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本质
第四章 法律的本质

第四章 法的本质第一节 法的词源与词义一、“法”的中文词源探询法的词源对于理解法的词义具有重要意义。
人们可以从法的词源及其词义的历史变迁去透视法的本质和历史。
根据目前的知识,汉字“法”在西周金文中已经出现,但依学界通说,东汉许慎的《说文解字》对法的解释具有权威性。
“法”的古体写作“灋”,《说文解字》注释说:“灋,刑也。
平之如水,从水;廌,所以去不直者去之,从去。
”1廌又名“獬豸”,是传说中的独角神兽,生性凶悍,能分清是非曲直。
对这一解释的一般理解,一是“灋”与“刑”两字通假,二是“灋”的基本含义是指公平与正义,“平之如水”。
“触不直者去之”也就是惩罚。
二、“法”的西文词源在拉丁语中,可以指称法的词汇主要有两个,即Jus和Lex。
Jus的基本含义有法、权利、公平、正义等。
如古罗马法学塞尔苏斯说“法乃善与正义之科学”,拉丁语的法谚“错误不能产生权利”等,都是采用Jus指称法。
Lex的含义相对简单,主要指具体的规则。
按照自然法的观念,相对于中国的“灋”具体指“刑”而言,西方的法存在二元对立的结构。
这种现象在欧洲各民族语言中十分普遍,体现了自然法与实在法的对立,如法语中的Driot和Loi,德语中的Recht和Gesetz,意大利语中的Diritto和Legge,西班牙语中的Derecho和Ley,以及英语中的Right和Law。
这种考证显示出在西方法律观念中正义论和权利观对法的词义的决定性影响。
三、现代汉语中的法的词义法、律两字的出现不等于法律一词的形成。
据考证,“法律”一词是明末清初从日本输入的汉字词汇,是汉字反输的产物。
在我国现有的法律文件中,该词一般在两层含义上被使用。
广义的法律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规章等在内的一切规范性法律文件。
如我国《宪法》第3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中的“法律”一词。
狭义的法律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基本法律和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
法律的本质和特征

法律的本质和特征一、法律的本质法律是奠基于一定社会的上层建筑,有什么样性质的社会,就有什么样性质的法律。
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法律的性质、特点和发展规律,归根结底都是由我国的社会性质及其发展程度所决定的。
现阶段我国法律的性质所以是社会主义的,并同资本主义法律在性质上根本不同,首先在于初级阶段的法律是建立在以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基础之上,它的内容和发展方向主要是由社会主义公有制所决定的。
(一)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这是马克思关于法律本质的基本观点,是纵观人类社会历史和运用唯物史观进行阶级分析所得出的正确结论。
(二)法律是一定经济基础上的上层建筑。
法律所表现出来的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是有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三)法律是实现阶级统治的工具。
在阶级对立的社会中既然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那么统治阶级制订法律的根本目的就是建立、维护和发展有利于自己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从而顺利的实现统治,巩固统治。
"阶级性"是法律的本质属性,法学带有阶级性,法学政治化,给中国法学带来了深刻的影响,这种影响从积极方面看:第一、有利于提高人民群众的觉悟,认清剥削阶级法的本质,推动人们反抗旧的制度,摧毁旧的法学体系,建立全新的法学体系。
第二、法学具有阶级性,在一定时期内,有利于镇压反革命,巩固社会主义制度,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权益,在一定程度上调动了广大人民的积极性,增强了人民的法制意识、法律意识。
因而,阶级性在一定时期内对我国法学发展有着巨大的促进作用,它曾使中国法学在1949年-1957年间出现了短暂的繁荣,为中国能成功消灭剥削制度提供了法律保障,同时也为社会主义法制的健全奠定了基础。
然而,过分的强调阶级性,也对我国法学发展造成了极其不利的影响,它严重阻碍了中国法学的发展。
二、法律的特征:我们把法律的一般特征归纳为四个基本方面,即: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由国家专门机关制定、认可和解释,以权利义务双向规定为调整机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中考政治-法律的本质、特征和作用

法律的本质、特征和作用考点:法律的特征及我国法律的本质和作用1. 法律的特征:(1)法律由国家制定或认可(2)法律具有强制性(3)法律具有普遍约束力2. 我国法律的本质:我国法律是人民意志和利益的体现。
3. 我国法律的作用:(1)法律具有规范作用:法律通过规定权利与义务,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
