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行情报事故 差错标准+飞行签派事故 差错标准

航行情报事故 差错标准+飞行签派事故 差错标准
航行情报事故 差错标准+飞行签派事故 差错标准

6.9 局方、及公司航行情报事故、差错标准

6.9.1航行情报事故(引用民航总局空中交通管理局1995年7月18日第221号文《航行情报事故差错标准的通知》。)

凡主要因航行情报责任造成下列情况之一者,属于航行情报事故。6.9.1.1等级飞行事故。

6.9.1.2航空器迫降。

6.9.2航行情报事故征候(引用民航总局空中交通管理局1995年7月18日第221号文《航行情报事故差错标准的通知》。)

凡主要因航行情报责任造成下列情况之一者,属于航行情报事故征候。

6.9.2.1航班取消、返航或备降。

6.9.2.2航空器严重偏航、飞错航线和航线高度,造成严重后果。

6.9.2.3航空器进入空中禁区或有活动的危险区内的危险高度,造成严重后果。

6.9.2.4丢失机密以上文件资料,造成严重泄密。

6.9.3航行情报工作严重差错(引用民航总局空中交通管理局1995年7月18日第221号文《航行情报事故差错标准的通知》。)

凡因航行情报工作失误造成下列情况之一者,属于航行情报严重差错。

6.9.3.1发布或处理的航行情报文件,有严重错误或遗漏,提供给机组后,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威胁飞行安全和正常。

6.9.3.2向机组或有关单位错误地提供了航行资料,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威胁到飞行安全和正常。

6.9.3.3迟发、漏发航行情报资料,或者提供航行情报不及时,影响了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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