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火工品安全管理及使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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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地下矿山火工品管理要求

公安部关于地下矿山火工品管理要求

公安部关于地下矿山火工品管理要求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此次电视电话会议精神,高度重视和解决好当前民用爆炸物品使用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充分认识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性。

为加强民用爆炸物品使用的安全监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思想认识,贯彻会议精神。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进一步认真学习贯彻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和“集中整治爆炸物品、枪支弹药、管制刀具”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落实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出发,提高对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从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入手,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切实做好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管工作。

二、加强安全监督管理,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各地要认真贯彻执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督促企业建立健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业人员,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岗位责任制度,制订安全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预案。

尤其要强化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确保责任落实到人,制度措施落实到实处。

三、加强对资源整合和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应关闭矿山企业火工品管理。

在整顿关闭不符合安全条件的矿山工作中,停止供应火工品是矿山关、停的重要手段和标准之一,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配合公安机关对关停或列入整顿范围的煤矿、非煤矿山等爆炸物品使用单位进行全面检查,对剩余库存爆炸物品要及时妥善处理。

四、加强源头管理,严格各项措施。

有关企业要加强对爆炸物品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严格的爆炸物品领取、清退、保管制度。

爆破员领取爆炸物品,必须经班组长或现场负责人批准,仓库人员凭指定审批人签发的《爆炸物品核发凭单》发放爆炸物品,领取数量不得超过当班使用量,剩余的要当天退回,做到爆炸物品专人保管、专人领取、专人使用,严防丢失被盗和非法买卖。

库房内储存的爆炸物品数量不得超过设计容量,性质相抵触的爆炸物品必须分库储存,库房内严禁存放其他物品。

煤矿火工品管理规定

煤矿火工品管理规定

煤矿火工品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火工品的管理,保障煤矿生产安全,维护国家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从事煤矿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包括煤矿企业、煤矿采空区治理单位、煤矿施工单位等。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火工品,是指煤矿生产中用于起爆、破碎、测量、通风等作用的炸药、引爆装置、雷管、导火线、起爆器等。

第二章火工品的选择与采购第四条煤矿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选择合适的火工品进行采购。

第五条煤矿应从具有合法资质的供应商采购火工品,并保存供应商提供的合格证明等相关文件。

第六条煤矿应根据生产需求合理确定火工品的种类和数量,并及时向供应商提交采购计划。

第七条煤矿应制定火工品采购管理制度,明确采购程序,做好采购记录和台账。

第三章火工品的储存与保管第八条煤矿应根据火工品的性质和特点,对其进行合理的分类、标识和包装。

第九条火工品应存放在专门的火工品库房中,并设有专门的管理人员负责火工品的储存和保管。

第十条火工品库房应配备防火、防爆设施,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确保库房的安全性。

第十一条火工品库房应有专门的出入口,严格控制人员的进出,对进出库的火工品进行登记记录。

第十二条火工品库房应严格控制温度和湿度,保持库房内的干燥和通风。

第十三条火工品库房应与其他场所、设施隔离,禁止与易燃、易爆物品同存。

第十四条火工品库房应设有监控系统,保障库房内部的安全监控。

第十五条火工品库房应建立相应的应急救援措施,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理能力。

第四章火工品的使用与处理第十六条煤矿应根据生产实际需要,安排火工品的使用,并制定详细的使用方案和操作规程。

第十七条煤矿应对从事火工品使用的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确保其具备合格的操作技能和安全意识。

第十八条煤矿应建立火工品的使用记录,包括使用时间、使用地点、使用数量等,并进行报备。

第十九条煤矿应加强火工品的检查和维护,确保火工品的完好性和有效性。

火工品安全管理条例

火工品安全管理条例

火工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火工品管理,保障现场施工的顺利进行,预防和减少火工品事故的危害,保护企业财产及员工生命安全,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火工品,是指用于煤矿生产的一切爆炸物品。

火工品是一种危险物品,对火工品的计划编制、审批、领取、入井、使用、清退等业务程序,必须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实行严格管理。

