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油污损害问题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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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机制研究的开题报告

中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机制研究的开题报告

中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机制研究的开题报告一、选题背景随着全球贸易的不断发展,海运业成为国际经济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

然而,海上事故频发,船舶油污损害事件屡见不鲜,给海洋生态和人民生活带来了巨大的危害和损失。

中国作为世界最大的船舶工业国和航运大国之一,也经历了大量的油污损害事件,其中的油污污染事故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环境破坏,严重影响了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生态平衡的维护。

虽然中国政府和相关部门已经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保护海洋环境和加强对污染事故的应对能力,但是针对海事领域油污损害赔偿机制的研究依然相对欠缺。

二、选题意义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机制是指在船舶油污造成的损失和损害发生时,相关责任方对受害方进行的赔偿方式和责任承担的规定。

建立科学、合理、有效的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机制,对于保护海洋环境、维护生态平衡、促进海洋产业发展和保障人民安全等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对中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机制的研究,既是对当前海事领域的现状和对策进行深入分析的需要,也是对未来海事领域油污治理与保护环境的一次积极探索,具有重要的现实和理论意义。

三、选题内容和研究方法本研究将围绕中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机制展开深入研究,具体内容包括:1. 国内外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机制比较分析:对比国际相关公约和标准,分析并比较国内外油污损害赔偿机制的制定过程、现状、特点和运作模式,寻找中国建立适应本国实际情况的油污损害赔偿机制的优秀实践经验。

2. 中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机制的现状:对国内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机制的主要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实际应用进行深入调研和剖析,发掘制约因素和存在问题,为进一步完善和改进油污损害赔偿机制提供参考。

3. 建立中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机制的理论基础和适用模式:借鉴国际先进的油污损害赔偿制度和理论框架,探讨中国建立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机制的制度设计、分配原则、赔偿标准、责任及其承担等问题,形成适用于中国实际情况的理论体系和实践模式。

4. 相关政策和法规建议:根据对研究的总结和分析,提出关于建立中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机制的相关政策建议、法律制度完善和应对技术等方面的对策建议,为中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机制的完善和适应全球治理体系做出有益的贡献。

船舶碰撞中油污损害责任探究

船舶碰撞中油污损害责任探究

国内外研究现状
国际公约和规则
国际上已经制定了一系列与船舶碰撞和油污损害相关的公约和规则,如《1972年国际海 上避碰规则》、《1992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等。这些公约和规则为各国处理 船舶碰撞中油污损害责任问题提供了基本依据。
国内立法和司法实践
我国已经颁布了《海商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并在司法实践中积累 了一定的经验。然而,在处理船舶碰撞中油污损害责任问题时,仍存在一些法律空白和争 议。
03
国际公约与国内法规对油 污损害责任规定
国际公约对油污损害责任规定
要点一
《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 公约》(CLC)
该公约规定了船舶所有人对油污损害的严格责任,并设立 了赔偿限额。此外,公约还规定了强制保险或其他财务担 保制度,以确保受害者能够得到充分赔偿。
要点二
《1971年设立国际油污损害赔偿 基金国际公约》(FUN…
船舶碰撞中油污损害责任探究
汇报人:XX 20XX-01-25
目录
• 引言 • 船舶碰撞中油污损害概述 • 国际公约与国内法规对油污损害责任规定 • 船舶碰撞中油污损害责任认定原则与程序 • 船舶碰撞中油污损害赔偿责任范围与限制 • 完善我国船舶碰撞中油污损害责任制度建

01
引言
研究背景和意义
船舶碰撞事故频发
随着全球航运业的快速发展,船 舶碰撞事故不断发生,造成严重
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油污损害后果严重
船舶碰撞往往导致大量燃油或货油 泄漏,对海洋生态环境造成灾难性 影响,同时给沿岸国家和地区带来 巨大的经济损失。
责任追究困难重重
由于船舶碰撞涉及多个责任方和复 杂的法律关系,油污损害责任的追 究往往面临诸多困难和挑战。

