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的发展对我国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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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医疗机构医疗纠纷防范与解决机制对我国的启示

国外医疗机构医疗纠纷防范与解决机制对我国的启示

2012年第3期/随着社会进步和公民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医疗纠纷呈逐年上升趋势,如何合法又合理地预防和处理好医疗纠纷,不仅关系到患者切身利益,也关系到医疗机构的信誉与经济效益。

我国医疗纠纷的现状医疗纠纷是医疗机构管理者必须面对的问题,也是医疗机构发展的主要障碍。

“作为一种突出的社会矛盾,一直是困扰中国医疗卫生领域的顽疾。

”这是2011年初发布的《中国法治蓝皮书》对当前医疗纠纷现状的描述。

据卫生部统计数据显示,目前,全国每年发生的医疗纠纷逾百万起,平均每年每家医疗机构医疗纠纷的数量在40起左右。

近三年来,部分医疗机构医疗纠纷增长幅度超过了100%。

这表明我国已经进入医疗纠纷的高发期。

近年来医疗纠纷数量不断增加,医生执业环境持续恶化。

医生被殴打、威胁、辱骂的事件频频发生,由医疗纠纷引发的恶性刑事案件不时见诸媒体。

医生普遍感到执业中的人身安全和人格尊严得不到保障,医生成为一个高危职业。

当前,医疗纠纷出现两个明显特点:一是“闹医”现象常态化。

职业“闹医”及变相“闹医”数量不断增多,甚至出现有组织、有步骤地煽动闹赔、围攻或者胁迫医疗机构的现象。

以上海为例,每年发生的医疗纠纷多达6000~7000起,86.5%的医院经常发生各类医疗纠纷,70%以上的医院遭到过聚众围攻,医务人员中有62%被骂过、17%被打过。

二是医疗机构陷于医疗纠纷。

从目前国内医事立法来看,医疗纠纷解决途径主要有:协商、行政调解和民事诉讼。

然而现有医疗纠纷三种解决途径存在缺陷,导致数量庞大的医疗纠纷中,仍有将近70%滞留在医疗机构。

而很多医疗机构不具有完善的医疗纠纷解决机制,为了保障正常医疗秩序和降低影响被迫选择“花钱买平安”。

这不仅损害了医疗机构的合法经济利益,而且影响了正常的医疗秩序。

国外医疗机构医疗纠纷防范与解决机制1.美国20世纪70年代中期,美国医疗纠纷的数量迅速增加,医疗保险费率和赔偿金额不断攀升,相应的医事法律和司法判例不断涌现。

我国司法规律的谦抑主义——以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为视角

我国司法规律的谦抑主义——以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为视角

致难 以查 明案 件 事 实 真 相 。“ 到 的 正 义 不是 正 迟
义” 从某 种 意义 上 讲 , , 司法 效 率 本 身 就 是 司 法公 正, 波斯纳认 为 , 正义 的第 二种 涵义一 也许 是最普 “ 通的涵义 , 就是 效率”6 _。近年来 , 国司法机 关所 J 我 面对 的各类案件 数量逐 年 上升 , 统 的诉 讼 方式越 传 来越 不适应新形 势 的发 展 , 须另 外寻 找一种 既能 必
司法规律 是社会规律 的重 要组成部分 , 是在 揭 示 和说 明“ 司法活 动 ” “ 或 司法 过 程 ” 中客观 存在 并 重 复出现的决定 “ 司法 活动 ” 行 轨迹 和 司法 质 量 运 的应 当严 格遵守 的规律 。关 于司法 规 律 的内涵 , 存 在三种误 区 : 一是 将 司法 规 律等 同于 司法理 念或 司 法原则 。司法理 念 是 司法 运行 过 程 中所 形 成 的某
21 0 0年 1 O月
南放眩# 学报
J u n lo o twe tUnv  ̄i fP l ia ce c o r a fS u h s ie t o o i c lS in e& L w y t a
0c .. 01 t 2 0 Vo _ 2 No. 11 5
司法的独立性是 司法 的本质 要求 , 是实 现 司法 公正 , 维护 司法 权威 的前 提 , 是 法 治 国 家 的应 然 也
要求 和重要 内容 。司法独立 具体 可 分为 三个 层 面 :

