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协政策研究课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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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研究管理制度

科技研究管理制度

科技研究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科技研究管理行为,提升科研管理水平,促进科技创新能力的提升,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科技研究管理制度是指科研单位为了管理科技研究活动所制定的一套规范、制度和程序,包括科研经费管理、科研课题审批管理、科研成果评价管理、科研奖励管理和知识产权管理等内容。

第三条科技研究管理制度适用于科研单位内部进行的科技研究活动。

第四条科研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科技研究管理制度,确保科研活动有序进行。

第五条科技研究管理应当坚持科技创新的导向,提高科技研究的效益,促进科技成果的应用和转化。

第六条科技研究管理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单位规章制度,严格执行相关政策和要求。

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科研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章科研经费管理第七条科研单位应当依法规划和合理使用科研经费,确保科研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八条科研单位应当建立科研经费使用管理制度,明确经费使用标准和程序,严格执行财务制度,确保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和合理性。

第九条科研单位应当设立科研经费专用账户,专门用于管理科研经费,并定期进行账务核对和审计。

第十条科研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单位相关规定,向科研项目组拨款,并定期进行经费使用情况的审核和监督。

第十一条科研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经费使用监督系统,加强对各项科研经费的监督和管理,对不符合规定的经费使用行为及时处理。

第十二条科研单位应当对科研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全面评估,及时发现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整改。

第三章科研课题审批管理第十三条科研单位应当建立科研课题审批管理制度,对科研课题的立项、评审和管理进行规范和监督。

第十四条科研单位应当建立科研课题申报和评审的程序和标准,明确各阶段的责任部门和审核流程。

第十五条科研单位应当根据科研方向和自身实际情况,制定科研课题的立项原则和指导方针,确保科研课题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第十六条科研单位应当根据科研课题的特点和要求,明确科研课题的组织管理机构和工作机制,对课题负责人、课题组成员和工作方式等内容进行规范和约束。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学会学术部关于印发《中国科协学科发展研究项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学会学术部关于印发《中国科协学科发展研究项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学会学术部关于印发《中国科协学科发展研究项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公布日期】2008.05.05•【文号】科协学发[2008]74号•【施行日期】2008.05.05•【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正文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学会学术部关于印发《中国科协学科发展研究项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科协学发[2008]74号)各全国学会、协会、研究会:为进一步做好学科发展研究项目的管理工作,促进学术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依据《中国科协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特制定《中国科协学科发展研究项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科协学科发展研究项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中国科协学会学术部二○○八年五月五日附件中国科协学科发展研究项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科协学科发展研究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管理工作,根据《中国科协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项目旨在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全国科技大会、《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和中国科协七大精神,充分发挥学会作为国家创新体系重要组成部分的作用,研究学科发展历史和最新进展,展望学科发展趋势,促进学科交叉融合,为提升我国科技原始创新能力服务。

第三条本项目包括年度学科发展研究(以下简称学科发展研究)和学科史研究。

实施内容包括开展学科发展研究、编制出版学科发展报告、召开学科发展讨论会;开展学科史研究、编写出版学科史、召开学科史讨论会;召开中国科协学术建设发布会等。

第四条本项目由中国科协学会学术部统一组织协调,统一组织出版年度学科发展报告、学科史,召开中国科协学术建设发布会。

中国科协所属全国学会、协会、研究会(以下简称全国学会)承担组织相应学科发展研究和学科发展报告编制、学科史研究和学科史编写、召开相应学科发展讨论会和学科史讨论会等任务。

科技部政策研究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科技部政策研究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科技部政策研究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一、总则
- 本办法旨在规范科技部对政策研究项目的管理和实施,提高
项目管理的效率和质量。

- 科技部对政策研究项目应遵循公平、公正、透明、科学的原
则进行管理。

二、项目申请与评审
- 政策研究项目由申请单位向科技部提交项目申请书,并按照
科技部要求填写相关申报材料。

- 科技部根据项目的重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社会影响力等
因素进行评审,并公示评审结果。

三、项目实施与管理
- 项目实施期限一般为不超过两年,根据实际情况可酌情延长。

- 项目负责人应对项目的执行进行全程管理,并按照规定定期
向科技部提交项目进展报告。

- 科技部将对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监督和评估,确保项目按照计
划和要求进行。

四、经费管理
- 科技部将按照项目的实际需要拨付项目经费,并根据项目进展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 项目负责人应按照科技部的财务管理规定使用和报销项目经费。

