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司法鉴定现状的问题剖析及改革建议

中国司法鉴定现状的问题剖析及改革建议
中国司法鉴定现状的问题剖析及改革建议

中国司法鉴定现状的问题剖析及改革建议

一、中国司法鉴定的现状梳理

(一)概念厘定

在现代司法证明活动中,司法鉴定是查明案件事实的一种重要方法和手段,在证据形式中居于核心地位,具有特殊的功能和作用。但学界对于司法鉴定的定义为何尚存着不同观点。

由于观察角度不同、司法改革的发展阶段不同,对于司法鉴定的概念有着不同的概括、界定和发展:(1)如有的侧重从司法鉴定的应用范围、决定机关、任务目的、鉴定主体等方面定义为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中,有法定司法鉴定决定权的机关和部门,依其职权,或自己决定,或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请求,或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请求,委派具有专门知识、技能或特别经验的人,对案件涉及的某些专门问题进行鉴别、判断的活动;[1] (2)有的从司法鉴定是司法活动的一个专门概念下定义司法鉴定是在诉讼活动中,对于案件中的某些专门性问题,按诉讼法的规定,经当事人申请,司法机关决定,或司法机关主动决定,指派、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手段,对专门性问题作出判断结论的一种核实证据的活动。简单地说,司法鉴定就是侦查、起诉、审判等诉讼活动中依法进行的鉴定[2];(3)有的认为,司法鉴定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对案件立案前调查或诉讼、执行中的专门问题,由本部门鉴定机构中有专门知识的人或者委托社会专业鉴定组织中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检验、评断的活动[3];(4)有的认为,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司法鉴定的概念一般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研究、鉴别并作出结论的活动[4];(5)有的认为,司法鉴定是指司法鉴定人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或当事人的委托,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运用专门知识或技能对诉讼仲裁等活动中所涉及的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定的活动。[5]

(二)司法鉴定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1.鉴定机构隶属混乱,导致权限不清司法实践中,由于鉴定机构设置过于分散,彼此独立且相互重叠,常常导致对同一起案件的重复鉴定、多部门鉴定;而且鉴定结论效力不明,造成办案人员在适用上的无所适从。更有甚者,一个案件作了多达十次的鉴定,造成了不必要的讼累,有时甚至出现相互矛盾的现象,使案件不能及时准确地审结。

2.司法鉴定机构设立在公、检、法内部,导致自侦自鉴、自检自鉴、自审自鉴的现象的大量存在[6],使案件鉴定的独立性大大下降,易受行政因素的干预,从而降低了鉴定结论的可信度,影响了司法鉴定的效果。公、检、法三机关上下级之间都存在一定的行政隶属关系,当不同级别的鉴定机构作出相互矛盾的鉴定结论时,办案人员则会遇到一些无法回避的难题:到底谁的鉴定结论更有权威?鉴定结论的权威认定,是遵循审查鉴定人的资格和鉴定程序,还是仅以行政级别的高低来判别?在实践中,案件承办人往往采用后者。笔者认为,过于迷信行政级别,以行政级别的高低来区分鉴定结论的权威性是不客观、不科学的。

3.由于缺乏统一明确、操作性强的法律规定或司法解释,目前司法鉴定操作程序基本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如没有相关的回避制度,在鉴定过程中存在不公正的鉴定问题;没有引入合议制,在对同一问题的断定上存在个人主观臆断的问题;没有统一的从业人员出入标准,存在各机构自行订立准入条件无法统一的问题;没有具体的收费标准,存在任意收费、乱收费的问题,甚至为了创收而开展鉴定工作;在个案侦查、审理阶段,没有做到司法鉴定的有序化、规范化管理,存在侦查人员、法官随意指定鉴定人。

二、原因探析

(一)司法鉴定机制不独立

目前中国具有司法鉴定权的机构有四类,其中,第二类是卫生行政部门设置的专职鉴定机构,如从事医疗技术责任事故鉴定的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第三类是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设置在科研机构和政法院校的面向社会的专职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就某一专门问题进行

鉴定;第四类是面向社会的兼职鉴定机构,如刑事诉讼法第120条第2款规定的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最重要的莫过于公、检、法机关各自内部设立、自成体系的专门鉴定机构,为诉讼活动中所需要的各类主要鉴定提供服务。由司法鉴定的通说理论可知,司法鉴定实质是服务于诉讼活动的一种技术性活动,其功能是帮助司法裁判机关确认证据。这就要求司法鉴定保持一种不偏不倚的中立姿态。但是在中国,公、检、法三机关各自内部都设立有各自的司法鉴定机构。公安机关和检察院原本是刑事诉讼中的追诉方,对其控诉主张承担着举证责任。如果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及其所属机构充任鉴定主体提供鉴定结论,并作为定案的证据,无异于基于己方的主观认识并由自己制造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这显然与其在诉讼中的地位和职责是不相符合的,难保鉴定结论的客观公正。尽管刑事诉讼设立了回避制度,检察、侦查人员不能充当鉴定人员,但是这并不能从制度上防止检察、侦查人员以及部门利益对同属本机关的鉴定人员产生各种不良影响,妨碍其做出客观公正的鉴定结论。

(二)司法鉴定缺乏有效监督

司法鉴定同其他任何诉讼活动一样,不仅关系到案件的公正处理,也关系到公民合法权益的保护及国家法律尊严的维护。因此,司法鉴定必须严格依法进行。但是,如前所述,中国目前尚无完整统一的司法鉴定法规,司法鉴定权又完全控制在司法机关手中,所以,对什么进行鉴定,由谁鉴定,如何鉴定等等,都是司法机关与鉴定人之间的事,当事人无权介入和了解,其他机关和公民也无权干涉。虽然当事人享有申请鉴定人回避和申请重新鉴定的权利,但仍然改变不了鉴定活动在司法机关与鉴定人之间进行这一事实。这种缺乏监督的暗箱操作,正是造成当事人与有关人员故意串通作假,鉴定人主观臆断、妄下结论,司法人员滥用鉴定权等违法鉴定活动产生的重要原因。

