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监事履职评价办法 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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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管履职评价办法

高管履职评价办法

1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尽职考评试行办法(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公司治理,规范本行高级管理人员的激励约束机制,引导高级管理人员提升胜任能力,促进本行经营管理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国民生银行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中国民生银行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尽职考评是董事会发起组织的、基于本行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岗位职责、完成董事会下达的经营管理目标情况所进行的考评工作,不同于上级组织部门发起和实施的领导班子及成员年度综合考评。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以下高级管理人员:总行行长、副行长、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分行行长。

第四条总行部门总经理、事业部总裁的尽职考评主要由银行经营管理层负责,董事会专门机构可通过调查问卷等形式掌握基本信息,并将相关情况反馈给银行经营管理层。

第五条本行向投资机构派驻的高级管理人员尽职考评依据《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附属机构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并将考评结果报董事会。

第六条对高级管理人员的尽职考评方式以多维度、持续性为原则。

全方位尽职考评每年进行一次,尽职问卷调查每半年进行一次,同时辅以设置意见箱、监督电话、专门网站等尽职信息渠道作为补充。

第七条高级管理人员尽职考评以促进能力提升、改进工作水平为基本目标,同时体现奖优罚劣原则,考评结果与职务聘任、解聘、薪资等级调整、年度业绩薪资分配、特别贡献奖励挂钩。

2第二章尽职考评内容及方法第八条高级管理人员的尽职考评内容分两个部分:领导力综合评价和绩效考核。

考评结果以“综合得分+尽职考评报告”形式反映,综合得分满分为200 分,其中领导力评价、绩效考核各占100 分。

第九条领导力综合评价是基于特定的领导力评价工具、结合本行战略与文化设计的包括德、能、勤、廉多要素的关键性综合能力指标,用于评估高级管理人员所具备的领导能力、行为表现与本职岗位目标要求之间的匹配程度。

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履职评价办法

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履职评价办法

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履职评价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公司治理结构,有效发挥监事会的监督职能,维护本行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商业银行监事会工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本行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履职评价系指本行监事会依据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赋予的各项职责,定期对本行监事在评价期内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评价。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监事系指本行监事会全体成员。

包括股东监事、职工监事和外部监事。

第四条本行监事会在进行监事履职评价时,严格遵循依法合规、客观公正、科学有效的原则。

第五条本行监事会对监事履职评价工作负最终责任,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本行监事履职评价工作进行监督。

第二章评价内容第六条监事会对监事履职的评价主要关注以下内容:(一)工作规范性1.监事任职期间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行章程的规定,忠实地履行职责,维护本行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得在履职过程中接受不正当利益,不得利用监事地位谋取私利。

2.监事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本行商业秘密和与经营管理情况有关的秘密。

3.监事应当如实告知本行其任职、兼职情况,并保证所任职务与其在本行的任职不存在利益冲突。

监事不得在与本行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金融机构任职。

4.外部监事在履职过程中,应当对监事会讨论事项发表客观、公正的独立意见,注重维护存款人和中小股东权益。

(二)工作时间充足性1.监事应每年亲自参加至少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会会议。

监事(外部监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应当书面委托其他监事(外部监事)代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委托书中应当载明授权范围。

2.监事每年为本行从事监督工作的时间应不少于15个工作日。

3.监事应根据需要和监事会的指派列席董事会会议、高级管理层会议,并将会议有关情况报告监事会。

(三)工作质量1.监事应重点了解和关注本行的以下事项:⑴本行财务行为;⑵本行总行及其分支机构遵守国家有关金融法律法规,依法合规经营情况;⑶本行董事和经营层成员履行职责情况;⑷本行经营管理过程中的资产质量、风险管理、内部控制、重大对外投资和资产处置、关联交易等重大事项;⑸股东大会授权或董事会委托的重大事项。

