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正义的形成与实现
立法如何实现正义

立法如何实现正义正义,是法律所追求的根本价值。
千百年来,人们对于何为正义,以及如何使法律符合正义的讨论一直没有停止过。
对于法制建设来说,立法活动是开端,是重中之重,因此,要使法律符合公平正义,实现公平正义,就必须强调立法过程中的公正。
本文将从立法的角度入手,探讨法律应该如何实现正义。
在分析立法如何实现正义之前,我们需要先界定正义的标准。
对于法学意义上的正义究竟应该如何定义,学界并没有统一的答案。
正义这个概念里包含了平等、自由、公平等等价值追求,对于正义,每个时代都有不同的标准。
最早开始对正义的概念进行探寻的是古代西方的哲学家们,他们认为正义与道德紧密相关,苏格拉底认为:“正义是智慧与善,不正义是愚昧和恶,人们做正义之事有利,做不正义之事无利。
”而柏拉图则认为:“每个人在国家内应做他自己份内的事。
”这种每个人在自己所属的位置上尽自己的义务便是柏拉图所认为的正义。
但柏拉图的正义观是建立在奴隶制的不平等之上的,这样等级观念之下的正义本身就包含了不平等不公正的因素。
到了亚里士多德,正义的观念有了重大的发展,亚里士多德将正义分为分配的正义和矫正的正义。
分配的正义是指将资源与权利按照比例分配给公民,而矫正的正义则旨在弥补分配的正义遭到的破坏。
此外,亚里士多德还提出了一个著名的观点:“法治就是已经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本身应该是良好的法律。
”这体现了“恶法非法”的观念,强调了法律要合乎道德,其本身要体现公平正义。
到了近代,以边沁为代表的功利主义曾长期占据主导地位,功利主义的核心思想是:如果能够满足社会成员的最大幸福,它的组织就是正确的和正义的。
但这种正义观却无法保障社会资源的公平分配。
针对边沁的功利主义,罗尔斯在整合前人学说的基础上提出了新的正义理论,并将其正义理论体系浓缩为两大原则,即自由平等原则和差别原则。
罗尔斯的正义理论强调必须确保程序上每一个社会个体自由地享有公平机会和平等权利,另外还应以差别原则救济社会上的最少受惠者。
法律正义的实现路径

法律正义的实现路径法律正义的实现路径法律正义是指在一个社会中,通过法律途径实现的平等、公正、自由的状态。
法律正义的实现对一个社会的稳定和繁荣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然而,实现法律正义需要秉持着一定的思路和一定的路径来推动。
下面,本文将从观念、制度、程序和监督方面阐述法律正义的实现路径。
一、观念法律正义实现的第一步就是要树立起正确的观念。
我们应该认识到法律是保障社会正义的重要保障,无论是当事人还是公职人员都需要热爱法律,维护法律权威,做到尊重法律、服从法律并不断地加强法律意识。
只有树立起正确的法律观念,才会有利于推动法律正义的实现。
其次,还需要加强公正平等的思想观念。
在司法裁判中,裁判人员需要持公正平等的观念,遵守宪法和法律,处理案件不受权力和利益的干扰,坚守独立、公正、权威的原则,遵守法律程序,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二、制度在现有的制度下,法律正义也是一种制度上的保障。
建立完善的法律制度是第一步,其中包括立法机构对法律的制定,以及行政机构对法律的执行,司法机构对法律的审判。
这些制度框架的完善有益于构建起法律正义的实现路径。
同时,司法制度改革也是法律正义实现的关键所在。
在司法上实现不断的创新,确立健康的司法制度,进一步增强司法公正和有效性非常有利。
三、程序法律正义的实现必须遵守一定的程序,并且程序需要得到严格的执行。
在社会生活中,有许多争议事件和案件,通过公道审判可以妥善化解各类矛盾和纠纷,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因此,程序的保障是非常必要的。
特别地,审判程序才是法律正义实现的直接途径,在审判程序上建立起完善的机制,加强对程序质量的监督,严格按照程序行事,让每一个涉案的人都被全面、公正地审判,从而真正保障良好的审判结果。
