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中生模拟法庭案例2016年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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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犯罪模拟法庭

少年模拟法庭剧本--寻衅滋事

洛阳法院少年庭

审判长:1人

审判员:2人

书记员:1人

公诉人:2人

辩护人:2人

被告人:3人

被告人:贾浩,洛阳市六十五中九年级学生。

被告人:乙然,社会无业青年,曾因聚众斗殴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被告人:包志林,本市洛阳市六十五中九年级学生,与贾浩同班同学。

被害人:丁新,洛阳市六十五中八年级学生

法警:4人

基本案情:贾浩与丁新同为洛阳市六十五中九年级学生,一天中午两人同在学生食堂排队时,因丁新插队,贾浩与其当场吵架,丁新打了贾浩一拳,两人被在场老师劝阻,贾浩十分气愤,认为在这么多同学面前被欺负,自己太丢脸了,遂怀恨在心,当天贾浩在校外的一间游戏室玩时,遇到了自己在游戏室认识的朋友乙然,贾浩向乙然谈及中午在校发生的事,并对乙然讲想教训教训丁新,乙然当场同意,叫贾浩确定时间后和他电话联络,贾浩回学校后,又请同班同学包志林帮忙,叫包志林和他们一起去教训丁新,包志林心里虽不怎么愿意,但碍于朋友情面,只好点头同意。第二天,贾浩纠约乙然、包志林二人,在丁新放学回家途中等候,丁新出现后,三人上前将丁新拦住,对丁新进行殴打,丁新撒腿就跑,乙然遂掏出随身携带的砍刀向丁新头部砍去,丁新被砍倒在地后,贾浩、乙然又在丁新身上猛踢几脚,丁新大呼“救命”。三人就立即逃窜至校外,贾浩、包志林二人于第二天向学校保卫科投案自首,乙然于当天被公诉人安机关抓获。[书记员] (到庭宣读):请公诉人、辩护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入庭就坐(核对身份)份)。

1、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许可不得记录、录音、录像和摄影;

(2)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3)不得发言、提问;

(4)不得吸烟、随地吐痰;

(5)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6)未成年人、精神病人、醉酒的人及其他不宜旁听的人不得旁听;

(7)旁听人员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闭庭后用其他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

(8)为保证审判活动顺利进行,请进入法庭的人员关闭随身携带的移动电话、无线电通讯接收器、

2、对于违反法庭纪律的人,审判长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胶卷、录音带、摄影器材和无线电通讯工具,责令退出法庭或请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

3、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侮辱、诽谤、威胁、

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书记员]:请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和审判员入庭。

[审判长]:请坐。[书记员]:报告审判长,公诉人蒋小蓉唐硕,辩护人崔志宇李明已到庭,被告人贾浩、乙然、包志林已在庭外候审,法庭准备工作就绪,可以开庭。

审判长:[审判长]:(敲击法槌)涧西区人民法院少年刑事审判庭现在开庭,本庭现在审理的是公诉机关涧西区人民检察院诉被告人贾浩、乙然、包志林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

传被告人贾浩、乙然、包志林到庭,被告人可以坐下听审。

第一被告人姓名?

贾:贾浩,

审判长:性别?

贾:男。

审判长:出生年月日?

贾:1999年5月17日生

审判长:民族?

贾:汉族

审判长:文化程度?

贾:初中文化

审判长:职业?

贾:学生

审判长:家庭住址?

贾:住本市涧西区阳光花苑52号。

审判长:什么时候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的?

贾:9月13日

审判长:第二被告人姓名?

乙:乙然

审判长:性别?

乙:男。

审判长:出生年月日?

乙:1994年8月12日生

审判长:民族?

乙:汉族

审判长:文化程度?

乙:初中文化

审判长:职业?

乙:无业

审判长:家庭住址?

乙:住本市涧西区滨河镇滨河村15号。

审判长:你以前有没有受过刑事处罚?

乙:有,2011年曾因聚众斗殴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2014年1月9日刑满释放。

审判长:第三被告人姓名?

包:包志林

审判长:性别?

贾:男。

审判长:出生年月日?

贾:1999年7月8日生

审判长:民族?

贾:汉族

审判长:文化程度?

贾:初中文化

审判长:职业?

贾:学生

审判长:家庭住址?

贾:住本市涧西区江南家园28号。

审判长:什么时候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的?

包:9月13日

审判长: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收到没有?何时收到?

贾浩:收到了。

乙然:收到了。

包志林:收到了。

贾浩:2015年10月28日收到的。

乙然:2015年10月28日收到的。

包志林:2015年10月28日收到的。

[审判长]:因被告人贾浩、包志林审判时不满18周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4条之规定涧西区人民法院少年刑事审判庭依法不公开审理本案。

[审判长]:本院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由陈振霞担任审判长,梅娟和吴波担任审判员,张宇担任书记员进行法庭记录,涧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蒋小蓉、唐硕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丁新及被告人贾浩、包志林的法定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丽人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明出庭为被告人贾浩辩护;长城律师事务所崔志宇出庭为被告人包志林辩护。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在庭审中享有下列权利:

1、可以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回避。也就是说如果上述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判的,可以请求换人;

2、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

3、被告人除了可以委托聘请的律师辩护外,还可以自行辩护;

4、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

审判长:上述权利是否听清?

丁新:听清了。

贾浩:听清了。

乙然:听清了。

包志林:听清了。

审判长:被害人你是否需要申请回避?

丁:不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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