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理业务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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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保理法律实务案例(3篇)

商业保理法律实务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公司(以下简称“甲”)是一家从事服装制造的企业,乙公司(以下简称“乙”)是一家从事服装销售的贸易公司。

由于市场竞争激烈,甲公司面临应收账款回款慢的问题,严重影响公司资金周转。

为解决这一问题,甲公司与丙商业保理公司(以下简称“丙”)达成合作意向,丙公司同意为甲公司提供商业保理服务。

二、案例概述甲公司将其应收乙公司的服装销售货款债权转让给丙公司,丙公司支付给甲公司相应的预付款,并在乙公司支付货款后,丙公司从甲公司应收乙公司的货款中扣除预付款及保理费用。

在此过程中,甲、乙、丙三方签订了一份《商业保理合同》。

三、案例争议1. 争议焦点一:应收账款转让是否有效?乙公司认为,甲公司将应收账款转让给丙公司,未经过其同意,因此该转让行为无效。

2. 争议焦点二:丙公司是否有权向乙公司主张权利?丙公司认为,根据《商业保理合同》,其有权向乙公司主张权利,要求乙公司支付货款。

四、案件审理1. 关于争议焦点一,法院认为,根据《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在本案中,甲、乙、丙三方签订的《商业保理合同》是真实有效的,且未违反上述法律规定,因此应收账款转让有效。

2. 关于争议焦点二,法院认为,根据《商业保理合同》的约定,丙公司有权向乙公司主张权利。

同时,根据《合同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

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在本案中,甲公司已将应收账款转让给丙公司,并通知了乙公司,因此丙公司有权向乙公司主张权利。

五、案例评析1. 本案中,甲公司通过商业保理方式解决了应收账款回款慢的问题,有利于企业资金周转。

同时,丙公司作为商业保理公司,在保障自身权益的同时,也为甲公司提供了便利。

2. 在商业保理业务中,应收账款转让是核心环节。

国际保理法律案例(3篇)

国际保理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随着全球经济的不断发展,国际贸易日益繁荣,国际保理作为一种金融服务手段,在促进国际贸易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保理业务是指保理商向卖方提供的一种融资服务,包括销售融资、信用保险和账款管理等服务。

在本案中,XYZ国际贸易公司(以下简称“XYZ公司”)与ABC保理公司(以下简称“ABC公司”)因国际保理合同产生纠纷,XYZ公司起诉ABC公司至法院。

二、案情简介1. 事实经过2018年5月,XYZ公司与海外客户达成一笔价值100万美元的贸易合同,约定采用信用证结算。

为保障交易安全,XYZ公司选择ABC公司作为保理商,双方签订了国际保理合同。

合同约定,ABC公司为XYZ公司提供销售融资、信用保险和账款管理等服务,XYZ公司将应收账款转让给ABC公司,ABC公司按照约定比例预付货款,并在货物交付后,按照信用保险条款对XYZ公司提供赔偿。

2018年6月,XYZ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将货物交付给海外客户。

然而,在货物交付后,海外客户因经营不善,无力支付货款。

XYZ公司将此情况告知ABC公司,要求ABC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信用保险赔偿。

ABC公司经调查后,认为海外客户无力支付货款的原因是由于其经营不善,不属于信用保险赔偿范围,拒绝支付赔偿。

2. 纠纷焦点XYZ公司认为,ABC公司作为保理商,在合同中承诺提供信用保险服务,应当履行合同义务。

而ABC公司认为,海外客户无力支付货款的原因是其经营不善,不属于信用保险赔偿范围,故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三、法院审理1. 事实认定法院经审理,认为以下事实认定如下:(1)双方签订的国际保理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2)在货物交付后,海外客户无力支付货款,属于信用风险。

(3)ABC公司作为保理商,在合同中承诺提供信用保险服务,应承担信用保险赔偿责任。

2. 法律适用法院认为,本案涉及国际保理合同纠纷,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国际保理成功案例

国际保理成功案例

国际保理成功案例篇一:案例15 国际保理案例:某出口商A与一进口商B达成一笔出口合同,双方拟采用D/A远期方案结算,并同时采用国际保理方式融资。

出口商向国内的一家出口保理商申请采用此服务,出口保理商通过进口国当地的一家进口保理商对进口商进行资信调查,共核准了8万美元应收账款。

此批货物采用分批运输,共进行5次运输,出口商已经装运了2次,价值3万美元。

但此时出口商突然收到进口保理商发出的停止装运的通知,并撤销该信用额度的批准。

原来进口商B由于涉嫌财务欺诈,正在接受该国司法部门的调查,进口保理商认为进口商B的资信已经发生了根本的改变,因此提出撤销该批货物信用额度的核准。

请问:进口保理商有无权利要求撤销该批货物的信用额度的核准,以及出口商可否获得先前运出的货物已核准的账款的赔偿权利?分析:根据国际保理商联合会规定的《国际保理业务惯例规则》第十八条规定,进口保理商有权视情况缩减或撤销信用额度。

