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金刑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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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金刑适用中的三个问题

罚金刑适用中的三个问题

罚金刑是司法机关强制犯罪人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属于财产刑的一种。

它是伴随着二十世纪刑罚人本主义的倾向,逐渐在世界范围内发展起来的。

与其他刑种相比,罚金刑具有避免交叉感染、打击经济犯罪、减少犯罪人痛苦、增加国库收入等优点,集中反映出新的刑罚价值取向。

1997年颁布的我国修订后的刑法,标志着我国罚金刑步入“快车道”,但罚金刑适用过程中尚有诸多值得研究的问题。

本文拟对罚金刑适用中的三个问题进行探讨。

一、罚金刑对类罪的适用修订后的刑法仅有危害国家安全罪、渎职罪和军人违反职责罪3类罪无罚金刑的规定,涉及罚金刑的罪名从1979年刑法的20种增至160余种,对罚金刑的运用有了很大的扩展。

笔者认为,在罚金刑对类罪的适用上应注意以下几点:1.轻罪的犯罪人主观恶性不大,犯罪后果较小,社会危害性较轻,依照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处以相当的罚金刑也能够使其感受到刑罚的威慑力,减少再犯的可能。

修订后的刑法中补充了大量的轻罪条款,适用相应的罚金刑对轻罪犯罪人的惩治与改造都有良好的个体效应与社会效应。

实践中,对轻罪犯罪人应多适用罚金刑。

2.修订后的刑法对罚金刑适用的一个明显倾向,就是加强了对贪利型、财产型犯罪的打击。

这类犯罪都与经济利益相关,是犯罪人犯罪的目的或动机所在,对其处以罚金刑有利于打击其犯罪欲望,剥夺其犯罪资本。

但这类犯罪人往往以追求经济利益为终极目标,对他们来说,罚金刑只是增大犯罪成本,通过进行新的犯罪就可以弥补“亏损”。

因此,罚金刑必须与其他刑种配套使用,比如用自由刑使犯罪人失去获得经济利益的机会与时间,或用资格刑剥夺受贿罪、贪污罪等依靠身份来获取非法利益的犯罪人的特殊身份,这样就可减少再犯的可能,反而比罚金刑具有更好的效果。

3.修订后的刑法未明文规定罚金刑适用于过失犯罪,仅将罚金刑适用到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等局部的过失犯罪中。

笔者认为,过失犯罪人主观恶性不大,再犯的可能性小,处以罚金刑能起到较好的预防作用。

试论罚金刑的适用

试论罚金刑的适用

经济与法
试 论 罚 金刑 的适 用
王有 林
( 苏州大学法学院, 江苏 苏州 2 5 0 ) 2 09
【 摘 要】 罚金 刑是 我 国刑 法规 定 的 附加 刑 之 一 , 司 法 实 践 中使 用频 率 最 高 的 附 加 刑 。修 订 之 后 的刑 法扩 大 了罚金 刑 的 适 是
用范 围, 并提 高了罚金 刑的惩罚力度 , 这无疑是社会和经济发展 的需要 。但 司法实务 中存在 的应罚 不判 、 而不缴 、 判 数额失衡 等 问 题, 导致 了司法有失公正 、 法律判决有损法律权 威的后 果。就从罚金刑 的数额标 准, 罚金 的并罚 , 罚金刑 的执行 方法等方面有 关 问
罪 , 可 适 用 于 单位 犯罪 。 也

幅 度 , 补 了立 法 上 的 不足 , 其 它 罪 的 罚 金 该 如 何 适 用 , 亟 的数 额 幅 度
待立法机关尽快作 出司法解释, 以提高刑法的实际操作性。
二、 罚金 的并 罚
我 国 《 法》 于 罚 金 数 额 的 规 定 采 用 无 限 额 罚 金 制 与 有 刑 关 限额 罚 。金 制 并 用 的 方 式 : 1 无 限额 罚 金 制 规 定 在 总 则 中 , () 即 “ 处 罚 金 , 当 根据 犯 罪 情 节 决 定 罚 金 数 额 ”没 有 上 限 下 限 , 判 应 ,
若选 择罚金 , 则只能单独适用 , 种情 况一般只适用于 这 成 的直接损 失或者 间接损 失的程 度 。除此之外 , 也应包括犯 罪 择 适用 ,
的 目的 、 机 、 段 、 具 、 间 、 点 、 果 、 象 等 因 素 , 般 较 轻 的 犯 罪 , 动 手 工 时 地 后 对 一 比如 《 刑法 》 3 8条规 定 。 () 加 刑 , 将 罚 金 第 6 2附 即

