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民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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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民法(典)第一编总则——第六章民事法律行为

005民法(典)第一编总则——第六章民事法律行为

第六章民事法律行为第一节民事法律行为概述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与特征(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133条: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1、民事法律行为是一种合法行为。

只有合法的民事行为才能构成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行为不一定都具有合法性,凡是在构成上有瑕疵的民事行为均不是民事法律行为。

这里所称的合法性,既包括内容上的合法也包括形式上的合法。

2、民事法律行为是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作为构成要素。

意思表示,是行为人将其期望发生法律效果的内心意愿以一定方式表达于外部的行为。

意思表示分为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和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134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基于双方或者多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成立,也可以基于单方的意思表示成立。

注意:意思表示虽然是民事法律行为不可或缺的构成要素,但意思表示本身不是法律行为。

3、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法律关系为目的的行为。

是有目的的行为,它是当事人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法律关系为目的的行为。

这一特点区别于其他法律事实,如侵权行为。

侵权行为虽然也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但这个法律后果并非当事人自己主张,而是由法律规定的。

注意:民事法律行为、民事行为、事实行为的区别民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发生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

民事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上位概念,并非一切民事行为都是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行为包括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民事行为是与事实行为相对应的概念。

事实行为是指不具有意思表示内容,但按照法律规定,在客观上引起了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

如侵权行为、无因管理行为、拾得遗失物的行为、发现埋藏物的行为等。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一)单方法律行为、双方法律行为和多方法律行为(★)(依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须有几个方面的意思表示)1、单方法律行为。

指依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法律行为,大体上可以分为两种:一是行使个人权利的行为,而该行为仅仅发生个人的权利变动,如抛弃所有权、他物权的行为等;二是涉及他人权利的发生、变更或消灭等,如债务的免除、委托代理的撤销、委托代理的授权、处分权的授予、无权代理的追认、遗嘱的订立、继承权的抛弃等。

魏振瀛《民法》(第6版)章节题库(第六章 非法人组织)【圣才出品】

魏振瀛《民法》(第6版)章节题库(第六章 非法人组织)【圣才出品】

第六章非法人组织一、概念题1.非法人团体(山东大学2016年研)答:非法人团体,也称非法人组织,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组织。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其民事主体性地位在民法学界得到了普遍认同。

非法人组织的特征包括:①非法人组织是人合组织体,法律对其限制较少。

②非法人组织是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组织体。

③非法人组织是不能完全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体。

2.合伙(沈阳师范大学2014年研;北邮2006年研;中国青年政治学院2004年研)相关试题:狭义合伙(西南科技大学2014年研)答:合伙是指二个以上的人互约出资,经营共同事业。

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事业包括多种行业,可以是营利性的事务,也可以是非营利性的事务。

从我国现有的法律看,合伙包括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

其中普通合伙包括特殊的普通合伙,在实践中还有隐名合伙。

合伙属于非法人组织,具有民事主体的资格。

3.有限合伙(中山大学2010年研;武大2014年研;清华大学2004年研)答:有限合伙是指由对合伙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有限合伙人和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普通合伙人共同组成的合伙。

有限合伙有以下特征:(1)有限合伙与无限责任结合,在一个合伙企业中,普通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2)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普通合伙人通常有由具有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担任,执行合伙事务。

而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且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

4.个人独资企业(西南科技大学2014年研;浙江工商大学2015年研;北邮2009年研)答: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属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个人独资企业的特征包括:(1)一个自然人出资,生产资料归投资者所有;(2)雇工经营;(3)具有一定的生产经营规模。

