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如何优化配置检察机关的侦查权
浅析如何优化检察权配置

浅析如何优化检察权配置杨敏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这就明确了我国检察机关的宪法地位,即法律监督机关。
对检察机关的宪法定位及其理解,将决定检察权(法律监督权)的内容和配置,而如何进行检察权的优化配置,使法律监督权按照法定的原则和规范运作,保持整个法律监督体系最优化和动态平衡,是检察工作面临的难题,我国检察权的配置在理论上还有争议,在立法上也存在许多不足,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检察职能的有效发挥。
本文拟从我国检察权的配置现状、检察权配置存在的弊端及优化检察权配置的几点建议等几个方面谈一些个人粗浅的看法。
一、我国检察权的配置现状一般而言,我国检察权的配置,包括不同级别检察院之间的权力配置、检察院内设机构之间的权力配置和检察人员之间的权力配置。
从检察权权能划分来看,检察机关行使的检察权主要包括:对职务犯罪进行立案侦查的权力;对各类案件批准和决定逮捕权;对刑事案件提起公诉的权力;对刑事诉讼、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监督权、控告申诉权等。
这些职权分别由反贪(渎检)、侦查监督、公诉、民行、控申等部门行使;从检察权运行程序来划分,检察权可分为诉讼检察权和非诉讼检察权。
所谓诉讼检察权是指侦查机关立案侦查进入刑事诉讼程序后,检察机关对一切执法活动、审判机关诉讼活动、裁判执法活动监督的监督;而非诉讼检察权则是指对诉讼程序以外司法行政、司法执法活动(如强制收容、教育、戒毒等)的监督,当然也包括对特定主体群(主要指国家工作人员)违法犯罪预防等专项检察职能。
综上所述,我国检察机关的检察权配置基本上涵盖了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检察权的全部内容,初步形成了一个分工相对明确、上下统一协调的运行机制,规范了上下级之间的领导关系体制,并能够在执法过程中,基本上实现独立行使检察权。
二、我国检察权配置的弊端及其影响因素(一)行政化管理模式制约检察权的优化配置,影响检察权的独立行使。
目前,我国的检察机关是在地方党政机关和上级检察机关的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的,在这种双重领导体制下,上级院只能对下级院进行业务上的领导,而人事权和财权受制于地方党政机关,检察机关自己不能按照需要和要求自行招录人员,也无权决定检察人员的工资标准和福利待遇,检察人员的职务职级晋升更由有关人事管理部门进行考核和决定。
优化检察职权配置推进司法体制改革

优化检察职权配置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在推进司法体制的过程中,优化检察职权配置是一个重要的任务。
优化检察职权配置可以提高检察机关的工作效率,增强司法公正性和可信度,为法治国家的建设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首先,优化检察职权配置需要加强检察机关对案件的指导和监督职能。
作为国家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对公安机关等执法机关进行监督,确保执法活动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同时,检察机关应当对重大、复杂的案件进行指导,确保执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依法履职,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其次,优化检察职权配置需要明确检察机关的核心职能。
检察机关的主要职责是依法履行检察监督职责,维护社会稳定和法律秩序。
因此,在优化检察职权配置的过程中,要将检察机关的核心职能放在首位,确保其在法律适用、证据收集和审判活动中发挥重要作用。
第三,优化检察职权配置需要注重检察机关与其他司法机关的协作。
司法体制是一个系统工程,在推进过程中,各个司法机关之间需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
检察机关作为司法体系中的重要一环,需要与法院、公安等其他司法机关密切协作,共同推进司法体制。
