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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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从业人员管理法规

会计从业人员管理法规
❖ 1.编制和执行预算、财务收支计划、信贷计划,拟订资金筹措和使用方案,开 辟财源,有效地使用资金;
❖ 2.进行成本费用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督促本单位有关部门 降低消耗,节约费用,提高经济效益;
❖ 3.建立健全经济核算制度,利用财务会计资料进行经济活动分析; ❖ 4.承办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交办的其他工作。
❖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是会计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的资格证 书,它是财政部门对会计人员予以登记注册的依据。
1.3.2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适用范围
❖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规定,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 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从事下列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 得会计从业资格,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 1.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 2.出纳; ❖ 3.稽核; ❖ 4.资本、基金核算; ❖ 5.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 ❖ 6.工资、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 ❖ 7.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 ❖ 8.总账; ❖ 9.财务会计报告编制; ❖ 10.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1.3.3 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
❖ 1.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实行考试制度 ❖ 考试科目为: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
算化(或者珠算五级)。 ❖ 2.会计从业资格报名条件 ❖ 申请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 (1)遵守会计和其他财经法律、法规; ❖ (2)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 ❖ (3)具备会计专业基础知识和技能。 ❖ 3.会计从业资格部分考试科目免试条件
❖ 1.代理记账的概念 ❖ 代理记账是指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接受
委托办理会计业务。委托人是指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 理会计业务的单位。代理记账机构是指从事代理记账 业务的中介机构。不具备设置会计机构条件的,应当 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 理记账。 ❖ 2.代理记账的特点有: ❖ (1)代理记账是一项合法的社会服务; ❖ (2)代理记账的主体必须是经依法批准的中介机构; ❖ (3)委托者向代理记账者支付一定的报酬。

财务管理条例

财务管理条例

财务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公司的会计核算,加强财务管理和控制,促进增收节支,提高经营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现阶段运营经理负责公司的日常财务管理。

第二章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第三条筹集资金和有效使用资金,监督资金正常运行,维护资金安全。

第四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认真做好财务收支的预算、控制和决算工作。

第五条加强财务核算的管理,定期(3月一次)进行财务分析,为公司经营决策提供及时、可靠的资讯。

第六条定期(3月一次)审查财务工作。

第七条监督公司财产的购置、保管和使用,配合资产管理部门定期进行财产清查。

第八条审核原始凭证,及时准确地处理公司的会计核算,妥善保管会计档案。

第九条按时编制各类会计报表和财务说明书,定期进行财务考核。

第三章预算管理第十条运营经理每三个月应及时、认真编制公司年度财务计划,根据公司经营计划制订收入预算、支出预算、成本预算和利润预算等,报股东大会审批。

第十一条运营经理根据股东大会批准的年度财务计划,逐月(季度)制定财务预算。

第十二条设计经理、人事经理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有效监督和控制,及时遏制资金的不合理开支和流动,杜绝浪费。

第四章收入管理第十三条本集团收入项目主要有:1、营销收入:包括网站制作、平面制作等2、项目收入:包括运营项目的各项收入。

3、其他收入。

第十四条收入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1、各项收入应按规定列入相关收入事项,不得截留到帐外或做其他处理。

2、公司不得公款私存,有特殊情况需要暂时存到个人帐户的(为了及时确认客户款项是否到帐用银联卡汇款)报运营经理批准后,方可汇到固定的个人帐户上。

第五章支出管理第十五条支出项目主要有:1、购置固定资产支出。

包括房屋、办公设备等。

2、利息支出。

3、薪酬支出。

包括员工工资、福利等。

4、其他经营费用支出。

包括固定资产折旧费、推销费、办公费、会议费、差旅费、劳务费、管理费、修理费、交通费、通讯费、报刊费、招待费、车辆使用费、奖励费、各种准备金等。

企业会计档案管理条例范本

企业会计档案管理条例范本

精品文档精心整理内部控制制度——会计档案管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是记录和反映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

根据国家《档案法》、《会计法》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加强会计档案的科学化、现代化、规范化管理,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的会计档案主要包括:1、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帐凭证,汇总凭证,其他会计凭证;2、会计帐簿类:总帐,明细帐,日记帐,固定资产卡片,辅助帐簿,其他会计帐簿;3、财务报告类: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其他财务报告;4、其他类: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帐单,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计算机备份资料等。

