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财产权与征税权的冲突与协调-文档
论我国财产税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改革

论我国财产税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改革财产税是指针对于财产征收的税收。
我国财产税制度历史悠久,但其却存在着许多问题。
这篇文档旨在探讨我国财产税制度存在的问题以及可行的改革方案。
问题一:征收对象范围狭窄目前我国财产税的征收对象主要为土地和房产,而其它财产例如资产、股票等则并未纳入征收范围。
这种情况存在一定的问题,因为拥有大量的资产和股票的个人或企业,其财富实际上可能远远超过仅仅拥有一些房产的个人或企业。
而由于这些财产不纳入征税范围,导致了我们的财产税制度出现了严重的不公平。
解决问题的方案之一是将其它财产例如资产、股票等也纳入财产税的征收范围内。
这种方案需要掌握精确的财产信息,并需要相关申报流程的设立和完善以确保其规范化的实施。
问题二:税率调整存在困难我国财产税的税率通常是固定的,且较低。
这种税率策略旨在鼓励个人和企业进行创建与投资。
然而随着全球经济的迅速发展,财富积累愈加迅猛,财富的分配不均问题也越来越突出。
由于税率过低,我国财产税在一定程度上未能为后者提供制度上的支持,且其调整存在困难。
尤其是在当全球经济面临新一轮伟大转型的背景下,扩大财产税的优惠范围,将财产的总额进行适当的调整,未来仍将无法解决这一问题。
解决的方案之一,是通过增加财产税税率和财产税赋率的组合来限制高财富人群的避税行为。
这种方案需要建立有关政策和机制,来强化对税收的征收和管理。
此外,需要完善税收改革体制,加强相关管理人员的职业训练,以确保财产税代表一种合理和有利于社会整体发展的税收制度。
问题三:缺乏有效的税收管理制度财产税是一种比较复杂的税种,对于其税收管理制度的要求也相应较高。
在我国财产税的征收管理机构较多,但是由于其衔接不好,导致与其他税收征收机构的协作较少。
这也导致了财产税征收方式的低效性以及其实施的问题。
为改善这个问题,我们需要建立相关的政策,加强财产税的管理和征收工作,有关的机构应该协调协作,确保合法、公正、规范的财产税征收和管理。
税收优先权制度存在的缺陷及其完善

02
税收优先权制度概述
税收优先权的含义
税收优先权是指税务机关在征收税款时,对于关联交易、恶意避税、逾期纳税等 特定情形,按照法律规定的顺序,对纳税人财产和收入进行征税的权利。
税收优先权是保障国家税收收入,防止纳税人滥用权利,维护税收公平的重要法 律制度。
税收优先权制度的起源和发展
税收优先权制度起源于中世纪欧洲的商业交易制度,最初是 为了防止商人通过关联交易转移利润,逃避纳税义务。
要点二
4. 完善对税务机关的监督机制
建议建立健全对税务机关的监督机制,包括内部监督和 外部监督两个方面。内部监督方面,可以完善税务机关 内部的制约机制;外部监督方面,可以建立纳税人对税 务机关的监督机制,如公开纳税人举报渠道、建立纳税 人评价机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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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ANKS
响了其作用的发挥。
因此,研究税收优先权制度的 缺陷及其完善具有重要的理论
和实践意义。
研究目的和方法
研究目的
通过对税收优先权制度的深入研究,发现其存在的缺陷,提出相应的完善措 施,为提高国家税收征管水平和保障税收公平性提供参考。
研究方法
采用文献资料调查、案例分析、实证研究等方法,对税收优先权制度的缺陷 及其完善进行深入研究。
03
2. 建立规范的税收债 权确认程序
建议在相关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税收 债权的确认程序,包括确认主体、确 认标准、确认程序等方面,以减少实 践中因税收债权确认问题产生的争议 。
研究展望
要点一
3. 协调税收优先权与担保物权 的关系
建议在相关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税收优先权与担保物权 的协调规则,明确在税收债权与担保物权发生冲突时的 处理方式,以减少司法实践中的困扰。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国际化的深入,税收优先权制度逐渐成为 各国税法的重要内容,并不断得到完善和改进。
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面向21世纪课程教材国际

资的法律形式
3 第十一章资本
输入国外国投 资法
4 第十二章资本
输出国海外投 资法制
5 第十三章促进
与保护投资的 国际法制
