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工程)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验收办法
劳动部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劳动部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0.10.08•【文号】劳安字[1990]26号•【施行日期】1990.10.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劳动部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通知》的通知(1990年1月8日劳安字(1990)26号)现将国家计委计建设〔1990〕1215号《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劳动部门的情况提出以下几点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生产性建设项目的职业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进行监察,是劳动部门综合管理职业安全卫生工作、实行国家监察的重要内容之一,各级劳动部门都应高度重视,切实做好劳动部《关于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职业安全卫生监察的暂行规定》(劳字〔1988〕48号)的贯彻执行工作。
二、要认真做好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工作,确保建设项目投产后符合安全卫生要求。
三、职业安全卫生设施按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使用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五条标准之一。
各级劳动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把关。
对规模较大、较复杂或职业危害因素较多的建设项目,应重点抓好初步验收工作。
职业安全卫生设施不合格的,不予验收,并限期整改。
建设项目未经劳动部门审查同意,不得投产使用;否则劳动部门有权拒绝与建设单位办理劳动业务。
四、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设施竣工验收实行分级管理。
1.国家计委组织验收的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其竣工验收由劳动部参加,其初步验收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的省级劳动部门参加。
2.国家计委委托项目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的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其竣工验收由劳动部或劳动部委托的省级劳动部门参加,其初步验收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的省级劳动部门参加。
受委托参加竣工验收的劳动部门应将对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设施验收的批复意见报劳动部备案。
058.建设项目(工程)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验收办法

建设项目(工程)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验收办法(一九九二年一月十三日颁发)劳动部关于颁发《建设项目(工程)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验收办法》的通知劳安字(199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为加强建设项目(工程)的职业安全卫生监察工作,现颁发《建设项目(工程)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验收办法》,请你们结合具体情况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的经验和问题及时告我部。
执行中若遇有与我部以前颁发的有关职业安全卫生“三同时”规定不一致之处,请按本办法执行。
劳动部一九九二年一月十三日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建设项目(工程)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的审查和验收工作,保证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一切新建、改建、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和技术改造项目竣工时的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的验收。
矿山建设项目(工程)的安全卫生设施验收办法按已颁发的有关文件执行。
第三条各级劳动部门对建设项目(工程)中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的实施情况实行国家监察,参加建设项目(工程)的验收工作。
第四条建设项目(工程)中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具备下列条件方可申请竣工验收。
1、初步设计中的职业安全卫生专篇已经过劳动部门的审批同意;2、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已按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3、对建设项目(工程)中职业安全卫生设施的效果进行了测定和评估;4、对试车或试生产中所发现的危及职工安全和健康的问题进行了整改;5、对可能影响职工安全和健康的生产岗位进行了检测,并建立了档案;6、建立健全了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和突发事故的应急处理方案;7、符合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职业安全卫生的要求。
第五条符合下列条件的项目在进行整个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前,还必须先进行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的初步验收。
1、大中型和限额以上的项目(工程)。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细则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细则摘要
本文旨在为新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竣工验收制定细则,以确保
该项目的职业病防护措施符合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护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保障职工的健康安全。
