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部、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关于科学研究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有关问题解释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有关问题解释一、什么是岗位设置管理?岗位是一个单位为实现其工作目标进行组织分工的基本单元.每个岗位都应有具体的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相应和任职条件。
岗位设置管理包含两层意思:一个是岗位设置,一个是岗位管理。
岗位设置就是事业单位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和领导职数,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限额内,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科学合理设置各类岗位。
岗位管理就是事业单位在完成岗位设置的基础上,通过公开招聘、竞聘上岗等方式,择优聘用各类岗位工作人员,并按照岗位职责和聘用合同进行管理。
通过岗位设置管理,可以优化事业单位人才资源配置,改善事业单位人才队伍结构,调动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社会事业健康发展.二、事业单位为什么要进行岗位设置管理?事业单位是各类人才的主要聚集地,是教育、科研、文化、卫生等各项事业发展的骨干力量,在推动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以及促进就业等方面都发挥着重要作用。
但随着社会事业的发展变化,传统的人事管理模式已不能适应新时期的要求。
为此,近年来国家先后下发了《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和《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要求加快推进以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为主要内容的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
特别是在2006年,人事部出台了《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及《实施意见》,决定在事业单位开展岗位设置管理工作。
实施岗位设置管理,主要有三个方面的重要意义:一是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内在要求。
长期以来,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沿用管理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办法,身份管理贯穿于人事管理的各个环节。
建立岗位管理制度,就是要打破身份管理,搞活用人制度,充分调动各类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体现了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发展的必然趋势.二是建立事业单位用人新机制的重要基础。
人员聘用以岗位空缺为前提,合同管理以岗位职责为依据,考核以完成岗位职责任务为标准,工资待遇根据岗位等级和完成岗位职责任务情况确定.因此,只有全面实施岗位设置管理,才能尽早形成符合事业单位规律和特点的用人新机制。
科技部、中央编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中央级科研事业单位章程制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科技部、中央编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中央级科研事业单位章程制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科学技术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7.09.18•【文号】国科发创〔2017〕224号•【施行日期】2017.09.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研机构与科技人员正文科技部中央编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中央级科研事业单位章程制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科发创〔2017〕224号国务院各有关部委、直属机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有关人民团体:为深入贯彻全国科技创新大会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关于科研机构章程制定的要求,推动中央级科研事业单位创新管理机制、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现代科研院所制度、提升科技创新能力,科技部、中央编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制定了《关于中央级科研事业单位章程制定工作的指导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科技部中央编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017年9月18日关于中央级科研事业单位章程制定工作的指导意见科研事业单位章程是科研事业单位管理运行、开展科研活动的基本准则,是科研事业单位举办单位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举办单位)、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社会各界开展科研事业单位监督评估的重要依据。
为指导和规范中央级科研事业单位章程制定,建立职责明确、评价科学、开放有序、管理规范的现代科研院所制度,保障中央级科研事业单位管理运行有章可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等法规政策,就推进中央级科研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科研事业单位)章程制定,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一)党的领导原则。
在章程制定过程中,科研事业单位党委(党组)发挥领导核心作用。
要全面落实从严治党要求,把党的领导、党的建设贯穿章程制定全过程,加强领导和政治把关,确保党的建设内容得到充分体现。
关于科学研究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

附件:关于科学研究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为做好科学研究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结合科学研究事业单位的特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适用范围1、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单位)所属科学研究事业单位、各地方所属科学研究事业单位以及其他使用事业编制的科学研究事业单位。
2、科学研究事业单位的在册正式工作人员都要纳入岗位管理。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科学研究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岗位类别设置3、科学研究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以下简称三类岗位)。
4、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
管理岗位的设置要适应增强单位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
5、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要符合科学研究工作和人才成长的规律和要求,适应发展科技事业和提高科技水平的需要。
6、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
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要适应提高操作维护技能,提升服务水平的要求,满足科学研究事业单位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
鼓励科学研究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已经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7、根据科学研究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科学研究事业单位三类岗位总量的结构比例。
8、科学研究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的结构比例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科学研究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确定。
