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企业职工职业资格一次性初次认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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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正确理解新政发[1997]107号文件有关条款问题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正确理解新政发[1997]107号文件有关条款问题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正确理解新政发[1997]107号文件有关条款问题的通知正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正确理解新政发[1997]107号文件有关条款问题的通知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地、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劳动人事)局、社会保险(劳动就业保险)管理局(处),自治区各有关厅、局(公司),中央驻疆各单位:最近,部分地区询问新政发[1997]107号文件有关条款的理解问题,为统一口径,正确理解和贯彻新政发[1997]107 号文件精神,根据统一办法第五条第七款之规定,现作如下通知:一、关于如何理解《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一办法>的通知》第四条“今后企业或个体经济组织无论是否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费社会统筹,都应按照自治区统一办法确定的标准给退休人员支付养老金”的问题。

国发[1997]26号文件规定,“本决定实施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仍按国家原来的规定发给养老金”,新政发[1997]107号文件第四条就是按照这一规定制定的。

其含义是:从[1997]107号文件下发之日起,企业或个体经济组织无论是否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都应按照统一办法的有关规定给符合国家规定退休条件的新退休的人员计发养老金。

不包括107号文件下发前已经退休的人员。

此前已退休人员的养老金除文件另有规定者外,原则上应维持原来的计发办法。

二、关于如何理解社会统筹养老基金使用范围问题。

执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一办法》第三条的前提是必须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技能鉴定申报资格和鉴定工作程序问题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技能鉴定申报资格和鉴定工作程序问题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技能鉴定申报资格和鉴定工作程序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7.07.10•【字号】新劳社培字[2007]35号•【施行日期】2007.07.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技能鉴定申报资格和鉴定工作程序问题的通知(新劳社培字[2007]35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地、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各厅、局、行业管理办公室、公司劳动保障工作机构,中央驻疆单位,各职业培训机构、职业技能鉴定中心、鉴定机构:为规范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行为,提高鉴定工作质量,推动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现就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申报资格和鉴定工作程序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职业技能鉴定申报条件(一)申请职业技能鉴定,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职业标准规定的申报条件审查资格。

(二)职业技能竞赛的职业(工种),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试行)》(新政办发[2006]13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和就业准入制度的通知》(新政发[2003]1号),首批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和就业准入制度的10个行业,按各行业与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联合下发文件规定的期限执行,此后各行业职业(工种)必须按照国家职业标准规定执行。

(四)企业职工职业资格一次性初次认定工作,于2008年2月29日前经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企业职工一次性初次认定方案可按照《企业职工职业资格一次性初次认定实施办法》(新劳社字[2006]11号)执行,初次认定工作结束后即按国家职业标准规定执行。

(五)国家实行培训鉴定试点的职业,由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申请试点,经批准后,其考前培训辅导由具备条件的职业培训机构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资质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开展培训,其培训鉴定试点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明确新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明确新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明确新政办发[2010]167、168、169号三个文件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发文字号】新人社发[2010]143号【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发布日期】2010.11.30【实施日期】2010.11.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明确新政办发〔2010〕167、168、169号三个文件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新人社发〔2010〕143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地、州、市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中央驻疆单位: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参加自治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离退休人员实施冬季采暖费补贴的通知》(新政办发〔2010〕167号)、《关于对参加自治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有关退休人员实施生活补贴的通知》(新政办发〔2010〕168号)和《关于调整参加自治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人员死亡后抚恤待遇标准问题的通知》(新政办发〔2010〕169号)下发后,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反映了一些问题,要求自治区予以明确。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三个文件涉及的若干政策执行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新政办发〔2010〕167号文件中的几个问题(一)关于企业原发放的冬季采暖费补贴发放问题。