船舶溢油处罚情况汇报

船舶溢油处罚情况汇报

船舶溢油处罚情况汇报
近年来,船舶溢油事件频发,给海洋环境造成了严重污染,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

为了严惩违法行为,维护海洋环境的生态平衡,我局对船舶溢油处罚情况进行了汇报。

截至目前,我局共受理了XX起船舶溢油案件,其中包括大型油轮、渔船等不同类型的船舶。

针对这些案件,我局依法依规进行了严肃处理,对涉及的责任人和单位进行了相应处罚。

在处罚的过程中,我局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了认定,并依法依规对责任人和单位进行了处罚。

对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船舶溢油事件,我局坚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绝不姑息。

同时,我局还加强了对船舶溢油事件的监督检查力度,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通过加强巡查和监测,及时发现和处置船舶溢油事件,最大限度地减少了对海洋环境的损害。

对于那些在船舶溢油事件中积极配合处置工作、积极采取补救措施、积极赔偿损失的责任人和单位,我局也给予了一定的奖励和表彰,以激励他们更加积极地履行环保责任,保护海洋环境。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局将继续加大对船舶溢油违法行为的执法力度,坚决依法依规处罚违法行为,维护海洋环境的生态安全。

同时,我局还将加强对船舶溢油事件的预防工作,推动船舶溢油防治技术的研发和应用,最大限度地减少船舶溢油事件的发生,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总之,我局将坚决依法打击船舶溢油违法行为,维护海洋环境的生态平衡,促进海洋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同时,我局也呼吁广大船舶责任人和单位,增强环保意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共同保护好我们共同的海洋家园。

关于沿海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相关问题的研究的开题报告

关于沿海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相关问题的研究的开题报告

关于沿海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相关问题的研究的开题报告1. 研究背景与意义近年来,随着我国海洋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沿海港口的不断扩容,沿海航运业务日益繁忙。

但是,在这一快速发展的过程中,船舶油污损害事件频频发生,对沿海生态环境和经济发展带来了非常严重的影响。

因此,对于如何进行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的相关研究显得尤为重要。

本研究旨在探讨沿海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的相关问题,为缓解沿海航运业的负面影响提供帮助。

2. 研究内容和方法本研究将围绕沿海船舶油污损害的赔偿问题展开深入的探讨。

具体研究内容包括以下方面:(1)沿海船舶油污损害的法律制度分析,包括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海上油污损害责任与补偿公约》、《船舶油污责任与赔偿保险条例》等法律规定。

(2)沿海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标准与计算方法的研究,包括按不同类型船舶、不同程度污染等确定污染损失赔偿标准的分析。

(3)基于案例分析的沿海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实践,分析赔偿金额的合理性、赔偿程序的合法性以及案件审理的司法实践等方面。

研究方法采用文献资料法、案例分析法以及专家访谈法等。

3. 研究目标与预期成果本研究旨在全面深入地探讨沿海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的相关问题,提出可行性应对措施,为完善我国的沿海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制度提供有益参考。

预期成果包括:(1)对沿海船舶油污损害的法律制度,以及沿海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标准与计算方法进行详尽的分析和探讨,明确我国相关流程和标准。

(2)针对沿海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实践中的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为日后相关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参考。

(3)提供沿海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相关实验数据分析,总结实际应用中可能性的前景。

4. 研究的实施计划本研究的实施计划如下:(1)第一阶段:收集相关资料并进行文献综述,明确研究思路与方向。

时间:1周。

(2)第二阶段:对沿海船舶油污损害的法律制度进行深入研究,梳理已有的相关法律、法规文件和政策文件。

时间:2-3周。

(3)第三阶段:对沿海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标准与计算方法进行深入研究,比较不同船舶类型的污染情况与赔偿标准。

《2024年论船舶污染损害赔偿》范文

《2024年论船舶污染损害赔偿》范文

《论船舶污染损害赔偿》篇一一、引言随着全球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国际贸易的日益频繁,船舶运输业得到了迅猛发展。

