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考研专业课:战国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
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

三、确立“重罪十条”
“重罪十条”是在《北齐律》中确立的。 重罪十条”是在《北齐律》中确立的。 重罪十条 重罪十条” “ 重罪十条 ” 是指严重危害封建政权和 封建礼教的十种行为。 一曰反逆, 封建礼教的十种行为 。 即 “ 一曰反逆 , 二曰大逆, 三曰叛, 四曰降, 五曰恶逆, 二曰大逆 , 三曰叛 , 四曰降 , 五曰恶逆 , 六曰不道, 七曰不敬, 八曰不孝, 六曰不道 , 七曰不敬 , 八曰不孝 , 九曰 不义, 十曰内乱” 不义 , 十曰内乱 ” 。 凡是犯有这十种罪 名的, 从重处罚, 名的 , 从重处罚 , 并 “ 不在八议论赎之 限”。
第三节 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构 三国时期的司法机关基本上沿用汉制, 三国时期的司法机关基本上沿用汉制,中央由 廷尉、御史、尚书三部分构成。 廷尉、御史、尚书三部分构成。廷尉是最高审 判机关的长官,御史是中央监察机关。 判机关的长官,御史是中央监察机关。尚书是 司法行政长宫。 司法行政长宫。 南北朝时,北齐将廷尉改为大理寺, 南北朝时,北齐将廷尉改为大理寺,为专门审 核刑案的官署。 核刑案的官署。 北周以大司寇卿为司法长官。 北周以大司寇卿为司法长官。 在地方,由行政长官兼理狱讼, 在地方,由行政长官兼理狱讼,司法审判权掌 握在各级行政长官手中。 握在各级行政长官手中。
二、确立“准五服以制罪”的原 则。
服制, 服制 , 是我国古代以丧服为标志来表示亲 属关系亲疏远近的一种制度。 晋律》 属关系亲疏远近的一种制度。《晋律》中 确立了“准五服以制罪”的原则,由此 由此, 确立了“准五服以制罪”的原则 由此,服 制不但被用来作为确定赡养与继承的权利 与义务关系, 与义务关系,而且也是亲属相犯确定刑罚 轻重的依据。服制愈近,以卑犯尊, 轻重的依据。服制愈近,以卑犯尊,处罚 愈重,以尊犯卑,处罚愈轻。服制愈远, 愈重,以尊犯卑,处罚愈轻。服制愈远, 以尊犯卑相对变重,以卑犯尊相对变轻。 以尊犯卑相对变重,以卑犯尊相对变轻。 这一原则确立以后,一直沿用到清末。 这一原则确立以后,一直沿用到清末。
战国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

第二章战国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一、单项选择题1.西汉武帝时颁布“告缗令”的目的主要是()。
A.加强社会治安管理B.加强对外贸易管理C.推行国家专卖制度D.推行重农抑商政策【答案】D【解析】加强社会治安的典型法律为通行饮食法、重首匿科等;推行国家专卖制度的典型立法为盐铁酒专卖法;推行重农重抑商的典型法律为告缗令。
汉朝没有关于加强对外贸易的专门立法,各类对外贸易立法都是通过临时法令来颁行的。
2.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较系统、较完整的封建法典是()。
A.《常法》B.竹刑C.《法经》D.《茆门法》【答案】C【解析】《法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比较完整的封建成文法典,是战国初期魏国的李悝在总结春秋以来各国公布成文法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的,是战国时期政治变革的重要成果,也是战国时期封建立法的典型代表和全面总结,《法经》的体例和内容,为后世封建成文法典的进一步完善奠定了重要基础,是中国法制史上一部极为重要的法典。
3.“式”作为一种法律形式,最早出现于()。
A.战国B.春秋C.秦朝D.汉朝【答案】C4.将“八议”人律的是()。
A.《晋律》B.《新律》C.《北魏律》D.《北齐律》【答案】B5.《法经》中列在篇首的是()。
A.《网法》B.《盗法》C.《杂法》D.《具法》【答案】B【解析】《法经》中列在篇首的是《盗法》。
6.下列属于秦朝的法律形式是()。
