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使用权
国有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流程

国有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流程介绍国有集体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的土地使用权。
在中国,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但使用权可以由个人、企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主体依法取得。
本文将介绍国有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流程。
流程步骤1.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国土资源规划、城乡规划、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等要求,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包括确定土地利用总体格局、土地利用强度控制、土地利用结构组织等内容。
2.评估土地资源–对土地资源进行评估,确定土地的开发利用价值和可行性。
–包括土地自然条件评估、土地经济价值评估等。
3.准备用地申请材料–申请人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利用的需求,准备用地申请材料。
–材料包括用地申请书、土地调查报告、规划设计方案、土地使用协议等。
4.提交用地申请–将准备好的用地申请材料提交给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根据不同地区和用地性质的要求,可能需要通过网上申报或书面提交。
5.审核用地申请材料–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包括对用地申请材料的合规性、可行性等进行审核,可能需要进行现场考察。
6.核发土地批准文件–审核通过的用地申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核发土地批准文件。
–批准文件包括土地使用证、土地出让合同等。
7.办理土地登记手续–申请人携带土地批准文件,到土地登记机关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包括填写土地登记申请表、提供相关材料等。
8.缴纳土地出让金–根据土地出让合同的约定,申请人需要缴纳土地出让金。
–缴纳土地出让金的方式和时间,由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或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通知。
9.领取土地证书–在办理完土地登记手续和缴纳土地出让金后,申请人可以到土地登记机关领取土地证书。
–土地证书是国有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凭证,证明申请人取得了土地使用权。
10.使用土地–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申请人可以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出让合同的约定使用土地。
–使用土地时,需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土地使用权约定的限制和要求。
土地使用权归属类型有哪些

土地使用权归属类型有哪些
1.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但在
法律允许范围内,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依法使用土地并取得土地使
用权。
2.集体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属于集体所有,集体经
济组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依法使用土地并取
得土地使用权。
在农村地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通常以土地经营权的方式
使用土地。
3.个人土地使用权:个人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属于个人所有,个人可
以依法使用土地并取得土地使用权。
在农村地区,土地集体所有的情况下,个人可以通过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方式使用土地。
4.外资企业土地使用权:外资企业土地使用权是指外商投资企业在中
国获得的土地使用权。
外资企业可以通过租赁、置换等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
5.军队土地使用权:军队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属于军队所有,军队可
以依法使用土地并取得土地使用权。
军队土地使用权通常涉及军事需求,
如军事基地建设等。
除了以上几种土地使用权归属类型,还有其他特殊类型的土地使用权。
例如,特定机关、事业单位可以享有土地使用权;特定行业领域(如矿业、森林资源等)可以获得土地使用权。
此外,根据不同地区的法律法规规定,还可能存在其他形式的土地使用权归属类型。
不同的土地使用权归属类型有着不同的法律规定和管理制度。
这些法律规定和管理制度旨在保护土地所有权人的权益,并促进土地的合理利用和经济发展。
集体土地使用权管理办法的内容规定是怎么样的?