第四,优化检察职权配置需要加强对检察官的队伍建设。
作为检察机关的核心力量,检察官的素质和能力对于推进司法体制十分重要。
因此,在优化检察职权配置的过程中,需要加强对检察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法律素养和业务水平。
同时,要建立健全激励机制,吸引更多的优秀人才从事检察职业。
最后,优化检察职权配置需要注重公众参与。
公众参与是推进司法体制的重要保障,可以有效地监督检察机关的工作,促进检察机关依法公正行使职权。
因此,在优化检察职权配置的过程中,要加强公众参与的意识,积极开展宣传和教育工作,建立公众参与的机制。
总之,优化检察职权配置是推进司法体制的重要任务。
通过加强对案件的指导和监督职能,明确检察机关的核心职能,加强与其他司法机关的协作,加强对检察官的队伍建设,注重公众参与,可以推动司法体制更加公正、透明和高效的发展。
关于优化侦查权配置的调研报告

关于优化侦查权配置的调研报告一、背景介绍侦查权是指警察为了预防、制止、查处犯罪所具有的收集、保管、使用和交流证据的权力。
侦查权的配置对于保障公共安全、维护社会秩序至关重要。
然而,在实际运行中,存在一些问题,比如滥用侦查权、侵犯人权等,这可能会对社会秩序和公众利益造成负面影响。
因此,优化侦查权配置显得尤为重要。
二、目的和研究方法本次调研的目的是通过收集相关数据和信息,分析当前侦查权配置的问题,提出优化侦查权配置的建议。
研究方法采用了文献研究和案例分析相结合的方法。
三、优化侦查权配置的问题1.滥用侦查权由于侦查权的行使涉及到警察的职权,一些人员在执行侦查任务时可能会出现滥用职权的情况。
滥用侦查权不仅会对个人权益造成侵犯,也会对社会秩序产生负面影响。
2.法律框架不完善当前的法律框架对于侦查权配置的规定并不完善,存在模糊不清的地方。
这给滥用侦查权提供了可乘之机。
因此,有必要完善法律框架,明确侦查权行使的条件和限制。
3.缺乏有效监督机制在侦查权配置中,监督机制的缺乏也是一个问题。
如果没有有效的监督机制,难以及时发现和纠正滥用侦查权的行为。
因此,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对于优化侦查权配置具有重要意义。
四、优化侦查权配置的建议1.完善法律框架通过修改相关法律,明确侦查权行使的条件和限制,规范警察的行为,防止滥用侦查权的发生。
同时,加强对滥用侦查权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侦查人员的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
2.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加强对侦查人员的监督,建立健全的内部监督机制和外部监督机制,及时发现和纠正滥用职权的行为。
同时,可以考虑引入独立的第三方机构进行监督,增加监督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3.持续培训与教育加强对侦查人员的法律与伦理道德教育,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水平。
同时,定期组织培训,更新侦查人员的知识和技能,提高他们的专业素质。
4.加强信息共享建立起侦查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增强侦查的协同性和效率。
同时,加强与其他执法部门、社会组织的合作,形成侦查与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的局面,为优化侦查权配置提供更多资源和支持。
检察机关职务犯罪案件侦查权的问题与对策

浅谈检察机关职务犯罪案件侦查权的问题与对策摘要: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优先权十分薄弱,与职务犯罪治理法治化要求不相适应,检察机关的侦查权亟待完善。
完善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侦查权的意义在于,有效发挥工作机制监督职能,有利于惩治和预防犯罪。
关键词:职务犯罪;侦查权;问题;对策一、我国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权的行使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一)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能力较低在职务犯罪侦查方面,检察机关行使职务犯罪侦查权既是当前我国侦查权配置的一种既存状态,同时也是历史发展自然沿续的一种结果。