法律的规范作用突出地表现为,它规定人们可以做什么,必须做什么,应当做什么,不应当做什么。
如果人们违反法律,就会受到法律的制裁或处理;(2)法律具有保护作用:①法律是我们生活的“卫士”;法律是国家生活的保障;②法律通过解决纠纷和制裁违法犯罪,维护人们的合法权益。
聚焦热点:法律的特征及我国法律的本质和作用一、客观题:1. 2008年5月12日,青岛市市北法院启动为期一周的阳光执行行动,一天之中传唤12人,强制传唤10人,执行案款数额达30多万元,3人因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被司法拘留。
这体现了我国法律()A. 由国家制定或认可B. 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C. 靠人民法院保证实施D. 只对违法犯罪分子具有约束力解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我国法律的特征,注意背景材料中的关键词“强制”、“拘留”。
答案:B。
2. 2008年4月11日,原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上海市委书记陈良宇因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被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8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万元。
这表明()A. 公民平时要加强自我保护意识B.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C. 腐败现象非常严重,已经到了不能控制的地步D. 法律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的约束力解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我国法律的特征,材料中“原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上海市委书记”等表明了陈良宇虽然身居高官,违法犯罪后依然受法律制裁,体现了法律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特征。
答案:D。
3. 据有关部门统计,100名违法犯罪的青少年中,在学校纪律差、无心向学的90人,由于好奇而吸毒走上犯罪道路的32人,由于沉湎于网吧、浏览色情网页而犯罪的32人。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和作用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和作用一、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和主要特点?本质——首先,反映工人阶级的意志;其次,集中体现了工人阶级的根本利益。
人民民主专政的基础是工人阶级和农民阶级的联盟。
也反映了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要求祖国统一的愿望。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意志的表现。
只有在自己的先锋队的领导下,用社会主义思想武装起来,才能形成统一的有组织的力量,并使自己的意志正确反映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
特点:1.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既有鲜明的阶级性,又有广泛的人民性,是阶级性和人民性的统一。
2. 国家强制性和人民自觉遵守法律相统一,则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另一个重要特点。
二、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和共产党的政策?共产党政策——是党组织为了完成一定历史时期的任务而制定的活动准则,它和社会主义法律都是实现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因而二者有着密切的联系。
三、党的政策与社会主义法律的关系问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说明:1. 党的政策指导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党是国家的领导者。
政策的领导,即政治的领导、重大决策的领导。
党的政策决定法律的性质、任务、内容和方向。
社会主义法律正是根据党的政策制定的,是党的政策的定型化、条文化、具体化。
2.社会主义法律是实现党的政策的重要手段;3.党的政策不能代替社会主义法律。
区别:1)党的政策是工人阶级先锋队意志的体现;法律是国家意志即全体人民群众意志的体现。
2)党的政策由党组织提出和制定;法律则由国家制定或认可。
3)党的政策更多带有一般的号召性和原则的指导性;而法律的规定则比较详细、具体和详尽。
4)党的政策仅对党组织和党员有约束力,而不具有国家的强制性;而法律则对一切公民都具有国家强制性。
5)党的政策的内容极为广泛。