本文首先简要介绍了职业病防护的重要性和基本原则,然后分别讨论了新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的内容、验收标准、有效证据和审查方法。
最后,本文概括性地介绍了职业病防护设施竣
工验收完成后的操作规程。
关键词:职业病防护;竣工验收;标准;证据
1.引言
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以及信息技术和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我国的工
业发展逐步深入,劳动者劳动环境和劳动条件也随之发生了巨大变化。
减
少职业病对职工生命健康的威胁,不断改善劳动者的劳动环境,是我国实
施职业病预防的法律法规要求,也是我国实施社会主义建设的重要内容和
需要。
新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是实施职业病防护工作的重要
环节,是确保新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措施符合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护的法律
法规和标准要求,保障职工的健康安全的重要手段。
职业卫生验收办法

建设项目(工程)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验收办法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建设项目(工程)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的审查和验收工作,保证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一切新建、改建、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和技术改造项目竣工时的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的验收。
矿山建设项目(工程)的安全卫生设施验收办法按已颁发的有关文件执行。
第三条各级劳动部门对建设项目(工程)中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的实施情况实行国家监察,参加建设项目(工程)的验收工作。
第四条建设项目(工程)中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具备下列条件方可申请竣工验收。
1.初步设计中的职业安全卫生专篇已经过劳动部门的审批同意;2.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已按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3.对建设项目(工程)中职业安全卫生设施的效果进行了测定和评估;4.对试车或试生产中所发现的危及职工安全和健康的问题进行了整改;5.对可能影响职工安全和健康的生产岗位进行了检测,并建立了档案;6.建立健全了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和突发事故的应急处理方案;7.符合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职业安全卫生的要求。
第五条符合下列条件的项目在进行整个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前,还必须先进行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的初步验收。
1.大中型和限额以上的项目(工程)。
2.经劳动部门确认对职工安全和健康有较大危害因素的项目(工程)。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在初步验收或竣工验收前20天向劳动部门申请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的验收,并填报《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验收审批表》(见劳字〔1989〕48号附件三,略)和《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专题报告》(见附件)。
第七条建设项目(工程)中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初步验收工作的步骤和内容:1.劳动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工程)初步设计中职业安全卫生专篇内容和劳动部门审批意见及国家有关规定、规范、标准,对建设单位报送的职业安全卫生方面的专题报告和验收审批表进行分析、复核;2.劳动部门对严重危及职工安全和健康的岗位进行现场检查,并对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进行效果分析和评估,还可根据需要委托法定检测单位进行复测;3.经复核、检查、评估、复测已达到职业安全卫生要求的建设项目(工程),劳动部门签署同意对该项目进行竣工验收的结论性意见;4.劳动部门就复核、检查、评估、复测中发现的危及职工安全和健康的问题,提出书面意见,并要求建设单位必须在整个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前整改完毕。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评审制度(5篇)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评审制度1主题内容本制度规定了建设项目三同时评审的基本要求与有关事项。
2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范围内各单位。
3引用文件3.1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____年劳动部第____号)3.2上海市实施《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细则(沪劳保发[____]____号3.3建设项目(工程)职业安全卫生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验收办法(劳安字[____]____号)3.4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管理办法(____年劳动部令第____号)____项目评审范围新建、改建、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技术改造项目(工程)和引进的建设项目(工程)中的劳动安全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行业和本市规定的标准,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简称三同时)。
____项目评审内容6.1主管部门在编制建设项目时,必须有劳动保护的内容,其可行性研究应包含危险、危害因素以及采取的防护措施,处理方法。
所有的安全技措设备、设施投资,纳入总投资内。
在完成项目可行性研究后应填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批表一式四份,经公司工会、计划物流部安全科盖章后,报送上海精星仓储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工会办理审批手续。
