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国与司法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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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国基本方略 依法治国基本方式

依法治国基本方略 依法治国基本方式

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依法治国基本方式
依法治国是指国家依照法律规范来管理国家事务并保护公民权益的治理方式。

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建立和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国家应制定和修订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法律法规,确保法律的适用性、公正性和权威性,保障公民的基本权益。

2. 加强法治宣传教育:通过宣传教育活动,普及法律知识,提高公民的法治意识和法律素养,使人民群众自觉遵守法律并依法行事。

3. 建设法治政府:政府各部门应依法履行职责,加强与法律法规的衔接,确保政府行为合法、公正、透明,并接受法律监督。

4. 加强司法体系建设:加强司法独立性,提高司法公正性和效率,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5. 推进严格执法:要加强执法机关对法律的执行力度,提高执法水平和质量,打击各类违法犯罪行为,保护社会安全和公共利益。

6. 建立健全法治机制:加强法律监督和制约,建立健全法律责任追究制度,保证法律的有效实施和执行。

依法治国的基本方式是通过建设法治社会、强化法治意识、健
全法治机制等手段来实现。

只有全面贯彻依法治国原则,才能保障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提高人民生活质量。

司法法治化的关键在于司法独立

司法法治化的关键在于司法独立

司法法治化的关键在于司法独立①刘永红(西华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四川南充637002)摘 要:现代法治的一个重要原则是司法法治化,而司法法治化的关键在于司法独立。

司法独立尽管在概念上表述各异,但作为法律原则却为世界各国宪法普遍确立。

在我国贯彻司法独立,对于国家权力的合理分工,实现司法公正,保障公民权利,树立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因此必须改革现行司法制度,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司法独立,全面推进我国司法法治化的进程。

关键词:司法法治化;司法独立;司法体制;法官独立中图分类号:D9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1465(2004)05-0083-03JU DICIAL IN DEPEN DENCE IS THE KEY OF JU DICATURE’S CONSTITU2 TIONAL ITYL IU Y ong2hong(School of Politics and L aws,China West Norm al U niversity,N anchong637002,China)Abstract:One of important principles of the modem rule of law is judicature’s constitutionality,and the key of judicature’s constitutionality is judicial independence.As a legal principle,judicial independence has been confirmed by the constitutions of all the countries although it is expressed differently in conception.In China,it has important significance to implement judicial independence for dividing state power rational2 ly,realizing judicial justness,protecting civil rights and building the authority and dignity of the legal system.So,we must reform the current corresponding judicial system,really realize judicial indepen2 dence and generally advance the process of judicature’s constitutionality in China.K ey w ords:judicature’s constitutionality;judicial independence;judicial system;judge’s independence 现代法治的一个重要原则是司法法治化,而司法法治化的关键在于司法独立,这可以说为世界各国宪法所普遍确立。

中国全面依法治国开启了新征程的例子

中国全面依法治国开启了新征程的例子

中国全面依法治国开启了新征程的例子
1. 司法体制改革:中国逐渐建立起一个完善的司法体制,包括加强司法独立和公正、加强公民合法权益保障、加强对政府和企业的法律监督等。

最近的例子是中国实行的“一案双审”制度,即对一些有重大社会影响、民生关切的案件,实行“再审查”,以确保司法公正和公正裁判。

2. 加大反贪腐力度:中国的反腐斗争已经持续了多年,从“老虎”到“苍蝇”,不断有贪污腐败的官员被查处。

同时,中国也在推进全球反腐败合作,与多国签署了反腐败合作协议,在全球范围内打击腐败行为。

3. 加强环保法规:中国在加强环境保护方面也有了新的成就。

针对严重污染环境和生态破坏问题,中国制定了许多法规和政策,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行为进行处罚和监督。

4. 推进互联网法治建设:互联网已经成为信息时代的代表之一,中国也在逐步推进互联网法治建设,包括加强网络安全、打击网络犯罪、保护个人隐私等方面。

5. 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中国将社会公平正义作为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之一,近年来通过实施人权、教育、医疗、住房等多种政策,推动社会公平正义,实现了更为公正、平等的社会发展。