第三条火工品使用程序:制定火工品申请计划报建设单位审核,审批后报民爆公司。

榆阳区民爆公司负责将火工品送达煤矿指定地点,专人负责配合民爆公司对火工品进行发放并做好记录,爆破员持证和领用表领取,当班使用不完的火工品交回民爆公司进行退库。

第四条保管、使用和运送火工品的职工,必须政治可靠、责任心强、熟悉火工品性能和操作规程;涉爆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经安全教育与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建立涉爆人员档案。

第二章火工品管理制度与职责第五条建立健全各单位、各级火工品管理责任制,配备专(兼)职火工品管理人员。

第六条建立健全各项火工品管理制度:(一)爆破器材管理工作制度,(二)临时存放爆炸器材管理制度,(三)爆破器材发放、清退制度,(四)爆炸材料运输管理制度;(五)井下爆破管理制度,(六)雷管全电阻检查编号制度,(七)爆破器材防火警卫制度,(八)安全使用火工品岗位责任制。

第七条建立健全火工品管理档案。

第八条为加强火工品管理,必须成立火工品安全管理机构,明确职责。

火工品的安全管理,由购买、储存、运输、使用单位的主管领导人负责,其主要技术负责人负安全技术责任,并组织有关人员对火工品的管理、使用检查。

第九条区队长负责对火工品月计划审核汇总;负责检查指导火工品使用情况,做好火工品日常领退、使用等全过程监督检查工作;负责火工品的采购;负责联系组织火工品到场发放,做好火工品收支台账;负责做好民爆公司运送火工品人员的后勤服务;协助民爆公司做好火工品安全保卫工作。

第十条现场班组是火工品现场使用管理的安全责任主体,区队长为火工品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爆破员为直接责任人。

煤矿火工品管理规定

煤矿火工品管理规定

煤矿火工品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煤矿火工品的管理,保障生产安全,提高生产效率,减少事故发生的概率,订立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司旗下全部煤矿企业。

第二章火工品的管理第三条火工品的分类与登记(一)火工品的分类1.依据爆炸威力和使用范围,将火工品分为一类、二类和三类。

2.一类火工品是指威力最大,使用范围最广的火工品,严格掌控其使用和存放。

3.二类火工品威力次之,使用和存放也要进行严格管理。

4.三类火工品威力较小,管理上相对宽松,但仍需遵从相应的安全要求。

(二)火工品的登记1.每一煤矿企业需建立火工品登记台账,记录全部进出煤矿的火工品流向。

2.火工品登记台账应包含火工品名称、数量、规格、生产批号、供应商和接收单位等信息,以便跟踪和追溯火工品流向。

3.进货时需及时登记,并保证登记信息真实准确。

4.领取或调拨火工品时,必需在台账上进行相应记录,明确领取和接收单位。

第四条火工品的储存和使用场合(一)储存场合1.炸药和雷管及其他各类火工品需在专用储存场合进行储存。

2.火工品储存场合应位于煤矿企业内部,禁止将火工品存放在无关场合。

3.储存场合应符合防雷、防静电和通风等安全要求,储存环境保持干燥、通风良好,确保不受潮、不受阳光直射。

(二)使用场合1.火工品只允许在核准的作业领域内使用。

2.使用火工品时必需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严禁在人员密集区域和非核准场合进行使用。

第五条火工品的库存管理(一)库存掌控1.煤矿企业需建立火工品库存台账,定期检查库存,并核对实际库存情况与台账记录的准确性。

2.库存数量不得超出煤矿区域火工品存储许可证核定的数量。

3.涉及一类火工品的库存数量应设定上限,并在实现上限时及时申请加添许可证数量。

(二)保质期管理1.火工品均有保质期限,过期火工品严禁使用。

2.煤矿企业需建立火工品保质期管理制度,及时检查和更新库存中即将过期的火工品。

3.过期火工品应及时报废,不得流入生产环节。

第六条火工品的管理人员及培训(一)管理人员1.每个煤矿企业应设立火工品管理专职人员,负责火工品的采购、储存、使用和废弃等工作。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7.16•【字号】晋政办发[2003]38号•【施行日期】2003.07.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晋政办发[2003]38号)吕梁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58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进一步改善我省煤矿安全生产状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组织学习《通知》精神,深刻领会其精神实质,同时利用各种媒体宣传贯彻《通知》要求,做到政府、部门和煤矿企业不缺位、不断档,家喻户晓、人人皆知,把国务院关于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严格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监察的要求传达到煤矿队组。

