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中生模拟法庭案例2016年新版
法律模拟法庭案例库(3篇)

第1篇一、案例一:张三诉李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案情简介】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系邻居,张三在自家院内种植了一棵大树,由于树木生长迅速,树枝伸入李四家院内,导致李四家房屋受损。
李四多次与张三协商解决,但张三未予理睬。
李四遂将张三诉至法院,要求张三赔偿房屋损失。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之规定,因树木、建筑物等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张三作为树木的所有人,未及时修剪树枝,导致李四家房屋受损,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张三赔偿李四房屋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5万元。
【案例启示】本案例提醒我们,在日常生活中,应当注意公共安全,对于可能造成他人损害的物品或设施,要及时进行维护和修剪,避免造成他人损害。
二、案例二:王五诉赵六合同纠纷案【案情简介】原告王五与被告赵六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赵六将房屋出租给王五居住,租赁期限为三年。
合同签订后,赵六未按约定时间交付房屋。
王五遂将赵六诉至法院,要求赵六支付违约金并交付房屋。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赵六未按约定时间交付房屋,构成违约。
法院判决赵六支付王五违约金人民币1万元,并交付房屋。
【案例启示】本案例提醒我们,在签订合同时,应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合同条款的合法性、明确性和可操作性。
一旦发生违约,当事人可依法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
三、案例三:陈七诉刘八侵权纠纷案【案情简介】原告陈七在网络上发现被告刘八侵犯其著作权,遂将刘八诉至法院,要求刘八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等方式使用作品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刘八未经陈七许可,在其网站上发表陈七的作品,侵犯了陈七的著作权。
模拟法庭经典刑事案例

模拟法庭经典刑事案例角色介绍:检察官:正义使者,负责指控犯罪。
辩护人:为被告人说话,争取权益。
法官:法庭的主宰,决定案件走向。
被告人:被指控在校园里偷东西的学生,小明。
场景一:法庭开庭。
(大家各就各位,法庭气氛严肃又有点紧张)法官(敲了敲法槌):肃静!现在开庭审理小明盗窃一案。
请检察官陈述案情。
检察官(清了清嗓子):尊敬的法官大人,各位陪审团成员。
事情是这样的,在咱们这个平静的校园里啊,发生了一件很不光彩的事儿。
就在上个礼拜三,学校图书馆里,有个同学正认真看书呢,把自己新买的平板电脑放在桌子上就去书架找书了。
结果回来的时候,平板就没了!这可急坏了那个同学,赶紧报告给了学校保卫处。
保卫处的老师那也是相当负责啊,立刻查看图书馆的监控录像。
您猜怎么着?发现这个被告人小明啊,偷偷摸摸地走到那张桌子前,左顾右盼之后,就把平板拿走了,然后大摇大摆地走出了图书馆。
这行为,明明白白就是盗窃啊,必须严惩,给校园一个安全的环境。
场景二:辩护人辩护。
辩护人(不慌不忙地站起来):尊敬的法官大人,各位陪审团成员。
我承认,从监控上看,小明同学是拿了那个平板,但这里面啊,是有隐情的。
小明他呀,其实是个迷糊蛋。
那天呢,他自己也有个一模一样的平板,他去图书馆也是去学习的。
结果他看书看得太入迷了,以为那张桌子上的平板是自己的,所以就顺手拿走了。
这真的是一个误会啊,他可不是故意要偷别人东西的。
而且啊,小明同学平时在学校表现还不错呢,经常参加志愿者活动,帮助同学。
就这么一次糊涂事,不能就这么把他定义成一个小偷啊。
场景三:法庭辩论。
检察官(有点激动):辩护人这说法太牵强了吧。
如果是拿错了,那他出了图书馆发现包里有两个平板的时候,为啥不立刻送回图书馆呢?这明显就是盗窃后的心虚表现。
辩护人(马上反驳):检察官大人,您这就是主观臆断了。
小明当时啊,被他的舍友紧急叫走了,说是有个同学生病了要他帮忙送去医务室。
这一忙起来,他就把平板这事儿给忘得死死的了。
模拟法庭案例(一)原告余某诉被告王某,第三人王某甲遗赠纠纷案

模拟法庭案例(一)原告余某诉被告王某,第三人王某甲遗赠纠纷案说明:一、根据本案案情和角色安排,这个案子有如下角色:1、当事人:原告(余某);被告(王某);第三人(王某甲);2、诉讼代理人:(1)原告余某的诉讼代理人2名(2)被告王某的诉讼代理人1名(3)第三人王某甲的诉讼代理人1名3、审判员:3名4、证人:(1)原告方证人许某某(医院护工)(2)原告方证人余某某乙(被继承人余某某甲的大哥)5、鉴定人:(1)四川求实司法鉴定所鉴定人1名(2)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人1名6、书记员:1名7、法警:1名二、最好当场判决一、当事人基本情况原告余某,汉,男,身份证:**********;住址:*******。
委托代理人陈端祥,四川普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文华,四川普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汉,女,住址:**********。
