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3号:《北京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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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平新城滨河森林公园拆迁工作方案

昌平新城滨河森林公园拆迁工作方案

昌平新城滨河森林公园拆迁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提升全区环境整体形象,切实做好昌平新城滨河森林公园拆迁工作,确保昌平新城滨河森林公园项目顺利实施,按照区委、区政府《昌平新城滨河森林公园建设项目工作方案》的统一部署,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为宗旨,落实区委三届七次全会和区人大三届四次会议精神,以实现《昌平新城规划(2005-2020)》,提升城市品位、优化城市形象、改善生态环境为目标,结合集中整治非法占地违法建设环境卫生的工作要求,坚持统一规划、连片拆除、整体改造原则,尊重实际,加强领导,周密部署,核量拆迁,推动昌平新城滨河森林公园在较高的起点上顺利建设。

二、昌平新城滨河森林公园基本情况及拆迁范围昌平新城滨河森林公园北起东沙河十三陵水库溢洪道,南至南北沙河入沙河水库口,建设用地约736公顷,自北向南连接昌平新城两大组团:昌平组团和沙河组团。

公园拆迁范围涉及6镇20村,分别是:十三陵镇、城北街道办事处、城南街道办事处、南邵镇、马池口镇、沙河镇共6镇;朝凤庵村、松园村、化庄村、营坊村、景文屯村、姜屯村、白浮村、西沙屯村、满井东村、满井西村、路庄村、西二村等20村。

依照《关于拟定昌平新城滨河森林公园规划设计范围情况的函》(规昌函[2009]107号)实际拆迁范围确定如下:十三陵水库溢洪道至京通铁路段,即:北至十三陵水库溢洪道东、西上口线及北京志邦高尔夫练习场南侧道路,南至规划昌平东扩北环路,西至现状各单位用地西边界及河道防护绿带西边界,东至河道防护绿带东边界;京通铁路至京密引水渠段,即:北至规划昌平东扩北环路,南至京密引水渠北路,西至规划滨河路东红线及规划龙水路东红线,东至南丰路及规划昌平新城东区景文屯西路;京密引水渠至北六环路段,即:北至京密引水渠北路,南至六环路,西至森林公园规划河道蓝线西侧70米,东至再生水厂用地西边界及森林公园规划河道蓝线东侧70米;北六环路至北沙河段,即:北至六环路,南至展思门路,西至河道防护绿带西边界、规划滨河路西红线及八达岭高速路东辅路,东至规划北沙河西四路及规划北沙河西三路。

133号:《北京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133号:《北京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北京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33号《〈北京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已经2003年7月29日市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长王岐山二○○三年八月二十一日《北京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实施《北京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森林、林木分为生态公益林和商品林。

生态公益林分为国家公益林和市级公益林。

国家公益林的范围按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市级公益林的范围由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划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商品林的范围由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关于林种划分的规定和本市林业发展总体规划认定,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三条市和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条例》办理林木、林地权属登记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市和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因扑救森林火灾、防洪抢险、防治检疫性森林病虫害等紧急情况需要采伐林木的,组织抢险的单位或者部门应当自紧急情况结束之日起30日内,将采伐林木的情况报告当地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第六条因工程建设需要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应当符合《森林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并提交工程建设批准文件、林地现状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补偿协议、绿化方案等资料。

因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的,除提交前款规定的文件外,还需提交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本市工程建设项目立项和规划选址应当符合林业总体规划。

有关部门在办理工程建设项目立项、规划审批手续时应当征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在工程施工时,施工单位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护林木。

第七条因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在非规划林地新造的用材林,林木所有者申请采伐利用的,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办理采伐手续。

因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在耕地上种植的经济林,林木所有者可以自主采伐、移植。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林地落界成果验收检查实施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林地落界成果验收检查实施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林地落界成果验收检查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公布日期】2012.03.05•【字号】京绿资发[2012]5号•【施行日期】2012.03.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林地落界成果验收检查实施办法》的通知(京绿资发〔2012〕5号)各有关区、县园林绿化局:为保证我市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林地落界和林地“一张图”成果数据质量,统一林地落界成果验收检查的内容、方法和程序,我局根据国家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司《关于印发<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林地落界成果验收检查办法>的通知》(资地函〔2012〕2号)研究制订了《北京市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林地落界成果验收检查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按照国家林业局的有关要求,我局将按照《实施办法》开展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林地落界成果验收检查工作。

请各区县园林绿化局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抽调精干技术人员,集中时间和精力,认真开展自查自检工作,确保按时、按质完成检查任务,自检情况请于3月15日前报告我局,我局将于3月中旬后开展市级验收检查工作。