论我国环境刑法中罚金刑的适用

论我国环境刑法中罚金刑的适用

无 限 额 罚金 制 是 指 对 罚金 数 额 不 做 出任 何 限 定 , 是 由法 官 而 根 据 犯 罪情 节 、 犯罪 人 的 经 济状 况 等 因 素决 定 应 当 判 处 的罚
金 数 额 , 实 属 绝 对 不 确定 的法 定 刑 . 际 上 违 背 了罪 刑法 这 实
定 原 则 ,同 时 由于 对 环 境 犯 罪 的具 体 罚 金 数 额 没 有 做 出规 定 , 完 全 依 靠 法 官 的 自由裁 量 。 为 法 官 行 使 自由裁 量 权 而 这 预 留了过 大 的空 间 , 限 扩大 法 官 的 自由裁 量 权 容 易 滋 生腐 无
3 适 用 方 式 多样 . 罚 金刑 虽 然 被 国 外广 泛 用 于 惩治 环 境犯 罪 . 具 体 的 适 但 用 方 式 却 多 种 多 样 , 要 包 括 以 下 几种 : 主 第一 , 处 罚 金 , 单 即 在 刑 法 中只 规 定 对 环 境 犯 罪 适 用 罚 金 刑 ,并 没 有 其 他 的 刑
成 本 投 入 获 得 最 大 的刑 罚效 果 。 罚 金 刑 是 符 合 刑 罚 经 济 原 则的一种刑罚方式 . 过罚款等方式保持对犯罪的威慑力 . 通
同时 又 降 低 了刑 罚 的成 本 , 即通 过 刑法 的强 制 行使 犯 罪 人 缴 纳 一 定 数 额 的 金 钱 , 样 不 仅 增 加 了 国家 财 产 . 这 而且 减 少 了
4符 合 现 代 刑 罚 发展 趋 势 . 罚 金 刑 从 根 本 上 符 合 刑 罚 轻 缓 化这 一 世 界 刑 事 立 法 的
破 坏 自然 环境 的原 貌 ,损 害 了环 境 的 自我 调节 及 平 衡 机 能
的 行 为 。在 实 践 中绝 大 多数 环 境 犯 罪 是 由 于行 为 主 体 盲 目 追 求 经 济 利益 所 导 致 的 ,污染 环 境 和 破坏 自然 资 源 本 来 不

试论罚金刑的适用和完善

试论罚金刑的适用和完善
经济与法
试论罚金刑的适用和完善
郭 耀 增
河 北 新 举 律 师 所
摘要 :罚金刑作为对犯罪分子 的一种 刑罚方法,其 目的是用经 济制裁 的手段来惩治官吏 的一般失职行 为和普通 百姓 的违法行为的独立刑种。早在 我 国8 O年代刑法典虽规定 了罚金刑 ,但 由于当时的社会 经济比较落后 ,人们 的物质财 富贫乏,经济犯罪相对较小 ,罚金刑适用 的范围相 当狭 窄。改 革开放 后,随着经济建设步伐 的快速 ,物质条 件的极大改善 ,经济犯罪不断增 多,罚金 的作用 显得越来越 大,而修订后 的 《 刑 法》虽然扩大 了罚金 刑适用 范围,涵盖 了破坏社会 主义市场 经济秩 序罪、侵 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贪污贿赂罪等罪行 ,提高 了罚金刑 的地位 ,扩大罚金 刑的 适用 ,改变我 国的重刑传统 ,适应世界刑 法发展 方向。但是在 司法实践中,由于 受历史的影响 ,司法人 员对 罚金制度的适用并没有很好 的理解和 掌 握 ,以至 出现 了一些重刑轻判 ,轻刑重判和滥用 罚金 刑的现 象,由此使其 功能优 势未能得到很好 的发挥。基于此 ,笔者就如何进一步完善我 国罚金 刑制度 适用 的法律 问题,做 如下探讨 : 关键词 :罚金刑 适用 完善