A.廷行事B.格C.科D.比【答案】A【解析】廷行事属于秦朝的法律形式。
格、科、比是汉代以后才出现的法律形式。
7.录囚制度始于()。
A.战国B.汉C.晋D.唐【答案】B【解析】录囚制度始于汉代,是指上级司法机关通过对囚徒的复核审录,对下级司法机关的审判的案件进行监督和检查,以便平反冤案,疏理滞狱的制度。
8.“八议”正式入律是()。
A.曹魏律B.晋律C.北齐律D.贞观律【答案】A【解析】“八议”正式入律是在曹魏律中。
自曹魏律之后,“八议”成为历代封建法律的重要内容。
07法硕指导:战国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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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国法律制度:S*@’ 8m; S*@’ 8m;一、战国时期的法制指导思想(一)一断于法:在治国的方针策略上,法家主张“一断于法”,将法律作为治理国家的基本手段。
(二)刑无等级:在法律适用上,法家主张制定并执行相对公正、平等的法律,在保障国家和君主利益的基础上,平等地适用法律,使全社会都在法律的约束下生活,无论贵贱一律平等,即所谓”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
(三)轻罪重刑:在法律内容上,法家主张用严刑峻法达到以法治国的目的。
(四)法布于众:与“以法治国”等原则的要求相适应,法家主张向全社会公布国家的法律,让全体臣民皆知法又有法可依,从而否定了奴隶制下的法律秘密操纵状态。
二、《法经》(一)《法经》的主要内容: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作者李悝。
篇目结构共有六篇:《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具法》。
李悝认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因此将《盗法》、《贼法》列于篇首。
从整体上看,《法经》是一部“诸法合体”而以刑为主的法典。
《盗法》是涉及公私财产受到侵犯的法律;《贼法》是有关危及政权稳定和人身安全的法律;《囚法》是有关审判、断狱的法律;《捕法》是有关追捕罪犯的法律;《杂法》是有关处罚狡诈、越城、赌博、贪污、淫乱等行为的法律;《具法》是规定定罪量刑的通例与原则的法律,相当于现代刑法典的总则部分,其他五篇为“罪名之制”,相当于现代刑法典的分则部分。
(二)《法经》的历史地位(1)《法经》是战国时期政治改革的重要成果,也好似战国时期封建立法的典型代表和全面总结。
(2)《法经》的出现有利于司法的统一,便于司法官准确适用法律和定罪量刑。
(3)《法经》的出现有利于立法的系统化,使立法活动在兼顾历史沿革和横向联系的科学环境中进行,避免重复和抵牾。
法律硕士综合课中国法制史(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历年真题试卷汇编1

法律硕士综合课中国法制史(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历年真题试卷汇编1(总分:58.00,做题时间:90分钟)一、单选题(总题数:25,分数:50.00)1.单项选择题第1-45小题。
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字母涂黑。
(分数:2.00)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解析:2.(2012年真题)下列刑罚中,属于秦朝作刑的是( )。
(分数:2.00)A.髡刑B.耐刑C.赀刑D.城旦舂√解析:解析:秦朝的作刑类似于后世的徒刑,主要包括城旦舂(男子为城旦即服役,女子为舂米)、鬼薪白粲(男子为神庙砍柴,女子择米正白)、隶臣妾(充当官奴婢)、司寇(服短期劳役)、候(充当斥候)等。
可见,选D项。
髡刑(剃去犯人头发)、耐刑(剃去犯人胡须)为秦汉时期的耻辱刑,而不是作刑。
可见,不选A、B 项。
赀刑为秦汉时期的一种财产刑,而不是作刑,类似于后世的罚金。
可见,不选C项。
