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美法中的_合同落空_原则
论合同中情势变更原则

论合同中情势变更原则【摘要】情势变更原则作为合同法中一项重要原则,不管在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国家都作出了相应的规定,而且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过去在国内的适用非常有争议,立法上很难确立,主要原因是怕一旦法律确认情事变更会造成随便滥用,就会冲击合同的契约制度。
介于情势变更在实践中难于界定,本文着重探讨如何界定它和它在实践中如何应用。
【关键词】情势变更;适用;不可抗力一、情势变更在国内外发展和规定(一)情势变更在英美法系的发展英美法系最早没有情势变更的叫法,但是与之相类似的一个称呼是“合同落空”。
合同落空就是指在合同双方订约后,发生了不可归责于任何一方当事人的,不可以预料的重大客观情况的变化,导致一方没有办法继续履行合同,或继续履行合同可能使得一方的利益受到损失,结果造成利益的不平衡,再则即使合同履行下去也不能完成原来的合同目的。
(二)情势变更在大陆法系的发展大陆法系虽然承认情势变更原则,但是在民法中对于情势变更的效力并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或即使有规定,对其使用也很严格。
德国民法典没有明确提出情势变更问题,在处理情势变更问题时,法院参考德国民法典第275条关于履行不可能的规定。
根据该条规定:“在债务关系发生后,非因债务人的过失致使履行不可能者,债务人免除履行的义务。
”法国法院对情势变更的适用要求非常严格,一般不会轻易适用。
(三)我国情势变更原则的发展最早我国并没有确立情势变更原则,但是在实践中也没有排斥情势变更的适用,1949年以后我国在处理银行被接管和货币贬值等一些特殊问题上曾经适用过该原则。
1995年在合同法起草过程中曾经对情势变更原则的处理产生了巨大的争议,一部分人认为如果情势变更纳入合同法会冲击契约严守制度,导致情势变更的滥用,破坏整个社会的秩序。
所以没有在合同法对情势变更做出明确的规定,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受到美国的金融危机的冲击,导致整个社会不可预见性德增加,我国大量合同出现违约纠纷,使得情势变更原则不得不纳入法律范畴,所以我国2009年出台了“合同法解释(二)”该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情势变更条款,情势变更条款正式纳入法律的范畴。
浅议合同落空

摘要:合同落空,是指非由于当事人自身的原因,而是由于意外情况而使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受到挫折,使合同无法履行或没有必要履行,未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免除责任。
目前我国法律之规定了不可抗力等制度,并未规定合同落空原则,基于此我将在这里简述合同落空的基本内容,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一些我国借鉴英美法系"合同落空"原则的见解。
关键词:合同落空中国建议一英美法系的合同落空原则(一)合同落空的概述合同落空是英美法系中的一个原则,在大陆法系中与之相对应的是情势变更原则。
合同落空,是指非由于当事人自身的原因,而是由于意外情况而使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受到挫折,使合同无法履行或没有必要履行,未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免除责任。
(二)合同落空的适用情形1 标的物灭失和特定履行人无力履行。
有人将因标的物灭失和特定履行人无力履行导致合同履行在客观上不可能称为物理上不可能。
合同标的物灭失可适用合同落空原则是指,在合同签订后,合同标的物或者合同规定的特定物灭失,而标的物的灭失对于履行合同义务而言义是基本的,且当事人均无过失。
而特定履行人无力履行可适用合同落空原则是指,如果一份合同规定由某个特定的人履行合同义务,并且没有其他人可以令人满意地代替他,而他又没有能力从事合同规定的工作。