较轻 ,社会危 害性小 ,悔罪态度 好 的犯 罪分 子 ,实施单处 罚金 ,一方面可 以避免罪 犯在 狱 中 的 交 叉 感 染 , 使 罪 犯 快 速 回 归 社 会 ; 另 方面 可 以减轻 国家对监 狱投入 的压力 ,真 正发挥罚金刑 的作用 。 二 是 要 确立 罚金 刑 与 自由刑 的易 科 制 度 。罚金刑易科 自由刑 是指在犯 罪人不 能缴 纳罚金 的情况 下以 自由刑 替代 罚金执行 。我 国新 《 刑法》加 大 了罚金 刑执行 的力度 ,除 了继续实行定期缴纳 、分期缴纳 、强制缴 纳、 减免缴纳 制度外 ,还增加 了随 时追 缴制度 在 这 些 制 度 中 恰 恰 缺 少 了 最 重 要 的 一 种 制 度 ,即调动和鼓励 犯罪人 自觉 的、想方 设法 的缴纳 罚金的制度 。所 以,我 国应 当尽快确 立 易科 自 由刑 制 度 , 以解 决 罚金 刑 “ 执行难 ” 的死结 。在中 国 目前 的制裁 体系下 ,如果 不 建 立罚金 刑与 自由刑的易科 制度 ,就 不可 改 变 单处罚金刑几乎为零 的局面 。

浅谈我国罚金刑的适用障碍和突破

浅谈我国罚金刑的适用障碍和突破

浅谈我国罚金刑的适用障碍和突破[摘要]文章对罚金刑的概念予以确定,介绍我国现行刑法对罚金刑适用的规制,分析当前我国罚金刑适用的主要障碍:罚金刑适用范围狭窄,罚金刑执行的困难和罚金刑对未成年人的适用等几个方面的适用障碍,并且针对我国当前罚金刑适用时所存在的障碍的现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措施,分析如何解决罚金刑适用难的问题。

[关键词]罚金刑;适用;障碍;突破引言罚金刑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强制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主要适用于经济性或贪利性犯罪,同时也适用于少数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附加适用。

1997年刑法修订时扩大罚金刑的适用范围,增加到了139个条文,在立法上进一步完善,如罚金刑在刑法中的规定方式、执行方式、数额确定原则等等。

①一、现行刑法对罚金刑的规定及其弊端与1979年刑法相比,现行1997年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在罚金刑的规定上, 一是扩大了罚金刑的适用范围, 罚金刑的适用对象主要有两类:一是对单位犯罪适用,即凡是实行双罚制的单位犯罪,对单位一律适用罚金刑;二是对刑法分则第三章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五章侵犯财产罪、第六章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罪的第三至九节的大部分关于经济、财产类型条款均适用罚金刑。

二是明确了罚金刑的种类和执行方式。

三是加大了对罚金刑的执行力度, 增加了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均可以追缴被执行人罚金,以及强制执行的规定,明确了拒不执行罚金刑的相应刑事责任。

新刑法颁布以来的司法实践表明, 新刑法设立的罚金刑制度日益显示出不完善和落后于社会发展的缺陷, 亟待进一步完善。

二、我国罚金刑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一)罚金刑适用范围狭窄我国现行刑法罚金刑制度的规定体现在刑法典总则和分则两部分。

总则关于罚金刑的规定共有5条:第31条、第34条、第36条2款、第52条、第53条,分别规定对单位犯罪适用罚金刑、罚金刑属于附加刑、罚金刑与民事赔偿责任冲突的处理、罚金刑的裁量原则和罚金刑的执行。