撤销(在此亦包含减额)必须通过书面形式或通过电话(随后书面确认)。

在收到撤销通知后,出口保理商应立即通知供应商,此撤销对供应商收到通知后的发货依然有效。

根据规定,如果收到进口商资信的不利报告,进口保理商有权撤销先前已经核准的信用额度,但是仅仅局限于尚未出运的货物。

对已经运出的货物,进口保理商任然要承担支付责任。

因此,出口商可以获得对先前已经出运的货物已核准的账款。

篇二:国际保理案例国际保理案例分析经营日用纺织品的英国Te UK公司主要从我国、土耳其、葡萄牙、西班牙和埃及进口有关商品。

几年前,当该公司首次从我国进口商品时,采用的是信用证结算方式。

最初采用这种结算方式对初次合作的公司是有利的,但随着进口量的增长,他们越来越感到这种方式的烦琐与不灵活,而且必须向开证行提供足够的抵押。

为了继续保持业务增长,该公司开始谋求至少60天的赊销付款方式。

虽然他们与我国出口商已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但是考虑到这种方式下的收汇风险过大,因此我国供货商没有同意这一条件。

国际保理适用法律的案例(3篇)

国际保理适用法律的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随着全球化经济的不断发展,国际贸易日益频繁,国际保理作为一种金融服务手段,在我国对外贸易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国际保理是指保理商为出口商提供的一种综合性金融服务,包括信用风险控制、账款催收、融资等服务。

然而,在国际保理业务中,由于涉及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体系,常常出现适用法律的争议。

以下是一个关于国际保理适用法律的案例。

二、案情简介2018年,我国某出口商(以下简称“出口商”)与一家法国进口商(以下简称“进口商”)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出口商向进口商出口一批货物。

合同中约定,双方在法国签订的国际保理协议,由法国保理商(以下简称“保理商”)为出口商提供信用保险、账款催收、融资等服务。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出口商按照约定将货物发往法国,但进口商以各种理由拖延付款。

出口商多次催收无果,遂向保理商提出索赔。

保理商在调查后发现,进口商存在欺诈行为,拒绝支付货款。

出口商遂向我国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理商承担赔偿责任。

三、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国际保理协议的适用法律问题。

出口商主张适用我国法律,而保理商则主张适用法国法律。

四、法院判决我国法院在审理本案时,首先分析了国际保理协议的性质。

国际保理协议属于国际金融服务合同,其订立和履行涉及多个国家的法律体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国际金融服务合同的订立和履行,适用合同订立地法律或者合同履行地法律。

在本案中,合同订立地为我国,合同履行地为法国。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我国法院认为,国际保理协议的适用法律应当是合同订立地法律或者合同履行地法律。

然而,由于保理商是法国保理商,其在法国设有分支机构,且国际保理业务的主要服务对象为法国客户,因此,法院认为法国法律与本案存在更为密切的联系。

综上,我国法院认为,国际保理协议的适用法律应为法国法律。

因此,法院判决保理商不承担赔偿责任。

五、案例分析本案中,法院在适用法律方面充分考虑了以下因素:1. 国际保理协议的性质:国际保理协议属于国际金融服务合同,其订立和履行涉及多个国家的法律体系。

保理业务法律案例(3篇)

保理业务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XX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成立于2008年,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

由于市场竞争激烈,科技公司资金周转较为紧张。

2019年,科技公司为解决资金问题,与XX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理公司”)签订了一份保理合同,约定科技公司将其对下游客户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公司,由保理公司提供融资服务。

合同签订后,保理公司按照约定向科技公司提供了融资款项。

然而,由于下游客户经营不善,应收账款无法按时收回。

保理公司多次催收无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科技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逾期利息。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保理合同是否有效?2. 科技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3. 逾期利息的计算标准如何确定?三、法院判决1. 保理合同效力问题法院经审理认为,科技公司与保理公司签订的保理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内容明确,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故保理合同合法有效。

2. 科技公司违约责任问题法院认为,科技公司作为保理合同的债务人,有义务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

由于科技公司未能按时收回下游客户的应收账款,导致保理公司无法按期收回融资款项,科技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 逾期利息计算标准问题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债务人未按期支付到期债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本案中,保理公司与科技公司未就逾期利息的计算标准达成一致,因此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算。

法院最终判决科技公司支付保理公司逾期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保理业务的法律问题,以下是对本案的分析:1. 保理合同的有效性保理合同是一种具有特殊法律属性的合同,其有效性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调整。