3.(2012年真题)下列关于春秋决狱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
(分数:2.00)A.春秋决狱盛行于西汉文帝、景帝时期√B.春秋决狱体现了司法领域中儒家思想向法律的渗透C.春秋决狱是指以《春秋》的经义作为司法审判的依据D.春秋决狱是汉武帝确立“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后法律儒家化的必然产物解析:解析:春秋决狱出现于汉武帝时期,盛行于西汉中后期,沿用于魏晋南北朝。
可见,A项表述不正确。
春秋决狱是以儒家经典,特别是以《春秋》一书所提倡的“微言大义”作为审案依据,因此又称为“经义断狱”。
春秋决狱体现了在司法领域中儒家思想向法律的渗透,是汉朝法律儒家化的标志之一。
可见,B、C项表述正确。
春秋决狱是汉武帝确立“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封建大一统思想后法律儒家化的必然产物。
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

第六章 三国两晋南北朝的 法律制度
魏 三国 蜀 吴
西晋 两晋 南朝
东晋 宋 齐 梁 陈
(五)死刑复核制度 形成
魏明帝青龙四年(公 元236年)诏:“廷尉及天 下狱官,诸有死罪具狱 以定,非谋反及手杀 人,亟语其亲治,有乞 恩者,使与奏”。
魏明帝魏明帝(205年出生, 239年),名曹睿,字元仲, 文帝长子,文帝死后继位,是 曹魏的第二位皇帝。
何曾哀怜她,便命司隶主簿程咸评议道:“夫司寇作 典,建三等之制,甫侯修刑,通轻重之法。叔世多变,秦 立重辟,汉又修之。大魏承秦汉之弊,未及革制,所以追 戮已出之女,诚欲殄丑类之族也。然则法贵得中,刑慎过 制。臣以为女人有三从之义,无自专之道。而父母有罪, 追刑已出之女;夫党见诛,又有随姓之戮。一人之身,内 外受辟。今女既嫁,则为异姓之妻,如或产育,则为他族 之母,此为元恶之所忽。男不得罪于他族,而女独婴戮于 二门。非所以哀矜女弱,蠲(JUAN)明法制之本分也。 臣以为在室之女,从父母之诛,既醮(音JIAO,古代结 婚时用酒祭神的礼)之妇,从夫家之罚。宜改旧科,以为 永制。”魏帝于是下诏改定律令。(据《晋书·刑法志》)
第二节 魏晋律学与刑罚 制度的发展变化
一、律学的发展与法律解释的规范化
(一)律学对传统法律发展的影响 (二)法律解释的规范化
杜预
二、“重罪十条”的由来及其内容和影响
(一)“重罪十条”入律——始于北齐 (二)“重罪十条”的含义
反逆、大逆、叛、降、恶逆、不道、不敬、 不孝、不义、内乱。 1、秦汉 2、晋律、北魏律、南朝宋律 3、北齐律
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pptx

南北朝时期,流刑适用范围扩大,成为仅次于死刑的重要刑罚。
“宫刑”的起源与演变
宫刑起源较早,秦汉时期已经存在。
两晋时期,宫刑适用范围扩大,并逐渐规范化。
三国时期,曹操因军法需要恢复宫刑。
南北朝时期,宫刑进一步发展,成为重于死刑的刑罚。
社会关系与法律制度
06
官僚制度对法律制度的影响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官僚制度逐渐完善,各级官员的权力逐渐得到限制,而法律制度也受到了官僚制度的影响。例如,官员的选拔和任免逐渐摆脱了家族势力的影响,而更多地考虑了个人能力和品德。
法律制度演变
02
03
刑罚制度
三国时期刑罚制度沿用汉代,实行髡、笞、杖、徒、死刑五刑。
三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01
《律》、《令》并行
沿用汉《律》同时,魏制定《魏律》18篇,晋《泰始律》6篇,实行《律》、《令》并行。
02
八议入律
曹魏《新律》中规定“八议”制度,即对八种人犯罪必须交由皇帝裁决。
《泰始律》与《晋律》
刑罚制度
05
仍为刑罚体系核心,但执行方式增多,如车裂、腰斩等。
死刑
肉刑
流刑
恢复使用,如宫刑、电刑等。
作为重要的刑罚种类,逐渐发展并分化为加役流、岭南流等。
03
刑罚种类的发展
02
01
“流刑”的起源与发展
汉代已有流刑雏形,如“三流”之制。
两晋时期,流刑逐渐发展为加役流、岭南流等。
三国时期,曹魏实行“五等之制”,流刑成为正式刑罚。