五、成果评价与推广
- 项目完成后,科技部将对项目成果进行评价,并发布评价结果。

- 科技部将积极推广项目成果,提升项目的社会影响力和推广效果。

六、附则
- 对于违反本办法的项目管理人员和单位,科技部将依法追究其责任,并可能取消其申请和资助资格。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由科技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中国科协科技工作者状况调查项目管理办法(2009年)

中国科协科技工作者状况调查项目管理办法(2009年)

中国科协科技工作者状况调查项目管理办法(2006年3月试行,2009年6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科协科技工作者状况调查项目管理,实现项目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和经费的有效使用,根据国家和中国科协有关项目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科协科技工作者状况调查项目是科协履行党和政府联系广大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职责的重要手段,旨在通过深入细致的调查,及时、动态地了解和掌握科技工作者的状况、需求、意见和建议,在科技工作者与党和政府之间建立畅通稳定的沟通渠道,为制定相关政策提供基础数据和政策建议。

第三条中国科协科技工作者状况调查项目按照管理规范、职责明确、公开公正的原则组织实施。

中国科协调研宣传部是调查项目的主管部门。

第二章立题第四条中国科协科技工作者状况调查项目以调查课题(以下简称课题)形式实施。

包括每年进行的科技工作者专题调查(简称专题调查)和每五年进行一次的全国科技工作者状况调查(简称面上调查)。

第五条调研宣传部负责制定中国科协科技工作者状况调查项目年度选题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调查项目的选题应本着突出重点、切合实际的原则,围绕科技工作者学习、工作和生活实际确立。

第七条年度选题计划通过召开调研项目选题会和书面向全国学会、地方科协以及相关政府机构、研究单位征集,经专家研究讨论评审后,报书记处审定的方式产生。

第八条年度选题计划在《中国科协调研课题年度申报通知》中面向社会发布,同时发布中国科协调研宣传部调研课题指南。

第三章申报第九条根据课题特点,采用公开申报或定向委托方式确定课题承担单位和课题负责人。

公开申报课题面向社会,公平竞争,择优确定承担单位,定向委托课题由调研宣传部与有关单位协商确定。

申报主体必须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具有为完成课题必备的人才条件和物质条件。

第十条课题负责人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在相关研究领域具有一定的学术造诣,具有与课题相关的研究经历和研究积累;(二)具有组织高水平研究团队完成课题的管理和协调能力;(三)具有完成课题的良好信誉;(四)一般情况下,一人不得同时主持两个以上(含两个)课题。

国家科委关于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的管理办法-

国家科委关于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的管理办法-

国家科委关于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的管理办法正文:---------------------------------------------------------------------------------------------------------------------------------------------------- 国家科委关于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的管理办法(一九七八年十一月十一日)科学技术研究成果是广大科学技术工作者劳动的结晶,是全国人民的重要财富。

及时地交流和推广应用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对促进四个现代化,加速社会主义建设具有重大作用。

为了加强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的管理工作,特制订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说的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共分三类:(1)科学技术成果即自然科学方面的具有创造性的理论研究成果。

(2)技术成果,是使生产多快好省的新技术、新方法、新产品、新工艺。

(3)重大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的阶段性成果。

(二)完成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及时地按组织系统上报所取得的科学技术研究成果。

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的报告必须具备以下内容:(1)成果名称;(2)成果的详细内容;(3)完成的单位及人员;(4)完成的日期;(5)审查鉴定意见(包括鉴定书);(6)科学技术研究成果报告简表(式样略);(7)报送单位及日期。

(三)各级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管理本地区的科学技术研究成果。

检查监督有关单位贯彻执行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的管理办法。

各省、市、自治区有关厅局负责对所收到的科学技术研究成果报告进行审查。

经审查认为合格的,签署意见报主管部门及省、市、自治区科委和国家科委。

(四)国务院各有关部、委、局及中国科学院,负责管理本业务方面的科学技术研究成果,负责对所收到的科学技术研究成果报告进行审查(必要时可请有关专业组协助审查推荐),经过审查合格的科学技术研究成果报国家科委,并印发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以便宣传报道和推广应用。

科研课题管理规定

科研课题管理规定

科研课题管理规定一、总则为了加强科研课题的管理,提高科研水平和创新能力,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应用,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本单位承担的各类科研课题,包括国家级、省部级、市级以及横向合作课题等。

