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A14003售付汇凭证管理作业指导书

售付汇凭证管理作业指导书1.0目的规范售付汇凭证开具行为,严密证明管理工作。
2.0适用范围适用于全省地税机关售付汇凭证开具管理工作。
3.0职责3.1省、设区市局税政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售付汇凭证开具工作;3.2设区市局涉外税收管理岗负责指导和管理售付汇凭证开具工作;3.3办税服务厅受理岗负责售付汇凭证开具的资料受理、退还和发放相关申请审批表,并告知纳税人有关资料报送要求,已开具凭证的发放;3.4属地分局税收管理岗负责售付汇凭证开具申请的初审;3.5县(市、区)局税政管理岗负责售付汇凭证的领用存台帐的登记、售付汇凭证开具台帐登记;《售付汇凭证结报手册》的编制、上报工作、提交税政科股长复核、开具凭证、资料移交归档工作。
3.6县(市、区)局税政股长岗负责对售付汇凭证的审核,并提交分管副局长审批。
3.7县(市、区)局分管局领导负责对开具《境外劳务费用不予征收确认证明》、《按照国际税收协定和税法有关规定予以免税证明单》的审批。
4.0工作程序4.1税务凭证的种类和开具要求4.1.1境外公司(个人)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4.1.1.1适用于纳税人按税法规定已缴纳了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需售付汇的情况。
4.1.1.2开具时,纳税人应提供:a.《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开具税务凭证申请审批表》;b.中文版合同或协议;c.税票;d.其他有关证明资料。
4.1.1.3有关营业税税收政策:应征营业税的行为a.境外企业、个人在我国境内直接从事或委托境内机构或个人在我国境内提供建筑、安装、监督、施工、运输、装饰、维修、设计、调试、咨询、审计、培训、代理、管理、承包工程等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b.境外企业、个人在我国境内载运旅客或货物出境的和在境内组织旅客出境旅游的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协定免税除外)。
c.境外企业所转让的无形资产(包括转让土地使用权、商标权、版权、商誉等)和境外个人所转让的无形资产(包括转让土地使用权、商标权、商誉等)在我国境内使用所取得的收入。
汇发[2008]64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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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汇发[2008]64号(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64号成文时间:2008-11-25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为完善国家外汇管理和税收管理,现就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3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3万美元)下列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资本项目外汇资金,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以下简称《税务证明》,见附件):(一)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服务贸易收入;(二)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工作报酬、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润、直接债务利息、担保费等收益和经常转移项目收入;(三)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融资租赁租金、不动产的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收益。
二、本通知所称服务贸易,包括运输、旅游、通信、建筑安装及劳务承包、保险服务、金融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体育文化和娱乐服务、其他商业服务、政府服务等交易行为。
本通知所称收益,包括职工报酬、投资收益等。
本通知所称经常转移,包括非资本转移的捐赠、赔偿、税收、偶然性所得等。
三、对于本通知第一条所列的对外支付,外汇指定银行应当审核境内机构或个人提交的由主管税务机关签章的《税务证明》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有效单证,并在《税务证明》原件上签注支付金额、日期后加盖业务印章,留存原件五年备查。
按规定由外汇局审核的上述对外支付,外汇指定银行凭外汇局出具的核准文件办理,无需审核及留存《税务证明》。
四、境内机构或个人对外支付下列项目,无须办理和提交《税务证明》:(一)境内机构在境外发生的差旅、会议、商品展销等各项费用;(二)境内机构在境外代表机构的办公经费,以及境内机构在境外承包工程所垫付的工程款;(三)境内机构发生在境外的进出口贸易佣金、保险费、赔偿款;(四)进口贸易项下境外机构获得的国际运输费用;(五)境内运输企业在境外从事运输业务发生的修理、油料、港杂等各项费用;(六)境内个人境外留学、旅游、探亲等因私用汇;(七)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资本项目综合税收征管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鲁国税发[2000]6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0.02.24
【实施日期】2000.02.24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或废止、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非贸易及部分资本
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
(鲁国税发[2000]6号2000年2月24日)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省局涉外分局:
为加强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的外汇管理与税务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1999]37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济南分局、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以济汇发(2000)17号文进行了联合转发。
为切实做好这项工作,现将有关
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做好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工作。
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下售付汇税务凭证的出具

(2)有关税务登记证件副本(包括支付人的税务登记证件和收款人的税务登记证件或有关项目登记表);
(3)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文件(如外经贸部(委)颁发的对引进和设备进口注册生效证书或批文,国家专利局、商标局、版权局等颁发的有关无形资产转让、许可证明类等资料);
(4)有关减免税批文;
(5)税务机关规定或指定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3、申报纳税
对开具完税凭证类的售付汇项目,企业应在对外支付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完税后方可申请出证。
申报纳税方法:对应纳税收的项目,专管员初审后在纳税申报表右上角写清非贸出证,并加盖征收所纳税零星码,附出证办理表由企业到征收所自行纳税申报。(纳税申报表写清代扣代缴企业名称及外方企业名称)