第二章岗位设置与职责分工第三条会计档案管理由分管总裁负责。

第四条财务部应指定专人负责会计档案的管理,具体负责会计核算材料的立卷、整理、归档、保管等工作。

第五条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第三章会计档案的归档程序与方法第六条对于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由财务部按照归档的要求,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

各会计人员对本岗位产生的会计核算资料应定期收集、审查核对,按照档案管理要求整理立卷、编制目录、装订成册并由立卷人签章,然后交档案会计妥善保管。

第七条会计核算资料应保证整齐、完整,符合归档范围要求,归档的各种会计档案,要有统一规定的会计档案案卷、卷皮。

第八条会计凭证类归档方法:1、每月10日前,将记帐凭证按顺序整理,连同所附原始凭证,装订成册,每册不超过2厘米,注明凭证类别、年度、月份、起止号、连续号,由经办人员及财务主管签字后,交档案会计保管。

对于数量较多,不易同记帐凭证一起装订保管的原始凭证,如领料单、工资单、奖金单等,可以单独装订保管,但应在原记帐凭证上加以说明,以备查阅。

2、次年3月1日前,将上一年度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及银行对帐单装订成册,移交档案会计保管。

河南省会计工作管理条例

河南省会计工作管理条例

河南省会计工作管理条例【法规类别】会计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4号]【发布部门】河南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1996.04.02【实施日期】1996.07.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河南省会计工作管理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11月26日实施日期:2005年1月1日)废止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4号)《河南省会计工作管理条例》已经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1996年4月2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6年7月1日起施行。

1996年4月2日河南省会计工作管理条例(1996年4月2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会计工作,保障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发挥会计工作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加强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的会计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全省的会计工作,市(地)、县(市、区)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一)宣传、贯彻会计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支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维护会计人员的合法权益;(二)监督检查会计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执行情况,依法查处违反会计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行为;(三)负责会计证的管理;(四)监督和管理会计咨询业、会计服务业、会计信息业,规范会计服务市场;(五)负责会计电算化管理工作,推广科学的会计管理方法,指导和组织会计理论研究工作;(六)依法对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和会计职业自律性组织进行监督和指导;(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会计制度法规大全(完整版)

会计制度法规大全(完整版)

总会计师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定总会计师的职权和地位,发挥总会计师在加强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全民所有制大、中型企业设置总会计师;事业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根据需要,经批准可以设置总会计师。

总会计师的设置、职权、任免和奖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总会计师是单位行政领导成员,协助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工作,直接对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负责。

第四条凡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在单位行政领导成员中,不设与总会计师职权重叠的副职。

第五条总会计师组织领导本单位的财务管理、成本管理、预算管理、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等方面的工作,参与本单位重要经济问题的分析和决策。

第六条总会计师具体组织本单位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制度,保护国家财产。

总会计师的职权受国家法律保护。

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应当支持并保障总会计师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章总会计师的职责第七条总会计师负责组织本单位的下列工作:(一)编制和执行预算、财务收支计划、信贷计划,拟订资金筹措和使用方案,开辟财源,有效地使用资金;(二)进行成本费用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督促本单位有关部门降低消耗、节约费用、提高经济效益;(三)建立、健全经济核算制度,利用财务会计资料进行经济活动分析;(四)承办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总会计师负责对本单位财会机构的设置和会计人员的配备、会计专业职务的设置和聘任提出方案;组织会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考核;支持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第九条总会计师协助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对企业的生产经营、行政事业单位的业务发展以及基本建设投资等问题作出决策。

总会计师参与新产品开发、技术改造、科技研究、商品(劳务)价格和工资奖金等方案的制定;参与重大经济合同和经济协议的研究、审查。

第三章总会计师的权限第十条总会计师对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制度和有可能在经济上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有权制止或者纠正。

公司会计人员管理规定

公司会计人员管理规定

公司会计人员管理规定一、为了加强公司会计基础管理工作,充分发挥会计在企业财务核算、监督和决策管理中的职能,特制订本条例。

二、会计人员基本职责1、按公司会计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正确进行帐务处理等会计核算工作,切实发挥会计的反映和控制功能。

