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火工品管理规定标准版本
煤矿火工品管理规定标准范本

管理制度编号:LX-FS-A40764 煤矿火工品管理规定标准范本In The Daily Work Environment, The Operation Standards Are Restricted, And Relevant Personnel Are Required To Abide By The Corresponding Procedures And Codes Of Conduct, So That The Overall BehaviorCan Reach The Specified Standards编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时间: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A4打印/ 新修订/ 完整/ 内容可编辑煤矿火工品管理规定标准范本使用说明:本管理制度资料适用于日常工作环境中对既定操作标准、规范进行约束,并要求相关人员共同遵守对应的办事规程与行动准则,使整体行为或活动达到或超越规定的标准。
资料内容可按真实状况进行条款调整,套用时请仔细阅读。
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进一步加强火工品安全管理工作,使之制度化、规范化,明确责任,堵塞漏洞,完善监督制约机制,确保火工品管理安全可靠,防止火工品流失,杜绝爆炸事故、案件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第2条全矿范围内从事爆破作业及其相关业务活动的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3条火工品采购、运输、登记、贮存、领取、使用、退库、废旧回收、处理等各个环节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技术规范和上级有关规定进行。
第4条火工品使用受到国家严格控制和管理,使用不好或一旦流失有可能会造成人身伤害事故发生,甚至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每一位职工有权力制止违法违规使用火工品的行为,有义务举报盗窃、破坏火工品及相关设施的行为;涉爆人员有义务收缴废旧火工品,有责任使用好、管理好火工品及其相关设施。
某煤矿火工品管理规定[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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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煤矿火工品管理规定目录•一、背景•二、目的•三、适用范围•四、管理标准•五、考核标准•六、执法与处罚•七、附则一、背景为保证某煤矿火工品的安全管理,防止事故发生,制定本《某煤矿火工品管理规定》。
二、目的本规定旨在建立科学的火工品管理制度,确保火工品的合理使用,防止事故发生,保障员工、设备和环境的安全。
三、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所有某煤矿的员工、供应商和承包商等相关人员。
四、管理标准1.火工品采购:–所有火工品的采购必须经过合法的渠道,确保产品和生产厂家的合法合规。
–火工品的供应商必须提供相应的合格证明和相关证照。
2.火工品库房:–火工品库房必须独立设立,远离生产区和办公区。
–库房应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库房设施和储存条件符合安全要求。
–火工品库房应严格限制人员进入,并设立相应的防火措施。
3.火工品储存:–火工品必须按照规定的分类和储存条件进行分类存放。
–火工品的储存数量不能超过库房额定容量,并按照先进先出原则进行管理。
4.火工品使用:–火工品的使用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和操作规程进行,禁止超过额定使用限制。
–使用火工品前应进行必要的安全培训,并佩戴必要的个人防护装备。
5.火工品运输:–火工品的运输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规定,采取合理的包装和运输方式。
–运输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循相关安全操作规程和运输车辆的安全要求。
6.火工品事故应急处理:–如发生火工品事故,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
–应急处理人员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处置,确保事故不扩大化。
7.火工品台账记录:–应建立健全火工品台账,记录火工品的采购、储存、使用和报废等相关信息。
–台账应定期进行核查和审核,确保信息的真实准确性。
五、考核标准1.供应商合规:–供应商必须提供合格的合格证明和相关证照,且合规率达到100%。
2.库房设施和储存条件:–库房设施和储存条件符合安全要求,达到100%合格率。
3.储存管理:–火工品的储存数量未超过库房额定容量,管理符合先进先出原则,达到100%合格率。
井下火工品使用管理规定范本