xx年xx月xx日
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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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法律制度演变法律体系结构法律基本原则刑罚制度社会关系与法律制度总结
第六章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
第六章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txt你无法改变别人,但你可以改变自己;你无法改变天气,但你可以改变心情;你无法改变生命长度,但你可以拓展它的宽度。
第六章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一、本章知识点(一)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制度主要发展变化1.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立法概况三国时期,魏、蜀、吴分别进行了立法活动。
其中魏国出现了“科”这一独立性的临时法律形式。
当时制定了“新科”、“甲子科”。
两晋时期,晋武帝司马炎泰始三年颁行《泰始律》。
该律又经张裴、杜预作注释,该注释与律文同具法律效力。
同时,在两晋,“式”作为一种法律形式也已出现。
《晋律》是两晋、南北朝时期行世最久的一部法典。
南朝宋、齐、梁、陈基本上沿用晋律。
北朝的东魏时期,颁布《麟趾格》。
西魏颁布《大统式》。
北齐颁布《北齐律》,该律成为隋唐法典的蓝本。
北周颁布了《大律》。
2.法典结构的变化与立法技术的进步此时期,律令已有别,科为格取代,式出现,比的沿用成为法律形式变化的主要内容,特别是刑名法例的出现意义尤为深远。
此时期,作为主要法律形式的律店的篇章体例和逻辑结构变化较大。
魏《新律》十八篇,将汉《九章律》中具有现代刑法总则性质的《具律》改称《刑名》置于律首;《晋律》二十篇,将魏律之《刑名》分为《刑名》、《法例》两篇;《北魏律》二十篇;《北齐律》进一步改革体例,将篇目确定为十二篇,将《刑名》、《法例》合为一篇,称《名例》,置于律首。
这种体例结构为后世隋唐所吸收。
3.门阀世族特权的法律化在法律上,这一时期,作为维护贵族官员特权的“八议”在曹魏制定魏律时,成封建法典主要内容之一;《陈律》正式使用“官当”一词。
在官员选拔上,形成了以九品中正制以及任官考绩制度为主要内容的官僚任用和管理制度,使门阀世族特权法律化。
在经济上,土地制度方面颁行了“占田令”或“均田令”,并推行租调法。
由于世族门阀制度的存在,士庶、良贱不婚;同时,法律保护尊卑士庶良贱的不平等社会关系和士族占有部曲、奴婢的特权。
法制史: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
法制史: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公元220---公元581)概述:东汉既亡,三国鼎立,司马立晋,朝分南北。
中国进入数百年的分裂动乱年代。
这一时期是中国古代法制承先启后的过渡时期。
蜀国的《蜀科》、魏国《新律》,各具特色,特别是《新律》把相当于现代刑法总则的《刑名》篇置于各篇之首,是刑法体例的重大改革。
西晋初年的《泰始律》则是划时代的一部封建法律,它首次明确区分了律与令的性质,法律概念进一步规范,篇章体例更为合理。
南北朝时期,南方汉族王朝在法制建设上乏善可陈,但北方少数民族政权在推进汉化进程中,也推动了法律的发展。
北魏的《北魏律》、东魏的《麟趾格》、西魏的《大统式》、北齐的《北齐律》及北周的《大律》,都具备了各自的特色。
尤其是北魏孝文帝拓跋宏的汉化改革,去除了少数民族习惯法中的陋习,纳礼入法,推动了中国法律的儒家化,促成了中华法系的形成。
中华法系本身就是家族主义法律演进,统治者以儒家的仁、礼观念,孝、悌制度去束缚人民,这一思想完全渗透于法律之中,既始于这一时期。
从曹魏律、泰始律到北魏律,宗法观念一步步地深入。
同时,该时期的法律也有从野蛮向文明发展的良性趋势。
族诛罪被废除,缘坐范围缩小,流刑被定为减死之刑等。