新政办发〔2010〕167号文件改变了企业离退休人员冬季采暖费资金来源、发放标准和渠道,企业原则上不再承担本单位离退休人员冬季采暖费。

企业退休人员的遗属、遗孀以及单身、离异职工,按新政办发〔2010〕167号文件规定应享受的冬季采暖费补贴不足以支付应缴纳的采暖费的(按自治区规定的职工住房面积标准、取暖费缴费标准计算),差额部分按如下渠道解决:1.已参加城镇企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社会保险补贴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保险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新人社发[2015]55号【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发布日期】2015.06.23【实施日期】2015.07.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社会保险补贴办法》的通知(新人社发〔2015〕55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现将《自治区社会保险补贴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2015年6月23日自治区社会保险补贴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新党发〔2015〕3号),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新疆籍劳动者,是指具有新疆户籍并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的未就业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就业困难人员,是指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一)城镇零就业家庭、夫妻双失业家庭成员中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二)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三)女年满40周岁、男年满50周岁及其以上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四)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五)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的残疾失业人员;(六)失去土地(指因政府征地)且符合前五款条件之一的农民。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高校毕业生,是指毕业两年内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的未就业新疆籍高校毕业生。

第五条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条件的人员,可持有效证件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提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由社区核实后,经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审核,报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各类资格证书办理工作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各类资格证书办理工作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各类资格证书办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4.05.12•【字号】新人社函[2014]234号•【施行日期】2014.05.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研机构与科技人员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各类资格证书办理工作的通知(新人社函〔2014〕234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人民团体、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大中型企业人事(职称)部门,中央驻疆单位人事(职称)部门:为进一步规范办证流程、提高办证效率,方便、快捷地为专业技术人员做好服务,根据国家和自治区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管理有关规定,现就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各类资格证书办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有关单位工作职责(一)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办公室职责1.负责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各类资格证书办理的指导和协调工作。

2.负责印制自治区职称证书。

3.负责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来的全国各类资格证书,进行清查、核对。

4.负责对通过国家考试取得的职业资格证书和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包括参加国家统一考试达到自治区合格标准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以及高级职称资格证书加盖钢印。

(二)各地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自治区属各单位主管部门职责1.各地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各类证书的办理;自治区属各单位主管部门负责本单位各类证书的办理。

2.任职资格文件或考试合格标准下发2个月内,及时整理、汇总办证相关材料,统一到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理证书。

3.负责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发放的各类证书的打印。

4.评审类证书须对照任职资格批文进行审核,填写办证人员花名册,并注明办证时间;考试类证书须对考试通过人员学历、工作年限、考试成绩单以及专业技术资格登记表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填写办证人员花名册,注明办证时间。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能力鉴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能力鉴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能力鉴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7.10.24•【字号】新劳社字[2007]126号•【施行日期】2007.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能力鉴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劳社字[2007]126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各地、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为了加强和规范我区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卫生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关于劳动能力鉴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5号)精神,我们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能力鉴定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七年十月二十四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能力鉴定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卫生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关于劳动能力鉴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5号)精神,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个体工商户(不含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称用人单位)的职工或者雇工(但包括与国家行政机关、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以下称职工)及灵活就业人员的劳动能力鉴定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劳动能力鉴定,是指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组织医学专家按照国家制定的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及劳动保障有关政策,运用医学科学技术的方法、手段,对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非因工负伤或患病的职工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丧失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并作出医学技术性结论的行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8.12.31•【字号】新劳社[2008]127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新劳社[2008]127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地、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各部、委、办、厅、局(公司)、中央驻疆各单位: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切实做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就业失业登记证》(以下简称《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发放和管理,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就业失业登记证》,是指在自治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符合失业登记和求职条件的城镇失业人员、进城求职的农村劳动者进行失业登记和求职及享受就业扶持政策和公共就业服务时的有效凭证。

第三条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的下列人员,属于《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范围:(一)进行失业登记的城镇失业人员;(二)进城求职的农村劳动者。

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已办理企业内部退养和退休手续的人员,不属《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范围。

第四条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负责本辖区内城镇失业人员及暂住本辖区内的农村进城求职劳动者(含区外劳动力)的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工作。