本案中,保理合同符合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因此保理合同合法有效。

2. 科技公司违约责任在保理业务中,债务人应当承担按时还款的义务。

暗保理业务法律纠纷案例(3篇)

暗保理业务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暗保理,又称隐名保理,是指保理商与卖方之间签订保理合同,但卖方不将保理商作为保理关系的一方告知买方的保理方式。

暗保理业务在供应链金融中较为常见,其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护卖方的商业秘密,避免买方得知其资金来源而影响商业关系。

然而,暗保理业务在实际操作中容易引发法律纠纷,本案例将分析一起因暗保理业务引发的纠纷。

二、案情简介原告:A公司(卖方)被告:B公司(买方)第三被告:C公司(保理商)2018年,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约定A公司向B公司销售一批货物,总价款为1000万元。

为解决资金问题,A公司与C公司签订了暗保理合同,约定C 公司受让A公司对B公司的应收账款,并代为追收。

A公司将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发送给B公司,但未告知其C公司为保理商。

2019年,B公司支付了部分货款,但剩余600万元货款未支付。

A公司向C公司支付了全部货款,并要求C公司向其支付应收账款。

C公司以B公司未支付货款为由拒绝支付。

A公司遂将B公司和C公司诉至法院,要求B公司支付剩余货款,并要求C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三、争议焦点1. 暗保理合同的效力;2. C公司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3. B公司是否应支付剩余货款。

四、法院判决1. 暗保理合同的效力:法院认为,暗保理合同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2. C公司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法院认为,C公司作为保理商,在暗保理业务中承担着追收应收账款的责任。

由于B公司未支付货款,C公司有权拒绝支付应收账款。

但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C公司作为保理商,在卖方无法追回货款的情况下,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因此,法院判决C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3. B公司是否应支付剩余货款:法院认为,B公司与A公司之间的购销合同合法有效,B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剩余货款。

因此,法院判决B公司支付剩余货款。

五、案例分析1. 暗保理合同的效力:暗保理合同作为一种新型金融工具,其法律效力应得到尊重。

保理业务法律风险案例(3篇)

保理业务法律风险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贸易公司(以下简称“贸易公司”)与某制造企业(以下简称“制造企业”)之间开展了一笔贸易业务,贸易公司向制造企业采购了一批货物,货款总额为1000万元。

由于贸易公司资金紧张,无法一次性支付货款,于是双方协商决定采用保理业务方式结算。

保理公司(以下简称“保理公司”)在了解到双方需求后,同意为贸易公司提供保理服务,制造企业将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公司,由保理公司先行垫付货款,贸易公司在一定期限内分期偿还。

二、案例过程1. 贸易公司与制造企业签订购销合同,约定货款总额为1000万元。

2. 贸易公司与保理公司签订保理合同,约定保理公司垫付货款,贸易公司在一定期限内分期偿还。

3. 制造企业将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公司,保理公司先行垫付货款。

4. 贸易公司按照约定分期偿还货款,但在第二期还款时,贸易公司因经营不善导致资金链断裂,无法按时偿还。

5. 保理公司向制造企业追讨货款,制造企业以贸易公司经营不善为由拒绝偿还。

6. 保理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制造企业偿还货款。

三、法律风险分析1. 贸易公司经营风险本案中,贸易公司因经营不善导致资金链断裂,无法按时偿还货款。

这表明贸易公司在签订保理合同时,未充分考虑自身经营状况,存在一定的经营风险。

若贸易公司继续亏损,可能导致保理公司无法收回垫付款项。

2. 制造企业合同履行风险本案中,制造企业未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拒绝偿还货款。

这表明制造企业在签订合同前,未对贸易公司进行充分了解,存在一定的合同履行风险。

若制造企业继续违约,可能导致保理公司无法收回垫付款项。

3. 保理公司尽职调查风险本案中,保理公司在签订保理合同时,未对贸易公司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导致在贸易公司经营不善时,无法及时采取措施降低风险。

这表明保理公司在开展业务时,应加强尽职调查,了解客户经营状况,降低风险。

4. 法律法规风险本案中,保理合同、购销合同等均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但在实际履行过程中,仍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

案例1保理业务的案例

案例1保理业务的案例

案例1保理业务的案例保理业务是一种金融服务工具,旨在帮助企业解决资金周转问题。

下面将介绍一个关于保理业务的案例。

服装制造公司是一家中小型企业,主要生产和销售高端服装产品。

由于市场竞争激烈,公司在产品研发和营销方面需要投入大量资金。

然而,由于订单结算周期长,公司的现金流受到很大的压力。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公司决定通过保理业务来改善现金流。

