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
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管理规则试行

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管理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发展的需要,进一步推进和规范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开展,保护客户合法权益,根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国期货业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期货公司及其依法设立的专门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非公开募集资金或者接受财产委托设立资产管理计划并担任资产管理人,根据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为资产委托人的利益进行投资活动,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期货公司及子公司从事资产管理业务包括为单一客户办理资产管理业务和为特定多个客户办理资产管理业务。
第四条从事资产管理业务,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维护正常市场秩序,恪守职责,履行谨慎勤勉的义务,保护资产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资产委托人应当独立承担投资风险,确保投资资金来源合法,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
第五条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依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协会的自律规则,对期货公司及子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进行自律管理。
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设立的资产管理计划应当通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进行备案。
第六条协会对期货公司及子公司的自律管理接受中国证监会的指导和监督,并与相关监管机构和自律组织建立监管协作和信息共享机制。
第二章登记备案第七条期货公司或子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向协会履行登记手续。
第八条期货公司申请登记期货资产管理业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申请登记时期货公司净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二)申请日前6个月的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持续符合监管要求;(三)最近一次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评级不低于C类C级;(四)近1年期货公司未因违法违规经营受到行政、刑事处罚、被采取监管措施或自律处分措施,且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经营正在被有权机关调查的情形;(五)取得期货或证券、基金等从业资格的业务人员不得少于5人,高级管理人员具备相应的任职条件;前述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最近3年无不良诚信记录,未受到行政、刑事处罚、被采取监管措施或自律处分措施,且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有权机关调查的情形;(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具有从事资产管理业务所需要的基础设施和运营能力;(七)有良好的内部治理结构、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八)中国证监会或协会根据审慎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我国期货市场资产管理业务发展分析

我国期货市场资产管理业务发展分析【摘要】期货作为金融市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目前金融期货在我国发展的时间虽然不短,但是发展程度较发达国家还很落后。
由于期货风险相对较大,国家对其监管也相对更为严格与谨慎。
在2012年9月,国家对于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放开是我国期货进一步发展的契机,本文将通过对我国目前期货市场资产管理义务发展的前景与阻碍进行一个分析。
【关键词】金融市场期货资产管理一、全球期货市场资产管理业务的概况资产管理的目的是实现个人和机构资产的保值增值,而实现保值增值的投资途径和对象很多。
个人可以直接投资于金融市场,也可以通过金融中介参与市场。
资管业务的主要种类有:定向资产管理业务;集合资产管理业务、专项资产管理业务。
(一)全球资产管理业务概况从全球来看,资管业务是所有金融服务行业中规模最大和发展最快的,但各个国家资产管理机构的业务模式和称呼都不尽相同,有的是独立的资管机构,有的从属于保险公司或投资银行等金融集团。
从事资管业务的机构一般包括:银行、保险公司、证券资产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
共同基金、养老基金及私人银行是资管业务的主要类型。
(二)我国资产管理业务概况券商是中国最早开设资管业务的机构,也是最主要的机构,中国券商的资管业务始于1993年。
中国券商的资管业务只经历了接近20年的发展历程,其发展具有十分明显的阶段性特征,主要经历了萌芽、快速发展、初步规范、规范和创新四个阶段。
中国券商的资管业务自开设以来逐步发展壮大。
发展期间,由于证券监管机构曾紧急叫停集合理财业务,并出台了相关法规严格控制券商的资产管理规模,加之近几年证券市场的持续低迷,券商的资管业务规模受到了一定程度的遏制。
目前,开展资管业务的券商已达55家,但这55家券商并非全部都开展了集合、定向与专项资管业务。
调查结果显示,在上述券商中,开展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券商为100%,产品覆盖集合资管计划和定向资管业务的券商为90%,而产品同时覆盖集合、定向和专项三项资管业务的券商占比仅为20%,且均为大型券商。
证监会正式发布《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证监会正式发布《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10.31•【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证监会正式发布《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近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办法》自2014年8月29日起公开征求意见一个月,截至9月28日,证监会共收到12条书面反馈意见,总体来看,社会各界对《办法》普遍认可,认为《办法》落实了新国九条关于提高证券期货服务业竞争力的有关意见,体现了功能监管及适度监管的理念,有利于提升期货公司服务能力和国际竞争力。
同时,也提出了一些意见和建议,我们根据市场意见,对《办法》主要作以下修改:一是从有利于股权激励的角度考虑,删除股东条件中关于持续经营时间和盈利的要求,进一步降低持有期货公司5%以上股权股东的准入门槛。
二是与证券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的审批主体保持统一,将期货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的审批主体由”拟设立分支机构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调整为“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三是鉴于证券、基金、期货公司的资管业务统一适用《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我们在《办法》中取消资产管理业务的核准,将其调整为依法登记备案的事项,以与该办法相关规定保持一致。