二、课题申报1、课题申报应符合国家科技发展方针和政策,具有创新性、科学性和可行性。

2、申报人应具备相应的研究能力和条件,有良好的科研信誉。

3、申报人应按照课题申报通知的要求,认真填写申报书,提供真实、准确的研究基础和研究方案等相关材料。

4、申报书应由所在部门进行初审,提出推荐意见后报科研管理部门。

三、课题立项1、科研管理部门对申报的课题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要求的课题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2、评审专家应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丰富的科研经验,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评审。

3、评审主要从课题的创新性、科学性、可行性、研究基础、研究团队等方面进行评价。

4、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科研管理部门提出立项建议,报单位领导审批后确定立项课题。

四、课题实施1、课题负责人应在课题立项后,按照研究计划认真组织实施,确保课题按时完成。

2、课题负责人应定期向科研管理部门汇报课题进展情况,包括研究进展、阶段性成果、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案等。

3、课题研究过程中,如需调整研究计划、研究内容、研究人员等,应提前向科研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4、科研管理部门应定期对课题进行检查和监督,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课题顺利进行。

五、课题经费管理1、课题经费应专款专用,严格按照预算执行。

2、课题经费的使用应符合国家财务制度和相关规定,不得虚报、冒领、挪用课题经费。

3、课题负责人应合理安排经费支出,确保经费使用效益。

4、财务部门应加强对课题经费的核算和监督,定期对课题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六、课题结题1、课题完成后,课题负责人应及时向科研管理部门提出结题申请,并提交结题报告、研究成果等相关材料。

2、科研管理部门对结题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结题要求的课题组织专家进行结题验收。

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管理办法

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管理办法

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对公司承担及参加的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课题)(以下简称“课题”)进行规范化、科学化管理,保证课题的顺利实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根据国家相关管理政策,结合公司管理制度制定。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以及与课题有关的二级单位。

公司承担的其他省部级课题管理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工作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公司科技委员会(以下简称“科委会”)对公司承担或参加的课题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科委会办公室具体负责课题的管理、监督及检查等工作。

第五条公司各承担或参加课题的二级单位应设立课题管理小组,负责本单位课题的管理、监督、检查等具体工作。

第六条公司财务部门负责课题经费的财务管理工作。

第七条科委会的职责如下:(一)负责对公司、所属各单位承担或参加的课题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二)负责组织贯彻、传达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相关的政策、制度、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三)负责审定课题管理办法及相关管理规定的实施细则;(四)负责决策与课题有关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八条科委会办公室的职责如下:(一)负责制订课题管理办法及相关管理规定的实施细则;(二)负责落实科委会的决议;(三)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管理部门关于国家课题的政策、法规,组织相关人员学习,并将课题实施过程中的相关问题及时反馈给管理部门,促进政策、法规的进一步完善;(四)组织课题任务书、课题预算书的形式审查与签订,检查课题进展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每年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根据具体情况不定期组织抽查工作;(五)定期召开工作会议,交流实施课题的相关经验;(六)汇总课题出现的问题,并商讨解决的方案;(七)审核课题年度及季度执行情况和有关信息报表,汇总后报送有关管理部门;(八)协助项目组织单位组织课题验收工作,推动课题成果宣传扩散。

第九条公司各相关二级单位应设立课题管理小组,组长由单位主管领导担任,课题(子课题)负责人和相关人员参加。

科学技术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中国科协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创新方法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中国科协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创新方法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中国科协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创新方法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科学技术部•【公布日期】2008.04.23•【文号】国科发财[2008]197号•【施行日期】2008.04.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科学技术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中国科协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创新方法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科发财〔2008〕19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发展改革委、教育厅(委、局)、科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发展改革委、教育局、科协:“自主创新,方法先行”,创新方法是自主创新的根本之源。

为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和国务院领导多次对创新方法工作的重要批示,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切实加强创新方法工作,从源头上推进创新型国家建设,根据《科学技术进步法》,我们研究提出了《关于加强创新方法工作的若干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加强创新方法工作的若干意见科学技术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中国科协二00八年四月二十三日附件:关于加强创新方法工作的若干意见为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切实加强创新方法工作,从源头上推进创新型国家建设,根据新修订颁布的《科学技术进步法》有关要求,提出本意见。

一、加强创新方法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创新方法是科学思维、科学方法和科学工具的总称。

加强创新方法工作,切实做好科学思维、科学方法和科学工具的研究与应用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科学思维的创新是科学技术取得突破性、革命性进展的先决条件。

科学思维不仅是一切科学研究和技术发展的起点,而且始终贯穿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发展的全过程,是创新的灵魂。

