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关系适用物之所在地法的理由及其使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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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物权法律冲突与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适用关系

论物权法律冲突与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适用关系

论物权法律冲突与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适用关系各国有关物权的法律制度,在内容上存在着比较明显的差异,在处理国际物权问题的时候,往往会出现法律冲突。

物之所在地法原则是解决物权法律冲突的基本原则。

但是,物之所在地法只能解决国际物权关系的一般问题,并不能解决所有问题。

中国在有关的立法实践中应该更加注意采用物之所在地法原则。

标签:物权;法律冲突;物之所在地法原则一、物权的法律冲突物权是直接支配特定物而享受其利益的权利。

物权的客体是物,但对物的理解却很不相同。

在广义物权概念下,凡是可以用金钱评价的都称为物,不问它是有形、无形、对世、对人,因而权利也是物。

物包括有体物和无体物。

关于物的分类,最主要的是把物分为动产和不动产。

根据物权法定主义原则,物权的种类和内容都要由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而不能由当事人任意创设。

在不同国家的法律中,物权的分类和内容是不同的,但所有权既是各国共同采用的物权种类,也是物权的基本形态。

作为物权的基本形态,所有权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于所有物永久全面与整体支配的权利。

各国民法对于所有权的取得、变更、消灭以及保护方法的规定是不完全相同的。

由于各国法律关于物权的规定大不相同,在处理涉外物权问题的时候,往往会出现法律冲突,因而需要解决法律选择问题。

对于物权法律冲突的解决,最基本的法律适用原则是物之所在地法原则。

二、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适用(1)决定作为权利客体的物为动产抑或不动产。

尽管对于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均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已经被普遍接受,但是在实践中仍然有区分动产和不动产的必要。

这是因为:一方面,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在一些场合还是有着许多不同。

另一方面,尽管各国法律对于物之属于动产或不动产大都有明文规定,但其规定不尽相同因而对于同一物到底属于动产还是不动产可能会存在分歧。

(2)决定可以作为物权客体的物的范围。

世界上存在的物是多种多样、不可胜数的,但并非全部的物都是物权的客体,也并非每一种或每一个物都可以作为任何一种物权的客体。

物权关系适用物之所在地法的理由及其使用规则

物权关系适用物之所在地法的理由及其使用规则
本案双方当事人所签订的合同标的物“西方公主号”(后来喜 多来公司注册登记该船舶时改为“华龙港2号”)原先是一条废钢铁 船,经过喜多来公司的修理后变为一艘适航的油轮,后来喜多来公 司在中国境内注册登记该船舶,从而使该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 国籍,换言之,中华人民共和国为该船的船旗国。虽然该船在中国 境内,如果适用物之所在地国法也同样可以导致适用中国法律的结 果,但鉴于船舶这种运输工具本身具有的特殊性,在理论上,我们 还是应该运用物之所在地法的例外原则来解决本案的法律适用问题。 根据物之所在地法的例外,应适用船舶登记国或者船旗国法律,即 中国法律。
解析:《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7条规定:“当事人可 以协议选择动产物权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法律事 实发生时动产所在地法律。”本题中,陈某在甲国珠宝市场购得该 首饰,即引起物权变动的法律事实发生时该动产位于甲国,D正确
1995.6.14
2000.6.7
1998.7.29
案例四
中根公司
该案件属于货物所有权取得是否合法的问题,应属于 物之所在地法的适用范围。根据案情可知,该批货物所 有权的转移和被告取得所有权的地点均在挪威,故应适 用挪威法律。根据挪威法律的规定,船长在本案所发生 的情况下,有权出卖货物,善意第三人可以合法取得货 物的所有权,故西韦尔可以获得货物的合法所有权。
一般情况
在地法决定
与行使,适用动产所在
地国家的法律。”
4.物权的取得、转移、变 更和消灭的方式及条件, 一般由物之所在地法决定
如,1987年《奥地利 联邦国际私法法规》 第31条第1款规定: “对有形物物权的取 得与丧失,包括占有 在内,依此种取得或 者丧失所依据的事实 完成时物之所在地国 家的法律”
5.物权的保护方法由物 之所在地法决定。

物权归属的法律适用(2篇)

物权归属的法律适用(2篇)