第一节国际投资与投资环境 第二节国际投资法的概念、体系与作用 第三节建立国际投资新秩序的若干法律纷争问题
第一节合资经营企业 第二节合作经营企业 第三节外资企业 第四节国际合作开发与建设
第三章国际贸易法概 述
第四章国际货物贸易 法
第五章国际货物运输 与保险
第六章国际技术贸易 法
第七章国际 服务贸易法
第八章政府 管理贸易的 法律与制度
第一节国际贸易法的概念、调整范围、渊源和发展 第二节施米托夫与国际贸易法学
第一节国际货物买卖的法律 第二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第三节卖方和买方的义务 第四节违反合同的补救方法 第五节货物所有权与风险的转移
第一节国际逃税与避税概述 第二节国际逃税与避税的主要方式 第三节管制国际逃税与避税的国内法措施 第四节防止国际逃税与避税的国际合作
第二十六章 国际经济争 议解决法律
制度概述
第二十七章 国际商事仲 裁
第二十八章 世界贸易组 织的争议解
决机制
第二十九章 国家与他国 国民间投资 争议的解决
第一节国际经济争议的种类及其解决方法 第二节解决国际商事争议的司法方法 第三节解决国际商事争议的非司法方法
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 划教材面向21世纪课程教材国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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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分析思维导图
法律
管理
世纪
问题
税协定的性质、宗旨和在调整国际税收法律关系中的主要

(1)协定中的征税权冲突协调规范,需要缔约国国内税 法上的有关实体规范和程序规范的配合补充,才能得以 实施和实现其协调目的。 (2) 协定与国内税法虽然各有相对独立的法律概念体 系,但协定同时也明确规定某些协定用语的含义,以缔 约国有关国内法律规定的含义为准。
● 双重征税协定是有关国家相互间为解决对跨国所得和 财产价值的国际重复征税和防止国际逃避税等问题而签 订的明确彼此间在所得税和一般财产税方面各自的权利 与义务关系的书面协议。 2. 双重征税协定的沿革与发展 ● 双重征税协定的发展经历了一个内容由简单到综合,条 款由各具特色到规范统一的演进过程。 ● 有关国际组织在推动双重征税协定规范化过程中的作用 ● 1928年国际联盟拟定的有关双边税收协定范本。 ●1963年OECD税务委员会(Committee on Fiscal Affairs, 简称CFA)《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 (草案)》 。 ● 1977年经合组织《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协定 范本》(简称OECD Model,经合组织范本)
● 1980年UN 经社理事会发布《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关于双 重征税的协定范本(草案)》(简称1980 UN Model ) 及其注 释。 3.中国缔结双重税收协定情况 ● 中国从1981年初就开始同有关国家签订双重征税协定,截至 2008年1月,中国已经先后和86个国家签订了双重征税协定。 ● 中国在谈签双重税收协定中坚持的原则 1)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优先原则 2)国际税收权益分配的公平原则 3)促进对发展中国家投资的国际税收饶让原则
例如“股息”、“不动产”等概念用语。 (3)税收协定本身未明确定义的用语,依照协定的解释 规则,除协定上下文另有要求外,应具有适用协定的缔 约国国内有关税法概念的含义。(两个范本第3条2款) 4. 包括双重征税协定在内的这类国际税收条约与国内税法 规定相抵触时,原则上税收协定条款有优先适用的效力。
国家税权与纳税人权利的冲突和协调

一
、
相 关概 念界 定
然也 享 有诸 多权 利 。所 谓 纳 税 人权 利 , 是 指 在 税 收
法律 关 系 中 , 纳税 人 所享 有 的与 纳 税 义务 相 对 应 的 各项 税 法权利 的总 和 。根 据 不 同 的标 准 , 可 以对 纳
( 一) 国 家税 权界 定
“ 税权” 一词 近 年来 使 用 频 繁 , 但 争议 颇 多 。该
表现形式不同 , 可 以分为程序性权利和实质性权利; 按 照权 利与 纳税 人 的关 系 不 同 , 可 以分 为专 属 权 和 般权 ; 按照 权利 是否 独立存 在 , 可 以分为原 权利 和
一
税政 、 集 Biblioteka 税 权 、 公 平税 负 ” 作 为指 导 新 一 轮 税 制
救 济权 等 。
税 人权 利做 不 同 的划 分 。 比如 , 按 照 权利 的效 力 和
词首次 出现在立法文件中是在 1 9 9 1 年3 月, 第七届 全 国人 大第 四次 会 议 通 过 的《 国 民经 济 和 社 会 发展