其次,科学方法的突破是实现科学技术跨越式发展的重要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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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协政策研究课题管理办法附件2中国科协政策研究课题管理办法,2006年3月暂行~2009年6月修订,为进一步规范政策研究类课题管理工作~实现课题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保证课题研究的顺利实施和经费使用效率~根据财政部《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和《中国科协项目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立项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下列中央财政支持中国科协开展的政策研究类课题。

,一,接受党和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委托~对关系改革发展稳定以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从科技角度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二,依据我国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围绕科协“三服务”的工作定位~结合科协工作实际~由中国科协自主确定的重大问题,,三,为政协科协界委员参政议政、建言献策提供支撑的调研课题,,四,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科技界的意愿呼声~由科技工作者就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开展专题调研、反映意见和建议的研究课题,,五,中国科协所属学会结合学科特点和社会需求~为经济社会发展建言献策的研究课题,,六,中国科协领导交办的其他研究课题。

第二条中国科协政策研究类课题属国家级重大研究课题~由中国科协调研宣传部归口管理~调研宣传部政策研究处为课题管理的具体办事机构~承办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申报第三条课题主要以公开申报方式确定课题承担单位和课题负责人。

根据课题特点~申报可采用公开申报或定向委托两种方式。

第四条调研宣传部负责或委托组织实施课题申报和审批工作~发布申报指南~组织评审会议等。

第五条课题的申报单位须具有完成课题必备的人才条件和物质条件~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不接受个人直接申报。

课题负责人应当在相关研究领域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具有与课题相关的研究经历,一般情况下~在主持的课题研究未完成时~不得申请主持新的课题。

第六条课题申报单位依据申报指南~正式提交申报申请~填写《中国科协调研课题申报书》,以下简称《课题申报书》~附件3,。

调研宣传部负责组织对课题申报单位和课题负责人进行资格审查~对《课题申报书》进行形式审查和初步遴选。

第三章审批第七条调研宣传部负责组建评审专家委员会~组织召开专家评审委员会议。

第八条评审专家委员会由相关领域社会公认、具有权威的知名专家和课题单位全权代表组成~组成人数一般不少于5人~独立实施评审职能。

评审专家委员会召集人由相关领域权威专家担任。

第九条评审专家委员会负责课题评审~并以会议方式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提出推荐意见。

必要时~专家评审委员会可召集课题申报方对申报文件进行说明~由专家对申报方完成课题的能力及其所提方案的可靠性、风险性进行分析评议~并提出独立意见。

第十条调研宣传部根据成果需求和评审专家委员会意见~择优确定课题承担单位~经主管书记批准后~向社会公布评审结果~并通知课题负责人。

第十一条调研宣传部组织召开课题开题报告评审会。

评审采取集体合议方式~综合考虑研究内容、研究方法、技术路线、研究团队构成、时间进度、经费合理性等因素~做出是否通过开题评审的结论。

未通过开题评审者~可于10个工作日内再次申请评审~若再次未通过~则取消课题承担资格。

第十二条调研宣传部对通过开题报告的课题承担单位发出研究任务通知。

课题承担单位应在接到研究任务通知10个工作日内~与调研宣传部签定《中国科协调研课题任务书》,简称《课题任务书》~附件4,,一式五份,~作为项目实施、工作检查、结项验收的依据。

逾期按自动放弃处理。

第四章监管第十三条调研宣传部政策研究处负责研究课题的监管。

课题研究原则上应在12个月内完成~如有特殊情况可申请延期~但一般不超过18个月。

第十四条课题承担单位应将获准资助的课题列入本单位工作计划~保障实施所需的各种条件~督促检查项目实施情况~确保课题研究的顺利进行。

第十五条课题负责人有义务确保课题研究的时间进度与质量保证~督促加强各子课题间的协调一致~并与调研宣传部保持经常性联系和沟通~报告进展情况~接受业务指导。

课题承担单位如果需要变更实施方案~须提交书面报告~并经调研宣传部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十六条在课题实施过程中~课题承担单位必须参加中期评估会议~向调研宣传部组成的评估专家组报告研究进展情况~以便确保按预期进度与方向进行。

第十七条评估专家根据《课题任务书》以及调研宣传部的要求~对课题进展情况及其对需求目标的响应程度和偏离程度进行分析~提出评估意见,课题负责人按照调研宣传部要求~根据专家意见~提出调整和修正研究方向、方法和进度的具体措施。

中期评估未通过者~可在2个月内再次申请评估。

若仍未通过~即中止资助并视情况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八条课题承担单位或课题负责人在研究过程中~发生严重政治问题、严重学术不端行为、严重合同违约行为等问题~视情况给予警告、减拨或停拨直至追缴课题经费、撤销课题等处分~并将其列入不良记录名单~3年内不再接受该单位或个人的课题申请。