勿容置疑,在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通过行使职务犯罪侦查不但有助于强化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同时有也助于保障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然而,随着社会形势的变化,中国职务犯罪在数量不断攀升的同时还呈现出组织化、专业化、跨区域化的趋势日益明显的新特点。
一是犯罪手段智能化程度增强,职务犯罪人大多是高学历、高智商者,职务犯罪中智能化程度越来越强;二是窝案串案增多,如近几年来先后查出的多起官员腐败窝案串案,都较单一腐败官员的犯罪案件其侦查难度加大;三是职务犯罪的隐蔽性增强,就已经被查处的职务犯罪来看,许多都是在涉嫌犯罪四年甚至更长的时间后才被查处;四是职务犯罪同暴力犯罪、有组织犯罪相交织,甚至有些职务犯罪人本身就涉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五是职务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增强,个别腐败官员甚至利用手中的权力对抗上级检察机关的侦查。
(二)检察机关职务犯罪案件侦查权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检察机关侦查过程中,职务犯罪嫌疑人利用其关系网和保护层而实施的阻碍侦查、对侦查活动施加压力等行为,使得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更多的是权力与权力的对抗。
检察机关在缺乏内部监督硬性机制的情况下,出现了一些违法犯罪的事情,背离了检察机关的职能。
因为检察机关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中,自行决定立案、自行决定并采取侦查措施,自行起诉,这都不利于刑事司法制度设计中的权力制衡原理,不利于保障案件当事人权利。
谈如何优化使用侦查权

谈如何优化使用侦查权摘要:侦查,是运用国家权力尤其是国家强制权力查明案件并缉捕犯罪嫌疑人,以有效实现国家刑罚权的行为。
我国的侦查权是指侦查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的一种国家职权。
侦查权的正确行使对于有效地打击犯罪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的合法权益,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只有正确地使用侦查权,才能保障司法公正、司法效率,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实现法治化。
现仅对如何优化使用侦查权谈谈粗浅的认识。
关键词:侦查;优化使用;企业目标权力过分集中,必然导致滥权。
侦查实践中,刑讯逼供、非法取证、超期羁押、滥用强制措施等问题屡禁不止,盖与这种权力配置相关。
如超期羁押问题,表面看,是司法人员人权观念不强、程序意识不高的问题,但在根本上,实与未决羁押权的配置有关。
治理超期羁押,如不从制度上加以改造,而继续沿用自上而下的行政式、运动式治理,必然无法根本解决问题。
滥用强制措施,在根本上也是个权力配置不当的问题。
由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都拥有全部强制侦查权(公安机关逮捕除外),就难以避免侦控机关为方便侦查、起诉,而滥用强制措施,甚至用以打击证人、辩护人。
一些侦查机关动辄利用刑法第306条规定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对辩护律师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致使许多无辜律师出了法庭就进看守所。
而事实证明,大多数被追究的律师最后均被宣告无罪。
可见,如果权力过于集中,则不仅无以保障犯罪嫌疑人权利,连证人、辩护人权益一样岌岌可危。
刑事侦查工作暴露出许许多多不适应之处,集中表现为:(1)侦查破案的能力不强,侦查效率不高。
(2)执法不公、不严,侦查违法现象突出。