十年 规 划和 第八 个 五年计 划 纲 要 》 明确 指 出 , 以“ 统
一
改 革 的原 则 。 … 由于 缺 乏 权 威 解 释 和 论 述 , 学 界 至
我 国法 学界 曾对 纳税 人权利 内容 进行 过深人 的
今对“ 税权” 一词 的含义莫衷一是 , 虽然学界 尚未达
成 一致 , 但 是我 们仍 不 能偏 废 税 权 概 念 对 税 法 学理
论 研究 的积极 意义 。
J u n e . 2 0 1 4
V0 】 . 2 9 No . 2
国家税权 与纳税 人权 利的冲突和协调
税收协定范本

税收协定范本1.国际税收协定的协定范本目前国际上最重要、影响力最大的两个国际税收协定范本——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即《OECD协定范本》;联合国的《关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间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即《UN协定范本》,是两个国际组织为了协调和指导各国签订双边税收协定或多边税收协定而制定并颁布的示范性文本。
各国在签订协定的活动中,不仅参照两个税收协定范本的结构和内容来缔结各自的税收协定,而且在协定大多数的税收规范上都遵循两个协定范本所提出的一些基本原则和要求。
国际税收协定范本的主要作用在于,为各国签订相互间税收协定树立一个规范性样本,保证各国签订双边或多边税收协定程序的规范化和内容的标准化,并为解决各国在税收协定谈判签订中遇到的一些技术性困难提供有效的帮助,为各国在处理税收协定谈判签订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提供协调性意见和办法。
国际税收协定范本有两个特征:一是规范化。
这种规范性主要表现在如格式的规范、内容的规范等方面,二是内容弹性化。
国家税收协定范本所使用的范围是所有的国家,它的内容应当具有弹性,规定和列举具有一般性和原则性的条款,具体有关内容则由各谈判国家自己去明确规定。
《OECD协定范本》和《UN协定范本》的内容:从总体上看,两个范本在结构上大体相似,都有开头语(协定名称和协定序言)、协定条款、结束语。
在协定条款中,两个范本都分为七章,各章题目均一样,只是在具体条款多少上有所差异,《OECD协定范本》共有30条,《UN协定范本》共有29条。
两个范本协定条款各章内容简要如下:第一章,协定范围。
包括两条,说明协定所适用的纳税人、税种的范围。
第二章,定义。
包括三条。
第三章,对所得征税。
包括16条,分别对各种所得的征税权给予确定。
第四章,对财产的征税。
两个范本都只有一条,是缔约国双方对财产征税的管辖权的划分。
第五章,避免双重征税的方法。
两个范本都包括一条,指出缔约国双方对对方已征税款,为了避免重复征税,可以选择免税法和抵免法,并对如何使用这两种方法作了说明。
国际经济法学(第七版)
国家和转型期 国家的涉外投 资立法
3 第三节发达国
家的涉外投资 立法
4
第四节双边保 护投资协定
5
第五节区域性 国际投资法制
第七节 《华盛顿 公约》与ICSID体
制670
第六节世界性国际 投资法制
第八节 《汉城公 约》与MIGA体制
698
1
第一节国际货 币金融法概述
2
第二节国际货 币法律制度
国际经济法学(第七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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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关键字分析思维导图
国际
全书
经济
经济法学
国际
贸易
国际货物
版
法学
经济 法律
贸易法
国际
原则
投资
经济法
公约
技术
管制
内容摘要
内容摘要
本书是一本综合阐述国际经济法学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的专门著作。由我国著名国际经济法学者陈安教授和 朱学山教授任担正、副主编,参加编写的其他人员均为相当优秀的中青年法学教授、法学博士。全书约七十三万 字,分列十章,即绪论、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国际货物贸易法、国际服务贸易法、国际技术贸易法、国际投 资法、国际货币金融法、国际税法、国际经济组织法以及国际经济争端处理法。本书立足于中国国情和国际弱势 群体即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共同立场,致力探索和开拓中国特色的国际经济法学这一新兴边缘学科。全书具有立论 独到、取材新颖、涵盖全面、重点突出、注解强化、剪裁方便等几个优点和特点,可供高等学校法学、经济学和 管理学三大学科各相专业的本科生,作为专业理论课教材、选修课教材或教学参考书;也可兼供涉外经济法律实 务工作者和其他读者,作为实务工作或自学进修的参考书。