司法鉴定机构管理现状调研报告

司法鉴定机构管理现状调研报告 司法鉴定机构管理现状调研报告 规范管理科学指导推动司法鉴定行业新发展 司法鉴定是广大人民群众处理劳动争议、医疗纠纷、交通肇事等涉及自身合法权益的事情的有效途径和手段司法鉴定的公信力直接关系到司法审判的公平、公正进而影响到广大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信心和信念。 近年来随着社会各项事业的蓬勃发展司法鉴定行业也不断的发展壮大。行业的发展对行业管理的标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何在新的形势下按照新任务的要求创新思路加强指导科学运作规范管理促进行业的健康、良性、协调发展是司法鉴定管理部门要着重研究的课题。 最近通过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深切地体会到科学发展观的要义、核心、要求、方法在指导司法鉴定管理工作上有着深远的意义有以指导工作实践必能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我们司法鉴定管理处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对全市司法鉴定机构的整体情况进行了调查研究梳理总结了管理工作中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查找到影响和制约行业科学发展的突出矛盾决心以科学的态度去认真加以解决使司法鉴定行业在规范的管理下、在科学的指导下获得更好更快的发展。 一、我市司法鉴定机构及管理的现状

1、全市司法鉴定机构及鉴定人的基本情况。目前我市共有19类家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215名。其中法医类4家;司法会计类6家;工程造价类2家;房屋安全管理类鉴定2家;土地估价1家;交通事故司法鉴定1家;综合类1家即市科学技术咨询总公司司法鉴定中心其鉴定业务有6类:即机械电子、农业技术、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工程造价、工程质量及文书司法鉴定。 2、目前司法鉴定管理办公室履行的工作职能有:司法鉴定人行业准入的初审和申报司法鉴定机构设立和变更登记的初审和申报名册编制和名册公告的初审和呈报;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建立诚信档案;对司法鉴定机构违法违纪的执业行为进行调查并向省厅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司法鉴定统计、总结和报告、协助省厅组织司法鉴定人参加司法鉴定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 3、近年来完善的相关制度:在工作中相继完善制定了《司法鉴定诚信管理制度》、《司法鉴定档案管理制度》、《工作信息上报制度》、《信访和投诉受理制度》、《机构设立初审程序规则》等九项规章制度为贯彻《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要求起草了《司法鉴定委托协议书参考内容式样》和《司法鉴定告知回避单参考式样》建立了司法鉴定网上办公系统;按照省厅的要求统一了司法鉴定印章。 我市的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目前正有序开展但由于司法鉴定是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中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

试论我国司法体制改革及其前景

试论我国司法体制改革及其前景 王俊莉* [摘要] 从国家权力的配置这一角度来说,司法独立是司法机关监督立法和行政机关的宪法依据。从司法权的价值实现来看,司法独立可以避免司法机关和法官受到外部因素的干扰而背离公正原则。所以,为保障司法独立而设置的制度是司法公正不可或缺的,尽管各个国家对国家权力的配置有所不同,但在实现司法公正这一价值目标上则是相同的。根据宪法的规定,我国的司法权包括审判权和检察权两个部分,分别由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来行使,各级法院和检察院由同级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向它负责、受它监督。所以我国的司法机关是指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关键词] 司法体制改革前景 一、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必要性 第一,司法体制改革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宪法对司法权和司法独立原则的规定符合我国的国家性质和政治体制,但是,从宏观的角度来认识,这种体制主要适合计划经济条件下的利益观念和权力配置原则,这些观念和原则不仅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而且造成对法律的作用和功能在认识上尚存在某些局限,对法律的社会性和法律原则的科学性重视不够,使得司法制度的改革远远落后于实际的需要。因此,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以及社会主义法治原则的确立,现行司法体制与市场经济的矛盾越来越突出。首先,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对司法公正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由于政府管理经济的手段和方式发生了变化,政府对国民经济的管理主要依靠法律手段,因此,司法机关的作用显著提高,改革司法制度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市场经济的发展使市场主体和公民的经济活动范围扩大,他们对经济利益以及财产权的法律保护十分 *作者实习单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小学课改现状分析

南义城中心小学 课改现状分析 我校在国家新课程改革精神的指引和在县教育局的领导下,明确把“以德治校、质量立校、科研兴校、特色名校”作为学校的办学理念和全体师生的价值追求,在课程和课堂教学方面大胆改革,力求突破。回首历程,我校在茫然中探索,在困惑中前进,在思考中升华,从感悟新课程到走进新课程,与新课程一起成长,全校教师用辛勤的汗水浇灌课改之花。学校在课改中不断丰富办学内涵,教师在课改中得到专业发展,学生在课改中得到健康成长。经过近三年的努力,课改活动已初见成效,课堂已呈现新的景观。学校已基本形成了“好学自悟、文明合作、勇探创新”的良好学风。现就我校的课改工作分析如下: 一、领导高度重视,建立健全课改机构 为加强我校课改工作,在学校校长的高度重视下,成立了以校长为组长、以分管教育副校长的课改领导小组。课改领导小组把课程改革作为学校发展第一要务,经常性召开会议研究课改工作,给课改工作给予足够的经费保障。根据上级要求,结合本校实际,制定了《妥甸小学课改方案》,同时成立学科课改实验小组、后勤保障组。组织教师开展教材教法培训、课堂教学实验等研讨活动,并在实践中探索建设校本管理制度、校本教研制度,组织师资培训,开发校本课程,加强课堂教学与管理,提供课程资源,为课程改革的顺利进行提供了强有力的思想、组织、后勤保障。 二、反复宣传,引导参与,营造课改氛围 在课改初期,我校反复召开教师大会,有计划地宣传课程改革内容;把课改的精神、理念、目标、要求让每个相关人员明白,利用家长会引导家长树立正确的教育观、人才观,使教师、学生和家长与课