委托代理人许强,四川知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王某甲,汉,女,住址:**********。
委托代理人俞烈威,四川知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原告诉求及其证据原告余某诉称:被继承人余某某甲与我系叔侄关系,被继承人余某某甲与被告王某系父女关系。
2014年2月3日18时57分被继承人余某某甲病逝于某某县人民医院。
2013年4月4日,被继承人余某某甲亲笔书写一份《赠送书》,载明赠送人余某某甲将其死后剩余资金和位于某某镇某街143号1单元5号住房赠送给其侄子(即我)所有,并将其个人银行存款密码和其母亲李某某(我和被告之祖母)的基金卡密码写在赠送书上,告知了我。
临终前,余某某甲将该《赠送书》及其银行卡、医保卡、基金卡等财产凭证悉数交由其护工许某某保管,并告知许某某在其逝世后帮助安排后事,请求许某某要当着农行某某县支行领导、大哥余某某乙、兄弟余某某丙及女儿王某的面,才能将其保管的《赠送书》及各种凭证和委托书交由余某某丙保管和执行。
在交接中,被告王某却违背其父意愿,将银行卡等各种凭证拿走,只有《赠送书》、《委托书》及住院医疗票据等由被继承人余某某甲工作单位封存、保管。
模拟法庭民事案件案例范文

模拟法庭民事案件案例范文一、案件背景。
原告老张和被告小李是同一小区上下楼的邻居。
老张年近六十,平时喜欢安静地看书、喝茶。
被告小李是个年轻的音乐爱好者,经常在家中弹奏电吉他,而且音量较大,这使得老张的生活受到很大干扰。
老张多次与小李沟通,但小李认为自己在自己家里有弹奏乐器的自由,双方矛盾不断升级,老张遂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二、模拟法庭人员构成。
1. 审判长:尊敬的王法官。
2. 原告:老张,由[原告扮演者姓名]代理。
3. 被告:小李,由[被告扮演者姓名]代理。
4. 书记员:[书记员扮演者姓名]三、法庭审理过程。
# (一)开庭。
(书记员入庭,站立于审判台一侧)书记员:请肃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维护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长许可。
旁听人员未经法庭许可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不得发言、提问;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现在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审判长、审判员入庭,就座后)审判长:(敲法槌)现在开庭。
今天本庭依法公开审理原告老张诉被告小李相邻关系纠纷一案。
下面核对当事人身份。
原告老张,你的基本情况?原告:我叫老张,今年58岁,住在本小区3号楼2单元401室。
审判长:被告小李呢?被告:法官,我叫小李,25岁,住在3号楼2单元501室。
审判长:原、被告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有无异议?原告:没有。
被告:没有。
原告:不申请。
审判长:被告呢?被告:不申请。
审判长:好的。
现在开始法庭调查。
首先由原告陈述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 (二)原告陈述。
原告:(站起来,有点激动)法官啊,您可得给我做主啊。
这个小李啊,整天在楼上弹那个电吉他,那声音大得就像有人在我耳边敲鼓一样。
我这么大年纪了,就想图个安静,平时就爱看看书、喝喝茶。
可他这一弹,我啥也干不了。
我找他商量过好多次了,让他小点声,可他根本不听啊,还说在自己家想怎么弹就怎么弹。
初中生模拟法庭案例2016年新版

未成年人犯罪模拟法庭少年模拟法庭剧本——寻衅滋事洛阳法院少年庭审判长:1人审判员:2人书记员:1人公诉人:2人辩护人:2人被告人:3人被告人:贾浩,洛阳市六十五中九年级学生。
被告人:乙然,社会无业青年,曾因聚众斗殴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包志林,本市洛阳市六十五中九年级学生,与贾浩同班同学。
被害人:丁新,洛阳市六十五中八年级学生法警:4人基本案情:贾浩与丁新同为洛阳市六十五中九年级学生,一天中午两人同在学生食堂排队时,因丁新插队,贾浩与其当场吵架,丁新打了贾浩一拳,两人被在场老师劝阻,贾浩十分气愤,认为在这么多同学面前被欺负,自己太丢脸了,遂怀恨在心,当天贾浩在校外的一间游戏室玩时,遇到了自己在游戏室认识的朋友乙然,贾浩向乙然谈及中午在校发生的事,并对乙然讲想教训教训丁新,乙然当场同意,叫贾浩确定时间后和他电话联络,贾浩回学校后,又请同班同学包志林帮忙,叫包志林和他们一起去教训丁新,包志林心里虽不怎么愿意,但碍于朋友情面,只好点头同意。
第二天,贾浩纠约乙然、包志林二人,在丁新放学回家途中等候,丁新出现后,三人上前将丁新拦住,对丁新进行殴打,丁新撒腿就跑,乙然遂掏出随身携带的砍刀向丁新头部砍去,丁新被砍倒在地后,贾浩、乙然又在丁新身上猛踢几脚,丁新大呼“救命”。
三人就立即逃窜至校外,贾浩、包志林二人于第二天向学校保卫科投案自首,乙然于当天被公诉人安机关抓获.[书记员](到庭宣读):请公诉人、辩护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入庭就坐(核对身份)份)。
