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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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金融租赁公司项目公司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金融租赁公司项目公司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金融租赁公司项目公司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1.07•【文号】银保监办发〔2021〕143号•【施行日期】2022.01.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其他金融机构监管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金融租赁公司项目公司管理办法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1〕14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金融租赁公司通过项目公司形式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强化风险防范,促进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金融租赁公司专业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项目公司,是指金融租赁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专业子公司(以下简称专业子公司)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为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等特定目的而专门设立的项目子公司。

第三条金融租赁公司设立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交易的租赁物包括飞机(含发动机)、船舶、集装箱、海洋工程结构物、工程机械、车辆以及经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设备资产。

专业子公司设立的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交易的租赁物应当符合专业子公司业务领域管理相关规定。

第二章项目公司设立与业务范围第四条金融租赁公司、境内专业子公司可以在境内保税地区、自由贸易试验区、自由贸易港等境内区域设立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

专业子公司可以在境外设立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

第五条金融租赁公司在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境内区域设立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应当按照《中国银保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相关规定,经批准取得设立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资格。

第六条金融租赁公司、专业子公司应当按照必要性原则设立项目公司,审慎控制项目公司数量,不得在无实际业务背景的情况下设立项目公司。

第七条金融租赁公司、专业子公司应当全资设立、持有项目公司,其下设的所有项目公司的资本金之和均不得超过自身净资产(合并报表口径)的50%。

金融租赁公司费用管理办法

金融租赁公司费用管理办法

金融租赁公司费用管理办法金融租赁公司费用管理办法一、前言金融租赁公司作为一种重要的金融服务机构,一直以来都受到广泛的关注。

作为提供租赁服务的机构,金融租赁公司需要合理安排费用管理,从而实现经济效益的最大化。

本文旨在探讨金融租赁公司费用管理的相关问题,为金融租赁公司的管理人员提供参考。

二、金融租赁公司费用分类金融租赁公司的费用主要包括三类:第一类是运营费用,包括租金、人工费、水电费、物业费等;第二类是管理费用,包括董事会费、监事会费、税金等;第三类是财务费用,包括利息支出、汇率损失等。

三、金融租赁公司节约费用的措施1、重视成本意识金融租赁公司应该重视成本意识,把成本视为自身竞争力的体现。

实行全员参与的成本管理制度,大力推行节约用水、用电、用纸、用信封等活动,增强金融租赁公司的节约意识。

2、加强资源统筹金融租赁公司应该加强资源统筹,把各项资源用于最有效、最有利、最节约的领域,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和经济效益。

比如,在办公环节中,要避免文具、办公设备的重复购置,节约采购成本。

3、优化管理模式金融租赁公司应该优化管理模式,提高管理水平和效率,降低管理成本。

采用现代化人力资源管理模式,减少人事管理费用;采用科技化设备管理模式,减少设备调配、维修及保养费用。

4、强化业务经营管理金融租赁公司应该强化业务经营管理,提高经营效益和竞争力。

通过强化管理能力、销售技巧和市场营销能力,增加业务量和盈利能力,以达到节约费用的目的。

5、提高员工素质金融租赁公司应该提高员工素质,提高员工知识和管理能力,促进员工的自我增值,从而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同时,对员工进行优惠政策的设立,激发员工积极性,降低企业的劳动力成本。

四、金融租赁公司费用管理的意义1、降低成本,提高经济效益合理的费用管理可以降低金融租赁公司的成本,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2、提高竞争力在竞争激烈的市场环境下,只有采用节约成本的措施,才能在市场竞争上保持优势。

3、保障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合理的费用管理可以提高企业的盈利能力和经济实力,保障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0.06.30•【文号】中国人民银行令[2000]第4号•【施行日期】2000.06.30•【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其他金融机构监管正文中国人民银行令(〔2000〕第4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有关金融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现予发布实施。

行长戴相龙二000年六月三十日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机构设立及变更第三章业务经营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整顿、接管及终止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国融资租赁业的健康发展,加强对金融租赁公司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租赁公司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三条金融租赁公司组织形式、组织机构适用《公司法》的规定,并在其名称中标明“金融租赁”字样。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其他公司名称中不得有“金融租赁”字样。