改同行,坦然面对课改,支持课改,形成良好的课改氛围。 三、加强培训,抓好队伍建设 学校课改是否成功,关键要看学校两只队伍的素质是否达到课改的要求。原有的应试教育,在老师、学生、家长心中烙下了深深的印记,与此相适应的教师素质也是应试教育下的教师素质。为了尽快适应我们的素质教育的课改工作,我们在抓队伍建设上做了以下几方面尝试: (一)更新教育观念,立足培训提素质 学校强调“课改没有旁观者,人人都是学习者、研究者”,要求直面课改,全员培训,全体参与。学校投入大量经费,充分利用校内外学习资源,扎实开展培训工作,以求更新教师教育教学观念。近两年来,我校派部分教师到外面学习培训、听课,远程网络培训等。每培训一人,带动一遍。为了起好示范作用,校长亲自主讲培训教师,促教师专业成长。同时挖掘校本培训资源,让骨干教师和外出学习教师通过开设讲座或公开课的形式,传递课改信息,传播课改理念,指导课改活动。学校还利用教职工大会和教研活动时间专门组织全体教师学习《基础教育改革纲要》和学科《课程标准》,组织全体教师集体收看专家讲座,新课程理念教学光碟,要求每位教师撰写学习心得体会。通过培训、学习、感悟、实践、体验、反思、交流、升华、总结等一系列过程,目前,教师已经树立新的教育理念,大胆投身于课改实验。 (二)实施目标定位,大胆实施“三卡五步三环节”课改模式 在转变教育观念的基础上,我校“三卡五步三环节”课改模式。 每位教师通过对该课改模式的执行,要达到九个目标:一是课堂教学有新变化;二是学习方式有新转变;三是备课要有新思路;四是评价改革有新突破;五是课题研究有新成果;六是信息技术运用推广有新举措;七是理论学习不间断;八是教研活动求实效;九是课改不

中国殡葬改革存在的问题与发展对策的研究

中国殡葬改革存在的问题与发展对策的研究 [摘要]我国殡葬改革中存在着许多不容忽视的严重问题,给人民群众精神和物质上增加了压力,给社会增加了负担,造成了资源浪费,破坏了生态环境,影响了社会风气,腐蚀了人们的灵魂,阻碍了我国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文明与进步。针对存在的问题,本文提出积极有效的改革措施,倡导树葬、建立电子坟墓、网上扫墓等现代文明的殡葬礼俗。 殡葬历来是社会的一个窗口、一面镜子。通过它,我们可以感受到一个时代脉搏的跳动、一个社会的文明与进步,窥视到一个国家与民族的兴衰荣辱。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我国的部分地区,旧的习俗,特别是旧的丧葬礼俗大有死灰复燃之势,少数以宣传封建迷信为职业的“阴阳先生”、“巫医”活动十分猖獗。不少人注重抵御外来的“精神污染”,而对于封建社会遗留下来的精神污染却忽视了。我们对此不应采取消极和听之任之态度,而要旗帜鲜明地宣传改革,破除封建旧习,倡导与社会主义时代相适应的悼念方式和寄托哀思的内容。这一改革,在新的历史形势下,既深入人心,又势在必行。而且它的意义将超出民俗范围,成为政治改革的内在应力,促使中华民族更加进步、文明。 一、中国殡葬改革中存在的问题 随着人民群众生活条件的日益改善,部分人大搞封建迷信活 —1—

动。且大有蔓延之势,给人民群众精神和物质上增加了压力,给社会增加了负担,造成了资源浪费,影响了社会风气,腐蚀了人们的灵魂,阻碍了我国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文明与进步。现将中国殡葬改革中的不良现象归纳总结为以下几种类型: 11愚昧无知 近年来,殡葬领域中出现了所谓的“与时俱进”。我国有些地区在举行丧葬礼仪时,为死者扎洗衣机、彩电、冰箱、轿车、手机、甚至电脑和空调等等,用这些电器代替了以往的纸牛、纸马进行焚烧;“西天冥府银行”的钞票发展到用“美元”、“欧元”等,且面值越印越大。 也有些人,父母亡故已有多年,扎纸编花,敲鼓念经,深挖高筑,为其父母翻修墓冢。他们认为今天要过上好日子,全靠祖宗坟地“风水鉴照”、“祖荫祖德”。 更有甚者,不仅注重死者物质生活,就连精神生活也给予了充分的关心。为死者举办结婚仪式、征婚等等。据载,2001年4月3日上午,江宁上坊乡的陶某和家人在给舅舅上坟,他们准备得极其“隆重”,纸洋房、纸冰箱、纸彩电,把一辆三轮车堆的满满的,最让人吃惊的是他们竟然还准备了一个花枝招展的“纸小姐”。原来陶某的舅舅是个老光棍,生前吃了不少苦,为了舅舅在阴间的生活不“寂寞”,陶某特地定做了这个纸糊的“小姐”,墓前,陶某还特地燃放鞭炮制造气氛,称这是“结婚仪式”。 21铺张浪费 —2—

最新关于司法鉴定问题的调研报告

涉及诉讼的鉴定习惯称为司法鉴定,主要包括物证鉴定、法医学鉴定和精神病学鉴定。我国现行的司法鉴定制度是在建国50多年的司法实践中自然形成的。长期以来,由于我国缺乏对司法鉴定立法,使鉴定工作在法律定位、管理体制、鉴定程序、鉴定标准等方面都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影响了鉴定的科学性、公正性、严肃性,并在一定程度上妨碍了司法公正,同时也在人力、物力、财力上造成极大浪费。2001年九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有8个代表团的266名代表提出议案,要求尽快立法规范司法鉴定工作。今年九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又有7个代表团的234名代表提出该议案。为妥处理上述议案并答复提案代表,从去年5月至今年5月,全国人大内司委多次派出调研组赴广东、重庆、福建等省、市,围绕司鉴定问题进行了深入调研。今年上半年,又分别邀请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清华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等高等院校和科研单位的专家学者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的有关负责同志,就建立和完善司法鉴定制度和制定司法鉴定管理法等问题召开座谈会、研讨会。现将司法鉴定管理工作亟待规范的几个主要问题调研综述如下。 一、确立鉴定的法律属性 我国现行法律没有对司法鉴定的概念及法律属性做出明确的界定。多年来,实践中就如何解决鉴定机构设置和管理多元化的问题,以及由此造成的多头鉴定、重复鉴定,甚至虚假鉴定越来越严重等问题,有关部门所持主张及具体做法不尽相同,甚至大相径庭。我们在调研中发现,有的同志认为,目前鉴定工作中存在的诸多问题,主要是由于管理体制混乱造成的,并提出从理顺管理体制入手,将分设在公、检、法、安、司机关中的鉴定机构进行改造、整合或重组。有的提出仿照行政体制,逐级建立自下而下、统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对此,有一些不同意见:有的认为,鉴定是侦查破案的一个重要手段,是侦查工作的组成部分,公安机关设立鉴定机构是必须的;有的认为,检察机关批捕和审查起诉工作都需要对侦查中的鉴定结论进行审查、确认或重新鉴定,而且检察机关还担负着一部分案件的侦查工作,因而,检察机关必须设立司法鉴定机构;还有的同志认为,鉴定是法院审判职能的一部分,各级人民法院应建立鉴定机构,并实行自上而下的统一管理。我们认为,解决鉴定中存在的问题的关键,不应在现行体制框架内去理顺管理机制,首先应该是通过立法,明确司法鉴定的性质,我国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诉讼法都规定,鉴定结论是证据之一。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侦查机关自主进行鉴定是为了发现犯罪、证明犯罪、指控犯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辩护人申请进行鉴定,是为了获取证据,以便向法庭举证,进行无罪或罪轻的辩护。在民事和行政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委托鉴定是为了将鉴定结论作为向法庭提出主张的一种依据,都是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专门知识对某一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它既不是一种行政行为,也不属于检察和审判职权范畴,更不是一种诉讼活动。鉴定的概念和法律属性应当是为了向法庭提供证据,对某些专门性问题,由具有专门知识或技能的人,依照法定程序所作的检验、鉴别和判断,是一种依法为诉讼活动提供帮助的科学鉴定。 二、明确司法鉴定机构的管理体制

