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多重买卖合同如何履行及侵权行为
民法典:合同履行风险及应对(建议收藏)

民法典:合同履行风险及应对认真履行合同义务,是控制履行合同风险的最根本办法。
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交易双方可能因市场行情变化、自身经营策略调整、人员变更等原因拖延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甚至拒绝履行合同义务,从而给守约方带来现实或潜在的经营或法律风险。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我方应时刻关注不当履约可能带来的经营及业务风险。
若我方有证据或迹象表明交易对方即将或正在违约时,我方应当依据生效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保障交易正常进行的同时拿起法律的武器合理维权,力促在维护我方利益与促进交易达成之间找到最佳平衡点。
问题一:在货物销售合同履行过程中,如何合理进行交货?答:常见的交货方式有送门上货、上门自提、代办托运(卖方或买方)。
对于我方向其他方供货的合同,除上门自提交货方式外,我方宜提前一段时间(比如提前7天)向交易对方发送《发货通知书》,以便让交易对方早做收货准备,顺利收货。
《发货通知书》可以通过电子送达方式发送至交易对方指定联系人的电子邮箱,同时发送后,应当同时通过电话或短信方式提示交易对方指定联系人查收。
《发货通知书》主文内容示意:“根据贵司与我司年月日签订的《合同》约定,我司现已备齐货物(列明品名、规格、单位、数量等信息),将于年月日前将货物交付至合同约定的交货地点(或将于年月日委托物流公司将货物交付至合同约定的交货地点),请贵司做好收货准备。
若贵司因故无法在合同规定时间收货的,请在我司发货前书面通知我方并告知原因。
”对于交货方式为代办托运(卖方)的,在交易对方收到发货通知书后回复我方可以按时发货的,我方应当及时代办托运。
鉴于货物运输过程中存在毁损、灭失的可能以及物流单据可能缺失或丢失的可能,为规避风险,可以向交易对方发送《到货通知书》,并详细列明货物的基本信息、到货的时间及具体数目、收货人信息等内容。
《到货通知书》主文内容示意:“根据贵司与我司年月日签订的《合同》约定,我司已于年月日委托物流公司将货物交付至合同约定的交货地点),货物于年月日运至合同约定的交货地点并交贵司指定收货人签收,到货货物情况如下:。
司法考试钟秀勇民法知识点之买卖合同1

第一篇文章年司法考试钟秀勇民法知识点之买卖合同()第一节买卖合同一、所有权转移问题现实交付原则:交付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动产占有改定约定所有权转移:(所有权转移先于交付)买卖合同中的例外所有权转移问题所有权保留:支付全部价金所有权转移(所有权转移后于交付)不动产登记二、风险负担问题何谓风险:由于非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导致标的物毁损灭失。
有约定交付地点,依约定地点交付原则:交付主义无约定交付地点,依运输方式推定动产所有权保留:交付主义买卖合同中的特殊情况试用买卖:所有权主义风险负担问题在途买卖:合同生效,风险转归买受人一方违约在先:违约人承担(如合同法、、条)不动产交付主义(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条)注意::单证的交付与风险转移的区别(《合同法》第条):风险承担不影响违约责任的追究(《合同法》第条):质检期与质量保证期的特别规定(《合同法》第条)【参考法条】《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一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二)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与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六条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
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司法考试合同法选择题

司法考试合同法选择题年国家司法考试真题及答案解析(合同法部分)选择题3 潘某去某地旅游,当地玉石资源丰富,且盛行“赌石”活动,买者购买原石后自行剖切,损益自负。
潘某花 5000 元向某商家买了两块原石,切开后发现其中一块为极品玉石,市场估价上百万元。
商家深觉不公,要求潘某退还该玉石或补交价款。
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商家无权要求潘某退货B 商家可基于公平原则要求潘某适当补偿C 商家可基于重大误解而主张撤销交易D 商家可基于显失公平而主张撤销交易解析:A 项:“赌石”活动在该地盛行,则潘某与商家明确知悉赌石的相关活动规则,购买原石后自负损益。
因此,商家无权要求潘某退货。
因此,A 项正确。
B 项:公平原则是指在订立合同时要根据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不得滥用权利,不得欺诈;根据公平原则确定合同的风险;根据公平原则确定违约责任。
潘某与商家在订立原石买卖合同时知悉“赌石的”相关规则,因此不能够基于公平原则要求潘某补偿,所以,B 项错误。
C 项:《合同法》第 54 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同时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第71 条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重大损失的,能够认定为重大误解”,潘某与商家订立买卖合同时,双方对交易的性质没有产生误解,而且双方事前约定损益自负。
因此,商家不能够以重大误解为由撤销交易。
因此, C 项错误。
D 项:《合同法》第 54 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二)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潘某与商家订立合同是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订立的,并未显失公平。
因此,D 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A。
考点:合同的订立11 清风艺术馆将其收藏的一批古代名家绘画扫描成高仿品,举办了“古代名画精品展”,并在入场券上以醒目方式提示“不得拍照、摄影”。
民法典合同编-买卖合同-多重买卖、房产买卖