5.隐名合伙(人大2010、2005年研;北科2010年研)答:隐名合伙是指当事人在协议中约定一方对于他方所经营的事业出资而分享其利益并分担其损失的合伙。

民法典有关教师的内容

民法典有关教师的内容

民法典有关教师的内容
民法典中没有专门针对教师的条款,但是教师作为一种职业,其权利和义务在民法典中也有涉及。

以下是与教师相关的民法典条款:
1.《民法典》第一编第二章第二节规定,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应当遵守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教师作为公民,也应当遵守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2.《民法典》第二编第六章第一节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教师作为一种职业,也应当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3.《民法典》第二编第六章第二节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保障措施,保障劳动者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教师作为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其合法权益,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保障措施,保障其人身安全和健康。

4.《民法典》第二编第六章第三节规定,劳动者应当按照用人单位的要求履行工作职责,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教师作为劳动者,也应当按照用人单位的要求履行工作职责,保守用人单
位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5.《民法典》第二编第六章第四节规定,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工会组织,行使工会组织赋予的权利。

教师作为劳动者,也有权依法参加工会组织,行使工会组织赋予的权利。

总之,教师作为一种职业,其权利和义务应当遵守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民法典》干货之物权编所有权

《民法典》干货之物权编所有权

《民法典》干货之物权编所有权《民法典》针对所有权部分的调整和修改较多,总体上加强了对业主权利的保护和救济。

老师加油将就《民法典》第二编物权编中的所有权部分的内容,与其他现行的相关(旧)法进行比对,摘编其中的差异和重点予以说明,提供大家学习参考。

完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设立的法律规定《民法典》增加了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设立条件和程序应依法的规定;增加了居民委员会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设立给予指导和协助的责任。

《民法典》:第二编物权/第二分编所有权/第六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第二百七十七条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物权法》:第二编所有权/第六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第七十五条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

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调整业主决策比例,强化业主权利相比物权法,《民法典》对于选聘、解聘物业服务者等一般事项,降低了对决策业主人数的要求,仅要求“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即可,使这类事项的决策变得更容易通过;而对于特殊事项,则把决策人数从“双三分之二”上调到“双四分之三”;同时,增加了“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作为一项新的决策事项,将“使用和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分离,并对应不同业主决策人数要求。

这些变动既细化了住宅用地用途,又调整了不同决策事项的最低人数,强化了业主的权利。

《民法典》:第二编物权/第二分编所有权/第六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第二百七十八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民法第六章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第六章民事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
行政法律行为
诉讼法律行为 宪法行为
“法律行为是行为人为创设其意欲的法律关 系而从事的意思表示行为。”最早由德国法 学家胡果在1905年在其所著的《日耳曼普 通法》一书中提出的, 后由海瑟将其内涵扩大到一般性法律行为, 于1863年首次出现在撒克逊民法立法中。
第二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合法的 民事事实行为 违法的:侵权行为、违约行为 民事主体的行为 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准- (民事活动) 民事表意行为 无效民事行为 (民事行为) 效力有瑕疵的 可撤销可变更 效力待定
(五)法律行为制度的意义 具有灵活性和原则性,连接法律原则与具体 法律制度,被认为是从具体法律制度中提取 的公因式,避免法律的重复。五法律行为, 民法中的意思自治就是一盘散沙。 1.使民法有了完备的体现 2.使商品交易行为和其它行为有了统一的基 本法律规范
二者的区别: 1、法律效果不同。处分行为发生使相对人取得权 利的法律效果,而负担行为的效力则在于使行为人 承担给付义务。 2、处分行为以行为人具有处分权为生效要件,负 担行为则不需要行为人具备处分权。 3、处分行为适用标的物特定化原则,即处分行为 的标的物必须是特定的。负担行为则没有这样的限 制。 4、处分行为适用公示原则,负担行为没有这一要 求。
( 2)合法行为 (合同、遗嘱) 违法行为 (侵权行为;违约行为;无 效民事行为和可撤消、可变更的民事行为。)
3、根据法律调整的不同可分为: 民事行 为、 行政行为、犯罪行为、诉讼行为。
三、民事行为和事实行为 事实行为,是指行为人不具有设立、变更或 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意图,但依照法律的规 定能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
五、 根据行为能否独立存在分为: 1.主法律行为。可以独立存在。 2.从法律行为。须以主法律行为的存在 为前提的法律行为。如保证合同。 六、物权行为和债权行为(处分行为和负担 行为) 1.物权行为是引起物权关系发生、变更 和终止的行为。 2.债权行为是引起债权关系发生、变更 和终止的行为。