四是扩大期货公司可参与的交易场所范围,允许其依法进入证券交易所等合法交易场所开展衍生品及相关业务。
五是鉴于部分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已不适应监管实际或是在《办法》中已有新的规定,我们对其予以废止,并将其中需做保留的部分在《办法》做了规定。
如《办法》已对外资参股期货公司作出统一规定,我们废止了《关于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参股期货经纪公司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期货字[2005]138号)。
《办法》未采纳意见涉及上市期货公司股权变更、取消部分期货公司行政许可项目等方面。
未采纳原因如下:一是对于个别要求放松监管的建议,我们基于监管需要,为避免实践中发生监管套利,因而未予吸收;二是部分建议由于在其他办法已有规定或是超出上位法的授权范围,我们未予吸收。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

证监会公布、修订的管理办法
01 办法修订
03 修订说明
目录
02 办法全文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是中国证监会发布的文件。
2023年1月12日,中国证监会公布修订后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自2023年3月 1日起施行。
2018年4月,人民银行等四部委联合印发《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 意见》),同年10月,为落实《指导意见》,证监会发布资管规定。《指导意见》及资管规定发布以来,证监会 持续推动行业私募资管业务规范整改、平稳转型。在各方共同努力下,除少量按照监管政策允许进行个案处理的 产品外,绝大多数存量业务已完成规范整改,行业风险显著降低,业务结构持续优化,私募资管业务逐步回归本 源,进入规范有序发展的新阶段。
第五十四条资产管理合同需要变更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方式取得投资者和托 管人的同意,保障投资者选择退出资产管理计划的权利,对相关后续事项作出公平、合理安排。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自资产管理合同变更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报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 第五十五条资产管理计划展期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资产管理计划运作规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托管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资产 管理合同的约定; (二)资产管理计划展期没有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展期的,还应当符合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成立条件。 第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产管理计划终止: (一)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届满且不展期; (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被依法撤销资产管理业务资格或者依法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且在六个月内 没
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管理规则

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管理规则一、总则为加强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监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规范期货公司的经营行为,根据《证券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二、行业准入规定1.申请资产管理业务的期货公司应具备良好的信誉和管理能力,注册资本不少于5000万元。
2.申请资产管理业务的期货公司应具备一定资金实力和风险管理能力,净资本不少于5000万元,准备金不少于1000万元。
三、资产管理产品的设计和销售1.期货公司开展的资产管理业务应符合证券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期货公司应根据市场需求和风险偏好设计资产管理产品,并详细规定产品的投资策略、风险收益特征等。
3.期货公司应向投资者提供充分的风险揭示,告知投资者资产管理产品的风险性质、风险水平和可能的风险收益特征。
4.期货公司应在销售资产管理产品之前,对投资者进行风险评估,明确其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目标。
四、资产管理业务的运作和监管1.期货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资产管理业务的规范和风险控制。
2.期货公司应建立风险管理体系,对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进行评估、监测和控制。
3.期货公司应根据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目标,合理配置、分散投资风险,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4.期货公司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进行资产配置,不得擅自改变投资策略或超出合同授权范围进行操作。
5.期货公司应制定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揭示和报告制度,及时向投资者披露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信息,并根据监管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报告和信息。
6.期货公司应建立完善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公正地处理投资者的投诉和纠纷。
五、监督和处罚1.监管机构应加强对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监管,定期检查和评估期货公司的资产管理业务运作情况,并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2.对于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期货公司,监管机构有权采取暂停资产管理业务、撤销从业资格等措施,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2024年注册消防工程师之消防技术综合能力通关试题库(有答案)

2024年期货从业资格之期货法律法规通关试题库(有答案)单选题(共45题)1、期货公司开展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应()了解客户身份、财务状况等。
A.事前B.事后C.事中D.无需【答案】 A2、期货公司接受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委托的,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罚款。
A.1倍以上3倍以下B.1倍以上5倍以下C.3倍以上5倍以下D.3倍以上10倍以下【答案】 A3、期货公司应当避免与客户的利益冲突,当无法避免时,应当确保()优先。
A.公司利益B.社会利益C.客户利益D.国家利益【答案】 C4、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是由()制定的。
A.期货交易所B.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C.中国期货业协会D.期货公司【答案】 B5、期货公司未按照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的要求,履行相应的金钱给付义务,期货交易所也未代期货公司履行,造成交易对方损失的,()。
