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7号令的65个亮点
政府采购新规变化多 “87 号令”汇集了不少“四川智慧”

政府采购新规变化多“87 号令”汇集了不少“四川智慧”川报观察记者李梓溶【编者按】我国政府采购工作已经走过20多年历史。
20年来,随着政府采购规模逐年扩大,社会各界对政府采购的关注度也不断提高,政府采购一头连接着政府的需求,一头连接着市场的供给,不仅是需求的“风向标”,更是市场的“晴雨表”。
在当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大背景下,政府采购制度也围绕着明规矩于前、寓严管于中、施重惩于后的改革准则,不断向纵深推进。
今天,我们特地推出政府采购专题报道,从国家层面的顶层设计,到省级部门的巡查规范,再到市州一级的创新举措,分别从制度规章、工作机制、基层实践三个维度,对“放管服”改革下的政府采购新动向予以剖析,以此助力推动我省政府采购管理健康有序推进。
7月19日,《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正式发布,并将于2017年10月1日起实施。
同时,财政部于2004年8月11日实施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同时废止。
此次新修订的“87号令”涉及修改多达50条,是一次政府采购的全面梳理创新规范。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87号令”中,在政府采购需求论证、履约验收及招标文件内容等多处环节借鉴了我省的成功经验和做法,“87号令”中汇集了不少的“四川智慧”。
四川智慧之一采购人从“旁观者”到“主导者”“87号令”第十条关于采购需求的制定,以及第七十四、七十五条创新性地提出履约验收借鉴了我省《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
新变化强化了采购人权责对等,取消了以前诸多对采购人的管制性规定,体现出“还权”给采购人的思路,折射出从以往的“重程序轻结果”到程序规范和结果满意并重的新管理理念。
【新政实施前后对比】之前:采购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程度较低,停留在提出采购需求、制定预算、签订合同、向财政部门备案等环节。
岗位:明确采购人员的主体责任、需求管理责任、绩效管理责任、内控管理责任。
【87号令在线问答】87号令24问(一)----《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

【87号令在线问答】87号令24问(一)【发布时间:2018-01-03 阅读次数:1028】编者按:本月起,修订后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以下简称87号令)正式施行。
针对87号令在执行中可能遇到的困惑,本报特梳理出部分重点问题,邀请87号令起草组成员、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副主任徐舟以及上海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处副处长王周欢解答,以飨读者。
1.87号令第四条明确,省级人民政府可确定分别适用于本行政区域不同层级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如何理解这一规定?徐舟:关于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政府采购法》有着明确的规定。
即其第二十七条“采购人采购货物或者服务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其具体数额标准,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务院规定;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87号令第四条对此作了一些延伸,明确“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确定分别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对比《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七条可以看出,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规定没有变化;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确定分别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那么,87号令第四条有哪些具体含义呢?第一,它遵循了《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明确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制定主体不能变,必须是省级人民政府。
不知道大家注意到没有,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制定权限与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的制定权限是有所区别的。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条和第八条,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集采目录和分散采购的限额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
所以,实践中,很多地方都是由省级财政部门制定,再报省政府公布,或者直接由省级财政部门制定并公布。
财政部第87号令解读

87号令对我公司投标的影响
练习二
某“某某区卫生系统升级”预算为800万元,采用综合评分法,截止到开标 时间, 共有四家投标人(A、B、C、D)进行投标,并顺利通过资格审查。 开标时发现投标人 A报价为:799万元 B报价为:798万元 C报价为:800万元 D报价为:100元
问题:若你是专家,会对四家的报价怎么进行评判?依据是什么?