财政金融-国际税法上的识别冲突问题及其解决
国际税法上的识别冲突问题及其解决 *识别冲突问题的产生OECD范本以及UN范本第3条第2款规定对于未经本协定明确定义的用语应当具有该缔约国适用于本协定的税种的法律所规定的含义这一规定又称为税收协定未定义术语的解释通则税这一所得明显属于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美国无权进行课税德国不会按协定的规定给予纳税人免税待遇个人劳务报酬而两国税法含义有所差别个人劳务报酬上述问题并非国际税法领域所独有由于法院地国与有关外国法律对同一事实构成作出不同的分类采用不同国家的法律概念进行识别这被称为由于税收协定缔约国双方各自国内税法规定不同类似于国际私法上的识别冲突将其称为国际税法上的Conflict of Qualifi或Conflict of Characterization即由适用协定的缔约国各自根据本国国内税法概念解释协定用语这一理论的出发点在于缔约国的税务机关和法院对本国税法最为熟悉该理论的另一个依据在于否则但该理论的缺陷也显而易见二有时也称居住国应接受来源地国的识别结果并得到许多学者的赞同由于采用了统一的识别标准识别冲突根据来源地国法识别说个人劳务报酬并根据协定规定但来源地国法识别说也有缺陷假设纳税人是一名荷兰税收居民其从德国有限合伙企业取得的收入均为德国来源所得有限责任合伙人从有限合伙企业取得的投资所得不构成股息或利息其他所得纳税人从德国有限合伙企业取得的收入就将构成OECD范本第21条规定的理应由纳税人的居住国荷兰纳税人将被视为通过在德国的常设机构获得营业利润常设机构所在国该例中荷兰应接受并承认来源地国反之Pierre Boulez v. Commissioner.83 T.C.584(1984).假设纳税人是德国居民根据来源地国法识别说荷兰德国有学者提出应拒绝采用因为它可能促使协定缔约国修改其国内法造成对同时其造成的重复分配征税权结果也有违税收协定关于国际间税收权益公平分享的宗旨三税收协定的征税权划分体系实际上是承认以居住国课税为原则因此但第3条第2款中这一用语很难被解释为仅仅包括了居住国这一理论和也存在偏袒国内税法概念含义较广的缔约国的问题这一标准更是适用性较差仍有个别情况需要缔约国双方通过相互协商加以解决四努力达成对协定用语的一致解释需要解释的未定义用语大多涉及技术性很强的问题正因如此极力倡导对于协定未定义的用语而言但这一任务十分艰巨实际上来源地国法识别说但也是合乎协定文本规定的唯一方法首先应从该条款本身的解释入手其解释必须遵循依其用语按其上下文并参照条约之目的及宗旨所具有之通常意义一application还是都试图从主张来源地国法识别说的John Avery Jones等人认为缔约国因为协定的存在而做了一些根据其国内法原本不会做的事情判断自己是否有权征税适用只有来源地国了协定条款德国协定中的劳务所得条款或特许权使用费条款只有美国才能适用其国内税法进行解释Van Raad,Kees.Interpretation of Tax treaties[J].Bulletin for International FiscalDocumentation,1986,40 (2):79.德国必须接受这一解释适用它应只有来源地国的征税合乎协定的规定居住国在判断来源地国的征税是否合乎协定的规定时不可避免也要协定规定了某些情况下缔约国不得行使其征税权的同时因此缔约国都是在根据这一观点适用均可适用其国内税法概念解释协定的未定义用语来源地国适用了协定条款这一点毫无疑问居住国是否也属于同样有权适用其国内税法来进行解释对因此有必要适用体系解释以及目的解释等其他解释方法二尤其是协定第23条的规定加以解释第3条第2款的解释必须参照协定的目的和宗旨税收协定的作用在于限制缔约国的征税权其征税权受到协定第6条至第21条的征税权划分规则的限制在协定的规则体系下居住国虽然仍可根据本国税法规定进行课税而免税或抵免措施的采取与否则取决于来源地国对所得的征税是否得到协定授权或者如第23条的表述可以在缔约国另一方征税在识别冲突的情况下对相关所得进行定性这种定性和课税是根据第3条第2款进行的根据本协定的规定的字面规定居住国因此应根据第23条的规定给予免税或抵免待遇其识别结果表明来源地国对所得无征税权如果来源地国的识别得出其对相关所得无权课税的结论而只需接受来源地国的定性结果综上应以来源地国对协定条款的解释和适用为准更是得到了而且这也符合协定的目的和宗旨如果准许居住国在第23条规Vogel,Klaus.& G.Prokisch,Rainer.International Fiscal Association: Interpretation of DoubleTaxation Conventions:General Report[J].Cahiers De Droit Fiscal International,1993:77-79. and the Interpretation of Tax Treaties[J].European Taxation,2000,40(7):257...国际税收IN T E R N A T IO NA LTAXATION.