1、现在宣布法庭纪律:(1)未经许可不得记录、录音、录像和摄影;(2)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3)不得发言、提问;(4)不得吸烟、随地吐痰;(5)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6)未成年人、精神病人、醉酒的人及其他不宜旁听的人不得旁听;(7)旁听人员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闭庭后用其他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8)为保证审判活动顺利进行,请进入法庭的人员关闭随身携带的移动电话、无线电通讯接收器、2、对于违反法庭纪律的人,审判长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胶卷、录音带、摄影器材和无线电通讯工具,责令退出法庭或请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
模拟法庭教育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小明是一名热爱写作的高中生,他的作文经常在学校的小报上发表。
在一次全国中学生作文比赛中,小明的作品《青春的足迹》获得了第一名。
然而,在颁奖典礼上,小明发现他的作品被一位知名作家李女士抄袭,并在其新书《成长的烦恼》中大量使用。
小明感到非常愤怒和失望,于是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二、案情概述小明认为李女士的行为侵犯了他的著作权,于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小明要求被告李女士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失费。
被告李女士则辩称,她对小明作品的部分内容进行了合理使用,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范畴,不构成侵权。
三、法庭调查1. 原告证人陈述小明在法庭上陈述,他的作品《青春的足迹》是在高中期间完成的,经过多次修改和润色。
作品在学校的作文比赛中获得了第一名,并被多家媒体转载。
他从未授权任何人使用其作品。
2. 被告证人陈述李女士在法庭上承认,她在创作《成长的烦恼》时参考了小明的作品,但她认为这属于“合理使用”,因为她的书中并没有完全复制小明的作品,只是借鉴了其中的一些元素。
她认为,作为知名作家,她有权对其他作品进行借鉴和启发。
3. 证据展示(1)原告提供的证据包括小明的作品原文、获奖证书、媒体转载的证明等。
(2)被告提供的证据包括李女士的作品《成长的烦恼》中涉嫌侵权的部分内容、相关研究资料等。
四、法庭辩论1. 原告律师辩论原告律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的规定,著作权人享有对其作品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等权利。
小明作为作品的著作权人,其权利应受到法律保护。
被告李女士未经小明同意,擅自使用其作品,侵犯了小明的著作权。
2. 被告律师辩论被告律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作品进行“合理使用”的,不视为侵犯著作权。
模拟法庭案例[1]
![模拟法庭案例[1]](https://img.taocdn.com/s3/m/455a66305a8102d276a22f3a.png)
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证人、被告人已在庭外候审。
书记员(吕芳芳):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读法庭规则:一、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关闭寻呼机、手机等通讯工具;二、未经允许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经允许可以摄影的人员不得使用闪光灯;三、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四、不得发问、提问、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五、爱护法庭设施,保持法庭卫生,不得吸烟和随地吐痰;六、旁听人员违反法庭规则的,审判长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于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旁听公民通过旁听案件的审判,对法院的审判活动有意见或建议的,可以在闭庭以后书面向法院提出。
以上法庭规则,旁听人员必须认真遵守。
书记员:请公诉人、辩护人入庭。
书记员:(待公、辩入庭后)全体起立!(起立后)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审判人员入庭后)请大家坐下!书记员:(转身)报告审判长,公诉人、辩护人已经到庭,被告人XX已提到候审,法庭准备工作就绪,现在可以开庭。
审判长:(敲法锤)现在开庭。
传被告人XX到庭。
(待被告人到庭后)被告人可以坐下听审。
审判长:被告人,请向法庭陈述你的基本情况。
被告人:我叫XX,,年月日生,汉族,人,大学文化程度,宁波市惊驾路8号楼121室。
审判长:被告人XX,你以前受过法律处分吗?被告人:没有。
审判长:被告人XX,起诉书副本是否收到?何时收到?被告人:2007年12月6日收到。
审判长:宁波市鄞洲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2之规定,今天在这里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宁波市鄞洲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XX故意伤害罪一案。