关系:党的政策和社会主义法律是两种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社会现象,既不能把两者对立起来,也不能把二者混为一谈。
四、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和社会主义道德;社会主义法律和社会主义道德都是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
谈谈法律的本质

谈谈法律的本质首先,法律的本质在于权力的行使。
法律是国家或政府行使权力的一种方式,通过法律,国家或政府可以对社会成员的行为进行规范和约束,保护公民的权利和利益。
法律赋予国家或政府对社会成员的管理和控制权力,使其能够对违法行为进行惩罚和制裁,确保社会秩序的正常运转。
其次,法律的本质在于正义的追求。
法律是为了维护社会的正义和公平而制定和实施的。
它要求所有人都要遵守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侵犯他人的权利和利益。
法律的本质在于保护弱势群体,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使社会成员能够在公平的环境下生活和工作。
再次,法律的本质在于维护社会秩序。
法律是社会秩序的基础,它规范了社会成员的行为,保障了社会的稳定和安全。
法律通过对违法行为进行惩罚和制裁,使社会成员不敢轻易违法,维护了社会的秩序和安宁。
最后,法律的本质在于约束和规范。
法律对社会成员的行为进行了约束和规范,要求他们遵守法律的规定和要求,不得违法行为。
法律通过对违法行为进行惩罚和制裁,使社会成员不敢轻易违法,维护了社会的秩序和安宁。
总的来说,法律的本质涉及到权力、正义、秩序和约束等方面。
它是国家或政府行使权力的一种方式,是为了维护社会的正义和公平而制定和实施的,是社会秩序的基础,是对社会成员行为的约束和规范。
法律的本质体现了国家或政府对社会成员的管理和控制权力,要求他们遵守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侵犯他人的权利和利益,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安全。
只有在法律的约束和规范下,社会才能够有序运转,公民的权利和利益才能够得到保障。
因此,法律的本质在于维护社会的正义和公平,维护社会的秩序和安宁,保护公民的权利和利益。
法的本质传统的二元论

法的本质传统的二元论人们常常认为法律是社会秩序的基石,是维护公正与正义的工具。
然而,对于法的本质的理解却存在着传统的二元论观点。
这一观点认为法律具有两个本质属性,即客观性和主观性。
客观性是指法律作为一种规范体系的存在。
法律是由一系列的规则和制度组成,这些规则和制度是客观存在的,独立于个体意愿的。
法律规定了人们在社会中的行为规范,是社会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
无论个体是否同意或接受这些规则,它们都会对个体的行为产生影响,并对其负责。
然而,法律的客观性并不意味着它是一种超越主体的存在。
法律也具有主观性,即它是由人类创造和实施的。
法律的规则和制度是由立法者制定,并由司法机关执行。
这意味着法律的内容和应用是受到人类意愿和价值观的影响的。
法律的制定和执行过程中涉及到各种政治、经济、社会等方面的利益和权力关系,这些因素都会对法律产生影响。
客观性和主观性是法律本质的两个方面,它们相互作用、相互制约。
法律的客观性使其具有普遍性和约束力,能够为社会提供秩序和稳定;而法律的主观性则使其能够适应社会的变化和发展,保持其活力和灵活性。
然而,传统的二元论观点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客观性和主观性的相互依存关系。
法律的客观性和主观性并非是割裂的,而是相互交织、相互渗透的。
法律的客观性是通过人类的主观意愿和行为来实现的,而法律的主观性又是建立在客观规范的基础上的。
因此,我们应该超越传统的二元论观点,更加全面地理解法的本质。
法律既是客观规范的体现,又是人类意愿和价值观的产物。
在实践中,我们需要注重法律的客观性,遵守法律规定,维护社会秩序;同时也要关注法律的主观性,推动法律的发展和变革,以适应社会的需要和进步。
只有在客观性和主观性的相互协调中,法律才能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为社会带来公正与正义。
法律本质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三(化名),男,25岁,某科技公司员工被告:某科技公司案由:劳动合同纠纷原告张三于2018年6月1日入职某科技公司,担任软件开发工程师一职。
双方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自2018年6月1日至2021年5月31日。
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劳动报酬等条款。
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因工作内容、劳动报酬等问题产生纠纷。
2019年5月,原告张三向被告某科技公司提出辞职。
在离职前,原告张三向被告提出增加劳动报酬的要求,但被告未予同意。