验收检查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附件:《北京市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林地落界成果验收检查实施办法》二〇一二年三月五日附件:北京市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林地落界成果验收检查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保证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林地落界和全国林地“一张图”成果数据质量,统一林地落界成果验收检查的内容、方法和程序,根据国家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司《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林地落界成果验收检查办法》,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林地落界成果验收检查采取区(县)自检、市级验收检查、国家验收检查的组织方式,实行分级检查、分批验收。

(一)区(县)自检工作由区(县)园林绿化局组织,负责所在区(县)林地落界成果质量检查,编写区(县)自检报告,向市园林绿化局提出本区(县)林地落界成果验收申请。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平原生态林养护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平原生态林养护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平原生态林养护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公布日期】2021.04.21•【字号】•【施行日期】2021.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平原生态林养护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区园林绿化局、市有林单位:为巩固平原生态林建设成果,培育健康、稳定、安全、高效、多功能的森林生态系统,推动园林绿化行业高质量发展,依据国家和本市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北京市平原地区造林工程林木资源养护管理办法(试行)》(京绿造发〔2014〕7号)修订,形成《北京市平原生态林养护经营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2021年4月21日北京市平原生态林养护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巩固平原生态林建设成果,培育健康、稳定、安全、高效、多功能的森林生态系统,推动园林绿化行业的高质量发展,依据国家和本市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市级财政养护补助资金范畴内的平原生态林,包括百万亩造林绿化工程营造的生态林、一道二道绿化隔离地区生态林、"五河十路"绿色通道生态林及调整为生态公益林的退耕还林、废弃矿山生态修复验收合格的生态林。

第三条平原生态林林木养护经营应当坚持生态优先原则,确保林地绿地属性,坚决禁止民宿餐饮、私搭乱建、私圈乱占、私栽乱种、乱砍滥伐、取土堆物等侵害森林资源的行为,在不影响森林生态功能的前提下,经科学论证,可依法开展林下经济、森林旅游等活动。

第四条平原生态林养护经营应当贯彻高质量发展理念,实行区域资金统筹、差异化管理、分类分级精准化养护,突出重点、定向培育。

通过森林抚育、林分改造、采伐更新、护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绿色防控、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丰富生物多样性和园林废弃物综合利用等,促进森林生态效益持久发挥、森林资源永续利用,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北京市农村林木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京政发[1987]105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北京市农村林木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京政发[1987]105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北京市农村林木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正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北京市农村林木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京政发〔1987〕105号8月20日)为实施《北京市农村林木资源保护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具体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针对林政工作的实施需要,特作以下规定。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林木资源的保护管理,必须全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细则》、《条例》和本规定。

二、区、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建立健全防火组织,负责护林防火工作。

一级防火区内的村民委员会和国营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基层护林防火组织,划定责任区、落实责任制。

在行政区交界的林区,相关的区、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护林防火联防组织,划定联防区域,负责联防区域的护林防火工作。

三、一级防火区内每千亩林地,营林单位应至少配备一名专职护林员;在重点防火期内,应根据实际需要,增配临时护林员。

平原地区的防护林,经济林,均按二级防火区管护。

防火区内,禁止在林间、树下堆放秸秆和柴草。

四、各区、县和营林单位的年林木采伐限额指标,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本市年林木采伐限额指标核定下达,各区、县和营林单位应严格控制,不得突破。

本市每年林木采伐期为11月1日至次年的3月31日。

在非采伐期,除特殊情况经市、区、县林业局批准者外,不办理采伐审批手续。

林木材积计算方法,按照市林业局印发的《北京市一元立木材积表》计算。

被盗伐、滥伐的林木,均应计入年采伐量。

农民砍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的零星树林,采伐自有的经区、县林业局确认的薪炭林,以及因自然灾害(火灾、病虫害)和林木自然枯损所导致的林木资源损失,不计入年采伐量。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公布日期】2007.06.25•【字号】京绿保发[2007]4号•【施行日期】2007.06.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京绿保发[2007] 4号)各区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我局制定了《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二○○七年六月二十五日《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全面实施《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古树名木由市园林绿化局根据《古树名木评价标准》确认公布。

市园林绿化局应定期组织古树名木普查,根据普查结果对古树名木实行动态管理。

第三条区、县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对行政辖区内的古树名木进行调查登记、建立档案、卫星定位,制定保护措施并确定管护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标挂统一标识,并将上述事项完成情况报市园林绿化局备案。