(4)对征税和免税出具税收凭证的申请,支付人提交的支付项目税单和有关征免税审批文件、资料是否真实;
(5)对出具不征税凭证的申请,情况是否真实,是否符合国家税法规定;
(6)有关支付人提供资料是否充分,足以确定出证类别。
税政科收到出证申请后,及时予以审核,符合要求出具有关税务凭证。同时税政科应对税务凭证、金额与有关凭据、金额一一核对,对同一收入(一份税单)应全部并一次性开具,不分次或重复开具。开具税务凭证后再在税单原件上加盖“税务凭证出证专用章”,表明已出证。
2、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未明确必须提交税务凭证的售付汇项目:在一览表中未列举的项目(等进不等出)。
3、对外支付金额在规定标准以内的购付汇。如:个人500美元以下、企业1000美元以下(出证范围已列举)。
4、我国境内企业本身在境外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如差旅费、会议费、商品展销费、境外分支机构费用、境外承包工程代垫费用等)。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吉林省分局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吉林省分局关于印发《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法规类别】非贸易外汇资本项目综合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税收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吉国税联[2001]8号【发布部门】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吉林省分局【发布日期】2001.10.29【实施日期】2001.10.29【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吉林省分局关于做好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吉林省分局关于印发《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吉国税联[2001]8号)各市、州、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为加强国家外汇和税收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曾先后联合下发了《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1999]37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的出具工作等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函[2000]186号)、《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66号)等文件,我省各级税务部门及外汇管理部门都认真进行了贯彻执行,并取得了一定效果。
为了进一步理顺工作关系,规范工作程序,明确工作权限,切实做好我省售付汇业务的管理工作,我们制定了《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1999]372号)、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66号)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外汇及税收管理,防止逃套汇和偷漏税,特对我省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规定如下:一、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是指境外企业及外籍个人(含港、澳、台同胞及海外侨胞)为我国境内企业或个人提供各种服务或转让各种债权、权益等而取得并由我国境内企业或个人支付的款项,在办理售付汇手续时,凡对外支付超过规定额度的,除须向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及外汇指定银行提交原有关法规文件规定的相关凭证外,还须提交税务机关开具的该项收入的完税证明、税票或免税文件、证明等税务凭证。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实施细则》第四条: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是指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
因此,支付境外机构服务费,属于接受劳务的单位在境内的规定,应该征收营业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由于母公司未在中国境内,应由你单位支付外汇时代扣代缴营业税金及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与瑞士签订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瑞士联邦委员会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如果母公司想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应提交瑞士居民企业证书报境内税务机关备案。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
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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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汇发[2008]64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为完善国家外汇管理和税收管理,现就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3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3万美元)下列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资本项目外汇资金,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以下简称《税务证明》,见附件):(一)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服务贸易收入;(二)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工作报酬、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润、直接债务利息、担保费等收益和经常转移项目收入;(三)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融资租赁租金、不动产的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收益。
实行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后出现的问题及对策
实行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后出现的
问题及对策
平凡;陈彤;牟杰
【期刊名称】《涉外税务》
【年(卷),期】2000(000)009
【摘要】@@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不断发展,为了进一步完善国家售付汇和税收管理,防止逃、套汇和偷逃税,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外管局联合发出通知,从2000年3月起对办理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手续时须提交有关税务凭证.通过三个月的实际运行,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下面笔者就此问题作一些探讨.