第1篇一、引言物权是民事法律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在我国,物权法是规范物权关系的基本法律,对物权的归属、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

本文将从物权归属的法律适用角度,探讨相关法律原则、规则以及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二、物权归属的法律原则1. 物权法定原则物权法定原则是指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必须依据法律规定。

这一原则体现了法律的权威性和稳定性,保障了物权关系的公平、有序。

在物权归属的法律适用中,应当严格遵守物权法定原则。

2. 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指在物权归属的法律适用过程中,应当遵循公平、合理、公正的原则,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处理物权纠纷时,要充分考虑当事人的实际利益,平衡各方关系。

3. 公序良俗原则公序良俗原则是指物权归属的法律适用应遵循社会公德、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

在处理物权纠纷时,要尊重社会公德,维护公共秩序,倡导善良风俗。

4. 等价有偿原则等价有偿原则是指在物权交易中,应当遵循等价交换的原则,保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

在物权归属的法律适用中,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原则,确保交易公平。

三、物权归属的法律规则1. 物权公示原则物权公示原则是指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法进行公示,以保护交易安全。

在物权归属的法律适用中,应当严格遵守物权公示原则,确保物权关系的稳定性。

2. 物权优先原则物权优先原则是指在同一物上存在多个物权时,先成立的物权优先于后成立的物权。

在物权归属的法律适用中,应当遵循物权优先原则,保障先成立物权人的合法权益。

3. 物权追及原则物权追及原则是指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法进行登记,登记的物权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在物权归属的法律适用中,应当遵循物权追及原则,保护物权人的合法权益。

4. 物权不得滥用原则物权不得滥用原则是指物权人在行使物权时,不得滥用权利损害他人利益。

在物权归属的法律适用中,应当遵循物权不得滥用原则,平衡各方关系,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物之所在地法

物之所在地法

• Simple contract debts.
• A debt arising out of a simple contract is deemed to be situated in the place in which it is properly recoverable by action, that is, in general, the country in which the debtor is resident or, in cases falling within the Brussels I Regulation or the Brussels or Lugano Convention, domiciled. The debtor may be resident in a number of countries; in such a case the location ('situs') of the debt is the place where payment would be made in the normal course of commercial usage, for example, in the case of a debt due from a bank to a customer, at the branch where the account is kept, in the case of a debt due under a policy of insurance, at the place where the policy money is made payable by the policy, and similarly with a debt due under a sterling bill issued by a foreign government. If the debtor is not resident in England, the mere fact that the debt can be recovered by action in England from the debtor out of the jurisdiction does not make the debt locally situated in England; nor does a stipulation for payment there.

论述:物之所在地法

论述:物之所在地法

物之所在地法原则(一)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含义和理论依据(320)物之所在地法,即物权关系客体物或标的物之所在地的法律。

目前,在物权关系中,物之所在地法是最普遍适用的法律。

因此,物之所在地法也成为国际私法上经常用来解决有关的权关系的法律冲突的一项冲突原则。

物权关系依物之所在地法,是物权关系本身的性质决定的,而归根到底取决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

首先,从表面上看,物权关系是人对物的关系,但其实,物权关系同其他民商事关系一样,是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各国统治者从维护本国利益出发,总是希望以自己的法律来调整和支配与位于本国境内的物有关的物权关系。

其次,物权关系也是一种人对的的直接利用的权利关系,权利人为了最圆满实现这种权利,谋取经济上的利益,只有适用标的物所在地的法律最为适当。

再次,物权关系的标的只是物,故标的物在物权关系中物的权利,标的物只有置于其所在地的法律控制下,物权才能得到最为有效的保障。

再其次,物权具有排他性,权利人对物有无需借助他人行为的直接支配权,如果物权受到侵犯,或者权利人行使物权本身产生的优先权、追及权和物上请求权,或者其他人对标的物提出请求,也只有在适用标的物所在地法律的情况下才能实现。

最后,对处于某一国家的物去适用其他国家的法律,在技术上有许多困难,会使物权关系变得更为复杂,影响跨国物权关系的稳定和跨国物权交易的安全。

正是基于上述情况,在物权关系的法律适用上,物之所在地法原则在各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得到普遍的支持和肯定。