原告张三遂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被告某科技公司答辩称,原告张三在工作期间存在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故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同时,被告认为原告张三的辞职行为属于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不应支付赔偿金。
二、争议焦点1.被告是否违法解除劳动合同?2.原告张三的辞职行为是否属于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三、法律分析1.关于被告是否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二)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三)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四)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五)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在本案中,被告主张原告张三存在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
然而,被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原告张三存在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
因此,被告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缺乏法律依据,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2.关于原告张三的辞职行为是否属于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中考政治-考点七 法律的特征

考点七法律的特征1、法律的产生(了解)原始社会没有法律,用习惯靠自觉自愿遵守,约束自己行为;国家产生之后统治阶级开始有意识的创造法律。
2、法律的本质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用来统治国家、管理社会的工具,也是调整社会关系、判断是非曲直、处理矛盾和纠纷的标尺。
我国法律体现和维护的是人们的意志和利益。
(背诵)3、法律的特征(背诵)(1)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
制定和认可是国家创制法律的两种基本形式。
(2)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
法律的实施以强大的国家力量作后盾,这是法律区别于道德等行为规范的最主要特征。
(3)法律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约束力。
①在法治社会里,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人都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②每个公民都平等地受到法律的保护,平等地享有权利和义务;③任何人不论职位高低、功劳大小,只要触犯国家法律,都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4、法律的作用(背诵)(1)法律规范着全体社会成员的行为,保护着我们的生活,为我们的成长和发展创造安全、健康、有序的社会环境。
(2)规范作用:①法律规定我们享有的权利,应该履行的义务。
②法律让我们懂得可以做什么、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应该怎样做、不应该怎样做。
③法律也为我们评判、预测自己和他人的行为提供了准绳,指引、教育人向善。
(3)保护作用:我们既受法律约束又受法律保护,法律通过解决纠纷和制裁违法犯罪,惩恶扬善、伸张正义,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是我们的保护神。
5、什么是违法行为?(了解)违法行为是指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危害社会的行为。
6、什么是犯罪?(背诵)①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最本质特征(首要特征)②刑事违法性——犯罪的法律标志③刑罚处罚性——犯罪必然承担的法律后果7、违法行为分类8、一般违法行为与犯罪的区别和联系9、如何警惕身边的违法行为(法治社会,青少年怎样做到遵章守法)?(背诵)(1)我们要认识违法行为的危害,自觉依法规范自己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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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质属性与非本质属性的划分是具有相 对性的。
一、法律的意志性与规律性
现代法律是指实际存在的由人制定的法 律,是人们自由意志活动的产物,它贯 彻、反映、体现的是人们现实的愿望、 需求、主张和见解。