集体土地使用权管理办法的内容规定是怎么样的?集体土地,就是我们农村土地的制度,对于土地是公有制的。
那么关于与集体土地使用权管理办法内容规定是怎么样的?关于土地使用权,是我公民个人享有的,但是使用土地的同时是要缴纳给国家一定的税费的,并且是有时间期限的。
集体土地,就是我们农村土地的制度,对于土地是公有制的。
那么关于与集体土地使用权管理办法内容规定是怎么样的?关于土地使用权,是我公民个人享有的,但是使用土地的同时是要缴纳给国家一定的税费的,并且是有时间期限的。
一、集体土地使用权管理办法转让机制编辑依据宪法,土地的所有权是不能转让的,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节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第三十二条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第三十三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三)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第三十四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
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
第三十五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承包合同,不得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不得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
第三十六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转包费、租金、转让费等,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
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
农村集体土地分配使用权合同7篇

农村集体土地分配使用权合同7篇篇1甲方(集体组织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个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拥有特定农村集体土地的使用权,经集体讨论决定,对部分土地进行分配使用,现甲方决定将部分土地的使用权分配给乙方,为明确双方权益,达成以下合同协议:一、土地基本情况本合同涉及的土地位于____________(详细地址),土地面积______平方米,土地性质为集体所有。
土地的具体位置、面积等详见附件的土地权属证明文件。
1. 甲方同意将本合同涉及土地的使用权分配给乙方,乙方在本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享有土地的使用权。
2. 乙方应依法依规使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
三、合同期限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__年。
合同期满,乙方应将土地归还甲方。
四、土地使用费及支付方式1. 乙方应支付土地使用费。
土地使用费的计算方式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 乙方应于每年______月______日前支付当年的土地使用费。
五、双方权利和义务1.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有权按本合同约定收取土地使用费。
(2)甲方有权监督乙方土地使用情况,确保乙方依法依规使用土地。
(3)甲方应保证乙方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享有土地使用权。
2.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费。
(2)乙方应依法依规使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3)乙方应保护土地资源,防止土地破坏和污染。
六、合同的变更和解除1. 本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应严格遵守。
合同期间,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2. 若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
3. 若乙方在合同期间违反本合同约定,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如何确权

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如何确权在农村,土地是农民最为重要的生产资料和生活保障。
而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确权工作,对于保障农民土地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那么,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究竟如何确权呢?下面就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
首先,我们要明确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确权的概念。
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确权,是指对农村集体土地的使用权进行确认和登记,明确土地使用者的权利和义务,使其在法律上得到保障。
在确权工作开展之前,需要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
这包括成立专门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确权工作;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明确工作流程、时间节点和责任分工;开展广泛的宣传动员,让农民了解确权工作的重要性和相关政策法规,提高农民的参与度和积极性。
接下来,就是确权工作的具体实施过程。
第一步,调查摸底。
这是确权工作的基础,需要对农村集体土地的现状进行全面调查,包括土地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者等信息。
调查工作通常由专业的测绘队伍或者乡镇政府组织的工作人员进行,他们会通过实地测量、走访农户、查阅档案等方式,收集相关数据和资料,并填写调查表格。
第二步,权属审核。
在完成调查摸底后,要对收集到的土地权属信息进行审核。
审核的内容主要包括土地权属来源是否合法、土地使用者是否符合规定、土地面积和四至是否准确等。
审核工作一般由乡镇政府和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共同完成,对于存在争议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土地权属,要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第三步,公示公告。
审核通过的土地权属信息,要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进行公示公告,公示期一般不少于 15 天。
公示的目的是让农民对土地权属信息进行监督和核实,如果农民对公示内容有异议,可以在公示期内向相关部门提出,相关部门会进行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给农民。
第四步,登记发证。
经过公示公告无异议的土地权属信息,将进行登记发证。