各单位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和目标,扎实工作,促进煤矿安全状况的进一步好转。

二、摸清底数、依法界定、分类指导,真正落实煤矿安全生产监管责任。

乡镇煤矿是安全管理工作的重点,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必须清楚掌握本辖区内各类乡镇煤矿的底数,要以县为单位组织对乡镇煤矿进行调查摸底、依法界定、分类指导,真正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

(一)对于已经乡、县、市三级专项整治验收,省整顿办批准并核发“四证”恢复生产的乡镇煤矿,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依法做好以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评价为主的监管工作,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在评价核准的基础上,对其安全生产状况动态监察,凡降低标准生产、不进行认真整改、拒不执行监察指令、或整改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矿井,由县级人民政府强制实施关闭。

(二)对已经省整顿办批准但尚未核发“四证”或“四证”已过期的矿井要坚决停下来,撤出作业人员,待证件齐全有效后方可按《山西省乡镇煤矿恢复生产工作程序》的规定逐步恢复生产。

煤矿火工品管理规定

煤矿火工品管理规定

煤矿火工品管理制度为进一步加强我矿的安全基础工作, 突出抓好我矿的火工品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条例和煤矿安全规程,结合我矿火工品管理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制定沛城煤矿火工品管理规定,希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一、组织机构:组长:由矿长担任.副组长:由生产副矿长担任.成员:由供应科科长、保卫科科长、生产科科长、安监站分管站长或监察员、井下炸药库班长.办公室设在生产科,负责日常管理工作.二、管理制度:1、矿每旬由生产副矿长,火工品管理小组组织一次矿井火工品管理工作的检查,并不定期抽查,对查出的问题, 按规定兑现罚款.2、每旬火工品管理小组,召开一次专业例会,总结上旬火工品管理情况,排查火工品管理中的薄弱环节, 研究炸药消耗定额的完成情况,制定合理的措施.3、每年组织一次火工品管理人员即“四员”的复训和安全教育,提高“四员”的业务素质和保安能力.4、采掘工区每班组必须配备有两名经过专门培训, 经考核合格的放炮员负责本班组的爆破任务及爆破物品的管理工作.5、区队长是本区队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 凡一个季度内出现三次不按规定管理火工品的单位,单位的主管区队长,视情节给予相应有处理,并予通报.6、煤矿井下放炮,严格执行“十不准装药, 十不准放炮”制度.7、严格执行采掘工作面“一炮三检”、“三人连锁”放炮制度,执行瓦斯员和班长对放炮管理的安全检查制度.8、严格执行放炮员上岗必须持放炮合格证, 及携带瓦斯便携仪制度.9、严格执行采掘工作面炮前炮后洒水制度和放炮使用水炮泥制度.10、各采掘放炮地点,必须悬挂有放炮爆破作业图表, 配备炸药箱、雷管盒,并加锁.11、各单位使用的炸药箱、雷管盒、哨子等物品使用期为一年,中途损坏自行修理,损坏严重矿发新并按价赔偿.