第四条金融租赁公司依法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机构设立及变更第五条申请设立金融租赁公司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注册资本金;(二)具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办法规定的章程;(三)具有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金融租赁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五)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六)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中国人民银行审查金融租赁公司设立申请时,要考虑国家经济发展需要和融资租赁业竞争状况。

第六条金融租赁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金为人民币5亿元,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租赁公司应另有不低于5千万美元(或等值可兑换货币)的外汇资本金。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_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_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融资租赁业务发展,规金融租赁公司的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租赁公司,是指经银监会批准,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金融租赁公司名称中应当标明“金融租赁”字样。

未经银监会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在其名称中使用“金融租赁”字样。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和供货人的选择或认可,将其从供货人处取得的租赁物按合同约定出租给承租人占有、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动。

第四条适用于融资租赁交易的租赁物为固定资产,但银监会禁止的除外。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人将自有物件出卖给出租人,同时与出租人签定融资租赁合同,再将该物件从出租人处租回的融资租赁形式。

售后回租业务是承租人和供货人为同一人的融资租赁方式。

第六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金融租赁公司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机构设立、变更与终止第七条申请设立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国公司法》和银监会规定的公司章程;(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发起人;(三)注册资本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四)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且从业人员中具有金融或融资租赁工作经历3年以上的人员应当不低于总人数的1/2;(五)建立了有效的公司治理、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六)建立了与业务经营和监管要求相适应的信息科技架构,具有支撑业务经营的必要、安全且合规的信息系统,具备保障业务持续运营的技术与措施;(七)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措施和其他设施;(八)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八条金融租赁公司的发起人包括在中国境外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在中国境注册的、主营业务为制造适合融资租赁交易产品的大型企业,在中国境外注册的融资租赁公司以及银监会认可的其他发起人。

金融租赁公司组织绩效管理办法

金融租赁公司组织绩效管理办法

金融租赁公司组织绩效管理办法一、总则(一)目的为了提高金融租赁公司的整体运营效率和管理水平,促进公司战略目标的实现,特制定本组织绩效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金融租赁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员工。

(三)基本原则1、战略导向原则:绩效指标应与公司的战略目标紧密结合,确保各部门和员工的工作能够为实现公司战略做出贡献。

2、公平公正原则:绩效考核标准应明确、客观、公正,对所有部门和员工一视同仁。

3、激励性原则:通过合理的绩效评价和激励机制,激发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力。

4、持续改进原则:绩效管理是一个持续的过程,应定期对绩效指标和管理办法进行评估和改进。

二、组织绩效指标体系(一)财务指标1、营业收入:衡量公司在一定时期内通过租赁业务等所获得的收入。

2、净利润:反映公司在扣除各项成本和费用后的盈利水平。

3、资产回报率:评估公司资产的盈利能力。

4、不良资产率:监控公司租赁资产的质量。

(二)客户指标1、客户满意度:了解客户对公司租赁服务的满意程度。

2、新客户增长率:反映公司拓展市场、吸引新客户的能力。

3、客户保留率:衡量公司维持现有客户关系的水平。

(三)内部流程指标1、租赁项目审批效率:评估公司内部租赁项目审批的速度和质量。

2、风险控制水平:监测公司在租赁业务中对风险的识别、评估和控制能力。

3、运营成本控制:关注公司内部运营过程中的成本管理情况。

(四)学习与成长指标1、员工培训覆盖率:衡量公司为员工提供培训和发展机会的程度。

2、员工满意度:了解员工对工作环境、薪酬福利等方面的满意情况。

3、创新能力:鼓励员工提出新的业务模式和解决方案。

三、绩效评估方法(一)定量评估对于财务指标、内部流程指标等可量化的指标,采用具体的数据进行评估。

(二)定性评估对于客户满意度、员工满意度等难以直接量化的指标,通过问卷调查、访谈等方式收集信息,并进行综合评价。

(三)360 度评估对于部分关键岗位的员工,采用上级、同级、下属和客户等多维度的评价方式,全面了解其工作表现。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2024年)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2024年)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2024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4.09.14•【文号】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令2024年第6号•【施行日期】2024.1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金融综合规定正文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2024年9月14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令2024年第6号公布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金融租赁公司经营行为,防范金融风险,促进金融租赁公司稳健经营和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租赁公司,是指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设立的,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金融租赁公司名称中应当标明“金融租赁”字样。