浅述我国司法改革现状

浅述我国司法改革现状 【摘要】司法被誉为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其在维护公平正义,社会和谐稳定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受传统权力本为理念以及本土文化的影响,我国司法一直处于弱势和落后状态。本文主要从司法改革及其目标,司法改革15年来面临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这两个方面浅述司法体制改革的现状。 【关键词】司法改革;独立性;行政权利 1997年9月,党的十五大确立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提出了“推进司法改革”的战略任务,至今已有15年时间。15年来,中央专门制定了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初步意见,我国司法领域进行了轰轰烈烈的改革并取得了显著的成就,如法官法、检察官法的颁行,统一司法考试的确立,审判制度的变革。但仍存在着诸多不足。 1.司法改革意义及目标 司法体制改革是指国家司法机关(组织体系)和国家司法制度(法律制度),在宪法规定的司法体制基本框架内,实现自我创新、自我完善和自我发展,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司法体系和司法制度。司法体制改革的概念与内涵,涵盖了国家司法机关(组织体系)、国家司法制度(法律制度)、宪法规定的司法体制基本框架、司法体制的自我创新、自我完善、自我发展,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司法体系和司法制度等各项要素。[1] 司法改革主要有八个目标,一是司法公正。司法公正是司法机构的生命和灵魂,是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关键和保障,同时追求司法公正是司法工作的永恒主题。二是有较高的司法效率。只有公正而没有效率也是不行的,有人说:迟来的公正是不公正的。司法体制改革要注意提高司法效率。三是司法机构的设置应责权明晰,干净利落。建国以来,中国司法机构经过变革和发展,形成了一个庞大的司法体系,机构臃肿,程序烦琐复杂。党的十五大报告明确指出,要根据精减、统一、效能的原则进行机构改革,建立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行政管理体系,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水平。四是周密,没有遗漏。司法体制改革中要注意对那些应有人管而因立法上的纰漏或机构设置中责权不清的问题造成的不完善加以改革,不能让群众告诉无门,周密与简明是一对相辅相成的问题,要处理好。五是要有先进性和创造性。敢于打破常规,敢为天下先,只要有利于人民,有利于国家,在一定的范围内可以大胆地搞试点,求发展,标新立异,力争有所突破,对成功经验及时总结推广。六是扬弃,对古今中外的好作法、成功经验,加以继承、吸收,活学活用。要去伪存真、去粗取精、取精华弃糟粕,为我所用。把继承和移植相结合,立足本土、创造性借鉴外国司法体制,是中国司法体制现代化的必由之路。七是便民。司法体制是为人民服务的,其改革设计应方便群众告诉,使群众真正享受到法律的保护。八是要适合中国的国情。中国目前还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政权组织形式及司法体制是在多年的斗争中逐步形成的,其改革完

预防职务犯罪检察建议之现状及对策

预防职务犯罪检察建议之现状及对策研究 摘要:预防职务犯罪检察建议(以下简称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的有效手段,是预防职务犯罪的有效方法,在多年的检察实践中,也取得了一些成效,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广大基层干部,帮助被建议单位、部门建立健全和完善了制度、机制,遏制和减少了职务犯罪的发生,得到了社会认可,在一定程度上确实提升了检察机关的影响和社会公信力。但是,不能否认,对检察建议的制作、落实以及效果保障等方面存在着一些亟需完善之处,比如为完成任务而草草制作不注重落实;被建议单位将检察建议束之高阁而无从监督和管理等等,难以发挥检察建议的作用,也不利于维护国家法律的威严。检察建议规范化、法律化问题越来越成为检察工作的重要课题。 关键词:检察建议;现实意义;存在问题;规范方法 2009年11月1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正式公布《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规定”规范了检察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的程序,从提出原则、发送对象、内容要求、适用范围、提出程序、制发主体、审批程序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对推动检察机关立足法律监督职能、服务大局,进一步促进法律正确实施、服务和巩固基层政权建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赋予了重要意义。同时也为检察建议落实措施、监督的有法可依铺垫了坦途。 一、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参与加强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举措之一

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有关单位在制度与管理等方面存在问题与漏洞,依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四条规定,以口头或书面形式指出存在问题,建议及时建立健全或完善规章制度,强化管理,排除隐患,并要求限期整改的建议性意见。就其性质而言,它是新时期检察机关参与加强社会管理创新的手段和形式之一,是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的一项重要法律形式,是检察机关在行使各项检察职能的过程中,密切与人民群众关系,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形式之一。 检察建议作为检察机关对外发送的非诉讼法律文书,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有效预防职务犯罪发生的监督形式。它能够扩大办案教育功能影响,实现社会效果、法律效果和经济效果的有机统一。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大量运用这一行为时间已久,并且效果很好,越来越引起社会重视。如刑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的七种特定款项的管理、处置,相关职能部门、农村基层干部有时会忽视这些款项的分配合法化、管理和处置规范化,因失职致使国有资产流失,给少数人利用职权进行侵吞、挪用以可乘之机,诱发群访、越级访等影响稳定事件发生。有了检察建议,就促使职能部门干部知道那些必须做,不做就是犯罪;对那些贪欲之人敲响警钟,这些不能拿、不能摸,伸手就可能有牢狱之灾;对广大群众而言,既知道如何依法保护合法权益、如何正确履行权利,又赢得对党和政府的拥护和爱戴,履顺和密切干群关系,使社会经济发展有一个稳定宽松的环

