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个典型的婚姻法案例(干货必读)
民法典婚姻法案例

民法典婚姻法案例
以下是一些关于婚姻法的案例:
1. 夫妻共同负债案例:甲夫妻名下有一笔负债,乙夫妻并不知情。
根据婚姻法,夫妻共同负债理应由双方共同承担。
乙夫妻在了解负债情况后,可以向法院申请解除婚姻关系并要求分担负债。
2. 外遇案例:夫妻乙发现甲夫妻有外遇行为,并据此要求离婚。
根据婚姻法,外遇行为属于婚姻违约行为,对方一方可以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3. 财产分割案例:夫妻离婚后,需要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例如,甲夫妻拥有一处房产,乙夫妻要求将房产按照一定比例分割。
根据婚姻法,夫妻共同财产应当根据双方的贡献和财产情况进行公平分割。
4. 子女抚养案例:夫妻离婚后,如何确定子女的抚养权和抚养费问题。
例如,甲夫妻要求乙夫妻支付子女的抚养费,乙夫妻不同意并要求与子女共同生活。
根据婚姻法,法院会考虑子女的最佳利益,判断哪一方更适合抚养子女,并根据双方经济状况确定抚养费的支付数额。
这些案例仅供参考,实际应用中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和法律法规进行判断和处理。
婚姻法案例

婚姻法案例
案例一:家庭纠纷
陈先生和李太太感情不和,经常发生离婚之争。
陈先生曾建议双
方离婚,但李太太坚决反对。
因此,陈先生请求法院应用《中华人民
共和国婚姻法》进行离婚程序。
法院判定,此次离婚由双方共同商议,双方如未达成协议,应由
法院决定具体的离婚事宜,以便落实双方的利益。
案例二:父女关系
李小姐与父亲的关系很紧张,他们经常发生争吵。
因此,李小姐
提起诉讼,要求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来裁定关系问题。
法院以相关法律为依据,裁定父女关系仍有效,并针对双方争吵
命令家庭教育和调解。
法院强调,家庭教育和调解可以进行更有效的
纠纷解决,同时也能改善双方的关系,并促进互相理解。
《婚姻法》案例含答案

《婚姻法》案例含答案婚姻法案例含答案婚姻是人类社会中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制度之一。
婚姻关系的和谐与稳定对于家庭的幸福和社会的平稳发展至关重要。
为了保障婚姻关系的正常运行,我国制定了婚姻法,明确了夫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处理婚姻纠纷的途径和方法。
一、案例一:离婚诉讼中的财产分割问题在离婚案件中,婚姻法规定了财产分割的原则和具体操作方法。
下面是一则与财产分割相关的案例。
小明和小红结婚多年,感情破裂,决定离婚。
他们共同拥有一套房产和一笔存款。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双方对于婚姻期间所得的财产享有平等的权利。
根据法院的裁决,夫妻财产应该进行分割。
对于共同拥有的房产,可以按照双方财力和贡献的比例进行划分。
而婚姻期间所存储的存款,则可以根据存款归属以及夫妻间的协商,划分为合理的比例。
在这个案例中,法院根据婚姻法的规定,依法进行了财产分割,保障了离婚双方的合法权益。
二、案例二:家庭暴力案件中的保护令婚姻法对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给予了明确的规定。
下面是一个家庭暴力案件中的实际案例。
小刚和小茜结婚多年,但小刚经常对小茜实施家庭暴力,造成小茜身心受到严重伤害。
小茜决定通过法院申请保护令,以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法院可以根据受虐者的申请,对施暴者进行保护令的制裁。
保护令可以限制施暴者接近受害者,保障受害者的人身安全。
在这个案例中,小茜通过法院申请保护令,获得了法律的保护,有效地制止了家庭暴力行为。
三、案例三:离婚案件中的子女抚养问题婚姻法对于子女的抚养问题给予了明确的规定。
下面是一个离婚案件中的子女抚养问题的案例。
小李和小王离婚,育有一个未成年子女。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属于夫妻双方共同,并应当以子女的利益为依据。
根据法院的判决,小李和小王共同行使对子女的抚养权,并按照他们的经济能力为子女提供适当的生活条件。
双方应根据子女的需要进行协商,确保子女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在这个案例中,法院根据婚姻法的规定,明确了子女抚养的原则和双方的权利义务,保护了子女的正当权益。
婚姻法经典案例

婚姻法经典案例
婚姻法作为我国家庭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在维护家庭稳定、保障婚姻关系的
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在实践中,婚姻法的适用往往需要结合具体案例进行分析和解决,下面将通过一些经典案例来探讨婚姻法的适用和实践。
案例一,离婚纠纷案。
某甲与某乙结婚多年,婚后因感情破裂产生矛盾,最终导致双方提出离婚诉讼。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据婚姻法相关规定,认定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不存在挽回的可能,裁定支持离婚。
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方面,法院依据婚姻法关于财产分割的规定,公平合理地划分了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保障了双方的合法权益。
案例二,家庭暴力案。
某丙因长期遭受配偶家庭暴力,最终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依据婚姻法相关规定,判决支持了丙的离婚请求,并对施暴方做出了相应的处罚和制裁。