这类情况主要是指,在个人服务合同中,当事人死亡、生病或者服役、服刑等,不能履行合同。
2 合同目的落空和情况发生根本性变化。
合同目的落空,是指如果双方当事人以某个特定事件的发生为基础而签订的合同,而合同中规定的事件又没有出现或者被取消,也可能导致合同落空,从而免除当事人的责任。
与合同目的落空很类似的一个问题是情况发生根本性的变化,即如果在订立合同之后,情况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致使合同失去了基础,则该合同可作为落空处理。
3 政府干预和履行合同不合法。
对于政府的干预是否构成合同落空,英国法院的基本原则是如果政府的干预从根本上改变了合同,那就因此构成合同落空。
解读情势变更原则

解读情势变更原则摘要:美国次债危机引发的金融危机逐渐波及全球的背景下,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亦确立了情势变更原则,但其适用还很不成熟。
在这一背景下追溯情势变更原则的理论基础,并分析其与相关制度的关系,明确其调整范围,探寻其具体适用的要则和法律效果,通过对比较法的研究对我国立法提出改进建议。
关键词:情势变更合同落空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情势变更原则最初萌芽于12、13世纪的”注释法学派”著作《优帝法学阶梯注释》。
其发展几经坎坷,”一战”后,经济秩序因战争而遭到破坏,大量经济纠纷的出现导致情势变更原则的重见天日。
①当下美国次债危机引发的金融危机并未完全消退,对这一原则的研究仍是焦点。
我国2009年通过司法解释确立了这一原则,但相关规定过于原则性缺乏操作性。
一、情势变更原则的界定(一)概念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在合同依法成立后履行完毕前,非因当事人原因发生情势异变致使合同基础丧失或目的落空,若合同继续履行将显失公平或目的不达,于此情形下允许受有不利益的一方当事人可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变更或解除合同,是合同的法定变更或解除的情形。
(二)与相关制度的关系1.与不可抗力的关系。
首先,外延不同。
不可抗力的范围包括自然灾害、社会异常事件、政府行为等;情势变更则多为经济上的事件如国家经济政策的重大调整、经济危机等。
其次,法律效果不同。
不可抗力属于法定违约免责事由;情势变更是使当事人享有请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请求权。
②最后,二者虽有以上不同但在某些情况下亦存在交叉,不可抗力是发生情势变更的因素之一,但情势变更并不导致不可抗力的出现。
根据《合同法》第94条可以看出因不可抗力导致的情势变更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可发生合同解除,并不排斥风险负担,亦不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③若未达到不能履行的程度或出现了合同目的落空的结果才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6条排除不可抗力可能引发情势变更的情形,将二者划清界限是不恰当的。
(五)情势变更原则

金融机构贷款合同中常见失误、风险与法律救济(五)——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金融机构签订贷款合同后,通常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必须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正确地履行各自的义务,否则就会构成违约,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但是,在去年金融危机的袭击下,大量企业出现现金流紧张,资金链断裂,产品市场前景黯淡,销售低迷,资金回笼缓慢等现象,借款企业的清偿能力受到严重影响。
如果在此情况下,银行仍然发放贷款给企业,其将可能承担巨大的贷款风险;如果不发放贷款,银行将可能会面临借款企业的起诉。
