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类建设项目配建停车标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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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实用标准汇总情况

各省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实用标准汇总情况

各省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标准汇总Parking Standard for Construction Projects目录:一、北京市标准二、上海市标准三、天津市标准四、重庆市标准五、浙江省标准六、山东省标准七、南京市标准八、长沙市标准九、沈阳市标准十、哈尔滨市标准一、北京市标准依据《北京地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通则》5.2.2 机动车1.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下列大中型公共建筑, 均须按照本规定配套建设停车场(含停车库,以下简称停车场)。

(1).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含1000平方米)的饭庄。

(2).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含2000平方米)的电影院。

(3).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含5000平方米 )的旅馆、外国人公寓、办公楼、商店、医院、展览馆、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建筑。

现有停车场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 应按本规定逐步补建、扩建。

小型汽车按每车位40平方米计算,自行车按每车位1.8平方米计算。

(2)旅馆中的一类指《旅游旅馆设计暂行标准》规定的一级旅游旅馆,二类指该标准规定的二、三级旅游旅馆,三类指该标准规定的四级旅游旅馆。

(3)餐饮中的一类指特级饭庄,二类指一级饭庄。

(4)商场中的一类指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二类指建筑面积不足10000平方米的的商场。

(5)体育场馆中的一类指15000座位以上的体育场或3000座位以上的体育馆,二类指不足15000座位的体育场或不足3000座位的体育馆。

(6)多功能的综合性大中型公共建筑,停车场车位按各单位标准总和80%计算。

7.1.2 布局要求4.居住区内公共活动中心、集贸市场和人流较多的公共建筑,必须相应配建公共停车场(库),并应符合下列规定:(2)其它各型车辆停车位的换算办法,应符合本规范第11章中的有关规定。

(3)配建停车场(库)应就近设置,并宜采用地下或多层车库。

二、上海市标准依据《上海市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及停车库(场)设置标准》9 建筑工程配置停车位指标70、建筑工程配建的机动车停车位指标,以小型车为计算当量,非机动车以自行车为计算当量,各类车辆的换算当量系数应符合以下规定:机动车类:小型车为1.0。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调整我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津住建建市函〔2019〕42号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调整我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津住建建市函〔2019〕42号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调整我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正文:----------------------------------------------------------------------------------------------------------------------------------------------------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调整我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津住建建市函〔2019〕42号各区住建委,各有关单位: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重新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建办标函〔2019〕193号)文件要求,现对我市现行各专业计价依据中,一般计税方法计价的相关内容作如下调整:一、材料费中以“元”为单位的材料调整系数为0.902;材料采购及保管费按不含税材料价格的2.21%计取。

二、机械费中机械台班单价、以“元”为单位的机械台班调整系数为0.908。

三、各专业利润调整系数为:建筑工程、人防工程1.0345,市政工程1.0516,给水及燃气管道工程、地铁及隧道工程1.0506。

四、税金中增值税税率调整为9%。

五、各专业按系数计取的项目,按现行计价依据调整系数乘以K值计算,各项费用K值分别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1.0081,冬(雨)季施工增加费0.9974,夜间施工增加费1.0020,非夜间施工增加费1.0044,二次搬运费1.0013,建筑垃圾运输费1.0136,竣工验收存档资料编制费1.0106,半幅施工措施费1.0074,脚手架搭拆费、采暖工程和通风空调工程系统调试费1.0221。

六、其他未涉及费用不做调整,按现行各专业计价依据规定计算。

七、本通知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

2019年4月1日——结束——。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管理的通知-津政发[1996]26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管理的通知-津政发[1996]26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管理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管理的通知(津政发[1996]26号一九九六年五月二十二日)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为加快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提高工作效率,创造公平竞争的投资环境,确保各类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现就加强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健全管理机构,理顺工作关系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是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天津市人民政府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办公室是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管理的工作机构。

各有关区、局要从各自实际出发,明确相应的配套建设管理部门。

要按照市管大配套、区管小配套和公建配套的原则,明确责任分工,形成市、区、局和建设单位权责分明的管理体系和工作关系。

二、界定配套范围,明确配套内容各类建设项目的配套工程,均由市建委按照严密、合理、简便的原则,对给水、排水、供气、道路、绿化等配套设施以及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的范围和内容进行界定,以城市道路规划红线为界,划清大、小配套的范围,明确公建配套的内容。

三、加大统筹力度,集中收取费用凡在我市外环线内建设的大型公建(含居住区配套公建标准以上的)和住宅项目,其大配套工程均由市配套办按规定标准统一收取配套工程费。

其中,以土地批租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大配套工程费由市土地局按标准代收代缴;其他项目由建设开发单位按有关规定直接向市配套办交纳。

住宅项目的非经营性公建配套费由各区配套办按有关规定收取。

配套设施源头费按现行有关规定由建设开发单位向各配套专业部门交纳。

国内部分城市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标准(截止 2015)