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对进行失业登记和求职的人员填写的《就业失业登记信息表》(附件1)进行初审后,报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核发《就业失业登记证》。

第五条登记失业和求职人员进行就业登记,应填写《就业失业登记信息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9.01.21•【字号】新劳社字[2009]7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离退休人员管理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新劳社字[2009]7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地、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全面贯彻落实《就业促进法》,加强对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力度,规范全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新发政[2008]61号)精神,自治区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现印发你们,请据此认真做好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

二〇〇九年一月二十一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切实做好对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新发政[2008]61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及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并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和求职且领取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就业失业登记证》(以下简称《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下列人员:(一)城镇零就业家庭及夫妻双失业家庭成员;(二)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三)女年满40周岁、男年满50周岁及其以上的城镇失业人员(以下简称“4050”人员);(四)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失业人员;(五)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城镇失业人员;(六)失去土地(指因政府征地)且符合上述五款条件之一的农民。

(七)截止2011年12月31日前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八)各地、州、市规定的其他就业困难人员。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人事厅关于印发《关于做好当前人才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人事厅关于印发《关于做好当前人才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事厅•【公布日期】2002.04.19•【字号】新人发[2002]18号•【施行日期】2002.04.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人事厅关于印发《关于做好当前人才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新人发[2002]18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事局,各地、州、市人事(劳动人事)局,自治区各部、委、办、厅、局人事(干部)处,人民团体、各直属企事业单位、中央驻疆单位人事部门:现将《关于做好当前人才工作的若干措施》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制定具体措施,做好实施工作。

在实施过程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我厅联系。

附件:关于做好当前人才工作的若干措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事厅二00二年四月十九日关于做好当前人才工作的若干措施人才资源是最重要的资源。

当前,我们正处在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和加入WTO 的历史机遇和挑战中,我们必须坚持使用、稳定、培养和引进并举的原则,突出调动和发挥现有人才的积极性和作用,使他们为新疆的发展与稳定多出成果、多做贡献。

新形势要求人才人事工作必须创新机制和政策,按照做好当前人才工作,抓紧推出人才政策,认真搞好发展规划的思路,为各类人才创造良好的制度和政策环境。

为此,现就做好当前的人才工作提出如下措施。

一、引入竞争激励机制,进一步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促进优秀人才的脱颖而出。

1、建立职称评聘分开制度,即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相分离。

对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各单位在自治区规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科学设岗,按岗聘任。

2、改革事业单位职称岗位职数管理模式,对财政全额拨款和差额补贴的事业单位,其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可按照结构比例管理;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不含政策性收费的事业单位)可比照企业自主设岗,自主聘任。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1994.12.01•【字号】新劳培字[1994]352号•【施行日期】1994.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自治区劳动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1994年12月1日新劳培字〔1994〕352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地、州(市)劳动(劳动人事)局(处),自治区各有关厅、局、公司,中央驻疆单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疆军区后勤部,新疆武警总队、边防局: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进一步完善职业技能鉴定制度,经劳动部审批,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并将试行情况、问题及经验及时报送我厅。

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培育劳动力市场的需要,进一步完善职业技能鉴定制度,加强职业技能鉴定社会化管理,促进劳动者职业技能开发,提高劳动者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及国务院发布的《工人考核条例》和劳动部颁发的《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结合新疆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职业技能鉴定的含义职业技能鉴定是指以劳动部颁发的《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及劳动部和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联合颁布的《工人技术等级标准》、《技师任职条件》、《高级技师任职条件》为依据,对劳动者进行技术等级的考核和技师、高级技师(以下统称技师)资格的考评。