以上说明,新形势下的刑事侦查工作,面临着公正与效率、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双重不足的困境。
为应对挑战,摆脱困境,公安机关一方面要继续加强对刑事犯罪的打击与控制,不断提高侦查效率,加大打击犯罪力度;另一方面,还必须加强对刑事侦查活动的监督制约,严格公正执法,切实保障人权。
司法系统调研报告:关于优化侦查权配置的调研报告

司法系统调研报告:关于优化侦查权配置的调研报告一、研究背景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法律制度也在逐渐完善。
而法律的核心是司法制度,司法制度的关键则是司法权利的配置问题。
在司法权利的配置方面,我国一直坚持的是“刑事诉讼的原则是拘留严格,检察建议办理,审判公开、听取辩护、独立裁判”的基本原则(引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然而,由于历史和人的因素,司法权利的配置并不尽如人意,尤其是在侦查权配置方面存在较大的问题。
因此,本文就此问题展开研究,并提出了优化侦查权配置的建议。
二、研究方法本文采用的是问卷调查法。
问卷是以“侦查权的配置是否合理”为核心问题,涉及与此相关的多个问题,并由普通民众和相关从业人员进行回答。
以此收集相关数据,并从中统计得出合理结论。
三、研究结果1. 普通民众对于侦查权的配置问题的关注度在普通民众中,有93%的人对于侦查权的配置问题表达了关注。
他们认为,如果侦查权不合理配置,就会导致一系列不良后果,如警察随意滥用职权、冤假错案等。
2. 从业人员对于侦查权配置问题的看法在从业人员中,有52%的人认为目前侦查权的配置较为合理,其余48%的人认为侦查权的配置不够合理。
在认为目前侦查权配置不够合理的人中,53%的人认为应该增加辩护律师的权利,让律师对侦查活动进行监督,防止冤假错案;31%的人认为应该增加被调查人的权利,增加调查的合规性;16%的人认为应该增加检察官的权利,以避免警察滥用职权。
3. 建议对侦查权配置进行优化在本次调研中,我们对于侦查权的配置问题达成了以下的建议:3.1. 增加辩护律师的权利增加辩护律师的权利,让辩护律师对侦查活动进行监督,防止冤假错案。
同时,也让被调查人拥有更多的权利,以保护自身利益。
3.2. 增加被调查人的权利应该增加被调查人的权利,增加调查的合规性。
例如,被调查人可以拥有对调查人员的反问权,以防止调查人员滥用职权。
3.3. 增加检察官的权利增加检察官的权利,以避免警察滥用职权。
浅谈检察机关侦查权能及优化配置问题
浅谈检察机关侦查权能及优化配置问题我国检察机关以法律监督为基本职能,在这一总的职能之下,又承担着各种具体的职能,并享有相应的权力。
根据法律规定,侦查权是检察机关的重要权能,在各项检察职能中作用突出,有着不容忽视的地位。
然而,检察机关的侦查权能有哪些,都具有什么样的特点,在优化配置上是否还存在一定的问题,试做粗浅的探讨。
1 检察机关侦查权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承担着两种侦查权能,它们分别是: 1.1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
”1.2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二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即对由公安机关以及其它侦查主体侦查的案件,在侦查不充分时,进行补充侦查。
本文所论重点,主要是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案件进行的侦查权能。
2 检察机关自行侦查的案件范围2.1侦查主体在我国刑事诉讼中,侦查权是一种具有强制性的国家权力,其权力的行使直接关系到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公民合法权利的保障。
因此,法律对行使侦查权的主体作了明确的规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性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措施。
”据此,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是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侦查主体。
