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学院学生奖励条例
贫困生认定办法.

宜学院学发[2010]42号宜宾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做好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贯彻落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文件)精神,切实保证国家制定的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第三条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募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二章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机构第四条宜宾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生工作部(处)负责具体组织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
第五条各二级学院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分管学生工作领导任组长,成员由学生工作办公室成员组成,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六条以年级为单位,成立以学生辅导员任组长,班主任、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
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年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总人数的10%。
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第七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需持有《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和当年《贫困证明》,并加盖所在地乡、镇、街道行政公章或民政部门公章,以证明家庭经济状况。
第八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参照宜宾市当期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上浮20%作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的上限,同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进行认定。
第九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为一般困难、困难和特殊困难三个档次。
第四章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第十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一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
2023年优秀学生奖励规则方案

2023年优秀学生奖励规则方案一、背景介绍优秀学生奖励是一种激励机制,旨在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和创造力,鼓励他们在学业和素质培养上取得优异成绩,并树立学习标杆。
本方案拟定了2023年优秀学生奖励的规则,旨在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提高他们的学习动力和综合素质。
二、奖励标准优秀学生奖励将按照学生的学业成绩和综合素质进行评定,主要考虑以下方面:1. 学业成绩:重点考虑学生的学科成绩和考试成绩排名,包括期末成绩、小测验成绩、重要考试及学科竞赛成绩等。
2. 素质表现:包括学生的课堂参与度、学习态度、课堂表现、课外科研或社会实践等表现。
三、奖励分级为了给予不同水平学生相应的奖励激励,优秀学生奖励将分为三个级别:1. 一等奖:针对学业成绩和综合素质都非常出色的学生,将给予他们最高级别的奖励。
2. 二等奖:针对学业成绩或综合素质有一定突出表现的学生,将给予适当的奖励,以鼓励他们继续努力。
3. 三等奖:针对学业成绩和综合素质有进步和改善的学生,将给予认可和鼓励。
四、奖励内容优秀学生奖励将通过以下方式来展现:1. 经济奖励:向获奖学生发放奖学金或奖金,以资助他们的学习和个人发展。
2. 荣誉称号:为获奖学生颁发荣誉证书或奖章,表彰他们的优异成绩。
3. 推优资格:获奖学生可以获得推荐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或科研展示活动的机会,以提高他们的学术水平和综合素质。
五、奖励程序为保证奖励的公正和透明性,奖励程序如下:1. 评选委员会:成立由学校教师和校外专家组成的评选委员会,负责评选优秀学生奖励。
2. 学生自荐:学生可以自荐或由老师推荐参加评选。
学生需要填写个人简历和相关申请材料,包括学习成绩单、奖学金证明、社会实践证明等。
3. 评选流程:评选委员会将根据奖励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并进行面试或综合素质评定。