四、监督法律的实施不仅涉及到立法、执行,审判等程序,还需要有严格的监督和质检机制来维护其权威和确保执行的有效性。
因此,建立起完善的监督体系,加强对司法实现的监督,以及对司法人员和司法罪行的严厉打击,能够大力维护法律的权威,保证司法实现的公正和有效。
社会公平正义的制约因素与实现路径

社会公平正义的制约因素与实现路径摘要:公平正义是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之一,它是一个社会和谐平等的前提,也是人类文明发展的主要标志之一,只有实现社会的全面公平正义,人们才能享受到更多的生活便利,社会才能不断的向和谐平等的状况发展,国家才能在文明发展方面实现进一步飞跃。
公平正义是我们每个人心中对美好的期待,我们渴望得到公平与正义的对待,不仅仅是在工作上,还有在生活上,只有实现了公平与正义,才能实现社会文明的全方面发展。
关键词:社会公平正义制约因素回顾世界近代史的进程,我们了解到人类文明发展的问题,能否正确实施和处理社会公平正义问题,涉及到国家文明发展和现代化建设的进度。
为了加快中国现代化社会进展,应该要推进社会的公平正义,要结合中国国内基本国情,在结合以往历史的经验基础上,不断进行探索和创新,促进社会主义公平正义的发展。
然而,在实施社会公平正义的同时,有许多制约因素制约着公平正义在社会上的发展。
本文将围绕社会公平正义的制约因素与实现路径展开探讨。
一、社会公平正义的制约因素1.1法律规则的漏洞要想从根本上实现社会全方位的公平正义,就必须从法律上进行实施,法律规则具有制裁性,当我们建立了公平正义的相关法律规则,要求每一个中国公民都遵从这个规则,才能从根本上减少不公平、腐败的社会现象,才能让更多的人投入到社会层面的正义之中,帮助更多的人。
对于公平这件事,我国法律部门已经有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对于一些事件的法律实施有着明确的法律流程,比如离婚后婚后财产的分配问题,我国的相关法律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一般应当平均分割,而对于分配属于个人的专有物品时,一般都归个人所有。
这是有相关法律来分配财产的,只有制定了相关的法律和规则,我们才能更好地确保社会生活的进行。
因此,要弥补关于法律或者规则的漏洞,才能保证公平正义的顺利实施,才能使社会群众都能安心生活。
1.2社会结构的不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阻碍之一还有社会结构的不同,社会结构包括人们在社会层面的职业以及工资的多少等等,有一些高工资人员,他们在遇到社会不公的情况时,就会选择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一些需要他们帮助的时候,他们会无所顾虑的去选择帮忙。
行政公平与正义的实现途径

行政公平与正义的实现途径行政公平与正义是社会发展中非常重要的价值追求,它关系到社会秩序的稳定、社会的公平公正以及人民的福祉。
而要实现行政公平与正义,需要采取一系列具体的途径,以确保政府行政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建立健全的法治体系是实现行政公平与正义的基础。
在法治社会中,政府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依法行使权力,为人民提供公正的行政服务。
法律对政府行为进行规范,保障个人权益的平等与公平。
因此,加强法律的制定、执行和监督,建立健全的法治体系,是确保行政公平与正义的重要手段之一。
建立透明开放的行政机制是实现行政公平与正义的关键。
政府的行政决策和行为应该对社会公开透明,尊重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要实现这一目标,政府需要建立健全的信息公开制度,加强对公共事务的公众参与,完善行政决策的公开、公平和透明,以确保政府行政不受不公正影响。
与此同时,加强政府行政能力建设也是实现行政公平与正义的重要途径之一。