商业银行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评价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评价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评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以下简称本行)公司治理,规范本行高级管理人员的激励约束机制,引导高级管理人员提升胜任能力,促进本行经营管理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监事会工作指引》和《**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履职评价是指由监事会发起组织,董事会参与实施、高级管理层下设办事机构如专业委员会办公室及其他相关部门配合开展的,基于本行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岗位职责,完成董事会下达的经营管理目标情况所进行的考评工作,不同于上级主管、监管部门发起和实施的领导班子及成员年度综合考评。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以下高级管理人员:总行行长、副行长。

第四条对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评价方式以多维度、持续性为原则,全方位开展履职评价,每年度一次。

第五条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评价以促进能力提升、改进工作水平为基本目标,评价结果的运用依照本行其他与高级管理人员选任有关制度执行。

第二章履职评价内容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评价分为两个层面,即高级管理层履职评价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评价,后者在前者评价得分基础上,通过加、减分项得出高级管理人员个人履职评价最终得分。

履职评价内容包括三个部分:履职行为,管理成效,经营业绩。

评价结果以“综合得分+履职评价报告”形式反映,综合得分满分为100分,其中履职行为30分、管理成效为30分,经营业绩为40分。

第六条本行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行为评价内容包括:(一)是否具备一定的专业能力和经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基本素质;(二)是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章程》的要求,专业、高效地履行经营管理职责,持续推进本行稳健发展;(三)是否遵循《章程》和董事会授权,执行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在职权范围内履行经营管理职责;(四)是否按时向董事会提交本行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并在董事会批准后组织实施;(五)是否按照本行各条线制度要求,履行如资本管理、反洗钱、案件风险防控等分管工作职责;(六)是否定期向董事会报告经营工作开展情况,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报告本行经营业绩、重要合同、财务状况、风险状况和经营前景等,并接受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的质询;(七)是否配合监事会的监督,定期向监事会提供有关经营业绩、重要合同、财务状况、风险状况和经营前景等情况的信息,配合监事会依职权进行的检查、监督等活动;(八)除上述要求外,是否及时跟进并按照监管其他或新增要求指导分管条线部门履行有关职责。

《农商银行监事会对董事会、监事、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履职评价办法》

《农商银行监事会对董事会、监事、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履职评价办法》

X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对董事会、监事、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履职评价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的公司治理结构,强化董事的约束和监督机制,促进董事会的规范和高效运作,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董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商业银行监事会工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本行章程”)等规定,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履职评价,是指本行监事会依据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赋予的各项职责,定期对本行董事、高管人员和监事在评价期内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评价。

第三条监事会在进行履职评价时,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客观公正、科学有效、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二章董事的履职评价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董事指的是银行董事会的董事和独立董事。

第五条监事会对董事会及其成员的履职监督重点包括:(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情况;(二)遵循本行章程、股东大会或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执行股东大会或股东会和监事会相关决议,在经营管理中的决策中依法行使职权和履行义务的情况;(三)持续改善公司治理、发展战略、经营理念、资本管理、薪酬管理和信息披露及维护存款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利益等情况;(四)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有效运作情况;董事参加会议、发表建议、提出意见情况;独立董事对重大关联交易、利润分配方案、可能损害存款人及中小股东权益或造成本行重大损失等有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五)其他需要监督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董事互评称职评价未超过二分之一的,董事当年履职评价不得评为称职;同时董事履职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当年履职评价不得评为称职:(一)董事该年度内未能亲自出席三分之二(含)以上的董事会会议的;(二)董事表达反对意见时,不能正确行使表决权的;(三)董事会违反章程、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议决重大事项,董事未提出反对意见的;(四)本行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等主要审慎监管指标未达到监管要求,董事未能及时提请董事会有效整改的;(五)本行经营战略出现重大偏差,董事未能及时提出意见或修正要求的;(六)本行风险管理政策出现重大失误,董事未能及时提出意见或修正要求的;(七)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银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监事履职评价办法模版