4. 公示和反馈:评选结果将在学校内公示,并向获奖学生发放获奖通知书。
对于未获奖的学生,评选委员会将给予详细说明和反馈建议。
六、奖励实施为了确保优秀学生奖励的顺利实施,需要制定以下工作措施:1. 宣传推广:学校将通过宣传栏、学校网站以及班级会议等形式,全面宣传奖励规则和评选程序,鼓励学生积极参与。
学生奖惩条例

学生奖惩条例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创造一个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环境,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方针政策,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学生奖惩条例。
一、奖励条例1、学业优秀奖对于在学业上表现出色的学生,将给予以下奖励:(1)在学期期末考试中,总分排名在班级前 5%的学生,将获得“学习标兵”称号,并颁发荣誉证书和奖品。
(2)在各类学科竞赛中获得市级及以上奖项的学生,学校将根据获奖等级给予相应的表彰和奖励,包括奖金、荣誉证书等。
2、品德优秀奖具有优秀品德和良好行为习惯的学生将得到以下奖励:(1)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表现突出,获得相关组织或单位表扬的学生,将被评为“公益之星”,并在全校范围内进行表彰。
(2)诚实守信,拾金不昧,乐于助人等行为受到师生广泛认可的学生,将获得“品德楷模”称号,并给予一定的奖励。
3、综合优秀奖(1)在学校组织的各项文体活动、科技创新活动等方面表现优异,为班级和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将被授予“全面发展之星”的称号,并颁发荣誉证书和奖品。
(2)在班级中担任班干部,工作认真负责,能够积极协助老师管理班级,为班级营造良好氛围做出突出贡献的学生,将被评为“优秀班干部”,并给予适当的奖励。
4、进步奖对于在学习、品德或综合表现方面有显著进步的学生,将给予“进步之星”的称号和相应的奖励,以鼓励他们继续努力。
二、惩罚条例1、学业方面(1)抄袭作业、考试作弊等违反学术诚信的行为,一经查实,将给予警告处分,并取消该次作业或考试成绩。
(2)经常无故旷课、迟到、早退,影响正常教学秩序的学生,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3)学期期末考试中多门科目不及格,且经补考仍不及格的学生,将按照学校规定进行留级处理。
2、品德方面(1)辱骂、殴打同学,欺负弱小,造成不良影响的,将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2)故意损坏学校公共财物,破坏校园环境的,除照价赔偿外,将根据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国家助学金评定细则

宜宾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评定细则根据《宜宾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及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细则。
一、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先决条件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已填写《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需要区/县民政局盖章),经过认定程序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区/县民政局盖章的贫困证明)。
二、优先评定范围(一)家庭成员情况:1、烈士子女;2、孤儿;3、残疾人家庭或自身残疾;4、父母一方去世;(二)家庭经济情况:1、家庭主要收入来源者因故丧失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2、因遭遇自然灾害,使家庭收入严重下降;3、家庭成员长期患病,医疗费用支出较大。
三、不得评定范围1、不遵纪守法,该学年度有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受纪律处分的;2、不勤奋学习,学习不上进,经常逃课、迟到、早退的;3、不诚实守信,虚构家庭情况骗取奖助学金或助学贷款等资助,有经济能力解决生活费和缴纳学费而不缴学费的;4、不勤俭节约,家庭成员或本人有下列之一高消费、奢侈消费行为的:(1)家庭拥有小车、装修豪华楼房、拥有或使用高档通讯工具的;(2)购买或长期租用高配置、高价格电脑(特殊专业除外)的;(3)购买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首饰或高档化妆品等奢侈品的;(4)经常出入酒店高消费进餐,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的;(5)经常有抽烟、酗酒等不良生活习惯的。
四、评定等级1、国家助学金评定为三个等级:⑴一等:特别困难,资助标准为4000元;⑵二等:困难,资助标准为3000元;⑶三等:一般困难,资助标准为2000元。
五、评定程序1、已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由学生本人申请,填写《宜宾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2、班主任(或辅导员)进行资格审查。