为司法权 独 立 , 为法 院独立 , 为权 分立 学说 , 西方法 而 治思 想更推崇法 院独立 和法 官独立 , 为法 院独立 认 是 司法独立 的制度 表现 , 官 独立是 司法 独立 的最 法 高形态 。由于受不 同宪政 体制 影 响 , 国 的司法 我 独立具有 有限性 。首 先 , 民民主 专政 的国体决 定 人 了权力机关 在 国家政 治生 活 中的核 心地位 , 司法 机 关和行政机 关都 由它产 生 , 它监督 , 受 并对 它负 责 。

英美集体争议处理机制及其对中国的启示

英美集体争议处理机制及其对中国的启示

2 . O11 5
比 较 与 借 鉴
集体争议的处理,但往往是在集体争议本身或其影响下 的低的就业率已经危害到社会整体劳资状况时方得介
入。 同时,依据英国法律, 集体谈判协议的实施实行 “ 愿主义” 集体谈判协议没有法律约束力,协议主 自 , 要靠劳资双方的信誉来实现,集体争议也并非法院的受

定的责任。这是国际劳工组织相关劳工标准和国际 为促进集体争议的解决。但在实践中,各国在处理集
高效等优势占据了主体地位。随着经济的发展与劳资双
方关系的长期博弈,第二次世界大战后 , 工人运动相对 衰落,劳资关系 “ 社会伙伴”理念的盛行,对于集体
公约所明确的法定职责,即政府必须做出一些积极行
借鉴。
[ 键 词 ] 劳动 咨询 调 解 仲 裁 委 员会 ( C S ;联 邦调 停 调 解局 ( MC ) 关 AA) F S [ 图分 类号 ] D 1. 中 925 [ 献标 识 码 ] A 文 [ 章 编 号 ] 10 —9 1 (0 1 5—0 1 0 文 0 8 3 4 2 1 )0 l8— 5
力” ,被当事方广泛接受。
( 一)劳动咨询调解仲裁委员会 ( C S AA)
虽没有法律约束力,但却产生了相应 的 “ 道德约束 裁委员会调停时可以掌握足够信息。当集体争议双方 当事人协商一致将争议请求提交,劳动咨询调解仲裁
委员会介入调停时,劳动咨询调解仲裁委员会将与双 方讨论具体解决方式。在调停过程中,主要通过以下 途径提供协助:厘清问题;找出双方共同基础;给出 双方一定的冷静期并协助双方从对方角度看待问题; 与双方召开分别或联合举行会议讨论分析问题并促使
国 家 行 政 学 院 学 报
2O11 5 .

美、英、日三国司法ADR对我国构建司法ADR的启示(一)

美、英、日三国司法ADR对我国构建司法ADR的启示(一)

美、英、日三国司法ADR对我国构建司法ADR的启示(一)内容摘要]司法ADR是一种替代性争端解决机制,具有准司法性质,他能在某种程度上弥补诉讼固有的缺陷,如缓解当事人与法院、当事人与当事人之间矛盾,降低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等等,本文通过介绍美国、英国、日本等三国司法ADR某些特点、优越之处,结合我国国情和法院审判实际,以求借鉴,推进我国非诉争端解决机制的构建,以求为建设和谐社会提供司法动力支持。

目次为:一、司法ADR的成因及背景,二、美、英、日三国司法ADR特点,三、美、英、日三国司法adr对架构我国替代性争端解决机制的启示关键词]司法ADR美国英国日本特点启示一、司法ADR的成因及背景近现代法治曾经以司法尽可能取代其他纠纷解决方式作为最终的目标,但实践证明这种想法是不切合实际的。

诉讼的固有弊端是无法回避的,诉讼程序的复杂性与费用高昂、迟延共为诉讼固有的弊端和宿疾。

程序的复杂性导致诉讼成本的增加,案件的积压,使得诉讼的迟延在所难免,无形中降低了正义的价值。

诉讼所面临的困境促使了人们重新对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寻求,而不再试图以司法尽可能地取代其他纠纷解决方式。

司法ADR正是基于这样一种社会需要而产生的。

它通过自身的特点和优势,对诉讼审判制度补偏救弊、分担压力和补充替代,减少纠纷解决的成本和代价,有效地节约了司法资源,其功能不断提出并得到确认。

ADR起源于美国,是英文AlternativeDisputeResolution的缩写,在我国通常翻译为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或可选择性纠纷解决方式,主要包括协商、调解和仲裁三种基本类型。