银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监事履职评价办法模版

银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监事履职评价办法模版银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监事履职评价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的公司治理结构,强化董事的约束和监督机制,促进董事会的规范和高效运作,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董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商业银行监事会工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本行章程?)等规定,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履职评价,是指本行监事会依据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赋予的各项职责,定期对本行董事、高管人员和监事在评价期内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评价。

第三条监事会在进行履职评价时,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客观公正、科学有效、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二章对董事的履职评价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董事指的是某银行董事会的董事和独立董事。

第五条监事会对董事会及其成员的履职监督重点包括:(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情况;(二)遵循本行章程、股东大会或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执行股东大会或股东会和监事会相关决议,在经营管理中的决策中依法行使职权和履行义务的情况;(三)持续改善公司治理、发展战略、经营理念、资本管理、薪酬管理和信息披露及维护存款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利益等情况;(四)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有效运作情况;董事参加会议、发表建议、提出意见情况;独立董事对重大关联交易、利润分配方案、可能损害存款人及中小股东权益或造成本行重大损失等有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五)其他需要监督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董事互评称职评价未超过二分之一的,董事当年履职评价不得评为称职;同时董事履职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当年履职评价不得评为称职:(一)董事该年度内未能亲自出席三分之二(含)以上的董事会会议的;(二)董事表达反对意见时,不能正确行使表决权的;(三)董事会违反章程、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议决重大事项,董事未提出反对意见的;(四)本行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等主要审慎监管指标未达到监管要求,董事未能及时提请董事会有效整改的;(五)本行经营战略出现重大偏差,董事未能及时提出意见或修正要求的;(六)本行风险管理政策出现重大失误,董事未能及时提出意见或修正要求的;(七)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参考借鉴】商业银行董事履职评价办法.docx

【参考借鉴】商业银行董事履职评价办法.docx

商业银行董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机制,规范董事履职行为,保护商业银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董事履职评价是指商业银行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董事的履职情况进行评价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董事是指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任职资格的商业银行董事。

第三条董事履职评价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客观公正、科学有效的原则。

第四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董事履职评价制度,按照规定开展评价工作。

第五条商业银行监事会对董事履职评价工作负最终责任,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商业银行董事履职评价工作进行监督。

第二章评价内容第六条董事对商业银行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商业银行章程的要求,专业、高效地履行职责,维护商业银行利益,推动商业银行履行社会责任。

第七条董事应当具备履职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基本素质,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八条董事应当保守商业银行秘密,不得在履职过程中接受不正当利益,不得利用董事地位谋取私利,不得为股东利益损害商业银行利益。

第九条董事应当如实告知商业银行本职、兼职情况,并保证所任职务与其在商业银行的任职不存在利益冲突。

董事不得在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金融机构兼任董事。

第十条董事应当按照相关监管规定,如实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关联关系情况,并按照相关要求及时报告上述事项的变动情况。

董事个人直接或者间接与商业银行业务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及时告知关联关系的性质和程度,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回避义务。

第十一条董事任职前应当书面签署尽职承诺,任职期间应当恪守承诺,勤勉履职。

第十二条商业银行应当对董事在商业银行的工作时间规定最低要求。

独立董事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每年在商业银行工作的时间不得少于15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董事每年应当亲自出席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会会议。

银行高管人员履职评价报告

银行高管人员履职评价报告银行高管人员履职评价报告尊敬的领导:我担任该银行高管人员履职评价工作,现将本次评价结果报告如下:本次评价对银行高管人员的履职情况进行了全面深入的调查和分析,综合考虑了领导水平、资源配置、风险管理、团队建设、创新能力等多个维度,旨在为银行高管人员提供更好的发展和提升方向。