3、班主任(或辅导员)组织班委和学生代表对申请学生进行复核评定,确定等级。
4、二级学院公示。
将初步确定的名单在二级学院范围内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本科学生奖励条例

计算机与信息科学学院、软件学院本科学生奖励条例为进一步激发学生的创新精神,促进学生全面发展,鼓励学生积极参加各项活动,创建更加优良的院风和学风,特制定以下奖励办法:一、集体荣誉类(一)先进班集体、团支部1、国家级先进班集体、团支部,奖励2000元;2、市级先进班集体、团支部,奖励500元;3、校级先进班集体、团支部,奖励300元;4、院级先进班集体、团支部,奖励200元。
(二)文明寝室1、国家级文明寝室奖励300元;2、市级文明寝室奖励120元;3、校级文明寝室奖励80元;4、院级文明寝室奖励50元;二、学术科技类:(一)竞赛类1、国际类学术科技比赛前三名(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奖励1500元、1200元、800元。
推荐参赛作品,均可获得300元奖励。
主要包括以下比赛:①ACM程序设计竞赛②Robocup公开赛③国际自由软件大赛等。
2、国家级学术科技比赛1)挑战杯、数学建模、电子设计大赛三大学术科技大赛前三名(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奖励1000元、800元、600元。
推荐参赛作品,均可获得200元奖励。
2)全国其他学术科技比赛前三名(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奖励800元、600元、500元。
推荐参赛作品,均可获得100元奖励。
主要包括以下比赛:①中国机器人大赛暨RoboCup公开赛②计算机仿真大赛③IBM中国大学生编程创意大赛3、省市(部)级学术科技比赛前三名(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奖励500元、400元、300元。
推荐参赛作品,均可获得80元奖励。
主要包括以下比赛:①重庆市挑战杯②重庆市数学建模比赛③重庆市电子设计大赛④重庆市计算机大赛⑤重庆市数据库大赛⑥重庆市机器人大赛4、校级学术科技比赛(主要包括挑战杯、含弘杯、数学建模大赛、电子设计大赛)前三名者(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400元、300元、200元;推荐到学校参加比赛作品,均可获得50元奖励。
5、院级学术科技大赛前三名(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奖励300元、200元、100元。
2024大学普通奖学金管理规定

2024大学普通奖学金管理规定
以下是2024年大学普通奖学金管理规定的一般内容,具体规定可能因学校而异:
1. 条件:申请普通奖学金的学生必须具备一定的学业成绩和综合素质,通常要求学生在该学年度内保持一定的平均成绩和综合评价。
2. 申请流程:学生需要通过学校指定的方式进行申请,通常需要填写申请表格,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相关材料,如成绩单、个人陈述和推荐信等。
3. 评定标准:申请人的学业成绩和综合素质是评定普通奖学金的主要依据。
通常会综合考虑学业成绩、学科竞赛获奖情况、社会实践和公益活动、学术论文和项目等因素。
4. 奖励额度:根据申请人的评定结果,学校将给予不同等级的普通奖学金,具体金额由学校确定。
奖励额度通常会根据申请人在评定中的排名和绩点来确定。
5. 奖学金使用:获得普通奖学金的学生通常需要签署相关协议,约定奖学金的使用目的和条件。
通常规定奖学金可以用于学费、书籍费、住宿费等相关学习用途。
6. 奖学金维持:获得普通奖学金的学生需要在接下来的学期或学年内维持一定的学业成绩和综合素质水平,否则奖学金可能会被取消或降低。
请注意,以上为一般性的规定,具体的管理规定可能因学校而异。
建议咨询所在学校的奖学金办公室或查阅学校的相关政策文件以获取准确信息。
学生奖惩条例

学生奖惩条例一、奖励条例1、学业优秀奖对于在学业上表现出色的学生,将给予学业优秀奖。
这包括在考试中取得优异成绩,如年级排名前 10%;在学科竞赛中获得名次;或者在学术研究方面有突出表现,如发表论文、参与科研项目等。
获得学业优秀奖的学生将得到学校颁发的荣誉证书和奖品,如书籍、学习用品等。
2、品德优秀奖品德优秀是学生综合素质的重要体现。
那些诚实守信、乐于助人、尊敬师长、关爱同学,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展现出高尚道德品质的学生,将被授予品德优秀奖。
学校会通过老师和同学的推荐、日常行为观察等方式进行评选。
获得此奖项的学生将在全校范围内受到表彰,并作为其他同学学习的榜样。
3、社会实践优秀奖积极参与社会实践活动,如社区服务、志愿者工作、实习等,并且在活动中表现出色,为社会做出贡献的学生,将获得社会实践优秀奖。
这一奖项旨在鼓励学生关注社会,培养社会责任感和实践能力。
4、创新奖对于在科技、艺术、文化等领域有创新思维和实践成果的学生,将给予创新奖。
比如发明创造、创意设计、文学作品创作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
学校将为其提供展示平台,并推荐参加更高级别的创新比赛。
5、团队协作奖在团队项目中,如体育比赛、文艺演出、学科小组活动等,能够发挥积极作用,团结队友,共同取得优异成绩的学生团队,将获得团队协作奖。
这有助于培养学生的团队合作精神和沟通能力。
6、进步奖对于在学习、品德、行为等方面有显著进步的学生,设立进步奖。
无论起点如何,只要通过自身努力取得明显进步,都应得到肯定和鼓励。