国际私法上的物权问题同国内民法上的物权问题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在民法上,物权,作为一个法律范畴,系指由法律确认的主体对物的直接管领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物权往往是和债权相对而言的。

同债权比较起来,物权的权利主体即权利人总是特定的,而义务主体却是不特定的;物权的权利人对物有无需借助他人行为的直接支配权,并且具有排他性;由于物权是民事主体之间对物的一种占有关系,所以,物权的客体只能是物而不是行为。

我国物权法律适用规定(2篇)

我国物权法律适用规定(2篇)

第1篇一、引言物权法律适用规定是物权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明确了物权法律关系的成立、变更和终止的法律适用原则和具体规定。

我国物权法律适用规定旨在保障物权关系的稳定,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经济发展。

本文将从我国物权法律适用规定的原则、具体内容和适用范围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物权法律适用原则1. 适用范围原则物权法律适用范围原则是指物权法律适用于我国境内发生的物权法律关系。

对于境外发生的物权法律关系,可以参照我国物权法律的基本原则和国际惯例进行适用。

2. 合同自由原则合同自由原则是指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设立、变更和终止物权法律关系,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3. 公序良俗原则公序良俗原则是指物权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符合社会公共利益和道德风尚。

4. 保护善意第三人原则保护善意第三人原则是指,在物权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和终止过程中,应当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5. 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利用物权法律关系进行欺诈、虚假陈述等违法行为。

三、物权法律适用具体规定1. 物权的设立(1)不动产的设立:不动产的设立应当依照法律规定进行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动产物权不发生法律效力。

(2)动产的设立:动产的设立可以通过交付、占有、转让等方式实现。

2. 物权的变更(1)不动产的变更:不动产的变更应当依照法律规定进行登记,未经登记的变更不发生法律效力。

(2)动产的变更:动产的变更可以通过转让、出租、抵押等方式实现。

3. 物权的终止(1)不动产的终止:不动产的终止可以通过赠与、继承、拍卖等方式实现。

(2)动产的终止:动产的终止可以通过赠与、继承、抛弃等方式实现。

四、物权法律适用范围1. 不动产(1)土地、房屋等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不动产。

(2)矿产资源、森林、水域等自然资源的不动产。

2. 动产(1)金钱、有价证券等动产。

(2)动产设备、交通工具等动产。

3. 其他物权(1)知识产权中的物权。

6涉外物权的法律适用

▪ 当物权人在其物权受到侵害时,物权人可以寻求何 种内容的法律保护,如其财产返还之诉能否对抗 善意第三人的问题,各国法律规定不一。
2024/2/3 4
二、物之所在地法原则
▪ (一)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产生和发展 ▪ (二) 物权关系适用物之所在地法的理论根
据 ▪ (三) 物之所在地的确定 ▪ (四) 物之所在地法的适用范围及其例外
2024/2/3 14
▪ 签约后,张某收取了大部分房款,并将部分房屋交 原告居住。同年10月,双方前往房管部门办理产权 过户手续。因张某未能提供其夫同意出卖的证明, 房管部门未给其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此后,张某因 身体原因未去香港定居,其夫蔡某得知其卖房之事 ,从国外来信指责,并通过律师到房管部门要求不 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在此情况下,张某向原告表示 要求取消买卖合同,各自返还已收取的房款和占住 的房屋。双方协商不成,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确 认房屋买卖有效。
▪ 2)依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 ,归夫妻共同所有。本案争议之房屋是张某与蔡某夫妻关 系存续期间所购,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在一方处分时,双 方仍是夫妻关系,因此,其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一直未改 变。共同共有的财产,依我国法律规定,需得全体共有人 同意才可以做处分之行为。共有人之一未得到其他共有人 同意擅自处分共有财产,除第三人善意取得外,不发生处 分之效力。本案张某在办过户手续时,房管部门已经指出 其没有其夫同意出卖的证明,不予办理过户手续,所以, 不能认为原告是善意的。我国《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 明确规定,房屋所有人由卖共有房屋,须提交共有人同意 的证明书。本案作为共有人的蔡某已明确表示不同意,故 张某与吴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关系应属无效。
– 没收:政府将私人财产永远收为公有,不给予任何补偿的 一种措施。