课程改革情况分析

课程改革情况 课程在学校教育中处于核心地位,教育的目标、价值主要通过课程来体现和实施。贯穿本轮新课程改革的核心理念是:为了中华民族的复兴,为了每位学生的发展。这一基本的价值取向预示着我国基础教育课程体系的价值转型。新课程顺应时代发展的需要,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提倡“以人为本”,关注学生的整体发展,造就新一代高素质的社会公民。 新课程的全面推进、教育教学改革的深入开展,没有一个相应的管理制度和体系来支撑和保障,是难以实现的。因此,创新学校管理体系和制度,显得尤为重要。反思现行的学校管理体系和制度,我们不难发现其中存在的弊端,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以“权”为本,权威至上 我们现在的部分学校管理者最为缺乏的就是思想。学校成了权力至上和崇尚权威的温床。领导是权威,专家是权威,教参、教科书是权威。对权威的崇尚泯灭了教师工作的独创性和创造性,排斥教育民主化和教育科学化,斥退了教师的个性。 二,以“章”为本,形式主义泛滥 目前不少学校在规章制度上大做文章,把规章制度细则化、标准化,而且配合量化评分和经济制裁,把规章制度的本质扭曲,领导变成了教师和学生的监工,依法治校变成了以罚治校,管理变成了检查,

教师和学生成了严管的对象,从而使教学本性发生了质的变化,教师疲于应付,学生学无定向。 三,以“分”为本,盛行分数管理 我们都知道,分数是评定学生成绩的重要工具,也是考查教师教学质量的重要指标。但分数不是唯一的工具和手段。可悲的是,在我们现行的不少学校管理中,分数被绝对化了,教师和学生成为分数的奴隶。学校管理和评价盛行分数主义,教学工作被蒙上了强烈的功利色彩。 由此可见,课程改革呼唤学校管理的全面创新。学校管理创新一定要以人的发展为本,服务、服从于人的全面健康发展。当前乃至今后,实施校本管理,探索学校管理新机制,应摆在重要位置。 校本管理是指以学校自主管理的办学模式取代政府包揽办学的模式,使学校成为独立的办学主体,并以独立法人资格对学校发展承担责任。简单地讲,就是以校为本的学校管理。 为有效实施校本管理,就必须做到: 一、真正落实校长负责制,让校长真正掌握财权、人权,做一个责、权、利统一的实体,这是实行校本管理的首要条件; 二、积极探索学校管理体制的改革,建立民主科学的教学管理机制,建立健全由教师、学生、学生家长共同组成的校务委员会以及以教师为主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加强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同时,还可以建立民主协商对话制度、民主评议和竞争上岗制度、班主任联

县法医司法鉴定工作调研报告标准范本

报告编号:LX-FS-A26110 县法医司法鉴定工作调研报告标准 范本 The Stage T asks Completed According T o The Plan Reflect The Basic Situation In The Work And The Lessons Learned In The Work, So As T o Obtain Further Guidance From The Superior. 编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A4打印/ 新修订/ 完整/ 内容可编辑

县法医司法鉴定工作调研报告标准 范本 使用说明:本报告资料适用于按计划完成的阶段任务而进行的,反映工作中的基本情况、工作中取得的经验教训、存在的问题以及今后工作设想的汇报,以取得上级的进一步指导作用。资料内容可按真实状况进行条款调整,套用时请仔细阅读。 县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于XX年6月7日成立以来,截止8月20日共进行司法鉴定7例,其中伤情鉴定1人;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鉴定5人;人体损伤伤残程度鉴定1人。 一、工作现状 (一)、目前**县法医司法鉴定所设在县人民医院内,共有人员7名,其中医生6名(具有司法鉴定执业资格人员3名)、内勤1名;拥有办公场所2间,基本制度上墙。 (二)、由于所有司法鉴定人员都是兼职,再加

上医院医生由于工作性质的特殊性——“三班制”,在鉴定时间上有时不能满足当事人的要求。而导致被鉴定人员外流。 (三)、司法鉴定所刚成立,虽然进行了一定宣传,但由于历史原因和部门保护主义,在开展工作中有时仍处于尴尬境地。 二、对策 (一)、改善办公环境,进一步提高人员素质 **县共有人口20万。目前3名医生是在司法厅通过培训了的,也是具有鉴定资格的医生。他们虽然拥有鉴定资格,也是从事医生职业很多年的业务骨干。但是,他们毕竟只是经过了一次时间仅3个月的短暂司法鉴定培训,只是粗略的学习了司法鉴定的常识对于司法鉴定的职业道德,目前司法鉴定的现状,与公安法医门诊的业务范围的区别,行业归属的

反思司法改革

反思司法改革 当前,我国正在大力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是一项具有强烈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的伟大工程。建设一个权威而公正的司法制度,是依法治国的重要条件,是公民权利免受非法侵害的重要屏障和受到非法侵害时获得救济的有效而最后的途径,也是立法和行政武断、短视、偏差不可愈越的阻碍。当前,没有权威而又不公正的司法,已经严重影响我国法治建设的发展,使群众看不到法治的好处,从而逐渐丧失对法治的信心和追求,也给那些肆意破坏法治的人以借口:以其你胡来,还不如我胡来。因此,司法改革已经成为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刻不容缓的当务之急。 近年来,各方面为推进司法改革作了许多努力,取得了一定成效,可以说,“司法改革”已成为目前法学界的强势话语。但总体上讲,司法改革似乎有些内冷外热、上冷下热,虽然学界沸沸扬扬,声势很大,但实际进展却非常缓慢和有限,甚至可以说真正意义的司法改革还没有真正开始。究其原因,是推进司法改革的思路很值得认真反思。 一、谁是司法改革的推动者:立法?司法?民众? 司法制度是国家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改革实际上是政治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离不开立法、司法、民众各个方面的参与。 立法的优势是拥有丰富的权力资源,既有制度创设权,又有物质分配权,可以调动强大力量来推进司法改革,但有三个方面的局限:一是对社会改革要求的反应比较迟缓。因为任何一项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作出的决定,必须先有社会共识,在对一件新事物还没有形成社会共识之前,试图依靠民主作出决定,是比较困难的,这是民主比较不易走极端和较少失误的重要原因,但由于形成社会共识需要一个过程,因此立法对社会改革愿望的回应往往比较滞后。二是对推进司法改革缺乏内在动力。司法改革的一个重要方面是落实和推进司法独立,但司法独立的落实,既有利于立法、司法共同制衡行政专横,同时也会在很大程度上削弱立法对司法的影响,因此,立法在司法改革方面总是显得犹豫不决,在司法不公、司法腐败还没有严重到威胁自己的地位和利益时,往往缺乏进行改革的内在动力。三是对如何推进司法改革缺乏理性认知。司法制度是一项精巧而复杂的政治制度,需要在理性指引下精心设计,而这方面恰恰不是由民选产生的立法者之所长。 司法的优势是对如何进行司法改革有比较清晰的思路,对落实和推进司法独