合议庭由审判员XX,人民陪审员XXX,XXX组成,由XX担任审判长,书记员XXX担任法庭记录;鄞洲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查员(2名公诉员)出庭支持公诉;受被告人XX委托,宁波天一律师事务所律师(2名律师)出庭为被告人XX辩护。
学生模拟法庭案例

学生模拟法庭案例【篇一:学生模拟法庭案例】模拟小法庭剧本--校园偷窃[书记员]:原告及其代理人是否到庭,被告及其代理人是否到庭,现在宣布法庭纪律:1、请关闭各类通讯工具、不准录音、录像、摄影。
2、不准鼓掌、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3、未经审判员许可,不准发言,提问;4、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殴打审判人员等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书记员]:请全体起立。
请审判长和审判员入庭。
(审判长、审判员依次就座。
)[审判长]:大家请坐。
[书记员]法庭准备工作就绪,请指示开庭。
审1:XXX五六班模拟法庭刑事审判庭现在开庭。
传被告人韩流到庭。
(法警带被告人韩流到被告席。
)审:你叫什么名字?出生年月?: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家庭住址?被:韩流。
97年9月21日。
汉。
广东深圳。
在读小学六年级。
xx。
审:以前有无受过法律处分?被:没有。
审:这次何时被刑事拘留?被:十月十日。
审:何时被逮捕?被:十月三十日。
审:XXX起诉书是否收到?被:收到。
审:何时收到?被:十天前。
审:XXX少年法庭现在在这里依法公开开庭审理XXX韩流偷窃一案。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人在庭审中享有以下权利:1.假如上述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影响公正的,能够请求换人。
2.被告人能够自行辩护。
审:现在入手下手法庭调查。
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站)XXX起诉书被告人韩流,男,1997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在读XXX六年级,广东深圳人。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韩流伙同其他班学生XXX(已另案处理),于2008年10月8日下午5时许在XXX快乐园地处,趁原告韩流不注意,将其放在地上的书包偷出,偷得派克牌钢笔一支和人民币现金50元后,将书包扔到三楼厕所内,携赃物逃离。
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韩流处,已追缴现金50元和钢笔(均暂存本院)。
以上究竟分明,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流伙同他人,采用偷盗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已构成盗窃罪。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未成年人犯罪模拟法庭少年模拟法庭剧本--寻衅滋事洛阳法院少年庭审判长:1人审判员:2人书记员:1人公诉人:2人辩护人:2人被告人:3人被告人:贾浩,洛阳市六十五中九年级学生。
被告人:乙然,社会无业青年,曾因聚众斗殴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被告人:包志林,本市洛阳市六十五中九年级学生,与贾浩同班同学。
被害人:丁新,洛阳市六十五中八年级学生法警:4人基本案情:贾浩与丁新同为洛阳市六十五中九年级学生,一天中午两人同在学生食堂排队时,因丁新插队,贾浩与其当场吵架,丁新打了贾浩一拳,两人被在场老师劝阻,贾浩十分气愤,认为在这么多同学面前被欺负,自己太丢脸了,遂怀恨在心,当天贾浩在校外的一间游戏室玩时,遇到了自己在游戏室认识的朋友乙然,贾浩向乙然谈及中午在校发生的事,并对乙然讲想教训教训丁新,乙然当场同意,叫贾浩确定时间后和他电话联络,贾浩回学校后,又请同班同学包志林帮忙,叫包志林和他们一起去教训丁新,包志林心里虽不怎么愿意,但碍于朋友情面,只好点头同意。
第二天,贾浩纠约乙然、包志林二人,在丁新放学回家途中等候,丁新出现后,三人上前将丁新拦住,对丁新进行殴打,丁新撒腿就跑,乙然遂掏出随身携带的砍刀向丁新头部砍去,丁新被砍倒在地后,贾浩、乙然又在丁新身上猛踢几脚,丁新大呼“救命”。
三人就立即逃窜至校外,贾浩、包志林二人于第二天向学校保卫科投案自首,乙然于当天被公诉人安机关抓获。
[书记员] (到庭宣读):请公诉人、辩护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入庭就坐(核对身份)份)。
1、现在宣布法庭纪律:(1)未经许可不得记录、录音、录像和摄影;(2)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3)不得发言、提问;(4)不得吸烟、随地吐痰;(5)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6)未成年人、精神病人、醉酒的人及其他不宜旁听的人不得旁听;(7)旁听人员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闭庭后用其他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8)为保证审判活动顺利进行,请进入法庭的人员关闭随身携带的移动电话、无线电通讯接收器、2、对于违反法庭纪律的人,审判长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胶卷、录音带、摄影器材和无线电通讯工具,责令退出法庭或请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