应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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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物之所在地的确定及难以确定所 在地时的变通处理
(二) 几种特殊情况下的物或财产的法律 适用 1. 运输中的物 2.外国法人在自行终止或被法人国籍国解 散时的财产 3.与人身关系密切的财产 4.无主土地上的物的物权 5.国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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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物之所在地的确定及难以确定所 在地时的变通处理
(三)中国关于物权法律适用的规定 我国《民法通则》第144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 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186条只规定了对不动产的所有权、买卖、租赁、抵押、 使用等民事关系,应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土地、附着于土 地的建筑物及其他定着物、建筑物的固定附属设备,均为 不动产。 我国2010年《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5章第36—40 条对涉外物权的法律适用作了新的规定:不动产物权,适 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动产物权适用 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法律事实发生时动产所 在地法律。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运输中动产物权发生变更 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运输目的地法律。 有价证券,适用有价证券权利实现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有 价证券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权利质权,适用质权设立地 法律。 10


(三)中国关于物权法律适用的规定 此外,我国1992年《海商法》第270条规定:“船舶所有权的 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船旗国法律。”其第271条规定:“船 舶抵押权适用船旗国法律。船舶在光船租赁以前或者光船租赁 期间,设立船舶抵押权的,适用原船舶登记国的法律。” 其第 272条规定:“船舶优先权,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 律。”我国1995年《民用航空法》第185条规定:“民用航空器 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国的法 律。”其第186条规定:“民用航空器抵押权适用民用航空器国 籍登记国法律。”其第187条规定:“民用航空器优先权适用受 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光船租赁,又称为船壳租船、光船租船,简称光租,是指船舶 出租人提供一艘不包括船员在内的船舶出租给船舶承租人使用 一段时间,并由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一种租船方式。光船租船的 主要特点之一是:承租人为了方便营运标的船舶,通常可以在 租期内更改船壳油漆颜色、烟囱标志、船名、国籍等。

物权的法律适用


新泽西州的法律规定:附条件销售,卖方 将货物移交给买方占有,在合同价款未付清以前 由卖方保留货物的所有权,这种权利不仅可以直 接对抗买方,而且可以对抗买方的债权人以及善 意的买方。新泽西州的法律还规定:交易中买方 只能获得向他售货的卖方的权利。 问题: (1)施瓦茨与马文保险柜公司订立的合同应受哪 一州的法律支配?为什么? (2)原告和被告之间的诉讼是合同争议还是物权 争议?应该怎样适用法律? (3)本案如何判决?
• 决定某物为动产还是不动产时,一 般都主张依物之所在地法来进行识别。
• 1978年《奥地利联邦国际私法法规》 第31条第2款规定:“物的法律识 别…… ,依物之所在地国家的法律。”
卡特科利夫继承案
• 本案的被继承人在加拿大安大略省有住所, 去世前未留遗嘱,曾将其位于英国的土地出 售,所得收益用来购买了一家英国公司发行 的股票,以作为再投资。 • 该被继承人去世后,其近亲属请求按照安 大略省的法律继承这些股票,认为股票属于 动产。案件在英国法院审理。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五章 物权 第三十六条 不动产物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 法律。 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动产物权适 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法律事实 发生时动产所在地法律。 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运输中动产 物权发生变更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 适用运输目的地法律。 第三十九条 有价证券,适用有价证券权利实 现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有价证券有最密切联系 的法律。 第四十条 权利质权,适用质权设立地法律。
物之所在地法,即物权关系客体物所在地的法律。 1、13、14C的“法则区别说”。巴托鲁斯提 出不动产物权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动产物权 则应适用当事人属人法; 2、随着国际民事交往的发展,不动产物权适 用物之所在地法得到了国际社会的一致承认。 但“动产随人”、“动产附骨”或“动产无 场所”,即适用所有人的住所地法; 3、从19C末开始,许多国家立法和实践逐渐 抛弃了“动产随人”原则,转而适用物之所 在地法。目前,物之所在地法已成为解决动 产物权法律冲突的基本原则。

物权的法律适用(2篇)

第1篇物权法律适用是指在国家法律体系中,针对不同物权法律关系所适用的具体法律规定。

物权法律适用对于保护物权、维护社会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物权法律适用的概念、原则、适用范围、具体规定等方面进行阐述。