而司法ADR,又称为法院附设ADR(CourtannexedADR),是指20世纪70年代始,形成于英美法系国家特别是在美国一些州的法院内附设的仲裁和调解等第三人解决纠纷的制度,即将ADR作为诉讼程序的一环引入,形成了司法ADR制度。

司法ADR 构成了司法系统的一部分,是纠纷进入法院后的非审判解决途径,它与审判相辅相成,共同承担着解决纠纷的司法职能。

试析ADR对我国商事纠纷解决方式发展的启示

试析ADR对我国商事纠纷解决方式发展的启示

试析ADR对我国商事纠纷解决方式发展的启示作者:王晗晨来源:《法制与经济·上旬刊》2013年第08期[摘要]在商事领域由于诉讼方式在解决商事纠纷时候带来诸多困难,许多纠纷当事方转而寻求其他替代方式,这些方式被称为“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简称ADR。

ADR是对司法解决纠纷的补充和纠正。

目前,我国的商事纠纷解决方式单一,解决机制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本文试通过分析国内目前涉外商事纠纷的解决方式,进而提出一些针对完善我国涉外商事纠纷解决机制的构想。

[关键词]ADR;涉外;商事纠纷解决方式;调解;启示一、ADR概述ADR,即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是英文Alternative-Dispute-Resolution的缩写。

ADR概念源于美国,原来是本世纪逐步发展起来的各种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的总称,现在已引申为对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着的、民事诉讼制度以外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或机制的总称。

{1}ADR是一个总括性、综合性的概念,其内涵和外延难以准确界定,一般是指传统的诉讼以外的那些解决纠纷的方式,其目的是帮助当事人在正式的审判程序之外解决纠纷,集中体现着公民的自治精神。

二、我国涉外商事纠纷解决机制存在的不足(一)纠纷解决方式单一中国民事司法实践中真正发挥作用的类似于国外ADR的实际上只有诉讼调解这一种形式。

毋庸讳言,中国的诉讼调解尽管在解决纠纷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在制度设计上仍然存在一些不足,妨碍了诉讼调解的效益优势的发挥。

首先,诉讼内调解容易发生审判人员的诉讼与非诉讼角色冲突。

其次,将调解置于诉讼中会引起诉讼程序与非诉讼程序的冲突。

(二)理论研究滞后在我国,以仲裁方式解决争议已受到普遍重视。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在世界上已享有较高的声誉,受案量逐年上升,并以其办案公正受到普遍好评。

但是,除仲裁外的其他纯民间性质的ADR形式,在我国尚未引起法学家及其他法律工作者的足够重视。

替代性解决争议机制调解与仲裁的优势与应用

替代性解决争议机制调解与仲裁的优势与应用
替代性解决争议机制调解与 仲裁的优势与应用
• 替代性解决争议机制概述 • 调解的优势与应用 • 仲裁的优势与应用 • 调解与仲裁的比较分析 • 替代性解决争议机制在国内外的发
展与实践 • 结论与建议
01
替代性解决争议机制概述
定义与背景
替代性解决争议机制(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简称ADR) 是指通过诉讼以外的途径解决争议的 一系列程序和方法。
未来替代性解决争议机制将更加注重多元化纠纷解决方式 的融合,形成调解、仲裁、诉讼等多种方式相互补充、相 互促进的格局。
06
结论与建议
对替代性解决争议机制的总结
替代性解决争议机制的重要性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争议解决方式也在不断变革。替代性解决争议机制,如调解和仲裁,作为非诉讼解决方式 ,具有高效、灵活、保密等优点,逐渐成为解决争议的重要手段。
仲裁的优势与应用
仲裁的定义及特点
仲裁定义
仲裁是一种通过第三方仲裁机构对争议进行公正、专业、高效的解决方式。
仲裁特点
仲裁具有自愿性、专业性、保密性、灵活性等特点。争议双方自愿选择仲裁方式 ,仲裁机构根据双方协议和法律规定进行裁决,裁决结果具有法律约束力。
仲裁的优势
专业性
高效性
仲裁机构通常由具有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专 家组成,能够针对特定领域的争议提供专 业、准确的解决方案。
02
调解的优势与应用
调解的定义及特点
调解定义
调解是一种非正式的争议解决方式,在第三方调解员的协助下,当事双方通过 协商和妥协达成争议解决方案。
调解特点
调解具有灵活性、保密性、非对抗性和自愿性等特点。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帮 助双方沟通,澄清争议事实,提出解决方案建议,并促成双方达成协议。