定下根据其国内税法概念含义来进行识别那么在存在识别冲突的情况下就不可避免地会导致双重征税或双重不征税结果的发生以John AveryJones为首的国际税务专家小组正是持这种观点美国所得税的国际课税OECD税收协定范本对合伙企业的适用居住国在协定上如何定性所得对来源地国如何对所得进行征税以及在谁手上进行征税并没有影响居住国如何消除双重征税应该按照来源地国的解释和适用来处理这种解释也为2000年修订的OECD范本注释及其后续版本可以推断出应以来源地国的识别结果为准实际上是指来源地国应采用来源地国法识别说同时也是与税收协定本身的结构和精神相符的先下手为强firstbite at the apple rule属地管辖属人管辖例如该案的纳税人是比利时居民这些补贴应视为在荷兰从事劳务的非独立个人劳务所得协定第15条第1款中的一语应根据劳务履行地国税法加以解释纳税人领取伤残补贴已经超过一年不再构成非独立个人劳务所得上诉法院判定比利时根据协定第22条的规定有权进行征税德国税务机关也宣布将根据1999年OECD合伙企业报告所提出的解决识别冲突的方法来解释已经生效的税收协定存在顾虑通过修改扩大其国内税法概念含义来获取好处OECD.The Application of the OECD Model Tax Convention to Partnerships[R].1999.para.103.n,Legislative History of United States Tax Conventions 4003(1962).OECD.Cross-border Income Tax Issues Arising from Employee Stock Option Plans[R].2004..害但是根据第3条第2款安全阀可以认为根据来源地国国内税法概念进行解释有违从而拒绝其适用我国在国际税务关系中主要处于所得来源地国的地位因此例如使用美方主张的特许权使用费该案的纠纷也可视为一种如果我国税务机关和法院当时不是从而是援引中美协定第3条第2款的规定为依据并主张依照来源地国法识别说那么这一判决的说服力将大大加强Lang,Michael.The Application of theOECD Model Tax Conventions to Partnerships王君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技术等生产要素的国际流动日益频繁跨国经济交往中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日益凸显维护国家税收权益国际税收情报交换已成为国际税收合作的主要方式和反制避税港近年来从多个层面推动国际税收情报交换摘要谈签税收情报交换协议成为国际税收合作的新趋势我国也应遵循国际惯例维护国家权益并用好税收情报交换手段关键词中图分类号A2006第四期援华项目国际税收课题的相关成果。
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现实路径
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现实路径一、本文概述税收法定原则,作为现代法治国家税收制度的基石,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它要求税收的征收、管理、使用等各个环节都必须在法律的明确规定下进行,确保税收的合法性、公正性和透明性。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税收法定原则的落实却面临着诸多挑战和困境。
因此,本文旨在探讨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现实路径,以期为我国的税收法治建设提供有益的参考。
本文将首先回顾税收法定原则的基本内涵及其在我国的发展历程,分析当前税收法定原则落实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原因。
在此基础上,结合国内外相关理论和实践经验,提出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具体措施和建议。
这些措施和建议包括但不限于完善税收法律法规体系、加强税收执法监督、推进税收信息化建设、提高纳税人法律意识等。
本文的研究方法主要包括文献分析法、案例分析法和比较研究法等。
通过对大量相关文献的梳理和分析,结合具体案例和国内外比较,本文力求全面、深入地揭示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现实路径。
本文的创新点在于不仅从理论层面分析了税收法定原则的内涵和要求,还从实践层面提出了切实可行的落实措施和建议。
这些措施和建议既具有理论指导意义,也具有实践操作价值,对于推动我国税收法治建设的深入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旨在通过系统研究和实践探索,为落实税收法定原则提供有力的理论支撑和实践指导,为推动我国税收法治建设的不断完善和发展贡献力量。