6.2根据项目安全设计审批意见,必要时,主管部门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
6.3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吸收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报告中提出的意见,在初步设计完成后应建设项目卫生审批表各一式四份,经公司工会、计划物流部安全科盖章后,报送上海市卫生监督所,办理审批手续。
6.4当建设项目具备申请竣工验收条件时,主管部门应组织编制《建设项目预验收竣工报告》,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劳动安全卫生预验收。
并对预验收报告提出的整改意见,及时落实与完成整改内容。
6.5在正式验收建设项目前____天,应填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审批表、建设项目卫生竣工验收单并附有关验收资料(法定检验检测单位测得的劳动卫生数据、特种设备的检验合格证、使用证)各一式四份,经公司工会、计划物流部安全科盖章后,报送上海市卫生监督所,办理审批手续。
2024年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二篇)

2024年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为深化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河北省人民政府颁布的《____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运营状况,特制定本生产建设项目(工程)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制度。
一、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涵盖新建、改建、扩建等工程,均须严格遵守国家关于职业安全与卫生的法律法规及标准。
项目建设中,职业安全卫生技术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产使用。
二、建设项目组织单位应对设计、施工单位提出明确要求,确保设计、施工满足国家职业安全的相关规定。
在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审查及竣工验收前,须向安全主管部门提交相关文件和资料,并完成审批手续。
三、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及初步设计阶段,必须包含安全专篇,严格遵循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
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完成后,应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并提交专家组审查,由安全监督管理局审批通过并备案。
针对危险化学品项目,建设单位在选址阶段应进行安全论证和评价,并报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
建设单位应根据安全预评价报告编制安全设施设计,并报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
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投资应纳入项目总概算。
以下为建设项目安全“三同时”的具体要求:1. 设计单位在编制项目设计文件时,应同步编制安全设施的设计文件;2. 在编制项目投资计划和财务计划时,应将安全设施所需投资纳入计划;3. 报批建设项目时,应同步报送安全设施文件;4. 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安全设施的施工图纸和设计要求进行施工;5. 在生产设备调试阶段,应同步对安全设施进行调试和考核,并对其效果进行评价;6. 项目预验收时,应同步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
建设单位在项目竣工、试生产正常后,应进行安全验收评价,并报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
五、职责分配:1. 工程管理部门:1.1 负责建设项目的开发立项和上报审批;1.2 负责建设项目资金使用计划的下达;1.3 负责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和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1.4 负责建设项目的施工组织;1.5 负责建设项目的工程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验收办法

【时效性】有效【颁布单位】劳动部【颁布日期】920113【实施日期】920113【失效日期】【内容分类】劳动【名称】建设项目(工程)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验收办法【题注】劳安字〔1992〕1号【章名】全文建设项目(工程)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验收办法(一九九二年一月十三日颁发)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建设项目(工程)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的审查和验收工作,保证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一切新建、改建、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和技术改造项目竣工时的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的验收。
矿山建设项目(工程)的安全卫生设施验收办法按已颁发的有关文件执行。
第三条各级劳动部门对建设项目(工程)中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的实施情况实行国家监察,参加建设项目(工程)的验收工作。
第四条建设项目(工程)中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具备下列条件方可申请竣工验收。
1、初步设计中的职业安全卫生专篇已经过劳动部门的审批同意;2、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已按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3、对建设项目(工程)中职业安全卫生设施的效果进行了测定和评估;4、对试车或试生产中所发现的危及职工安全和健康的问题进行了整改;5、对可能影响职工安全和健康的生产岗位进行了检测,并建立了档案;6、建立健全了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和突发事故的应急处理方案;7、符合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职业安全卫生的要求。
第五条符合下列条件的项目在进行整个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前,还必须先进行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的初步验收。