突如其来的金融风暴,给银行信贷业务带来了前所未有的风险和考验,使其处于进退两难的境地。
如何同时降低贷款风险和诉讼风险?笔者从法治视野进行解读,找到防范和化解风险的办法——运用情势变更原则。
一、概念及法律规定“情势变更”一词源于拉丁文rebus sic sicutibus,德文称为Ruckrit Veranderte Umstands,英文写作 Changed Circumstances,其原意为“情势如此发生”。
所谓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不可预见之情势变更,致使合同之基础丧失或动摇,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则显失公平,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原则。
①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法律制度中都对情势变更作出规定。
①崔建远主编:《合同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3月第3版,第92页。
大陆法系国家的情势变更原则是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引申出来的,作为遵守约定原则的一个例外,用以维持法律之衡平,消除合同因情势变更所产生的不公平的后果。
如法国的“不可抗力说”②和“不可预见说”,德国的“交易基础废止”以及瑞士的“无过失履行不能”等理论。
德国法律界普遍认为,情势变更原则的根本是基于诚信原则的实质公平问题,因此任何可能导致不公平的事件如政治变革、法律修订、政府对合同的禁止等都可纳入情势变更的范围。
英美法上与情势变更类似的表述是“合同落空”,其中英国法上关于“合同落空”有两个经典的判例:一是1903年的克雷尔诉享利案(Krell v.henry),又称加冕典礼案。
英美法系合同落空的案例

英美法系合同落空的案例那我给你讲个关于英美法系合同落空的超有趣案例吧。
案例:租用场地看阅兵。
有这么个事儿啊,在英国,有个人叫汤姆,他特别喜欢看皇家阅兵。
然后呢,有个场地老板叫杰克。
汤姆就和杰克签了个合同,租下了杰克在阅兵路线旁边的一个小阳台,这个阳台位置超棒,能把阅兵式看得清清楚楚的,合同里约定了租金,租用的时间就是阅兵那天。
汤姆可高兴了,就等着那天的到来。
可是啊,天有不测风云,阅兵前几天突然发生了一场大火,这个大火把那附近的一大片建筑都给毁了,杰克的场地也在其中,那个阳台根本就不存在了。
这时候呢,按照英美法系的合同落空原则,这个合同就没法履行了。
汤姆虽然很沮丧看不到阅兵了,但是他也不能硬让杰克履行合同啊,因为场地都没了,这不是杰克故意不给他用的。
杰克也很无奈,他总不能变出个阳台来。
再讲个美国的案例,更逗。
案例:运送特殊蛋糕的合同落空。
有一家蛋糕店叫“甜蜜屋”,接了个大订单。
一个大客户叫露西,她要订一个超级超级大的蛋糕,这个蛋糕的造型是一只巨大的独角兽,而且上面的装饰都是从国外进口的很稀有的材料。
露西要在她女儿的生日派对上用这个蛋糕,这个派对是在一个豪华的海边别墅举办。
“甜蜜屋”和一个运输公司签了合同,让运输公司在派对当天把蛋糕准时送到别墅。
运输公司拍着胸脯保证没问题。
结果呢,派对前一天,突然来了一场超级大的暴风雨,把通往那个海边别墅的唯一一条路给冲毁了,桥也断了。
运输公司的车根本就过不去。
这时候运输公司就说,这合同落空啦,不是我们不想送,是客观情况不允许啊。
“甜蜜屋”虽然很着急,但是也没办法,毕竟这种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确实没法正常履行了。
从这两个案例就能看出来,在英美法系里,合同落空就是当出现一些不可预见、不可控制的情况,让合同没办法按照原来的约定执行的时候,合同双方就不能再要求对方按照原来的合同履行义务啦,就像是命运给合同开了个大玩笑一样。
国际商务专业知识-合同法_真题(含答案与解析)-交互

国际商务专业知识-合同法(总分273, 做题时间90分钟)一、名词解释题1.合同SSS_TEXT_QUSTI分值: 3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要约SSS_TEXT_QUSTI分值: 3要约:是一项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内容十分确定,并表明要约人在得到承诺时受其约束的意旨,即构成要约。