未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设立金融租赁公司,任何组织不得在其名称中使用“金融租赁”字样。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专业子公司,是指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金融租赁公司设立的从事特定领域融资租赁业务或以特定业务模式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专业化租赁子公司。

本办法所称项目公司,是指金融租赁公司、专业子公司为从事某类具体融资租赁业务等特定目的而专门设立的项目子公司。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是指金融租赁公司作为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交易活动,同时具有资金融通性质和租赁物所有权由出卖人转移至出租人的特点。

本办法所称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人和出卖人为同一人的融资租赁业务,即承租人将自有资产出卖给出租人,同时与出租人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再将该资产从出租人处租回的融资租赁业务。

第五条金融租赁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租赁物类型,包括设备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以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认可的其他资产。

第六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金融租赁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专业子公司以及所设立的项目公司实施监督管理。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是指为规范金融租赁公司的经营行为和加强监管,保障金融租赁业务的稳健发展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定和制度。

下面将从金融租赁公司的定义、管理办法的重要性、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以及对金融租赁行业的影响等方面进行探讨,以期全面了解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的意义和影响。

一、金融租赁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的专门从事金融租赁业务的公司,主要通过提供设备、机械等资产的租赁方式为企业和个人提供融资服务。

金融租赁业务是一种弥补传统银行贷款不足的融资方式,具有灵活性和有效性的优势,因此在现代经济中得到了广泛应用。

二、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的出台对于规范金融租赁行业、完善金融监管体系、保障金融租赁市场的稳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可以明确金融租赁公司的经营范围和业务行为,规范公司经营行为,加强风险防控,提高公司的经营透明度和财务状况披露,增强金融租赁公司的市场竞争力。

三、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包括公司的设立和资本金要求、公司治理结构、监管要求、风险管理和合规要求等方面。

首先,针对公司的设立,管理办法规定了公司需具备的基本条件和经营范围,以保证公司在合规的前提下开展业务。

其次,管理办法对金融租赁公司的治理结构进行规范,强调公司高层管理者的责任和义务,提出了公司治理的要求,促进公司稳健、规范的发展。

第三,管理办法对金融租赁公司的监管要求明确了监管部门的监管职责和监管要求,以保障市场秩序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最后,管理办法还强调了风险管理和合规要求,要求金融租赁公司建立风险管理体系,从制度和流程上确保风险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

四、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的出台对金融租赁行业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一方面,管理办法的制定规范了金融租赁行业的经营行为,保障了金融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

另一方面,管理办法的要求提高了金融租赁公司的经营透明度和财务状况披露,增加了投资者对金融租赁公司的信任度,提升了金融租赁公司的市场形象和竞争力。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2007]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颁布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文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年第1号颁布时间:01/23/2007实施时间:03/01/2007效力状态:失效修订记录:根据2014年3月13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实施时间:2014年3月13日),此文件被宣布废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国融资租赁业的健康发展,加强对金融租赁公司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租赁公司,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金融租赁公司名称中标明“金融租赁”字样。

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融资租赁业务或在其名称中使用“金融租赁”字样,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和供货人的选择或认可,将其从供货人处取得的租赁物按合同约定出租给承租人占有、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动。

适用于融资租赁交易的租赁物为固定资产。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人将自有物件出卖给出租人,同时与出租人签定融资租赁合同,再将该物件从出租人处租回的融资租赁形式。

售后回租业务是承租人和供货人为同一人的融资租赁方式。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关联方关系及关联交易,是指符合有关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关联方关系及关联交易。

第六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金融租赁公司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机构设立、变更与终止第七条申请设立金融租赁公司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出资人;(二)具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注册资本;(三)具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办法规定的章程;(四)具有符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融资租赁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五)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业务操作、风险防范等制度;(六)具有合格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金融租赁公司是一种特殊的金融机构,专门提供租赁服务和金融服务,为企业和个人提供各种设备、资产和财务资源的租赁和融资解决方案。