登记发证工作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农民可以凭借相关证明材料,申请领取农村集体土地使用证。
土地使用权分为哪几种类型

土地使用权分为哪几种类型
1.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根据法律规定,将土地
使用权授予特定的主体使用和支配的权利。
国家保留对土地的所有权,但
将土地使用权授予个人、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使用者可以在一定期限
内享有利用土地进行生产经营的权利。
2.集体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使用权是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行使的
土地使用权。
在我国农村,由于土地属于集体所有,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将
土地使用权分配给农户或农民个人使用,用于农业、农村建设和农民的住
房用地等。
3.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是指由国家、集体或农民个人拥有并
使用的宅基地的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用地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主要用于农民自建或建造农村居民用房。
4.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政府将土地使用权授予建设
单位或个人,用于城市建设、工业用地、商业用地等开发利用。
建设用地
使用权通常由政府依法划拨、出让或租赁给相应的开发主体,使用者可以
在一定期限内使用土地进行开发和经营。
除了上述几种常见的土地使用权类型之外,还可以根据土地的具体用
途和性质进行细分,如农业用地使用权、工业用地使用权、商业用地使用权、住宅用地使用权等。
总的来说,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集体或农民个人在一定期限内对土
地的使用、支配和经营权利,不同类型的土地使用权具有不同的使用范围、使用期限和使用条件。
土地使用权的确立和转让受到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土
地管理政策的限制和规范,目的是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否可转让

集体建设⽤地使⽤权是否可转让集体建设⽤地使⽤权可以转让吗?《⼟地管理法》第63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地的使⽤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于⾮农业建设才旦是,符合⼟地利⽤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地使⽤权依法转移的除外。
”根据这⼀规定,农民集体⼟地的使⽤权,原则上不允许出让、转让或者出租⽤于⾮农业建设,只有⼀种情形可以例外,就是对于符合⼟地利⽤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原因使⼟地使⽤权发⽣转移的情形。
这种情形是指乡镇企业破产、兼并,企业的资产(包括⼚房等)发⽣转移⽽导致⼟地使⽤权发⽣转移,如果⼟地上没有建筑物等设施,集体⼟地的使⽤权将不允许转让,也不得转让⽤于⾮农业建设。
集体建设⽤地使⽤权可以转让吗?《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8条规定:“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的⼟地,经依法征⽤转为国有⼟地后,该幅国有⼟地的使⽤权⽅可有偿出让。
依据规定,⼟地的所有权是不能转让的,⼟地的使⽤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地管理法第六⼗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地的使⽤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于⾮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地利⽤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地使⽤权依法发⽣转移的除外。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负责并报告⼯作。
村民会议每年审议村民委员会的⼯作报告,并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作;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
有⼗分之⼀以上的村民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
该法第⼗九条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可办理:(⼀)乡统筹的收缴⽅法,村提留的收缴及使⽤;(⼆)本村享受误⼯补贴的⼈数及补贴标准;(三)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四)村办学校、村建道路等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案;(五)村集体经济项⽬的⽴项、承包⽅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案;(六)村民的承包经营⽅案;(七)宅基地的使⽤⽅案;(⼋)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集体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吗,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方法有哪些

集体⼟地使⽤权可以转让吗,集体⼟地使⽤权转让⽅法有哪些有⼈说:“我们家的⼟地是集体⼟地不是私⼈⼟地,如果我急需钱想要将集体⼟地转让。
”那么集体⼟地可以转让吗?这可能很多⼈都想知道。
下⾯店铺⼩编就为⼤家来说⼀下集体⼟地那些事。
集体⼟地使⽤权可以转让吗,集体⼟地使⽤权转让⽅法有哪些集体⼟地使⽤权可以转让。
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地管理法规定,农民集体⼟地的使⽤权是不得出让、出租⽤于⾮农业建设或者转让;但是,只要符合⼟地利⽤总体规划并且依法取得建设集体⼟地⽤地的企业,因破产或兼并等情形致使集体⼟地使⽤权依照法律规定发⽣转移的除外。
集体⼟地上建成的房屋需要过户转让的,必须符合以下的条件才能办理集体⼟地使⽤权转让:1、产权,是房屋所有⼈独占性地⽀配其所有的房屋的权利。
房屋所有⼈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排除他⼈的⼲涉,对其所有的房屋进⾏占有、使⽤、收益、处分。
2、房屋所有权以及该房屋所占⽤的集体⼟地使⽤权转让的申请,已经得到房屋所在地镇乡⼈民政府批准。
3、集体⼟地上建成的房屋需转让给⾮同⼀集体以外的受让⼈时,应该在依法办理集体⼟地的征⽤⼿续后,才可以办理集体⼟地使⽤权的转让⼿续。
也就是说集体⼟地使⽤权可以转让,但仅仅只能转让给原来集体的其他成员,并且不可以转让给⾮农业建设。
集体⼟地使⽤权转让⽅法1、集体⼟地使⽤权买卖集体⼟地使⽤权买卖作为集体⼟地使⽤权转让的最⼴泛的⽅式,买卖是以⾦钱⽀付为集体⼟地使⽤权的对价。
由于买卖是集体⼟地使⽤权转让的⼀种主要表现形式,我们通常所说的集体⼟地使⽤权转让⼀般都是指集体⼟地使⽤权买卖;2、集体⼟地使⽤权抵债集体⼟地使⽤权抵债是买卖集体⼟地使⽤权的⼀种特殊形式,只不过⾦钱⽀付的条件以及期限不⼀样⽽已。