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 心产品,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多家投标人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按前两款规定处理。
87号令对我公司投标的影响
解读: 1、本法条的目的是进一步强化了,采购人自主选择权; 2、87号令之前,财办库[2003]38号:----《关于多家代理商代理一家制造 商的产品参加投标如何计算供应商家数的复函》中规定:如果有多家代理商参 加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投标的,应当作为一个供应商计算。但是自从87号令 之后,不限于同型号,而是同品牌都是不允许的了。
87号令对我公司投标的影响
练习二答案
答案:投标人ABC报价合格,应让投标人D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 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依据87号令第六十条: 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 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 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 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财政部令第87号
关键点解读
目录 一 87号令简介 二 87号令对投标的影响
01 Part One 87号令简介
87号令简介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于2017
财政部87号令

财政部87号令【财政部87号令】文档模板【正文】第一条:根据《财政部法》,《财政部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财政部制定本令。
第二条:本令适用于财政部对财政预算执行、财政管理、财政审计等方面的监督工作。
第三条:财政部对各级财政预算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全面性原则:对所有关键领域和重点项目进行监督,不遗漏任何一个环节。
2.公正性原则:对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一视同仁,不偏袒任何一方。
3.规范性原则:依法依规进行监督,不超越法定权力范围。
第四条:财政部在对财政预算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可以采取以下监督措施:1.约谈,要求相关方进行解释说明。
2.核查,对相关材料进行实地核实。
3.调查,依法成立专项调查组进行深入调查。
第五条:财政部在对财政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时,可以要求相关单位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
第六条:财政部每年将对各级政府的财政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将作为相关职务的晋升和任免的参考依据。
第七条:对于发现的问题,财政部将会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
第八条:本令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结尾】1、所涉及附件如下:附件一:《财政部法》附件二:《财政部办法》附件三:财政预算执行监督报告模板2、如下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财政部法》:指财政部制定的有关财政管理的法律法规。
2.《财政部办法》:指财政部根据《财政部法》制定的具体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
3.财政预算执行监督报告模板:用于记录财政部对财政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的报告模板。
3、如下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困难及解决办法:1.困难:各级政府机构不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
解决办法:财政部可以采取约谈、核查、调查等监督措施,对相关方进行追责。
2.困难:监督过程中出现法律解释不一致的情况。
解决办法:财政部应当依据现行法律法规进行判断,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寻求协助。
3.困难:没有足够的人力物力进行监督工作。
解决办法:财政部应当合理安排和调配人力物力资源,保证监督工作的顺利进行。
【87号令在线问答】87号令24问(一)----《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

【87号令在线问答】87号令24问(一)【发布时间:2018-01-03 阅读次数:1028】编者按:本月起,修订后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以下简称87号令)正式施行。
针对87号令在执行中可能遇到的困惑,本报特梳理出部分重点问题,邀请87号令起草组成员、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副主任徐舟以及上海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处副处长王周欢解答,以飨读者。
1.87号令第四条明确,省级人民政府可确定分别适用于本行政区域不同层级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如何理解这一规定?徐舟:关于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政府采购法》有着明确的规定。
即其第二十七条“采购人采购货物或者服务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其具体数额标准,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务院规定;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87号令第四条对此作了一些延伸,明确“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确定分别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对比《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七条可以看出,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规定没有变化;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确定分别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那么,87号令第四条有哪些具体含义呢?第一,它遵循了《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明确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制定主体不能变,必须是省级人民政府。
不知道大家注意到没有,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制定权限与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的制定权限是有所区别的。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条和第八条,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集采目录和分散采购的限额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
所以,实践中,很多地方都是由省级财政部门制定,再报省政府公布,或者直接由省级财政部门制定并公布。
财政部第87号令理解与执行

认可了实践中的做法。 既要保障公开招标的主体地位,又要兼顾采购效率、效益和效果。
第七条 混合项目属性
条款原文
采购人应当按照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确定采 购项目属性。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无法确定的,按照有利 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确定。
解读
解决混合项目适用法律的问题 按价值比例确定 or 按行业习惯确定 修订争议焦点
• 探索解决实践中许多问题因无法可依,执行操作无据、处理处罚缺 失问题。
2.衔接上位法的需要 • 贯彻落实上位法所确立的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新导向(结果导向、公
开透明、简政放权、权责对等、强化监管等)。 • 解决原办法少数规定与上位法不相符、不适应的问题。 • 解决原办法自身存在的一些小“BUG”。
第一部分:修订的背景
• 提高政府采购政策的执行力和执行效果,努力实现“物有所值”。 • 以透明促规范,进一步强化全过程采购信息公开机制,主动接受社
会监督,看住采购中“乱伸的权力之手”。 • 突出政府采购招标活动的内控管理,“内外”结合,防范廉政风险。
第二部分:修订的指导思想
1.“承上启下”:严格依据上位法,吸收兼容下位法
第十二条 最高限价与最低限价
条款原文
采购人根据价格测算情况,可以在采购预算额度内合理设定最高 限价,但不得设定最低限价。
解读
设定最高限价:授权性规范,一般什么情况下需设最高限价? 设定最低限价:禁止性规范,为什么禁止设最低限价?
第十四条 邀请招标投标人产生方式
条款原文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以下方式 产生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并从中随机抽取3家以上供应商向其 发出投标邀请书:
采购活动结束后,对于未中标人提供的样品,应当及时退还或者经未中标 人同意后自行处理;对于中标人提供的样品,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保 管、封存,并作为履约验收的参考。
围标串标?87号令是这么认定的!