为了规范金融租赁公司的经营行为和保护投资者利益,需要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管理办法。

首先,金融租赁公司应建立完善的组织架构和管理层级,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责,确保业务运作的高效性和合规性。

管理层应具备丰富的金融租赁业务经验和管理知识,能够制定合理的运营策略和风险管理措施。

其次,金融租赁公司应制定严格的内部控制制度,包括风险评估、审批流程、合同管理、资金运作等各个环节的规定。

特别是在资金运作方面,应加强资金管理和风险控制,确保租赁业务的流动性和偿付能力,并防范资金运作中可能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金融租赁公司应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包括风险评估、风险分类和权责清晰的风险防范措施。

同时,应定期进行风险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并应对潜在的风险。

此外,金融租赁公司还应建立风险应急预案,以应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和市场风险。

第四,金融租赁公司应加强信息披露和透明度。

投资者对金融租赁公司的经营情况和风险状况有权知情,因此,金融租赁公司应及时向投资者披露相关信息,并确保披露内容真实准确。

此外,金融租赁公司还应加强与各类监管机构的合作,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最后,金融租赁公司应依法经营,遵守金融行业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自律规范。

同时,应建立完善的培训机制,提高员工的业务素质和法律法规意识,确保员工在日常经营中遵循道德规范和法律法规,维护金融租赁业的良好形象。

综上所述,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的制定需要注重组织架构和层级的合理性、内部控制制度的严格性、风险管理体系的健全性、信息披露和透明度的加强以及遵法经营和员工培训的重视。

只有这样,金融租赁公司才能有效管理风险,保护投资者利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金融租赁公司是一种金融机构,通过向企业和个人提供租赁服务和融资解决方案,帮助其获取所需设备和资产的使用权,实现资金的灵活运用和风险的分散。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1. 引言金融租赁公司作为金融行业的一种特殊机构,承担着中长期设备融资租赁、航空器融资租赁等重要业务。

为了规范金融租赁公司的经营行为、保护投资者的权益、促进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国家制定了《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下面将对该办法的主要内容进行详细解读。

2. 经营许可与注册资本根据《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经营金融租赁业务的公司需要向金融监管机构申请经营许可,并满足一定的注册资本要求。

具体而言,申请公司的注册资本应不少于5000万元,并具备一定的资金实力来承担承租人的资金需求。

3. 经营范围《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规定了金融租赁公司的经营范围,主要包括设备融资租赁、进口设备租赁、商业用途不动产租赁、航空器融资租赁等多个方面。

公司在开展业务时,需要明确自己的经营范围,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4. 风险管理金融租赁公司在经营过程中面临着各种风险,如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等。

为了防范和控制风险,办法规定了必须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并确保公司有足够的风险承受能力。

此外,金融租赁公司还应制定合理的风险评估方法和控制措施,加强对业务合作方的尽职调查。

5. 基本要求根据《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金融租赁公司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投资者充分知情。

同时,公司应保证自身经营安全,防范洗钱、恐怖融资等非法行为的发生。

此外,金融租赁公司还要定期向金融监管机构报告经营业绩、风险状况等情况,接受监督检查。

6. 特别规定《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在特别规定中要求,金融租赁公司未经批准不得从事非融资租赁业务,禁止违规资金池管理等违法违规行为。

同时,规定了金融租赁公司的监管措施,包括执法、处罚、听证等,以保障金融租赁市场的健康有序运行。

7. 创新发展金融租赁公司作为金融行业的一支重要力量,应不断创新业务模式,拓宽业务领域,提高服务质量。

在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的前提下,积极探索新的金融租赁产品和服务,满足企业和个人的多样化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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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2000年6月30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国融资租赁业的健康发展,加强对金融租赁公司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租赁公司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三条金融租赁公司组织形式、组织机构适用《公司法》的规定,并在其名称中标明"金融租赁"字样。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其他公司名称中不得有"金融租赁"字样。