第四条本市鼓励单位和个人资助古树名木的管护,提倡认养古树名木。

第五条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认养古树名木和管护古树名木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古树名木应以树冠垂直投影之外三米为界划定保护范围。

由于历史原因造成保护范围和空间不足的,应在城市建设和改造中予以调整完善。

第七条古树名木管护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应当按照《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标准》对古树名木进行养护管理。

区、县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古树名木的生长和管护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应向古树名木管护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提出整改意见。

第八条古树名木受害或者长势衰弱,管护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应制定治理复壮方案,报区、县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审查并在其指导下实施。

林场森林资源管理办法

林场森林资源管理办法

林场森林资源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森林资源管理,切实保护、培育、利用好森林资源,实施生态强场战略,创建平安林场,建设生态XX,构建和谐社会,根据《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XX省林地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确实保护好现有XX森林资源,有效打击破坏森林资源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做到分工明确,责任落实到位,结合林场实际,特制定《XX林场森林资源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凡是在XX林场从事森林资源管理、监督、执法工作的部门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管护内容第三条森林资源,包括林木、林地以及林区内的野生动植物资源。

林木,包括天然林、人工林、灌木林以及散生树木。

林业用地,包括乔木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造林地、采伐迹地、林中空地、林区沼泽地、苗圃用地、XX规划的宜林地、林业设施用地。

野生植物资源指各种野生木本、藤本和草本植物。

野生动物资源指各种野生鸟类、兽类等。

第四条森林资源管理的主要内容是:掌握森林资源消长动态,对森林资源保护、培育、利用实行监督、管理,提高森林质量,促进森林资源增长,严格监督与控制森林资源消耗,充分发挥森林资源的多种效益。

第三章管护机构第五条XX林场负责管理全场的森林资源,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场领导f责任办公室f营林区一片区责任人),上级监督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XX林场森林资源管理工作由XX主要负责,分管副XX 具体负责;资源保护办、重点公益林办主要抓,各营林区(组)具体抓;片区管护人员及护林员现场抓。

分工协作,责任到人。

第四章管护范围第七条XX林场负责管理辖区XX万亩国有林的森林资源,分XX、XXXX和XX四个营林区,辖区分布于XX、XX、XX和XX两乡两镇四个行政区。

第八条管护范围分特种管护区、重点管护区和一般管护区。

XX松采种基地、江东片、华山松工程造林地、南大桥片、杨村XXX 亩核桃基地及XX天坪片为特种管护区,四个营林区的XX重点公益林、XX商品林区为重点管护区,除特种、重点管护区以外都属于一般管护区。

北京市农村林木病虫害防治管理暂行办法-京政发[1988]27号

北京市农村林木病虫害防治管理暂行办法-京政发[1988]27号

北京市农村林木病虫害防治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北京市农村林木病虫害防治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1988年3月16日京政发〔1988〕27号文件批准)第一条为保护林木资源,防治林木病虫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细则》和《北京市农村林木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农村的林木、苗木和花木(以下统称林木)的病虫害防治,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林业局主管全市农村林木病虫害防治工作。

县、区林业局负责本地区的农村林木病虫害防治工作。

市、区、县林业保护站负责农村林木病虫害的预测预报和防治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乡、镇林业技术服务机构负责本乡、镇林木病虫害防治的技术服务,其职责是:(一)定期调查并及时向区、县林业保护站报告林木病虫害的发生和为害情况;(二)宣传普及林木病虫害的防治、农药安全使用的知识和技术。

(三)组织指导开展林木病虫害防治工作;(四)检查林木病虫害防治效果;推广防治林木病虫害的技术,乡、镇林业技术服务机构可以实行有偿技术服务。

第五条铁路、公路、水利部门和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等营林单位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根据市、区、县林业局的要求,设立林木病虫害预测预报点。

凡面积在100亩以上的林木发生病虫害,或不论面积大小发现本市从未发生过的林木病虫害,林木病虫害预测预报点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区、县的林业保护站。

第六条铁路、公路、水利部门和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林木,其林木病虫害防治,由本部门、本单位负责。

属于几个部门或单位共同营造的林木,应当以合同的形式规定各方防治林木病虫害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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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133号
《〈北京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已经2003年7月29日市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长王岐山
二○○三年八月二十一日
《北京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实施《北京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森林、林木分为生态公益林和商品林。

生态公益林分为国家公益林和市级公益林。

国家公益林的范围按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市级公益林的范围由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划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商品林的范围由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关于林种划分的规定和本市林业发展总体规划认定,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三条市和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条例》办理林木、林地权属登记的具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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