民法6章合伙

民法6章合伙
合伙人以合伙名义对外实施法律行为, 合伙人以合伙名义对外实施法律行为,各国法律均 采用代理说。 采用代理说。 合伙法》26条中用 代表“一词,引起争议。 条中用“ 但《合伙法》26条中用“代表“一词,引起争议。
25条 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 25条: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 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 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 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合伙内部的损益分配 有约定,按约定按法定,但不能违背公平原则. 有约定,按约定按法定,但不能违背公平原则.
第五节 入伙、退伙 和终止 入伙、 一.入伙
1、入伙的条件和程序: 入伙的条件和பைடு நூலகம்序:
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订立书面入伙协议;如实告知。 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订立书面入伙协议;如实告知。
2、新合伙人的权利和责任: 新合伙人的权利和责任:
第四节、合伙能力与合伙债务承担
一、财产基础 出资财产和存续期间的财产 二、合伙能力的行使 全体行使;执行人行使;第三人行使 全体行使;执行人行使; 三、债务承担 1、合伙人的无限连带责任:对外责任 合伙人的无限连带责任: 2、合伙之间的债务分担和追偿:内部责任 合伙之间的债务分担和追偿:
案例
合伙的内部关系 合伙事务的执行:共同管理、共同经营。 合伙事务的执行:共同管理、共同经营。
二合伙的分类
1.民事合伙和商业合伙 1.民事合伙和商业合伙 2.普通合伙和隐名合伙(有限合伙): 2.普通合伙和隐名合伙 有限合伙) 普通合伙和隐名合伙( 1)普通合伙:最早在公元前18世纪古巴比伦的《汉穆拉 1)普通合伙 最早在公元前18世纪古巴比伦的 普通合伙: 世纪古巴比伦的《 比法典》中就有记载。到了罗马时代, 比法典》中就有记载。到了罗马时代,合伙已成为一种成 熟的法律制度。 熟的法律制度。 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的都是普通合伙。 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的都是普通合伙。 2)隐名合伙:部分合伙人隐名不参加经营,对合伙债务 2)隐名合伙:部分合伙人隐名不参加经营, 隐名合伙 承担有限责任; 部分合伙人出名进行经营, 承担有限责任; 部分合伙人出名进行经营,对合伙债务承 担无限责任。 担无限责任。 3.个人合伙、法人合伙和家庭合伙 3.个人合伙 个人合伙、

第六章 《民法学》 马工程 PPT


一、我国继承法的存在根据与基 本原则
2.继承法的概念和性质 继承法是调整因自然人的死亡而发生的继承关系 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性质可以从以下四方面理 解: 第一,继承法为私法。 第二,继承法为普通法。 第三,继承法为强行法。 第四,继承法为财产法。
大家有疑问的,可以询问和交流
可以互相讨论下,但要小声点
二、继承权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的继承权可能遭受的非法侵害主要有 以下几种情形: 第一,遗产分割前,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不顾其他继承 人的合法权益而侵占被继承人的全部遗产; 第二,第二顺序的继承人非法排斥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继承 权利; 第三,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人非法侵占被继承人的遗产; 第四,未经特定继承人允许而处分该继承人应得的遗产; 第五,已经取得遗产的继承人,后被依法确认其丧失继承 权的,拒绝将其所得遗产返还给应得该遗产的继承人。
一、我国继承法的存在根据与基 本原则
继承具有如下特征: 第一,继承基于自然人的死亡而发生。 第二,继承人是死者一定范围内的近亲属。 第三,继承的客体是死者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第四,继承人概括地承受被继承人的财产。 根据继承人继承遗产的方式不同,继承可以区分 为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在我国继承法上,遗嘱 继承具有优先于法定继承的适用效力。
二、继承权
(二)继承权的接受和放弃
1.继承权的接受
继承权的接受是指继承人作出的同意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 意思表示。继承权的接受是继承人参与继承法律关系,行 使继承权,承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条件。
在继承开始后,继承人虽然取得了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 但还须作出接受继承的意思表示,才能参与遗产的继承。 继承人接受继承的意思表示,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 示的。依据 《继承法》第25条的规定,只要继承人没有 作出放弃继承权的意思表示,即视为接受继承权。