第二条职业技能鉴定的对象1、自治区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的职工;2、各级各类职业技术学校和其它职业培训实体的毕(结)业生;3、学徒期满需要转正定级的学徒工、培训生和转业、重新就业人员;4、从事技能性工作的军地两用人才、进城务工的劳动者(农民工)、从事技能性工作的乡镇企业职工、个体从业人员及其他社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自学成才者);5、赴境外就业和劳务输出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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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企业职工职业资格一次性初次认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06.02.14
•【字号】新劳社字[2006]11号
•【施行日期】2006.02.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就业促进
正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企业职工职业资格一次性初次认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新劳社字[2006]11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经贸委、国资委,各地、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经贸委、国资委,自治区各有关厅、局、行办、公司(集团),中央驻疆企业,各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为大力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和就业准入制度,全面提高企业职工整体素质,加快自治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企业职工职业资格一次性初次认定工作。

现将《企业职工职业资格一次性初次认定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开展企业职工职业资格一次性初次认定工作,是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推动企业建立培训、考核与使用相结合并与待遇联系机制的客观需要。

整体推进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关键在企业,健全和完善技能人才评价体系也必须在企业探索和实践。

各地、各有关部门和企业要高度重视职工职业资格初次认定工作,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力争到2007年底前,在全区企业普遍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和就业准
入制度,基本实现技术工种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建立凭技术技能水平和劳动贡献享受待遇的技能人才成长激励机制。

二、企业职工职业资格初次认定工作在企业只开展一次,初次认定工作从2006年3月1日起开始施行,2008年2月30日截止。

在此期间,全区各有关企业都应按《办法》对本企业所有技术工种岗位职工进行一次技术技能水平认定和考核鉴定,确定职业技能等级,使其持有相应的职业(工种)职业资格证书。

三、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大力支持企业开展职业资格初次认定工作,指导企业制定实施方案,做好认定工作中有关方案审批以及考核、证书办理等相关工作。

各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要积极为企业开展职业资格初次认定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确保工作的顺利实施。

四、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经济贸易委员会、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推动企业做好职工职业资格初次认定工作,加强指导,采取积极措施,督促企业开展初次认定工作,把企业职工持证率和职业技能等级构成情况,作为评价企业综合竞争力和衡量企业职工队伍素质水平的重要指标,纳入考核范围,促使企业全面提高生产经营管理水平。

五、企业是实施职业资格初次认定工作的主体,在推动初次认定工作中,要采取多种形式在广大职工中进行初次认定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宣传和政策解释工作,结合开展初次认定大力开展职业技能提升培训,指导职工学习掌握职业标准要求和岗位职责,提高专业知识,提升职业能力,把初次认定工作与企业生产发展、技术进步、产品升级以及职工培训、薪酬、劳动合同管理等工作有机结合在一起,作为企业总体人力资源开发战略加以落实,建立和完善职工凭技能水平得到使用、提升,凭业绩贡献确定工资待遇的激励机制,促进企业的发展。

附:1.职业资格企业初次认定审批表(略)
2.职业资格初次认定送审表(略)
二00六年二月十四日
企业职工职业资格一次性初次认定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大力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和就业准入制度,加快技能人才评价体系建设,全面提高企业职工技术技能素质,为自治区新型工业化建设提供人力资源支持,根据劳动保障部《关于健全技能人才评价体系,推动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建设的意见》(劳社部发[2004]15号)、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与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意见》(新党发[2005]7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和就业准入制度的通知》(新政发[2003]1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企业职工职业资格一次性初次认定,是指企业根据国家职业标准和岗位要求,根据职工职业经历、工作业绩,对本企业没有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职工技术技能水平进行一次性的认定,确定其职业资格等级,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颁发相应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第三条职业资格一次性初次认定的职业(工种)包括通用工种和行业特有工种。

第四条职业资格一次性初次认定的职业资格等级包括初级(国家职业资格五级)、中级(国家职业资格四级)、高级(国家职业资格三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和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职业资格。

第五条实施职业资格一次性初次认定的范围为自治区境内的各类企业。

企业开展职业资格初次认定必须首先建立健全劳动用工制度,规范用工管理。

第六条企业职工职业资格一次性初次认定工作,由企业负责实施。

已成立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的企业(企业集团),由企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具体实施。