二、惩罚条例1、学业违规(1)抄袭作业、考试作弊等行为,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等处分,并取消相关课程的成绩。
(2)多次无故旷课、迟到、早退,影响学业进度的,将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并通知家长。
2、品德违规(1)说谎、欺骗、盗窃等不诚实行为,将受到严肃处理,包括批评教育、校内通报等。
(2)欺负同学、辱骂师长、破坏公共财物等不良行为,将根据情节给予相应的处罚,如检讨书、道歉、赔偿损失等。
宜宾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宜宾学院文件宜学院发[2011]24号关于公布并实施《宜宾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教学单位及相关部门:《宜宾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已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并实施。
特此通知附件:宜宾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宜宾学院二○一一年四月十五日主题词:宜宾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通知宜宾学院2011年4月15日印发附件:宜宾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2011年4月修订)为了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国家教育部2005年第21号令《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一、入学与学籍注册第一条凡经我校正式录取的普通高等学校招收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我校规定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按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学校区别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取消入学资格,情节严重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新生在体检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允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回家治疗。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一学年开学前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向学校申请入学。
经学校复查合格,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取得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生证.学生必须妥善保管学生证,不得涂改和转借,丢失者须按规定补办。
第五条学期学籍注册1、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前两周为学生缴费学籍注册时间.其注册程序为:(1)学生到计划财务处缴费;(2)学生在开学前两周内持缴费单据到学院办公室注册,学院将学生缴费金额、收据编号和是否准予注册等信息分班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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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学院文件宜学院学发[2011]37号关于印发《宜宾学院学生奖励条例》的通知各二级学院及相关部门:《宜宾学院学生奖励条例》(修订稿)经修订、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附件:宜宾学院学生奖励条例宜宾学院二○一一年五月十五日主题词:学生奖励条例印发通知学生工作部(处) 2011年5月15日印发宜宾学院学生奖励条例(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更好地贯彻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加强对学生的科学管理和科学评价,鼓励学生奋发向上,刻苦学习,促进学生素质的全面提高,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含优秀学生奖学金、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单项奖和优秀毕业生评定及奖励办法,评定时必须结合综合素质测评成绩。
第三条优秀学生(优秀奖学金获得者、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的必备条件:(一)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改革开放,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学习中能逐步树立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二)遵守国家法律,遵守校规校纪。