1、大中型和限额以上的项目(工程)。
2、经劳动部门确认对职工安全和健康有较大危害因素的项目(工程)。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在初步验收或竣工验收前二十天向劳动部门申请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的验收,并填报《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验收审批表》(见劳字〔1988〕48号附件三)和《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专题报告》(见附件)。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说明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说明一、术语解释: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又称职业卫生“三同时”验收,)是指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检测或调查结果,通过现场检查等手段,考核该建设项目是否达到控制职业病危害要求的活动。
二、验收范围:1、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各项职业病防护设施,包括为预防、控制或消除粉尘、化学毒物、噪声、高温、振动、放射性等职业病危害所建成或配备的工程、设备、装置等各项防护设施;2、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书和有关项目设计文件规定应采取的其他各项职业病防护措施;3、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的各项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三、验收程序:职业病危害一般和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填写《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书》,按规定提交申报材料。
卫生行政部门收到有关资料后,应对申请资料是否齐全进行核对,符合要求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组进行验收,专家组成员组成应当符合相关规定。
具体程序如下:1、专家组推荐专家组组长,由组长主持竣工验收会;2、听取有关情况汇报:专家组听取相关单位对建设项目建设及试运行情况、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及试运行情况、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及其实施情况、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情况等情况介绍;3、资料审查:专家组对必要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施工说明及试运行情况资料、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资料、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资料、作业人员健康监护资料、职业卫生档案资料等进行查阅和审核。
4、现场检查:专家组通过现场调查,对配套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设施、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及警示说明等进行检查验收。
5、验收评审:专家组综合上述情况对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情况进行评议,形成验收意见,提出验收结论与建议。
四、验收意见及结论:(一)专家组验收意见主要包含以下内容:1.竣工验收的时间、地点、组织单位、审查项目及其建设单位;专家组组成成员、审查形式、审查内容的说明;2.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开展情况的说明;3.项目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建立情况的说明;4.项目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措施的意见;5.建设项目辅助用室的验收意见;6.整改建议;7.专家组建议的“审查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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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颁布单位】劳动部
【颁布日期】920113
【实施日期】920113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劳动
【名称】建设项目(工程)职业安全卫生设施与技术措施验收办法
【题注】劳安字〔1 9 9 2〕1号
【章名】全文
建设项目(工程)职业安全卫生设施与技术措施验收办法
(一九九二年一月十三日颁发)
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得方针,加强建设项目(工程)职业安全卫生设施与技术措施得审查与验收工作,保证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得安全与健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一切新建、改建、扩建得基本建设项目(工程)与技术改造项目竣工时得职业安全卫生设施与技术措施得验收。
矿山建设项目(工程)得安全卫生设施验收办法按已颁发得有关文件执行。
第三条各级劳动部门对建设项目(工程)中职业安全卫生设施与技术措施得实施情况实行国家监察,参加建设项目(工程)得验收工作。
第四条建设项目(工程)中职业安全卫生设施与技术措施具备下列条件方可申请竣工验收。
1、初步设计中得职业安全卫生专篇已经过劳动部门得审批同意;
2、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已按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
3、对建设项目(工程)中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得效果进行了测定与评估;
4、对试车或试生产中所发现得危及职工安全与健康得问题进行了整改;
5、对可能影响职工安全与健康得生产岗位进行了检测,并建立了档案;
6、建立健全了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与突发事故得应急处理方案;
7、符合其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得有关职业安全卫生得要求。
第五条符合下列条件得项目在进行整个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前,还必须先进行职业安全卫生设施与技术措施得初步验收。
1、大中型与限额以上得项目(工程)。