控制标准如下:以科学研究为主的,专业技术岗位原则上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以科学研究管理为主的,管理岗位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50%;以实验操作为主的,工勤技能岗位占单位岗位总量的比例可以适当高于以科学研究为主的科学研究事业单位。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专业技术岗位首次分级聘用实施办法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专业技术岗位首次分级聘用实施办法为做好我校专业技术岗位首次分级聘用工作,根据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70号)、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岗位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科发人教字…2007‟207号)、《关于印发<专业技术岗位首次分级聘用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科发人教字…2007‟209号)、人事部、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义务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等教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三个指导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59号)等文件精神和我校岗位设置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1.专业技术岗位分级聘用工作,是进一步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巩固改革成果的需要,是我校三轮岗位聘用工作的延伸与发展;2.在专业技术岗位首次分级聘任工作中,须兼顾历史、现状和发展,既要考虑历史上为学校的建设和发展做出贡献的教师,又要充分调动一线教师的积极性,还要为进一步发展留有足够的空间;3.坚持岗位公开、程序透明、公平竞争原则,精心组织,以人为本,稳慎推进首次分级聘任工作。
二、岗位设置按中国科学院核定批准的岗位设置方案执行。
三、聘用范围专业技术岗位首次分级聘用的实施范围,为我校各单位中2006年7月1日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
1.在进行专业技术岗位首次分级聘用时,只开展专业技术人员现聘岗位的分级聘用工作,不进行专业技术正高、副高、中、初级岗位层级之间的聘用;2.专业技术一级岗位首次聘用人员的范围,限定为中国科学院院士和中国工程院院士;3.未聘和长期病休等不在岗的专业技术人员,按照2006年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时套定的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确定,不再进行岗位分级聘用;4.2006年7月1日(含)以后退休的专业技术人员,可参加本单位的专业技术岗位首次分级聘用,并根据退休前的岗位,按照任职条件要求,参加首次分级聘用,退休时间不变。
江苏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

江苏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苏办发〔〕号为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号)、《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号)和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做好党群系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通知》(国人部发〔〕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对我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实施范围. 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列入事业编制管理范围的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都要进行岗位设置,建立和完善岗位管理制度。
. 事业单位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都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 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 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各类企业所属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不适用本实施意见。
二、岗位设置原则. 事业单位应当在定功能、定规格、定编制的基础上,按以下原则进行岗位设置。
()规范有序。
事业单位应当在编制员额范围内,根据国家和省规定的岗位设置权限、程序和经核准的结构比例、最高岗位等级设置岗位。
()科学合理。
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单位功能、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科学确定本单位所需岗位的名称、类别、职责、任职条件、任务和岗位等级。
()精简效能。
事业单位应当结合单位的社会功能定位和公益目标任务,综合考虑优化人员结构、提高服务效能、提升竞争能力、降低运行成本等因素设置岗位。
()动态管理。
事业单位应当根据社会事业发展、单位功能调整的实际情况,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权限,适时对岗位设置方案和岗位说明书进行动态调整,确保岗位设置适应社会公共服务需要。
科技部印发《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科技部印发《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科学技术部•【公布日期】2019.09.12•【文号】国科发政〔2019〕313号•【施行日期】2019.09.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研机构与科技人员正文科技部印发《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科发政〔2019〕3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新型研发机构健康有序发展,提升国家创新体系整体效能,科技部制定了《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科技部2019年9月12日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意见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新型研发机构健康有序发展,提升国家创新体系整体效能,提出如下意见。
一、新型研发机构是聚焦科技创新需求,主要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研发服务,投资主体多元化、管理制度现代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用人机制灵活的独立法人机构,可依法注册为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事业单位和企业。
二、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要突出体制机制创新,强化政策引导保障,注重激励约束并举,调动社会各方参与。
通过发展新型研发机构,进一步优化科研力量布局,强化产业技术供给,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推动科技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深度融合。
三、发展新型研发机构,坚持"谁举办、谁负责,谁设立、谁撤销".举办单位(业务主管单位、出资人)应当为新型研发机构管理运行、研发创新提供保障,引导新型研发机构聚焦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研发服务,避免功能定位泛化,防止向其他领域扩张。
四、新型研发机构一般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内控制度健全完善。
(二)主要开展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以及研发服务等。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事厅•【公布日期】2008.11.14•【字号】粤人发[2008]275号•【施行日期】2008.1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粤人发〔2008〕275号)各市、县(区)人事局,省直各单位: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业经十一届15次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广东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按照人事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以及我省的实施意见规定,抓紧做好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
广东省人事厅二○○八年十一月十四日广东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根据人事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结合本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岗位设置管理总则1.本实施意见所称岗位是指事业单位中承担管理工作、专业技术工作和工勤技能工作职责,并有明确的岗位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的工作岗位。
2.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负责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综合管理工作,会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对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实行宏观调控,分类指导,分级管理,确定事业单位通用的岗位类别和等级,对岗位实行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控制。
3.事业单位根据岗位设置的政策规定,依据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设置本单位的具体工作岗位,坚持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实现事业单位人事制度从身份管理到岗位管理的根本转变。