政府部门需要不断提升自身的综合素质,加强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学习,提高公正执法和行政决策的能力。
政府部门还应加强对公务人员的教育培训,强调专业知识和道德规范的培养,营造风清气正的工作环境,确保公务人员充满热情、诚信守法地履行职责。
在保障基本公共服务的同时,注重改善服务质量和效率,促进行政公平与正义的实现。
政府应加大对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等基本公共服务的投入,确保公民享受到公平、高质量的服务。
政府还应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加强对服务质量的评估和反馈机制,及时纠正不公正现象,提升公众对政府服务的满意度。
建立独立、有效的行政监督与问责机制对于实现行政公平与正义至关重要。
政府部门应建立健全的内部监督机制,加强对行政行为的自我审查,防止权力滥用和腐败现象。
同时,社会应建立独立的行政监督机构,进行对政府行政行为的监督和评估,并对不公正、不正当行为进行严肃追责。
只有通过这种制度机制的运行,才能确保政府行政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综上所述,实现行政公平与正义需要多方面的努力和措施。
实现公平与正义

实现公平与正义在当今社会,实现公平与正义是一个永恒的话题。
公平与正义的意义不仅仅体现在法律与道德的层面上,更涵盖着社会经济、教育、环境等各个领域。
只有在这些方面实现真正的公平与正义,才能让社会形成更加稳定和谐的格局。
一、经济公平与正义经济是社会的基础,实现经济公平与正义是建设一个公平社会的基石。
在经济领域,需要建立一个完善的市场机制和财富分配机制,让每个人都有机会获得公平的经济机会。
这意味着禁止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确保市场竞争的公正性;同时要建立起一个透明的财富分配体系,减少贫富差距。
二、教育公平与正义教育是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的关键,给每个人提供平等的教育机会,是建设一个公平社会的首要任务。
为了实现教育公平与正义,需要政府加大对教育投入力度,确保教育资源的公平分配。
同时,还需要制定相关政策,鼓励优秀的教师和学生,提高教育质量,减少贫困地区和农村地区的教育差距。
三、环境公平与正义环境公平与正义是我们对未来世代负责的表现。
在环境保护方面,需要建立起一个公平的环境管理制度与执行机构,严格限制污染物排放和资源消耗,保护人民的生命安全与健康。
同时,还需要加强环境教育,提高大众的环境意识,共同保护地球的生态平衡。
四、司法公平与正义司法公平与正义是法治社会的根本保证。
在司法领域,要实现公平与正义,需要建立一个独立、公正的司法机构,确保每个人都能在法律面前平等受到保护和审判。
同时,还需要完善法律体制,加强法律教育,提高法律意识,让每个人都明白自己的权利和义务,遵纪守法。
五、社会公平与正义社会公平与正义不仅体现在经济、教育、环境和司法等领域,也体现在个人与群体之间的关系中。
人与人之间的互助与合作、和睦与尊重,构建起社会正义的基础。
在社会层面,我们应该关注弱势群体的利益,将社会福利的红利惠及到每一个人,让每个人都能分享到社会进步的成果。
综上所述,实现公平与正义是我们每个人应该为之努力的目标。
无论是从经济、教育、环境还是司法和社会等各个方面,我们都应该为实现公平与正义而努力。
公正与正义的实现

公正与正义的实现公正和正义是人类社会发展的重要价值观。
公正是指每个人都能得到自己应有的权利和利益,没有人会因为自己的身份、地位或背景而受到不公正的待遇。
而正义则是指在社会中各种事务中,能够遵循相关的法律和道德标准,使得对每个人都是公平的。
公正和正义的实现是保障人们合法权益的最基本保障,是维护社会安定和发展的最重要因素。
公正与正义是一个国家和社会的灵魂,是人类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
一个国家如果能够健全并且严格执行有效的法律制度,可以有效地保障公民和企业的利益,并且充分保障人们的自由、权利和合法权益。