尚未成立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的企业(企业集团),可以成立企业职工职业资格一次性初次认定工作机构,负责初次认定实施工作。

具体职责:
(一)制定企业职工职业资格一次性初次认定实施方案;
(二)组织职工申报并对其资格进行审查;
(三)制定职业资格认定程序;
(四)组织相关职业培训和考核鉴定;
(五)公布、上报认定结果;
(六)办理职业资格证书。

第七条初次认定办法:
(一)初、中级职业资格认定初、中级职业资格主要根据工作业绩和职业技能水平认定。

企业按照初次认定申报条件,根据在岗职工的专业工龄、技能水平、工作业绩、职业道德,确定职业资格等级,经同级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审核后,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二)高级以上职业资格认定高级技能、技师和高级技师由企业考核鉴定认定。

企业按照初次认定申报条件,围绕职工工作业绩、技能水平、职业知识和职业道德等内容,根据企业生产技术、工艺装备要求和产品类型等不同要求,制定符合企业生产经营特点的考核鉴定方式。

经企业考核鉴定,确定职业资格等级,经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审核后,报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批准。

第八条考核鉴定分为理论知识和技能操作考核鉴定。

企业依据国家职业标准,并结合本企业生产经营实际,采取组织生产现场的能力考核和工作成果的业绩评定等方法,重点评价职工执行操作规程,解决生产实际问题,完成工作任务和技术攻关的能力,真实、具体、全面反映职工实际能力和水平。

申报高级以上职业资格,男45岁以上、女40岁以上人员经企业同意,可免理论知识考核。

其它有特殊情况的,由企业提出意见,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免理论知识考核。

第九条初次认定程序:
(一)企业制定初次认定方案,经在企业范围公示后,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初次认定方案包括认定范围、认定方式、考核鉴定要求等,同时要对职业(工种)、级别、日程、考评人员配备和认定、鉴定方式做出具体安排。

(二)职工根据申报条件,向所在企业提出申请。

(三)企业初次认定工作机构根据相关规定进行认定。

(四)初次认定结果上报批准前,向全体职工公示。

(五)埴写《职业资格初次认定审批表》和《职业资格初次认定送审表》,经同级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审核,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办理职业资格证书。

地、州、市所属企业高级技能以上职业资格认定,须经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审核,报自治区劳动保障厅批准后办理证书。

第十条初次认定申报条件:
(一)生产加工类职业工种
1、从事本职业(工种)工龄满3年,可申请认定初级职业资格。

2、从事本职业(工种)工龄满8年,可申请认定中级职业资格。

3、从事本职业(工种)工龄满11年,可申请认定高级职业资格。

4、从事本职业(工种)工龄满16年,可申请认定技师职业资格。

5、从事本职业(工种)工龄满21年,可申请认定高级技师职业资格。

(二)服务类职业(工种)
1、从事本职业(工种)工龄满2年,可申请认定初级职业资格。

2、从事本职业(工种)工龄满6年,可申请认定高级技师职业资格。

第十一条初次认定的职业(工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种分类目录》确定。

全国统考职业(工种)不在初次认定范围。

第十二条对已持有职业资格证书的职工,可选择参加企业初次认定或职业技能鉴定。

对申请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职工,企业要按职业技能鉴定有关规定,组织其参加职业资格晋升鉴定。

对在岗位上已掌握高超技能并做出重大贡献的技术骨干,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可越级破格参加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鉴定。

第十三条职业资格初次认定收费按照原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调整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新计价[2004]482号)有关初次认定收费标准执行(即每人收24元,其中企业收工作费10元,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收技术指导及工本费14元)。

第十四条其他
(一)企业职工职业资格初次认定只能办理一次。

曾在多个岗位(工种)工作的职工,经认定可取得一个以上不同职业(工种)职业资格证书。

(二)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办理企业初次认定:
1、非本企业职工;
2、非本职业(工种)从业人员;
3、不能胜任工作的;
4、提交材料弄虚作假的。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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