论美国环境纠纷ADR机制及对我国的借鉴

论美国环境纠纷ADR机制及对我国的借鉴


科 ,法律赋予双方 当事人以 自行调查或从相关专家处寻求专业意见或 进 行相关专业鉴定 的权利 。当事人可以在法院对该 意见或 鉴定进行确认 的 情况下作为具有法定约束力的证据来使用。
三 、 美 国环 境 纠 纷 A D R机 制及 对 我 国 的借 鉴
目前我 国环境纠纷发生的数量 日趋增 多 ,频 率不断提高 ,如果这 些 环境纠纷不能及时合理解决 ,对于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 值观的弘扬 和和 谐社会 的构建都有巨大的消极影响 ,通过分析总结其他 国家和地 区在 环 境 纠纷解决方面 的经验教训 ,建立健全相 关的环境 纠纷处 理体制机 制 , 可 以成为促进我 国环境保护事业发展 、及时解决环境 纠纷的一个有效 途
关 键 词 : 美 国环 境 纠 纷 A D R机 制 ;借 鉴 美 国环 境 纠纷 A D R 机 制 的产 生 与 发展 从1 9 7 0年代开始 ,以解决商事 纠纷 为 目的的 营利性 A D R机构在美 国产生 ,A D R机制的发 展和应用 ,是通 过各 州法 院立法来 推动 的 ,在 1 9 8 0年代 中期 以后各州掀起 AD R立法潮 ,其 中,单 1 9 8 9一年在全美 国 范围 内就超过 1 4 0件法案被提 出 。各州最终 制定 了 3 4个 与 A D R机制有 关法律。 以美国 《 民事司法改革法》 在 1 9 9 0年 的制 定为标志 ,A D R机 制成为美国司法制度的有机部分 。A D R机 制在实践 中的不断发展又推动 了美 国在 A D R立法方 面的进 程 ,如 1 9 9 6年 制定的 《 行 政争议 解决法 》 和1 9 9 8年通过 的 《 替代性纠纷解决法》 。 美国环境 纠纷 A D R机制 的 建立 、发展 和 完 善 ,同样 离 不 开 发展 A D R运 动的推 动。1 9 9 0年颁行的 《 行政解决纠纷法》,对立法诉讼 、执 行程序等程序中联邦政府 在整个过 程 中对 A D R的式样作 出 了规 范 ,以 达到通过非诉讼方式成为联邦政府快速有效解决环境纠纷 的 目的。针对 A D R制度立法相关程序 ,国会 于 1 9 9 0 年 通过 《 协商制定立 法法》 正式 确定了谈判这一方式的地位。布什政府为了激励在诉讼中积极使用 A D R 制 度 ,发布 了与民事司法改革有关的一系列行政命令 。通过 法律 的颁行 以及行政对法律实施 ,A D R制度不 断得 到发展 和完 善。得 益于政府 和国 会 的大力支持和倡导 ,美 国环保局 ( E P A )最终 将 A D R作 为处理 环境 争议 的一个重要方法。 二 、美 国 环 境 纠 纷 A D R机 制 的主 要 内 容 ( 一 ) 协 商 协商是双方当事人通过交涉 自行解决纠纷的方式 ,他们 以 自所拥有 解 决问题 的手段和方式为基础 ,通过达成 合意来 达到解 决纠纷 的 目的, 从 本质上而言就是一种平等条件下的交易活动。协商的有点在 于环境纠 纷 的双方 当事人 可以直接参 与协商 的整个 过程 ,简易 便行 、 目 标 明确 , 不 需要第 三方介入调停 、斡旋 、仲裁或裁判。但由于协商 的并不 具备法 律 上的强制效力 ,欠缺相应的确定性 ,只能用于如生活环境 纠纷 等一些 小 型的环境 纠纷 。美国在 1 9 9 0 年 《 协商 制定立 法法》 中正式承认 了谈 判 在立法 程序中的地位。 ( 二) 民间调 解 1 9 6 0 年代 ,在联邦政府 的资金支持下 ,“ 近 邻司法 中心 ”在 全国范 围内得以建立 ,通过调解人的居中主持 ,纠纷双方可以选择 自己方便 的 时间 ,在非正式的场合 进行沟通。例如双方在上午发生纠纷 ,社 区成员 在 中午就可能出面进行调处 ,从而迅速化解纠纷。同时得益 于这 种较为 温 和的纠纷解决 方式 ,往往能够在同时保障纠纷的解决和邻里关 系的和 谐。 针对 工业公 害纠纷 ,最常见的是促使纠纷双方达成共识 的民间调解 方式 ,即为纠纷当事人进行面对面对话 提供便利 ,对双方 的情势 进行分 析 或是创 造沟通环境 ,明辨优势劣势 ,通过协商让步使彼此 满意 ,并且 自愿 接受纠纷解 决方案。不过 ,由于民间调解有其局限性针 ,通 常情况 下 ,当双方当事人之 间发生激 烈 的利益 冲 突时 ,民间调解 便束 手 无策