3、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书记员]:请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和审判员入庭。
[审判长]:请坐。
[书记员]:报告审判长,公诉人蒋小蓉唐硕,辩护人崔志宇李明已到庭,被告人贾浩、乙然、包志林已在庭外候审,法庭准备工作就绪,可以开庭。
审判长:[审判长]:(敲击法槌)涧西区人民法院少年刑事审判庭现在开庭,本庭现在审理的是公诉机关涧西区人民检察院诉被告人贾浩、乙然、包志林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
传被告人贾浩、乙然、包志林到庭,被告人可以坐下听审。
第一被告人姓名?贾:贾浩,审判长:性别?贾:男。
审判长:出生年月日?贾:1999年5月17日生审判长:民族?贾:汉族审判长:文化程度?贾:初中文化审判长:职业?贾:学生审判长:家庭住址?贾:住本市涧西区阳光花苑52号。
审判长:什么时候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的?贾:9月13日审判长:第二被告人姓名?乙:乙然审判长:性别?乙:男。
审判长:出生年月日?乙:1994年8月12日生审判长:民族?乙:汉族审判长:文化程度?乙:初中文化审判长:职业?乙:无业审判长:家庭住址?乙:住本市涧西区滨河镇滨河村15号。
审判长:你以前有没有受过刑事处罚?乙:有,2011年曾因聚众斗殴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
2014年1月9日刑满释放。
审判长:第三被告人姓名?包:包志林审判长:性别?贾:男。
审判长:出生年月日?贾:1999年7月8日生审判长:民族?贾:汉族审判长:文化程度?贾:初中文化审判长:职业?贾:学生审判长:家庭住址?贾:住本市涧西区江南家园28号。
审判长:什么时候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的?包:9月13日审判长: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收到没有?何时收到?贾浩:收到了。
乙然:收到了。
包志林:收到了。
贾浩:2015年10月28日收到的。
乙然:2015年10月28日收到的。
包志林:2015年10月28日收到的。
[审判长]:因被告人贾浩、包志林审判时不满18周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4条之规定涧西区人民法院少年刑事审判庭依法不公开审理本案。
[审判长]:本院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由陈振霞担任审判长,梅娟和吴波担任审判员,张宇担任书记员进行法庭记录,涧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蒋小蓉、唐硕出庭支持公诉。
被害人丁新及被告人贾浩、包志林的法定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丽人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明出庭为被告人贾浩辩护;长城律师事务所崔志宇出庭为被告人包志林辩护。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在庭审中享有下列权利:1、可以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回避。
也就是说如果上述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判的,可以请求换人;2、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3、被告人除了可以委托聘请的律师辩护外,还可以自行辩护;4、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
审判长:上述权利是否听清?丁新:听清了。
贾浩:听清了。
乙然:听清了。
包志林:听清了。
审判长:被害人你是否需要申请回避?丁:不需要审判长:被告人贾浩,你是否需要申请回避?贾:不需要审判长:被告人乙然,你是否需要申请回避?乙:不需要审判长:被告人包志林,你是否需要申请回避?包:不需要法庭调查审判长: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诉人: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镇朝检刑诉[2015]76号被告人贾浩,男,1999年5月1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学生。
洛阳市六十五中学生。
住本市涧西区阳光花苑52号。
2015年9月1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洛阳市公安局涧西区分局拘留,9月13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乙然,男,1994年8月1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