然而,在享受船舶运输带来的便利与经济效益的同时,我们必须正视由此带来的环境污染问题。

尤其是近年来频发的船舶污染事件,对海洋生态造成了极大的破坏。

面对这些问题,我们必须高度重视并寻求合理的船舶污染损害赔偿机制。

本文将围绕船舶污染损害赔偿展开讨论,旨在深入理解其重要性、核心内容及解决方案。

二、船舶污染的危害船舶污染主要指因船舶事故或营运过程中产生的油污、化学品泄漏等污染物对海洋环境、渔业资源、沿海地区生态等造成的损害。

这些污染物一旦进入海洋生态系统,将对海洋生物造成直接的伤害,进而影响整个生态链的平衡。

此外,这些污染物还可能对沿海地区居民的健康造成潜在威胁。

三、船舶污染损害赔偿的法律依据目前,各国为了应对船舶污染问题,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

这些法规主要依据《国际海事法》、《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等国际法律文件以及各国国内法进行规定。

这些法规明确了船舶所有人在发生污染事故时应承担的责任和赔偿标准,为受害方提供了法律保障。

四、船舶污染损害赔偿的核心内容船舶污染损害赔偿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赔偿范围: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直接损失指因污染事故导致的直接经济损失,如渔业资源损失、沿海土地盐渍化等;间接损失则指因环境污染导致的影响生产生活的长期损害,如海洋生物资源破坏造成的渔业产业链中断等。

2. 责任认定:指根据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确定事故责任人及其责任大小的过程。

这一过程需要综合考虑事故原因、责任方的过错程度等因素。

3. 赔偿标准:根据损失程度和责任大小确定具体的赔偿金额。

赔偿标准应遵循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既要保障受害方的合法权益,又要考虑责任方的经济承受能力。

五、完善船舶污染损害赔偿的对策建议为了更好地应对船舶污染问题,保障受害方的合法权益,我们提出以下对策建议:1. 加强国际合作:各国应加强在船舶污染防治方面的国际合作,共同制定更加严格的国际法规和标准,以应对日益严重的船舶污染问题。

船舶污染事故报告案例

船舶污染事故报告案例

船舶污染事故报告案例1. 引言船舶污染事故是指在船舶运输过程中,由于人为或自然因素导致的海上环境污染事件。

这些事故可能对海洋生态系统造成严重破坏,对渔业、旅游业等相关产业产生负面影响。

本文将通过一个船舶污染事故案例,分析事故原因、后果以及可能的防范措施,以期提高我们对船舶污染事故的认识。

2. 案例描述在2019年12月,一艘货船在驶离港口时发生了一起船舶污染事故。

该货船在装载过程中,由于装卸设备故障,导致部分油料泄漏入海。

事故发生后,船舶公司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派遣专业团队前往现场进行应急处置工作。

然而,由于天气恶劣和救援物资不足,事故导致的污染在短时间内无法有效控制。

3. 事故原因分析该事故的主要原因可以归结为以下几点:•装卸设备故障:货船在装卸过程中,装卸设备发生故障,导致油料泄漏。

•应急准备不足:船舶公司的应急预案虽然及时启动,但由于天气恶劣和救援物资不足,导致应急处置效果不佳。

4. 事故后果船舶污染事故对海洋生态系统和相关产业带来了严重后果:•生态系统破坏:泄漏的油料对海洋生态系统造成了污染,影响了海洋生物的生存繁衍,甚至导致了某些物种的灭绝。

•渔业受损:污染事故导致附近海域水质恶化,渔业资源受到严重损害,损失了大量的渔业收益。

•旅游业受影响:污染导致海滩沙滩受到污染,对当地旅游业造成了负面影响,旅游收入大幅下降。

5. 防范措施为了防止类似的船舶污染事故再次发生,以下是一些可能的防范措施:•定期检查设备:船舶公司应定期对装卸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减少设备故障导致的事故风险。

•加强应急能力:船舶公司应提前准备应急物资和人员,并定期进行演练,以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强化监管:相关监管部门应加强对船舶运输过程中的油料泄漏等污染事故的监管力度,加大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违规成本。

