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学院学生奖励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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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学院文件

宜学院学发[2011]37号

关于印发《宜宾学院学生奖励条例》的通知

各二级学院及相关部门:

《宜宾学院学生奖励条例》(修订稿)经修订、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宜宾学院学生奖励条例

宜宾学院

二○一一年五月十五日

主题词:学生奖励条例印发通知

学生工作部(处) 2011年5月15日印发

宜宾学院学生奖励条例

(修订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更好地贯彻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加强对学生的科学管理和科学评价,鼓励学生奋发向上,刻苦学习,促进学生素质的全面提高,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含优秀学生奖学金、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单项奖和优秀毕业生评定及奖励办法,评定时必须结合综合素质测评成绩。

第三条优秀学生(优秀奖学金获得者、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的必备条件:

(一)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改革开放,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学习中能逐步树立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二)遵守国家法律,遵守校规校纪。

(三)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勤奋刻苦,严谨求实,勇于进取,成绩合格。

(四)积极参加学校的三个文明建设,积极参加社会工作实践,积极支持、配合和完成学校、二级学院、班、团安排的各种工作和任务。

(五)认真上好体育课,坚持参加课外锻炼,积极参加文体活动,达到国家体育锻炼合格标准,体育成绩合格。

(六)品德量化考核成绩优良。

第四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本学期(学年)不得参评。

(一)德育测评得分在“良”以下者;

(二)单科补考者;

(三)受到学校通报批评及警告以上违纪处分者(在表彰或受奖前受到通报批评或违纪处分者,取消参评资格);

(四)未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者;

(五)拒绝参加集体活动或公益劳动者;

(六)不具备正式学籍或学籍注册者;

(七)修业年限本科超过四年、专科超过三年者;

(八)入学教育考试、军事训练不及格者。

第二章综合素质测评方案

第五条综合测评就是按照党的教育方针和学校的有关管理规定,对学生在校表现进行科学合理地评价,得出学生在校表现综合成绩。

第六条综合测评的成绩,作为评定各种奖学金、先进个人(“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和“优秀毕业生”)以及毕业就业时向用人单位推荐的主要依据。

第七条综合测评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科学性原则。综合测评要公正合理、实事求是,真正体现党的教育方针和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起到激励先进,鞭策后进,推进素质教育的作用。

(二)客观性原则。综合测评要反映学生平时表现的客观情况。各班要注意建立学生平时表现的档案,及时收集数据和资料。

(三)公开性原则。综合测评坚持自我测评、群众测评和组织测评相结合,测评人员、测评过程及测评结果公开。

第八条综合测评成绩计算要求:

(一)综合测评成绩=(智育成绩平均分×70%)+(智育成绩附加分×8%)+(体育成绩×10%)+(体育成绩附加分×2%)+(品德成绩×10%)

(二)智育附加分,按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分值计算。

(三)体育成绩=体育课程成绩。若该学期没有体育课成绩(不包括考试得零分或作弊),在测评综合成绩时,智育成绩则×80%。

(四)体育附加分按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计算。

(五)品德成绩按《宜宾学院学生品德考核条例》(见附件一)所得分数计算。

第九条综合测评每学期进行一次,原则上以教学班级为单位。

第十条智育成绩附加分(最高100分)

(一)智育附加分(不分专科本科、文科理科)所有加分在同一参评项目中只加分一次,就高不就低:

1、通过四川省及以上统考统测按以下标准当学期加分:

(1)非外语专业学生:专科、本科二年级时通过CET-4加2分;通过CET-6加4分;

(2)非计算机类专业学生:通过计算机Ⅱ级考试加2分;通过计算机Ⅲ级考试加4分;

(3)计算机相关专业学生:通过计算机Ⅲ级考试加2分;通过程序设计考试加4分。

2、参加数学、英语等学科竞赛,获国家级一、二、三等奖,分别加5、4、3分;获省级一、二、三等奖,分别加

3、2、1分;获市、校级一、二、三等奖,分别加2、1、0.5分。

(二)科研附加分:参加课余科技活动,其研究成果获市级以上奖励者,经所在二级学院批准,一、二、三等奖分别在智育总分中加3、2、1分;在校内外正式出版的学术刊物发表论文的,加5—1分;在校级以上各类学科竞赛中获奖者,经所在二级学院批准加3(全国)、2(全省)、1(全校)分。

第十一条体育成绩附加分(最高100分)

获得省级体育比赛前三名者加4分,获四至六名者加2分;获川南片区前三名者加3分,四至六名者加2分;获宜宾市前三名者加2分,四至六名者加1分,破校记录者加2分。

第十二条综合素质测评的组织领导和实施办法。

(一)学生综合测评工作由学生工作处负责指导和组织,各二级学院学生工作小组负责全面实施。各班成立由班主任主持,班长、团支部书记、学生代表组成的综合测评小组,由测评小组负责本班级评分工作。

(二)为了搞好测评原始材料的搜集、整理,各二级学院应建立健全学生平时表现的考核、管理制度,由辅导员、班主任、学生干部负责搜集记录学生平时表现的原始材料。

(三)每次测评开始时,要在全体学生中进行一次动员,讲明测评意义、测评方法等,切实让每一位学生端正测评态度,教育学生正确评价自己和评价同学,实事求是,一分为二,使测评结果能真实地反映学生实际情况。

第三章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

第十三条国家奖学金主要奖励全日制普招本、专科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主要奖励资助全日制普招本、专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一学年评定一次,由学生工作部(处)牵头,各二级学院按照本条例组织评定。

第十四条国家奖学金具体评定办法按《宜宾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定暂行办法》进行(见附件二),国家励志奖学金具体评定办法按《宜宾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暂行办法》进行(见附件三)。

第四章校级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

第十五条校级优秀学生奖学金金额及其比例(与参评年级学生总人数的比例):

注:特色20%,即增加普通班受奖人数×20%。

第十六条获得一等、二等、三等奖学金者,原则上以综合测评成绩为主要依据且单科成绩分别对应达到75分、65分、60分及以上。

第十七条凡被授予全国、省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称号者,在评定奖学金时,可直接分别获得一等奖、二等奖。

第十八条参评一等、二等奖学金,原则上单科成绩低于65分,或单科成绩未入围同班前60%者,奖学金等级降一级处理。

第十九条奖学金每学期评定一次,由学生工作部(处)牵头,各二级学院按照本条例组织评定。毕业生最后一学期不评奖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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