首先,领导水平方面,银行高管人员在领导思想、目标管理、决策能力等方面表现出色。

他们清晰明确地制定和传达了银行的发展战略,采取了一系列有效的措施,推动了公司的良性发展。

同时,他们善于抓住商机,勇于决策,为银行带来了可观的经济效益。

其次,资源配置方面,银行高管人员在资源的投入和配置上表现出了较高的智慧和能力。

他们合理分配各类资源,充分调动员工积极性,提高业务效率。

此外,他们注重人才培养和激励机制,为银行打造了一支高效团队。

再次,风险管理方面,银行高管人员充分认识到风险管理的重要性,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降低风险。

他们建立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严格执行各项风险防控措施,确保了银行资产的安全和稳定。

此外,团队建设方面,银行高管人员注重培育和发掘优秀人才,建立了一套完善的人才选拔和培养机制。

他们注重员工的职业发展规划和培训,提高了员工的整体素质和能力,从而为银行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最后,创新能力方面,银行高管人员关注市场需求,不断进行创新和改革。

他们积极研发新产品、新服务,拓展新的业务领域,提高了银行的市场竞争力。

综上所述,银行高管人员在履职过程中表现出色,他们具备较高的领导水平、资源配置能力、风险管理能力、团队建设能力和创新能力。

然而,也需注意以下问题:进一步提升领导力,加强对外部环境的敏感度,制定更具前瞻性的发展战略;加强团队建设,培养更多的优秀人才;提高创新能力,主动适应市场变化。

我相信,在您的正确领导下,银行高管人员将会不断成长和发展,为银行的长远发展贡献更大的力量。

谢谢!。

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办法

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办法1.为了更好地保护投资者利益,加强银行保险机构的治理,促进董事会与监事会积极履职,根据《公司法》,结合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2.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银行保险机构的董事、监事以及被授予执教或观察职权的国家机关代表。

二、董事、监事评价内容1.事、监事工作态度评价:主要包括责任态度、服务态度、勤奋态度、认真态度、职业道德等方面的评价。

2.事、监事施政能力评价:主要包括组织能力、决策能力、沟通能力、思维能力、分析能力等方面的评价。

3.事、监事管理能力评价:主要包括团队管理能力、绩效管理能力、风险管理能力、行政管理能力、战略管理能力等方面的评价。

三、评价指标1.作态度评价指标:按照责任态度、服务态度、勤奋态度、认真态度、职业道德等指标,进行得分百分制评价。

2.政能力评价指标:按照组织能力、决策能力、沟通能力、思维能力、分析能力等指标,进行评价。

3.理能力评价指标:按照团队管理能力、绩效管理能力、风险管理能力、行政管理能力、战略管理能力等指标,进行评价。

四、评价方式1.部评价: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应自身对本会的董事、监事的工作态度、施政能力、管理能力等进行评价,并做出有效评价结论。

2.部评价:银行保险机构应当从国家有关行业管理机构或企业投资者的评价中取得客观的、全面的董事、监事履职情况、以及相关形象和声誉的评价报告。

五、结果处理1.部评价结果应当于董事会和监事会会议中公布,并印发书面评价结果。

2.部评价结果应当由董事会和监事会分别讨论,并印发书面评价结果。

六、附则1.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2.办法在施行过程中,可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发展需要进行修改和完善。

《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办法》的制定,标志着国家日益重视资本市场的治理结构和制度建设。

建立健全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评价机制,是确保银行保险机构依法治理,有效保护投资者利益的重要举措。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履职评价办法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履职评价办法第一篇: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履职评价办法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的法人治理结构,强化董事自律约束,促进董事会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商业银行董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行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履职评价,是指依据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对董事任期内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的评价。

董事履职评价按年度进行,评价工作包括董事自评、董事互评、董事会评价、监事会评价等环节。

监事会对董事履职评价工作负最终责任。

第三条董事履职评价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客观公正、科学有效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全体董事,包括股权董事、独立董事和高管董事。