民法典合同编买卖合同多重买卖、房产买卖民法典合同编买卖合同多重买卖、房产买卖一、多重买卖在民法典买卖合同中,多重买卖指的是同一物品或同一服务被多次买卖的情况。
多重买卖在法律上并不一定违法,但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会有特殊规定。
1.1 多重买卖的法律规定在民法典买卖合同中,多重买卖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点:双方必须明确定义每一次买卖的对象和标的物。
双方必须遵守合同约定的买卖次数和条件。
多重买卖的权利和义务应当清晰约定。
1.2 多重买卖的风险与应对措施多重买卖可能会增加交易风险,特别是在合同条款不明确或合同执行不到位的情况下。
为降低风险,当事人可以:仔细阅读和理解合同条款。
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避免产生误解。
如遇争议,及时寻求法律意见解决。
二、房产买卖房产买卖是一种常见的买卖合同类型,其涉及的权益和义务比较复杂,需要双方在签署合同前做好详细的准备和了解。
2.1 房产买卖的合同要素房产买卖合同需要包括以下要素:买卖双方的基本信息和联系明。
财产标的物的详细描述。
价格和支付方式的约定。
房产权属证明文件的提供。
2.2 房产买卖的注意事项在签署房产买卖合同时,当事人应注意以下事项:核实房产权属证明的真实性。
防范虚假宣传和欺诈行为。
注意购房支付方式和款项流向的合法性。
结语民法典合同编中的买卖合同是一种常见而重要的合同类型,其中多重买卖和房产买卖是其重要分支。
当事人在签署买卖合同时,应当慎重考虑各方面因素,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如有疑问或争议,可及时寻求法律援助解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2.29•【文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买卖合同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12年3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5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为正确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一、买卖合同的成立第一条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二、标的物交付和所有权转移第二条标的物为无需以有形载体交付的电子信息产品,当事人对交付方式约定不明确,且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收到约定的电子信息产品或者权利凭证即为交付。
第三条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九条的规定,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标的物的,可以代为保管多交部分标的物。
买受人主张出卖人负担代为保管期间的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买受人主张出卖人承担代为保管期间非因买受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九条规定的“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主要应当包括保险单、保修单、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产品合格证、质量保证书、质量鉴定书、品质检验证书、产品进出口检疫书、原产地证明书、使用说明书、装箱单等。
买卖合同案件法律评析(3篇)

第1篇一、引言买卖合同作为我国《民法典》中最为常见的合同类型之一,涉及社会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
买卖合同案件在司法实践中也较为常见,其法律评析对于维护交易秩序、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结合具体案例,对买卖合同案件的法律问题进行评析。
二、案例分析案例背景:某市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出售一批货物,总价款为100万元,支付方式为分期付款。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照约定向乙公司交付了货物,但乙公司未能按时支付货款。
甲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支付剩余货款及违约金。
案例分析:1. 合同效力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合同成立且生效。
2. 合同履行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本案中,甲公司按照约定向乙公司交付了货物,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
而乙公司未能按照约定支付货款,构成违约。
3. 违约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乙公司未按期支付货款,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4. 违约金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本案中,甲乙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乙公司应当支付违约金。
三、法律评析1. 合同效力认定在买卖合同案件中,合同效力是首要解决的问题。
法院在认定合同效力时,应当审查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双方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是否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
本案中,合同成立且生效,为后续的违约责任认定奠定了基础。
2. 合同履行与违约责任合同履行是合同的核心内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买卖合同风险负担规则

买卖合同风险负担规则
合同范本内容:
买卖合同风险负担规则。
一、风险转移。
1. 在买卖合同中,风险通常会在特定的交付点上转移给买方。
在大多数情况下,风险转移的时间是在商品交付给买方之时。
2. 如果卖方在商品交付给买方之前,商品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造成损坏或丢失,那么风险将继续由卖方承担。
3. 如果买方未能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接收商品,导致商品损坏或丢失,那么风险将由买方承担。
二、风险负担规则。
1. 在商品交付之前,卖方对商品承担风险,包括商品的损坏、丢失或被盗。
2. 一旦商品交付给买方,买方将对商品承担风险,包括商品的
损坏、丢失或被盗。
3. 如果合同中有特别约定,风险的转移规则可以根据双方的意
愿进行调整。
三、风险转移通知。
1. 为了明确风险的转移时间,双方应当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商品
的交付时间和地点。
2. 在商品交付时,双方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确认风险的转移。
3. 如果双方对风险的转移时间和通知方式有特别约定,应当在
合同中明确规定。
四、法律适用。
本合同范本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于合同中未尽事宜,适用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以上为买卖合同风险负担规则的合同范本,如有需要,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修改。
一物多卖合同履行顺序

一物多卖合同履行顺序
在一物多卖合同的履行顺序方面,可以根据合同的具体约定来进行安排。
以下是一种常见的履行顺序:
1. 先履行优先权方:根据合同约定,可能存在某一方在其他方之前履行合同义务的优先权。
例如,合同中可能规定了某一方先付款或先交付货物的要求。
2. 先达成合同的方:如果有多个合同涉及同一物品的买卖,那么先达成合同的方应该有权优先履行合同。
3. 按照付款或交付顺序履行:如果没有特殊约定,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或交付顺序进行履行。
例如,可以根据买卖合同的时间顺序进行履行,先履行先签订的合同。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履行顺序应该由各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以避免产生争议。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各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如果出现履行顺序上的问题,各方可以通过友好协商或依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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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重买卖合同如何履行及侵权行为多重买卖
要分析如何履行多重买卖合同,应当分别几种情况。
首先,多重买卖合同的各个买卖合同均尚未实际履行的。
出卖人可以自由选择某一买受人履行合同的交付义务,但同时,其他买受人可依《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
其次,如果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之所有权转移给前买受人的。
则此时,出卖人与后买受人订立买卖合同实际是处分没有所有权的财产,买卖合同无法履行,后买受人可以申请撤销该买卖合同,也可以依据生效的合同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再次,如果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于后买受人。
前买受人不得以与出卖人订立的买卖合同已生效为由向人民法院请求主张该转移所有权的行为无效,但前买受人可以向出卖人主张承担合同违约责任。
多重买卖合同中的侵权行为
首先在一般情况下,由于出卖人自身原因不履行合同,造成买受人无法达到订立合同买卖标的物的目的的,并不构成侵权行为,出卖人仅承担合同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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