二、实施范围4.本意见适用于我省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并列入事业机构编制管理范围的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
【渝人发〔2008〕2号】重庆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重庆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渝人发〔2008〕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70号)和《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87号)有关规定,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
(一)事业单位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分别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二)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参照本办法,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由事业单位已经转制为企业的单位,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岗位是指事业单位根据其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和工作性质等需要设置的工作岗位,应具有明确的岗位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第四条事业单位要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进行岗位设置,坚持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第五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我市对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及结构比例管理实行宏观调控,分类指导,分级管理;按照国家确定的事业单位通用的岗位类别和等级,根据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规模以及隶属关系等情况,对岗位实行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控制。
岗位设置的总量应与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总数保持一致。
第六条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政策指导、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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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关于科学研究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科技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科技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文件精神,结合科学研究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关于科学研究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科学研究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人事部科学技术部二OO七年二月十五日附件:关于科学研究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为做好科学研究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结合科学研究事业单位的特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适用范围1、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单位)所属科学研究事业单位、各地方所属科学研究事业单位以及其他使用事业编制的科学研究事业单位。
2、科学研究事业单位的在册正式工作人员都要纳入岗位管理。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科学研究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岗位类别设置3、科学研究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以下简称三类岗位)。
4、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
管理岗位的设置要适应增强单位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
5、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要符合科学研究工作和人才成长的规律和要求,适应发展科技事业和提高科技水平的需要。
6、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
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要适应提高操作维护技能,提升服务水平的要求,满足科学研究事业单位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
鼓励科学研究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已经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7、根据科学研究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科学研究事业单位三类岗位总量的结构比例。
8、科学研究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的结构比例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科学研究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确定。
控制标准如下:以科学研究为主的,专业技术岗位原则上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以科学研究管理为主的,管理岗位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50%;以实验操作为主的,工勤技能岗位占单位岗位总量的比例可以适当高于以科学研究为主的科学研究事业单位。
科学研究事业单位主体岗位以外的其他两类岗位,应保持相对合理的结构比例。
三、岗位等级设置(一)管理岗位等级设置9、科学研究事业单位管理岗位分10个等级,即一至十级职员岗位。
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要根据科学研究事业单位的规格、规模、隶属关系按照管理权限确定。
10、科学研究事业单位现行的部级正职、部级副职、厅级正职、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对应管理岗位一至十级职员岗位。
11、根据科学研究事业单位的规格、规模和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设置科学研究事业单位各等级管理岗位的职员数量。
(二)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设置12、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科学研究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等因素,根据科学研究行业现行专业技术职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本指导意见确定。
13、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
其中,专业技术岗位高级岗位分为7个等级,即一至七级。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正高级的岗位包括一至四级,副高级的岗位包括五至七级为;中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是员级岗位。
14、科学研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以及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之间的结构比例,根据地区经济、科学研究事业发展水平,以及科学研究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实行不同的结构比例控制。
根据全国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总体控制目标的要求,按照科学研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高中初结构比例现状,根据科学研究事业发展需要和“十一五”人才发展规划,合理确定科学研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
国务院直属科学研究事业单位、国务院部门(单位)所属科学研究事业单位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科学研究事业单位高级、中级、初级专业技术岗位的结构比例适当高于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部门所属科学研究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之间的结构比例。
地(市)以下政府所属科学研究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之间的比例结构,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主营部门按照低于上述结构比例的原则研究确定,实行宏观调控。
