、糖尿病(合并感染或有心、肾、眼、神经并发症之一的);

医疗设备采购管理办法

医疗设备采购管理办法(暂行) 为了更好地规范医院医疗设备采购程序,加强设备采购工作中的监管力度,有效地防止设备采购过程中的不正之风,增加透明度,最大限度地维护医院利益,不断完善设备采购工作中的规范性、合法性,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全院仪器设备以计划采购为主,由使用科室负责人提出申请报告,如果单价超过五万元以上的设备同时须填写《医疗设备购置论证表》,统一交采供部汇总,医院医疗设备管理委员会讨论后由采供部组织实施,对超过万元以上的大型设备维修费以及配件费等,经过器械采购组统一研究或请分管院长审批后方可实施。 三、采购原则与方法: 1、大型医疗设备(人民币五万元以上),科室必须填报三种以上同性能的产品型号,有利于医院讨论择优选取,一般禁止科室指定品牌。 2、大型医疗设备的采购必须由院领导、物资采购中心、使用科室及有关部门共同组成招标小组,一般选择三家以上供货商参加投标,根据不同情况,采用暗标、明标、议标等方式进行。招标后由物资采购中心负责实施。列入政府招标的项目,按政府规定执行。 3、单价五万元以下五千元以上的设备在事先向院领导汇报后由物资采购中心负责采购。如是批量设备则参照第二条第二款执行。 4、严禁任何科室和个人以各种形式从各种途径购入设备。 四、医院自行招标实施办法: 1、医院自行招标由院采购小组组织实施,采供部根据招标项目公

开向有关供货商发出投标邀请(三家以上),包括招标的名称、采购期、单位、招标日期、标书提交的时间和地点、开标时间等。 2、开标前,医院组成评标委员会,该委员会由器械采购小组全体成员、相关科室主任、审计、财务、设备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五、招标的原则: 招标采购要充分体现公开、公正、合格的原则,公正评标,并写出评标报告。评标要遵循以质量为重,同等质量比价格,同等价格比服务,评标结果应及时通知中标单位。对招标文件、开标记录、投标文件正本、评标报告等应存档备查。 六、对于大型贵重仪器不论是政府集中招标项目,还是医院自筹资金采购项目,都要严格审查投标公司的资质、所投设备的技术性能、主要参数,进行充分地市场调研,实地考察,提交可行性方案论证,最终决定是否购置。 七、凡购置的医疗设备,设备科必须严格把好验收关,参与安装调试的全过程,双方认可(使用科室、设备科)才能验收,杜绝伪劣产品进入医院。 八、在医疗设备采购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医疗器械的法律、法规和医院的相关规章制度,任何部门、科室、个人不得擅自采购,一旦发现违规后,将受到院规、院纪的相应处罚。 九、付款方式: 设备采购款项支付必须由各评标科室填写会填单,确认无误后,由物资采购中心填写汇款通知单,经院领导审批后,由财务科付款,大型

医院政府采购管理制度

医院政府采购管理制度 撰写人:___________ 部门:___________

医院政府采购管理制度 篇一:医院招标采购规定 xxxx医院 医疗设备招标采购管理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法》,卫生部关于《医疗卫生机构医学装备管理办法》(卫规财发〔xx〕24号),xx市相关医疗设备招标采购文件,医院医疗设备的招标采购应委托xx市招投标中心进行,招标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杜绝暗箱操作,确保程序公正、环节透明;遵循竞争、择优、价廉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质量优先、价格合理,满足医疗卫生机构对仪器设备、医疗器械的功能与质量需求。 一、招标范围:本规定适用医院内部的所有单台申报价值十万元以上医疗设备和器械的招标采购活动,医院专业设备指设备科负责采购的用于临床、科研等的仪器设备。 二、招标步骤:医疗设备的招标投标采购分为十个步骤: (一)医院临床使用科室向设备科提出申请,申请资料包括采购设备的可行性论证报告和申请报告。 (二)医院医疗设备管理委员会在季度会议上审核商讨,通过要采购的设备。 (三)设备科工作人员填写医疗机构配置大型医用设备申请书,报xx市卫生局审批。 第 2 页共 2 页

(四)xx市卫生局组织xx市医疗专家进行论证,审核医疗设备的技术参数。50万元以上的大型医疗设备,xx市卫生局还将邀请xx市的医疗专家前来论证。 (五)通过专家论证后,如果设备是进口设备,设备科填写《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请表》和《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专家论证意见》,交xx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处进行审批和公示。 (六)xx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处公示无异议后,设备科递交申请报告给xx市政府采购办,进行审批。 (七)xx市政府采购办审批后,委托xx市招投标中心,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招标。 (八)医院和中标单位签订购买合同。 (九)医院建立医疗设备验收制度。医疗设备到货、安装、调试使用后,医院对设备进行验收,并填写验收报告, (十)验收完毕后,采购单位根据合同条款,按本单位有关审批程序办理付款手续。 三、以下情况不列入本规定招标采购: (一)专业设备特定的附件、易耗品 (二)专业设备的维修配件 (三)独家生产的设备 第 2 页共 2 页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