只有在拥有公正与正义的国家中,人们才能够得到充分的保护和尊重,社会才能够充满活力和创造力。
然而,实现公正和正义并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
人们是有偏见的,无论是意识形态偏见、文化偏见还是种族、性别和性取向等方面的偏见,都能够影响一个人的价值观和对他人的观念。
这种偏见既可能来自于个人的成长环境,也可能来自于社会各层面的传统观念与制度安排。
因此,为了实现公正与正义,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重要的措施。
首先,我们需要建立健全的法律制度并严格执行法律。
这不仅需要国家的支持,也需要社会各方面的鼓励和支持。
只有在一个完整的法律系统中,才能够保证每个人都能够被平等地对待。
同时,为了保证法律得到有效执行,我们需要全社会广泛参与,力求健全的法律意识和公民意识。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够更好地识别和纠正各种社会上的不公与不义,保障人们的自由、权利和合法权利。
其次,我们需要加强道德建设,强化社会教育。
仅仅有了完善的法律制度是不够的,我们还需要让人们树立正确的道德观和价值观,增强公民的道德素质。
一方面,我们需要通过各种教育和宣传,向公众不断灌输平等、正义和公正的价值观和信念;另一方面,我们还应该通过制度和机制的改革,倒逼人们遵守道德规范和道德标准。
只有在公民参与和监督下的道德约束机制中,才能够实现公正和正义。
最后,我们还需要加强社会参与和监督。
社会各方面的积极参与和监督能够帮助我们及时发现和纠正各种公正和正义方面的问题。
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 浅谈正义
《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浅谈正义》摘要:正义起源于在古代落后的生产的条件下,物质资料相对匮乏,生产资料分配不均,造成了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冲突,阻碍了生产的发展,为了改变那样的状况,社会便产生了对于正义的要求,从正义的起源可见,正义就是来源于对非正义现象的否定,正义约束自由和平等,对它们划定合理的界限,达到最大限度的自由和平等,从而稳定社会秩序,保证社会稳步前进正义是人类社会的价值目标和行动准则,也是人们所不断追求的社会理想。
尤其在现在处于社会结构和社会利益大调整的变革时期,对正义的研究更具有巨大的实践意义。
一、正义的起源正义起源于在古代落后的生产的条件下,物质资料相对匮乏,生产资料分配不均,造成了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冲突,阻碍了生产的发展,为了改变那样的状况,社会便产生了对于正义的要求。
人类生存和发展需要一定的物质资源基础,而自然资源是有限的,资源的不足必然引起人们对于资源分配问题的关心。
物质条件的匮乏是正义问题产生的客观条件。
在物质资源相对不足和占有不均的情况下,便有可能造成社会中个人或群体的利益冲突,影响了社会的秩序和人们的幸福,正义则是旨在阻止和平衡这些冲突,实现社会的有序发展。
由此可见,正义产生于私有财产出现之后,是一个历史性的概念。
二、正义的概念从正义的起源可见,正义就是来源于对非正义现象的否定。
赫拉克里特说,“如果没有不义,人们就不知道正义的名字。
”正义就是在扰乱人们正常生活秩序的那些非正义的行为中被逐渐认识到和发展起来的。
古罗马法学家乌尔庇安认为“正义乃是使某个人获得其应得的东西的永恒不变的意志。
”强调了正义对于个人应有权利和利益的保护。
在这种对权力的保护中,基本自由的权力更是要求平等不容侵犯,因为基本自由是正义的基础。
只有每个人都享有平等的基本自由权利,才能摆脱他人的束缚,实现对自身价值的追求。
在古希腊思想家柏拉图在他的“国家篇”中写到“我们说:当生意人,辅助者和护国者着三种人在国家里各做各的事情而不互相干扰时,便有了正义,从而也就使国家成为正义的国家了。
什么是社会正义?如何实现社会正义?