罚金刑的适用

罚金刑的适用

1 . 罚 金刑 暴 露 的缺 点
罚 金刑 在 司法过程 中却发 挥 了不可忽 视 的作用 但 同 时也暴 露
可以通过提前扣押 、 查封 、 冻结其财产等方法 . 来针对一些犯罪 人
出 了很 多缺 点 罚 金刑 在社 会 商 品化 过程 中发生 了巨大 的 变化 . 将财产 隐瞒和转移 的情况 。其 中刑事诉讼法第 7 7 条第 3 款提到 : “ 人 可以查封或扣押被告人的财产” . 这一条款 因只局 限 在社 会 “ 重利” 的 驱使 下使 用 罚金 刑 的频率 也越 来 越高 . 在 目前 的 民法 院在必要时 . 所以对于可能判处罚金刑的犯罪嫌疑人并不 刑罚 体质 中罚 金 的严厉 程度 并不 亚于一 般 的短期 自由刑 并且 罚 于附带 民事诉讼的案件 , 适用 。与第 7 7 条第 3 款相类似的刑事诉讼法 的第 1 1 4 条和第 1 1 7 条 金 刑在 大 量 的适 用 过 程 中也 出现 “ 应罚不判 、 判而不缴 、 数 额 失 赃款 、 赃物 的扣 押 、 查封和冻结 的相关条款规定 , 却因为 衡、 比例 随意 、 功 能异化 ” 等弊端 。由于上 述 问题 的出现 . 使 罚金刑 有关于物证 、 赃款 、 赃物这几类 , 而无法对 可能被 判处罚金刑的犯 得 不 到 合理 的应 用 . 在 司法 体 系 中失 去 了其 应 有 的 效果 . 甚 至成 罚金不属于物证 、 罪嫌疑人适用。大部分人认 为刑事诉讼 法第 7 7条第 3款扩 大的司法 为 一种 免罪的手段
财产. 应 当随 时追缴 ” 尽 管这 一规 定减 少 了罪 犯 逃避 罚金刑 制裁 权使一些重罪的人通 过罚金 而减轻 自由刑 的处罚 . 破坏 可罚 金刑和 自 合法化 但这种做法在一定 意义上讲 又具 有积极 的情 况 . 但“ 随时 追 缴 ” 造 成 了 案件 审 理 和处 理 的低效 率 . 大 量案 由刑的折抵透明化 、 件 得不 到完 全处 理

【司考】刑罚体系(中):附加刑

【司考】刑罚体系(中):附加刑

刑罚体系(中):附加刑一、附加刑:罚金附加刑,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

附加刑既可以附加于主刑适用,又可以独立适用,在独立适用时主要是针对较轻的罪行。

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和驱逐出境,在附加适用时可以同时适用两个以上附加刑。

(一)罚金具有广泛的适用性它既可适用于处刑较轻的犯罪,也可适用于处刑较重的犯罪。

从犯罪性质上来看,我国刑法中的罚金主要适用于三种犯罪:1.经济犯罪:主要是刑法分则第三章规定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共有90多个条文,基本上都规定了罚金的独立或附加适用。

2.财产犯罪:刑法分则第五章规定的侵犯财产罪,共有14个条文,其中9个法条规定了罚金,占条文总数的50%以上。

3.其他故意犯罪:主要是指刑法分则第六章规定的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共有90余个法条,其中约50%的法条规定了罚金。

此外,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中的部分条文也规定了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应遵循刑法分则的规定,分为两种情况:1.没有规定具体数额(无限额罚金):刑法没有明确规定罚金数额标准的,罚金的最低数额不能少于1000元;未成年人被判处罚金刑时,最低数额不少于500元。

2.明确或者变相规定了相对确定的数额(限额罚金):如《刑法》第192条、第193条均明确规定了罚金数额的上限与下限,《刑法》第160条、第175条根据定的基准(如判处违法所得)也可以确定罚金数额的上限与下限。

对于限额罚金,法院应在法定幅度内,适度考虑犯罪分子缴纳罚金的能力,判处与犯罪分子罪行相适应的罚金数额。

(三)罚金的适用方式1.单科式:只单独适用罚金,主要针对单位犯罪。

如单位受贿罪、单位行贿罪。

2.选科式:要么不适用,要么单独适用。

如故意毁坏财物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3.并科式:判处主刑同时并处罚金。

如倒卖文物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必须附加适用罚金,不能不用,也不能单独适用罚金。