3.要约的撤回SSS_TEXT_QUSTI分值: 3要约的撤回:是在要约已被发出但尚未到达受要约人的这段时间里,要约人通知对方取消此项要约,使其不发生效力。
4.要约的撤销SSS_TEXT_QUSTI分值: 3要约的撤销:是在要约已到达受要约人之后,要约人通知对方取消该项要约,从而使要约的效力归于消灭。
5.要约的消灭SSS_TEXT_QUSTI分值: 3要约的消灭:又称为要约的终止。
是指要约失去效力,要约人不再受该要约的约束。
6.承诺SSS_TEXT_QUSTI分值: 3承诺:是指受要约人按照要约所指定的方式,对要约的内容表示同意的一种意思表示。
7.投邮生效原则SSS_TEXT_QUSTI分值: 3投邮生效原则:根据英美法,一项承诺于发出时生效。
此项规则有利于受要约人,尽管承诺在发出后未被要约人收到,它也被视为有效。
8.到达生效原则SSS_TEXT_QUSTI分值: 3到达生效原则:德国法采取“到达生效”原则,即承诺在到达要约人时才生效,合同在此时成立。
9.逾期承诺SSS_TEXT_QUSTI分值: 3逾期承诺:又称为“迟到的承诺”。
是指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的时间已经超过了要约所规定的有效期,或者在要约未规定有效期时,已经超过了合理的时间。
10.对价SSS_TEXT_QUSTI分值: 3对价:是英美法的一个独特概念。
是指合同一方得到的某种权利、利益、利润或好处,或是他方当事人克服自己不行使某项权利或遭受某项损失或承担某项义务。
11.约因SSS_TEXT_QUSTI分值: 3约因:是法国法合同有效成立的要素之一。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的“艰难情形”规则及它对我国合同法的借鉴意义8页word文档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的“艰难情形”规则及它对我国合同法的借鉴意义“艰难情形”规则是《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以下简称《通则》)中的一项重要原则,是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关系中的具体运用。
在国际商事交易中,“艰难情形”主要解决因经济环境异常变动所造成的合同履行困难以排除因情势变更导致的显失公平结果,平衡、协调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维护社会公平上和经济流转秩序。
在英美法系中“艰难情形”规则多被称为“合同受挫”或“合同落空”;在大陆法系国家则通常被为“情势变更”原则。
我国《合同法》中对此没有相应的规定,与此相似的仅有关于“不可抗力”的规定。
一、“艰难情形”规则“艰难情形”原则最初是因为德国通货膨胀严重致使按照原来的条件履行合同对合同一方极为不公而由德国法院提出,法院根据民法典的诚实信用原则对艰难情形提供救济。
《通则》对“艰难情形”原则做了详细的规定。
(一)构成要件《通则》6.2.2中对“艰难情形”下了定义:艰难情形是指由于一方当事人履约成本增加、或由于一方当事人所获履约的价值减少, 而发生了根本改变合同双方均衡的事件,并且(a) 该事件的发生或处于不利地位的当事人知道事件的发生是在合同订立之后;(b) 处于不利地位的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能合理地预见事件的发生;(c) 事件不能为处于不利地位的当事人所控制:而且(d) 事件的风险不由处于不利地位的当事人承担。
所谓“根本改变”主要表现为两种形式:一是一方当事人的履约成本大幅度增加;二是一方当事人从对方履约中获得的价值大幅度减少。
根据合同约束性的一般规则,只要有可能,合同就应当得到履行,除非遇到了使双方均衡发生“根本改变”且同时满足以下四个条件的情形才能援引“艰难情形”原则。
第一,事件的发生或者当事人知道这些事件是在合同订立之后。
如果该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就知道了这些事件,那么就应当将这些事件纳入考虑,之后主水能再援引艰难情形。