二、税收法定原则的内涵与要求税收法定原则,也被称为税收法律主义,是税法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它的核心涵义在于限制征税权力,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这一原则要求税收的征收必须基于法律的明文规定,任何税收的要素都应当具有法律的确定性,任何税收的征收和减免都必须依法进行。
税收法定原则强调税收的合法性。
这意味着所有税收的征收都必须有法律的明确授权,任何没有法律依据的税收都是非法的。
这要求立法机关在制定税法时,必须明确税收的种类、税率、税基、征税对象、税收用途等要素,为税务机关提供明确的执法依据。
如何正确理解财产权的限制
如何正确理解财产权的限制财产法是一门重要的法律学科,涉及到个人和组织的财产权益保护、财产交易、财产纠纷解决等方面。
在财产法中,财产权的限制是一个核心议题,正确理解财产权的限制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探讨如何正确理解财产权的限制。
一、财产权的本质和特点财产权是指个人或组织对于自己所拥有的财产享有的支配、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财产权的本质是人们在经济生活中通过合法手段获取财产并享有财产权益。
财产权的特点主要包括独占性、排他性、可转让性和可继承性等。
二、财产权的限制理论财产权的限制是指国家法律对财产权行使的一种限制,旨在平衡个人财产权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
财产权的限制理论主要有公共利益理论和社会正义理论两种观点。
公共利益理论认为,财产权的限制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而设立的,国家可以在法律范围内对财产权进行限制,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和经济发展。
例如,国家可以通过征收财产税、征用土地等方式限制财产权,以实现资源合理配置和社会福利最大化。
社会正义理论认为,财产权的限制是为了实现社会正义而设立的,国家应该通过限制财产权来解决贫富差距、保障弱势群体的权益等问题。
例如,国家可以通过限制富人的财产权,实施财产再分配政策,以促进社会公平和社会稳定。
三、财产权的限制实践案例1. 土地征用案例在城市化进程中,为了满足城市建设和公共设施建设的需要,国家可以通过土地征用的方式限制个人或组织的土地财产权。
例如,某市政府为了建设新的交通枢纽,征用了某个村庄的土地,并给予合理的补偿。
这种限制是基于公共利益的考虑,旨在促进城市发展和交通便利。
2. 财产税案例财产税是国家对个人或组织财产征收的一种税收,通过对财产的征税来限制个人或组织的财产权。
例如,某国政府对高额财产的个人或组织征收较高的财产税,以实现财产再分配和社会公平。
这种限制是基于社会正义的考虑,旨在解决贫富差距和实现社会平等。
四、正确理解财产权的限制正确理解财产权的限制需要综合考虑公共利益和社会正义两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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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财产权与征税权的冲突与协调单就“权”字而言,可作“权利”亦可作“权力”之意理解,而权利与权力始终是相互依存、辩证统一的共生体。
学术界关于权利含义的通说为“利益说”,即权利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的某种权能或利益,它表现为权利享有者可以自己作出一定的行为,也可以要求他人作出或不作出一定的行为。
学术界关于权力含义的通说认为权力有广义与狭义之分。
广义权力是指某种影响力和支配力,分为社会权力和国家权力。
狭义权力仅指国家权力,即基于社会公众的意志而由国家机关具有和行使的强制力量,其本质是处于社会统治地位的公共意志的制度化和法律化,具体可分解为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军事权、监督权等等。
权利与权力同属于上层建筑,决定于一定社会的经济基础,二者间存在密切关系。
首先权利是权力的本源,无权利便无权力。
卢梭从社会契约论的观点出发,认为国家权力是公民让渡其全部自然权利”而获得的。
权利应当是权力的本源,权力是为巩固、捍卫权利而存在的,没有了权利,权力也就失去了存在之必要。
其次,权力是权利的后盾,无权力的保障便无从享受权利。
此外,权力与权利此消彼长,相依共生,共寓于法律之中。
由此可见,界定财产权及征税权的权利(权力)性质,对于化解两权冲突,实现两权协调至关重要。