同时,法院还对丙的人身权益给予了保护,保障了丙的合法权益。
案例三,财产纠纷案。
某丁与配偶在离婚后发生了财产纠纷,双方对共同财产的归属产生了争执。
在
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据婚姻法相关规定,对双方的财产权益进行了合理划分,并对双方的过错行为做出了相应的处理。
最终,法院公正地解决了双方的财产纠纷,维护了双方的合法权益。
通过以上案例可以看出,婚姻法在实践中发挥着重要作用,通过对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婚姻法的适用和实践。
在具体操作中,需要充分遵循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公正、合理地处理各类婚姻纠纷,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家庭稳定和社会和谐。
希望相关从业人员能够深入学习婚姻法,提高法律意识和专业素养,更好地为人民群众服务,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
15个典型的婚姻法案例(干货必读)

一、子女结婚,父母为其买房提供资助的定性问题【案例】王小姐与李某结婚3年,因感情不和准备离婚。
2年前,李某的父母出资30万元购买一套住房,产权在丈夫李某的名下。
离婚时他们对该套房屋的归属发生争议,丈夫李某认为,在他名下的房屋是由他父母出资购买的,应归他所有。
而王小姐认为他说的没有道理,应该对该房产进行平均分割。
【分析】子女结婚,双方父母为其买房提供资助,这是目前各地都普遍存在的一种现象。
这样的出资行为,其性质在婚姻法上到底如何界定?算赠与,还是算借贷?如果是赠与,那么是对自己一方子女的个人赠与,还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这些问题,都是这一类为子女出资买房的父母们普遍关心和关注的。
如果父母把房屋购买在自己名下,只是让子女居住,那毫无疑问房屋产权与子女无关,不属于这里所要讨论的范畴。
我们所说的情况,到底是赠与还是借贷,要看能否依法认定为借贷关系。
如果有书面借条或口头协议能证明是借贷关系,则可以按借贷处理。
反之,不能证明为借贷的,该项出资一般被认定为赠与。
至于该项出资是对一方的赠与还是对双方的赠与,在《婚姻法解释(二)》中有相关规定。
该解释第22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另外,我们认为,一般情况下,要证明是“明确表示”过的,则需要有书面赠与协议。
最好经过公证,否则在将来的离婚诉讼中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本案中,对于李某的父母因买房而出资的20万元,在法律上属于一种赠与行为,除非李某父母在赠与时,明确表示赠与李某个人,否则应当认定是对夫妻二人的赠与。
综上分析,李某名下的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由双方共同分割。
二、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可以与原配偶自行恢复夫妻关系么?【案例1】甲因失踪下落不明,经家人多次寻找,均无音讯。
婚姻法律案例素材库(3篇)

第1篇一、案例一:婚前隐瞒重大疾病,婚后能否解除婚姻?案例背景:甲、乙双方于2018年相识,经过一段时间恋爱后,于2019年登记结婚。
婚后不久,甲被诊断出患有重大疾病,需要长期治疗。
乙得知此事后,认为甲在婚前未如实告知其病情,严重影响了其婚姻生活的质量,遂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案例焦点:1. 婚前隐瞒重大疾病,是否构成欺诈?2. 婚前隐瞒重大疾病,婚后能否解除婚姻?案例分析:1. 婚前隐瞒重大疾病,构成欺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对方;不如实告知的,对方可以请求撤销婚姻。
甲在婚前未如实告知乙其病情,构成欺诈。
2. 婚前隐瞒重大疾病,婚后可以解除婚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因欺诈而结婚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撤销婚姻。
乙作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婚姻。
案例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在婚前未如实告知乙其病情,构成欺诈,且对乙的身心健康造成严重影响。
据此,法院判决解除甲、乙双方的婚姻关系。
二、案例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纠纷案例背景:甲、乙双方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共同购置了一套房产。
2021年,甲、乙双方因感情破裂,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在离婚诉讼中,双方对房产的分割产生争议。
案例焦点:1. 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范围?2. 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案例分析:1. 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本案中,甲、乙双方购置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 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应当遵循公平、合理原则。
本案中,法院在充分考虑甲、乙双方的经济状况、房产价值等因素后,判决房产归乙所有,甲获得相应的补偿。
典型婚嫁法律案例分享(3篇)
第1篇导语:婚姻是人生的大事,涉及到法律、情感、道德等多方面的因素。
