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保理案例1
国际保理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随着全球经济的不断发展,国际贸易日益繁荣,国际保理作为一种金融服务手段,在促进国际贸易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保理业务是指保理商向卖方提供的一种融资服务,包括销售融资、信用保险和账款管理等服务。
在本案中,XYZ国际贸易公司(以下简称“XYZ公司”)与ABC保理公司(以下简称“ABC公司”)因国际保理合同产生纠纷,XYZ公司起诉ABC公司至法院。
二、案情简介1. 事实经过2018年5月,XYZ公司与海外客户达成一笔价值100万美元的贸易合同,约定采用信用证结算。
为保障交易安全,XYZ公司选择ABC公司作为保理商,双方签订了国际保理合同。
合同约定,ABC公司为XYZ公司提供销售融资、信用保险和账款管理等服务,XYZ公司将应收账款转让给ABC公司,ABC公司按照约定比例预付货款,并在货物交付后,按照信用保险条款对XYZ公司提供赔偿。
2018年6月,XYZ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将货物交付给海外客户。
然而,在货物交付后,海外客户因经营不善,无力支付货款。
XYZ公司将此情况告知ABC公司,要求ABC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信用保险赔偿。
ABC公司经调查后,认为海外客户无力支付货款的原因是由于其经营不善,不属于信用保险赔偿范围,拒绝支付赔偿。
2. 纠纷焦点XYZ公司认为,ABC公司作为保理商,在合同中承诺提供信用保险服务,应当履行合同义务。
而ABC公司认为,海外客户无力支付货款的原因是其经营不善,不属于信用保险赔偿范围,故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三、法院审理1. 事实认定法院经审理,认为以下事实认定如下:(1)双方签订的国际保理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2)在货物交付后,海外客户无力支付货款,属于信用风险。
(3)ABC公司作为保理商,在合同中承诺提供信用保险服务,应承担信用保险赔偿责任。
2. 法律适用法院认为,本案涉及国际保理合同纠纷,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从一则案例看我国出口商采用国际保理结算货款的风险问题

从一则案例看我国出口商采用国际保理结算货款的风险问题在国际贸易中,随着全球买方市场的形成,出口商为了吸引客户,扩大出口,纷纷采用记账赊销(O/A)或者承兑交单(D/A)等支付方式销售货物,而由此引致的远期应收账款也给出口商带来了巨大的资金压力及坏账风险。
所以,我国出口商越来越多地选择具有贸易融资、资信调查、坏账担保、应收账款管理等多种功能的国际保理来结算货款。
但是,在采用国际保理结算货款的实际业务中,出口商仍须面对诸多风险,导致货款不能收回或不能及时、足额收回。
因此,根据下述案例分析出口商采用国际保理结算货款的各种风险及原因,将有助于出口商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来规避风险。
一、案情简介2006年10月,我国某外贸公司A向美国B公司出口一批货物。
2007年2月货物装运后,出口保理商向我国A公司预付了18万美元的融资款。
4月15日,应收账款到期,B公司没有按期付款,也没有提出任何贸易争议。
进口保理商多次去电催促付款,B公司均称资金紧张,无法如期付款,并要求我方A公司展延付款日期,我公司未予置理。
4月31日,我公司收到进口保理商通过出口保理商转来的争议通知:B公司提出我方A公司提供的商业发票有问题,发票上的货物品质不符合合同规定,并以此为由拒绝接受发票并拒付货款。
我方A公司于是将发票与合同进行仔细核对,发现发票上的货物品质确实与合同规定不完全一样,但因为该产品具有国际公认的误差,发票上的货物品质的微小误差在国际公认的误差范围内,货物实际也并不存在其它任何质量问题,只是出口商忽略了在合同中订立品质公差条款,才导致发票与合同不完全一致。
于是我方找国际权威商检机构出具品质公差的证明文件,连同其它品质检验证明一并送交出口保理商协助解决争议。
最后由于证据充分,双方争议顺利得到解决。
但是B公司仍然要求我方A公司推迟付款时间,我方未予置理。
5月10日,我方A公司又收到进口保理商转来的争议通知:B公司已经正式向其提出贸易争议并拒付货款,理由是我国A公司前两年出口到日本X公司的另一批其它种类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因而他据此怀疑此批货物也同样存在质量问题,并以此为由拒付货款。
国际保理成功案例

国际保理成功案例篇一:案例15 国际保理案例:某出口商A与一进口商B达成一笔出口合同,双方拟采用D/A远期方案结算,并同时采用国际保理方式融资。
出口商向国内的一家出口保理商申请采用此服务,出口保理商通过进口国当地的一家进口保理商对进口商进行资信调查,共核准了8万美元应收账款。
此批货物采用分批运输,共进行5次运输,出口商已经装运了2次,价值3万美元。
但此时出口商突然收到进口保理商发出的停止装运的通知,并撤销该信用额度的批准。