什么是社会正义?如何实现社会正义?社会正义是在社会中实行公正和公平的原则,是保障每个人在社会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
社会正义的实现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各个方面的努力和合作。
下面,我们就来探讨什么是社会正义以及如何实现社会正义。
一、社会正义的定义、特征和意义1.1 社会正义的定义社会正义是指人们在社会生活中享有平等权利、机会和福利的状态。
它是指在社会所有弱势群体和强势群体之间建立起一种公平公正的状态,使每个人都具有相同的机会和权利。
1.2 社会正义的特征社会正义具有三个方面的特征:平等、公正和自由。
平等是指每个人在社会中享有相同的机会和权利;公正是指社会资源的分配是公正公平的;自由是指每个人在社会中能够自由自在地追求自己的理想和目标。
1.3 社会正义的意义社会正义的实现对于现代社会的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
它可以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提高人们的生活质量,维护社会的公正与公平,保障每个人都有权利和机会去追求自己的理想和目标。
二、实现社会正义的途径和措施2.1 加强权利保障和教育普及为了实现社会正义,我们需要加强对个人权利的保障和教育普及。
在这个基础上,每个人都能够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并能够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2 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是实现社会正义的重要途径。
可以通过国家扶贫助贫政策,改善贫困人口的生活状况,为弱势群体提供必要的社会保障和救助。
2.3 加强法律监管和执行加强法律监管和执行,是实现社会正义的关键措施。
可以加强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和惩罚,保护公民的权利和利益,推动司法公正,维护社会公正和公平。
2.4 建设和谐稳定社会建设和谐稳定的社会,是实现社会正义的关键目标。
可以加强社会文化建设,推进民主法制建设,大力推进经济发展,推动社会的各个方面的均衡发展,实现社会公平和公正。
三、总结社会正义是建立在社会公正和公平的基础之上的。
实现社会正义需要各个层面的努力和措施。
什么是社会正义?我们该如何实现它?
什么是社会正义?我们该如何实现它?社会正义是一种对社会逐渐逐渐形成的不公与不平等现象的反应。
它是一种社会价值观,人们认为社会正义不仅是消除社会不公当中的各种不平等,同时也是为了保障人们生活的重要价值的。
那么,我们该如何实现社会正义呢?一、公正的贡献分配社会正义的实现过程中,最重要的就是实现社会公正的贡献分配。
每个人都有权从社会中得到所应得的回报,并且承担相应的责任来保障这个社会。
这是非常重要的,因为贡献是一个评价人们付出的根据。
在一个公正的分配体系中,每个人都应该有相应的报酬,得到应得的待遇。
二、保障基本权利保障基本权利是实现社会正义的关键之一。
我们必须保护人们享有基本的人权,如肉体与精神上的安全、自由、教育及生存保障等等。
在社会正义的基础上,我们应该确保每个人都可以得到合理的社交环境作为人类基本需求的保障。
三、承担社会责任实现社会正义,除了保障人们的基本权利,每个人也需要尽自己的一份力。
承担社会责任是实现社会正义的一个重要方面。
每个人在享有权利的同时,也需要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
人们应该养成一种对社会的责任感,为创造一个更加平等与公正的社会而努力。
四、教育的重要性教育是实现社会正义不可或缺的因素之一。
教育不仅仅是传递知识,也是培养人类的道德良知以及适应社会需求。
通过教育,我们能够让更多的人了解社会正义的价值和重要性,并促进社会公正性的发展和保障。
五、消除社会不平等现象消除社会不平等现象则是实现社会正义理念的目标之一,因为社会正义是所有人共同期望的生活目标。
人们在不断着力消除所面临的各种不公平,从而实现这个目标。
我们需要持续关注并分析社会不平等产生的原因、并提出一些有效措施促进其消除,从而推动社会正义的实现。
总结总之,社会正义是创造一个公正与人道的社会时所必须遵循的理念与价值观。
它要求社会保障人们的基本权利,并消除社会不公现象。
实现社会正义需要每个人的贡献,因为它不只是一个单一的个人问题,也是我们人类全体的共同目标。
论法的正义性及其实现途径
试论法的正义性及其实现途径自从人类社会产生以来,就一直没有停止过对正义的追求。
正义是人类社会的一种价值美德和价值理想。
无论在中国,还是在西方,从没停止过对正义的探讨,特别是在西方形成了成熟的正义理论学说。
然而正义的有效体现是法对正义价值的确认与保障,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发展,正义越来越成为法的价值追求与目标。
两者相辅相成,共同促进人类文明的进步。
一、关于正义的概念正义一词最初是由西方传来的。
西方法文化的核心问题就是法与正义的关系问题,故而正义成为学者和思想家们永久的话题。