体现了儒家“德主刑辅、以德去刑”思想。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法律的儒家化,体现在反映儒家思想特色的法律制度被列入法律正文。
曹魏新律根据《周礼》的“八辟”制定了“八议”制度,规定八种人犯死罪可以享有“议”的特权。
“官当”制度规定官吏犯罪可用官品抵罪,北齐律中出现了“重罪十条”(即十恶不赦的前身),晋律规定“准五服以制罪”,士庶不婚等。
在行政体系上,任官制度上出现了九品中正制、清议、与禁锢之科、中枢机构三省制的形成。
这一时期法律的发展,成为其后唐律的先声。
第一节立法概况一、法制概况:①沿用期,三国鼎立初期魏蜀吴均以沿用汉朝法律为主。
②改革期,三国魏明帝以后至两晋时期,以《魏律》、《晋律》为代表。
③分支期,南北朝时期,南朝法律甚少创建,北朝《北魏律》、《北齐律》则进一步发展。
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
四、南北朝的立法概况 南朝历时一百六十余年,经宋、齐、梁、陈四 朝,但在封建法制上,甚少建树。四朝基本上都 沿用晋律,即所谓“沿左相承,沿用晋律。” 梁曾有一次较大的立法活动,制定出律二十卷, 令三十卷,科四十卷。但不过是晋律的改头换面, 篇目次序均同,名称略有变动,如盗律改为盗劫, 贼律改为贼叛。另外删去晋律中的诸侯律,增置 仓库一篇。 梁灭亡以后,陈武帝也曾组织人修订法律,然而 是“篇章体例,一准梁法”。
《晋律》颁布以后,由张斐和杜预为之作注,经 武帝批准后颁布,与律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成为《晋律》的权威注本,东晋时基本沿用《晋 律》以及张、杜的注解。 《晋律》是魏晋南北朝时期唯一一部颁行全国 的法典,也是这个时期最具影响的法典,南朝历 代基本上沿用晋律。 《晋律》相对汉律而言,其突出的特点在于它 的“简约”,《晋律》的条目大约是汉律的十分 之一,体例,条文更加简明,文字简省,刑罚适 中,较秦汉旧律,确是一大进步。
第六章
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 (公元220年——581年) 三国两晋南北朝是中国历史上封建割据对峙的时代。 这个时期政治上的特点是门阀世族统治,大地主豪强垄 断政权。 就全中国范围而言是封建割据的形势,就每一王朝说来 则都建立了封建中央集权制度。 一些有见识的统治者,为求得生存和发展,比较重视法 制建设。 因此,这个时期的法思想较为活跃,立法活动比较频繁, 法律制度有较大发展变化,是中国法制史上一个承上启 下的重要时期。
北齐建国之初,立即着手修律,直到第四代皇 帝武成帝河清三年,用了十四年的时间才修成北 齐律。 北齐律的修订,全面总结了历代封建王朝的立法 经验,而且富于创新精神,对前代的法典,不是 照搬,而是“所增损十有七八”。 所以北齐律向以“科条简要,法令明审”著称。 后人认为在北朝诸律中,“以齐为最”。 北齐律共九百四十九条,分十二篇。篇目依次 为:名例(合刑名、法例)、禁卫、婚户、擅兴、 违制、诈伪、斗讼、贼盗、捕断、毁损、厩牧、 杂律。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律
五服制罪
西晋定律第一次把“五服”制度纳入法典之中,作为判断 是否构成犯罪及衡量罪行轻重的标准,这就是“准五服以 制罪”原则,它不仅适用于亲属间相互侵犯、伤害的情形, 也用于确定赡养、继承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五服制罪”的原则实质上是“同罪异罚”的原则在家族 范围内体现,它在刑法方面的适用原则是:亲属相犯,以 卑犯尊者,处罚重于常人,关系越亲,处罚越重;若以尊 犯卑,则处罚轻于常人,关系越亲,处罚越轻。亲属相奸, 处罚重于常人,关系越亲,处罚越重;亲属相盗,处罚轻 于常人,关系越亲,处罚越轻。在民事方面,如财产转让 时有犯,则关系越亲,处罚越轻。
晋律增加或变更的篇名
为加强宫廷警卫,增加《卫宫律》;为管 理关津往来,增设《关市律》;为防止水 火灾害,增加《水火律》;为维护中央集 权,增设《违制律》;为调整分封制,增 设《诸侯律》。 晋律恢复魏律一度废止的《厩律》,将魏 律的《囚律》并于《系讯律》之中,删除 了魏律中的劫略、惊事、偿赃、免坐四篇。