第二章履职评价内容第五条董事作为全体股东的受托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及本行章程、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要求,勤勉、忠实地履行职责,维护本行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促进本行长期健康发展。

第六条董事任职前应当书面签署尽职承诺,任职期间应当恪守承诺,勤勉履职。

第七条董事应当具备履职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基本素质,积极参加有关培训,了解董事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提升履职水平。

第八条董事每年应亲自出席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会会议。

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董事应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委托书中应当载明授权范围。

第九条独立董事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每年为本行工作的时间不少于 15 个工作日。

第十条董事应当持续了解和分析本行的运行情况,定期阅读本行各项经营报告、财务报告以及风险管理的相关报告,全面把握监管机构、外部审计和社会公众对本行的评价,对本行事务做出独立、专业、客观的判断,并通过合法渠道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董事应保障与本行通讯畅通,根据时间要求及时反馈需反馈的信息。

董事接收文件材料的地址、传真号码、电子邮箱及收件人姓名发生变更的,应及时通知董事会办公室。

对银行董事会、董事、监事、高管层及其成员年度履职情况的评价报告

对银行董事会、董事、监事高管层及其成员年度履职情况的评价报告各位股东、代理人:为充分发挥监事会监督职能,根据《商业银行监事会工作指引》和《**农村商业银行监事会履职尽职评价委员会工作制度》的要求,本行监事会对董事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年度履职情况进行评价,现将相关评价报告如下:一、对董事会履职情况的评价**年度,董事会能够充分发挥决策和监督功能,根据经济金融现状,对本行经营发展目标、经营与风险状况、风险承受能力合理地制定发展战略、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政策、资本规划等方案。

定期听取高级管理层对资产质量分类及风险管理情况的专项评估报告,并对主要风险及风险管理情况进行分析和评价,监督高级管理层有效履行管理职责。

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本行的相关信息和年度报告,并对其完整性和准确性负最终责任。

一年来,董事会能够每季度听取行长室业务经营、风险管理、审计稽核等报告,每半年听取合规管理报告,及时就业务发展、合规和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提出意见、建议,通过对高级管理层实行授权管理和目标考核,促进高级管理层有效落实董事会决议,促进了各项经营管理目标的实现。

本行董事会严格按照商业银行董事会尽职指引要求,坚持每季度召开一次例会,制定和完善了议事规则和工作职责。

对高级管理层的工作和职责及时作出评价和建议。

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按照章程和相关议事规则规范运作。

风险管理委员会按照要求严格监督高级管理层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等风险的控制情况;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能够及时对本行的关联交易进行严格管理,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查后提交董事会审批;审计委员会能够对本行的经营状况、重大事项及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作出判断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提名及薪酬委员会能够按照要求对董事和高级管理层成员的任职资格和条件进行初步审核,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报告期内,全体董事和独立董事均能按照规定亲自出席本行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勤勉、忠实地履行职责,诚信、公正地行使作为董事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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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监事履职评价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的公司治理结构,强化董事的约束和监督机制,促进董事会的规范和高效运作,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董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商业银行监事会工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本行章程‛)等规定,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履职评价,是指本行监事会依据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赋予的各项职责,定期对本行董事、高管人员和监事在评价期内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评价。

第三条监事会在进行履职评价时,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客观公正、科学有效、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二章对董事的履职评价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董事指的是某银行董事会的董事和独立董事。