情况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结项第十九条课题承担单位完成课题研究后~应按时提交课题研究总报告及其摘要~并提交《中国科协调研课题鉴定结项申请书》,简称《鉴定结项申请书》~附件5,~由调研宣传部负责组织结项验收会议。

第二十条验收专家委员会负责课题成果的评估验收工作。

验收专家委员会由相关领域权威专家组成~一般不少于5人~不多于7人。

验收专家委员会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是否予以结项并提出建议。

评估结论严重不符合实际的~要追究验收专家委员会召集人的责任~取消相关责任人3年内参与研究课题的评估资格。

第二十一条在结项验收会后~课题承担单位须根据专家意见~对总报告和专题调研报告做进一步修改完善~在此基础上再提交正式的研究报告文本。

第二十二条委托咨询课题~由调研宣传部负责将研究报告送交委托方,主动咨询课题~视内容报送党和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或通过《科技工作者建议》报送有关党政部门和领导人。

正式研究报告经领导审批后~该课题即为结题~调研宣传部向课题承担单位发出结项通知~并将研究资料整理归档。

第二十三条未通过结项验收的研究课题~须根据调研宣传部的要求和验收专家的意见做出修改~并在3个月内再次提出结项验收申请。

仍未通过验收的~将课题承担者列入不良记录名单~3年内不再受理其课题申请。

第六章成果第二十四条政策研究类课题的最终成果应为系列研究报告~包括3,5份不超过5000字的专题调研报告、研究总报告以及相关研究资料等。

成果形式须在《课题任务书》中注明。

第二十五条政策研究类课题结束后~课题承担单位须出具纸质并加盖单位公章的结项报告书~并与课题成果一并在15个工作日内送交调研宣传部。

第二十六条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研究成果的所有权属于中国科协所有~由调研宣传部统一管理和协调使用。

课题承担单位公开发表研究成果前~须先征得调研宣传部同意。

课题组和研究者享有署名权~同时须注明“本项研究得到中国科协政策研究类课题资助”~并标注课题编号。

第二十七条中国科协不定期出版咨询报告集~或在中国科协网站和期刊上摘要刊登课题研究报告部分或全部内容。

第二十八条政策研究处应注意收集有关方面的意见和反映~总结经验~不断提高课题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水平,对课题研究报告中所提建议和意见的采纳情况进行跟踪,对反映出有价值深入研究的问题~将继续组织立项研究。

第二十九条所有未正式公开的研究内容、数据材料、重要结论~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单位或个人名义对外泄露和公开发布。

课题研究中涉及国家机密的~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密级规定执行。

第七章经费第三十条课题研究经费来源采取申请国家财政资助、自筹资金以及两种方式相结合。

申请国家财政资助部分~报经调研宣传部批准后~依据《课题任务书》从研究经费中拨付。

第三十一条调研宣传部与课题承担单位签订《课题任务书》后~分两次拨付经费。

签订任务书后即拨付60%经费,中期评审通过后拨付其余40%。

质量达不到要求的~将视情况扣减资助经费~并责令限期完成。

具有突出学术价值、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的研究报告~在今后确定课题承担单位时予以优先考虑。

第三十二条课题承担单位未能完成课题研究~或者无法落实所需其它经费而导致课题无法继续执行时~课题承担单位须向调研宣传部提交书面报告~并退回已拨经费。

第三十三条由国家财政资助的研究课题~经费管理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定执行~专款专用。

课题结题后~课题组须填写课题经费决算表~经课题承担单位审核后~报送调研宣传部。

第三十四条国家财政资助的课题经费主要用于课题研究所需的资料费、国内调研差旅费、会议费、计算机使用费、印刷费等。

课题立项评审、中期评估和结项验收等相关费用从项目经费列支。

第三十五条国家财政资助的课题经费不得用于以下开支内容:,一,应纳入课题承担单位基本支出预算开支的各项费用,,二,应列支基建支出的费用,,三,罚款、还贷、捐赠、赞助、对外投资等费用,,四,与课题实施无关的费用,,五,有关财务制度规定的其他不得列支的费用。

第三十六条课题经费帐目管理混乱或者经费滥用的~调研宣传部将视情况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撤销资助、收回经费、直至取消其申请课题资格~并在中国科协网站公布。

情况严重的~追究课题承担单位以及课题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中国科协调研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重大政策研究课题管理办法》同时停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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