A.期货交易所应当承担赔偿责任B.期货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C.期货交易所应当承担不超过80%的赔偿责任D.期货公司应当承担不超过60%的赔偿责任【答案】 A6、根据《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通过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将取得()颁发的从业资格考试证明。
A.中国证监会B.中国期货业协会C.中国证券业协会D.各期货公司【答案】 B7、现有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不足补偿期货投资者保证金损失的,由()。
A.投资者自负B.后续缴纳的保障基金补偿C.交易所补偿D.期货公司补偿【答案】 B8、期货公司为客户申请、注销各期货交易所交易编码,应当统一通过()办理。
A.期货交易所B.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有限责任公司C.期货公司D.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答案】 B9、期货纠纷案件由()管辖。
A.地市人民法院B.中级人民法院C.高级人民法院D.省级人民法院【答案】 B10、首席风险官作为期货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负责()。
A.监督期货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B.期货公司经营管理行为的合法合规性和风险管理状况的监督检查C.审议期货公司的对外投资计划D.期货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答案】 B11、国有以及国有控股企业进行境内外期货交易,应当遵循()的原则。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37号——关于修改《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等七部规章的决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37号——关于修改《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等七部规章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12.07•【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37号•【施行日期】2017.12.07•【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37号《关于修改<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等七部规章的决定》已经2017年11月2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7年第8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刘士余2017年12月7日关于修改《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等七部规章的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40 号)要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放管服”改革涉及的部门规章进行了清理。
经过清理,决定对七部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一、删去《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项、第三项。
增加两项,作为第十一条第十项、第十一项:“(十)重大国际合作与交流活动、涉港澳台重大事务;“(十一)与证券登记结算有关的主要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制定或调整”。
二、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修改为:“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新的证券品种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采用新的转让方式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第十六条中的“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修改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三、将《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第十一条中的“应当经证监会批准”修改为“应当报证监会备案”。
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的“经证监会批准后实施”修改为“报证监会备案后实施”。
四、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九项修改为:“(九)符合规定的最近 1 年度净资本计算表、风险资本准备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
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2017年修订)

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2017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12.07•【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37号•【施行日期】2017.12.07•【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期货正文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序开展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以下简称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工作,规范试点期间资产管理业务活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产管理业务是指期货公司接受单一客户或者特定多个客户的书面委托,根据本办法规定和合同约定,运用客户委托资产进行投资,并按照合同约定收取费用或者报酬的业务活动。
第三条期货公司从事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依法登记备案,遵循公平、公正、诚信、规范的原则,恪守职责、谨慎勤勉,保护客户合法权益,公平对待所有客户,防范利益冲突,禁止各种形式的利益输送,维护期货市场的正常秩序。
客户应当独立承担投资风险,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中期协)根据自身职责依法对资产管理业务及有关高级管理人员、业务人员实施自律管理。
期货交易所根据自身职责依法对资产管理业务实施自律管理。
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公司(以下简称监控中心)依法对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监测监控。
第二章业务规范第六条资产管理业务的客户应当具有较强资金实力和风险承受能力。
单一客户的起始委托资产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期货公司可以提高起始委托资产要求。
第七条期货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及其配偶不得作为本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客户。