原来进口商B由于涉嫌财务欺诈,正在接受该国司法部门的调查,进口保理商认为进口商B的资信已经发生了根本的改变,因此提出撤销该批货物信用额度的核准。
请问:进口保理商有无权利要求撤销该批货物的信用额度的核准,以及出口商可否获得先前运出的货物已核准的账款的赔偿权利?分析:根据国际保理商联合会规定的《国际保理业务惯例规则》第十八条规定,进口保理商有权视情况缩减或撤销信用额度。
撤销(在此亦包含减额)必须通过书面形式或通过电话(随后书面确认)。
在收到撤销通知后,出口保理商应立即通知供应商,此撤销对供应商收到通知后的发货依然有效。
根据规定,如果收到进口商资信的不利报告,进口保理商有权撤销先前已经核准的信用额度,但是仅仅局限于尚未出运的货物。
对已经运出的货物,进口保理商任然要承担支付责任。
因此,出口商可以获得对先前已经出运的货物已核准的账款。
篇二:国际保理案例国际保理案例分析经营日用纺织品的英国Te UK公司主要从我国、土耳其、葡萄牙、西班牙和埃及进口有关商品。
几年前,当该公司首次从我国进口商品时,采用的是信用证结算方式。
最初采用这种结算方式对初次合作的公司是有利的,但随着进口量的增长,他们越来越感到这种方式的烦琐与不灵活,而且必须向开证行提供足够的抵押。
为了继续保持业务增长,该公司开始谋求至少60天的赊销付款方式。
虽然他们与我国出口商已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但是考虑到这种方式下的收汇风险过大,因此我国供货商没有同意这一条件。
国际保理适用法律的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随着全球化经济的不断发展,国际贸易日益频繁,国际保理作为一种金融服务手段,在我国对外贸易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国际保理是指保理商为出口商提供的一种综合性金融服务,包括信用风险控制、账款催收、融资等服务。
然而,在国际保理业务中,由于涉及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体系,常常出现适用法律的争议。
以下是一个关于国际保理适用法律的案例。
二、案情简介2018年,我国某出口商(以下简称“出口商”)与一家法国进口商(以下简称“进口商”)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出口商向进口商出口一批货物。
合同中约定,双方在法国签订的国际保理协议,由法国保理商(以下简称“保理商”)为出口商提供信用保险、账款催收、融资等服务。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出口商按照约定将货物发往法国,但进口商以各种理由拖延付款。
出口商多次催收无果,遂向保理商提出索赔。
保理商在调查后发现,进口商存在欺诈行为,拒绝支付货款。
出口商遂向我国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理商承担赔偿责任。
三、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国际保理协议的适用法律问题。
出口商主张适用我国法律,而保理商则主张适用法国法律。
四、法院判决我国法院在审理本案时,首先分析了国际保理协议的性质。
国际保理协议属于国际金融服务合同,其订立和履行涉及多个国家的法律体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国际金融服务合同的订立和履行,适用合同订立地法律或者合同履行地法律。
在本案中,合同订立地为我国,合同履行地为法国。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我国法院认为,国际保理协议的适用法律应当是合同订立地法律或者合同履行地法律。
然而,由于保理商是法国保理商,其在法国设有分支机构,且国际保理业务的主要服务对象为法国客户,因此,法院认为法国法律与本案存在更为密切的联系。
综上,我国法院认为,国际保理协议的适用法律应为法国法律。
因此,法院判决保理商不承担赔偿责任。
五、案例分析本案中,法院在适用法律方面充分考虑了以下因素:1. 国际保理协议的性质:国际保理协议属于国际金融服务合同,其订立和履行涉及多个国家的法律体系。
公开型_保理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钢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钢铁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钢铁生产的民营企业,由于市场竞争激烈,资金周转困难,公司决定通过保理业务解决资金问题。
某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理公司”)作为专业从事保理业务的金融机构,同意与钢铁公司签订保理合同,为钢铁公司提供融资服务。
根据合同约定,钢铁公司将其对某钢铁贸易公司(以下简称“贸易公司”)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公司,保理公司负责向钢铁公司提供预付款融资,并在贸易公司支付应收账款后,扣除融资费用和应收账款回购款,将剩余款项支付给钢铁公司。
在保理合同履行过程中,钢铁公司与贸易公司之间的应收账款出现争议,贸易公司拒绝支付应收账款。