6. 结论船舶污染事故对海洋生态系统和相关产业造成了严重破坏和损失。

为了减少类似事故的发生,船舶公司应加强设备检查和维护,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同时监管部门也需要加强监管力度。

船舶事故污染总结

船舶事故污染总结

船舶事故污染总结摘要船舶事故污染是指船舶在海上运输过程中发生事故导致的环境污染。

本文总结了常见的船舶事故污染类型及其对海洋生态环境造成的影响,并探讨了船舶事故污染的原因及预防措施。

船舶事故污染对海洋生态环境产生严重影响,因此,加强对船舶事故污染的预防和应急处理非常重要。

1. 船舶事故污染类型船舶事故污染主要包括油污染和化学品污染两种类型。

1.1 油污染油污染是指船舶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原油、燃油或润滑油等油类物质的泄漏或溢出,进入海洋。

油污染对海洋生态环境造成的影响一般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对海洋生物的危害:油对海洋生物的毒性较大,会导致浮游生物和底栖生物的大量死亡,破坏海洋生态系统的平衡。

•对海洋鸟类的影响:油污染会使鸟类的羽毛失去保温和漂浮的功能,导致大量鸟类死亡。

•对海滩和海岸带的影响:油污染会使海滩和海岸带受到严重污染,对周边海洋和陆地生态环境造成长期影响。

1.2 化学品污染化学品污染是指船舶运输过程中运载的危险化学品发生泄漏或溢出,进入海洋。

常见的化学品包括有毒气体、腐蚀性液体和危险固体等。

化学品污染对海洋生态环境造成的影响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对海洋生物的危害:化学物质的排放会导致海洋生态系统中的生物死亡,对生态平衡产生严重影响。

•对人类健康的影响:一些危险化学品具有毒性或致癌作用,对人类的健康产生威胁。

2. 船舶事故污染的原因船舶事故污染的原因复杂多样。

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2.1 设备故障船舶设备故障是船舶事故污染的重要原因之一。

设备故障可能导致油箱泄漏或船舶运载的化学品泄露,增加了事故发生的概率。

2.2 人为操作失误人为操作失误是船舶事故污染的另一个常见原因。

包括船员操作不当、设备维护不到位等。

这些因素可能导致船舶事故和相应的污染事件发生。

2.3 天气原因极端天气条件(如风暴、大浪等)也是船舶事故污染的原因之一。

在恶劣的天气条件下,船舶受损的概率增加,事故发生的可能性也随之提高。

3. 船舶事故污染的预防措施为了减少船舶事故污染对海洋环境的影响,需要采取预防措施。

3.24珠江口船舶溢油事故调查报告

3.24珠江口船舶溢油事故调查报告

大连海洋大学船舶与港口污染控制The control of the pollution of ship and habour“3.24”珠江口重大油污染事故调查报告研究领域:船舶与海洋工程(专硕)*名:***学号: *************“3.24”珠江口重大油污染事故调查报告1999年3月24日“闽燃供2”油轮与“东海209”油轮发生碰撞并溢油500多吨,造成珠江口部分水域、岸线严重污染,使珠海市水产养殖业和旅游业蒙受了重大的经济损失,生态环境遭到严重破坏,教训十分深刻,是历年来发生在珠江口水域溢油量最大、损害最为严重的一次事故,笔者在收集历史资料的基础上,介绍了本次事故的起因、应急行动和处理措施,本提出相关建议。

1 事故起因浙江省台州港籍“东海209”轮(船长99.77 米,总吨2 965 吨)于1999 年3 月23日23时55分时空载离开广州港虎门电厂码头, 拟前往上海港。