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浅析——以中国法院调解制度为例

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浅析——以中国法院调解制度为例
来 看 , 备 法 官 资 格 就 可 以 出具 调 解 书 , 么立 案 庭法 官 也 具 那
应该 具 有 这 样 的权 力 。
附 带性 纠 纷解 决 工 作 。 ( ) 世 界 各 国 主要 替代 性 纠 纷解 决 方 式 的类 型 三 当今 1 法 性 A R Jd iA R)又 称 法 院 附 设 A R( or . 司 D (u ia D , cl D C ut A nxdA R)即 在 法 院 主持 下 或 者 在 法 院委 托 、 派 人 员 n ee D , 指
予 其法 律 效 力 。
1 . 替代性 。 即在解决纠纷上 , 替代性 纠纷解决方式是对审
判或者诉讼方式 的替代。当争议的双方 当事人认为通过诉讼
的方式 不 能 满 足需 要 时 , 以选 择 该 方式 达到 诉 讼 相 同 的 可 解 决 纠纷 的 目的 。
二 、 代性 纠纷解 决 机制 在 中 国适 用 中存在 的 替


替代性 纠纷解 决机制概 述
解、 法院附设仲裁等。 2行政性 A R 主要是指 国家的行政机关或准行政机关 . D ,
所 设或 附设 的纠 纷 解 决机 构 及 程 序 。行 政 性 A R的设 置 主 D
( ) 代性 纠 纷 解决 方 式 的概 念 一 替
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 , 即英文 A e a v i ue eo — h r teDs t R sl ni p u
1 . 对于调解协议履行责任约定 , 没有法律惩戒性规定, 对 当事人的约束力很小 。 诉讼调解改革的核心问题是调解效力 的问题 , 调解效力包括调解行 为的效力和调解文书的效力两
源于美 国, 原来是本世纪逐步发展起来的各种诉讼外纠纷解 决方式 的总称 ,现在已引申为对世界各围普遍存在着的 、 民 事诉讼制度以外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或机制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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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的发展对我国的启示摘要:随着中国改革和发展的不断深入,人们的思想观念、价值观念和相互之间的利益关系发生了很大变化,各种矛盾凸显,并且日趋复杂,这就要求我们急需建立健全新的多层次的社会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来化解和处理。

因此本文考察了国外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ADR)发展的成功经验,阐述了国外ADR机制的发展对我国构建多元化纠纷调解机制的几点有益启示,希望能对建立和健全我国新时期的多元化纠纷调解机制有所帮助。

关键词: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启示一、国外ADR发展的简况现代性ADR制度是对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的简称,这一概念源于美国,原来是指本世纪逐步发展起来的各种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现已引申为对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着的、民事诉讼制度以外的非诉讼纠纷解决程序或机制的总称。

目前,世界各国都存在形式不同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同时也显现着各自的特点和不同的发展格局,具有代表性的当属美、英、日三国。