在现实生活中,由于种种原因,婚嫁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各种法律纠纷。
本文将分享几个典型的婚嫁法律案例,以期为大家提供法律参考和警示。
一、案例一:婚前隐瞒重大疾病,婚后要求离婚案情简介:小王和小张在相识不久后决定结婚。
婚前,小王隐瞒了自己患有严重的心脏病的病情。
婚后,小张发现小王患有心脏病,感到十分痛苦。
经过慎重考虑,小张决定提出离婚。
法律分析:1. 婚前隐瞒重大疾病,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
根据《婚姻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婚前隐瞒重大疾病的,另一方有权请求撤销婚姻。
2. 小张提出离婚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因婚前隐瞒重大疾病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的,当事人有权请求离婚。
二、案例二:彩礼返还纠纷案情简介:小李和小赵在结婚前,小李的父母给了小赵家10万元彩礼。
婚后不久,两人因性格不合,感情破裂,小赵提出离婚。
小李要求返还彩礼,但小赵拒绝返还。
法律分析:1. 彩礼属于赠与性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彩礼属于赠与性质,赠与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受赠人不得请求返还。
2. 小李提出返还彩礼的要求不符合法律规定。
由于彩礼属于赠与性质,小赵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权请求返还。
三、案例三:婚后财产纠纷案情简介:小张和小王结婚后,共同购买了一套房产。
婚后,小张发现小王在婚前购置了一套房产,并登记在自己的名下。
小张认为,这套房产属于婚后共同财产,应进行分割。
法律分析:1. 婚后购置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
2. 小张要求分割房产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依法分割。
四、案例四:子女抚养权纠纷案情简介:小王和小张离婚后,两人争夺孩子的抚养权。
小王认为,自己经济条件较好,有能力抚养孩子,而小张则认为,自己工作稳定,有利于孩子的成长。
婚姻法律近十年经典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婚姻法作为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法律,其立法宗旨在于保护婚姻家庭关系,维护社会稳定。
近十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婚姻家庭关系日益复杂,婚姻法律案件层出不穷。
本文选取了近年来具有代表性的婚姻法律案例,对案件进行解析,以期对婚姻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经典案例解析1. 案例一:离婚诉讼中的子女抚养权问题案情简介:张某与李某结婚后,育有一子小张。
因感情不和,张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请求法院判决小张由其抚养。
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本案中,小张尚处于哺乳期,根据法律规定,应判决小张由母亲李某抚养。
同时,张某作为父亲,应承担相应的抚养费用。
2. 案例二:婚前财产与婚后财产的认定案情简介:王某与赵某结婚前,王某购买了一套房产。
婚后,双方共同还贷。
现王某诉至法院,要求分割房产。
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
本案中,王某婚前购买的房产,在婚后共同还贷期间,其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但王某婚前购买的房产,属于其个人财产。
因此,法院判决房产的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王某个人财产部分归其所有。
3. 案例三:离婚诉讼中的经济补偿问题案情简介:赵某与李某结婚多年,因感情不和,赵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在离婚诉讼中,李某要求赵某支付经济补偿。
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
本案中,李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承担了较多的家庭责任,有权向赵某请求经济补偿。
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决赵某支付李某经济补偿。
4. 案例四:婚姻无效与可撤销案件案情简介:陈某与王某结婚后,发现王某有配偶。
陈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婚姻无效。
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结婚的,婚姻无效。
15个典型的婚姻法案例干货必读
15个典型的婚姻法案例干货必读婚姻是一个人生中的重要选择,婚姻法在保护和规范婚姻关系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介绍15个典型的婚姻法案例,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婚姻法,并为婚姻中的各种问题提供解决思路。
案例一: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在离婚过程中,财产分割是一项关键的事项。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应当公平合理。