民事行政检察建议运用中的问题和解决思路(一)

民事行政检察建议运用中的问题和解决思路(一) 民事行政检察建议的适当运用,加强了检察机关对民事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职能,在开展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中确实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是,民事行政检察建议作为一种监督方式,毕竟未经立法认可,实际操作中有一定的难度。它主要表现在:一是检察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的途径,民事诉讼法中无明文规定,两级高院在观念上亦未统一,客观上影响了检察法律监督的效果。二是民事行政检察建议的运用,缺乏相应的工作制度和规范,至今仍处于一种探索状态,实践中难以把握。若运用不当,不但未能达到维护司法公正的目的,而且将有损检察机关形象。本文拟从当前民事行政检察建议在实践中运用的问题,探究理论与实践的“碰撞”,针砭现行监督立法的体制与观念障碍,思考建议立法确认民事行政检察建议的法律地位和效力,以期补充和完善现行民事行政检察机关在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中的法律监督职能作用,从而达到既大幅度减少抗诉案件,又保证执法严肃、执法公正的目的,更为有效地发挥法律监督机关的职能作用,维护国家、集体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颁布实施以后,国家赋予了检察机关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检察监督权力,并在法律中作了明确规定。近10年来,民行检察机关根据法律规定探索性地开展了民事行政检察业务,取得了一定实效,步履艰难地迈向了新时期的发展。多年来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实践证明: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一项重要内容。民事行政检察建议,是指人民检察院在民事、行政监督活动中,对人民法院在民事审判、行政诉讼活动中发生的不合法行为或对具体案件处理错误,以书面形式,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监督意见,以利于人民法院自行纠正的一种方式。民事行政检察建议是一种非诉讼形式的检察活动,是在检察机关依法行使民事检察权的过程中,基于维护司法公正、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现实需要而产生的,其目的在于改善执法状况,深化执法监督力度,改善行政管理和企业管理。它是民事行政检察权的延伸,兼具监督性和指导性,是一种立体的多方位、多元化的民事行政监督方式。民事行政检察建议作为民事行政检察程序中一种重要的非诉讼活动形式,已在实际工作中发挥了独特的积极作用。但是,由于立法的缺陷和法律本身对检察机关行使民事行政审判监督权力的限制性规定,导致立法与司法脱节,最终形成了人民检察院除了对人民法院符合法定抗诉情形的生效判决、裁定有权抗诉监督以外,没有可以实现诸如民事行政检察建议监督权力的具体途径和手段的立法支持。《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关于检察监督的立法存在着严重的缺陷,当前的民事行政检察监督仅仅是极为有限的监督,对人民法院整个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制约。本文拟从当前民事行政检察建议在实践中运用的问题,思考建议立法确认民事行政检察建议的法律地位和效力,以期补充和完善现行民事行政检察机关在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中的法律监督职能作用,从而达到既大幅度减少抗诉案件,又保证执法严肃、执法公正的目的,更为有效地发挥法律监督机关的职能作用,维护国家、集体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一、民事行政检察建议运用中理论与实践的碰撞(一)民事行政检察建议存在现状人民检察院开展民事行政检察业务以来,在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监督检察工作实践中,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在抗诉渠道不畅的情况下,注意摸索经验,讲求监督效果,探索出一种与法律赋予的抗诉职能相并行的监督方式——对于一审生效判决或裁定认定事实证据充足、适用法律不当或存在漏判等问题的申诉案件,采用检察建议的方式建议法院再审或另案审理,对同级人民法院的审判监督职能予以纠正和弥补,收到了较好的效果。对于民事行政检察职能来说,民事行政检察建议包涵着法律监督的内容,具有法律监督的性质,却不具有法定的法律监督形式。它是以非法律监督的形式从事监督的内容,表现为形式与内容的背离。现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对民事行政审判进行法律监督的唯一手段,是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然而在民事审判中出现的诸如程序方面的轻微违法等一般问题;在执行程序中出现的诸如对判决或裁定的执行极可能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等问题并不能通过这种单一的手段得到解决。笔者所在的检察院在1996年—2002年间发出民事行政检察建议16件(其

初中地理课程改革的现状分析

初中地理课程改革的现状分析随着我国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化及国家经济发展水平的快速提高,如何保证经济、资源、人口与环境协调发展的可持续发展观已深入人心,这些也都给地理课程改革提出了挑战和有待探索的新课题。现代地理教育必须更新教育理念,全面推进素质教育,要求地理课程改革转变“学科本位”、“知识中心”的教育观念,着眼于学生的全面发展和终身发展。结合地理学科的特点创设有助于学生自主学习、主动探究地理问题的学习情境,加强学生地理能力和地理思维的培养,强调人与自然的协调发展、改善生态环境的发展观,关注全球性问题和我国新世纪发展所面临的问题。因此,建设符合时代要求的地理课程是当前中学地理新课程改革的迫切任务。 初中地理新课程改革借鉴了国外的许多成功经验,应当说是一次全方位的改革,它以学生发展为本,以促进学生发展为中心,实现了课程结构、课程功能、课程内容、课程实施、课程评价和课程管理的根本转变。一方面体现在对地理课程科学的定位上,另一方面体现在教学载体——课程目标与教材上,再一方面体现在教学的组织、实施和师生角色的转变上。这次新课程改革与原地理课程相比,此次地理新课改呈现出以下特点: 1、强调“过程与方法”是地理课程改革的“亮点”。课程标准中要求学生识记的内容已大大减少,更注重能力与知识的紧密联系,关注学生的兴趣和生活体验,强调感知身边的地理事物,倡导从学习和生活中发现地理问题和分析、判断,并提出看法或解决问题的设想,要求学生学会与别人交流和交往。这不但给学生提供了展现自我的机会,而且有利于在学习过程中通过师生之间以及学生之间的相互学习、相互补充,进而提高学生的综合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 2、突出强化学生的地理技能学习。阅读和使用地图和地理图表、获取地理信息(除课本外,还包括从电视、广播以及互联网等各种现代媒体获取信息)、处理地理信息等方面的技能要求,比过去有所提高,适应了信息化社会的需要。 3、强调地理的生活化。以学生发展为本,对地理教材进行了大胆的改进,使新教材更切合学生实际,新教材强调地理思想,将人们在长期的地理活动中所形成的地理观念和地理意识作为教材的主线。注重问题探究,“活动式”教材内容的设计,使学生有了自主学习的空间和时间,通过在“做”中学,使学生改变了对地理课死记硬背的现象。新教材注重联系生活和生产实际,尤其注意挖掘学生的生活经历与体验,以小见大,使学生感受到“地理无处不在,地理无时不有”的特点。另外,新教材在语言上,从青少年的实际出发,追求平实、生动的风格,在表达方式上追求多样化,不断给学生以新鲜感,力求增加趣味性。 4、突出地理学习的趣味性。