第五条监事会对董事会及其成员的履职监督重点包括:(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情况;(二)遵循本行章程、股东大会或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执行股东大会或股东会和监事会相关决议,在经营管理中的决策中依法行使职权和履行义务的情况;(三)持续改善公司治理、发展战略、经营理念、资本管理、薪酬管理和信息披露及维护存款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利益等情况;(四)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有效运作情况;董事参加会议、发表建议、提出意见情况;独立董事对重大关联交易、利润分配方案、可能损害存款人及中小股东权益或造成本行重大损失等有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五)其他需要监督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董事互评称职评价未超过二分之一的,董事当年履职评价不得评为称职;同时董事履职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当年履职评价不得评为称职:(一)董事该年度内未能亲自出席三分之二(含)以上的董事会会议的;(二)董事表达反对意见时,不能正确行使表决权的;(三)董事会违反章程、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议决重大事项,董事未提出反对意见的;(四)本行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等主要审慎监管指标未达到监管要求,董事未能及时提请董事会有效整改的;(五)本行经营战略出现重大偏差,董事未能及时提出意见或修正要求的;(六)本行风险管理政策出现重大失误,董事未能及时提出意见或修正要求的;(七)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董事互评不称职评价超过三分之二的,董事当年履职评价应当为不称职;同时董事履职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当年履职评价应当为不称职:(一)泄露商业秘密,损害本行合法利益的;(二)在履职过程中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利用董事地位谋取私利的;(三)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行章程,致使本行遭受严重损失,董事没有提出异议的;(四)银行业监管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严重失职行为。

第八条董事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提交个人述职报告到董事会。

董事会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二个月内对董事进行履职评价,形成上一年度的全体董事履职初步评价结果。

由董事会办公室将董事履职档案、董事述职报告和董事会的评价结果送监事会办公室。

第三章对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评价第九条本办法所称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行行长、副行长、财务总监(负责人)、各信贷部门负责人、董事会秘书、支行行长(代理)、社区行长。

第十条监事会对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的履职监督重点包括:(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情况;(二)遵循本银行章程和董事会授权,执行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决议,在职权范围内履行经营管理职责的情况;(三)持续改善经营理念、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情况;(四)其他需要监督的重要事项;第十一条高级管理人员所在单位或部门经营业绩考核指标:主要经营指标增长情况;银行业监管指标达标情况;内部管理和风险控制情况;案件防控和安全保卫情况等。

第十二条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负有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的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行为评价结果均为不合格,不再进行定量评价:(一)发生重大事项后,未按规定及时上报,果断处置,出现迟报、漏报、瞒报、错报;(二)内部管理与控制制度长期不健全或执行监督不力,造成重大资产损失,或导致发生重大金融犯罪案件;(三)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监管;(四)因严重违规违章经营、内部制度不健全或长期经营管理不善,引发区域性或系统性金融危机;(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违反《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受到撤职以上处分;(七)其他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认定应取消任职资格的情形。

第十三条在评价期间有下列行为的,实行一票否决,直接评价为不合格。

(一)出现重大经济案件,被评价人负直接责任的;(二)因被评价人失职,出现了支付风险没有及时处置,波及其他金融机构,引起区域性金融不稳定的;(三)被评价人有行贿、受贿、索贿行为,被纪委或执法机关查处的;(四)被评价人有赌博、吸毒、嫖娼等不良行为的;(五)被评价人有数额较大债务且到期未偿清,受到债权者起诉的;(六)被评价人提供虚假资料应付各类检查或为出业绩指示相关人员作假账的;(七)有其他严重违规、违法行为的。

第十四条在评价期内,外部审计等单位对被评价人进行过内控评价或全面检查的,其评价结果和现场检查情况可作为本次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行为评价的内容,并在此基础上进行查漏补缺。

第四章对监事的履职评价第十五条适用于本行全体监事,包括股东代表监事、外部监事和职工代表监事。

第十六条监事会对监事履职的评价主要关注以下内容:(一)是否依法参加股东大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二)是否投入足够时间履行职责;(三)是否持续地了解和关注本行的情况,是否在监事会议上独立、专业、客观地提出提案或发表意见;(四)是否积极参加监事会组织的监督检查和调研活动。

是否独立并实事求是地提出问题和监督意见;(五)是否每年至少亲自出席三分之二的监事会会议。

如不能出席会议,是否审慎选择受托人代为出席。

(六)是否存在本行章程规定的严重失职行为;(七)是否在本行之外的其他金融机构任职,如有任职是否已告知本行,并承诺其兼任职务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与其在本行的任职不存在利益冲突。