罚金

罚金
没收财产、罚金,都是刑罚,非须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得执行。
罚款,是行政处罚,是指行为人的行为没有违反刑法的规定,而是违反了治安管理、工商、行政、税务等各 行政法规的规定,行政执法部门依据行政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决定罚款数额,它不由人民法院判决,因此在性质上 与没收财产、罚金有本质上的区别,但没收财产、罚金、罚款任何单位不得截留、占用、私分,必须上缴国库归 国家所有。
的适用方式
的适用方式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罚金有以下四种适用方式:
1.单科式。刑法规定的单科罚金主要适用于单位犯罪。例如,刑法第387条规定的单位受贿罪和第393条规 定的单位行贿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在这种情况下,罚金只能单独适用。
2.选科式。在罚金单独适用的情况下,刑法规定罚金与其他刑种并列,可供选择适用。例如:根据刑法第 275条规定,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在这种情况下,罚金作为一种选择的法 定刑,只有单独适用,不能附加适用。
关于这里的指定的期限,根据前引司法解释第5条的规定,是指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最长不超过三 个月。
2.限期分期缴纳,主要适用于罚金数额较多,罪犯无力一次缴纳的情况。限期分期缴纳使罚金缴纳时间有一 定伸缩余地,在金额支付上可化整为零,有利于罚金刑的执行。
3.强制缴纳。判决缴纳罚金,指定的期限届满,罪犯有缴纳能力而拒不缴纳,人民法院强制期缴纳,强制措 施包括查封、扣押、冻结等。
罚金
缴纳金钱的刑罚
目录
01 的特征
03 的适用方式
02 的裁量原则 04 的适用对象
05 的数额
07 区别
目录
06 的缴纳
基本信息
罚金,是指法院判处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罚金属于财产刑的一种。在中国刑法中是 一种附加刑。中国刑法没有具体规定罚金的数额,只有原则性的规定。罚金刑的执行有三种情况:(1)罚金在判 决规定的期限内一次或分期缴纳。(2)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采取査封,变卖犯罪分子的财产或扣发工资等。 (3)如果有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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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金刑的适用
【摘要】罚金是我国刑法附加刑的一种,是指强制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量金钱的一种刑罚方法。

是一种财产刑,是对犯罪分人财产权益的剥夺。

罚金刑在我国的司法运用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同时也存在了一些亟待改正的缺点。

【关键词】罚金刑;罚金刑缺点;罚金刑作用
罚金是我国刑法附加刑的一种,是指强制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量金钱的一种刑罚方法。

是一种财产刑,是对犯罪分人财产权益的剥夺。

罚金主要适用于贪财土里以及与财产有关的犯罪,并且应当根据犯罪情节来决定罚金的数额,执行包括四种情况:(1)犯罪人主动缴纳;(2)人民法院强制缴纳;(3)随时追纳;(4)减免缴纳。

1.罚金刑暴露的缺点
罚金刑在司法过程中却发挥了不可忽视的作用但同时也暴露出了很多缺点。

罚金刑在社会商品化过程中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在社会“重利”的驱使下使用罚金刑的频率也越来越高,在目前的刑罚体质中罚金的严厉程度并不亚于一般的短期自由刑。

并且罚金刑在大量的适用过程中也出现“应罚不判、判而不缴、数额失衡、比例随意、功能异化”等弊端。

由于上述问题的出现,使罚金刑得不到合理的应用,在司法体系中失去了其应有的效果,甚至成为一种免罪的手段。

罚金刑执行难一直困扰着我国的司法界,集中体现在收缴罚金难。

不缴纳原因有两种:一是犯罪人因自己生活困难或无固定收入再或受到重大灾祸,无能力支付罚金,无法对其执行罚金刑;二是被罚人存在抗拒心理。

有一些罪犯在侦查起诉阶段通过把自己的财产转移或者隐匿他处等方法加以逃避,造成“身无分文,一贫如洗”的假象,使其判处的罚金刑也无法执行。

这两种情况都会使得罚金刑的判决成为一纸空文甚至成为违法犯罪的一种简单的赎罪形式因而达不到罚金刑应该发挥的作用。

出于这种情况,刑法第53条增设了“随时追缴”的罚金刑执行方法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尽管这一规定减少了罪犯逃避罚金刑制裁的情况,但“随时追缴”造成了案件审理和处理的低效率,大量案件得不到完全处理。