民法典第一篇第六章第三节

民法典第一篇第六章第三节
民法典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主要是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内容如下: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1.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 意思表示真实。

3. 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以下情形中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1.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2.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

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3.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如需更全面准确的信息,可查阅《民法典》原版书籍或咨询专业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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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
全国人大 常委会
委员长

损害
中华人民 共和国
物权
所有权
责任
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 国
规定
内容摘要
内容摘要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中国内地),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综合服务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公报版《中华人民 共和国法律单行本系列》的供稿单位。负责全国人大会议、常委会会议、委员长会议的会务工作;受委员长会议 的委托,承担拟定有关议案草案等职能。
第五章名誉权 和荣誉权
第六章隐私权 和个人信息保 护
第二章结婚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三章家庭关系
第四章离婚
第五章收养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二章法定继承
第三章遗嘱继承和遗 赠
第四章遗产的处理
第二章损害赔偿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三章责任主体的 特殊规定
1
第四章产品责 任
2
第五章机动车 交通事故责任
3
第六章医疗损 害责任
第十六章一般规定 第十七章抵押权 第十八章质权 第十九章留置权
第五分编占有
第二十章占有
第二分编典型合同
第一分编通则
第三分编准合同
第一分编通则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 第三章合同的效力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 第五章合同的保全 第六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七章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八章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1986.04.12•【文号】主席令第37号•【施行日期】1987.01.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民法商法总类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一九八六年四月十二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一九八六年四月十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七号公布)目录第一章基本原则第二章公民 (自然人)第一节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第二节监护第三节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第四节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第五节个人合伙第三章法人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企业法人第三节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第四节联营第四章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第一节民事法律行为第二节代理第五章民事权利第一节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第二节债权第三节知识产权第四节人身权第六章民事责任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第三节侵权的民事责任第四节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第七章诉讼时效第八章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第九章附则第一章基本原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正确调整民事关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宪法和我国实际情况,总结民事活动的实践经验,制定本法。