【总页数】3页(P52-54)
【作者】平凡;陈彤;牟杰
【作者单位】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1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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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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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实行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后出现的问题及对策 [J], 平凡;陈彤;等
4.对《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有关问题的理解 [J], 李瑶
5.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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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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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标 签】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
【颁布单位】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文 号】深国税发﹝2000﹞82号
【发文日期】2000-02-24
【实施时间】2000-01-13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其他
各分局、区局:
现将国家外汇管理局广州分局、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广州汇发﹝2000﹞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尽快通知所辖单位(包括外资银行)。
关联知识:
1.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Document number【AA80KGB-AA98YT-AAT8CB-2A6UT-A18GG】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年5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国税发[2000]6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北京、重庆外汇管理部,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为完善国家税收和售付汇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外汇管理局于1999年11月联合发布了《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1999]372号,以下简称《通知》),为有效实施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一、《通知》中规定购付汇对外支付须提交有关税务凭证的范围,是指《通知》附件《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购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规定》所指明的境外企业及外籍个人(含港澳台同胞及海外侨胞),为我国境内企业或个人提供各种服务或转让各种债权、权益等而取得并由我国境内企业或个人支付的款项。
不包括我国境内企业本身在境外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如差旅费、会议费、商品展销费、境外分支机构费用、境外承包工程代垫费用等)以及我国境内居民个人对外支付的因私用汇(如子女境外教育费、个人旅游、探亲等费用)。
二、外国运输公司从事我国国际运输业务所取得的收入,按照《通知》规定,境内机构购付汇对外支付运费款项时,应提交相关的税务凭证。
由于国际运输收入税收管理的特殊性,国家税务总局拟就国际运输收入税务凭证出具问题做出专项规定。
在专项规定出台之前,境内机构(如货物进出口公司、国际运输代理公司等)购付运费时,可暂不提交有关税务凭证。
三、我国运输企业在境外从事运输业务发生在境外的各项费用,由于在实际操作中难以及时判定是否属于出具税务凭证的范围,为了提高工作效率,不影响运输行业的正常业务,对我国运输企业发生在境外的各项费用,在购付汇时,可不提供相关税务凭证。
汇发 2008 64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64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64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为完善国家外汇管理和税收管理,现就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3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3万美元)下列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资本项目外汇资金,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以下简称《税务证明》,见附件):(一)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服务贸易收入;(二)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工作报酬、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润、直接债务利息、担保费等收益和经常转移项目收入;(三)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融资租赁租金、不动产的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收益。
二、本通知所称服务贸易,包括运输、旅游、通信、建筑安装及劳务承包、保险服务、金融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体育文化和娱乐服务、其他商业服务、政府服务等交易行为。
本通知所称收益,包括职工报酬、投资收益等。
本通知所称经常转移,包括非资本转移的捐赠、赔偿、税收、偶然性所得等。
三、对于本通知第一条所列的对外支付,外汇指定银行应当审核境内机构或个人提交的由主管税务机关签章的《税务证明》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有效单证,并在《税务证明》原件上签注支付金额、日期后加盖业务印章,留存原件五年备查。
按规定由外汇局审核的上述对外支付,外汇指定银行凭外汇局出具的核准文件办理,无需审核及留存《税务证明》。