柳州殡葬设施规划初探

柳州殡葬设施规划初探 作者:黄斌杰 一、殡葬设施的概念 殡葬设施是为了进行殡葬改革、殡葬管理、殡葬服务等与殡葬相关的工作,满足人们殡葬活动需要而建立起来的机构、系统、组织、建筑等。狭义的殡葬设施是指为处理遗体或骨灰以及满足人们殡葬活动而建立的建筑或场所。目前我国的殡葬设施大致分为以下几个类型: 一是处理遗体的殡葬设施。包括火化遗体的火葬场,其主要功能是负责遗体接运、遗体冷藏、遗体火化。 二是处理骨灰的殡葬设施。包括安葬遗体、骨灰或者安放骨灰的公墓,其主要功能是安葬(或散撒)骨灰并为人们提供祭奠、悼念的场所。 三是为殡葬活动过程中礼仪的进行而建立的殡葬设施。包括为停灵、吊唁、遗体告别等殡葬礼仪而建立的殡仪馆、殡葬服务中心等;骨灰散撒(如海葬)后,为了方便后人悼念、纪念而建立的纪念或祭奠设施与场所等。 二、我国殡葬设施的发展现状 我国殡葬改革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发展,在实行火葬、改革土葬的基础上,殡葬习俗改革取得突破性进展,殡葬法治稳步推进。在我国殡葬改革的历程中,殡葬设施主要经历了

三个发展阶段: 一是在 20 世纪五六十年代国家经济欠发达的情况下,为了迅速推行火葬而建立的“三五”式火葬场,设施简陋,功能单一。 二是进入 20世纪 80 年代后,随着社会体制改革和殡葬改革的推进,经济的发展,人们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对殡葬消费的需求的提高,对设施简陋的火葬场进行更新改造,原有的接运、冷藏、火化简单功能得到有效地提升,形成了以火化、礼仪、骨灰存放等多功能的综合性殡葬设施即殡仪馆;20 世纪 80 年代后期,随着“骨灰处理多样化”精神的逐步落实,为满足人们传统殡葬文化中“入土为安”的殡葬需求,一些大中城市建立了以安葬骨灰为主要功能的经营性公墓,弥补殡葬事业经费的严重不足。 三是进入 20世纪 90 年代后,为了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殡葬消费需求,进入“殡仪馆进一步更新改造,争创国家等级殡仪馆,经营性公墓得到长足发展”的阶段。一些大中城市出现了以“一条龙”殡葬服务为主要内容的殡葬服务中心,给人们的殡葬活动提供了便利。经营性公墓的迅速发展主要体现在数量的增长上。 我国现有殡仪馆约 1600 个,以安葬城镇居民骨灰(或遗体)为主要功能的经营性公墓约 1800 个,在农村分布着公益性公墓近 20 万个。

司法鉴定工作状况调研报告

司法鉴定工作状况调研报告 各位读友大家好,此文档由网络收集而来,欢迎您下载,谢谢 市面向社会服务司法鉴定机构如雨后春笋、蓬勃发展起来,司法鉴定管理模式在我市呈现出积极探索、稳妥推进的新局面。但我市也存在着司法鉴定的运行机制较为混乱、司法鉴定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不高、司法鉴定人员的管理机制不够科学、合理等问题。为此,笔者根据工作经验和体会,对发展我市司法鉴定事业提出了一些主要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司法鉴定;现状;问题;对策 司法鉴定是在诉讼过程中,对于案件中的某些专门性问题,按诉讼法的规定,经当事人申请,司法机关决定,或司法机关主动决定,指派、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手段,

对专门性问题做出判断结论的一种核实证据的活动。简单地说,司法鉴定就是侦查、起诉、审判等诉讼活动中依法进行的鉴定。那么什么是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活动?除司法机关内部鉴定机构因业务需要而进行的无偿司法鉴定活动之外的其他司法鉴定活动,均为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活动。 目前,司法鉴定管理模式在我市呈现出积极探索、稳妥推进的新局面。现笔者就我市司法鉴定工作的发展及现状、存在主要问题、完善对策建议作尝试性的探讨。 一、我市司法鉴定工作的发展和现状 **市面向社会服务司法鉴定工作同全省其他地市相比起步较晚、基础薄弱、规模较小、管理相对滞后。受经济大环境影响,我市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数量少、规模小、项目不全、管理不规范。XX年党政机关机构改革时期,面向社会的司法鉴定机构管理职能划入

市司法局,但当时没有对司法鉴定管理工作予以正规化管理,所以在”三定”方案中没有单独设立司法鉴定管理科,而是由法制科兼管,为以后的规范化管理和司法鉴定事业发展留下了制约隐患。XX年前,我市只有2家面向社会服务司法鉴定机构:**市工程质量监督站司法鉴定所和黑龙江亚中**分公司司法鉴定所。其中黑龙江亚中**分公司司法鉴定所属省司法鉴定管理处直管,对**市工程质量监督站司法鉴定所的管理实际也是名存实亡。 XX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出台以后,随着管理体制的进一步明确和省厅创新工作积极的影响,市司法局积极宣传运作,我市的司法鉴定管理工作逐步走向规范化,司法鉴定事业才如雨后春笋、蓬勃发展起来。截至目前,我市已有4个种类、9家司法鉴定机构经省厅许可登记、取得司法鉴定执业资格。其中医学类(法医临床)4家;司法会计类2家;工程质