第二条【调整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第三条【平等原则】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第四条【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六条【遵守法律和政策原则】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第七条【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第八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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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遗产,现李晋死亡,其遗产应由其母子继承。
李晓
李欢
1994、7
张宁
1970
王琳
李晋
1994、8
李伟
1995、1
❖ 甘风琴为某国家机关离休干部,丈夫已去世多年, 留有二子一女,均由甘风琴扶养长大。长子徐明于 1990年与高淑英结婚,生有一子徐军,徐明于 1992年因病去世,高淑英伤心之余,决定不再婚。 之后,高淑英专心照顾儿子和多病的婆婆,次子徐 树未婚,在某公司任职。女儿徐红甚得母亲喜爱, 现在某国留学。1999年7月,甘风琴因心脏病突发 被高淑英送往医院,虽经数月的悉心照料及治疗, 仍无法控制病情,于1999年11月3日病逝。在分割 遗产时,远在某国的徐红来电话称:甘风琴死前曾 打电话给她说,在她死后全部遗产由徐红继承,并 提供在场的一位护工的证言。
第四节 物权概说
一、物权和物权法的概念
1、概念:《物权法》第2条第3款:本法所称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 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 和担保物权。
2、特征: (1)支配性 (2)对世性 (3)排他性 (4)绝对性
二、物权的分类
(一)所有权与其他物权 (二)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 (三)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
(四)合同的履行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 先履行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
(五)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 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法律效力;
❖ 债务人转移债务的,应经债权人同意。否则 债权人有权拒绝第三人向其履行债务。
(六)合同的担保
人保---保证
抵押
物保
质押 留置 定金
(七)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 (八)合同的种类
2、侵权行为
侵权的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不法侵 害他人的财产权利或人身权利而使他人 遭受损失时,行为人依法所应承担的法 律责任。
侵权行为包括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 侵权行为。
3、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或合同上的根据 取得利益,并造成他人损害的。 ❖ 构成要件: (1)必有一方获得利益的事实 (2)必使他人蒙受损害 (3)上述得利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得利并致人损害没有合同或法律上的依据
刘洁
杜建
1997
李娟
1969
杜一鸣 杜一心 杜一军 杜 芳 1982
杜新中
杜新国
案例: ❖
李欢是G市著名作家、翻译家,早年留学美国。
1950年回国后在G市师范大学外国语言文学系任教,讲
授英美文学。1961年10月1日,李欢同本系讲师张宁
结婚,婚后生有一子李晋。1970年,张宁因病去世,李
欢考虑到李晋年龄太小,所以一直未再婚。李欢、李晋父子