三、奖罚办法:一火工品的购买和储存:1、供应科必须到市县公安局指定的厂家购买, 任何人不得私自变更供应渠道,否则追究法律责任.2、火工品由专车运输, 车上有“危险”标志的黄旗和防火设施,司机按有关规定,听从押运员的指挥,按照指定路线,限速行驶,途中不得停留,否则罚司机50元.3、火工品到矿后,由供应科火药库保管员验收签字, 并及时通知绞车司机和井上下口把钩工、信号工,火工品严禁在井口或井下车场、巷道内停留,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及时运往井下炸药库,否则发现一次,罚款100元.4、押运员严格执行条例和各项管理制度,认真押运, 并亲自在规定时间内从厂家押往井下炸药库,中途不得换人,并向有关人员交待清楚.否则发现一次不符合规定罚款50元.5、仓库保管员持证上岗,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帐、卡、物相符并交接清楚,库房人员不得脱岗、离岗,无关人员严禁入内.任何人不得携带矿灯进入炸药库,消防器材齐全.否则发现一次违反规定罚仓库保管员50元.6、专库专存,库房内严禁存放其它物品.炸药、雷管必须按规定分别存放,并符合要求.库存量不能超过安全库存数量, 即炸药2吨,雷管4000发.7、库房内必须悬挂有公安部门核发的“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和爆破器材管理有关制度,并健立健全各种记录台帐.8、所有的电雷管必须在专用的导通室内导通编号, 没有导通编号的电雷管严禁发放.否则发现一次罚仓库保管员50元.9、严格执行对号发放制度.否则,每错发雷管一发,罚当班炸药库值班员5元.10、变质、过期、失效的雷管、炸药要认真收回、清理、登记造册,根据可存数字雷管不超过500发,炸药不超过100KG, 若达到规定及时报告火工品管理领导小组,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及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进行销毁.11、爆破器材库存数量、规格、品种要做到日清、旬结、帐、卡、物三相符.否则发现一次一项违反规定,罚仓库保管员50元.二火药的领发与清退1、放炮员根据当班生产任务选用雷管炸药,填写在专用的火工品领料单上,经带班区长签字审批后,持放炮合格证及领料单到矿生产科调度室审批,没有当班带班区长签字或与生产现场不相符,调度员一律不准审批.2、放炮员持放炮上岗证、便携仪和审批过的火药领料单到井下炸药库领取火工品,否则炸药库发放员严禁发放.库房保管员按照审批数量,如数发放,不得超发或少发.放炮员领取火工品后必须当面核查领取的数量及编号等,否则责任自负.3、领取火药应有正付炮手两人领取,有一人休班, 有安全网员或班组长代替, 领到火工品应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运往工作地点,并分别存放在专用的炸药箱及雷管盒内,严禁乱扔、乱放、埋藏等.每发现一管药或一发雷管罚放炮员10元,罚带班区长5元.火药箱必须放在顶板完好、支护完整、避开电器设备的地方,每次放炮都必须把火药箱放在警戒线以外的安全地点.4、仓库保管员坚持“八不发放制度”.1没有合格证不发.2放炮员不持放炮合格证,不带瓦斯便携仪,不对号不发.3不是专用领料单,没有审批不发.4 不是3人领料不发.5没有雷管盒不发.6雷管盒没有锁不发.7雷管不导通、不编号不发.8质量有问题不发.5、认真执行火工品领发、清退制度.