福建省厦门港籍“闽燃供2”轮(船长59.1米, 总吨497吨)于3月23日满载1032.061吨180号燃料油从厦门港启航,拟开往东莞沙田港。

3月24日2时26分, 航至广州港伶仃水道78号浮标时,两船发生碰撞,“东海209”轮船首插入“闽燃供2”轮右舷2 、3 舱处。

“闽燃供2”轮货油即刻溢出, 并向右倾斜。

由于碰撞地点在主航道内,“东海209”轮将“闽燃供2”轮顶推到航道西侧浅水处。

“闽燃供2”轮继续向右倾斜, 12时侧倾座底沉没。

2应急行动事故发生后, 肇事船舶“东海209”将碰撞情况报告了广州海监局船舶交管中心。

接报后,广州、深圳、珠海海事部门迅速将事故情况报告了交通部及部海事局, 同时通报省、市政府有关部门。

广州海监局主要领导在总值班室协调指挥, 并采取如下应急措施:(1)由一名副监督长及有关处室领导和海事人员组成了事故调查处理小组, 立即赶赴现场, 同时调动两艘快艇到事故现场警戒, 保障通航水域畅通;(2)发布航行警告, 以保障来往船舶和打捞作业的安全;(3)指挥珠江口搜救值班船到事故现场参加救助, 调动“南洋号”、“南风号”尽快赶到现场打捞沉船;(4)禁止在沉船打捞现场明火作业, 防止火灾事故发生;(5)指挥调动清污队伍赶赴现场清除油污;(6)通知相邻地区的海事部门注意本辖区水域可能出现的油污的监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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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油污损害报告船舶油污损害案件具有产生原因特殊、因果关系复杂、侵害对象广泛、赔偿数额巨大的特点。

虽然最终问题是赔偿额的大小,但是这一系列的问题却是一个有机的整体,比如谁负有责任、向谁负责、如何归责、谁来举证、某些损失是否要赔等,这些问题有着不同于一般侵权行为的特点和特别的规定。

我们在2006年11月1日有幸参加了大连海事大学的赵劲松教授的讲座。

他全面阐述了船舶油污损害实务中存在的问题。

主要有:谁有权利代表国家提出请求;谁有责任对污染损害进行赔偿;中长期损失;责任限制;油污赔偿司法解释(草案);强制保险与直诉保险人;直诉保险人的抗辩权。

由于船舶油污损害涉及到的热点问题太多,本人仅结合讲座已经阐述的实务问题以及相关理论谈谈自己对船舶油污损害相关问题的看法。

一、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法律的现状与发展(一)海上石油贸易我国现在是世界第三大石油消费国,2003-2005年石油进口量超过一亿吨,沿海石油运输量超过二亿吨。

现代石油运输主要方式主要采取海上船舶运输实现,每天的航运油轮200艘以上。

(二)船舶油污事故近况全国沿海和内河水域船舶油污事故平均每年150起左右,其中发生于2003年上海黄浦江的“长阳轮”事件,渤海水域的“Tasman Sea”七吨原油挥发事故,2004年珠江口水域地中海伊伦娜(MSC ILONA)轮事件,及2005年大连水域的“Artego”轮事件等等油污事故在国内外都产生了重大影响。

此外,正如赵教授在讲座中所讲,我国的港口发展规划发生惊人的变化。

2005年港口造船吨位所有量为25亿吨,预计2010年将达到50亿吨,2020年将增为80亿吨,官方数据我国排名将为世界第三位!而赵教授认为到那时我国将十分接近世界第二位。

并且,在2010-2015年间超过韩国,2018-2020年间超过日本。

综上可见,潜在繁忙的海上运输使海上通航环境更趋复杂,加之油轮日趋大型化,重大的船舶污染风险系数随之上升。

那么,就如何提升应对船舶油污事故的管理和手段,如何建立有效防止事故发生的法律制度,以及事故发生后如何通过法律更好的解决等等问题就成为了值得进一步研究和探讨的重要课题。

二、行政机关应对油污事故的现状1.部门职能分工尚不明确中国海洋局和海事局(《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七十一条和第五条)依照相关法律均有监测油污事件发生和污染事态发展的职责,正如赵劲松教授在讲座中所说的“环保、海洋、海事、渔政和军事等部门‘九龙治水’”。