(三)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勤奋刻苦,严谨求实,勇于进取,成绩合格。
(四)积极参加学校的三个文明建设,积极参加社会工作实践,积极支持、配合和完成学校、二级学院、班、团安排的各种工作和任务。
(五)认真上好体育课,坚持参加课外锻炼,积极参加文体活动,达到国家体育锻炼合格标准,体育成绩合格。
(六)品德量化考核成绩优良。
第四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本学期(学年)不得参评。
(一)德育测评得分在“良”以下者;(二)单科补考者;(三)受到学校通报批评及警告以上违纪处分者(在表彰或受奖前受到通报批评或违纪处分者,取消参评资格);(四)未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者;(五)拒绝参加集体活动或公益劳动者;(六)不具备正式学籍或学籍注册者;(七)修业年限本科超过四年、专科超过三年者;(八)入学教育考试、军事训练不及格者。
第二章综合素质测评方案第五条综合测评就是按照党的教育方针和学校的有关管理规定,对学生在校表现进行科学合理地评价,得出学生在校表现综合成绩。
第六条综合测评的成绩,作为评定各种奖学金、先进个人(“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和“优秀毕业生”)以及毕业就业时向用人单位推荐的主要依据。
第七条综合测评应坚持以下原则:(一)科学性原则。
综合测评要公正合理、实事求是,真正体现党的教育方针和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起到激励先进,鞭策后进,推进素质教育的作用。
(二)客观性原则。
综合测评要反映学生平时表现的客观情况。
各班要注意建立学生平时表现的档案,及时收集数据和资料。
(三)公开性原则。
综合测评坚持自我测评、群众测评和组织测评相结合,测评人员、测评过程及测评结果公开。
第八条综合测评成绩计算要求:(一)综合测评成绩=(智育成绩平均分×70%)+(智育成绩附加分×8%)+(体育成绩×10%)+(体育成绩附加分×2%)+(品德成绩×10%)(二)智育附加分,按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分值计算。
(三)体育成绩=体育课程成绩。
若该学期没有体育课成绩(不包括考试得零分或作弊),在测评综合成绩时,智育成绩则×80%。
(四)体育附加分按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计算。
(五)品德成绩按《宜宾学院学生品德考核条例》(见附件一)所得分数计算。
第九条综合测评每学期进行一次,原则上以教学班级为单位。
第十条智育成绩附加分(最高100分)(一)智育附加分(不分专科本科、文科理科)所有加分在同一参评项目中只加分一次,就高不就低:1、通过四川省及以上统考统测按以下标准当学期加分:(1)非外语专业学生:专科、本科二年级时通过CET-4加2分;通过CET-6加4分;(2)非计算机类专业学生:通过计算机Ⅱ级考试加2分;通过计算机Ⅲ级考试加4分;(3)计算机相关专业学生:通过计算机Ⅲ级考试加2分;通过程序设计考试加4分。
2、参加数学、英语等学科竞赛,获国家级一、二、三等奖,分别加5、4、3分;获省级一、二、三等奖,分别加3、2、1分;获市、校级一、二、三等奖,分别加2、1、0.5分。
(二)科研附加分:参加课余科技活动,其研究成果获市级以上奖励者,经所在二级学院批准,一、二、三等奖分别在智育总分中加3、2、1分;在校内外正式出版的学术刊物发表论文的,加5—1分;在校级以上各类学科竞赛中获奖者,经所在二级学院批准加3(全国)、2(全省)、1(全校)分。
第十一条体育成绩附加分(最高100分)获得省级体育比赛前三名者加4分,获四至六名者加2分;获川南片区前三名者加3分,四至六名者加2分;获宜宾市前三名者加2分,四至六名者加1分,破校记录者加2分。
第十二条综合素质测评的组织领导和实施办法。
(一)学生综合测评工作由学生工作处负责指导和组织,各二级学院学生工作小组负责全面实施。
各班成立由班主任主持,班长、团支部书记、学生代表组成的综合测评小组,由测评小组负责本班级评分工作。
(二)为了搞好测评原始材料的搜集、整理,各二级学院应建立健全学生平时表现的考核、管理制度,由辅导员、班主任、学生干部负责搜集记录学生平时表现的原始材料。
(三)每次测评开始时,要在全体学生中进行一次动员,讲明测评意义、测评方法等,切实让每一位学生端正测评态度,教育学生正确评价自己和评价同学,实事求是,一分为二,使测评结果能真实地反映学生实际情况。
第三章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第十三条国家奖学金主要奖励全日制普招本、专科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主要奖励资助全日制普招本、专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一学年评定一次,由学生工作部(处)牵头,各二级学院按照本条例组织评定。
第十四条国家奖学金具体评定办法按《宜宾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定暂行办法》进行(见附件二),国家励志奖学金具体评定办法按《宜宾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暂行办法》进行(见附件三)。