各单位火工品清领、实发、实耗、退库等各项环节必须登记、造册、签字、盖章.6、各单位火工品现场用量必须在当班下班之前, 经当班班长核发,在清退单上签字后,放炮员亲自退库,炸药库保管员按清退单查收,若发现不按规定办理一次罚款50元,情节严重者重处.7、炸药库必须切实抓好火工品班后清退工作,凡放炮员无清退单或清退单填写不符要求的,炸药库值班员必须及时上报安监站或炮管组,每人次给予10-50元的处罚.8、号召广大职工认真搜捡丢失在煤炭中的雷管,井下拾到的雷管必须交炸药库,由当班炸药库值班员出具证明报安监站;井上捡到的雷管必须及时主动的交安监站.无论是交井下炸药库还是交安监站,上交者必须讲清拾到雷管的地点最好有证明人,矿对上交雷管个人按每发2元给予现金奖励.9、安监站对收到的雷管,要做好专项记录台帐.暂存雷管的箱子要双人双锁保管,并定时送往中央炸药库,炸药库对收到的雷管必须做好记录,要专箱存放,并查明雷管编号及使用单位.10、安监站、炮管组、保卫科积极配合,对收到的雷管做好追查处理工作,丢失雷管至少要追查到班组.11、凡发现私自携带雷管上井的,每一发罚100元,三发及以上的除罚款外,交公安部门处理,造成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搜捡到雷管不主动上交的,经查实同样按私自携带雷管上井处理.12、加强门卫管理和检查,凡发现携带雷管、炸药出矿的,一律开除矿籍,交公安部门处理.三井下放炮:1、井下放炮工作必须有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放炮合格证的专职放炮员担任,无放炮证的人员严禁放炮, 任何领导无权指派没有放炮合格证的人员放炮,否则,违反规定按严重三违处理.2、放炮员应按照本单位施工措施,严格依照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进行作业放炮.3、井下各采掘地点放炮,不坚持三人连锁放炮制度,不携带瓦斯便携仪罚放炮员50元.4、放炮前, 班组长没有向所通往放炮地点的通道上指派警戒人员罚50元,没设警戒放炮罚放炮员50元,警戒人员失职罚50元.5、放炮必须采用矿规定的放炮线进行放炮,放炮线长度符合规定岩巷100米,半煤岩80米, 采煤工作面35米用电缆线、雷管脚线、铁丝等做母线进行放炮的,放炮线长度不够的,每一项罚款100元.6、放炮距离和掩护放炮员的安全地点违反有关规定,以作业规程为准罚放炮员50元.7、放炮时放炮钥匙放炮员没有随身携带、放炮母线连接脚线检查线路和通电工作,没有执行放炮员一人操作的,放炮时没有首先发出放炮警号,再等5秒钟放炮的,放炮后未立即摘下钥匙,未将母线摘下并扭结,每一项罚放炮员50元.8、放炮员在装配引药时,未将雷管脚线末端扭结,装炮前,炮眼内浮煤、岩粉没有掏净,没有充填足够的炮泥, 或炮泥材料不符合规程规定的,每一项罚放炮员50元.9、采掘作业地点没有爆破作业图表,或没有按放炮说明书进行放炮的,每项罚50元.10、放炮员放炮时,严禁放明炮、糊炮、及烟炮.11、各采掘地点必须执行正向装药,实行一次装药一次全部起爆.否则,发现一次罚放炮员50元.12、出现拒爆处理时,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执行,及时处理.13、用放炮方法贯通井巷时,技术科应提供准确的图纸资料,当贯通的两个工作面相距20米时,只准一个工作面向前掘进贯通,另一个头必须停止作业,但保持通风.四奖励办法:1、各单位放炮员完成当班的爆破任务,无三违行为,每班享受元放炮补助费.2、实现矿安全目标, 年度内经上级主管部门检查矿被评为火工品管理先进单位,矿内评出先进管理区队前三名给予奖励,第一名奖1000元,第二名奖800元,第三名奖500元.3、实现矿安全目标, 年度内经上级管理部门检查矿被评为火工品管理先进单位,矿火工品领导小组每人奖励100元.4、对在平时工作中,做出成绩的单位,经领导小组批准奖励50-200元,成绩突出的单位或个人报请矿给予记功表彰.5、没有实现安全目标的区队,不予评先.6、违反本规定造成后果的给予行政处分.。