第二,处于不利地位的当事人不能合理预见这些事件。
英美法系合同落空的案例

英美法系合同落空的案例那我给你讲个关于英美法系合同落空的超有趣案例吧。
一、“加冕典礼租赁案”1. 故事背景。
想象一下啊,那时候英国有个超级盛大的活动,就是国王的加冕典礼。
有个家伙,咱们就叫他老张吧,他可聪明(或者说他自认为聪明)。
老张想着,加冕典礼的时候肯定会有超多的人涌上街头,大家都想凑个热闹,看国王威风凛凛的样子。
于是老张就找到老李,说:“老李啊,我要租你的房子,就加冕典礼那几天。
我打算在你房子临街的窗户那设个观景台,然后向那些想看加冕典礼游行队伍的人收费。
”老李一听,觉得这主意不错啊,能赚一笔,就和老张签了租赁合同。
2. 意外发生。
可谁能想到呢,天有不测风云啊。
国王突然生病了,加冕典礼取消了。
这一下,老张就傻眼了。
原本他想着靠着这个观景台大赚一笔的,现在没有人会来看根本不存在的加冕典礼游行了。
3. 法院判决。
老张就跟老李说:“这合同没法履行了,得解除啊,我可不能按照原来的约定给你租金。
”老李肯定不愿意啊,他觉得这是老张自己的事儿,合同签了就得执行。
然后他们就闹到法院去了。
法院最后判定合同落空了。
法院是这么想的:整个合同的基础就是加冕典礼的举行,这是双方签订合同的一个根本性的假设前提。
现在这个前提不存在了,就像盖房子的地基没了一样,合同的履行变得完全和双方当初预想的不一样了。
所以老张不需要按照原来的约定支付租金了,合同解除。
这个案例就很好地体现了英美法系中的合同落空原则,就是当合同订立的基础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使得合同的履行变得与双方订立合同时所预期的完全不同,那么这个合同就可以被视为落空,双方就不需要再按照原来的合同条款履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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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法学信息 政治与法律1998年第3期英美法中的 合同落空原则姜作利英美法中的合同落空原则与大陆法中的情势变迁原则相类似。
英国法认为:合同落空是指在合同成立之后,非由于当事人自身的过失,而是由于事后发生的意外情况而使当事人在订约时所谋求的商业目标受到挫折。
在这种情况下,对于未履行的合同义务,当事人得予免除责任。
美国!合同法重述∀第288条对合同落空的定义是: 凡以任何一方应取得某种预订的目标或效力的假设的可能性作为双方订立合同的基础时,如这种目标或效力已经落空或肯定会落空,则对于这种落空没有过失或受落空损害的一方,得解除其履行合同的责任。
除非发现当事人另有相反的意思。
#1∃美国!统一商法典∀第2-615条规定:未能按时交货或不交货的卖方在下列情况下,不负违约责任:(1)如果由于发生了某种意外事件使合同变得实在难以履行,而这种意外事件按照当事人订立合同时的 基本假定(basic assum p tion)是不会发生的;(2)由于卖方恪守外国政府或本国政府的规章而使得合同实在难以履行。
#2∃不难看出,英美法对合同落空的规定有些晦涩难懂,在理解与判案中不易掌握,我们只能从英美著名判案中寻找原则性的东西。
英国著名法官Harman L.J在1960年的一个判例中指出: (合同)落空是一个信条%极少取得成功% 简言之#3∃,合同落空是 合同神圣不可侵犯原则的一个例外情况,而不是一项规则,它的适用是受到相当严格的限制的。
一、不能作为合同落空处理的情况1.一方当事人作出绝对性保证英国法判例表明:一个明显无法履行的合同因为缺乏真正的对价,可以作为合同落空来处理,如 建造空中楼阁合同。
但是,如果当事人一方作出绝对性保证,即使合同难以履行甚至不可能履行,作出绝对性保证的一方当事人也要承担责任。
英国的一个案例可以说明这个问题:一英国商人签约出售给一法国商人70吨芬兰木材,合同规定于1914年7月至9月交货。
后因战事爆发,英商无法买到芬兰木材按时交货。
法院判决英商承担责任,理由是:英商在订立合同时已经作出绝对性保证。
2.情况变化尚未构成根本性变化如果合同订立后,情况发生了变化,但尚未构成根本性变化,合同不可作为落空论处。