法治国家的基本构造和社会条件

法治国家的基本构造和社会条件

法治国家的基本构造和社会条件
法治国家是指一个国家建立在法治原则之上,依法治国,保障公民权利和利益,维护社会稳定和公正。

法治国家的基本构造和社会条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宪政制度
法治国家必须建立在宪政制度之上,即国家权力的运行必须受到宪法和相关法律的限制和约束。

宪法是国家制度和权力运行的基本规范,必须得到全体公民的遵守和执行。

2. 独立的司法机构
法治国家必须建立独立的司法机构,保障司法独立和公正性。

司法机构必须独立于政治力量的干扰和影响,根据法律规定行使审判权和裁判权,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的公正正义。

3. 充分发扬公民意识和法治精神
法治国家的公民必须具备法律意识、法治精神和法律素养,认真遵守法律规定,维护国家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同时,法治国家也要注重法律的宣传和普及,提高公民对法律的认知度和遵守度。

4. 健全的法律体系和法律机构
法治国家必须建立健全的法律体系和法律机构,包括立法机构、司法机构、行政机构等,以保障法律的有效实施和执行。

同时,法律体系也需要不断地完善和发展,以适应社会发展和公民需求。

5. 社会稳定和文明程度
法治国家的基本构造和社会条件也需要建立在社会稳定和文明程度之上。

只有社会稳定和文明程度高的国家才能有效地运行法治机制,保障社会公正和稳定。

因此,法治国家必须注重社会建设和文明进步,提高国民素质和道德水平。

综上所述,法治国家的基本构造和社会条件是多方面的,需要政府、司法机构和公民各方面的共同努力,才能实现法治国家的目标。

对全面依法治国的认识

对全面依法治国的认识

对全面依法治国的认识一、全面依法治国的基本概念全面依法治国是中国共产党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上提出并普遍接受的一种治国理念和治国方式。

它强调的是在国家治理中,依法行政、依法立法、依法司法必须全面展开,以法治为统领,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全面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也是确保国家持久安定、人民幸福的根本保障。

二、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意义1.维护社会稳定:法治是社会秩序的基石,全面依法治国能够有效维护社会稳定,提供一个公平公正的社会环境,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2.促进司法公正:全面依法治国要求公正司法,构建公平正义的法律体系和司法机制,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提升人民群众对法治的信任度。

3.推动经济发展:有法可依、依法行事,能够降低市场风险,提高经济效率。

全面依法治国能够推动市场规则的健全和落实,促进企业发展和市场经济的繁荣。

4.培养文明素质:依法治国要求公民守法,提升整个社会的法治意识,培养良好的道德和文明素养,推进社会文明进步。

三、全面依法治国的基本原则1.宪法至上:宪法是最高法律,所有法律均要以宪法为依据。

在全面依法治国中,宪法具有特殊的地位和作用,必须保证宪法的权威和有效性。

2.平等保障:全面依法治国追求的是一个公平公正的社会,要保障公民的平等权利、机会和待遇,消除法律实施中的不平等现象。

3.公正司法:全面依法治国要求建立一个公正、高效的司法体系。

司法独立、公正、廉洁是司法工作的基本要求。

4.依法行政:政府是依法行政的主体,依法履行职责、推动改革、服务百姓是政府的基本使命。

四、全面依法治国的基本路径1.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全面依法治国要求全社会参与,人民群众要具备法律意识和法治素养,各级政府和法治部门要加强法治宣传教育。

2.健全法律体系:要加强法律颁布、完善法律内容,构建科学合理的法律体系,以适应国家发展和社会变革的需要。

3.提高法律实施能力:全面依法治国要求以人民为中心,注重解决实际问题,提高法律实施和司法公正的效能。

民主法治与依法治国的法律框架

民主法治与依法治国的法律框架

民主法治与依法治国的法律框架近年来,民主法治与依法治国的法律框架在中国逐渐完善,成为推进社会发展和维护公平正义的价值基石。

本文将从司法独立、宪法与法律地位、法治文化建设和法治宣传教育等方面来探讨这一问题。

一、司法独立司法独立是民主法治和依法治国的核心要素之一,也是一个国家法治建设的体现。

司法独立要确保法院能够真正实施独立、公正、公平的审判,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为此,中国不断加强司法改革,推进法官职业化、公正的选拔任用机制,并建立了相应的监督机制,以提高司法独立的实效。