2、按照公司财务制度正确核算各项收入和损益,合理使用资金,遵守费用管理和开支规定,加强经济核算,提高经济效益。

3、按照公司规定及时做好各项财务计划和预算工作、财务分析工作,为公司各项业务的预测分析、全面预算、成本控制和决策工作提供必要的信息。

4、加强会计监督,确保公司财产的完整。

三、会计人员任职条件1、会计人员基本要求(1)奉公守法、遵章守纪、为人正直、作风正派、忠于职守、不谋私利。

(2)工作积极、锐意进取、勤奋学习、钻研业务、坚持岗位责任,敢于向一切违章违法行为作斗争。

2、各类人员任职要求(1)一般会计人员:必须掌握财务工作的基本知识和技能,能按照公司的财会制度处理业务,胜任一个岗位的财会工作,并取得会计上岗考试合格者。

(2)主管会计:系统掌握财会知识和专业知识,熟悉公司财会制度,能胜任一个部门的财务工作。

(3)财会经理:掌握现代会计管理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熟悉公司财会制度,能领导和组织一个部门的财会工作。

四、会计人员工作权限(1)会计人员有权要求有关人员认真执行公司财会制度。

(2)会计人员有权对不真实、不合法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

(3)会计人员发现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的时候无权擅自处理,应及时将情况报告部门领导,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还应及时报告公司领导。

(4)会计人员对严重违反公司财会制度、制止无效时,可越级向上反映,直至公司总经理。

五、会计人员学习、培训、考核、评价1、会计人员应加强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的会计理论水平和业务水平。

2、财务部负责组织会计人员的培训,制定培训计划,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会计人员进行学习相关政策法规等,提高理论水平和实际操作技能技巧。

《陕西省会计管理条例》

5月29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陕西省会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9月1日施行。

为了更好的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变化要求,围绕解决会计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条例》在财政部门会计职责、总会计师制度、会计人员管理、会计监督等方面进一步作出规定。

一、明确财政部门会计管理工作的职责。

《条例》明确财政部门具有组织实施会计法规、实行会计监督、管理从业资格、管理继续教育、监管会计中介机构、指导会计行业组织等八个方面的职责。

二、扩大应当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范围,落实总会计师职权。

《条例》规定所有的大中型企业,达到一定规模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设置总会计师。

《条例》进一步细化单位总会计师职责权限,通过建立重要财务文件签署、涉及财务收支的重大业务事项文件的会签,大额资金的支出和报销的联签等机制落实总会计师职权。

《条例》授权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总会计师管理办法。

三、强化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

《条例》规定单位应当支持和鼓励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提供必要的条件予以保证。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情况将作为会计从业资格检查登记、职称评审、聘任的依据,并作为会计从业资格信息管理系统记载事项,供公众查阅。

四、完善代理记账机构的管理。

《条例》强化了代理记账业务的行政许可管理,细化了代理记账委托方和被委托方的责任和义务,明确了对代理记账业务违法事项给予行政处罚。

《条例》要求财政部门对代理记账业务进行监督检查,并公布结果。

五、进一步强化了会计监督。

《条例》对会计监督体系进一步做了补充和细化。

一方面,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会计监督制度,明确监督检查的具体内容,强化政府监督;另一方面,围绕单位会计管理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从不相容职务分离、银行预留印鉴保管使用、会计人员回避、规范会计电算化操作等方面细化内部控制,并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条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省在健全会计法制方面取得新进展,将对更好地发挥会计工作职能作用,规范会计行为,加强会计监督,提升会计工作水平起到推动作用。

会计管理条例在推进过程中的意见和建议

会计管理条例在推进过程中的意见和建议为贯彻落实《会计法》《实施〈会计法〉办法》,提高会计管理和服务水平,充分发挥会计职能作用,推动会计工作更好地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和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现就全面加强和改进会计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中心,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纲要为指引,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加强会计管理法治化、制度化建设为手段,以全面理顺会计管理体制、完善工作机制为着力点,实现全省会计管理工作权责清晰、运行顺畅、充满活力。

(二)基本原则1.坚持服务发展。

坚持会计管理工作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职能定位,聚焦经济发展战略,聚焦财税改革重点,强化服务理念,创新服务方式,不断增强会计管理服务效能。

2.坚持强化法治。

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完善会计法规制度体系建设,依法推进会计改革,强化会计监督,进一步规范会计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3.坚持创新引领。

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进行会计管理探索和创新,不断推进制度创新、机制创新、政策创新,消除体制障碍,破解工作难题,为会计改革与发展提供持续动力。