井下火工品使用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井下火工品的安全使用,维护矿井生产秩序,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所有在矿井井下使用火工品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井下火工品指具有爆炸危险性、用于矿山井下爆破作业的各类火工品,包括但不限于炸药、雷管、引爆装置等。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责任第四条井下火工品使用管理工作由矿井的主管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主管单位设立专门的井下火工品使用管理机构,负责井下火工品的购买、保管、出库以及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管理。
第六条井下火工品使用管理机构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一)制定井下火工品的购买、保管、出库和使用管理制度;(二)组织井下火工品的购买、检验、验收工作;(三)确保井下火工品存放、使用场所的安全;(四)落实井下火工品的使用登记制度;(五)制定井下火工品事故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六)定期组织井下火工品的安全培训和考核;(七)督导井下火工品的使用过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三章购买、保管和出库第七条井下火工品的购买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供应商提供并提供有效的质量证明文件。
第八条井下火工品的购买数量必须按照实际需要和矿井安全容量进行合理规划,不得购买超过安全容量的火工品。
第九条井下火工品的保管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保管场所必须设有专门的防火、防盗设施,并设置明显的禁止烟火的标志。
第十条井下火工品的保管场所必须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确保场所的安全性。
第十一条井下火工品的出库必须由经过培训的专业人员操作,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严禁擅自出库和随意分配。
第四章使用管理第十二条井下火工品的使用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必须由经过培训和持有有效证书的专业人员操作。
第十三条井下火工品的使用必须符合矿井的生产需要,严禁超出或不足配额使用。
第十四条在进行井下火工品爆破作业前,必须编制详细的作业方案,明确爆破参数和控制措施,并进行安全演练。
煤矿火工品管理规定

煤矿火工品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火工品的管理,保障煤矿生产安全,维护国家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从事煤矿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包括煤矿企业、煤矿采空区治理单位、煤矿施工单位等。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火工品,是指煤矿生产中用于起爆、破碎、测量、通风等作用的炸药、引爆装置、雷管、导火线、起爆器等。
第二章火工品的选择与采购第四条煤矿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选择合适的火工品进行采购。
第五条煤矿应从具有合法资质的供应商采购火工品,并保存供应商提供的合格证明等相关文件。
第六条煤矿应根据生产需求合理确定火工品的种类和数量,并及时向供应商提交采购计划。
第七条煤矿应制定火工品采购管理制度,明确采购程序,做好采购记录和台账。
第三章火工品的储存与保管第八条煤矿应根据火工品的性质和特点,对其进行合理的分类、标识和包装。
第九条火工品应存放在专门的火工品库房中,并设有专门的管理人员负责火工品的储存和保管。
第十条火工品库房应配备防火、防爆设施,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确保库房的安全性。
第十一条火工品库房应有专门的出入口,严格控制人员的进出,对进出库的火工品进行登记记录。
第十二条火工品库房应严格控制温度和湿度,保持库房内的干燥和通风。
第十三条火工品库房应与其他场所、设施隔离,禁止与易燃、易爆物品同存。
第十四条火工品库房应设有监控系统,保障库房内部的安全监控。
第十五条火工品库房应建立相应的应急救援措施,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理能力。
第四章火工品的使用与处理第十六条煤矿应根据生产实际需要,安排火工品的使用,并制定详细的使用方案和操作规程。
第十七条煤矿应对从事火工品使用的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确保其具备合格的操作技能和安全意识。
第十八条煤矿应建立火工品的使用记录,包括使用时间、使用地点、使用数量等,并进行报备。
第十九条煤矿应加强火工品的检查和维护,确保火工品的完好性和有效性。
某煤矿火工品管理规定模版

某煤矿火工品管理规定模版煤矿火工品管理规定一、总则为了加强煤矿火工品的管理,确保生产安全,保护职工身心健康,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煤矿安全生产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二、管理责任1. 煤矿负责人应当重视火工品的管理工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对火工品管理工作负最终责任。
2. 煤矿负责人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火工品的管理工作,并明确工作职责和权限。
3. 煤矿负责人应当加强对火工品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各项管理措施的有效落实。