、财产权性质及法律语意解析(一) 法学层面的财产权财产权是一个宪法学和民法学共用的概念, 是一个公法与私法交融的概念。
宪法学中的财产权与民法学中的财产权并无甚大的主体,而在于反映在同一客体上的不同的主体之间的关系之 上。
宪法中的财产权属于宪法上的一种公民基本权利, 与其他任 何宪法权利一样, 同样是公民对国家的一种防御性权利, 即公民所享有的、 为国家权力所不能不当侵害的一种权利, 它直接地反 权则是公民对抗公民、 或私人对抗私人的一种权利, 由此形成私 人之间的财产关系。
两者的内在联系在于宪法上的财产权要靠民 法上的财产权在私法领域得以展开, 而只有完善的宪法财产权制度,民法上的财产权才具有坚实的公法保障。
由此可见,财产权 中的“权”是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的某种权能或利益, 通常所指的“权利”。
(二) 税法层面的财产权权进行剥夺的最经常的方式是税收。
税收意味着国家对私人财产 的剥夺,因此,私人财产权的存在是国家税收的逻辑起点。
但国 家税收的合法性亦是国家剥夺私人财产合法性逻辑起点。
从经济 学角度看, 人民需要国家提供公共物品, 而国家本身并不进行生差异,两者实质性区别既不在于财产权的客体,也不在于财产权映了公民与国家权力之间在宪法秩序中的关系;而民法上的财产即我们 现代法治国家建立在私有财产权基础之上, 而对于私有财产产,因此,提供公共物品的资源必须由享受公共物品的人民来提供,而税收就是人民享受公共物品所支付的价格。
国家财产与私人财产是此消彼长的关系,而国家财产以税收为主,“赋税是政府机器的经济基础”。
因此,承认与保护私有财产权是国家实现征税权的前提,否则就不存在国家强制课征的对象,也就不存在税。
有学者以国家征税权为界限,从另一个层面区分了宪法的财产权和私法的财产权。
宪法意义上的财产权是种先于国家征税权的财产权,私法意义上的财产权是一种后于国家赋税的财产权[ 引。
这种区分可以看作是从税法层面对财产权的界定,而这对于论证征税的合法性意义重大。
宪法意义上的私有财产权是一种原初状态的财产权,除自己同意外,任何人不能够对其私有财产加以侵害。
对这种宪法意义上处于原初状态的财产权加以剥夺与侵害,正是国家征税基础。
而私法意义上的财产权是一种后于国家赋税的财产权,是国家征税后公民或集体等的剩余财产,是宪法意义上的财产权排除了税收后的部分。
由此可见,宪法意义上的财产权才是我们研究税收合法性与正当性的基点。
二、征税权的性质与法律语意解析(一)关于征税权含义的文献梳理何为征税权?在各类教科书中很难找到答案,对其定义多散见于学术著作或论文中,且常常与税权混淆和替代。
而对于征税权含义的确定,进而对其定性,对于国家征税合法性的论证至关重要。
学界对于征税权的定义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种。
第一种观点是税权说”:认为征税权即是税权,是狭义税权。
税权可分为广义与狭义。
广义税权从主体角度出发,则国家税权包括税收权力与税收权利。
前者是国家征税权,后者是国家税收债权;从客体角度出发,由于财政收入权中包括征税权、收费权等权力和权利,其中的征税权就是税权,税权是征税权的简称。
狭义税权实际上已经体现在广义税权之中,它就是国家或政府的征税权或称税收管辖权。
其具体内容包括税收立法权、税收征管权和税收收益权(或称税收入库权)。
第二种观点是“行政权说”:认为征税权是税收行政权。
现代国家的权力有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三类,它们都涉及税收事务。
行政方面的税权又叫征税权、税收征管权或税收行政权,是国家行政机关(政府及其征税职能部门)执行税收法律,对税收事务进行征收管理的权力,是最大量、最经常行使的税权。
征税权的主体是政府及其征税职能部门等国家征税行政主体;征税权的内容是有关税收事务的征收管理,属于国家行政权中的财政收入权的内容;征税权在对税收征管事务的行使方式上具有主动、直接、连续、具体等特点。
第三种观点是“国家主权说”,认为征税权是属于一个国家的国家主权或国家权力的重要内容。
国家税权中的税收权力要素,不管是在宪法关系的政治层面,还是在税收程序法律关系的行政层面,基于理论抽象的需要,都可以统一归结为国家征税权。
国家征税权按照权力分解理论,可以分为税收立法权、税收执法权和税收司法权这三种不同性质的权力,它们之间相互分立、彼此制衡。
第四种观点是“税收执法权说”,认为税收执法权是税收职能机构进行税款征收、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等一系列工作所行使的权力,而税收执法权是以征税权为主要内容的权限。
从形式上看,税收执法表现为税务机关依法定程序进行征税。
从内容上看,表现为通过税法的严格执行,以实现法律规定的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
五种观点是“税权之分权说”,认为税权可分为税务立法权、征税权和用税权。
其中,征税权又分为税金收益权和税务执行权。