4.坚持科学管理。

坚持会计工作政府管理,健全会计管理体制机制,明确职责分工,提高管理效能,实现全省会计管理工作健康、可持续发展。

(三)总体目标。

会计管理工作与财政工作紧密结合,会计管理工作定位更加清晰,会计管理工作的地位和作用显著提升。

会计管理机构设置合理,职能配置完善,职责分工明确,管理制度健全,会计管理职能、监督职能有效发挥。

会计管理人员业务能力不断提升,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水平显著提高。

二、推动会计法律法规贯彻实施,提升会计管理法治化水平(四)完善会计法规制度体系。

积极开展《实施〈会计法〉办法》修订调研工作,做好法规修订前期准备。

加强新时代会计管理政策法制化研究,破除体制、机制障碍,为提升会计管理水平提供法律依据。

建立健全法规配套制度,完善会计法规制度体系,明确实施主体和执行措施,确保法规制度的可操作性和可执行性。

会计人员管理办法

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会〔2018〕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财务管理司,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财务局:为加强会计人员管理,明确会计人员范围和专业能力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部制定了《会计人员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会计人员管理办法财政部2018年12月6日会计人员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会计人员管理,规范会计人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会计人员,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中从事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等会计工作的人员。

会计人员包括从事下列具体会计工作的人员:(一)出纳;(二)稽核;(三)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净资产)的核算;(四)收入、费用(支出)的核算;(五)财务成果(政府预算执行结果)的核算;(六)财务会计报告(决算报告)编制;(七)会计监督;(八)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九)其他会计工作。

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总会计师的人员,属于会计人员。

第三条会计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二)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四)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

第四条会计人员具有会计类专业知识,基本掌握会计基础知识和业务技能,能够独立处理基本会计业务,表明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

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有关规定,判断会计人员是否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

第五条单位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有关规定,结合会计工作需要,自主任用(聘用)会计人员。

单位任用(聘用)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总会计师,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总会计师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有关规定。

2017会计继续教育《会计管理条例》

一、单选题1、下列各项中,应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的是()。

A、分管会计工作的副职领导B、总会计师C、单位负责人D、会计主管【正确答案】C【您的答案】2、根据规定,()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A、市级B、县级C、省级D、区级【正确答案】B【您的答案】3、根据《会计法》的原文规定,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以上经历。

A、3年B、4年C、5年D、2年【正确答案】A【您的答案】4、对于不单独设置会计机构而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负责人的单位,其指定的负责人是指()。

A、会计主管B、主办会计C、主管会计D、会计主管人员【正确答案】D【您的答案】5、担任总会计师的人员,具备会计师任职资格后,主管一个单位或者单位内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工作时间不少于()。

A、1年B、2年C、3年D、5年【正确答案】C【您的答案】6、实行回避制度的单位,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

A、会计机构负责人B、会计主管人员C、出纳D、稽核【正确答案】C【您的答案】7、下列不属于财政部门对各单位实施监督的对象和范围是()。

A、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B、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是否真实完整C、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大学本科学历D、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正确答案】C【您的答案】8、出纳人员可以兼任以下()工作。

A、稽核B、银行日记账的登记C、会计档案的保管D、收入、支出、费用账目的登记【正确答案】B【您的答案】9、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会计人员应当()。

A、拒绝接受,并报告领导,要求查明原因B、应予以销毁,并报告领导,要求查明原因C、予以退回,并要求经办人员按规定进行更正、补充D、拒绝接受,并不能让经办人员进行更正、补充【正确答案】C【您的答案】10、某单位没有依照《会计法》的规定设置总账和明细账,该行为属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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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陕西会计管理条例》陕西省会计管理条例(2008年5月29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一届〕第一号《陕西省会计管理条例》已于2008年5月29日经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8年5月2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会计机构与会计人员第三章会计信息第四章会计监督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会计行为,加强会计管理,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维护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实施会计管理,办理相关会计事务,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支持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和保障会计人员的合法权益。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实施会计监督。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做假账。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依照法定权限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实施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二)监督管理会计工作,查处会计违法行为;(三)管理会计从业资格,建立和实施会计人员从业信息管理制度;(四)规范会计人员培训秩序,管理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检查登记继续教育情况;(五)对会计中介机构实施监督管理;(六)对会计行业组织进行指导和监督;(七)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依法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会计机构与会计人员第六条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会计机构或者会计人员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会计代理记账资格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第七条单位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建立和实施内部会计管理制度,完善会计机构内部稽核制度。

单位会计、出纳不得由一人担任。

出纳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簿的登记工作。

单位在金融机构预留印鉴的印章不得由一人保管和使用。

第八条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实行注册登记制度。

单位不得聘任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

第九条大中型企业和达到一定规模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设置总会计师;业务主管部门根据需要经批准可以设置总会计师。