第四条金融租赁公司依法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机构设立及管理第五条申请设立金融租赁公司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注册资本金;二、具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办法规定的章程;三、具有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金融租赁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五、有与业务经营相适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六、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它条件。

中国人民银行审查金融租赁公司设立申请时,要考虑国家经济发展需要和融资租赁业竞争状况。

第六条金融租赁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金为人民币5亿元,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租赁公司应另有不低于5千万美元(或等值可兑换货币)的外汇资本金。

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根据融资租赁业发展的需要调整金融租赁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限额。

第七条金融租赁公司的设立须经过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第八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发起人可进行金融租赁公司的筹建工作。

申请筹建金融租赁公司,须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筹建申请书,其内容应包括拟设立金融租赁公司的名称、所在地、注册资本金、股东及其股权结构、业务范围等。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其内容包括发起人情况(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情况、资信状况、近3年资产负债及利润状况)和市场预测情况;(三)拟设立金融租赁公司的章程;(四)筹建负责人名单及简历。

(五)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九条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租赁公司筹建申请的答复期为3个月。

如未获批准,申请人在6个月内不得再次提出同样的申请。

第十条金融租赁公司筹建期限为6个月。

逾期不申请开业或筹建期满未达到开业标准的,原批准筹建文件自动失效。

筹建期内不得以金融租赁公司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一条金融租赁公司筹建工作完成后,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开业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一、筹建工作报告和申请开业报告;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股东投资能力证明和中国人民银行指定金融机构出具的股东货币入帐证明;三、金融租赁公司章程;四、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名单、详细履历及任职资格证明;五、从业人员中从事金融工作三年以上人员的资格证明;六、拟办业务的规章制度和内部风险控制制度;七、工商管理机关出具的对拟设公司名称的预核准登记书;八、营业场所和其它与业务有关设施的资料;九、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它资料。

第十二条金融租赁公司的开业申请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发《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并凭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金融租赁公司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无正当理由3个月不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吊销其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金融租赁公司可设立分支机构。

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条件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归定。

第十四条金融租赁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须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一、变更名称;二、改变组织形式;三、调整业务范围;四、变更注册资本;五、调整股权结构;六、修改章程;七、变更营业地址;八、变更高级管理人员;九、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第十五条金融租赁公司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变更《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上有关内容后,需按规定到中国人民银行更换许可证。

第十六条金融租赁公司的股东及其投资比例应符合《公司法》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金融租赁公司不得吸收境内自然人为公司股东,但采取股份有限公司组织形式,并经批准上市的除外;金融租赁公司可以吸收外资入股。

第三章业务范围第十八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金融租赁公司可经营下列本外币业务:(一)直接租赁、回租、转租赁、委托租赁等融资性租赁业务;(二)经营性租赁业务;(三)接受法人或机构委托租赁资金;(四)接受有关租赁当事人的租赁保证金;(五)向承租人提供租赁项下的流动资金贷款;(六)有价证券投资、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七)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发行金融债券;(八)向金融机构借款;(九)外汇借款;(十)同业拆借业务;(十一)租赁物品残值变卖及处理业务;(十二)经济咨询和担保;(十三)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十九条适用于融资租赁交易的租赁物为固定资产。

第二十条金融租赁公司经营租赁业务或提供其他服务收取租金或手续费。

租金或手续费标准由金融租赁公司和承租人协商确定。

第二十一条金融租赁公司作为受托人经营的委托租赁财产和作为转租人经营的转租赁财产独立于金融租赁公司的其他财产。

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对上述委托租赁、转租赁财产分别管理,单独建帐。

公司清算时,委托租赁和转租赁财产不作为清算资产。

第二十二条经营外汇租赁业务的金融租赁公司在境外或向境内外资金融机构筹措外汇资金、发行债券,向境外投资,必须按国家外汇管理规定办理,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二十三条金融租赁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审慎会计原则和会计制度。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金融租赁公司必须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控制度。

第二十五条金融租赁公司必须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

第二十六条金融租赁公司业务经营须遵循下列资产负责比例:一、资本总额不得低于风险资产总额的10%;二、对同一承租人的融资余额(租赁+贷款)最高不得超过金融租赁公司资本总额的15%;三、对承租人提供的流动资金贷款不得超过租赁合同金额的60%;四、长期投资总额不得高于资本总额的30%;五、租赁资产(含委托租赁、转租赁资产)比重不得低于总资产的60%;六、拆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资本总额的100%;七、对外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资本总额的200%;八、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比例。