一方面,正义虽然是一个众说纷纭的价值观念,然而,中西方在解释正义时都认为其兼有公平、公正、正直的含义,并且与法密切相连。
“正义是实在法的基本原则和依据,它表现为以正义的要求作为其追求目标,并将其确定为一套可操作的行为准则,给人们提供行为模式和标准”。
法是正义的体现,正义始终与法相伴。
推动着法律的进化,形成了法律精神上的观念源头,使自由、民主、平等、人权等价值观念深入人心。
正义促进了法律地位的提高,使得依法治国作为正义所必需的制度建构而存在于现代民主政体之中,从而突出了法律在现代社会生活中的位置。
正义推动了法律内部结构的完善,它使得权力控制、权利保障等制度应运而生。
正义作为一种观念形态,其内涵虽在不断的演化之中,但是,所变化的只是正义的枝节问题,正义的实质内涵在人类生活的历程中并无太大的变化。
这就意味着任何国家的法律都不能背弃正义的一般要求。
二、正义与法的关系一般认为,正义是指公平的对待他人和公平的分配财富,它是一种道德上的善。
正义作为法的价值之一,虽然不是法的价值的全部,但是正义具有很大的概括性,几乎所有的价值准则都可以在最后归结为正义,因此正义与法的关系相当密切,被视为法的首要价值。
首先,法与正义的关系体现为正义对法的制约作用。
主要表现在:正义是法的先导性理念。
法是在正义理念指导下产生形成的;正义是法的其他价值实现状况的总体评价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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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正义的形成与实现一、司法公正与执行正义司法公正是司法的灵魂,也是司法工作的永恒主题。
公平正义对于司法的意义,正如培根的那句名言所揭示的那样,“一次不公正的(司法)判决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判决则把水源败坏了。
”可以说,保证公平正义是司法的生命和存在基础,公正是司法活动的首要追求。
一般来说,司法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又称作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
实体正义是指司法机关的裁判结果要体现公平正义的要求,它表现在裁判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方面是正确的,对诉讼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和义务关系做出的处理是公正的;程序正义是指司法活动的过程是公正的,它表现在诉讼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所受到的对待是公平的以及所得到的权利主张机会是平等的,等等。
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划分为我们判断司法公正提供了实体和程序两个维度的考量视角,围绕这两个方面去寻求司法公正的标准也是目前人们研究司法问题的普遍做法。
应该说,把司法公正理解为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的耦合为我们认识司法公正的价值内涵和建构恰当的司法制度提供了合理的路径。
然而,笔者认为,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都是对司法裁判过程的要求,都可以归结为审判公正的范畴,如果从司法活动所处的阶段划分,司法公正还要包括审判过程之后的执行公正。
质言之,从司法活动所要实现的功能和目标来看,司法公正既要包括由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所组成的审判正义,还要包括执行正义。
与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相比,执行正义对司法公正具有独立的地位和价值。
执行是否正义关涉到在司法中经由程序正义所确立的实体正义是否能够得到最终实现的问题。
如果在执行上不能实现正义,即使是司法裁判做到了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司法的功能和价值也不能得到有效的实现,因为只有通过判决的履行由司法所确立的权利义务关系才能转化为现实,司法所要趋向的定纷止争的目标才不会落空。
另外,在我国这样一个由法院同时掌握裁判权和执行权的现行体制下,执行的是否正义还会影响到人们对司法权威的认知状况,司法的权威在一定程度上就依赖于人们对法院判决能否得到公正执行的认识上。
进一步说,正如有的学者指出,司法裁判能否得到有效执行,直接关系到司法公正能否真正实现,甚至维系着司法的生命。
耶鲁大学中国法律中心主任葛维宝教授曾经指出:“……在中国执行法院判决及仲裁赔款也是个大问题,……不管原因如何,其影响十分严重:对个人的不公、对合理经济活动的挫伤和对国内和国外借贷及投资的阻碍以及对法院及法律总体的社会尊重的削弱。