请看一个案例:某租船人于1967年4月租船从墨西哥向印度运送一批货物,租船合同规定:船长须在船到达苏伊士运河以前和通过运河以后96小时内报告到达运河时间。
当船于6月13日驶近运河时,接到了苏伊士运河由于埃及与以色列爆发了6天战争而关闭的通知,船只得绕道好望角。
结果,多航行了8,000多海里。
船长主张合同落空,并要求租船人依据支付合理费用原则(quantum meruit)支付增加的运费。
法院以为:绕道好望角只是增加了运费,并不能使合同落空。
3.罢工与爆发战事罢工与爆发战事经常被合同当事人当作合同落空或不可能履行的理由,并因此要求解除合同。
但英美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并不一律按当事人的请求准许解除合同,一般要遵循下列原则判决。
其一,须视合同当事人的国家是否卷入罢工或战事。
如果一方当事人或两方当事人的国家卷入罢工或战事,合同可以按照合同落空原则得以解除。
其二,如果罢工或战事发生在当事人以外的国家之间,须视罢工或战事持续的时间的长短和对合同履行影响的程度而定。
如果罢工或战事很快就结束,对合同履行无影响或影响不大,不能适用合同落空原则。
如果一段合理的时间过后,罢工或战事明显要持续一段时间,并且如果要求合同当事人继续履行合同,能使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的性质发生重大变化以致于合同的履行与双方当事人签约时所期望的产生差别和不公平,合同可以依据落空原则予以解除。
在这方面有一个例证:某货轮受租于1980年9月21日在伊朗与伊拉克之间的河上运货时,由于两伊之间发生战争而无法继续航行。
船长以为战事将很快结束,结果一直到1981年3月2日,该船仍然无法离开战事区。
法院判决该租船合同因落空而解除。
二、可以作为合同落空处理的情况1.违法一个合同在签订时违法,应作为合同落空而解除。
如果一个合同在缔结时合法,但由于政府颁布新的法律、法令或行政命令或对现行法规实行修改或法律授权的个人行为,而使该合同非法,应予以解除。
以英国利物浦市1915年的一个案例为例:被告将仓库中的一批特定小麦出售给原告,后因交货前该批小麦被政府征用,被告无法交货。
法院判决该合同落空予以解除。
另一方面,如果这种强制性力量在合同签订时已经存在,对此知悉的当事人不得依据合同落空原则解除合同,因为该合同当事人完全可以采取适当预防措施。
如果一个合同需要在国外履行,因合同履行地国家法律变化而使合同违法,该合同可以予以解除。
以英国伦敦1974年的一个案子为例,被告出售给原告一批波兰甜菜糖。
由于波兰突降大雨,甜菜欠收,波兰外贸部颁布了禁止出口甜菜糖的法令,被告无法交货。
法院认为此合同应按落空原则解除。
必须指出,如果法律的改变并没有从根本上触动合同的目的,而仅仅是要求一个合同暂时停止履行,或仅仅使合同的履行更加困难或推迟,而并非使其非法,该合同就不能解除。
例如,在英国参加了第一次世界大战后,两公司签订了出售10车木材的合同。
卖方交了6车木材后,英国政府宣布实行木材禁运,但获得许可证的除外。
该公司的其他买方都获得了许可证,唯有这个合同的买方没有获得许可证,从而无法交货。
法院认为政府禁运仅推迟了该合同的履行,而且允许申领许可证。
因此,该合同并未失效。
2.合同履行的特定物灭失或无法使用如果履行合同最必需的特定物灭失,而且并非出于任何一方的过失,合同就自然落空。
如,1862年一英国人将一音乐厅租给另一人举办音乐会,第二天就被大火烧毁,该合同自然落空。
如果合同的特定物仅仅是部分灭失,只要灭失严重,足以使合同无法履行,该合同也可按落空处理。
英国1901年有这样的一个案例,A出售给N一批棉花籽,用特定船装运。
装运期之前该船搁浅受损,无法按期装运。
法院判决合同落空。
必须强调,所灭失或部分灭失的必须是合同履行的特定物,否则,不能按合同落空处理。
例如,卖方只表明出售一定数量的花生,而没在合同中对标的物作特别规定,卖方地区的花生因灾害欠收,应到市场购买花生交货,即使赔钱,也要履行合同义务。
3.情况发生了根本性变化以上分析表明,只有在情况发生的变化十分严重,以致于当事人双方的权益与签约时相比发生了根本性变化时,合同才可按落空处理。
但是,要确定情况发生到何种程度才能构成合同落空,往往要比确定特定物的灭失或违法困难得多,因为在情况发生根本变化时,合同并不是完全不能履行,而是还有履行的可能。
一般来说,如果发生的情况符合下列三项要求,合同可按落空处理。
(1)发生的情况在双方当事人的预料之外。