法院会综合考虑夫妻的财产来源、财产的性质和规模等因素来做出判决。
案例二:家庭暴力的制裁家庭暴力是一种对婚姻造成严重威胁的行为。
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暴力,并对施暴者进行制裁。
受害方可以依法保护自己的权益。
案例三:夫妻共同负债问题在婚姻中,夫妻一方的债务会对另一方造成影响。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共同承担夫妻共同生活所必需的债务。
但如果某一方的债务明显超过了共同需求,另一方可以要求分担。
案例四:离婚时子女抚养问题离婚后,子女的抚养是一个关键的问题。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离婚后的子女抚养问题应以符合子女的利益为原则,双方应共同承担抚养责任。
如果无法达成一致,法院将会做出决定。
案例五:夫妻共有财产的继承问题夫妻共有财产在一方去世后,如何继承是一个重要问题。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共有的财产如无约定,按照继承法的规定进行继承。
案例六:暴力婚姻的保护对于受到暴力婚姻侵害的妇女,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或者解除婚姻的请求。
法院会依法保护受害方的利益。
案例七:违约责任的划分在婚姻关系中,如果一方违反了夫妻义务,另一方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责任。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了违约责任的划分原则,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做出判决。
案例八:外国人在华婚姻的登记与离婚对于外国人在我国的婚姻登记与离婚问题,我国婚姻法对其也做出了相应的规定。
外国人在华婚姻相关问题需要遵循我国的法律。
案例九:婚前协议的效力婚前协议是夫妻在婚前对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的一种约定,具有一定的效力。
婚姻家庭案例精选
婚姻家庭案例精选一、婚姻缔结与解除案例案例一:李某和王某通过相亲认识,经过短暂相处后决定结婚,但在婚后不久发现彼此性格不合,决定离婚。
法院在审理后认为,双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础不牢固,准予离婚。
案例二:张某和赵某在婚姻期间因家庭琐事经常发生争吵,但未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导致感情逐渐疏远。
后张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赵某同意离婚。
法院在审理后认为,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
二、夫妻财产分配案例案例一:刘某和陈某结婚多年,共同经营一家小店。
现双方因感情不和决定离婚,但对于店铺的归属权存在争议。
法院在审理后认为,该店铺为夫妻共同财产,应根据双方贡献大小进行分割。
案例二:王某和李某结婚时购买了一套房产,登记在王某名下。
后双方决定离婚,李某主张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在审理后认为,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应根据双方贡献大小进行分割。
三、子女抚养权案例案例一:赵某和钱某离婚后,孩子归赵某抚养。
后赵某因工作原因无法照顾孩子,请求钱某共同抚养。
法院在审理后认为,孩子的抚养权应优先考虑其身心健康和成长需要,准予赵某的请求。
案例二:孙某和李某离婚后,孩子归李某抚养。
后李某因个人原因无法继续抚养孩子,请求孙某共同抚养。
法院在审理后认为,孩子的抚养权应优先考虑其身心健康和成长需要,故不同意李某的请求。
四、家庭暴力案例案例一:刘某经常遭受其丈夫的家庭暴力,身体和精神都受到了极大的伤害。
刘某向法院申请离婚并请求赔偿。
法院在审理后认定刘某的丈夫存在家庭暴力行为,准予离婚并赔偿刘某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金。
五、婚内出轨案例案例一:李某在婚姻期间与他人发生婚外情,导致其丈夫王某受到极大的伤害。
王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请求赔偿。
法院在审理后认定李某存在婚外情行为,准予离婚并赔偿王某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金。
六、父母干涉婚姻案例案例一:张某的父母一直不同意其与女友王某的婚姻,并采取各种手段干涉两人的婚姻自由。
张某和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其婚姻合法并追究其父母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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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子女结婚,父母为其买房提供资助的定性问题【案例】王小姐与李某结婚3年,因感情不和准备离婚。
2年前,李某的父母出资30万元购买一套住房,产权在丈夫李某的名下。
离婚时他们对该套房屋的归属发生争议,丈夫李某认为,在他名下的房屋是由他父母出资购买的,应归他所有。
而王小姐认为他说的没有道理,应该对该房产进行平均分割。
【分析】子女结婚,双方父母为其买房提供资助,这是目前各地都普遍存在的一种现象。
这样的出资行为,其性质在婚姻法上到底如何界定?算赠与,还是算借贷?如果是赠与,那么是对自己一方子女的个人赠与,还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这些问题,都是这一类为子女出资买房的父母们普遍关心和关注的。