但是在事故发生后却可能发生相互推诿,推脱责任的情况发生,不利于海上油污事故的监测和管理。

造成“有时九龙治海,有时海里无龙”的局面。

特别是在发生船舶油污事故时,往往会有不同或者多个部门同时声称有权代表国家请偿。

例如,在1983年“东方大使”轮一案中,代表国家进行索赔的是环保和水产部门;在1997年“海成”轮一案中,代表国家进行索赔的是渔政部门;在1999年“闽燃供2”号轮一案中,代表国家进行索赔的是环保和水产部门;在2002年在天津发生的“塔斯曼海”轮一案中,代表国家进行索赔的是海洋和渔政部门。

在这些部门声称保护国家利益的同时,却可能因滥用职权而严重地损害了国家的形象。

由于这些政府部门和机关都同时执掌和行使着一定的行政权力,因此,其代表国家所提出的请求往往会给船东带来很大的压力,在错误请求时还会给船东造成很大的损失。

那么,根据我国的有关法律规定,到底谁有权代表国家进行请求呢?依照《海环法》第九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破坏海洋生态、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代表国家对责任者提出损害赔偿请求。

”那么,到底哪个部门才是“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呢?结合《海环法》第五条的规定,可以得出:首先,有权“代表国家对责任者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部门,一定是“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而非依照任何其他法规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

其次,《海环法》第五条的规定,认定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依照事故所发生的水域和性质来确定其行使的监督管理权。

由此可见,环境保护部门对防治陆源污染物和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污染损害行使监督管理权;海洋部门对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和海洋倾倒废弃物对海洋污染损害行使监督管理权;海事部门对所辖港区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港区水域外非渔业、非军事船舶污染海洋环境行使监督管理权;渔业部门对渔港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渔港水域外渔业船舶污染海洋环境行使监督管理权;军队环境保护部门对军事船舶污染海洋环境行使监督管理权。

由此可见,在任何情况下都只有一个部门有权行使监督管理权,也因此只有一个部门有权代表国家请偿。

水产部门不是行使监督管理权的行政主管部门之一,因此在任何情况下均无权代表国家请求赔偿。

然而,就普通油轮因碰撞、触礁或搁浅发生漏油污染而言,船东和保赔协会所面临的最大困难是渔政部门代表国家所提出的索赔。

如上所述,《海环法》第五条第四款所规定的是,“国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渔港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渔港水域外渔业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即国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于渔业水域中的所有污染海洋环境的事故并不必然具有监督管理权,而仅对渔业水域中渔业船舶所造成的污染海洋环境的事故具有监督管理权;对其他情况下的船舶污染均没有监督管理权,因而也就无权力代表国家向任何人请偿。

再次,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而言,其所行使的监督管理权,目的在于对渔业水域生态环境进行保护,包括向渔民发放捕鱼证、监督渔船是否按照捕鱼证的规定进行捕鱼,以及在禁渔期内是否进行了非法捕鱼,等等。

在渔业资源恶化时(例如:遭受油污),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仅仅有责任从上述这些方面采取相应的行政措施,没有责任对海洋环境采取诸如改善水质、补充鱼苗等生态措施。

因此,其所行使的监督管理权与《海环法》第九十条第二款所规定的“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经济责任无关,因此也就不能依其所具有的行政监督管理权,而必然地享有《海环法》第九十条第二款的授权来代表国家对责任者提出民事损害赔偿请求。

最后,《海环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组织海洋环境的调查、监测、监视、评价和科学研究,负责全国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和海洋倾倒废弃物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

”明确了不论是谁,只要是在海上(而不是从陆源,否则适用第一款的规定)倾倒或泄漏污染物或废弃物,对海洋污染造成损害,那么,环境保护工作(而非仅仅是行政处罚)都由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与《海环法》第五条第三至第五款相比,第一款和第二款所规定的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是负责对海洋环境所遭受的污染损害采取诸如改善水质、补充鱼苗和设置鱼礁等方面的经济、技术和生态措施的主管部门。

因此,也只有这两个主管部门(即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才符合《海环法》第九十条第二款所规定的要件,对于“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责任者,享有法定代表权,代表国家提出民事损害赔偿请求。