洛阳市涧西区阳滨河镇滨河村15号。
2015年9月1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洛阳市公安局涧西区分局拘留,9月12日被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被告人乙然曾于2011年因聚众斗殴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
被告人包志林,男,1999年7月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学生。
洛阳市六十五中学生。
住本市涧西区江南家园28号。
2015年9月1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洛阳市公安局涧西区分局拘留,9月13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贾浩、乙然、包志林寻衅滋事一案,由洛阳市涧西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现移送审查起诉,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9月10日,被告人贾浩在本市六十五中食堂内,因排队买饭与丁新发生争执,后被告人贾浩遂纠约被告人乙然、包志林欲对丁新实施报复,次日下午17:30分,三被告人在丁新放学回家途中,将其拦住,乙然上前打了丁新一个耳光,丁新逃跑,三被告人随后追赶,被告人乙然掏出随身携带的砍刀,向丁新头部砍去,致其头部一8厘米长的创口,经法医鉴定为轻伤。
丁新被砍倒在地,被告人贾浩、乙然又对丁新身上猛踢几脚,后被告人贾浩、乙然、包志林逃离现场。
上述事实,有被害人陈述、书证、物证、法医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三被告人亦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浩、乙然、包志林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
被告人贾浩、包志林犯罪时未满18周岁,应从轻处罚。
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贾浩、乙然系主犯;被告人包志林系从犯,应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被告人贾浩、包志林犯罪后有自首情节,亦可从轻处罚。
被告人乙然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罪,应从重处罚。
本院为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检察员:蒋小蓉唐硕2015年9月25日审判长:三被告人,公诉人刚才宣读的起诉书听清楚了吗?贾:听清楚了乙:听清楚了包:听清楚了审判长:下面分别进行法庭调查,先将被告人乙然、包志林带下法庭候审。
被告人贾浩,你对起诉书指控你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有无异议?贾:没有。
审判长:现在由公诉人诉人讯问被告人。
公诉人:被告人贾浩,公诉人问你的问题,希望你能如实回答。
贾:好的公诉人:你与丁新是否认识?贾:以前不认识,在学校食堂吵架后才认识他的.公诉人:你与乙然,包志林是否认识?贾:乙然是我在游戏机室认识的朋友,经常在一起打游戏机,包志林是我的同班同学。
公诉人:你与丁新有什么矛盾?贾:在9月10日我在食堂买饭时,他没有排队,我说了他几句,他反而骂我,我们就发生了争吵,丁新还打了我一拳,后来被在场的老师劝阻,我心里不服气,心想是他不对,居然还敢打我,让我当众出丑,很没面子,就想教训他一下。
公诉人:你想怎样教训他?贾:当天晚上,我在游戏机室正好遇见乙然,就和他谈到中午的这件事,请他帮忙,他说帮我摆平。
回家后,我看见包志林,心想人多的话可以吓吓他,就喊包志林一起参加,包志林先不肯,我就骂他不够哥们,后来他同意了。
公诉人:你把打丁新的经过详细讲一遍。
贾:第二天下午快5点钟时,我就把乙然喊到学校,然后喊包志林一起在丁新回家的路上守侯,等了大约半个小时,看到丁新正好一个人回家,我们三人就上前拦住了他,乙然甩了他一个耳光,骂他“叫你嘴欠,打死你!”丁新一看不对,撒腿就跑,我们三个人就追上去,乙然从衣服内掏出一把这么长的砍刀,对他的头部砍了一刀,丁新当时捂着头就倒在地上,头部还流着血,我们三人上前又狠狠地踢了他几脚,丁新大喊“救命!”我们三人就跑了。
公诉人:你是怎么归案的?贾:事发后,我和包志林心中十分害怕,不敢回家,就在学校附近转了一个晚上,后来包志林对我说,我们还是去自首吧。
我就同意了。
我们第二天一早一起到学校自首了。
公诉人:你现在对你的行为有什么认识?贾:当时自己太冲动了,也没考虑到会造成这样的后果。
公诉人:公诉人发问完毕。
审判长:辩护人有无问题要发问?辩:被告人贾浩,你是哪年出生的?贾:1999年5月17日。
辩:也就是说案发时你还未满18周岁?贾:是的。
辩:2015年9月10日当天,你和丁新因为什么原因发生争吵?贾:买饭排队时他插队。
辩:争吵过程中,谁先动的手?贾:丁新先打我一拳辩:你有没有还手?贾:没有辩:2015年9月11日下午,你喊乙然到学校,当时有没有叫他带刀?贾:没有辩:在丁新受伤住院期间你是否去看过他?贾:有的辩:有没有对其进行经济上的补偿?贾:有的,我去看他时给了他1000块钱。
辩:审判长,我没有问题了。
审判长:辩护人有没有需要向被害人发问的?辩:有。
审判长:辩护人可以询问被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