2.为了更好地发挥罚金的效果,建议如下
应该以犯罪情节为主来确定罚金数额,但同时也必须参照犯罪人的实际经济状况。

决定具体罚金数额时应根据犯罪行为后果严重程度、犯罪分子实际违法所得,犯罪分子动机目的和社会危害程度。

但是与其他刑罚相比较,罚金刑具有其不具有人身性的特点。

对于经济状况不同的人,相同的罚金数额具有的实际的司法含义也是不同的即相同数额的罚金具有不同的意义,当然这也容易造成罚金的不公平性。

但如国不考虑犯罪人实际的经济状况势肯定会造成更大的不公平,这
不但会影响罚金刑应有的效益也会影响到罚金刑作用的发挥,这跟定会与罚金刑的立法目的相违背也不会达到通过刑罚达到惩治、改造和教育犯罪的目的,在这种情况下判处罚金刑则显然意义不大。

如果在判决时大大超乎行为人的经济能力决定罚金数额,不考虑行为人的经济状况,也不利于行为人缴纳罚金的主动性。

由于害怕“巨额”罚金刑的执行,一些犯罪分子主刑刑期届满后,不敢正规地经营生产,东躲西藏,经济无法恢复,甚至造成生活无出路并影响家庭生活,最终使得罚金不能执行。

所以在实际判罚上,应依据实际情况对不同经济状况的人确定不同金额的罚金额度,这样才能更好地体现出同等的刑罚效果。

这不但没有违背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和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反而可以更好地发挥罚金刑的功效。

可以通过提前扣押、查封、冻结其财产等方法,来针对一些犯罪人将财产隐瞒和转移的情况。

其中刑事诉讼法第77条第3款提到:“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查封或扣押被告人的财产”,这一条款因只局限于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所以对于可能判处罚金刑的犯罪嫌疑人并不适用。

与第77条第3款相类似的刑事诉讼法的第114条和第117条有关于物证、赃款、赃物的扣押、查封和冻结的相关条款规定,却因为罚金不属于物证、赃款、赃物这几类,而无法对可能被判处罚金刑的犯罪嫌疑人适用。

大部分人认为刑事诉讼法第77条第3款扩大的司法解释可以解决这类问题,通过这种司法解释使其同样适用于公诉案件而避免这类问题。

因此,司法机关可以在必要时通过查封、扣押财产等方法手段对有可能被判处罚金刑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加以必要的限制,从而使得罚金刑有法可依。

虽然罚金刑和自由刑是相互独立的两种不同刑罚,在司法体系中不存在相互取代或功能替换的可能性。

被判处罚金的人及其亲属家人会对罚金刑产生抵触情绪,如果罚金刑执行与否不影响主刑的执行。

那么,如果在立法上明确了罚金刑作为一种减刑或假释的一种条件,必然的被执行人交纳罚金的积极性就会明显增强,但也会出现一些列问题如“暗箱交易”的产生,并从一定意义上讲减弱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使一些重罪的人通过罚金而减轻自由刑的处罚,破坏可罚金刑和自由刑的折抵透明化、合法化。

但这种做法在一定意义上讲又具有积极意义,法官可以根据犯罪人交纳罚金的额度和态度,对自由刑的量刑幅度适当予以从轻,达到让犯罪分子得到应有的处罚但又具有一定的社会教育意义。

此外罚金刑的合理运用还可以减少因误判而产生的恶劣影响,减轻因误判而对受害人造成的人身伤害。

同时也有便于对误判人进行赔偿。

综上所述罚金作为司法程序中非常重要的一种处罚,必须使其发挥出自己应有的积极作用,只有不断完善法律体系、增强人民的法律知识,才能构建和谐稳定的社会。

]
【参考文献】
[1]田雨,邹声文,张宗堂.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公告.2006.11.
[2]贾宇.中国死刑必将走向废止.载于《刑事法学》第七期,第51页.
[3]王作富.刑法(第五版).978-7-300-1421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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