科学研究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全国总体控制目标:二级、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1:3:6,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4:4,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4:3,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5。
15、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科学研究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严格控制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严格控制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总量,科学研究事业单位要严格执行核准的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
(三)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设置16、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其中技术工岗位分为5个等级,即一至五级。
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
科学研究事业单位中的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依次分别对应一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17、科学研究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全国总体控制目标为25%左右,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全国总体控制目标为5%左右。
要严格控制工勤技能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
(四)特设岗位设置18、特设岗位是科学研究事业单位根据事业发展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经批准设置的工作岗位,是事业单位中的非常设岗位。
特设岗位的等级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特设岗位不受科学研究事业单位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在完成工作任务后,按照管理权限予以核销。
19、科学研究事业单位特设岗位的设置须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程序报设区的市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具体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四、科学研究专业技术岗位名称及岗位等级20、科学研究事业单位中,科学研究专业技术人员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研究员一级岗位、研究员二级岗位、研究员三级岗位、研究员四级岗位,分别对应一至四级专业技术岗位;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副研究员一级岗位、副研究员二级岗位、副研究员三级岗位,分别对应五至七级专业技术岗位;中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助理研究员一级岗位、助理研究员二级岗位、助理研究员三级岗位,分别对应八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初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研究实习员一级岗位、研究实习员二级岗位,分别对应十一至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
21、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名称和对应等级参照相关行业指导意见和标准执行。
原则上沿用现有专业技术名称。
22、科学研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一级岗位属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
科学研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一级岗位人员的确定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3、科学研究事业单位应根据单位主体业务确定主体专业技术岗位,其他系列专业技术岗位的等级原则上应低于主体专业技术岗位。
五、岗位基本条件(一)各类岗位的基本条件24、科学研究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1)热爱祖国,遵纪守法,爱岗敬业;(2)学风端正,科学态度严谨,职业道德良好,具有团结协作精神;(3)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5)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二)管理岗位基本条件25、科学研究事业单位的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六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四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26、各等级职员岗位的基本条件:(1)一、二级职员岗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其他等级职员岗位的基本条件,除满足《实施意见》规定的任职年限外,具体任职条件由主管部门和科学研究事业单位确定。
(三)专业技术岗位基本条件27、科研事业单位研究实习员、助理研究员、副研究员、研究员的基本任职条件按照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规定执行。
28、科学研究事业单位中其他专业技术职务序列的岗位基本条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9、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条件,还应包括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要求。
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各有关部门以及科学研究事业单位在国家规定的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基本条件基础上,根据本指导意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本部门以及本单位的具体条件。
31、科学研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的条件,由主管部门和科学研究事业单位,按照《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和本指导意见,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专业技术水平要求等因素综合确定。
(四)工勤技能岗位基本条件32、工勤技能岗位基本任职条件:(1)一级、二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技师、技师技术等级考评;(2)三级、四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3)学徒(培训生)学习期满和工人见习、试用期满,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后,可确定为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六、岗位设置的审核33、科学研究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行核准制度,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管理权限进行审核。
34、国务院直属科学研究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人事部核准后实施。
国务院各部门所属科学研究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人事部备案。
35、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直属科学研究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报本地区人事厅(局)核准后实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部门所属科学研究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地区人事厅(局)核准。
36、地(市)政府直属科学研究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本地(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地(市)政府各部门所属科学研究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地(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37、县(县级市、区)政府直属科学研究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县(县级市、区)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地区或设区的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