安监总煤装〔2011〕51号_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企业安全技术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安监总煤装〔2011〕51号_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企业安全技术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企业安全技术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装〔2011〕51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加强企业安全技术管理,提高煤矿企业安全技术水平和安全技术保障能力,现就进一步加强煤矿企业安全技术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强化安全技术管理职能1.健全安全技术管理体系。

煤矿企业要建立健全以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下同)为首的安全技术管理体系,总工程师应为同级领导班子成员,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应设通风副总工程师,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煤矿应设水文地质副总工程师。

要设立采掘生产技术、矿井“一通三防”、地质测量、水害防治、职业危害防治、工程设计和科研等安全技术管理机构,配齐技术管理和工作人员。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应设立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专门机构。

矿井的采煤、开拓(掘进)、通风、机电、运输等生产区(队)必须配备技术负责人,专职技术管理工作。

2.明确安全技术管理责任。

煤矿企业要落实企业负责人的安全技术管理责任。

企业主要负责人(包括实际控制人,下同)是煤矿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领导和支持总工程师行使安全技术决策、指挥等职权;总工程师全面负责煤矿技术管理工作,行使技术决策权和指挥权,加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及时排查治理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副总工程师在总工程师领导下对分管业务范围的安全技术工作负责。

落实各部门的安全技术职责,建立健全部门安全技术业务保安责任制和技术人员岗位责任制,业务部门和生产区(队)技术负责人在总工程师领导下对分管范围内的技术管理工作负责,组织落实有关技术措施和规范,并根据现场安全生产条件的变化,及时制定针对性的技术措施,保证作业规程和技术措施落实到位。

2023年煤矿火工品管理规定

2023年煤矿火工品管理规定

2023年煤矿火工品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煤矿火工品的管理,确保煤矿生产安全,保护人员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煤矿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煤矿火工品的管理工作。

煤矿火工品是指在煤矿作业过程中用于炸药、雷管、导火线、雷管信号器等炸火工具。

第三条煤矿火工品的管理工作应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采取科学有效的管理措施,确保煤矿火工品的安全使用。

第四条煤矿火工品的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协同推进的原则,各级煤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火工品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火工品的购买和销售管理第五条煤矿火工品的购买和销售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购买和销售火工品必须持有相关资质。

第六条煤矿应当建立健全火工品的购买和销售台账,记录购买和销售的时间、数量、种类等信息,并定期进行核对。

第七条煤矿应当对购买的火工品进行验收检查,确保其质量符合相关标准。

第八条煤矿购买的火工品必须进行包装密封,标识清晰,材料符合相关标准,避免火工品的泄露和损坏。

第九条煤矿销售火工品时,应当核对购买单位的相关资质和购买数量,并签订合同或者协议,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

第三章火工品的储存和运输管理第十条煤矿应当建立专门的火工品储存库房,确保火工品的安全储存和防潮、防火等措施的有效实施。

第十一条煤矿火工品储存库房的选择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离煤矿生产区域一定距离,并有合格的保安人员进行值守。

第十二条煤矿火工品的储存库房应当划分作业区域和非作业区域,必要的时候应当进行专用设施的隔离。

第十三条煤矿火工品的运输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进行,运输车辆应当有专门的运输资质和保险,并进行时刻的监控。

第十四条煤矿火工品的运输途中,应当严禁与其他炸药、易燃物品等混装混载,确保运输的安全和稳定。

第四章火工品的使用和管理第十五条煤矿在使用火工品时,应当制定详细的使用方案,确保使用过程中的安全。

第十六条煤矿使用火工品的作业人员必须持有相应的岗位资质和技术证书,并参加相关的安全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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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火工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基础工业公司:为进一步加强煤矿火工品的安全管理,规范煤矿企业火工品的贮存、领取、运送和使用等程序,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火工品管理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08〕23号)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矿建现场的实际情况,现就加强我矿建现场火工品安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要高度重视火工品安全管理工作,将火工品管理纳入安全管理的重要内容,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明确机构,充实人员,完善火工品贮存、运输设施,建立健全使用管理制度,强化监督检查,切实加强火工品管理。

二、必须按照公安机关审批的数量和品种购买合法、合格的火工品,严禁购买和使用非法、不合格火工品。

三、井下运送火工品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炸药和雷管必须分开运送,且必须上箱上锁;严禁在交接班期间和人员下井期间运送火工品,严禁使用非专用运输工具运送火工品。

四、地面炸药库必须实行专人管理,严格出入登记,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当班的发放、结存数量要交接清楚,并做到班清、日结,账、卡、物、票“四对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汇报。

对变质和失效的火工品要按规定及时进行销毁处理。

五、火工品的领用必须根据生产任务确定,每班由跟班管理人员对本班炸药、雷管的实际消耗量和剩余量进行核实,并在领用票上签字。

对当班剩余的炸药、雷管必须由专职放炮员全部退回炸药库,严禁寄存或乱扔乱放。

六、井下爆破工作必须由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的专职放炮员担任,并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进行爆破作业,坚持“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

七、各施工单位要加强火工品管理,加强隐患排查治理,重点排查火工品在井下运送、贮存、领用和爆破作业过程中的管理是否到位,对排查出的隐患要立即进行整改。

存在重大隐患的,要立即暂停使用,并限期整改,整改完毕后经验收合格方可恢复使用。

八、安全监察部要加强对火工品使用管理情况的日常监督检查,重点检查火工品是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领用手续是否齐全,各种安全管理制定是否执行到位等。