保理公司遂依据保理合同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钢铁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因其违约行为给保理公司造成的损失。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包括以下两点:1. 钢铁公司是否构成违约?2. 保理公司是否可以要求钢铁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钢铁公司是否构成违约。
1. 关于钢铁公司是否构成违约的问题:根据保理合同约定,钢铁公司应保证其对贸易公司的应收账款真实、合法、有效,并在贸易公司未按时支付应收账款时,及时通知保理公司。
本案中,钢铁公司与贸易公司之间的应收账款存在争议,贸易公司拒绝支付应收账款,但钢铁公司未能及时通知保理公司,导致保理公司无法及时采取措施,造成损失。
因此,法院认定钢铁公司构成违约。
2. 关于保理公司是否可以要求钢铁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钢铁公司因违约行为给保理公司造成损失,保理公司有权要求钢铁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如下:1. 钢铁公司构成违约;2. 钢铁公司应向保理公司支付违约金;3. 钢铁公司应赔偿保理公司因其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
国际保理案例分析一

案例一: 1999年初, 我省一家外贸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 A 公司) 向我行申请办理一笔出口保理业务, 该业务进口商为美国一家化工公司, 我行随后选择了美国一家银行的保理公司作为进口保理商。
1999年3 月,A公司获得了美国进口保理商核准的25万美元的信用额度后, 我行即与A 公司签订了《出口保理协议》, A公司开始陆续出运货物。
1999年9月28日A公司将该保理业务项下的一笔金额为6.78万美元, 付款日为1999年11月15日的应收帐款转让给我行, 我行随即将该项下的货物发票转寄美国的进口保理商。
发票到期后, 进口商没有按期付款,2001年1月27日进口商通过进口保理商发来质量争议通知, 2000年7月11日进口保理商发来应收帐款的反转让(REASSIGNMENT)通知,免除其作为进口保理商在发票付款到期日后第 90天应作100%发票金额赔付的责任。
我行作为出口保理商, 接发来的贸易纠纷通知后, 立即通知了A公司, 并按照国际保理商联合会制定的《国际保理业务惯例规则》第十四条的规定, 对A公司做了耐心解释。
尽管如此,A公司仍坚持认为:买方提出争议的该笔货物质量没有问题; A公司与我行签订的《出口保理协议》中未明确规定适用《国际保理业务惯例规则》, 而国际惯例的适用应以当事人的选择为条件, 不能当然成为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约束进出口商双方是否履约的只能是《销售合同》, 外贸公司与美国进口商签订的《销售合同》中约定的质量异议期限为“货到目的港后20天”, 事实上进口商在货物到达目的港后20天内并未提出质量异议, 因而进口商提出的争议是无效的;所以, 既然A公司已将货物发票合法有效地转让给了银行, 如果进口商不付款, 那么进出口保理商就必须付款。
由于A公司与我行的认识始终不能达成一致, 进口商又一直未能付款, 进口保理商也认为已依据《国际保理业务规则》免除了赔偿责任, 此案纠纷至今未能获得最终解决。
案例1保理业务的案例

案例1保理业务的案例保理业务是一种金融服务工具,旨在帮助企业解决资金周转问题。
下面将介绍一个关于保理业务的案例。
服装制造公司是一家中小型企业,主要生产和销售高端服装产品。
由于市场竞争激烈,公司在产品研发和营销方面需要投入大量资金。
然而,由于订单结算周期长,公司的现金流受到很大的压力。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公司决定通过保理业务来改善现金流。
公司首先与一家专业的保理公司建立了合作关系。
保理公司了解到该公司的产品品质较高,有一定市场竞争力,并且有一些大型零售商的订单。
基于这些信息,保理公司同意为该公司提供保理融资服务。
在保理融资服务中,公司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预付款融资。
当公司与大型零售商签订订单后,保理公司向公司提供一定比例的预付款。
这样,公司就可以利用这笔资金来支付采购成本、研发费用等,并且可以更好地应对其他运营费用。
第二阶段是尾款融资。
当公司发货并向零售商出具发票后,保理公司向公司支付一定比例的尾款。
这有助于公司提前收到订单款项,加快现金流回流。
通过保理业务,公司成功解决了资金周转问题。
不仅能够更好地管理现金流,而且还可以更加灵活地规划公司的战略发展。
此外,保理业务还提供了其他增值服务,如信用风险管理和应收账款管理,帮助公司降低风险和提高效率。
然而,保理业务也存在一些风险和挑战。
保理公司需要对零售商的信用进行评估,以确保零售商能够按时支付尾款。
此外,保理公司还会收取一定的费用,对企业的盈利能力产生一定影响。