2、经劳动部门确认对职工安全与健康有较大危害因素得项目(工程)。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在初步验收或竣工验收前二十天向劳动部门申请职业安全卫生设施与技术措施得验收,并填报《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验收审批表》(见劳字〔1 9 8 8〕48号附件三)与《建设项目职业
安全卫生专题报告》(见附件)。
第七条建设项目(工程)中职业安全卫生设施与技术措施初步验收工作得步骤与内容:
1、劳动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工程)初步设计中职业安全卫生专篇内容与劳动部门审批意见及国家有关规
定、规范、标准,对建设单位报送得职业安全卫生方面得专题报告与验收审批表进行分析、复核;
2、劳动部门对严重危及职工安全与健康得岗位进行现场检查,并对职业安全卫生设施与技术措施进
行效果分析与评估,还可根据需要委托法定检测单位进行复测;
3、经复核、检查、评估、复测已达到职业安全卫生要求得建设项目(工程),劳动部门签署同意对
该项目进行竣工验收得结论性意见;
4、劳动部门就复核、检查、评估、复测中发现得危及职工安全与健康得问题,提出书面意见,并要求建设
单位必须在整个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前整改完毕。
第八条整个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时,职业安全卫生设施与技术措施验收工作得步骤与内容:
1、劳动部门审查《建设项目(工程)职业安全卫生专题报告》与《建设项目(工程)职业安全卫生验收审
批表》得正确性与完整性。
(1)审查建设项目(工程)中职业安全卫生设施与技术措施得运行情况与效果分析评价材料,并审查危害职工安全与健康岗位得检测数据;
(2)审查建设项目(工程)职业安全卫生设施与技术措施初步验收意见”中指出得存在问题得整改
情况与整改后得效果分析评价材料;
(3)审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与安全规章制度;
(4)审查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与建档制度;
(5)审查其她有关职业安全卫生要求得落实情况。
2、劳动部门根据国家与地方政府得有关规定、标准与职业安全卫生设施与技术措施得初步验收意见,对
建设项目(工程)得职业卫生设施与技术措施进行复检。
3、劳动部门检查主要职业安全卫生设施与技术措施得运行情况,并根据需要抽测验证有关职业安全
卫生方面得检测数据。
4、劳动部门根据整个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时职业安全卫生设施与技术措施得验收情况,提出结论性意见。
第九条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做好以下工作:
1、对建设项目(工程)中职业安全卫生设施与技术措施得落实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2、参加整个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前与竣工验收时得职业安全卫生设施与技术措施得验收工作;
3、在组织建设项目(工程)验收时,按本办法第十一条得规定通知有验收权得劳动部门参加;同时, 通知建设项目(工程)所在地得劳动部门出席;
第十条建设项目(工程)职业安全设施与技术措施验收过程中得检测工作,由劳动保护检测单位或劳动部门指定得检测单位进行。
第十一条对建设项目(工程)中得职业安全卫生设施与技术措施得验收工作实行分级管理:
1、国家计委组织验收得建设项目(工程),其竣工验收由劳动部参加,其职业安全卫生设施与技术
措施得初步验收由建设项目(工程)所在地省级劳动部门参加;
2、国家计委委托项目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得建设项目(工程)其竣工验收由劳动部或劳动部委托得省
级劳动部门参加,其职业安全卫生设施与技术措施得初步验收由建设项目(工程)所在地省级劳动部门参加。
受委托参加竣工验收得省级劳动部门应将建设项目(工程)职业安全卫生设施与技术措施验收得结论性意见报劳动部备案;
3、各产业部门组织得建设项目(工程)得验收工作,由项目(工程)所在地省级劳动部门参加;
4、地方有关部门组织得建设项目(工程)得验收工作,由同级劳动部门参加。
第十二条对建设项目(工程)中得职业安全卫生设施与技术措施验收不合格得,不予通过并限期整
改。
建设项目(工程)未经劳动部门审查同意,不得投产,否则劳动部门有权拒绝与建设单位办理劳动业务。
强行投产造成伤亡事故、职业中毒、职业病等职业危害得,劳动部门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批准投产者得责任,触犯刑律得,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对劳动部门作出得验收结论不服得,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劳动部门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得劳动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劳动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
《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专题报告》提纲
一、建设项目概况
1、名称、地点、建设性质。
2、建设规模(建设纲要)。
3、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4、主要原材料、产品得名称、数量。
5、建设项目平面图,生产工艺流程及材料输送路线示意图。
6、建设项目总建筑面积,总投资。
二、职业安全卫生设施与技术措施。
1、生产过程中主要职业危害因素分析及采取得防范措施。
2、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及其分布图。
3、生产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控仪器设备得名称、型号、数量。
4、作业场所尘、毒、噪音、高温与放射线等职业危害因素得检测数据。
5、电梯、起重机械等危险性较大得生产设备具有被检测合格后核发得使用证书得复印件。
6、《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适用范围内得锅炉压力容器,具有劳动部门颁发得《锅炉使用
登记证》与《压力容器使用证》得复印件。
7、女工卫生设施名称、数量。
8、安技部门人员配备、检测仪器、设备名称、型号、数量。
9、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得投资金额。
10、对建设项目存在得职业安全卫生问题所制定得整改方案,预留得整改费用及完成整改得日期。
11、安全生产得规章制度。
三、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综合评价。
1、对建设项目中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得本质安全性进行评价。
2、对建设项目中职业安全卫生设施与技术措施与效果进行综合性得分析评价。
3、对建设项目中存在得职业安全卫生问题所采用得整改措施得效果进行预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