在集体⼟地使⽤权买卖时,集体⼟地使⽤权的移转和⾦钱的⽀付是对等进⾏的;3、集体⼟地使⽤权交换以集体⼟地使⽤权交换⽅式转让集体⼟地使⽤权的,集体⼟地使⽤权的对价不是⾦钱,⽽是与⾦钱等价的其他财产或特定的某⼀财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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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使用权一、基本概念集体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以及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组织和个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的用益物权。
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二、使用权的主体集体土地使用权的主体为特殊民事主体,主要为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集体经济组织设立的企业和公益性组织,只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允许的个别情况下,才可包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
[]三、使用权的主要来源目前,中国的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来源有:①乡(镇)、村企事业集体土地使用权来源:第一,依法使用集体土地(参照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标准进行过用地补偿和安置);第二,1982年以前通过与被用地单位签订协议使用的集体土地;第三,1962年以前调用集体土地没有退还的;第四,1982年以前农民集体自行使用本集体的土地;第五,过去经有关领导批准或同意,并进行一定的土地调整或补偿的;第六,沿用已撤销企、事业单位闲置的土地。
②宅基地集体土地使用权来源:第一,集体拨用;第二,私有宅基地转来;第三,通过继承、购买房产使用集体土地。
③农业用地集体土地使用权来源:第一,与集体签订承包合同;第二,与原承包人(使用人)在集体参与下签订转包合同;第三,承包开发利用集体四荒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第四,以拍卖、协议、招标等方式有偿取得集体荒地的开发、使用权。
[]四、使用权的主要形式集体土地使用权有以下三种形式:①。
公民对其在农村依法所有的房屋的宅基地,享有使用权。
使用权客体的范围一般以房檐滴水线为准,房屋所有权人只对房檐滴水线内的土地享有使用权。
对于房屋周围的空地,如果这些空地面积和宅基地面积之和不超过该房主人依法可使用的宅基地面积的最高限额,可以作为宅基地进行使用权登记,但必须在一定期限内(一般为两年)作为宅基地使用,超过面积多占部分,应退还集体耕种。
新修房屋,一般应利用原有的宅基地、空地和荒地,尽量不占用良田。
申请取得宅基地使用权,除经土地所有权人同意外,还须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按批准的面积和地理位置建房,不得少批多占、批东占西。
易地建房的,原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由集体收回。
②自留地、自留山的使用权。
自留地、自留山是农业合作化以后集体分配给社员长期使用的土地。
自留地主要是菜地,自留山主要为解决社员的生活用材。
这种使用权形式自确立后一直保持了下来,1982年宪法也明确肯定了农民对自留地、自留山的使用权。
自留地只能用来种植农作物,自留山只能用来种植林木,未经批准,不得改作他用。
③乡村企业和公用事业用地的使用权。
农民举办乡村企业,或乡、村兴建公用设施需要占用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经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同意或决定外,还必须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土地使用者才能取得土地使用权。
利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兴办乡村企业,土地使用权必须折价作为企业的出资,由土地所有权人依法享有出资的收益。
乡村企业终止时,土地使用权由集体收回。
土地使用权简述土地使用权,是指单位或者个人依法或依约定,对国有土地或集体土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有限处分的权利。
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国有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土地并取得收益的权利。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有划拨、出让、出租、入股等。
有偿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和继承。
划拨土地使用权在补办出让手续、补缴或抵交之后,才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农民是指农民集体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土地并取得收益的权利。
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可分为农用土地使用权、和。
农用地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土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的使用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乡(镇)企业和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的使用权。
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用地使用权通过发包方与承包方订立承包合同取得。
宅基地使用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通过土地使用者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取得。
[]国内情况在中国,土地使用权的主体是广泛的。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农民集体和公民个人,以及三资企业,凡具备法定条件者,依照法定程序都可以取得土地使用权,成为土地使用权的主体。
[1]土地使用权可以出让、转让、买卖、出租、抵押。
①是国家以土地所有人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期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土地使用权出让有拍卖、招标和协议三种方式。
②是指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如出售、交换、赠与等。
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构成土地使用权流转的一级市场,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构成土地使用权流转的二级市场。
集体土地使用权的转让,目前情况比较复杂,在法律中并无系统的规定,各地的做法也不一致。
从原则上讲,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建设。