企业在选择保理公司时需要谨慎,并评估各家保理公司的服务质量和费用水平。
总结起来,保理业务是一种有效的金融服务工具,可以帮助企业改善资金周转问题。
在上述案例中,服装制造公司通过与保理公司合作,成功解决了现金流问题,提高了企业的运营效率和竞争力。
然而,企业在选择和使用保理业务时需要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以确保获得最大的利益。
保理业务的案例

保理业务的案例 Revised by Petrel at 2021短期贸易融资四保理业务案例分析案例一:业务背景:A公司是客户是一家汽车出口企业:①向德国某汽配连锁企业出口;②采用赊销方式结算;③应收账款的账期为60天。
面临困境:2个月后,德国进口商开始拖延付款,很快就进入破产程序,此时尚有60万美元的未付账款。
案例二:业务背景:B客户是上海的一家上市公司:①实力雄厚,获得多家银行授信,但公司资金充裕,导致银行授信额度大量闲置;②80%的出口业务采用赊销方式结算;③应收账款在总资产中的占比达40%。
面临困境:作为上市公司,B客户的应收账款占比偏高,影响了公司资产的流动性以及社会公众对公司财务状况的正确认识。
案例三:业务背景:C公司是一家汽车电子出口企业:①主要向美国出口点火线圈;②采用赊销方式结算;③毛利润率不到20%。
面临困境:由于汇率波动频繁且幅度较大,C公司一年的汇率损失可能达到5%,大大减少了企业的净利润。
案例四:华通公司出口双保理案例分析一案例介绍:2009年美国哥伦比亚服装公司(COLUMBIA?FABRIC?INC.)想从我国华通公司(某从事服装纺织类商品的制造)进口一批服装,金额约为USD7668000。
此次美国哥伦比亚服装公司想用D/Aat90days进行结算,但是我国华通公司在D/A方面涉及较少,并认为资金稍大,占用时间较长,会使自己资金吃紧,影响与其他合作伙伴的合作,因此提出使用出口双保理,双方达成协议同意使用出口双保理。
华通公司随即选择了中国银行浙江某分行签订《授信协议》和《扣款申请书》,约定有追索权公开型出口保理授信额度。
双方通过签订《国际保理业务合同》约定对该额度的具体使用并且依《授信协议》约定,签订多份相关文件,约定保理届至日即为保理合同买方应付款日。
美国方面的进口保理商为美国远东国民银行(FarEastNationalBank)。
华通公司于和日向中国银行浙江分行提交两份出口单据(INV.2054,INV.2055)总计USD7668000元提出融资申请,按照《国内保理业务合同》的约定,中国银行浙江分行向华通公司支付了3787万元的收购款,受让了华通公司对美国哥伦比亚服装公司所享有RMB48,348,036元的应收账款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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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保理案例
经营日用纺织品的英国Tex UK公司主要从我国、土耳其、葡萄牙、西班牙和埃及进口有关商品。
几年前,当该公司首次从我国进口商品时,采用的是信用证结算方式。
最初采用这种结算方式对初次合作的公司是有利的,但随着进口量的增长,他们越来越感到这种方式的烦琐与不灵活,而且必须向开证行提供足够的抵押。
为了继续保持业务增长,该公司开始谋求至少60天的赊销付款方式。
虽然他们与我国出口商已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但是考虑到这种方式下的收汇风险过大,因此我国供货商没有同意这一条件。
之后,该公司转向国内保理商Alex Lawrie公司寻求解决方案。
英国的进口保理商为该公司核定了一定的信用额度,并通过中国银行通知了我国出口商。
通过双保理制,进口商得到了赊销的优惠付款条件,而出口商也得到了100%的风险保障以及发票金额80%的贸易融资。
目前Tex UK公司已将保理业务推广到了5家中国的供货商以及土耳其的出口商。
公司董事Jeremy Smith先生称,双保理业务为进口商提供了极好的无担保迟期付款条件,使其拥有了额外的银行工具,帮助其扩大了从中国的进口量,而中国的供货商对此也应十分高兴。
虽然出口商会将保理费用加入到进口货价中,但Jeremy Smith先生认为对进口商而言,从某种角度看也有它的好处。
当进口商下定单时,交货价格就已确定,他们不须负担信用证手续费等其他附加费用。
而对于出口商十分关心的保理业务中的合同纠纷问题,相对而言,虽然理论上说信用证方式可以保护出口商的利益,但实务中由于很难做到完全的单证一致、单
单一致,因此出口商的收汇安全也受到挑战。
Jeremy Smith先生介绍,该公司在与中国供货商合作的五年时间里仅有两笔交易出现一些货物质量方面的争议,但问题都很快得到解决,且结果令双方满意。
日本轮胎制造商Shimano公司为了开拓北欧这一新市场,于1984年首次采用出口保理的结算方式。
目前该公司已对许多国家的出口采用了此方式。
据公司的一位发言人介绍,出口保理作为一种价廉高效的结算方式,帮助公司抓住了出口机遇,改善了公司的资金流动性,减少了坏帐,同时也节省了用于销售分户帐管理、资信调查、帐款回收等管理费用。
该公司认识到,仅靠公司规模以及产品声誉不足以应付跨国贸易中的各种问题,与日本出口保理商的合作以及FCI全球网络提供的服务构成了公司成功开发海外市场的一个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