五服的九族
九族中,纵向有父母、祖父母、曾祖父母、高祖 父母、己身、子、孙、曾孙、玄孙;横向,有己 身、兄弟、堂兄弟、再堂兄弟、三堂兄弟、姊妹、 堂姊妹、再堂姊妹、三堂姊妹。围绕着纵横向的 九族,形成了九族与五服的家族结构图。往上数, 上辈中有叔伯父母、堂伯父母、再堂伯父母、祖 伯父母、堂伯祖父母、曾祖伯父母、姑、堂姑、 再堂始、祖始、堂祖姑、曾祖姑等。往下数,下 辈中有侄妇、堂侄妇、再堂侄妇、侄女、堂侄女、 再堂侄女、侄孙妇、堂侄孙姑、侄孙女、堂侄孙 女、曾任孙妇、曾侄孙女等。
律学发展的意义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律学得到了官府的 重视。从曹魏时起在官府设立律学博士, 专门传授律学,从此历代均有律学博士的 建制。当时的律学家陈群、贾充、张斐、 杜预、刘颂等人均为国家重臣,他们参与 立法,使律学发展所取得的成就为立法所 吸收。特别是张斐、杜预对于法律的注释 文本,被国家推崇为权威之作,颁行全国, 两汉时期的私家律学复归于官方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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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考研专业课:战国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考研复习不仅仅要注重公共课的复习,专业课的备考也要在这个暑期进行准备。
很多同学到现在为止大多数经历还都放在公共课上,太奇考研老师提醒大家,专业课在以后可能成为你是否能真的成为研究生一锤定音的关键所在,暑期开始准备专业课,不算早,也不晚,希望通过老师为大家总结的一下专业复习方法可以确实帮助考生将考研专业的知识在暑期跟上进度。
战国法律制度:一、战国时期的法制指导思想(一)一断于法:在治国的方针策略上,法家主张“一断于法”,将法律作为治理国家的基本手段。
(二)刑无等级:在法律适用上,法家主张制定并执行相对公正、平等的法律,在保障国家和君主利益的基础上,平等地适用法律,使全社会都在法律的约束下生活,无论贵贱一律平等,即所谓“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
(三)轻罪重刑:在法律内容上,法家主张用严刑峻法达到以法治国的目的。
(四)法布于众:与“以法治国”等原则的要求相适应,法家主张向全社会公布国家的法律,让全体臣民皆知法又有法可依,从而否定了奴隶制下的法律秘密操纵状态。
二、《法经》(一)《法经》的主要内容: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作者李悝。
篇目结构共有六篇:《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具法》。
李悝认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因此将《盗法》、《贼法》列于篇首。
从整体上看,《法经》是一部“诸法合体”而以刑为主的法典。
《盗法》是涉及公私财产受到侵犯的法律;《贼法》是有关危及政权稳定和人身安全的法律;《囚法》是有关审判、断狱的法律;《捕法》是有关追捕罪犯的法律;《杂法》是有关处罚狡诈、越城、赌博、贪污、淫乱等行为的法律;《具法》是规定定罪量刑的通例与原则的法律,相当于现代刑法典的总则部分,其他五篇为“罪名之制”,相当于现代刑法典的分则部分。
(二)《法经》的历史地位(1)《法经》是战国时期政治改革的重要成果,也好似战国时期封建立法的典型代表和全面总结。
(2)《法经》的出现有利于司法的统一,便于司法官准确适用法律和定罪量刑。
(3)《法经》的出现有利于立法的系统化,使立法活动在兼顾历史沿革和横向联系的科学环境中进行,避免重复和抵牾。
(4)将实体法和程序法大致区分开来,有利于按客观规律指导法律实践活动。
(5)《法经》的出现,有利于法律文献的整理、修订、解释和研究。
三、商鞅变法(一)主要内容(1)改法为律,扩充法律内容。
(夏商周称法律称为“刑”;春秋前中期称为“刑”或“刑书”;春秋中后期对法律规范的总称为“法”)(2)运用法律手段推行富国强兵的措施。
(3)用法律手段剥夺旧贵族的特权。