(一)美国的ADR美国是当代ADR最积极的推动者。

美国由于诉讼费用昂贵和诉讼迟延,实际上很大一部分纠纷都是以和解的方式解决的。

美国的ADR主要分为两类:1.附设在法院的ADRADR原来指民间解决纠纷的方法,与在法院进行的诉讼无关。

但是近几年来美国一些州法院在法院内附设仲裁和调停等第三人解决纠纷的制度,实际上是把ADR作为诉讼程序中的一环,这种ADR叫附设在法院的ADR或司法ADR。

美国司法ADR的种类最为丰富,其他国家的ADR大多是引进和借鉴美国的做法。

除了上述法院附设ADR程序外,美国民事诉讼中的和解程序,也是促进当事人以非判决方式解决纠纷的重要手段,其中和解会议是在法官主持下促进当事人和解的一种形式。

和解会议一般在法官办公室举行,主持和解的法官通常不是该案的主审法官,有时法院设立专门调解法官主持和解会议,或由聘请的退休法官或律师主持。

这些程序与各种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相互结合,使得在美国只有不到5%的起诉案件真正达到审判程序,以至于从量上而言,非诉讼方式成为“正常情况”,而诉讼反而成了“替代性”的纠纷解决手段。

2.民间的ADR美国民间的ADR主要有仲裁和调停两种。

仲裁是双方当事人以仲裁协议委托美国全国性的民间仲裁组织——即美国仲裁协会解决纠纷的民间ADR。

调停是指富有经验的第三人居中说和、协助当事人达成和解,从而解决纠纷。

据统计,美国的调停率很高,人身伤害案件95%通过调停解决。

当然如果当事人之间没达成和解就只能诉诸于法律。

除仲裁和调停以外,美国的民间ADR还有多种形式,例如退休法官收取一定费用后审理当事人纠纷并作出裁决等等。

(二)英国的ADR1.全国律师ADR网络全国律师ADR网络,它是处理商事纠纷的最早和最重要的机构,创建于1989年,受理保险公司、会计师以及产业界委托处理的纠纷,拥有120名从全国各大型的优秀律师事务所招聘来的、受过专门培训的调解人或律师,作为专业的调解人。

该机构还与国际性的ADR组织保持合作关系,在解决海事、破产、消费者保护和劳动争议等多方面相互协作,进行调解、小型审判等。

该机构的调解是由当事人自愿参加的、无拘束力的纠纷解决方式,不妨碍当事人行使诉权,主要是借助中立第三人的帮助解决纠纷。

2.纠纷解决中心纠纷解决中心,它是1990年11月建立的民间性纠纷解决机关,是由财团和专家支持的非营利性团体,目的在于推进和奖励ADR的利用。

纠纷解决中心致力于为商业界的合同纠纷提供一种灵活和低廉的纠纷解决方式,ADR的解决较之法院的判决能够提供经过深思熟虑的创造性解决办法。

主要活动范围是建筑、保险和信息技术领域。

其目标是准备向整个欧共体的委托人提供纠纷解决业务。

该中心强调私法自治,其纠纷解决过程完全是民间的,未经当事人合意,不得发表有关纠纷的一切信息,在为当事人提供调解与和解服务时,该中心作为中立者为双方保密。

其主要程序是调解,采用非对抗形式,目的在于尽可能以当事人的自治解决纠纷。

此外,英国法院的和解率非常高,约有80%-90%的民事案件在法院是以和解结案的。

这主要是当事人基于对风险和成本方面的考虑而作出的选择。

同时,法院在促进和解方面的态度也是十分积极的。

[1](P.12-16)(三)日本的ADR调停和仲裁是日本替代性纠纷解决程序的代表。

日本的调停制度和我国的调解制度一样,都属于传统型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在日本具有悠久的历史,主要有民事和家事两大调停制度,其性质属于法院附设的调解制度。

由于调停程序简便、经济、不公开、不伤和气,因此在日本的利用率很高。

从上世纪60年代以来到现在,调停的案件数一直呈增长的趋势,以民事调停和家事调停解决的民事案件一年有30万件左右,大约与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解决的民事纠纷的案件数量相等。

日本社会除了传统的民事、家事调停制度和仲裁制度之外,各种涉及环境、产品责任等领域的新型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也在发挥着积极作用,尤其是交通事故处理机制,更是一种高效和富有人情味的纠纷处理方式。

二、各国ADR发展对我国构建和谐社会下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有益启示(一)进行单独立法,大力发展司法ADR在中国,诉讼在当前获得了空前的重视,这一方面说明了社会解纷机构及其解纷功能的缺失,另一方面也暴露出法制现代化建设过程中的通病,即对法院解决纠纷的过分倚重。

在中国,法院所附设的ADR形式实际上早已存在,如借助于民调组织进行调解,但总体上说,品种单一、效率低下,难以发挥该制度应有的价值与意义。

2004年9月16日最高院制定了《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才将“法院附设ADR”的发展推向了一个新的阶段。