公司首先与一家专业的保理公司建立了合作关系。

保理公司了解到该公司的产品品质较高,有一定市场竞争力,并且有一些大型零售商的订单。

基于这些信息,保理公司同意为该公司提供保理融资服务。

在保理融资服务中,公司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预付款融资。

当公司与大型零售商签订订单后,保理公司向公司提供一定比例的预付款。

这样,公司就可以利用这笔资金来支付采购成本、研发费用等,并且可以更好地应对其他运营费用。

第二阶段是尾款融资。

当公司发货并向零售商出具发票后,保理公司向公司支付一定比例的尾款。

这有助于公司提前收到订单款项,加快现金流回流。

通过保理业务,公司成功解决了资金周转问题。

不仅能够更好地管理现金流,而且还可以更加灵活地规划公司的战略发展。

此外,保理业务还提供了其他增值服务,如信用风险管理和应收账款管理,帮助公司降低风险和提高效率。

然而,保理业务也存在一些风险和挑战。

保理公司需要对零售商的信用进行评估,以确保零售商能够按时支付尾款。

此外,保理公司还会收取一定的费用,对企业的盈利能力产生一定影响。

企业在选择保理公司时需要谨慎,并评估各家保理公司的服务质量和费用水平。

总结起来,保理业务是一种有效的金融服务工具,可以帮助企业改善资金周转问题。

在上述案例中,服装制造公司通过与保理公司合作,成功解决了现金流问题,提高了企业的运营效率和竞争力。

然而,企业在选择和使用保理业务时需要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以确保获得最大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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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理业务的案例 Revised by Petrel at 2021
短期贸易融资四保理业务案例分析
案例一:业务背景:
A公司是客户是一家汽车出口企业:
①向德国某汽配连锁企业出口;
②采用赊销方式结算;
③应收账款的账期为60天。

面临困境:2个月后,德国进口商开始拖延付款,很快就进入破产程序,此时尚有60万美元的未付账款。

案例二:业务背景:
B客户是上海的一家上市公司:
①实力雄厚,获得多家银行授信,但公司资金充裕,导致银行授信额度大量闲置;
②80%的出口业务采用赊销方式结算;
③应收账款在总资产中的占比达40%。

面临困境:作为上市公司,B客户的应收账款占比偏高,影响了公司资产的流动性以及社会公众对公司财务状况的正确认识。

案例三:业务背景:
C公司是一家汽车电子出口企业:
①主要向美国出口点火线圈;
②采用赊销方式结算;
③毛利润率不到20%。

面临困境:由于汇率波动频繁且幅度较大,C公司一年的汇率损失可能达到5%,大大减少了企业的净利润。

案例四:华通公司出口双保理案例分析
一案例介绍:
2009年美国哥伦比亚服装公司(COLUMBIA?FABRIC?INC.)想从我国华通公司(某从事服装纺织类商品的制造)进口一批服装,金额约为
USD7668000。

此次美国哥伦比亚服装公司想用D/Aat90days进行结算,但是我国华通公司在D/A方面涉及较少,并认为资金稍大,占用时间较长,会使自己资金吃紧,影响与其他合作伙伴的合作,因此提出使用出口双保理,双方达成协议同意使用出口双保理。

华通公司随即选择了中国银行浙江某分行签订《授信协议》和《扣款申请书》,约定有追索权公开型出口保理授信额度。

双方通过签订《国际保理业务合同》约定对该额度的具体使用并且依《授信协议》约定,签订多份相关文件,约定保理届至日即为保理合同买方应付款日。

美国方面的进口保理商为美国远东国民银行(FarEastNationalBank)。

华通公司于和
日向中国银行浙江分行提交两份出口单据(INV.2054,INV.2055)总计
USD7668000元提出融资申请,按照《国内保理业务合同》的约定,中国银行浙江分行向华通公司支付了3787万元的收购款,受让了华通公司对美国哥伦比亚服装公司所享有RMB48,348,036元的应收账款债权。

保理合同约定原告基本收购款按照应收账款债权的78.1%的比例计算。

双方共同向美国方面发出了《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书》,美国哥伦比亚服装公司在签收回执上盖章确认并承诺向原告履行付款责任。

然而,2009年8月5日,中行收到美国远东国民银行发来的争议通知,内容为此公司年初发给美国进口商托收项下的货物其中部分由于质量与要求不符问题,所以美国哥伦比亚服装公司拒绝付款总计USD?7668000.00的合同货款,并随即附上质量检验证明书。

中行立即通知该公司争议内容,希望其与美国公司协商,并要求其返还已付的收购款,华通公司拒绝偿付,认为已经将发票等票据卖给了中国银行浙江分行,进口商不付款是应该由中国银行浙江分行承担。

后来由法院判定要归还,华通公司处于无奈只能与进口商协商以1/3的市场价求对方接受有质量问题的部分商品,自己损失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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