废除世卿世禄制度,实行按军工授爵;废除分封制,实行郡县制。
(4)全国贯彻法家的“以法治国”、“明法重轻”等主张。
a.重视法律的制定和学习、宣传、推广。
b.“轻罪重刑”,用严酷的刑罚来扫清扫除一切改革的阻力障碍。
c.不赦不宥。
d.鼓励告奸。
e.实行连坐。
有军事连坐、职务连坐、家庭连坐。
(二)历史意义是一次极为深刻的社会变革,在深度和广度都超过这一时期其他诸侯国的改革。
给秦国守旧势力以沉重打击,而且为秦国经济、政治的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秦国的法制也在变法过程中得以迅速发展与完善。
秦朝法律制度一、立法概况(一)立法指导思想(1)缘法而治:强调以法律作为判断是非曲直的唯一标准,根据封建法律规定治理国家和社会。
(2)法令由一统:强调法律统一,维护君主的最高立法权。
(3)严刑重罚:主张严刑重罚,达到巩固专制统治的目的。
(二)主要法律形式:律、令、法律问答、封诊式、廷行事、云梦秦简。
二、刑事立法(一)定罪量刑主要原则:(1)规定刑事责任年龄;(2)区分故意与过失;(3)盗窃按赃值定罪;(4)共同犯罪与集团犯罪加重处罚;(5)累犯加重;(6)教唆犯加重处罚;(7)自首减轻处罚;(8)诬告反坐。
(二)主要刑名:死刑、肉刑、徒刑、笞刑、赀刑、赎刑、耻辱刑。
三、经济立法(一)农业管理与自然资源保护立法(二)官营手工业管理立法(三)市场与货币管理立法四、司法制度(一)中央司法机关:皇帝、廷尉、御史大夫与监察御史。
(二)诉讼程序:(1)起诉;(2)纠举与自首。
(三)审判制度:秦朝重视审判工作,把讯问被告和庭审案件作了明确区分,凡讯问被告被称为“讯狱”,庭审案件被称为“治狱”。
汉朝法律制度一、立法指导思想(一)“与民休息”、“宽省刑法”(二)“礼法并用”、“德主刑辅”二、立法概况(一)基本的法律形式:律、令、科、比。
(二)“约法三章”: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
(三)“汉律六十篇”:(1)《九章律》:丞相萧何参照秦律制定,在秦律的基础上增加了《户律》、《兴律》、《厩律》三篇。
(2)《傍章律》:叔孙通在高祖和惠帝年间制定,主要关于礼仪方面的内容。
(3)《越宫律》:武帝时张汤制定,主要关于宫廷警卫方面的内容。
(4)《朝律》:武帝时赵禹制定,又名《朝贺律》,关于朝贺制度方面的内容。
三、刑事法律制度(一)刑罚适用原则:(1)上请原则:官贵犯罪后,可以通过请示皇帝给予某些优待。
(2)亲亲得相首匿原则:亲属之间可以相互首谋隐匿犯罪行为。
源于孔子“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的儒家思想。
亲属中的卑幼隐匿尊长的犯罪行为,不负刑事责任;而尊长隐匿卑幼的犯罪行为,一般不负刑事责任,死刑案件则上请廷尉决定。
这个原则一直为后世各王朝所沿用。
(二)主要罪名:侵犯皇帝人身、权力及尊严方面的罪名;危害专制集权与封建政权方面的罪名;官吏渎职方面的罪名;侵犯生命财产安全方面的罪名。
四、民事法律制度(1)婚姻家庭与继承:王位、爵位实行嫡长子负责制;财产继承实行诸子平分制度。
(2)经济法律制度:盐铁酒专卖、抑商政策、对外贸易立法。
五、司法制度(一)司法机构:(1)中央司法机构:汉承秦制。
廷尉是中央司法长官,审理全国案件。
御史大夫(西汉)(东汉为御史中丞)与监察御史,是监察官吏,对全国进行法律监督。
“杂治”:发生重大案件时,由丞相、御史大夫、廷尉等共同审理。
西汉武帝以后,在京师设立司隶校尉,负责与中央机关有关的滞狱、淹狱、冤狱以及司法官执法犯法的行为。
(2)地方司法机构:郡守下设“决曹掾”,协助郡守审理具体案件。
汉朝地方司法机构拥有死刑案件的审判权。
(二)诉讼制度:(1)起诉:汉朝起诉形式分为“告诉”(当事人或其亲属直接官府控告)和“举劾”(官吏代表国家控告犯罪)。
(2)审判:汉朝审讯被告,称为“鞠狱”。
向被告宣读判决,称为“读鞠”,被告若不服,可以“乞鞠”。
(3)春秋决狱:a.是指以《春秋》的微言大义作为司法审判的根据,特别是作为决断疑难案件的重要依据。
它为汉代统治者提倡。
b.是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后法律儒家化的必然产物。