此外,根据法律,国家安全、军队内部、罪犯在监狱内部犯罪的案件,分别由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和监狱进行侦查。
除些之外,其它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侦查权。
2.2侦查范围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侦查。
对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它重大犯罪的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时候,经省级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关于优化侦查权配置的调研报告
关于优化侦查权配置的调研报告优化侦查权配置的几点思考优化侦查权配置是当前法学理论界、司法实务界研究司法体制改革中热烈讨论的话题之一。
目前的侦查权配置存在一些问题,不能完全适应日益复杂的社会治安形势和人民群众对于社会安全感的需要,因此亟需理论界和实务界从法律和制度层面探索出路。
研究侦查权配置的六大误区个人认为,目前对优化侦查权配置的研究存在六大误区:一是只看表面问题,不重视原因分析。
许多人提到侦查权方面存在的问题,就会列举立案不实、超期羁押、刑讯逼供等问题,但往往没有深入分析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
二是过分注重对侦查权力的监督,不重视对侦查权的保障。
单从法律条文看,我国公安机关的侦查权似乎比一些国家的范围要宽。
但在实践中由于相关制度不配套和存在缺陷,以及对公民违反程序性规定缺乏明确、有效的处罚措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侦查权往往难以有效发挥作用。
很显然,单一谋求将警察的手脚死死捆住,不应该是优化侦查权配置的基本方向。
三是过分注重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对被害人的权利重视不够。
在侦查活动中,应当依法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但同时更要注重使被破坏的社会秩序得到恢复,使被害人遭受的损失及时得到弥补,只有这样,侦查工作才能得到广大群众的理解和支持,刑事诉讼活动也才能顺利进行。
四是只就事论事设计制度,而忽视相关配套制度的研究。
例如,为防止刑讯逼供,有人提出要在立法上明确规定对讯问全程录音录像。
这一制度对防治刑讯逼供的确有积极作用,公安机关也正在实践中不断探索。
但是,这是一个系统工程,要使录音录像制度发挥作用,相关配套制度也必须跟进。
录音录像的核心要求是要做到“全程”,如何保证有足够的侦查人员承担每一次讯问时录音录像的任务?此外,由此带来的装备、人员的保障方面的问题也需要一并考虑。
如果没有这些配套制度的落实,讯问录音录像制度就只能是“看上去很美”。
五是只重视对公安机关的监督,而不重视对其他侦查机关以及审判机关的监督。
学者一提监督制约,就必然奉“决定权、执行权相分离”是唯一的最高标准和最大价值追求。
浅析我国职务犯罪侦查权优化配置
系。 宪法确 定 的检察机 关 的这种领 导体制 是科学 的 , 由于相 关 但 的具 体制度 安排的不 合理 , 造成这 一领导体 制在实 践中不 能落实 到位 , 察机关 人事管 理权 的缺 失直接影 响到职务犯 罪侦 查权的 检 2 国家机 关工作人 员的渎职犯 罪 、 . 国家机关工 作人员利 用职 独立 行使 。 其次 , 上级检察 机关对 下级检察机 关的业务领 导缺乏 制度保 权实施 的侵犯公 民人身权 利和 民主 权利 的犯罪案件 , 由检 察机关 的反渎 职侵 权局负 责侦 查。渎职 犯罪 案件 是指 《 法》 刑 分则 第九 障 。从实 践来看 , 目前上 级检 察机关主要 通过 统计报 表 、 法律 文 章规 定的 3 5种渎职 犯罪 , 包括 滥用 职权 、 忽职 守、 玩 徇私舞 弊和 书备 案、 查研 究 以及下级检 察机关的书面 报告等途 径来 掌握下 调 泄露 国家秘 密 四类犯 罪案件 。侵 权类 犯罪案 件 是指 由国家 机关 级 检察机 关的 工作情 况 。 对下级检 察机 关的业 务领 导, 主要 采用 督 目标 考核等 方式 。 实践证 明 , 仅依 靠这些 仅 工作 人员侵 犯公 民人身权 利和 民主权 利 的犯罪 案件 , 7种 , 共 分 宏 观指 导、 办案件 、 既不 能保证上 级检察 机关全面掌握 下级检察 机关 的工作情 别为 : 法拘禁 罪, 非 非法搜 查罪 , 讯逼供 罪, 刑 暴力 取证罪 , 虐待被 方 式 , 况, 更不能 充分保证 上级检 察机关对下 级检察机 关实行有 效的工 监管 人罪 , 复 陷害罪 , 坏选 举罪 。 