围标串标?87号令是这么认定的!87号令第三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这是也是87号令的亮点之一,18号令只对串通投标的利害作了阐述,没有对串标情形作具体的细化规定。
因此,上述规定的确定从一定意义设定了一条供应商不得逾越的法律“红线”,对于激励有效竞争、维护国家利益、整肃政府采购工作领域的秩序、打击串标围标行为、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效率等方面均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一方面,上述规定是对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专门作出的禁止性规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该严格遵守法律规定,把自我行为约束于法律的“笼子”内。
另一方面,根据87令第四十四条“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的规定,作为集中采购机构或社会代理机构,以及使用财政资金以政府采购方式采购货物、服务和工程的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对此必须引起高度重视,认真把好投标文件的资格审查关,不要把串标行为的认定工作归于评标委员会一方,使串标这一“毒瘤”得不到应有的惩处。
同时,如果明知是串标视而不作为,从法理上可以认定为共犯,亦应受到法律的惩处。
如何认定“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这其实这是一个非常简单的事情。
生活中常听到学生考试作弊的笑话,比如有的同学抄人家的卷子,不仅把答案抄上,也把人家的姓名、学号抄上了,像这样的靠抄袭他人卷面获得的考试成绩任课老师终归只能判作零分。
投标文件出现类似的现象并非没有。
财政部第87号令课件
落实采购政策的主体责任(第五条);
内控机制建设的主体责任(第六条);
采购需求管理的主体责任(第七条、第十条)
信息公开和信息保密的主体责任(第十八条、第
二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等多个条款);
履约验收的主体责任(第七十五条)。
三、维护供应商合法权益,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第一章
总则
立法依据
18号令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 当事人的采购行为,加强对政府 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 监督管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 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 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 采购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 制定本办法。
87号令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当事人的采购行为, 加强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 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 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 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采购项目中含有不同采购对象如何确定项目属性(第七条); 有关采购当事人的权责及内控机制要求(第六条); 采购需求的形成过程及主要内容(第十条、十一条); 保障交易过程公平的制度要求(如对采购公告内容和发布时间 的要求,对摆样评标、组织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的规定, 要求不得将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 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 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等)。
修订的必要性
3.贯彻落实上位法要求。在《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 条例》框架内,对相关规定进行细化、充实和完善。特别是对招 标采购程序、评标方法、交易规则、信息公开等已经滞后的规定 进行修改。 4.与其他办法相衔接。与《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相衔接,完善有 关专家抽取的规定。鉴于小额零星的货物和有特殊要求的服务项 目采购不属于招标方式规范的范畴,且下一步拟将此类项目与建 设电子卖场统筹考虑,删除原18号令第八十五条有关协议供货和 定点采购管理的规定。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实施后,按照国务院 法制办的解释,政府采购货物中的进口机电产品应纳入政府采购 管理。为此,《办法》第八十五条明确政府采购货物中的进口机 电产品招标投标有关特殊事宜,由财政部另行规定。
87号令的65个亮点
目录1. 亮点1:给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下定义。
(5)2. 亮点2:明确地方预算采购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确定主体。
(5)3. 亮点3:采购人应加强政府采购招标活动的内控管理。
(5)4. 亮点4:采购项目属性按品目分类目录确定。
(6)5. 亮点5:采购代理机构不得“自我投标”。
(6)6. 亮点6:采购人自行招标有两个条件。
(6)7. 亮点7:明确采购人作为采购需求的责任人,应当按照市场调查、价格测算等情况确定采购需求。
(7)8. 亮点8:采购需求包括七项内容。
(7)9. 亮点9:公开招标公告内容更丰富,从五项增至八项。
(8)10. 亮点10:列明邀请招标方式供应商名单产生的三种方式,随机抽取包括“抽签”。
811. 亮点11:资格预审公告包括三项主要内容。
(9)12. 亮点12: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的公告期限为5个工作日。
(9)13. 亮点13:六种规模条件不得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
(9)14. 亮点14: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提供期限,为自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发布之日起计算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10)15. 亮点15:列明招标文件所包括的十六项主要内容,《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提及的“招标文件标准文本”明晰。
(10)16. 亮点16:资格预审文件应包括八项主要内容,并免费提供。
(12)17. 亮点17:对样品使用提出要求。
(13)18. 亮点18:招标文件售价以弥补成本为原则。
(13)19. 亮点19: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先天不足”,修改后重新招标。
(14)20. 亮点20:明确终止招标活动的情形以及处理方式。
(14)21. 亮点21:规定何为“相同品牌产品”。
(14)22. 亮点22:分包后不得再次分包。
(15)23. 亮点23:六种情形认定为“串通投标”。
(15)24. 亮点24:评标委员成员不得参加开标活动。
(16)25. 亮点25:无需公证机构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情况。
87号今
政府采购领域首款知识分享平台——易采通APP有一个好消息让酷热中的人们为之精神一振:业界期盼已久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今天终于“定版”了。
该办法从18号令,变身为87号令,以崭新的面貌呈现在大家的面前。
业内专家普遍认为,87号令亮点颇多,操作性强,实施后采购效率、采购效果均会因此大大改善。
那么,87号令释放出了哪些信号呢?一是放管结合,强化采购人的主体责任。
政府采购作为财政管理的重要手段,是国务院推行“放管服”改革的重点。
近年来,政府采购相关部门通过扩大中央高校、科研院所采购自主权、取消代理机构资格行政审批、全面取消投标保证金等措施“放权”“提效”。
同时,《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一系列制度法规明确了采购人的主体责任,尤其是赋予主管预算单位在内控管理、专家使用、采购方式审批等方面的管理权限。