c.其最重要的原则是“论心定罪”,即以犯罪者的主观动机是否符合儒家“忠、孝”的精神定罪,若符合,即使行为构成社会危害,也可以减免刑罚。
反之,犯罪人主观动机若严重违反儒家“忠、孝”之精神,即使没有社会危害后果的,也要认定为犯罪,并予以严惩。
d.即所谓“志善而违于法者,免;志恶而合于法者,诛。
”(4)秋冬行刑:汉代死刑的执行采取秋冬行刑制度。
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一、法制指导思想:引礼入律的深化中,突出以儒家思想为主导的正统法律思想,又呈现出阶段性发展的规律。
二、立法概况:(一)《魏律》:又名《曹魏律》——就〈法经〉中的“具律”改为刑名,置于律首。
将“八议”制度正式列入法典。
(二)《晋律》:与张、杜注律。
〈晋律〉又名泰始律,增加了法例律。
同时,律学家张斐、杜预为律作注,与律具有同等效力,称为“张杜律”。
(三)《北魏律》:孝文帝年间,律学博士常景等人撰成《北魏律》。
(四)《北齐律》:武成帝河清年间由封述等人制定了《北齐律》。
《北齐律》在中国封建法典发展史上具有承前启后的作用,对隋唐时期的法典具有十分重大的影响。
重罪十条就是最先规定在《北齐律》中。
三、刑事立法(一)准五服以制罪:《晋律》首先规定准五服以制罪。
在刑法适用上,凡制服愈近,以尊犯卑,处罚越轻,而以卑犯尊,处罚越重。
制服愈远,正好相反。
(二)官当:正式规定于《北魏律》与《陈律》中,是指官贵可以官爵折抵徒罪的一种特权制度。
(三)八议入律:源于西周的“八辟之议”,曹魏时期正式入律。
是指“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
八议制度表现出封建特权思想的鲜明特色。
(四)重罪十条:具体是指反逆、大逆、叛、降、恶逆、不道、不敬、不孝、不义、内乱。
(五)封建五刑:规定绞、斩死刑;规定流刑;规定鞭刑、杖刑;废除宫刑制度。
四、司法制度(一)中央司法机关的变化:北齐正式设大理寺,以大理寺卿和少卿为正副长官。
(二)登闻鼓直诉制度:允许击鼓鸣冤,加强了上级司法机关对下级司法机关的检查监督。
(三)死刑复奏制度:为减少错杀无辜,将死刑权收归中央。
(四)刑讯制度化:刑讯残酷野蛮,反映当时司法的腐败和黑暗。
下面来看一些历年真题:2006年真题:33、《法经》中规定杀人、伤人等侵犯他人人身安全犯罪及其刑罚的篇目是(B)A.盗法B.贼法C.具法D.杂法[分析]《法经》的篇目结构共有六篇,其中《贼法》是有关危及政权稳定和人身安全的法律,故本题答案为B.34、西汉武帝时颁布“告缗令”的目的主要是(D)A.加强社会治安管理B.加强对外贸易管理C.推行国家专卖制度D.推行重农抑商政策[分析]汉承秦制,坚持执行“重农抑商”,汉武帝时颁布“告缗令”,向商人征收苛重的财产税,并鼓励人们告发不实申报者,故本题答案为D.36、中国历史上首次采用十二篇编篡体例的封建法典是(A)A.北齐律B.开皇律C.曹魏律D.晋律[分析]《北齐律》在中国封建法典发展史上具有承前启后的作用,其特点在于:形成12篇的法典体例,首创《名例律》的法典篇目,确立“重罪十条”,确立死、流、徒、杖、鞭五刑,对隋唐时期的法典具有十分重大的影响。
故本题答案为A.2005年真题:34.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初具体例的封建成文法典的编纂者是(D)A.商鞅B.子产C.邓析D.李悝[分析]公元前536年,郑国执政子产的“铸刑书”;公元前530年,制作“竹刑”,但“铸刑书”和“竹刑”都是奴隶制性质的,题干要求“封建”性质,因此排除选项B、C.战国初年,魏国李悝制定《法经》,它是封建法典,而且篇目为六,初具体例,所以D 正确,商鞅只是将《法经》稍作修改移植到秦国,因此排除选项A,故本题答案为D.35.历史上称为“张杜律”的法典是(B)A.北齐律B.晋律C.开皇律D.九章律[分析]律学家张斐、杜预为《晋律》作注;张杜的“注”,经晋武帝批准,与《晋律》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因此,经张杜注解后的《晋律》,称为“张杜律”,故本题答案为B.38.“公室告”与“非公室告”的诉讼类别出现于(A)A.秦朝B.汉朝C.三国两晋南北朝D.唐朝[分析]秦朝将诉讼分为“公室告”与“非公室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