三、火工品的种类和使用范围1. 火工品分为两类:一类为特种火工品,主要使用于矿井爆破作业等特殊工作;另一类为普通火工品,主要使用于煤矿生产过程中的钻孔、爆破等作业。
2. 特种火工品的采购、使用和库存管理必须按照法律法规执行,严格控制数量,确保使用安全。
3. 普通火工品的采购、使用和库存管理必须按照煤矿安全管理制度执行,确保符合煤矿生产需要和技术标准。
四、火工品的采购和入库管理制度执行,由专门的采购人员负责,并按照采购流程进行操作。
2. 采购人员应当了解火工品的品种、性能、用途、贮存条件等基本知识,并选择合格的供应商进行采购。
3. 火工品的入库管理必须严格按照煤矿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每批火工品都要进行验收和检查,确保入库的火工品符合生产需要和技术标准。
五、火工品的使用管理1. 使用火工品的工作必须由持有相应证件的人员进行,确保操作人员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术能力。
2. 使用火工品必须按照生产计划、爆破方案和技术标准进行操作,不得随意更改和违反操作规程。
3. 火工品的使用现场必须设置专门的标识和警示,提醒工作人员注意安全,并做好现场防护措施。
六、火工品的库存管理1. 火工品的库存必须严格按照煤矿安全管理制度进行管理,确保库存数量合理,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2. 火工品的库存必须定期进行盘点,并做好相应的记录和报表,确保库存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3. 火工品的库存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特殊火工品的库存必须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
煤矿火工品管理规定

煤矿火工品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煤矿火工品的管理,保障生产安全,提高生产效率,减少事故发生的概率,订立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司旗下全部煤矿企业。
第二章火工品的管理第三条火工品的分类与登记(一)火工品的分类1.依据爆炸威力和使用范围,将火工品分为一类、二类和三类。
2.一类火工品是指威力最大,使用范围最广的火工品,严格掌控其使用和存放。
3.二类火工品威力次之,使用和存放也要进行严格管理。
4.三类火工品威力较小,管理上相对宽松,但仍需遵从相应的安全要求。
(二)火工品的登记1.每一煤矿企业需建立火工品登记台账,记录全部进出煤矿的火工品流向。
2.火工品登记台账应包含火工品名称、数量、规格、生产批号、供应商和接收单位等信息,以便跟踪和追溯火工品流向。
3.进货时需及时登记,并保证登记信息真实准确。
4.领取或调拨火工品时,必需在台账上进行相应记录,明确领取和接收单位。
第四条火工品的储存和使用场合(一)储存场合1.炸药和雷管及其他各类火工品需在专用储存场合进行储存。
2.火工品储存场合应位于煤矿企业内部,禁止将火工品存放在无关场合。
3.储存场合应符合防雷、防静电和通风等安全要求,储存环境保持干燥、通风良好,确保不受潮、不受阳光直射。
(二)使用场合1.火工品只允许在核准的作业领域内使用。
2.使用火工品时必需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严禁在人员密集区域和非核准场合进行使用。
第五条火工品的库存管理(一)库存掌控1.煤矿企业需建立火工品库存台账,定期检查库存,并核对实际库存情况与台账记录的准确性。
2.库存数量不得超出煤矿区域火工品存储许可证核定的数量。
3.涉及一类火工品的库存数量应设定上限,并在实现上限时及时申请加添许可证数量。
(二)保质期管理1.火工品均有保质期限,过期火工品严禁使用。
2.煤矿企业需建立火工品保质期管理制度,及时检查和更新库存中即将过期的火工品。
3.过期火工品应及时报废,不得流入生产环节。
第六条火工品的管理人员及培训(一)管理人员1.每个煤矿企业应设立火工品管理专职人员,负责火工品的采购、储存、使用和废弃等工作。
矿井火工品管理制度范本

矿井火工品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矿井火工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矿井的火工品的管理。
第三条矿井应建立完善的火工品管理制度,配备专职的火工品管理人员。
矿井应当确保火工品的储存、使用、运输等环节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四条矿井应加强对火工品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提高其安全管理水平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五条矿井应定期对火工品管理制度进行评估和修订,及时调整适应新的法律法规要求和实际工作需要。
第二章火工品的储存管理第六条矿井应根据火工品的种类、数量和使用需求,合理规划火工品的储存区域和库房,并进行划定和标识。
第七条矿井应采取物理和技术措施,确保火工品的储存环境符合要求,防止火灾、爆炸等事故发生。
第八条矿井应定期对火工品储存区域和库房进行检查和维护,保持其清洁、干燥、通风良好。
第九条火工品的储存应按照种类、性质进行分类、分层储存,并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使用。
第十条矿井应建立火工品台账,按照种类、数量、储存地点、使用单位等进行登记和管理。
第三章火工品的使用管理第十一条矿井应制定火工品使用计划,明确火工品的使用目的、数量、时间和地点。