不过在走访各地的时候也了解到,“放权”后,一些采购人不敢管,或不知道怎么管。
87号令在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的前提下,给采购人“如何管”提供了许多可执行的细化方案。
比如,采取随机抽取方式产生邀请招标供应商名单的,随机抽取供应商时,应当有不少于两名采购人工作人员在场监督,并形成书面记录;在评标活动中,采购人可以在评标前说明项目背景和采购需求;在履约验收环节,采购人可以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投标人或者第三方机构参与验收。
采购人要求供应商提供样品的,还明确了样品的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以及样品的处理方法。
另一方面,“放权”不等于“放任不管”,87号令给采购人也划清了权力边界。
具体包括:明确采购人代表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的组长;除采购人代表外,采购人的其他工作人员不得进入评标现场。
中标候选人并列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中标人;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等等。
二是提升规范化,推进采购文本标准化。
规范化、标准化建设是当前政府采购领域一项紧迫而又重要的基础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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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 87号令的65个亮点作者:黎娴发布于:2017-07-21 08:16:44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我要投稿《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发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2004年8月11日发布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以下简称“18号令”)2017年10月1日废止。
87号令与18号令相比有哪些变化?政府采购信息报/政府采购信息网第一时间邀请政府采购业内权威专家,对比后梳理出65个亮点,方便政府采购从业人员学习和了解。
亮点1:给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下定义。
87号令第三条明确,货物服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并分别明确了二者的定义。
所谓公开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非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所谓邀请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抽取3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亮点2:明确地方预算采购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确定主体。
87号令第四条规定,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确定分别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亮点3:采购人应加强政府采购招标活动的内控管理。
87号令第六条要求,采购人应当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确定采购需求、组织采购活动、履约验收、答复询问质疑、配合投诉处理及监督检查等重点环节加强内部控制管理。
该条还明确,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
亮点4:采购项目属性按品目分类目录确定。
87号令第七条明确,采购人应当按照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确定采购项目属性。
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无法确定的,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确定。
亮点5:采购代理机构不得“自我投标”。
87号令第八条规定,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不得在所代理的采购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不得为所代理的采购项目的投标人参加本项目提供投标咨询。
亮点6:采购人自行招标有两个条件。
87号令第九条明确,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可以自行招标,也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招标。
不过,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有编制招标文件、组织招标的能力和条件;二是有与采购项目专业性相适应的专业人员。
只有符合这两个条件,采购人才可以自行组织开展招标活动。
亮点7:明确采购人作为采购需求的责任人,应当按照市场调查、价格测算等情况确定采购需求。
87号令第十条强调,采购人应当对采购标的的市场技术或者服务水平、供应、价格等情况进行市场调查,根据调查情况、资产配置标准等科学、合理地确定采购需求,进行价格测算。
第十二条进一步明确,采购人根据价格测算情况,可以在采购预算额度内合理设定最高限价,但不得设定最低限价。
第十一条还规定,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
亮点8:采购需求包括七项内容。
87号令强化了政府采购活动源头管理的力度。
第十一条列明了采购需求应主要包括的七项内容:(一)采购标的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以及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要求;(二)采购标的需执行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三)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质量、安全、技术规格、物理特性等要求;(四)采购标的的数量、采购项目交付或者实施的时间和地点;(五)采购标的需满足的服务标准、期限、效率等要求;(六)采购标的的验收标准;(七)采购标的的其他技术、服务等要求。
亮点9:公开招标公告内容更丰富,从五项增至八项。
87号令第十三条明确,公开招标公告应当包括八项主要内容。
其中,(二)采购项目的预算金额、设定最高限价、(三)采购人的采购需求、(六)公告期限、(八)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是新增的内容。
(一)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法;(四)投标人的资格要求;(五)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期限、地点、方式及招标文件售价;(七)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这几点延续了以往的要求。
亮点10:列明邀请招标方式供应商名单产生的三种方式,随机抽取包括“抽签”。
87号令第十四条规定,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征集、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选取、采购人书面推荐中的其中一种方式,产生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并从中随机抽取3家以上供应商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
其中,采用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征集方式产生符合资格条件供应商名单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标准和方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采用后两种方式产生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的,备选的符合资格条件供应商总数不得少于拟随机抽取供应商总数的两倍。