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在单位领导成员中不设与总会计师职权重叠的副职。

第十条总会计师依法履行职责,组织领导本单位的财务管理、成本管理、预算管理、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等方面的工作,参与重要经济问题的决策。

单位的预算、财务收支计划、成本和费用计划、信贷计划、财务专题报告、会计决算报表,应当经总会计师签署;涉及财务收支的重大业务计划、经济合同、经济协议等,应当经总会计师会签;大额资金支出和报销应当经总会计师与单位负责人联签。

单位负责人应当支持和保障总会计师依法行使职权。

第十一条总会计师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主管单位或者单位内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时间不少于三年。

总会计师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者有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的经历。

第十三条会计人员实行回避制度。

与单位负责人有配偶、姻亲、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不得担任本单位总会计师、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出纳;与总会计师、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有上述关系的,不得担任本单位出纳。

第十四条会计师事务所、经省或者设区市财政部门审批的具有会计代理记账资格的中介机构可以接受委托从事代理记账业务。

委托代理记账的单位,应当向代理记账机构提供真实、完整的原始凭证以及其他会计资料。

代理记账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并对委托单位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五条单位应当支持和鼓励本单位的会计人员通过多种方式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学习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

会计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情况作为会计从业资格检查登记、职称评审、聘任和奖励的依据之一。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建立会计人员从业信息管理系统,记载会计人员注册登记、接受继续教育、奖惩以及诚信等情况。

会计人员的从业信息可以查阅。

第三章会计信息第十七条单位应当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完整。

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单位进行会计核算禁止下列行为:(一)伪造、变造、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二)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标准;(三)随意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编制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四)设置账外账或者保留账外资金、资产;(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八条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拒绝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更正、补充。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填制记账凭证。

第十九条使用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会计电算化岗位责任制、操作管理制度和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

使用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会计核算软件及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符合会计电算化工作规范。

使用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应当确保会计数据的安全性,并对其进行备份。

第二十条单位应当按照会计档案管理规定,建立健全本单位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调阅和销毁等制度。

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采用磁带、磁盘、光盘、微缩胶片等介质存储的会计数据、会计软件资料以及其他会计资料。

第二十一条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离职,必须按时办清移交手续;未办清移交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

会计人员擅自离职或者死亡、失踪的,由单位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或者会计主管人员组织清理有关会计事项,编制移交清册,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办理移交手续;必要时,由其主管单位派人监督移交。

第四章会计监督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会计监督制度,依法对单位下列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一)是否设置会计账簿;(二)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合法;(三)会计核算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四)是否依法设置会计机构、配备会计人员或者委托代理记账;(五)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会计从业资格;(六)是否依法设置总会计师;(七)会计管理和会计人员任用是否遵循回避制度;(八)代理记账机构是否具备相应执业资格并规范执业;(九)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对被检查单位的会计违法违规行为,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必要时予以公告。

对不属于财政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移交有关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单位应当按照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的原则,合理设置会计及相关工作岗位,明确职责权限,形成相互制约机制。

不相容职务主要包括授权批准、业务经办、会计记录、财产保管、稽核检查等职务。

第二十五条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对本单位的经济业务事项依法进行会计监督,对违法违规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对超出其处理权限的违法违规会计事项,应当及时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处理;单位负责人不及时处理,或者授意、指使、强令违法办理会计事项的,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有权向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检举。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对本辖区内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事代理记账业务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代理记账机构的执业情况,并公布检查结果。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会计违法违规行为。

接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依法处理,并为检举人保密。

第二十八条会计人员因依法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的,有权向财政、监察或者其他有关机关投诉,接到投诉的机关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依法处理;对不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机关,并告知投诉人。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任用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其他会计人员不符合要求的,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三款规定,在金融机构预留印鉴的印章由一人保管和使用的,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在单位领导成员中设置与总会计师职权重叠的副职或者任用不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总会计师的,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三款规定,委托未经审批的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或者代理记账机构不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的,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代理记账许可证。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伪造、变造、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设置账外账或者保留账外资金、资产的,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对单位可以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会计人员吊销其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对国家工作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撤职直篇二:《《会计管理条例》考试题》会计管理条例试题一、单选题(每题2分,共40分)1、《陕西省会计管理条例》属于()。

A、会计行政法规B、会计规章C、会计法律D、地方性法规2、根据《会计法》的规定,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的基本任职资格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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