第十二条矿井应落实火工品使用的安全措施,包括防止静电、防止碰撞等技术措施和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
第十三条矿井应加强对火工品使用人员的培训和指导,确保其掌握并严格执行使用规定。
第十四条火工品的使用需要经过安全技术人员的审核和发放。
第四章火工品的运输管理第十五条矿井应对火工品的运输进行详细的安全计划,明确运输路线、时间、数量和责任人员。
第十六条火工品运输车辆应符合国家标准和法律法规的要求,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
第十七条火工品运输人员应经过专门培训并持有相应的资格证书。
第十八条火工品的运输应遵守道路交通法规,确保运输安全和火工品的完整性。
第五章火工品的安全保护第十九条矿井应设立火工品使用区域,严格控制非工作人员的进入。
某煤矿火工品管理规定

某煤矿火工品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煤矿火工品的管理,保障煤矿生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某煤矿及其附属单位的火工品管理工作。
第三条火工品是指用于爆破、引燃、燃烧等目的的具有爆炸性、燃烧性或其他危险性的物品。
包括炸药、引信、雷管、燃烧剂等。
第四条煤矿火工品管理的原则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第二章火工品的分类和管理第五条火工品按照其性质和用途的不同,分为以下几类:炸药类、引信类、雷管类、燃烧剂类等。
第六条煤矿应建立火工品的使用清单,详细记录每种火工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用途、存放位置等信息,并进行登记备案。
第七条煤矿应对火工品进行定期检查和测试,确保其性能符合要求。
对检查不合格的火工品,应及时处理或报废。
第八条煤矿应建立火工品库房,严格控制火工品的存放和发放,确保存放安全。
第九条火工品库房应设置警示标识,保证外界人员能够辨识出库房内有危险品的存在,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第十条火工品库房应进行定期巡检,及时排查隐患,确保库房内无非法存放或使用火工品的行为。
第十一条火工品库房应配备防火和防爆设备,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保养。
第十二条煤矿应建立火工品管理制度,明确各工作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程。
第三章火工品的使用和运输第十三条火工品的使用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
煤矿应设立专门的审批机构,对火工品的使用申请进行审批,并加强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火工品的使用必须按照规定的操作程序进行,严禁私自操作或擅自更改操作方法。
第十五条火工品的运输必须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采取安全可靠的运输方式,确保运输过程中不发生泄漏、破损等事故。
第十六条煤矿应加强对火工品运输车辆的管理和监控,确保车辆的技术状况良好,车辆驾驶员具备相关资质和技能。
第十七条火工品的运输应采取防护措施,包括封闭包装、固定装卸等,并按照规定的路线和时间进行运输。
第十八条火工品的使用和运输人员应经过专门的培训和考核,具备相关的知识和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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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进一步加强火工品安全管理工作,使之制度化、规范化,明确责任,堵塞漏洞,完善监督制约机制,确保火工品管理安全可靠,防止火工品流失,杜绝爆炸事故、案件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第2条全矿范围内从事爆破作业及其相关业务活动的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3条火工品采购、运输、登记、贮存、领取、使用、退库、废旧回收、处理等各个环节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技术规范和上级有关规定进行。
第4条火工品使用受到国家严格控制和管理,使用不好或一旦流失有可能会造成人身伤害事故发生,甚至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每一位职工有权力制止违法违规使用火工品的行为,有义务举报盗窃、破坏火工品及相关设施的行为;涉爆人员有义务收缴废旧火工品,有责任使用好、管理好火工品及其相关设施。
第5条为强化我矿对火工品的管理工作,矿成立火工品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矿长副组长:安全矿长成员:其它分矿矿领导、安检科、保卫科、供应科、各区队主要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保卫科,办公室主任由安检科、保卫科科长兼任,成员由安检科、保卫科、供应科管理人员组成。
第6条责任划分:(一)矿火工品管理领导小组对全矿范围内涉及火工品的案、事件负责。
(二)矿火工品管理领导小组组长是我矿火工品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火工品管理负总责;各单位负责人为本单位火工品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各单位火工品管理负总责。
(三)火工品管理领导小组要与相关责任单位签订责任书。