第十四条还明确了何为“随机抽取”,是指通过抽签等能够保证所有符合资格条件供应商机会均等的方式选定供应商。
随机抽取供应商时,应当有不少于两名采购人工作人员在场监督,并形成书面记录,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投标邀请书应当同时向所有受邀请的供应商发出。
亮点11:资格预审公告包括三项主要内容。
87号令第十五条规定,资格预审公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至四项、第六项和第八项内容;(二)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时间期限、地点、方式;(三)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截止时间、地点及资格预审日期。
亮点12: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的公告期限为5个工作日。
87号令第十六条规定,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的公告期限为5个工作日。
公告内容应当以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发布的公告为准。
公告期限自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最先发布公告之日起算。
亮点13:六种规模条件不得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
87号令第十七条明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亮点14: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提供期限,为自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发布之日起计算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87号令第十八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提供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提供期限自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发布之日起计算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提供期限届满后,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家的,可以顺延提供期限,并予公告。
该条款还规定,公开招标进行资格预审的,招标公告和资格预审公告可以合并发布,招标文件应当向所有通过资格预审的供应商提供。
亮点15:列明招标文件所包括的十六项主要内容,《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提及的“招标文件标准文本”明晰。
87号令第二十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其中(四)、(六)、(十)、(十二)、(十四)为新增项。
(一)投标邀请;(二)投标人须知(包括投标文件的密封、签署、盖章要求等);(三)投标人应当提交的资格、资信证明文件;(四)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要求,以及投标人须提供的证明材料;(五)投标文件编制要求、投标报价要求和投标保证金交纳、退还方式以及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六)采购项目预算金额,设定最高限价的,还应当公开最高限价;(七)采购项目的技术规格、数量、服务标准、验收等要求,包括附件、图纸等;(八)拟签订的合同文本;(九)货物、服务提供的时间、地点、方式;(十)采购资金的支付方式、时间、条件;(十一)评标方法、评标标准和投标无效情形;(十二)投标有效期;(十三)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十四)采购代理机构代理费用的收取标准和方式;(十五)投标人信用信息查询渠道及截止时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等;(十六)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对于不允许偏离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并以醒目的方式标明。
亮点16:资格预审文件应包括八项主要内容,并免费提供。
87号令第二十一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资格预审文件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资格预审邀请;(二)申请人须知;(三)申请人的资格要求;(四)资格审核标准和方法;(五)申请人应当提供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内容和格式;(六)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方式、截止时间、地点及资格审核日期;(七)申请人信用信息查询渠道及截止时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等内容;(八)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资格预审文件应当免费提供。
亮点17:对样品使用提出要求。
87号令第二十二条规定,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除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一般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
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是否需要随样品提交相关检测报告、样品的评审方法以及评审标准。
需要随样品提交检测报告的,还应当规定检测机构的要求、检测内容等。
该条还明确,采购活动结束后,对于未中标人提供的样品,应当及时退还或者经未中标人同意后自行处理;对于中标人提供的样品,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保管、封存,并作为履约验收的参考。
亮点18:招标文件售价以弥补成本为原则。
87号令第二十四条要求,招标文件售价应当按照弥补制作、邮寄成本的原则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以招标采购金额作为确定招标文件售价的依据。
亮点19: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先天不足”,修改后重新招标。
87号令第二十五条规定,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标准、政府采购政策,或者违反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影响潜在投标人投标或者资格预审结果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修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后重新招标。
亮点20:明确终止招标活动的情形以及处理方式。
87号令第二十九条明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发布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后,除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情况外,不得擅自终止招标活动。
终止招标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终止公告,以书面形式通知已经获取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被邀请的潜在投标人,并将项目实施情况和采购任务取消原因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已经收取招标文件费用或者投标保证金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终止采购活动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所收取的招标文件费用和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其在银行产生的孳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