国内部分城市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标准(截止 2015)

服务站等
站等用地、急救中

心、血库、社区以
上级别的卫生监
督所等
办公 行政办公
车位 /100m2 建筑面

0.45
0.45
0.65 0.65 A1
包括党政机关、 社会团体、行使 行政职能的事 业单位等办公 机构及其相关 设施
‐ 23 ‐
公共建筑 项目类别
单位
旧城 地区
上限
一类 地区
下限
二类 三类 地区 地区 用地类
附表 3.3 上海市停车配建指标
项目
指标单位
住宅
一类(平均每户建筑 面积>150 ㎡或别墅) 商品房 二类(90m2≤平均每户 建筑面积≤150 ㎡)
三类(平均每户 建筑面积<90 ㎡) 经济适用房 公共租赁房和廉租房
车位/户
车位/户
车位/户 车位/户 车位/户
办公
——
车位/100 平方米
商业
医院
宾馆
心等
饭店、餐厅、酒 吧等
以零售功能为 主的商铺、商场 等
以零售功能为 主的超市等
独立占地的农
综合市场、 车位/100
农贸市场、 m2
副产品、服装、 0.7 0.7 1.1 1.3 B12
建材等产品的
批发市场* 建筑面积
市场
‐ 26 ‐
公共建筑 项目类别
单位
旧城 地区
上限
一类 地区
下限
二类 三类 地区 地区 用地类
息处理等功能、
建筑面
W1、W2、
大型露天堆放

W3
货物的用地等
仓储用地


车位/
场 风景公园 公顷占 0.8 0.8

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天津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标准》的通知

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天津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标准》的通知

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天津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8.05.28
•【字号】津建设〔2018〕237号
•【施行日期】2018.07.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
正文
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天津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
场(库)标准》的通知
津建设〔2018〕237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建委关于下达2015年天津市建设系统第一批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制计划的通知》(津建科〔2015〕286号)要求,天津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修订完成了《天津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标准》,经市建委组织专家评审通过,现批准为天津市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号为DB/T29-6-2018,自2018年7月1日起实施。

原《天津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标准》DB/T29-6-2010同时废止。

各相关单位在实施过程中如有不明之处及修改意见,请及时反馈给天津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本标准由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管理。

本标准由天津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2018年5月28日。

人防车位法律规定配比(3篇)

人防车位法律规定配比(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人口数量不断增加,城市交通拥堵问题日益严重。

为了缓解这一问题,我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其中之一就是推广人防车位的建设。

人防车位是指结合人防工程建设的地下停车场,既可以满足人民群众的停车需求,又能提高人防工程的综合利用率。

本文将围绕人防车位法律规定配比展开论述,旨在为人防车位建设提供法律依据。

二、人防车位法律规定配比概述1.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对人防车位法律规定配比进行了规定。

2. 配比原则(1)满足需求原则:人防车位配比应满足城市居民停车需求,确保人防工程的综合利用率。

(2)合理布局原则:人防车位应合理布局,方便居民停车,提高人防工程的社会效益。

(3)安全第一原则:人防车位建设应符合国家有关人防工程建设和安全标准,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三、人防车位法律规定配比具体内容1. 配比标准根据《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人防车位配比应按照以下标准执行:(1)住宅小区:每100户居民配建1个以上人防车位。

(2)商业、办公、科研、文化、教育等公共建筑:每1000平方米建筑面积配建1个以上人防车位。

(3)医院、养老院、福利院等特殊场所:根据实际需求配建人防车位。

2. 配比计算(1)住宅小区人防车位配比计算:住宅小区总户数× 每百户配建人防车位数量(2)公共建筑人防车位配比计算:公共建筑建筑面积× 每千平方米配建人防车位数量(3)特殊场所人防车位配比计算:根据实际需求,参照上述计算方法进行配比。

3. 配比调整(1)根据城市人口增长、车辆保有量等因素,对人防车位配比进行动态调整。

(2)根据人防工程实际情况,适当调整人防车位配比。

四、人防车位法律规定配比实施与监管1. 实施主体人防车位法律规定配比的实施主体为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

各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标准汇总

各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标准汇总

各建设项⽬配建停车场(库)标准汇总各省市建设项⽬配建停车场(库)标准汇总Parking Standard for Construction Projects⽬录:⼀、北京市标准⼆、上海市标准三、天津市标准四、重庆市标准五、浙江省标准六、⼭东省标准七、南京市标准⼋、长沙市标准九、沈阳市标准⼗、哈尔滨市标准⼀、北京市标准依据《北京地区建设⼯程规划设计通则》5.2.2 机动车1.凡本市⾏政区域内建设下列⼤中型公共建筑, 均须按照本规定配套建设停车场(含停车库,以下简称停车场)。