(四)保卫科负责火工品的地面看押及地面区域的日常检查监督工作;负责火工品管理责任书的签订。
(五)安检科负责井下火工品的监督检查工作及火工品回收。
(六)机运队负责火工品的井下运输及煤、矸流系统火工品的回收工作。
机运队队长为火工品井下运输的第一责任人,班长为直接责任人;保卫科科长为火工品装卸和护送的第一管理责任人,火药库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
(七)保卫科为火工品的验收、储存、保管、领退及废旧雷管处理的责任部门。
(八)各采掘区队负责火工品在本区域的管理、使用、回收和消耗数量的验收工作,队长作为第一管理责任人,各带班班长为直接责任人。
(九)机运队负责井下煤流系统火工品回收和井下除铁器的管理,队长为第一责任人,各带班班长为直接责任人。
第二章火工品运输装卸第7条保卫科要建立相应的火工品管理制度,从事火工品管理的人员为专职管理人员,需要持证上岗的必须持证上岗,否则,缺一项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8条火工品到矿后保卫科应派专人现场看押,不得中途退场。
否则对责任单位处300元以下罚款,对责任人处100元以下罚款。
第9条火工品到矿后严禁在炸药库外长时间滞留,因搬运等原因,导致滞留超过3小时不能入库者,根据责任对有关单位(供应科、调度室)处200元以下罚款。
第10条火工品在储存、装卸、运输、使用的过程中,所有接触火工品的人员,应穿棉衣或抗静电衣服,严禁穿含化纤衣物,否则对责任单位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当事人处50元以上100以下罚款。
第12条火工品装卸时严禁脚踩、抛掷、撞击,严禁直接装罐和超出车体,否则对责任单位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装卸人员处100元以下罚款。
第13条遇到雷雨天或暴风雪天必须立即停止装卸、运送,并做好相应保护措施,否则对责任单位处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负责人处100元以下罚款。
第14条送火工品时雷管和炸药必须分开运送,否则对责任单位处500元以下罚款,对运送人员处100元以下罚款。
第15条运送硝化甘油火药,罐内只装一层且不得滑动。
运送其他爆破材料时,堆放不得超过罐高的三分之二,否则对责任单位处300元以下罚款,对责任人每人处100元以下罚款。
第17条在人员上下井时间内严禁运送火工品,否则对责任单位(运输队)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责任人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第18条严禁将火工品存放在井口房、井底车场或其他巷道内,否则对责任单位(供应科和运输队)各处500元以上1000以下罚款。
第19条炸药和雷管运送时必须使用专用、带盖、有木质隔板的车厢,车厢内部须铺有胶皮或麻袋等软质垫层,并且只能放一层。
炸药必须用专用车,否则对责任单位处300元以上500以下罚款。
第20条火工品必须由专门培训的人员护送,否则对责任单位处200元以上500以下罚款,对责任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21条运送火工品的车不得同时运送其他物品、工具,否则对责任单位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责任人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第22条火工品由火药库向工作面运输时:(一)雷管由爆破工亲自领取运送,并装在专用箱内,炸药由各单位背药工领取,在爆破工的监护下运送,严禁中途逗留,否则对责任单位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相关责任人每人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二)严禁爆破工、领药工使用刮板运输机、皮带机等运送火工品,否则对其所在单位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爆破工、领药工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第23条爆破工和领药工携带雷管、炸药的途中要做好安全保卫工作,严防被抢、被盗或丢失,否则对责任单位(责任区队、保卫科)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责任人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火工品的储存第24条火药库必须建立相应的储存、保管、发放、回收、全电阻检查、编号、防火等爆破器材管理制度、管理机制及发放人员岗位责任制等,并张贴上墙。
火工品账目要清晰,不准出现涂改现象,否则违反一项对责任单位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25条雷管和炸药必须分类储存在不同硐室的壁槽内,摆放要整齐,严禁混放,否则对责任单位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库房当班人员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第26条雷管炸药储存时必须采取防潮隔潮措施,库内严禁出现淋水积水现象,否则出现一项对责任单位(供应科)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27条库房管理人员应定期对存放的火工品进行质量检查,因变质不能使用的雷管、炸药要做销毁处理,不得积压。