报 破 3 国家工作人 员利 用职权 实施 的其 他重大 的犯罪 案件 , . 根据 作 领 导。 最 后 , 察机关 的经 费保障也缺 乏独 立性 。当前 , 察机 关 检 检 案件 性质 由相应各部 门侦 查 。这 类 犯罪 如果需 要检 察机 关直接 上级检察 机关 的拨 受理 的 , 需经 省级 以上检 察机关 决定 , 可 以由检 察机关 立案侦 的经 费基 本上都 是由 同级政 府财政 部门供给 , 才 款 很 少, 国法 律对地 方财 政每年 拨给检 察机关 的经 费项 目、 我 标 查。 准 等 等, 未做 出 明确 规定 。地方政 府控制 了检 察机 关的经 费 , 都 此外 , 检察机 关 内部的监所 检察 部 门、 民事行 政检察 部 门以 及控 告 申诉 检察部 门也享有 一定的职 务犯罪侦 查职 能 , 主要 是对 检察 机关 的职 务犯罪 侦查 权的 行使也 在一定 程度 上受 到地方 政 这些 部 门在其检察监 督工作 中发现 的监所部 门发生 的职务犯罪 、 府 的影响 。 2侦 查部 门多头 设置 , 查力量 分散 。 . 侦 目前在 我 国检察机 关 民事行政 审 判中法官 的职 务犯罪 等案件 进行 侦 查。 内部 行使 职 务犯罪 侦查权 的主 要是 反贪污 贿赂部 门和 反渎职 侵 二 、 国职 务犯 罪侦查 权配 置的现 实 困境 我 权 部 门, 且是 从中央 到基层 , 层设 置。最 高人 民检 察 院设有 而 层 ( ) 国职务犯 罪侦 查权 的横 向配置 一 我 省级检 察院 、 分州 市检 察院 我 国的职 务犯罪侦 查权 配置于 各级人 民检察 院, 检察机 关即 反贪 污贿 赂总 局和渎 职侵权 检察 厅: 区基 层检 察院 分别 设有 反贪 污贿赂 局和反 渎职侵 权局 。 只 为职 务犯 罪侦查 机关 。检察 机关 的 设置在我 国 国家机 构 中属 于 和 县 、 如重 庆市检 察院 , 这两 个部 门是合 为一 体的 。 与行政 平 行的模式 , 有独 立的 系统 , 并对 产生它 的 国家权 力机关 是 在个 别检察 院 , 各级检 察院 的反 贪污 贿赂 部门和 反滨职侵 权 部门分别 负 责各 自 负责 , 受其监 督 。 检察 机关相 对独 立的 、 方面 , 察机关接 受上级 院的领 导, 检 主要 体现在业 务方面 , 管 辖范 围 内的职务 犯罪案 件的侦 查工作 。 分 限 其依据 除 了《 法》 《 民检察 院组织法》 , 有《 宪 和 人 外 还 刑事诉 讼法》 小而全 的侦 查机构 设置 , 散 了检 察机关 的以 务犯罪侦 查权 ,
浅谈侦查权利资源配置
浅谈侦查权利资源配置侦查资源的稀缺性决定了只有侦查资源的合理配置才有可能获取最佳的侦查效益。
要获取侦查效益就必须支付侦查成本,这和企业要获取利润就必须投入生产成本是一样的道理,但是成本的投入与产出之间并无一定的正相关系,也就是说,并不是投入越多,产出也就越多。
经济学强调以最小的成本投入来获取最大的收益,是一种最为理想的经济运作。
侦查资源的配置同样必须遵循经济学有关成本——收益核算的原理和资源配置的一般规律,侦查成本投入所造成的不必要代价等于所获得的侦查收益是侦查成本投入的最高限度,侦查投入的边际成本等于获得的边际收益时,该侦查成本投入是最恰当的,如果侦查成本投入过量,会造成不必要的代价,如果侦查成本投入不够,则不能达到预期的合理的侦查收益。
国家法律赋予侦查机关为达成侦查目的而采取强制措施和强制性侦查手段的权力,这些权力的采用是以牺牲公民的特定权益为代价的,也就是说权力的使用本身也是一种成本的投入。
国家所享有的权力资源同样与其经济资源一样是一种稀缺资源,特别是随着人类文明的发展和进步,个人自由和权利范围的扩张使国家公共权力行使的范围越来越小,国家在社会治理中所能使用的权力资源也正面临着枯竭的威胁。
因此在立法中合理地配置国家权力资源,既能满足侦查实践运行的需要,又能合理地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侦查权力运行的侵犯,就显得特别的重要。
1 检警关系与侦查权力资源的配置关于侦查权的性质,传统的观点将其视为一种典型的行政权,认为侦查权是“行政权在刑事司法运作中作用的标志”,认为“侦查程序是作为行政官署的侦查机关主宰的、以发现犯罪嫌疑人和犯罪事实为中心任务的程序”。
但是,也有不少的学者认为侦查权是司法性质,至少是带有司法性质的权力。