第四章校级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第十五条校级优秀学生奖学金金额及其比例(与参评年级学生总人数的比例):注:特色20%,即增加普通班受奖人数×20%。
第十六条获得一等、二等、三等奖学金者,原则上以综合测评成绩为主要依据且单科成绩分别对应达到75分、65分、60分及以上。
第十七条凡被授予全国、省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称号者,在评定奖学金时,可直接分别获得一等奖、二等奖。
第十八条参评一等、二等奖学金,原则上单科成绩低于65分,或单科成绩未入围同班前60%者,奖学金等级降一级处理。
第十九条奖学金每学期评定一次,由学生工作部(处)牵头,各二级学院按照本条例组织评定。
毕业生最后一学期不评奖学金。
第二十条脱产成教生的奖学金由各二级学院参照本条例自行评定。
第五章三好学生评定第二十一条三好学生的基本条件,各科成绩优良,专业课成绩每科不低于75分,公共课不低于65分。
第二十二条三好学生评定名额不超过学生人数10%。
优秀班集体评选三好学生名额为该班学生人数的20%,模范班集体评选三好学生名额为该班学生人数的25%。
(优秀班集体、模范班集体评选详见附件四——《宜宾学院优秀(模范)班集体评选的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三好学生每学年评定一次,一般在10月份进行。
第六章优秀学生干部评定第二十四条优秀学生干部的基本条件:(一)担任小组长、寝室室长、班委干部、团支委干部、学校或二级学院学生干部等,任职满一年及以上(以上学年度初各二级学院、有关部门上报备案的学生干部名单为准)。
(二)工作积极主动,责任心强,坚持原则,勇于同歪风邪气作斗争,团结同学,能以身作则,起好模范带头作用。
(三)居住寝室有违纪行为如实、及时上报;知情不报者取消评选资格。
第二十五条优秀学生干部的产生办法和时间:优秀学生干部按各二级学院学生干部人数10%名额进行评选。
优秀班集体评选优秀学生干部名额按该班学生干部人数的30%,模范班集体评选优秀学生干部名额按该班学生干部人数的35%。
优秀学生干部每学年评定一次,一般在10月份进行。
第七章单项奖评定第二十六条奖励在某些领域、方面发挥特长,积极进取,取得优异成绩或获得全国、省、市奖励的学生。
第二十七条单项奖每学年评定发放一次;每年十月份由本人申请,经各二级学院上审核后,报学生工作部(处),由学校最后审批。
第二十八条单项奖奖金由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奖项决定奖金数。
获奖团体只奖励特别突出个人。
第八章优秀毕业生评定第二十九条优秀毕业生基本条件:(一)在校期间被授予“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荣誉称号,并一直表现突出,学习勤奋,成绩优良,获二等或以上奖学金,综合素质较高,能力较强。
(二)能正确处理个人志愿与国家需要的关系。
第三十条校级优秀毕业生按毕业生总数的10%评定,省级优秀毕业生在校级优秀毕业生中评选,评选比例为毕业生总数的1%。
第三十一条优秀毕业生的评选按照《宜宾学院关于优秀毕业生的评选的实施办法》(见附件五)进行,一般在每年的10月份进行。
第九章附则第三十二条评定程序:(一)学生班级讨论推荐;(二)由辅导员、班主任、班长、团支部书记、学生代表组成的综合测评小组初评,向二级学院上提出初步推荐名单;(三)二级学院评审后,向学生工作部(处)提出申报名单;(四)学生工作部(处)审核后,由学校最后审批;省优秀大学毕业生必须作事迹报告,事迹向全校公示,学校确定后报省教育厅审批。
(五)向全校公布获得表彰奖励的人员名单;(六)向获奖学生颁发荣誉证书,发放奖金,记入学生个人档案。
第三十三条申诉程序:学生个人对奖励初评有异议者,可在公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之内,向学生工作部(处)申诉,学生工作部(处)接申诉后3日内向学生答复,如仍有异议,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申诉。
第三十四条本条例自二O一一年九月一日起,在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执行。
原条例与本条例相悖的,以本条例为准。
第三十五条本条例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附件一:宜宾学院学生品德考核评定条例(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促进全院的学生品德教育和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根据教育部颁布的《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考评内容(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积极参加政治学习和班团活动,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
积极参加学校和班级组织的社会实践活动。
(二)勤奋学习,自强不息。
追求真理,崇尚科学;目的明确,态度端正;刻苦钻研,积极实践,学业有成。
(三)遵纪守法,弘扬正气。
遵守校纪校规,敢于并善于同各种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
(四)诚实守信,严于律己。
言行一致,自尊自爱,自省自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