四、境内机构或个人对外支付下列项目,无须办理和提交《税务证明》:(一)境内机构在境外发生的差旅、会议、商品展销等各项费用;(二)境内机构在境外代表机构的办公经费,以及境内机构在境外承包工程所垫付的工程款;(三)境内机构发生在境外的进出口贸易佣金、保险费、赔偿款;(四)进口贸易项下境外机构获得的国际运输费用;(五)境内运输企业在境外从事运输业务发生的修理、油料、港杂等各项费用;(六)境内个人境外留学、旅游、探亲等因私用汇;(七)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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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9.10.18•【文号】汇发[1999]372号•【施行日期】2000.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11月25日实施日期:2009年1月1日)废止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1999年10月18日汇发(1999)37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北京、重庆外汇管理部,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为完善国家售付汇和税收管理,现就办理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手续须提交有关税务凭证问题通知如下:一、我国境内机构(指公司、企业、机关团体及各种组织等)及个人在办理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购付汇手续时,凡个人对外支付500美元(含500美元)以上,境内机构对外支付1000美元(含1000美元)以上,除须向外汇指定银行(或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提交原有关法规文件规定的相关凭证外,还须提交税务机关开具的该项收入的完税证明、税票或免税文件等税务凭证(具体规定见附件)。
二、外汇指定银行(或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审核附件所列非贸易及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有关税务凭证时,除附件中所列可以免于提供完税证明的以外,可仅审核、检查其营业税和所得税(包括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两项税种的税务凭证(完税证明和税票或免税文件)。
三、外汇指定银行在办理附件所列非贸易及资本项目售付汇时,应在要求提交的相关原始凭证及税务凭证上加盖“已供汇”戳记,同时留存正本。
如因故不能留存其正本,须将盖有“已供汇”戳记的原始凭证和税务凭证复印留存五年备查。
四、为保证及时出具有效税务凭证,各级税务机关应根据本通知的精神,规范各类税务凭证的印制、出具等管理程序,并指定固定机构及人员负责此项工作。
五、各级税务机关可根据本通知的规定,制定税收管理方面的具体操作规程,对附件中的格式,可根据本地情况,增加或补充具体栏目。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支局如需根据本通知及附件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操作规程,应当报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后,发布施行。
六、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收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所辖单位(包括外资银行)。
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向各自上级机关反馈。
七、本通知自2000年3月1日起执行。
附件:1.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规定2.凭证格式(略)附件1: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规定为了完善国家售付汇和税收管理,防止逃套汇和偷逃税,现就办理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手续须提交有关税务凭证问题规定如下:一、下列收入,按照我国税法规定,应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境内机构及个人在外汇指定银行购汇支付或从其外汇帐户中对外支付相关款项时,须向外汇指定银行提交税务机关开具的相关收入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的完税证明和税票:(一)境外企业、个人在我国境内直接从事建筑、安装、监督、施工、运输、装饰、维修、设计、调试、咨询、审计、培训、代理、管理、承包工程等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其中营业税及个人所得税的完税证明(格式一)和税票由收入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局开具,企业所得税完税证明(格式二)和税票由收入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局开具。
上述所指“直接从事”,是指为履行合同或协议,境外企业或个人来华或委托境内机构或个人在我国境内提供服务或劳务。
(二)境外企业、个人在我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而从我国境内取得的利息、担保费、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版权、商誉等)、财产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收益、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等,其中营业税及个人所得税的完税证明(格式一)和税票由收入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局开具,企业所得税完税证明(格式二)和税票由收入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局开具。
上述利息项目、担保费项目、租金项目中不动产以外的租金、财产转让收入项目中不动产以外的财产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收益等,按照我国现行税法规定,不征营业税,在办理购汇支付或从外汇帐户中对外支付时,无需出具营业税完税证明及税票。
(三)在境内机构任职或受雇的外籍、华侨、港、澳、台人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报酬(包括通过支付给其派遣企业的),按照我国现行税法规定,应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征收营业税。
办理购付汇或从外汇帐户中对外支付时,应出具由主管地方税务局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格式三)和税票,不需出具营业税完税证明和税票。