一、物权法律适用的概念物权法律适用是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针对物权法律关系所适用的具体法律规定。

物权法律适用旨在明确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等方面的法律规范,保障物权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二、物权法律适用的原则1. 法律优先原则:在物权法律适用过程中,应当优先适用法律,尊重法律的权威性和稳定性。

2. 公平原则:在物权法律适用过程中,应当坚持公平原则,确保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平等保护。

3. 公开原则:物权法律适用应当遵循公开原则,确保法律适用过程的公正、透明。

4. 诚信原则:在物权法律适用过程中,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维护社会诚信秩序。

三、物权法律适用的范围物权法律适用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物权的设立:包括动产、不动产以及权利物权的设立。

2. 物权的变更:包括物权主体、客体、内容等方面的变更。

3. 物权的转让:包括物权转让的条件、程序、方式等。

4. 物权的消灭:包括物权因法定原因、当事人约定等原因而消灭。

5. 物权保护:包括物权受到侵害时的救济途径、赔偿标准等。

四、物权法律适用的具体规定1. 物权的设立(1)动产设立:动产设立应当遵循法律规定,通过交付、登记等方式完成。

(2)不动产设立:不动产设立应当遵循法律规定,通过登记等方式完成。

2. 物权的变更(1)物权主体变更:物权主体变更应当遵循法律规定,通过转让、继承等方式实现。

(2)物权客体变更:物权客体变更应当遵循法律规定,通过分割、合并等方式实现。

(3)物权内容变更:物权内容变更应当遵循法律规定,通过约定、协商等方式实现。

3. 物权的转让(1)动产转让:动产转让应当遵循法律规定,通过交付、登记等方式完成。

(2)不动产转让:不动产转让应当遵循法律规定,通过登记等方式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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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关系适用物之所在地法的理由及其使用规则
物权关系适用物之所在地法是一种法律原则,根据这一原则,当涉及
物权关系时,适用的是该物的所在地法,即以该物所在地国家的法律规定
为准。

这一原则的出发点是保护和维护物权关系的合法权益,确保物权法
律制度的稳定和可靠性。

同时,物权关系适用物之所在地法还有一定的使
用规则,以维护公平和效率。

首先,物权关系适用物之所在地法的主要理由是最大程度地保护公正
和合法性。

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和规定可能存在差异,因此如果当事人可
以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适用法律,就可能导致一方在法律层面上占据不公
平的优势。

适用物之所在地法的原则可以弥补这种差异,保证当事人在物
权关系中享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此外,物权关系本身是与特定物体有关的,因此适用该物所在地法律也与物权关系的实际情况相吻合,更加符合实际
项目的需要。

其次,物权关系适用物之所在地法的使用规则主要有以下几点。

首先,物权关系的适用法律应以具体物体所在国家的法律规定为准,而不是以当
事人的国籍或居住地为准。

这样可以避免将物权关系适用于不相关的地域
法律制度,从而更精确地保护相关当事人的权益。

其次,适用物之所在地
法律的原则通常适用于所有类型的物权关系,包括所有权、担保权和其他
类型的权益。

这样可以保证适用法律的一致性和普遍性。

最后,如果涉及
多个国家或地区的物权关系,应根据各个国家的具体法律制度来确定适用
法律。

这样可以在保护权益的同时,考虑到不同法律制度之间的交集和冲突。

然而,物权关系适用物之所在地法也存在一些限制和争议。

首先,物
权关系的所在地的界定可能存在困难。

特别是在涉及虚拟资产或网络所有
权等无实体物体的情况下,很难明确物权的所在地,从而难以确定适用的法律。

其次,物权关系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可能导致不确定性和争议。

当事人可能对所在地法律的适用存在异议,尤其在跨国交易或涉及多个国家法律制度的情况下。

最后,物权关系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可能因为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制度差异而导致不公平。

一些国家的法律规定可能对当事人更有利,从而给其他当事人带来不公正的后果。

总之,物权关系适用物之所在地法是以维护公正和合法性为出发点的法律原则。

它确保在涉及物权关系时,适用的是该物所在地国家的法律规定。

遵循这一原则可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确保物权法律制度的稳定和可靠性。

然而,该原则也存在一些限制和争议,需要在实际运用中进行合理的调整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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