第xx条监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认定为失职行为,股东大会有权对全体监事或有责任的监事作出处罚,有严重失职行为的,由有关机构依法进行处罚:(一)对本行存在的重大问题,没有尽到监督检查的责任或发现后隐瞒不报的;(二)泄露本行机密的;(三)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接受不正当利益的;(四)由监管部门或本行股东大会认定的其他严重失职行。

第五章履职评价的方式和结果第十八条本行监事会通过列席会议、座谈、访谈、征求意见等方式了解董事、高管人员履职情况。

履职评价依据主要包括本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档案、个人工作总结、自评、互评、董事会评价以及本行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等内容。

第十九条考评程序和方法。

董事履职评价工作可包括自评、互评、董事会评价及监事会评价等环节,由监事会形成最终评价结果。

监事履职评价工作可包括自评、互评和监事会评价等环节,由监事会形成最终评价结果。

总行高管人员评价工作程序。

包括自评、互评、总行中层管理人员评价、支行行长评价及监事会评价等环节,由监事会形成最终评价结果。

支行和部门高管人员评价工作程序:1、综合经营考核目标。

评价采取非现场考核的方式进行。

按照上年度综合考核结果为依据,占年度评价总分的 50%。

2、民主测评。

采取现场考核的方式进行。

主要是听取述职报告、民主评议、个别谈话、重点核实等程序和方式进行,占年度评价总分的 30%。

(1)个人述职。

评价对象围绕个人政治表现、考核期履行工作职责情况、工作目标完成情况以及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述职。

(2)民主测评。

其中:本支行或本部门员工测评占70%;总行部门中层管理人员测评占 30%。

3、总行行领导测评。

主要是评价被评价人的综合情况等,占年度评价总分的 20%。

第二十条每年通过公开述职、民主测评、考核座谈会、谈心谈话等形式对高管人员年度履职情况进行考核、评价。

现场评价。

对被评价人的现场评价采取约见谈话、现场测评和现场检查等形式进行。

(一)约见谈话。

约见谈话分两个层面:一是约见被评价人谈话,二是选择部分员工座谈,进一步了解被评价人的履职理念、履职行为和履职业绩等情况。

(二)现场测评。

随机确定部份员工,对被评价人的德、能、勤、绩、廉等五方面表现进行评价。

(三)现场检查。

围绕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行为评价的内容要求,调阅有关决定、决议和会议记录,检查被评价人职权范围内有关业务的依法合规经营情况、风险管理和内控制度情况、经营指标完成情况的真实性。

第二十一条考评工作以会计年度为考评年度。

被考评人员应在每一会计年度完结之后一个月内写出年度自我评价报告。

年度履职评价情况报告除上述评价内容外,还应包括:高管人员任职情况,承担的工作职责,取得的成效,履职工作较上年的进步度和排名情况,董事会或上级对经营目标完成情况的考核结果及对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考核结论;全年各类检查包括内外审计部门、监管部门等检查结论,检查问题整改情况及其后续评价;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下一年度的努力方向;自我评价结论等。

第二十二条履职评价结果分为三档: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

对评价为不称职或连续两次评价为基本称职的高级管理人员,将向银监局或董事会建议取消其任职资格。

对履职行为评价结果为基本称职的高级管理人员,应进行诫勉谈话,要求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限期整改。

第二十三条本行监事会对履职评价工作负最终责任。

本行依照规定接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履职评价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第二十四条监事会应当建立健全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监事的履职评价制度并对履职情况进行评价。

第二十五条监事会应当在每个年度终了四个月内,将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监事履职评价结果和评价依据向监管机构报告,并将评价结果向股东大会或股东会报告。

第二十六条履职评价涉及本人的,本人应当回避。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本行制定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本行监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监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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