因此,集体土地使用权的转让,目前一般是指不改变农用地性质的承包和转包。
通过土地划拨及建设用地程序取得的使用权是无限期的,通过土地使用权出让取得使用权的,按照土地的用途不同,使用权的年限也不同。
③是指土地使用者作为出租人将土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租。
④是土地使用权人以获取价款为目的将自己的土地使用权转移给其他公民或法人,后者获得土地使用权并支付价款的行为。
⑤是相邻的集体所有制单位,为了改变土地利用的缺点、机械化作业条件和水利灌溉条件,进行局部土地界线的调整与交换部分土地。
经调整后,土地利用条件得到改善。
土地使用权的交换必须在自愿基础上产生,在平等互利的原则上协商解决,因而可由交换单位提出申请,在土地管理部门指导下,经协商提出方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后,进行划界,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土地使用权可以作为抵押权的标的物,以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权时,其地上的建筑或其他工作物也随之抵押;当地上的建筑或其他工作物抵押时,其适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也随之抵押。
⑥指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在初始登记后发生的变更,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a.国有土地划拨、集体土地内部划拨;b.依法通过土地有偿出让、转让取得土地使用权;c.因赠与或继承、买卖、交换、分割地上附着物引起;d.因土地交换、机构调整、企业兼并等原因引起;e.因宗地合并或分立引起;f.因处分抵押财产取得土地使用权;g.更改土地使用者名称、地址等。
⑦是土地使用权人将土地使用权无偿地转移给相对人,相对人予以接受的行为。
⑧指公民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法有效的遗嘱取得死者生前享有的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继承人除继承土地的使用权外,其地上附着物的所有权也随之得到继承。
⑨是指国家依法按照一定的程序将国有建设用地的使用权无偿地转移给建设用地者。
土地使用者以无偿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但需要支付给原土地使用者拆迁安置及各项补偿费用。
⑩指因某种原因造成土地使用权的结束或停止,一般有四种情况:a.使用年限届满,未经批准续期,土地使用权即告停止;b.情况特殊,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在给予合理补偿的前提下,依法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c.土地灭失;d.土地使用权受让人逾期未全部支付出让金的,出让方依照法律和合同规定,终止其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概念使用权指的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享有的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造个人住宅的权利。
根据我国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1],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特征宅基地使用权具有如下特征:(1)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只能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城镇居民不得购置宅基地,除非其依法将户口迁入该集体经济组织。
(2)宅基地使用权的用途仅限于村民建造个人住宅。
个人住宅包括住房以及与村民居住生活有关的附属设施,如厨房、院墙等。
(3)宅基地使用权实行严格的“一户一之宅”制。
根据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但如果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依照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内容宅基地使用权人对宅基地享有如下权利,并承担一定的义务:(1)占有和使用宅基地。
宅基地使用权人有权占有宅基地,并在宅基地上建造个人住宅以及与居住生活相关的附属设施。
(2)收益和处分。
宅基地使用权人有权获得因使用宅基地而产生的收益,如在宅基地空闲处种植果树等经济作物而产生的收益。
同时,宅基地使用权人有权依法转让房屋所有权,则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宅基地使用权一并转让。
(3)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
对没有宅基地的村民,应当重新分配宅基地。
(4)宅基地使用权人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土地管理部门将不再批准。
并且,宅基地使用权的受让人只限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宅基地转让出租的限制宅基地转让、出租的,不得再申请宅基地;权利人转让房屋及其宅基地使用权的,应当将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符合建房申请宅基地条件的成员;转让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后,宅基地使用权主体发生变化,并涉及受让人取得新的宅基地,故应当依法办理转让登记手续。
宅基地以及住宅房屋,不仅可以用于居住,也可以用于从事家庭生产和经营活动。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具有无偿性、福利性,申请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后,满两年未建设房屋的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其宅基地使用权由集体经济组织无偿收回。
《物权法》第152条至第155条专门对宅基地使用权的问题做出了规定,它明确: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
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重新分配宅基地。
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概念和特征使用权是因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而使用的土地的权利。
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概念体系中,没有使用这一概念。
建设用地使用权具有以下的特征:第一,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存在于国家所有的土地之上的物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标的仅以土地为限;而且由于我国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郊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以外,属于集体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