我国学者认为应当肯定的是,侦查权本质上是一种行政权,理由是行政权的运作目的在于保障国家法律法规得到遵守,而侦查权的首要目标也是以刑罚法规的具体实现为目的的,其次,从权力运作逻辑来又.司法权是一种中立性权力,奉行的是不告不理的原则;而行政权则是一种塑造性权力,强调的是积极干预、主动追究,侦查权采取的是行政权的结构和运作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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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如何优化配置检察机关的侦查权
发表时间:2009-08-19T11:41:04.233Z 来源:《赤子》2009年第12期供稿作者:邹怀成(黑龙江省绥棱林区人民检察院,黑龙江绥棱15220
[导读] 针对我国当前检察机关的侦查权力资源配置模式存在的问题探讨如何优化配置检察机关的侦查权。
摘要:针对我国当前检察机关的侦查权力资源配置模式存在的问题探讨如何优化配置检察机关的侦查权。
关键词:优化配置;检察机关;侦查权
检察机关的侦查权是否得到优化配置决定着检察机关的案件数量和质量。
因此侦查权力资源配置是赋予检察机关自侦案件必要的权力资源,从而满足侦查实践正常运行的需要。
必要的权力资源是侦查人员启动侦查程序和推进侦查实践得以运行的重要保证,如果不能保证必要的侦查权力资源的投入,侦查实践无法启动,也就无法获得侦查效益。
我国当前检察机关的侦查权力资源配置模式就存在着一定的问题,表现在这样两个方面:
1 检察机关在办案中没有被赋予技术侦查措施
所谓技术侦查措施,是指利用现代科学知识、方法和技术的各种侦查手段的总称,技术侦查包括监听跟踪监视,监听通讯,电子监控,心里测试,秘密拍照、录音、录像等行为。
将科学技术手段运用于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是科学技术不断发展与进步在刑事诉讼领域的反映,也是实现刑事程序控制犯罪与保障人权的价值目标的客观需要。
它对于获取证据、打击犯罪发挥着积极作用。
由于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对于技术侦查均没有明确规定,《国家安全法》和《人民警察法》只赋予国家安全机关和公安机关可以行使技术侦查权。
198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协助人民检察院对重大经济案件使用技侦手段有关问题的答复》规定:“对经济案件,一般不要使用技术侦查手段。
对于极少数重大经济犯罪案件主要是贪污贿赂案件和重大的经济犯罪嫌疑分子必须使用技术侦查手段,要十分慎重地经过严格审批手续后,由公安机关协助使用。
”因此,检察机关侦查犯罪需要运用技术侦查措施时,因为没有法律授权而不能自行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只能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由公安或者国家安全机关协助。
也就是说,检察机关是借用其他侦查机关的技术侦查措施。
这在实际工作中给检察工作带来了不便,首先是公安机关本身的技术侦查任务已经非常繁重,对检察机关的技术侦查要求势必力不从心;其次是检察机关侦查的职务犯罪与普通的刑事犯罪相比有其特殊性,对技术侦查的要求更高,而且不利于保密,甚至会贻误侦查战机。
三是这种做法不够规范化,由于审批环节多,启动程序复杂,运作时间长,在办案中也容易贻误战机甚至泄露案情。
检察机关需要赋予技术侦查措施。
现在职务犯罪是智能型、高隐秘型犯罪。
较之普通犯罪侦查,具有案件一般不会自行暴露,一般是“由人查事”,物证少而言词证据和书证地位突出,犯罪嫌疑人反侦查能力强,外界干扰大,证据的收集、固定难度在等特点。
由于我国法律并没有针对职务犯罪侦查的特殊性规定相应的特殊侦查措施,使得职务犯罪侦查步履维艰。
为了提高职务犯罪的侦查能力,根据职务犯罪侦查的特殊需要,借鉴国外的有关规定,我国法律应当增设技术侦查等措施。
由于特殊侦查措施的采用在一定程度上容易造成对公民合法权利的侵害,为此国家应权衡利弊得失,在法律上规定侦查职务犯罪所需要的特殊侦查措施。
检察机关如果被赋予了技术侦查措施,检察机关应建立完善的审批制度,防止技术侦查权力滥用的现象发生。
第一,实施技术侦查的检察机关必须经上一级检察机关决定。
第二,申请的检察机关应严格按照上一级检察机关审批决定所确定的时间、期限、对象、地点和方式展开侦查,并将技术侦查的进展和结果及时报告审批机关监督审查。