期货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以及期货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的父母、子女成为本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客户的,应当自签订资产管理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并在本公司网站上披露其关联关系或者亲属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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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序开展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以下简称资
产管理业务)试点工作,规范试点期间资产管理业务活动,保
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产管理业务是指期货公司接受单一客户或者特
定多个客户的书面委托,根据本办法规定和合同约定,运用客
户委托资产进行投资,并按照合同约定收取费用或者报酬的业
务活动。
第三条期货公司从事资产管理业务,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诚信、规范的原则,恪守职责、谨慎勤勉,保护客户合法
权益,公平对待所有客户,防范利益冲突,禁止各种形式的利
益输送,维护期货市场的正常秩序。
客户应当独立承担投资风险,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
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资产管理业务实
施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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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中期协)根据自身职责依法对资产管理业务及有关高级管理人员、业务人员实施自律管理。
期货交易所根据自身法对资职责依产管理业务实施自律管理。
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公司(以下简称监控中心)依法对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监测监控。
第二章业务试点资格
第六条期货公司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资格:
(一)净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
(二)申请日前6个月的风险监管指标持续符合监管要求;
(三)最近两次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评级均不低于B类B 级;
(四)近3年未因违法违规经营受到行政、刑事处罚,且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经营正在被有权机关调查的情形;
(五)近1年不存在被监管机构采取《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监管措施的情形;
(六)具有可行的资产管理业务实施方案;
(七)具有5年以上期货、证券或者基金从业经历,并取得期货投资咨询业务从业资格或者证券投资咨询、证券投资基金等证券从业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少于1
人;具有3年以上期货从业经历或者3年以上证券、基金等投资管理经历,并取得期货投资咨询业务从业资格的业务人员不得少于5人;前述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最近3年无不良诚信记录,未受到行政、刑事处罚,且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有权机关调查的情形;
(八)具有独立的经营场地和满足业务发展需要的设施;
(九)具有完备的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制度;
(十)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期货公司申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资格,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资产管理业务试点申请书;
(二)资产管理业务实施方案,其内容应当包括目标市场和目标客户的定位、主要投资策略、业务发展规划、防范利益冲突的制度安排等;
(三)股东会关于期货公司申请从事资产管理业务试点资格的决议文件;
(四)加盖公司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期货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五)申请日前6个月的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报表;
(六)最近3年的期货公司合规经营情况说明;
(七)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制度文本,其内容应当包括业务管理、人员管理、业务操作、风险控制、交易监控、防范利益冲突、合规检查等;
(八)拟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的名单、简历、相关任职资格和从业资格证明,以及公司出具的诚信合规证明材料;
(九)有关经营场地和设施的情况说明;
(十)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前一年度财务报告;申请日在下半年的,还应当提供经审计的半年度财务报告;
(十一)律师事务所就期货公司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四)项、第(七)项规定的条件,以及股东会决议是否合法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中国证监会自受理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资格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未取得资产管理业务试点资格的期货公司,不得从事资产管理业务。
第三章业务规范
第九条资产管理业务的客户应当具有较强资金实力和风险承受能力。
单一客户的起始委托资产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期货公司可以提高起始委托资产要求。
第十条期货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及其配偶不得作为本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客户。
期货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以及期货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的父母、子女成为本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客户的,应当自签订资产管理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并在本公司网站上披露其关联关系或者亲属关系。
第十一条期货公司应当与客户签订书面资产管理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对客户提供资产管理服务,承担资产管理受托责任。
期货公司应当勤勉、专业、合规地为客户制定和执行资产管理投资策略,按照合同约定管理委托资产,控制投资风险。
第十二条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范围包括:
(一)期货、期权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二)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等;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
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范围应当遵守合同约定,不得超出前款规定的范围,且应当与客户的风险认知与承受能力相匹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