”由此可见,只有切实关注执行正义的价值,了解和把握我国司法在实现执行正义方面的问题,才能从较为全面的意义上为实现司法公正做出恰当的诠释和制度选择,进而促使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制度目标的实现。
二、当前我国司法在执行领域存在的问题一般来说,司法判决的执行有两种方式,一是当事人的自愿履行,二是由执行机关强制执行。
当事人的自觉履行是公民积极守法的重要表现,通过这种方式司法判决的执行一般能够得到很好的实现;我国司法面临的执行问题主要是指在国家强制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而这又主要发生在民事诉讼领域以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领域。
对于当前我国在民事执行方面存在的问题,许多学者从不同角度做了概括。
“执行难”一直是最广受关注的一个焦点问题。
执行难现象导致当事人在耗费大量时间、人力和物力之后最终得到的公正判决却得不到实现,神圣的法院判决书成了一种“法律白条”。
“执行难”可以简单地表述为难以执行或难以实现执行,这大体上又包括两种情形:一是被执行人在法院执行时已经没有财产可供执行,导致执行无法实现,二是被执行人虽然有财产,但却无法予以执行。
在“执行难”的两种情形中真正为人们所指责的是执行人虽然有财产却难以执行。
分析导致执行难的原因,一般可以总结为以下几个方面:1 被执行人有财产,但无法掌握其财产所在,被执行人已经将财产转移或者隐匿;2 被执行人有财产,法院也知道其财产所在,但由于地方保护或其他原因导致无法执行;3 由于执行手段包括过高的执行成本等原因妨碍执行;4 由于执行中的腐败问题,导致执行不能或执行打折。
对于我国目前在民事执行领域所面临的问题,有的学者还从“执行乱”的角度做了说明。
与“执行难”密切相关,“执行乱”所指向的现象症状更偏重于民事执行实践的公正性评价。
与业内尤其是法院内部讨论比较多的“执行难”相比,社会舆情更多关注的是“执行乱”问题,在社会大众眼里,这些年滋生司法腐败的“沃土”则就是在民事执行领域。
还有学者指出,所谓“执行乱”,指的是执行机关不依法执行,甚至采用非法方法执行,乱保全、乱查封、乱扣压、乱抓人都是“执行乱”较为突出的表现。
问题可谓是有目共睹,多年来为实现民事领域的执行公正,解决“执行难”和“执行乱”问题,从最高法院到各级地方法院都做出了很大的努力。
笔者认为,实现执行正义,解决民事执行领域的问题,主要还是首先要从完善立法方面人手,以执行立法来建构合理的民事执行法律制度。
近年来,我国立法机关和最高法院也是一直致力于积极推动强制执行法律制度的修改和完善,其中最为显著的成就就是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7 年10月28日审议通过了《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该修正案以11 个条文的篇幅对现行民事诉讼法第三编“执行程序”进行了修改。
有学者指出,此次修改体现了立法机关要着力解决民事执行领域所面临的重要问题,开始注重强制执行制度的内在规律,发出了从制度上解决“执行难”等问题的强烈信号。
本文接下来将以理论界和司法界所关注的一些问题为线索,围绕执行正义的形成与实现问题对修改后的民事执行制度作一评析。
三、分析与评论:民事诉讼法修正案在执行制度上的变革从此次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条文来看,新的民事诉讼执行制度要解决的重心之一就是要解决执行中出现的“执行难”和“执行乱”问题,为形成和实现执行正义建构新的制度框架。
通过对修正案的分析解读,并结合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条文,笔者认为,为解决目前的民事执行主要问题,确保执行正义的形成与实现,新的民事执行制度主要在以下六个方面做了变革。
1确定合理管辖归属,为合理执行预设前提。
应该说,确立合理的执行管辖法院,是实现执行正义,解决“执行难”和“执行乱”等问题的前提性条件。
以前的民事诉讼法在执行的管辖问题上规定法院裁决的执行由第一审人民法院管辖,这样的规定在实践中通常会面临一系列问题,这些问题是导致在执行上不能很好的达到预期效果的重要原因。
例如,只规定由一审法院管辖执行,却没有把执行的对象有效的考虑进来,会为执行的实际实施创造制度性障碍。
因为在实践中,判决的一审法院很多时候既不是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也不是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
即是法律规定执行法院到异地执行和委托执行制度,这也为执行的顺利有效实施带来了诸多不便。
这不仅反映在执行效益和效率得不到保证,而且异地执行极易使执行法院遇到暴力抗拒执行和地方保护主义等问题。