九、在安全检查中如发现有严重违规行为,或有火工品流失现象,除对当事人进行严厉处罚外,对单位主要领导也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按刑事责任处理。

附:火工品管理制度二一一年四月十日○火工品管理制度为进一步加强我矿建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突出抓好矿建现场的火工品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条例》、《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火工品管理工作的通知》和《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结合矿建现场火工品管理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制定火工品管理规定,希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一、组织机构:组长:副组长:成员:办公室设在生产科,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一、管理制度:1、指挥部每旬由安全监察部组织一次矿井火工品管理工作的检查,并不定期抽查,对查出的问题,按规定兑现罚款。

2、每月召开一次火工品管理小组专业例会,总结上月火工品管理情况,排查火工品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制定合理的措施。

3、各施工单位每班组必须配备有两名经过专门培训,经考核合格的放炮员负责本班组的爆破任务及爆破物品的管理工作。

5、施工单位的带班队长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出现火工品“三违”现象处罚时,带班队长及值班领导一并处罚。

6、煤矿井下放炮,严格执行“十不准装药,十不准放炮”制度。

7、严格执行掘进工作面“一炮三检”、“三人连锁”放炮制度,执行瓦斯员和班长对放炮管理的安全检查制度。

8、严格执行放炮员上岗必须持放炮合格证,及携带瓦斯便携仪制度。

9、严格执行采掘工作面炮前炮后洒水制度和放炮使用水炮泥制度。

10、各掘进放炮地点,必须悬挂有放炮爆破作业图表,配备炸药箱、雷管盒,并加锁。

11、各单位使用的炸药箱、雷管盒、哨子等物品使用期为一年,损坏的要立即修理或更换。

三、奖罚办法:(一)、火工品的购买和储存:1、施工单位必须到大方县公安局指定的厂家购买,任何人不得私自变更供应渠道,否则追究法律责任。

2、火工品由专车运输,车上有“危险”标志的黄旗和防火设施,司机按有关规定,听从押运员的指挥,按照指定路线,限速行驶,途中不得停留,否则罚司机100元。

3、火工品到矿建现场后,由炸药库保管员验收签字,并及时运往炸药库,未验收签字的,发现一次罚炸药库值班员100元。

4、仓库保管员持证上岗,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帐、卡、物相符并交接清楚,库房人员不得脱岗、离岗,无关人员严禁入内。

任何人不得携带电子产品进入炸药库,消防器材齐全。

否则发现一次违反规定罚仓库保管员200元。

5、专库专存,库房内严禁存放其它物品。

炸药、雷管必须按规定分别存放,并符合要求。

库存量不能超过安全库存数量。

6、库房内必须悬挂有公安部门核发的“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和爆破器材管理有关制度,并健立健全各种记录台帐。

7、所有的电雷管必须在专用的导通室内导通编号,没有导通编号的电雷管严禁发放。

否则发现一次罚仓库保管员100元。

8、严格执行对号发放制度。

否则,每错发雷管一发,罚当班炸药库值班员100元。

9、变质、过期、失效的雷管、炸药要认真收回、清理、登记造册,若达到规定及时报告火工品管理领导小组,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及《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进行销毁。

10、爆破器材库存数量、规格、品种要做到日清、旬结、帐、卡、物三相符。

否则发现一次一项违反规定,罚仓库保管员100元。

(二)、火药的领发与清退1、放炮员根据当班生产任务选用雷管炸药,填写在专用的火工品领料单上,经带班队长签字审批后,持放炮合格证及领料单到安全经理处审批,没有当班带班队长签字或与生产现场不相符,安全经理一律不准审批。

2、放炮员持放炮上岗证、便携仪和审批过的火药领料单到炸药库领取火工品,否则炸药库发放员严禁发放。

炸药库保管员按照审批数量,如数发放,不得超发或少发。

放炮员领取火工品后必须当面核查领取的数量及编号等,否则责任自负。

3、领取火药应有两人领取,领到火工品应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运往工作地点,并分别存放在专用的炸药箱及雷管盒内,严禁乱扔、乱放、埋藏等。