中国人民银行可对上述比例进行调整。

第二十七条金融租赁公司对股东租赁和其他融资逾期1年后,中国人民银行可责成金融租赁公司转让该股东出资及其他权益,用于偿还金融租赁公司的负债。

第二十八条金融租赁公司必须按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业务比例考核报表和书面报告;并于每一会计年度终了后的一个月内报送上一年度的财务报表和资料。

金融租赁公司法定代表人及直接经办人员应对所提供的财务会计报表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中国人民银行对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的问题,可以向金融租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质询,并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或进行整顿。

拒不改正或整顿的,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取消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有关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第三十条金融租赁公司应建立对各项业务的稽核、检查制度,并设立独立于经营管理层的专职稽核部门,直接向董事会负责,以加强内控制度的建设。

第三十一条金融租赁公司应建立定期审计制度。

金融租赁公司的董事会或监事会应于每年初委托具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上一年度的经营活动进行一次审计。

并于每年的4月15日前将经董事会或监事会主席签名确认的审计报告报送中国人民银行。

第三十二条中国人民银行认为有必要时,有权随时要求金融租赁公司报送有关业务和财产状况的报告和资料。

第三十三条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租赁公司的设立、变更、撤销等重大事项实行公告制度。

第三十四条金融租赁公司可成立行业性自律组织,对金融租赁实行自律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认为必要时,可授权行业性自律组织行使有关管理职能。

第三十五条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者,由中国人民银行按《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进行处罚。

金融租赁公司对中国人民银行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六条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租赁公司实行年检制度。

第五章整顿、接管及终止第三十七条金融租赁公司出现支付困难等等紧急情况时,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第三十八条金融租赁公司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可视情况责令其内部整顿或停业整顿:(一)亏损超过注册资本的30%或连续3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的10%;(二)出现严重支付困难;(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或规章;(四)中国人民银行认为其他必须整顿的情况。

第三十九条中国人民银行责令金融租赁公司整顿后,可对金融租赁公司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更换或禁止更换金融租赁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二)暂停其部分或全部业务;(三)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增加资本金;(四)责令改变股本结构;(五)责令金融租赁公司重组;(六)中国人民银行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

第四十条金融租赁公司经过整顿,符合下列条件的,可恢复正常营业:(一)已恢复支付能力;(二)亏损得到弥补;(三)违法违规行为得到纠正;整顿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

第四十一条金融租赁公司已经或者可能发生支付危机,严重影响债权人利益和金融秩序的稳定时,中国人民银行可对金融租赁公司实行接管。

接管的目的是对被接管的金融租赁公司采取必要措施,恢复金融租赁公司的正常经营能力。

被接管的金融租赁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接管而变化。

接管由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并组织实施。

第四十二条金融租赁公司出现下列情况时,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予以解散:(一)组建金融租赁公司的发起人解散,金融租赁公司不能实现合并或改组;(二)章程中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三)股东会议决定解散;(四)金融租赁公司已分立或者合并。

第四十三条金融租赁公司经营出现严重困难或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时,中国人民银行可依法对其予以撤销。

第四十四条金融租赁公司解散或撤销后,应依法成立清算组,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清算,并由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公告。

中国人民银行可直接委派清算组成员并监督清算过程。

第四十五条清算组在清理财产时发现金融租赁公司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时,应立即停止清算,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经中国人民银行同意,向人民法院申请该金融租赁公司破产。

第六章附则第四十六条本办法中所称融资租赁业务,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件,提供给承租人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它以出租人保留租赁物的所有权和收取租金为条件,使承租人在租赁合同期内对租赁物取得占有、使用和受益的权利。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中所称回租业务是指承租人将自有物件出卖给出租人,同时与出租人签定一份融资租赁合同,再将该物件从出租人处租回的租赁形式。

回租业务是承租人和供货人为同一人的特殊融资租赁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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