相依为命。1979年,李欢的“右派”问题得到纠正,有
关部门补发李欢工资以及其他费用共计3万元,李欢重新回
到师范大学外语系任教,并被评为教授。1985年10月
1日,已经大学毕业在钢铁研究院工作的李晋同G市医院的
医生王琳结婚,为了照顾父亲,李晋夫妇一直同父亲居住在
一起。1994年7月,李欢病逝,一个月后,李晋也不幸
❖ 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 承人死亡,其晚辈直系血亲可以代位继 承其父母应继承的财产份额。
❖ 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
转继承:
❖ 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 分割前死亡,其所应继承的遗产份额转 由其继承人承受的一项制度。
❖ 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中均可发生。
❖案例: 1951年,杜建与李鹃结婚,婚后共 生育了四个子女,长子杜一鸣、次子杜一心、三子 杜一军及女儿杜芳。1969年,李娟去世。19 82年,杜一鸣去世,留下了妻子刘洁及儿子杜新 中、杜新国。杜一鸣死后,刘洁没有再婚,一直同 两个儿子一起生活。1988年,刘洁带两个儿子 回上海母亲家生活,从此便与杜家很少来往。19 97年,杜建去世,留下遗产房屋四间及存款四万 元,杜一心、杜一军、杜芳处理完父亲的后事后, 将父亲的全部遗产均分,但一直没有通知上海的嫂 子刘洁。1998年9月,杜心中到北大读书,去 看望爷爷杜建时方知爷爷已经于一年前去世,遗产 也全由叔叔、姑姑分割。杜新中写信给上海的母亲, 刘洁来北京要求由杜新中、杜新国继承其父应继承 的遗产份额,遭到杜氏三兄妹的拒绝。于是杜新中、 杜新国向法院起诉。
诉讼时效的延长:
诉讼时效的延长是指因为特殊情况(客 观阻碍),权利人不可能按诉讼时效期限行 使请求权,人民法院可以适当延长诉讼时效 期间。
案例1:
甲出售一批奶牛给乙,双方约定,甲于 1999年11月4日在其养牛场向乙交付奶牛, 乙于一个月后向甲付款。一个月后,乙没有 付款,而甲也忙于其他事务无暇顾及。2001 年7月4日甲因车祸受伤成了植物人,因对由 谁担任其监护人发生争执,迟至2001年9月 4日才确定了由丙担任甲之监护人。2002年 2月3日丙清理甲的财产时,发现尚有乙的欠 款没有追回,遂向乙主张权利,因乙认为债 务诉讼时效期间已过不愿偿还发生纠纷。
承诺的内容应当和要约的内容一致。
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 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 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 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的变更,是对要 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做出承诺的法律后果:
❖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三)合同的效力
1、有效的合同 2、无效的合同 3、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
1、合同(之债) 2、侵权行为 3、不当得利 4、无因管理
法定之债
二、合同
(一)概述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
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债权债务关系的 协议。
契约 (Contract)=合同 合同的特征:
(二)合同的订立 1、要约 2、承诺
要约的定义:
要约是指一方向对方提议订约, 并且提出了合同的主要条款(或必备 条款),以供对方考虑,如同意接受 即表示合同已经成立的确定的意思表 示。
有利生产,方便生活
处理原则
团结互助 公平合理
第六节 用益物权
(了解)
第七节 债权
一、债的概念
❖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依照法律的规定, 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义务关 系,其中一方(债权人)享有请求他方 (债务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他方负有满足该项请求的义务。
债的发生根据(债是如何产生 的):
二、所有权的类型: 主体唯一性和统一性
国家所有权 客体的广泛性 内容行使的灵活性
集体所有权 个人所有权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三、共有关系
权利主体多个 共有 客体是同一财产或同一物
分为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
四、相邻关系:
是“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的具体体现
是对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的权利的 合理延伸与必要限制。
(二)所有权法律关系
❖ 主体---权利主体特定,义务主体不特定 ❖ 客体---物 ❖ 内容---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所有权的权能:
所有人占有 (有权占有)
占有
合法占有 法定或约定
非所有人占有 (无权占有)
非法占有
恶意占有 善意占有
所有人使用 使用
非所有人使用
合法使用 非法使用
孳息 收益
利润
天然孳息:基于自然规律 法定孳息:他人使用
要约的撤回与撤销:
要约可以撤回与撤销,但是应满足一定条件: 1、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 之前或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有效。 2、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 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承诺的定义: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
意思表示。
承诺的撤回:
承诺可以撤回,但撤回承诺的通知 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与承 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有效。
三、物权的效力
(一)物权的排他效力 (二)物权的优先效力 (三)物权的追及效力 (四)物权的妨害排除效力
四、物权的变动
(一)物权变动的概念 (二)物权变动的原因 (三)物权变动的要件
物权的取得
原始取
产得 生
继受取 得
无原权利人 有原权利人
基于法律规定
有原权利人 基于原权利人
意思
原始取得:
善意取得 先占(无主物) 拾得遗失物、漂流物、失散的饲养动物 发现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 添附 时效取得
事实上的处分:物质形态变化
处分
移转
法律上的处分:权利形态变化 设定
有权处分
抛弃
无权处分
所有权的四项权能可以与所有人相分离。
所有人正是通过这四项权能与自己的不 断分离和回复的方式,来实现其所有权。
所有人将其所有权的四项权能暂时与己 相分离,并不产生丧失所有权的后果,而恰 恰是所有人行使其所有权的有效形式。
在车祸中丧生。1995年1月,李晋之子李伟出生。此后,
多年不登李欢家门的李欢的妹妹李晓在遗产继承上同王琳发
生纠纷,双方争执不下,于是李晓向法院起诉,李晓诉称:
李欢去世后,遗产由第一顺序继承人李晋继承,但现在李晋
已经去世,李欢遗产应该由其第二顺序继承人即兄弟姐妹继
承,故要求继承李欢的遗产。王琳则辩称:李晋继承了李欢

❖ 问:
(1)甘风琴所立遗嘱是否有效?为什么? (2)高淑英要求继承甘风琴的遗产应否
支持?为什么?
(3)徐军是否享有继承权?为什么?
第十三节 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概念: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经过法定期 限不行使自己的权利,依法律规定其胜 诉权归于消灭的制度。
诉讼时效种类:
一般:2年
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 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 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 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
严重的; ❖ 伪造、篡改或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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