(1).建筑⾯积1000平⽅⽶以上(含1000平⽅⽶)的饭庄。

(2).建筑⾯积2000平⽅⽶以上(含2000平⽅⽶)的电影院。

(3).建筑⾯积5000平⽅⽶以上(含5000平⽅⽶ )的旅馆、外国⼈公寓、办公楼、商店、医院、展览馆、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建筑。

现有停车场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 应按本规定逐步补建、扩建。

⼩型汽车按每车位40平⽅⽶计算,⾃⾏车按每车位1.8平⽅⽶计算。

(2)旅馆中的⼀类指《旅游旅馆设计暂⾏标准》规定的⼀级旅游旅馆,⼆类指该标准规定的⼆、三级旅游旅馆,三类指该标准规定的四级旅游旅馆。

(3)餐饮中的⼀类指特级饭庄,⼆类指⼀级饭庄。

(4)商场中的⼀类指建筑⾯积10000平⽅⽶以上的商场,⼆类指建筑⾯积不⾜10000平⽅⽶的的商场。

(5)体育场馆中的⼀类指15000座位以上的体育场或3000座位以上的体育馆,⼆类指不⾜15000座位的体育场或不⾜3000座位的体育馆。

(6)多功能的综合性⼤中型公共建筑,停车场车位按各单位标准总和80%计算。

7.1.2 布局要求4.居住区内公共活动中⼼、集贸市场和⼈流较多的公共建筑,必须相应配建公共停车场(库),并应符合下列规定:(2)其它各型车辆停车位的换算办法,应符合本规范第11章中的有关规定。

(3)配建停车场(库)应就近设置,并宜采⽤地下或多层车库。

⼆、上海市标准依据《上海市建筑⼯程交通设计及停车库(场)设置标准》9 建筑⼯程配置停车位指标70、建筑⼯程配建的机动车停车位指标,以⼩型车为计算当量,⾮机动车以⾃⾏车为计算当量,各类车辆的换算当量系数应符合以下规定:机动车类:⼩型车为1.0。

天津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2022年)

天津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2022年)

天津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2022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12.19•【字号】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33号•【施行日期】2023.03.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天津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2022年12月9日经市人民政府第211次常务会议通过?2022年12月19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33号公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停车场规划与建设第三章停车场管理第四章停车行为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规范停车秩序,提升停车服务水平,保障城市道路安全畅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和机动车停放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不包括供公交车、出租车、货车等专业运输车辆以及摩托车、非机动车停放的场所。

公共停车场是指向社会开放、为社会公众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的场所,包括根据规划独立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建设工程配建的公共停车场、临时停车场。

专用停车场是指供本单位、本居住区内部使用的机动车停车场。

道路停车泊位是指依法在城市道路范围内统一施划、为社会公众提供机动车临时停放服务的场所。

第三条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统筹建设、规范管理、安全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将机动车停车纳入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建立健全停车管理工作协调机制,解决机动车停车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区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本辖区内机动车停车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城市管理部门是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的主管部门。

市公用事业管理部门负责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的统筹协调、监督检查,负责机动车停车场的停车秩序管理、违法停车治理和停车收费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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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规划局2009-03-09
关于印发《社会保障性住房类建设项目配建停车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规划局(规划分局)、各有关部门:
现将《社会保障性住房类建设项目配建停车标准暂行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该标准为局内部文件,作为规划管理和建设项目审批的依据。

目前,新的停车场(库)标准正在修订过程中,待新标准公布后按照新标准执行。

附件:《社会保障性住房类建设项目配建停车标准暂行规定》
附件
社会保障性住房类建设项目
配建停车标准暂行规定
随着国家城市住房政策的标准、保障性住房分类不断的细化,根据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详细划分标准,我市社会保障性住
-1-
房主要包括以下三类: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型)、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房。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类建设项目配建停车的管理,我局会同市建委、市国房局、市公安交管局等相关部门对原标准进行了如下的修订,并以此作为保障性住房停车配建审查的依据。

社会保障性住房停车标准
注:廉租住房每百户应设置不少于300平方米的地面集散场地,供小区内车辆临时停放。

附:社会保障性住房分类
一、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型)
是指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

二、经济适用住房
指面向低收入家庭销售,享受政府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目前主要包括租赁型经济适用住房和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等。

-2-
◆租赁型经济适用住房。

是采取“政府引导、企业为主体、市场化运作”的方式建设、经营,面向特定群体出租的一种保障性住房。

租赁房优先保障享受廉租住房租房补贴家庭,在此基础上向其他需要住房保障的群体出租。

◆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

面向对应拆迁项目中的拆迁居民销售。

包括为危陋房屋拆迁安置建设的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拆迁建设的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为小城镇改造(含城中村改造)建设的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村民还迁住房)等。

三、限价商品房
指采取限套型、限房价、竞低价、竞房价的方法,以公开出让方式确定开发建设单位而建设的普通商品住房。

限价商品住房套型建设面积控制在90平方米以下,一居室50平方米左右、两居室70平方米左右,其中一居室、两居室住房套数占总套数的比例不低于70%。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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