这个司法解释中最具有创新意义、对司法制度贡献最大的内容,就是对法院附设ADR的重大发展。

可以说,这个司法解释的颁布是我国法院附设ADR制度勃兴的一个里程碑。

[2]尽管如此,我国司法ADR的利用仍呈现出不平衡性,对ADR的利用率仍保持在较低的水平上。

与西方国家的案件只有少数案件进人审判程序,而大多数案件都在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下得以解决的情况相比,我国的司法ADR建设与利用程度还是刚刚起步的低级水平。

因此,建立和发展司法ADR应当成为我们法制建设的重点之一。

为了保持法律的稳定性和统一性,不宜采用修改民事诉讼法将其纳入其中的模式,可以先就此单独立法,出台暂行性规定,待时机成熟后再考虑是否将其纳入民事诉讼法之中。

(二)积极培育社会组织构建社会矛盾调节体系1.通过各类社会中介组织建立不同阶层、不同群体的理性的利益整合机制,将社会矛盾的解决纳入理性有序的轨道在我国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的过程中,社会成员的观念和价值取向从一元化向多元化发展,社会凝聚力和社会动员力也随之下降,个体利益冲突加强,社会矛盾在日益多元化。

社会中介组织可以利用其非政府、非营利的特质和优势,发挥整合作用,把众多散落的繁杂的个人意志聚合起来形成“公意”,得以在政府决策乃至政纲中体现,从而“以一种制度化的公共利益取代四分五裂的个人利益”,并通过内部的自组织和自治机制,解决内部的矛盾问题。

如各种学会、研究会、行业协会、基金会、联谊会、俱乐部等各种各样的社会中介组织,他们不但可以承担控制协调其内部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的功能,调节组织内部的关系,而且可以协调组织和组织之间、行业与行业之间、企业与企业之间以及个人、企业与政府之间的各种利益关系和矛盾冲突,从而将矛盾的解决纳入到理性有序的轨道,降低社会管理的成本。

2.借助社会中介组织提供的各种专业服务,发挥其在利益协调、矛盾化解中的作用,为社会稳定和社会管理服务消除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是政府统治得以维持而必须承担的基本职能之一。

但在现实中,处于政府之外的各类社会中介组织则可以利用社会资源和社会信任等优势,在减少和解决社会矛盾过程中发挥重要的作用,如行业协会对于出于竞争地位的企业之间,行业协会通过建立行规将他们的竞争限制在一定的范围内。

这些功能对社会矛盾的防范和调节,比政府的事后裁判和监督,更符合经济性原则。

如果说解决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是一种公共服务,政府完全可以通过培育社会中介组织,通过购买社会中介组织的公共服务来实现职能的履行和任务的达成。

(三)加强ADR实践队伍的建设1.从ADR实践的人员素质问题考虑,应学习英国重视加强人力资源建设做法。

尽管司法审查制度对于监控ADR的运作具有安全阀作用,但不可否认ADR 程序很大程度上游离于司法体制之外,因此人力资源建设对于ADR的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

在英国,三大ADR组织长期致力于ADR的人力资源建设,成就卓著。

在我国,近年来调解制度的渐趋式微和仲裁制度的逐步发展也一定程度上说明了人力资源建设的重要性。

2.从人员选任和待遇上,可借鉴日本审前调解人员的选任、地位、费用方面制度目前,我国审前调解人员选任的来源还是比较丰富的,主要可以考虑以下几种:民间调解机构的调解人员,他们具有丰富的调解经验且人员很多;法院转岗分流人员或退休的法官,他们拥有一定的法律知识,同时具有丰富的审判经验,可以充分发挥其作用。

目前这些人员相对而言比较分散,因此可以由政府、法院和司法部门共同牵头组建一个专门的司法ADR工作指导委员会,承担对司法ADR的管理、指导工作,对司法ADR人员进行管理和培训,实行组织化、制度化管理。

在如何确定调解人员的地位以及其费用的来源问题上我们可以借鉴日本的做法,将法院确定的可供选择的调解人员作为法院的非公务人员管理,由国家财政给其一定的津贴,具体数额和操作可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参考文献:[1]小岛武司编,丁婕译.诉讼外纠纷解决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2]蒋惠岭.法院附设ADR对我国司法制度的新发展[J].审判研究,2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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