制的一种方式,具有强 力的全部力量,那么它 也具有依靠强力的一切 弱点”
二、法律的利益性和正义性
❖ 现代法律是以权利与义务的形式来调整 各种社会关系并规范人们的行为方式。 构成为权利与义务的基础性要素无疑是 利益问题。
❖ 利益是法理学讨论的核心范畴之一
20世纪初德国的社会学法学的一个分 支即以研究“利益”著名,被称为利益 法学。其核心代表是赫克,耶林有时也 被归入这一派。
❖ 什么是人性?
❖ 德国法哲学家科殷所指出,人的出生 与成长、儿童受保护的需要、男女两 性的自然区分,人的本能欲望和激情, 其精神生活的组织和内容,等等,所 有这一切对于法律来说都具有至高无 上的意义。
❖ 倘若人没有能力去拥有财产、独立自主 地对生存作预先准备和塑造自己的生活 方式,像财产所有制这样一种法律制度 或许就是不可想像的了;倘若没有荣誉 感,恐怕就不会有名誉保护的法律需要; 倘若没有个人的、精神的创造,恐怕就 不会有版权法和专利法的出现。
❖ 所谓法律的阶级性,主要是由前两类法 律规范的性质和作用决定的。这些法律 规范的存在,是以阶级分野和矛盾的存 在为前提,其作用就是调整和协调各阶 级之间的关系。马克思主义法学主张, 在阶级对抗的社会里,法律是统治阶级 意志的集中体现,是阶级统治或阶级斗 争的工具,其主要所指就是由这两类法 律规范所构成的法律。
❖社会调控机制主要有两类: 即社会组织和社会规范。
人类社会之所以需要法律,主要 在于解决矛盾和冲突。主要的社会 矛盾为:
一是社会秩序与人的思想与行为 自由的矛盾。如果没有一种共同规 则来加以调控,社会必将处于无序 状态,而人们的自由也无从实现。
❖ 二是权威与服从的矛盾。如果没有一种 共同规则来确立界限,国家组织就不能 有效运行,而个人的权利也得不到切实 的保障。
护的法律。
三、法律存在的社会基础
❖ 所谓社会基础则是指法律存在的客观依据。 事实上,法律绝非人们的任意创造,而是人 类社会存在与发展的客观要求的必然结果。 任何形态的社会,要想能正常存在而不至于 被各种社会矛盾和冲突所毁灭;要想能正常 发展而不至于被社会生产与生活的无序状态 所困扰而停滞不前甚至倒退,就需要有有效 的社会调控机制的存在。
❖ 三是人与人之间(包括个人与群体以及 个人与整个社会之间)在利益与道德观 上的矛盾。如果没有一种共同规则来调 整这种关系和解决这种矛盾,个人的利 益就将受到无端的侵犯,而丧失最起码 的安全性。
庞德(Roscoe Pound,1870-1964)
❖ 《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 ❖ “如果法律作为社会控
❖ 第一,利益性与正义性贯穿在法律的各 个方面及其始终,是法律的目的与意义 最集中的表现。
第二,利益与正义是人类两个最基本的 也是永恒的需求,法律必须兼顾二者。
第三,法律要运用以正义为核心的一整 套价值准则去分配人们需要的各种利益, 调节利益之间的冲突和矛盾,以满足最 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为根本立足点。
如何对极其复杂的各种现实利益关系进 行分配、调整和确立,取决于立法者正 当而有效的意志之存在。
❖ 法律必须符合现实生活的主观需求与客 观条件,这就需要有自由理性的判断, 也就必然反映出立法者对社会现实生活 的认识、理解和抉择。所有这些都说明 法律具有意志性.
❖ 处理好以下几种关系:一是要协调好立 法的直接参与者之间的不同意愿与主张, 不能独断专行;二是直接掌握立法权的 人要合理地反映出他们所代表的人群的 利益和意志,不能丧失民意;三是立法 者要处理好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利益和 意愿与特殊阶层与人群的特殊利益和意 愿之间的关系,不能只肯定一个方面而 完全否定另一个方面。
活能力人 5.一般进步的社会利益:经济进步、文化进步等 6.个人生活的社会利益:个人的机会、生活条件等
❖ 法律对错综复杂的利益进行调节和配置 必须有一定的标准 ——正义
❖ 正义概念包括平等、公平、公正、公道、 正直、合理、善良、人道、宽容等诸多 内容。它在本质上是一个伦理性概念, 存在于各种现实的社会关系和经济、政 治、法律、文化等各种制度之中。
❖ 法律这种“事物的本质”就是建立在人的本性及 其生存的世界的本质之上的
二、法律存在的道德基础
1.法律存在的道德基础所指涉的是法律的正义性
和对人性尊严的尊重与保护。
2.“共同体生活是有秩序的”规定了法律的职责,
而正义作为一种价值观念本身就是人们对存在 于各种事物里的秩序的认识和揭示
3.正义的法律也必定是对人性尊严予以尊重与保
第一章 法律本质
课前提示
❖ 属于必须掌握的内容 ❖ 核心介绍法律的“本质属性”和“存在
基础”;理解和阐释法律本质问题的丰富 内涵乃是学习的重点与难点所在 ❖ 讨论:法律是什么?
第一节 法律的本质属性
❖ 本质 ——英文“本质”一词拼写为essence, 源自拉丁词esse(是), “一个事物 是其所是”即本质。马克思也将事物的 本质是其内在的、深层的、必然的规定 性,是此物区别于彼物的质的规定性。
❖ 所谓法律的社会性,是管理社会生产、 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维护社会公共秩序 和保障社会成员的基本自由和权利所必 需的,其存在与整个人类社会的存在共 始终,它们体现了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 利益和意志。
❖ 正确阐明法律的阶级性与社会性,在我 国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
思考:
❖ 全球化背景下的法的阶级性问题?