我国司法改革的回顾与展望(一)

我国司法改革的回顾与展望(一) 司法制度是国家政治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司法体制改革是我国政治建设和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的政治经济情况和社会生活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建立于五十年代初期,适应“以阶级斗争为纲”的政治环境和计划经济体制的我国现行司法制度,日益显露出诸多的弊端,影响了司法功能的正常发挥,不利于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因此,自1997年9月党的十五大提出“要推进司法改革”的任务后,我国司法机关开始了一场声势浩大的司法改革运动。现在刚刚闭幕的十六大又对司法体制改革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司法改革的前景令人鼓舞。为了进一步推动我国的司法体制改革,有必要对五年多来的司法改革进行总结和反思,并根据党的十六大的要求作出新的部署。一、司法的涵义和当代司法制度的主要特征所谓司法,是指国家适用法律解决社会纠纷的活动。有的西方学者认为,司法是国家“为双方当事人提供不用武力解决争端的方法”。(参见张文显《西方法哲学》,吉林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206页。)司法方式解决纠纷,相对于人类早期社会中采用“自力救济”方式解决纠纷,是社会的一种进步和文明程度的提高,它属于“公力救济”的范畴。所谓公力救济,即凭借国家和社会的力量,而不是凭借纠纷当事人自己的力量,对受到侵害的权利进行救济。司法活动是一种国家活动,它以国家的强制力为后盾,具有独立性、中立性、公正性、终局性等显著特点。国家规范司法活动的制度,便是司法制度。司法制度是国家制度的重要组

成部分,只要有国家存在,就必然有司法制度。同时,司法制度作为国家上层建筑的一部分又是建立在一定经济基础之上,并为经济基础服务的,因此,它必将随着经济基础的发展而发展,随着社会的进步而完善。所谓当代司法制度,是指“二战”以后逐渐发展完善起来,符合司法活动的特点和规律,体现社会文明与进步的一种比较先进的司法制度。一般认为,当代司法制度具有以下几个主要特征:司法的统一性。它包括三层含义:一是指国家的司法权统一由法律规定的机关行使,其他任何机关、组织和个人均无权行使司法权;二是指司法机关在行使司法权时,必须适用统一的国家法律,不能各行其是;三是指司法机关在处理案件时,同样的事实适用同样的法律,不同的事实适用不同的法律。司法的独立性。司法独立作为当代司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已为联合国核准认可的《关于司法机关独立的基本原则》所规定。在我国,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和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检察权不仅早已载入1982年的宪法,成为一项宪法原则,同时也被执政党的正式文件所确认。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指出:“推进司法改革,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按照西方国家的理解,司法独立包括三个方面的含义:一是指法院作为一个整体的独立审判,只服从宪法和法律,不受其他机关、组织和个人的干涉;二是指每个法院的独立审判,只服从宪法和法律,不受上级法院和其他法院的干涉;三是指法官独立审判,只服从宪法和法律,不受其他因素左右。马克思早就说过,“法官除了法律,没有别的上司”。在我国,司法独立

浅析当前矿产资源领域职务犯罪现状及预防对策

浅析当前矿产资源领域职务犯罪现状及预防对策[论文摘要]随着我国经济建设对矿产资源的需求日益增加,违法违规开采矿 产资源的案件逐年递增,特别是矿产资源蕴藏较为丰富的省市中涉及矿产资源的大案要案频发,这类案件的背后往往存在涉及资源矿产领域的职务犯罪。矿产资源案件呈现高发态势的背景下,导致开采区域中的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永久性破坏,环境污染严重,外排污水悬浮物超标,严重影响地下水等关系到人民群众农耕劳作、日常生活、身体健康的问题日益凸显出来。文章就矿产资源领域职务犯罪现状及预防对策进行论述,以期促进我国矿产资源合理利用与相应环境保护措施彻底落实。 [论文关键词]矿产资源犯罪现状职务预防 一、当前矿产资源领域职务犯罪的特点 (一)现有矿区发案较多 某县发生违法违规开采矿产资源的案件往往出现在原本就是该县合法矿产资源开采点。发案的单位和个人往往就是拥有合法开采许可证的矿产单位和个人,超出采矿许可证的范围毁坏林地和农田,造成的经济损失难于计算。因当地属于国家级的贫困县,经济条件相对落后,当地乡镇的财政收入较低,财政收入相对依赖或完全依赖矿产资源的开采收入。当地群众的经济来源单一,依靠矿产的开采维持生活,导致当地乡镇负有监管责任的单位对违法违规开采打击力度不够,群众参与打击涉及违法开采行为积极性不够高,举报线索较少,案件发案后往往已经成为大案要案。据统计,某县下属乡镇石材厂违法超占林地就达到392亩,造成巨大的国家经济损失,环境破坏难以恢复,严重影响到人民群众农耕劳作、日常生活、身体健康。 (二)“窝串案”趋势明显 违法违规开采矿产资源都会留下痕迹,犯罪现场很明显。如果没有相关人员配合,不仅违法违规开采难以付诸实施,而且被查办的风险相当高。违法违规开采矿产资源案件中,由于同一矿产开采点监管需要不同部门、不同职务的人来完成,这样为了达到违法违规开采的目的,毁灭罪证,就必须得到上下级,同级及各单位配合协助,相互给予方便,共同形成一个封闭式的完整的犯罪链条。如某县矿产资源领域案件中的“窝串案”,林业、农业、环保、国土局、矿管、水保等多家单位存在玩忽职守的情况导致了严重的后果直接造成国有矿产资源被盗采和环境严重污染。 (三)职务犯罪的经济依附性 职务犯罪因当地经济发展不同而有所区别。在经济较为发达地区,商贸活动较为活跃,商业贿赂较为突出,而在一般县城,尤其在偏远山区,职务犯罪的对象集中在转移支付、扶贫开发资金等方面。某县拥有丰富的矿产资源,伴随着矿产资源的开采,玩忽职守的案件就显得较为突出。国家公职人员因渎职而放弃行政权力(不作为),或滥用权力,同时还可能伴随着贪污受贿的情形,如索取或收受贿赂并为矿产资源等企业提供便利或保护。根据某县检察院的涉及矿产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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