第六种观点是“征税权力及附随权利说”,国家征税权是国家基于与纳税人的社会契约,依照法律的规定对纳税人(包括个人与法人)征收税收的权力以及国家为确保税收征收活动的正常开展而拥有的附随的权利。
如税收强制与税收保全、税收处罚等方面的权力。
国家征税权体现为三个层次:一是国家制定税收法律的权力,二是政府依照国家的税收法律行使征税的权力,三是国家司法机关依照税收法律等相关法律对税收行政诉讼案件与税收刑事案件给予公正判决,以维护国家的征税权。
国家征税权是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国家权力,属于“公权力”范畴。
上述各种观点从不同角度出发给征税权的定义做了注解,且均有其合理之处。
虽然在对征税权的权利(权力)性质上有所分歧,但都意识到征税权行使的主体是国家,只不过在征税权具体范围的界定上有所差异。
而对于征税权性质及其内容的界定又关乎征税权的行使,因此有必要对其加以界定。
(二)关于征税权的权力与权利性质之辩马克思曾指出“捐税是国家在经济上的存在”。
国家制度的出现与征税权的产生是一个历史发展的结果。
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社会在生产发展的一定阶段,必然分裂为阶级,阶级之间利益从根本上是对立的,但是矛盾的阶级双方为了不至于在无谓的斗争中把自己和社会消灭,就需要有一种表面上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这种力量应当缓和冲突,把冲突保持在秩序的范围以内。
这种从社会中产生但又自居于社会之上并且日益同社会脱离的力量就是国家。
但是国家要将冲突保持在秩序的范围以内,政治统治要执行某种社会职能,都不能凭空去做,而需要运用一定的资财。
既然国家本身没有资金来源,就需要无偿的资金,因此就必须赋予国家以征税权。
由此可见,马克思主义认为征税权是国家为了实现其政治统治而以强制力实施的权力。
这种始终以国家为主体,从国家角度出发的国家意志论只是体现了税收对国家的工具作用,但却无法体现对人民即纳税人的权利保障。
在以格老秀斯、霍布斯、卢梭等为代表的西方古典自然法学家们看来,国家起源于处于自然状态的人们向社会状态过渡时所缔结的契约。
人们通过平等协商和相互合意的方式团结起来,并将其部分权利让渡给公共管理机构――“契约国家”,在这一让渡过程中人民的权利便形成国家权力,权利与权力因之是协调一致的;进而人们又通过契约方式一一近代资产阶级革命以来,这契约的最佳表现形式就是“宪法”――授权国家运用其来自于人民权利的权力为国民提供公共服务。
所以人们向国家纳税,让渡其自然的财产权利的一部分,是为了能够更好地享有他的其他的自然权利以及在其自然权利一旦受到侵犯时可以寻求国家的公力救济。
国家之所以征税或者说国家应该征税是因为国家必须为其创造者――作为缔约主体的人民提供“公共服务”或公共需要”。
纳税和征税二者在时间上的逻辑关系应当是人民先同意纳税并进行授权,然后国家才能征税;国家征税的意志以人民同意纳税的意志为前提。
现代宪政国家是税收国家,而宪政国家的构建,基本上是以社会契约学说作为其制度设计的理论依据。
即人们以契约形式来确定人民与政府的权利与义务关系,这个契约就是以宪法为中心的法律体系,而税收是社会契约得以存在和运转的不可缺少的纽带,也就是宪政得以存在和运转的不可缺少的纽带。
由此可见,国家征税权是国家与人民在地位平等的契约状态下,国家以为人民提供公共产品与公共服务为代价经由人民授权而换取人民财产权的权力。
这种基于社会公众的意志,以人民需要为出发点,以保证人民需要的实现为目标的征税权,与我国人民主权国家的性质相契合,其本质是处于社会统治地位的公共意志的制度化和法律化,实乃征税权的本质所在。
(三)征税权权限范围的界定关于征税权的权限范围在上述的各种学说中有较大差异,而征税权范围的确定直接关系到征税权行使主体的确定,进而涉及到征税权行使的合法性。
既然征税权是国家与人民在地位平等的契约状态下,国家以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为代价,经由人民授权而换取人民财产权的权力。
因此该权力应以人民授权为出发点,以为人民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为目标,凡是与此相关并有助于增进人民公共利益的权力都应包括在内。
因此,征税权应包括税收立法权、税收执法权与税收司法权。
税收立法权是国家制定税收法律的权力。
由于税权归于人民,所以应由人民选出的代表按照立法程序制定一切税收法律。
税收立法权是确定国家享有征税权的起点。
税收执法权是政府依照国家的税收法律行使征税的权力。
包括两方面的权力,其一是政府(我国主要是中央政府)及其税收主管部门根据税收法律制定相应的税收法规、规章及作出税法解释的权力;其二是政府的税收主管部门依据税收法律法规开展税收征收活动,行使税收征收权。
税收执行权的实施是实现国家税收,为人民提供公共产品与公共服务目标的必要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