处理前由供应科负责把需销毁的火工品分类登记在“火工品销毁处理登记表”上,报火工品管理领导小组和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制定有关安全措施,然后由公安部门、保卫科、安检科、供应科销毁或返厂,否则对责任单位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责任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28条火药库必须配置灭火器材,其数量、规格和放置地点要符合规定要求,库房管理人员必须熟悉灭火器的使用方法,否则对责任单位(供应科)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库房管理员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第29条爆破材料库必须使用矿用防爆灯照明,电缆要悬挂整齐,电压不超过127伏,严禁在贮存雷管和炸药的壁槽内装灯,否则对责任单位(供应科)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30条任何人员不得携带矿灯进入火药库内,若库内照明线路和设备发生故障,检修人员应使用带绝缘套矿灯及采取必须的防护措施,在库房管理人员的监护下进入库房内工作,否则对责任单位(供应科)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责任人、肇事人各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31条火药库除存放雷管、炸药外,严禁存放其它物料,否则对责任单位(供应科)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32条库房管理人员必须认真填写“雷管使用情况日报表”、“火工品消耗管理台账”、“火药雷管库存日报”、“火工品收支明细台账卡”“火药雷管出库单”、“火药雷管返库台账”等,如出现错填、漏填、涂改的,发现一处对责任单位(供应科)处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当事人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第33条无关人员严禁进入库内,否则对责任单位(供应科)各处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责任人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第34条火药库严禁库存超贮,否则对责任单位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责任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章火工品的发放、领取、退库和使用第35条火药库管理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发放雷管炸药时必须在发放室内进行,爆破工、领药工不得进入发放室内,否则对责任单位(供应科)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责任人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第36条电雷管在发放前必须进行编号和使用电雷管检测仪逐个做全电阻检查,并将脚线扭结成短路,编号必须做到爆破工每人一号,爆破工一旦调离岗位后,通风队应及时通知供应科将此人的号码作废,不再使用,否则对责任单位(供应科)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管理员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第37条爆破工、领药工必须全部建立本人卡片,火药库必须做到卡片上墙,库房管理人员在发放雷管、炸药时做到人卡相符,防止冒领或错发现象,否则对责任单位(供应科)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火药库管理人员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38条发放雷管和炸药时要做到秩序井然,逐人发放,否则对责任单位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当班发放人员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第39条火药库管理、发放人员对各单位的发放、领取、使用和退库,必须班班做好台账、记录、领耗专用单,做到日清日结,各种台账、记录、领耗专用单必须一致,否则发现一处错误对责任单位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相关责任人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台账、记录、领耗专用单上出现涂改,对相关责任人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40条雷管、炸药箱在工作面时雷管箱、炸药箱钥匙必须由爆破工保管,专用雷管箱由爆破工随身携带,否则对当事人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对所在单位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41条放炮前后,爆破工必须同班组长共同检查、核实每次装炮和起爆数量并双方签字。
(一)当班放炮工作全部结束后,爆破工、班长共同核实本班雷管、炸药实际消耗量、剩余量,并双方签字,剩余的雷管由爆破工到火药库退库,剩余的炸药由班组长负责安排领药工到火药库退库,还要做到退库、领取、消耗三对口,在工作面地点不得存放火工品,如不按规定执行,对责任单位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