如果父母把房屋购买在自己名下,只是让子女居住,那毫无疑问房屋产权与子女无关,不属于这里所要讨论的范畴。
我们所说的情况,到底是赠与还是借贷,要看能否依法认定为借贷关系。
如果有书面借条或口头协议能证明是借贷关系,则可以按借贷处理。
反之,不能证明为借贷的,该项出资一般被认定为赠与。
至于该项出资是对一方的赠与还是对双方的赠与,在《婚姻法解释(二)》中有相关规定。
该解释第22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另外,我们认为,一般情况下,要证明是“明确表示”过的,则需要有书面赠与协议。
最好经过公证,否则在将来的离婚诉讼中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本案中,对于李某的父母因买房而出资的20万元,在法律上属于一种赠与行为,除非李某父母在赠与时,明确表示赠与李某个人,否则应当认定是对夫妻二人的赠与。
综上分析,李某名下的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由双方共同分割。
二、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可以与原配偶自行恢复夫妻关系么?【案例1】甲因失踪下落不明,经家人多次寻找,均无音讯。
后经妻子乙申请,法院宣告甲死亡。
3年后,甲突然从外地回来,却发现,乙与丙结婚了,但又已离婚。
在这种情况下,甲可以自行恢复与乙的关系么?【分析】被宣告死亡的人与其配偶的婚姻关系自宣告之日起消灭。
死亡宣告被撤销后,若该配偶尚未再婚的,婚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若已经再婚的,即使再婚后,该配偶丧偶或又离婚的,夫妻关系也不能再自行恢复;如果配偶愿意与受撤销宣告人重新结合,则必须重新办理结婚登记。
本案,甲和乙的婚姻关系不能自行恢复。
如果愿意复婚,则必须办理结婚登记。
【案例2】甲乙自由恋爱结婚,婚后,甲外出打工,连续五年未回家,且毫无音讯。
乙想离婚怎么办?【分析】公民下落不明满2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
夫妻一方下落不明满2年,另一方可以在提起离婚诉讼前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离婚。
此时,只能采用诉讼离婚的方式。
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下落不明人失踪或者死亡的,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经公告没有音讯的,可缺席判决离婚。
三、可撤销婚姻【案例1】甲男,经人介绍认识了乙女,后两人确立了恋爱关系。
交往一段时间后,乙女发现甲男有赌博恶习,于是决定解除恋爱关系。
甲男十分气愤,扬言如果乙女不嫁给他就杀她全家。
乙女害怕甲男真做得出来,就和他登记结婚了。
婚后8个月,甲男因犯罪入狱。
乙女终于可以摆脱了,但由于害怕甲男出狱后报复,不敢去法院。
于是,她的朋友就代她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夫妻关系。
【分析】因胁迫而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在法定期限内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婚姻。
结婚是人生的大事,每一位公民对自己的婚姻都有完全的自主权。
《婚姻法》11条规定:因胁迫而结婚的,受胁迫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这里讲的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給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健康、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要挟,迫使另一方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
因受胁迫结婚的,法律将撤销婚姻的请求权赋予受胁迫一方的当事人本人,由他来决定是否行使该项权利。
本案,乙女因受胁迫与甲男结婚,属于可撤销婚姻的范围,如果决定撤销该婚姻,可以在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由她本人向法院起诉,而不能由她朋友代替。
【案例2】李女士被人贩子拐卖给贵州一山区农民赵某为妻,在赵某的强迫下,两人于2005年5月去民政部门登记结了婚,李女士本不想留在当地,后来觉得赵某对她还挺好,又舍不得丢下孩子,想来想去,也就不走了。
2008年9月,李女士发现赵某染上赌博的恶习,对家庭和孩子越来越不管不问。
后李女士就以受胁迫结婚为由申请撤销该婚姻,问:李女士能胜诉吗?【分析】当事人在受胁迫结婚的情况下,当事人行使撤销权必须在一年内行使,否则,就视同放弃撤销权。
本案中,李女士应2005年5月至2006年5月期间去申请撤销婚姻。
但是,李女士放弃了一年内行使撤销婚姻的权利。
李女士在2008年去申请撤销婚姻时早已超过了一年。
因此,李女士的诉讼请求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李女士如果想解除婚姻关系,可以和赵某协议解除婚姻关系,也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婚姻关系。
四、补办结婚证是否可以将遗产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案例】1995年1月李某和王某按照当地习惯举行了盛大的结婚典礼,当时双方均符合法定婚龄,但没有登记。
95年12月王父去世,王父生前有一套别墅价值200万。
1996年王某与李某到民政局补办了登记。
2004年因感情不合协议离婚,但就王父遗产归属产生了纠纷。
李某认为别墅系夫妻共同财产,应均分。