基于对以上问题的反思,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执行编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同时借鉴外国的做法,一方面增加了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管辖的规定,同时保留了第一审法院管辖的规定,使债权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执行法院;另外,修正案还将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规定为“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法院”,这就同时为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地域管辖指明了级别管辖的标准(第201条)。
笔者认为,民事诉讼法在执行管辖归属上的修改对于执行正义的形成与实现而言预设了较为合理的前提。
除了以上所分析的理由,从申请执行人的角度来看,新的执行管辖的规定赋予了申请人在执行管辖上的选择权,一个案件的判决究竟由哪个法院负责执行,依申请执行人的选择而定,申请人可以从对自己有利的角度从多个有管辖权的法院中选择一个执行法院。
当然,申请执行人一旦选定了一个法院执行,其选择权便消灭,管辖法院也因此而确定。
从法院角度来看,由被执行财产法院所在地法院执行的规定会使执行法院更方便采取执行恰当的措施,更容易掌握被执行人财产的变动情况,这都是解决“执行难”问题的良好前提,这也有利于节约执行成本。
2建立督促执行制度,纠正不当消极执行。
消极执行作为“执行难”和“执行乱”的重要表现一直是我国法院在执行方面存在的问题,消极执行对在民事执行领域形成和实现执行正义带来了很多负面影响。
由于受地方保护主义等因素的干扰,相当大一部分案件在判决后难以执行,还有一部分案件也因为我国所谓的“熟人社会”的大环境没有执行,在这种境况下,执行法院往往对申请人的执行申请久拖不答。
针对消极执行,在近年来的执行改革实践中,许多法院尝试通过指定执行和提级执行等方式来解决,但执行实践中的做法主要是由上级法院依职权来决定,而且上级法院由于缺乏法律依据对一些受干扰而产生消极执行案件往往也难以及时和完全做到指定或提级执行,即使做到的指定和提级执行的随意性也很大。
为解决这些问题,做到执行正义的要求,从立法建构上来看,就应当为申请执行人对消极执行的救济设定明确的相应法定程序,也要为法院方面能够变更执行法院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为解决上述问题,此次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考虑在出现消极执行的情况下有必要赋予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执行法院的权利,并规定了相应的条件和处理程序。
这主要表现在:一是明确规定了申请执行人有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变革执行法院的权利;二是明确规定了“执行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作为申请人申请变更执行法院的条件;三是明确规定了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对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审查后可以责令原执行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还可以指令其他法院执行(第203条)。
笔者认为,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其实是明确建立了督促执行制度,督促执行制度的立法旨意就是在于对那些无正当理由而拖延的消极执行案件以督促执行的途经变换执行法院,这样可以切断各种不利因素对执行的干扰,从而使有条件执行的案件能够尽快得到有效执行。
另外,督促执行制度也给上级法院设定了一种明确的义务,即只要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条件就会必然引起相应的审查处理程序,上一级人民法院必须给予审查处理,这种做法显然有利于保证对申请执行人的救济,提高执行效果。
3设定执行异议新程序,确保当事人救济途径。
前已指出,由于受各种因素的影响,在我国的民事执行实践中总会出现一些所谓的“执行乱”问题,执行人员违反法律规定的执行或不当实施执行,除了会使执行申请人的利益得不到实现以外,往往也会出现侵害其他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问题。
因此,在民事执行领域形成和实现正义必然也要求在制度上给予其他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适当的救济方法和途径。
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未对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赋予这种救济方法和途径,在执行过程中遇到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只能通过申诉等渠道向法院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