第三,未经审批机关批准,擅自使用技术侦查手段的,视为违法办案,视情节给予处分。
第四,侦查人员做到实事求是,依法办事,认真负责,严格保守案情机密。
第五,在技术侦查中,应当充分运用刑事科学技术手段,获取犯罪证据。
对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证据,应当聘请有关部门的专家予以鉴定。
第六,侦查人员的基本条件:立场坚定,政治思想好;作风正派,秉公执法;机智勇敢,吃苦耐劳;钻研业务,爱岗敬业;身体健康,心理素质良好;具有一定实践经验、专业技能和文化水平。
第七,侦查人员必须严格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掌握技术侦查工作和各项专业知识和技能,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努力提高自身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第八,侦查机关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对技术侦查人员进行政策、法律和业务培训。
除此之外,还应对技术侦查的监督有相应的规定,以确保检察机关实现技术侦查工作的法治化,可以合法地、公开地在法庭上使用通过技术侦查手段获取的证据,从而达到有效揭露犯罪的目的。
2 检察机关没有被赋予对公安机关案件的侦查指挥权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侦查权主要由公安机关享有,检察机关除对贪污、贿赂等渎职犯罪案件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之便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案件享有侦查权外,对其他刑事案件并不享有实质意义上的侦查权,因为虽然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2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在法律上没有允许检察机关可以直接立案。
而且由于检察机关并不具备从事具体侦查活动所需要的人员和物质技术设备等侦查经济资源,所以其自行侦查也很难达到预期的目标。
正是由于检察机关缺乏宏观上的对侦查的指挥权,即使检察机关认为侦查机关收集的证据与其公诉要求之间有很大差距,但有时侦查机关对检察机关的退回补充侦查决定书也常常视为一纸空文,补充侦查期限届满之后,往往原卷返回检察机关,并不能达到检察机关退回补充侦查所要达到的目的。
如果将侦查的领导指挥权力赋予检察机关,使侦查真正的服务于检察公诉的需要,就会获更大的侦查效果。
应当用检察引导侦查,因为只有通过检察机关引导侦查,进一步提高侦查工作的效率,进一步提高侦查工作质量,使侦查工作进一步地在法律上、在收集证据方面沿着法治的轨道进行。
我国刑事案件侦查的最终目的就是通过移送起诉,法院做有罪判决。
因此检察机关的移送起诉起着至关的作用,如果检察机关集侦查权与公诉权于一体,检察机关是法定的侦查机关,公安机关则只是帮助检察机关行使侦查权的辅助机关,其任务是协助检察机关侦查犯罪或受检察机关的指控、命令侦查犯罪。
侦查只是作为公诉程序的准备而存在,检察官是国家利益的守护者,是刑事诉讼程序的公诉人,侦查的成果只有通过检察官在庭审过程中的公诉任务完成状况的检验才能得到真正的衡量。
也就是说,只有检察官在法庭庭审过程中胜诉了,获得了法院的有罪判决支持,才能说侦查是有效果的,才能衡量侦查的成果质量高低,如果反之,侦查则是没有意义的。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侦查的结果是检察官提起公诉的事实和证据的基础,检察官最清楚地知道其要想在庭审中获胜所应当具备的条件,才能取得想要的侦查结果。
因此,国家在进行侦查权力资源配置时,不能将侦查权力赋予了检察机关,为了及时地发现、揭露和证实犯罪,所以国家在进行侦查权力资源配置时将许多的侦查行为实施权赋予警察机关,特别是对现行犯罪案件的现场紧急处置权等赋予警察机关。
通过立法将具体侦查行为实施权赋予警察机关,通过检察机关的授权、指挥、命令警察机关实施具体的侦查行为,利用警察机关遍布全国的组织网络和警力资源、物质设备等为实现侦查成果提供保障,从刑事诉讼程序而言,确实能保证实现取得最大的侦查成果,这种侦查成果通过检察机关庭审的胜诉率和刑罚实现率表现出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