王某认为别墅是95年12月继承父亲的,当时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李某对其父遗产没有权利继承,不能分割给他。
请问:别墅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么?【分析】《婚姻法解释(一)》第4条规定: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8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实质要件时起算。
也就是说,双方补办结婚登记的,结婚日期自双方达到法定婚龄、符合法定结婚实质要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时开始。
本案,别墅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依法予以分割。
95年举办婚礼时没有登记,应属于未婚同居行为。
但后来补办了登记,由于婚礼时双方已具备了结婚实质要件,因此登记的婚姻的法律效力可以溯及到95年1月。
其父是95年12月去世的,其留下遗产没有明确说明给予王某个人所有,即视为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
离婚时,按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五、夫妻的财产约定对第三人有效力么?【案例】甲男与乙女是夫妻,乙女与丙签订借款合同,后借款到期无力偿还,丙诉至法院,诉讼中甲提出夫妻有书面约定,二人经济独立,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
不予以偿还欠款。
问:这样的约定对丙有效力么?【分析】夫妻的财产约定是夫妻双方对其财产的一种处分,对夫妻双方当然有约束力。
《婚姻法》19条第3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由此可见,夫妻的财产约定只有在夫或妻对外负有债务,并且第三人知道该约定时,才对第三人有效。
对于第三人不知道该约定时,则对第三人不发生法律效力。
至于如何认定第三人知道该约定,应由夫或妻一方负举证责任。
如果夫妻一方有证据证明第三人知道夫妻之间存在关于财产各自所有的约定,那么该第三人(债权人)就不能要求另一方偿还。
本案中,甲乙无法提出证据证明丙知道该约定,则财产约定对丙无效,甲亦应承担偿还责任。
六、子女抚养问题【案例1】甲男与乙女感情不和离婚。
双方在子女抚养问题上产生了分歧:女青年乙认为孩子男方有不良嗜好,由自己抚养更利于孩子成长;男的认为离婚由乙提出,故乙要在孩子抚养问题上做出让步。
【分析】《婚姻法》36条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的,由法院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母方有下列情形的,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无不利影响的,可以准予。
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以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由此可见,本案孩子判给女方较为合理。
【案例2】2000年法院判决甲与乙离婚,孩子丙归母亲乙抚养。
判决生效后不久,甲又组成了新的家庭。
因离婚后心情不好,乙常拿丙出气,打骂他。
2001年,乙因车祸身体残废,日常生活全靠其弟弟一家照顾,甲见乙已无力抚养丙,要求其把孩子交给他抚养,乙不同意。
2002年,甲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变更儿子的抚养权。
问能否得到支持?【分析】此案涉及到离婚后子女抚养权的问题,根据我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离婚诉讼时子女的抚养权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决,法院判决归谁抚养就归谁抚养,一般不能改变。
但为了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使儿童能够健康成长。
对于一些特殊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若干问题的具体意见》第十六条又作了一些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一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行为的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的;(4)有其它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本案符合第一种第一和第二种情形,变更抚养权的诉讼请求应得到支持。
七、想离婚,到哪个法院打官司?【案例】甲乙想通过诉讼离婚。
甲乙家住A省B市C区,本区内有C区法院,B市中院以及A省高院,该向哪一个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分析】离婚诉讼的一般管辖原则是级别上由基层法院管辖,地域上由被告住所地管辖。
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
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本案,C区法院是管辖法院。
八、离婚诉讼中,法院裁定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当事人能否再次起诉?【案例】甲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解除与乙的婚姻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