每发现乱扔乱放一管药或一发雷管,罚放炮员200元,罚带班队长100元。

火药箱必须放在顶板完好、支护完整、避开电器设备的地方,每次放炮都必须把火药箱放在警戒线以外的安全地点。

4、仓库保管员坚持“八不发放制度”。

(1)没有合格证不发。

(2)放炮员不持放炮合格证,不带瓦斯便携仪,不对号不发。

(3)不是专用领料单,没有审批不发。

(4)不是双人领料不发。

(5)没有雷管盒不发。

(6)雷管盒没有锁不发。

(7)雷管不导通、不编号不发。

(8)质量有问题不发。

5、认真执行火工品领发、清退制度。

各单位火工品清领、实发、实耗、退库等各项环节必须登记、造册、签字、盖章。

6、各单位火工品现场用量必须在当班下班之前,经当班班长核发,在清退单上签字后,放炮员亲自退库,炸药库保管员按清退单查收,若发现不按规定办理一次罚款50元,情节严重者重处。

7、炸药库必须切实抓好火工品班后清退工作,凡放炮员无清退单或清退单填写不符要求的,炸药库值班员必须及时上报单位主管领导,情节严重的给予50-100元的处罚。

8、凡发现私自携带雷管上井的,每发罚款1000元,除罚款外,交公安部门处理,造成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搜捡到雷管不主动上交的,经查实同样按私自携带雷管上井处理。

(三)、井下放炮:1、井下放炮工作必须有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放炮合格证的专职放炮员担任,无放炮证的人员严禁放炮,任何领导无权指派没有放炮合格证的人员放炮,否则,违反规定按严重三违处理。

2、放炮员应按照本单位施工措施,严格依照《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进行作业放炮。

3、井下各掘进工作面地点放炮,不坚持三人连锁放炮制度,不携带瓦斯便携仪罚放炮员100元。

4、放炮前,班组长没有向所通往放炮地点的通道上指派警戒人员罚50元,没设警戒放炮罚放炮员50元,警戒人员失职罚50元。

5、放炮必须采用规定的放炮线进行放炮,放炮线长度符合规定(低瓦斯岩巷100米,高瓦斯岩巷300米),用电缆线、铁丝等做母线进行放炮的,放炮线长度不够的,每一项罚款100元。

6、放炮距离和掩护放炮员的安全地点违反有关规定,(以作业规程为准)罚放炮员50元。

7、放炮时放炮钥匙放炮员没有随身携带、放炮母线连接脚线检查线路和通电工作,没有执行放炮员一人操作的,放炮时没有首先发出放炮警号,再等5秒钟放炮的,放炮后未立即摘下钥匙,未将母线摘下并扭结,每一项罚放炮员50元。

8、放炮员在装配引药时,未将雷管脚线末端扭结,装炮前,炮眼内浮煤、岩粉没有掏净,没有充填足够的炮泥,或炮泥材料不符合规程规定的,每一项罚放炮员50元。

9、掘进作业地点没有爆破作业图表,或没有按放炮说明书进行放炮的,每项罚50元。

10、放炮员放炮时,严禁放明炮、糊炮、及烟炮。

11、各掘进地点必须执行正向装药,实行一次装药一次全部起爆。

否则,发现一次罚放炮员50元。

12、出现拒爆处理时,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执行,及时处理。

13、用放炮方法贯通井巷时,技术部门应提供准确的图纸资料,当贯通的两个工作面相距20米时,只准一个工作面向前掘进贯通,另一个头必须停止作业,但保持通风。

(四)、奖励办法:1、实现矿建现场安全总目标,年度内经上级主管部门检查矿被评为火工品管理先进单位,评出先进管理区队前三名给予奖励,第一名奖1000元,第二名奖800元,第三名奖500元。

2、实现矿建现场安全目标,年度内经上级管理部门检查矿被评为火工品管理先进单位,火工品领导小组每人奖励500元。

3、对在平时工作中,做出成绩的单位,经领导小组批准奖励500-1000元,成绩突出的单位或个人报请指挥部给予记功表彰。

4、没有实现安全目标的单位,不予评先。

5、违反本规定造成后果的给予行政处分。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贵州天润矿业有限公司白布煤矿指挥部二0一一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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