由此可见,在普通商用油轮发生漏油事件时,“有权代表国家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的适格主体通常只有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而不是其他部门。

(二)监测和消污的技术手段有待提高监测油污事件的主要手段包括船舶出海,岸上巡视、直升飞机、卫星监控等等。

消污手段有围油栏、消油剂、吸油毡、撇油器、人工捞油等等。

专业清污队伍清污船舶缺乏,而且尚有的清污手段落后,效果不佳。

二、船舶油污损害的责任主体1.船东作为责任主体在国际层面上,根据1992CLC的规定,惟一责任人始终是载有持久性油类的运载船舶的船东。

那么就有一个对于空载油船是否适用的问题。

根据1992CLC第二条第一款:“能够运输油类和其它货物的船舶,仅在其实际装载油类和在它货物时,以及在此种运输之后的任何航行(已证明船上没有此种油类运输的残余物)期间,才应视为适用的船舶。

”所以即使燃油舱中还有作为燃油储备的持久性油类,只要船上没有任何作为货物的散装持久性油类,那么也不适用该公约。

只是在判断污染损害的范围时仍应包含燃油损害。

在国内法层面,《海洋环境保护法》并没有明确规定,但由其中第66条结合《海商法》第8条不难判定应包括漏油船舶的所有人和经营人,而这里的经营人就是《海商法》第8 条意义上的经营人。

2.货主作为责任主体作为船舶油污赔偿体系,其指导思想是:由船东和货主共同承担,船东先承担,不足部分再由货主承担,明确船东独自承担是为了建立强制保险、财务保证和直诉制度,货主承担风险则通过基金公约得以实现。

但1992CLC 规范的是船东油污民事责任,因此,并不涉及货主的问题。

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在采纳了船东独自承担责任原则的同时,在第66 条规定:“国家……按照船舶油污损害赔偿责任由船东和货主共同承担风险的原则,建立船舶油污保险、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制度。

”这表明船东独自承担责任原则是针对其他承运人、管理人、经营人、租船人而言的,并没有将货主排除在外。

货主同样要承担油污的损害赔偿责任,然后再依运输法律关系向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追偿。

三、我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法律制度应涵盖的内容制定我国的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的法律制度至少应包含以下内容: 1.船舶油污损害法律的适用的范围适用范围包括船舶的适用范围和油类的适用范围。

在确定适用范围时 ,可借鉴美国的作法 ,扩大适用范围。

对于适用的油类 ,不仅包括持久性油类 ,也应包括非持久性油类造成的油污染, 甚至包括设施造成的污染;对于适用的船舶 ,只要是排除在《1992 年责任公约》之外的船舶造成的油污损害均应适用。

2.船舶油污损害责任主体及归责原则现在赔偿主体是采取单一主体还是复杂主体的争论之中,单一制指仅有船舶所有人构成,复杂主体是将可能成为实际承运人的船舶承租人和船员外派公司等也纳入其中。

就单一主体论而言,利的方面是在单一主体强制投保时,经济成本较低;弊的方面是事故发生后,其赔偿能力低。

复杂主体的利弊反之。

本人认为责任主体应采“单一主体制” ,即规定为船舶所有人 ,以便于油污损害的强制保险制度的实施。

船舶油污损害的归责原则应为“严格责任”。

3.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的范围此方面主要有两个问题:其一,对所赔偿的损失的界定。

国家所有的海洋资源的损失,包括渔业资源和海洋生态环境资源、海水浴场或其他旅游设施的破坏等等直接损失;中长期的捕捞损失和营业金额等可得利益的损失;一方所采取的阻止污染发生和扩大的预防措施而产生的费用;已经采取或即将采取的合理恢复的清污费用等等款项,在法律上的进一步规定,防止事件中的混乱。

(参考2002年FUND《赔偿手册》可以请求的赔偿)。

其二,评估机构由于技术手段或其与事故一方间的关联关系,而造成的评估结果的不公正性的扶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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