英国1942年有这样的一个案例,某货船受租去某港口装货,该船到达装货港前,一个锅炉发生爆炸,无法按时装运。
法院判决合同落空。
(2)情况发生以后,如果继续履行合同,该合同就会与原合同产生根本性不同。
这是一条决定性的要求。
假设一位局外人在履行合同前告诉合同当事人将发生某事,当事人回答说: 如果那种事真的发生,当然要解除合同。
只有在这种情况下,这项要求才算满足了。
Radcliffe法官在1956年的一个案例中给合同落空下了一个著名的定义: %当法律确认由于情况较之于原合同发生了根本性不同而使原合同义务无法履行,而且并非出于任何一方过错时,合同属于落空%。
例如,在英国1918年的一个案例中,D签约用6年的时间为M建一座水库,两年后当地政府要求D停止履行合同。
法院认为政府的行动使情况较之于原合同发生了根本性不同,合同落空。
(3)当事人任何一方对所发生的情况无过失。
如果合同一方对所发生的情况有过失,就不能请求按合同落空原则解除自己所承担的合同义务。
例如,在加拿大1935年的一个案例中,N租O的一艘拖网渔船,按规定N应申领许可证。
由于N已经有了3个许可证,无法申请到另外的许可证。
法院判决N无法获得许可证并不能使合同落空,因为N已有了3个许可证,这完全是N的过错。
应该指出,使合同落空的情况发生时,合同自动落空,任何一方当事人无义务发出通知或采取其它行动声明合同落空。
4.合同一方无履约能力在提供个人服务的合同中,提供服务的一方无履约能力,合同可作为落空解除。
英国1968年有这样一个案例:C是年16岁,被某乐队雇用为鼓手,期限为5年。
他的工作特点是每周工作7个晚上。
后C不幸生病。
医生认为C只适合每周工作4个晚上。
法院认为C无完全履约能力,判决合同落空。
患病是否导致合同落空,应依据下列原则判断:(1)如果合同期限是固定的,临时性的患病一般不能使合同落空。
但是如果患病影响了整个合同的根基,合同也可解除。
(2)如果合同期限很短,又无法延期,患病往往可按照合同落空解除。
三、合同部分落空合同部分落空是指当事人一方须同时履行两个合同,由于一个情况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当事人无法同时履行两个合同。
例如,一卖方签约出售1,000吨糖给A,另外1,000吨糖给B。
政府突然下令只允许该卖方共出售1,000吨糖。
那么,他应该把这1,000吨糖给A和B平均分配,还是按时间顺序出售给A,而解除与B的合同?英国法院在1978的一个案例中作出了如下规定: %%卖方应按照贸易惯例采取既适当又合理的方法处理。
但是如果卖方的法律义务与其道义义务相矛盾,应全面履行法律义务,放弃非法律义务。
四、合同落空的法律效果一合同按落空原则予以解除后,在如何处理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这个问题上,英美两国是不同书评 政治与法律1998年第3期全方位透视香港法&&&评!香港法律实用全书∀周刚香港证券监事会主席、大律师梁定邦先生在论述香港法律在香港社会的作用时说到: 法律其实是人们的命脉。
%%在香港也不例外,法律管理着居民的日常生活。
(参见港人协会编:!香港法律十八讲∀第1页,转引自庄金峰主编!香港法概论∀第3页,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89年7月版)对香港法律的了解和研究是加强内地与香港经济文化交流与合作必不可少的条件。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8条规定 香港原有法律,即普通法、衡平法、条例、附属立法和习惯法,除同本法相抵触或的。
美国的处理原则简单明确:当一个合同因不可能履行或落空而被解除后,双方必须各自退还按合同从对方取得的利益,也就是说,双方均退回到缔结合同以前所处的地位。
英国对这个问题的处理较为复杂,按照英国1943年颁布的!法律改革(落空的合同)法案∀的规定:(1)合同落空前所支付的所有钱款原则上都应归还。
以英国1941年的一个案例为例:一英国卖方签约出售给一波兰买方4,800英磅的机械,先付三分之一的钱款(1,600英磅),买方刚付了1,000英磅,德国占领了波兰。
法院认为,合同已落空,卖方应归还1,000英磅,买方也没有义务支付另600英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