❖ 法律既具有意志性,又具有规律性。法 律的意志性决不意味着任意或任性,自 由意志本身是自律的、理性的。
❖ “立法者应该把自己看作一个自然科学 家。他不是在创造法律,不是在发明法 律,而仅仅是在表述法律,他用有意识 的实在法把精神关系的内在规律表现出 来。如果一个立法者用自己的臆想来代 替事情的本质,那么人们就应该责备他 极端任性”
两种错误认识和倾向:
❖ 一是庸俗的经验主义和实用主义,它们否认 或忽视人的理性认识能力,一切凭自己的 “经验”办事,或一切凭自己的“需要”办 事,不尊重法律的客观规律性。
二是唯意志论,它否认或忽视法律的客观规 律性,夸大法律的意志性和人的主观能动作 用。这两种理论倾向都不利于人们正确认识 和把握法律的本质属性。
1.人格利益;涉及个人身体与精神方面,如健康、免 受强制与欺骗、信仰、名誉等
2.家庭关系利益:夫妻关系免于被社会或他人的侵害; 夫妻相互主张的利益;父母子女关系的利益
3.物质利益:个人基于经济地位提出的主张或要求, 包括对狭义财产的主张、契约自由、对约定利益的 主张等
(二)公共利益:在政治性组织的社会生活中 并以该组织的名义提出的主张、要求和愿望
第二节 法律存在的基础
❖对法律存在的基础之探究是为了回答 “法律存在的根据是什么”的问题。 回顾法学史,法学家们主要是从伦理 道德和社会现实两个角度探索法律存 在的基础。且都与法律本质的探讨具 有内在的逻辑相关性。
一、法律存在的人性基础
❖ 从古希腊的本质主义开始,在哲学传统中人 们普遍认为有一种人类的本质,它由一个或 更多的性质组成,它们决定了什么是人以及 是什么将人与其他动物区别开来。
❖ 总之,人性的、人格的心理学的事实构成具有一 种决定性的、法学的重要意义。
❖ 而人争取形成共同体和合作的愿望对于法律的建 构同样也具有决定性的作用。人正是在社会生活 中实现着活跃在他身上的、种种不同的倾向,包 括简单的欲望和本能、渴望得到食物和住所、追 求权力和影响、荣誉和自由的充满活力的愿望、 寻找真理、美、神圣的高级精神的目标,所有这 些倾向共同塑造着人的形象和生活。
——本体论是本质主义的学说,旨在追求 和建立具有普遍必然性的、因而是确定 性的知识体系。在本质主义看来,偶然 属性的改变或丧失不会影响到某类事物 存在的同一性,但任何事物都不可能脱 离其内在的本质性规定而存在,一旦去 掉其中一种本质性规定,此一事物就不 再是其自身因而也就不存在了。
❖ ——本质主义受到后现代的猛烈攻击
第四,在不同领域或不同具体条件下, 法律对利益与正义二者的强调应有所侧 重。
三、法律的社会性与阶级性
❖ 第一类是调整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之 间关系的规范;
❖ 第二类是调整统治阶级内部关系的规范;
❖ 第三类是维护社会公共生活秩序以及保 障人们的人身安全等方面的规范;
❖ 第四类是法律化了的各种技术规范。
1.国家作为法人的利益 国家的人格利益、国家的物质利益
2.国家作为社会利益的保卫者而拥有的利益 此种利益与社会利益有许多重合
(三)社会利益:文明社会生活中,以各种社 会生活的名义提出的主张、要求和愿望
1.一般安全的社会利益:交易安全、所有权安全等
2.社会制度安全的利益;家庭制度、宗教制度等 3.一般的社会道德的利益:禁止色情书刊 4.保护社会资源的利益:自然资源与训练缺乏独立生
赫克(Philipp Heck,1885-1943)
❖ 赫克认为通常所说的利 益不仅指私人利益,也 指群体、社会团体、公 众甚至人类的利益。利 益是法律的产生之源。 法律命令源于各种利益 的冲击,利益以及对利 益的衡量是制定法律规 则时的基本要求。
庞德对利益的系统分类:
(一)个人利益:直接包含在个人生活中并以这种生 活的名义而提出的各种要求、需要或愿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