二、下列收入,根据我国现行税法和税收协定的规定,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境内机构或个人在外汇指定银行购汇支付或从外汇帐户中对外支付时,需提供按审批权限上报批准后由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免税文件及“特许权使用费、利息免税所得汇出数额控制表”(格式四),其中企业所得税的免税证明由主管国家税务局出具,个人所得税的免税证明由主管地方税务局出具:(一)外国企业为我国科学研究、开发能源、发展交通事业、农林牧生产以及开发重要技术等提供专有技术所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
(二)境内中资金融机构、企业在境外发行债券,对境外债券持有人所支付的债券利息。
(三)外国政府或其所拥有的金融机构,或我国与对方国家所签订的税收协定中所指定的银行、公司,其贷款给我国境内机构所取得的利息。
(四)境外银行按照优惠利率贷款给我国国家银行及金融机构取得的利息。
(五)我国境内机构购进技术、设备、商品,由外国银行提供卖方信贷,我方按不高于对方国家买方信贷利率支付的延期付款利息。
(六)我国境内机构从境外企业购进技术、设备,其价款的本息全部以产品返销或交付产品等供货方式偿还,或者用来料加工装配工缴费抵付,而由境外企业取得的利息。
(七)境外租赁公司,以融资租赁方式向我国境内用户提供设备所收取的租金,其中所包含的利息,凡贷款利率不高于出租方国家出口信贷利率的。
(八)境外企业或个人从事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规定项目所取得的收入,若按照我国与对方国家或地区所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免于征收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的(可不提供格式四)。
三、下列情况,依据我国现行税法的规定,免于征税或不征税,购汇支付或从外汇帐户中对外支付时,须向外汇指定银行提供相关税务证明:(一)股息。
外商投资企业及发行B股或在境外发行股票的企业,其营业利润缴纳企业所得税后分配的股息免于征税。
购汇支付或从外汇帐户中对外支付时,应提供主管国家税务局出具的分配股息的利润所属年度的企业完税证明或当地国家税务局确认的减免税文件(格式五)及董事会分配股息的有关决议等。
(二)发生在我国境外的各种劳务费、服务费、佣金费、手续费,如广告费、维修费、设计费、咨询费、代理费、培训费等,按照我国现行税法规定不征税,购汇支付或从外汇帐户中对外支付时,应提供当地税务机关提供的不予征税的证明(格式六)。
(三)外国政府贷款给我国政府和国家银行取得的利息,根据我国现行税法规定免于征税,购汇支付或从外汇帐户中对外支付时,不需提供税务机关的税务凭证。
四、下列与资本项目有关的收入,境内机构或个人应当在购汇支付或从外汇帐户中支付前5个工作日,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提交本规定中规定的上述相应税务凭证,经核准后,外汇指定银行凭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核准件办理售付汇手续:(一)直接债务利息(不包括外国政府贷款利息);(二)担保费;(三)融资租赁租金;(四)不动产的转让收入;(五)股权转让收益。
附件2:┌──────────────────────────────────┐│格式一编号:││││境外公司(个人)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存根)││││公司(个人)与我国公司签订的合同,已于年││月日缴纳了营业税元,个人所得税元。
││(若为公司,此格免于填写)。
││││年月日││主管地方税务局盖章││(骑缝章)││----------------------------------││编号:││││境外公司(个人)营业税和个人所得完税证明││(售付汇专用)││││银行(外汇管理局):││公司与我国公司签订合同或协议(合同号:)。
││合同总金额为(币种)元。
该公司已于年月日││就履行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币种)元向我局缴纳了营业税元││(税票号:),个人所得税元(税票号:,若为公司,此格免││于填写)。
││特此证明││││(主管地方税务局盖章)││年月日│└──────────────────────────────────┘┌──────────────────────────────────┐│格式二││││境外公司企业所得税完税证明││(存根)││││公司与我国公司签订的合同,已于年││月日缴纳了企业所得税元。
││││年月日││主管地方税务局盖章││(骑缝章)││----------------------------------││编号:││││境外公司企业所得税完税证明││(售付汇专用)││││银行(外汇管理局):││公司与我国公司签订合同或协议(合同号:),││合同总金额为(币种)元。
该公司已于年月││日就履行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币种)元向我局缴纳企业所得税││元(税票号:)。
││特此证明。
││││(主管国家税务局盖章)││年月日│└──────────────────────────────────┘┌──────────────────────────────────┐│格式三编号:││││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存根)││││(姓名),国籍,受雇于公司,在年月││日至年月日取得的工资、薪金报酬元,已在我局申报缴││纳了个人所税元。
││││年月日││主管地方税务局盖章││(骑缝章)││----------------------------------││编号:││││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售付汇专用)││││银行(外汇管理局):││(姓名),国籍,受雇于公司,在年││月日取得的工资、薪金报酬元,其中由我国境内公司支付的合计││人民币元。
上述所得共已在我局申报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元(税票││号:)。
││特此证明。
││││(主管国家税务局盖章)││年月日│└──────────────────────────────────┘┌──────────────────────────────────┐│格式四(一式两联)││││特许权使用费、利息免税所得汇出数额控制表││(售付汇专用)││││纳税人名称:支付人名称:││合同号:合同总金额:││免税文件号:主管税务局:(盖章)││┌──┬──┬──┬───────┬────┬──────────┐│││序号│日期│项目│当期售付汇金额│累计金额│ 银行确认(盖章)│││├──┼──┼──┼───────┼────┼──────────┤│││││││││││├──┼──┼──┼───────┼────┼──────────┤│││││││││││└──┴──┴──┴───────┴────┴──────────┘ ││说明:││1.合同总金额填写合同约定的金额,合同无约定总金额的,填写合同规││定的支付方式(如入门费+3%);││2.主管税务局(盖章)栏目,由出具免税文件的税务机关审核企业所填││写的合同总金额及售付汇金额是否合理后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