二、宪法与法律地位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法律是国家治理的基础。

在中国的法律体系中,宪法和法律具有不可逾越的地位,国家的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等都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开展工作。

此外,中国还加强了立法工作,修订了一系列具体的法律法规,如刑法、民法、劳动法等,为民众提供了更加明确的法律保障。

三、法治文化建设法治文化是法治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民主法治和依法治国理念在人民心中的根植。

通过培育法治文化,可以凝聚社会共识,增强公民对法律的尊崇和自觉遵守,从而为依法治国提供良好社会氛围。

中国不断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工作,通过文艺作品、普法微课、宣传广告等手段,向公众普及法律知识和法治理念,提高公民的法治素养。

四、法治宣传教育法治宣传教育是民主法治和依法治国的重要环节,有利于加强公民对法律的认知和理解。

中国大力推进法治宣传教育工作,通过青少年法治教育、法律知识普及以及法治教育专题讲座等形式,提高公众的法治意识,使人民群众在法治中自觉行动。

五、问题与展望尽管中国在民主法治与依法治国的法律框架建设方面取得了许多成就,但仍然面临着一些挑战。

一方面,一些地方和行业的法治建设还不够完善,导致法律的有效实施受到一定的限制。

另一方面,法律的适用和执行仍然存在差异,需要进一步加强全国统一的法律运行机制。

展望未来,中国将继续加强司法体制改革,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提高民众的法治意识和法治素养。

法治的基本概念

法治的基本概念法治是指国家社会管理的一种基本原则,它是通过法律的形式来规范和限制社会成员的行为,保障每个人的权利和利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以及稳定有序的进行。

法治的基本概念体现了法律的统治和公平公正的原则,下面将详细介绍法治的基本概念及其重要性。

一、法治的内涵和特征法治的内涵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依法治国:即国家的管理和治理必须以法律为基础,政府行使权力要受到法律的约束和限制。

依法治国可以有效避免任意行使权力,保护公民的权利和利益。

2.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适用于所有的人,不分贵贱、贫富、种族和性别。

在法治国家中,每个人都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法律的执行不应受到特权阶级或弱势群体的影响。

3. 法治包括法律的确定性和可预见性:法律是通过立法程序确定的,具有可预见性和确定性,公民可以合理预料法律对自己行为的规范和制约,避免任意性和不确定性。

二、法治的重要意义法治作为一种社会管理的原则,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1. 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法治可以有效地规范和约束人们的行为,减少社会矛盾和冲突,保持社会的稳定和秩序。

2. 保障公民权利和自由:法治保障公民享有平等的权利和自由,限制政府任意行使权力,保护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和尊严。

3. 促进公平正义:在法治的框架下,每个人都受到同样的法律制约,法律公正地处理纠纷和争议,确保社会公平和正义的实现。

4. 促进社会发展和经济繁荣:法治为企业提供了可预见和稳定的法律环境,保护合法的市场竞争秩序,促进经济的稳定增长和繁荣发展。

三、法治的实践与完善在实践中,法治需要不断的完善和发展,以适应社会的变化和需求:1. 建立健全的法律体系:一个健全的法律体系是法治建设的基础,需要建立立法、执法、司法和法律宣传教育等相应的机制和制度,确保法治的有效落实。

2. 强化权力监督和制衡:为了避免权力滥用和腐败现象的发生,应建立健全的权力监督机制,让权力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同时防止个别权力滥用的风险。

依法治国的标准

依法治国的标准依法治国是中国国家治理的基本方略,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属性。

它强调的是依法行政、依法执政、依法裁判,以法治作为主导思想,在改革开放的基础上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有效保障了公民权利和社会正义。

如此重要的国家治理理念,需要符合一定标准,下面就详细分析依法治国的标准。

一、法律法规的完备性法律和法规是依法治国的基础,必须具有全面的、系统的内核来确保治理意志得以落实。

依照这一理念,中国坚持把宪法确定的基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等法律法规体系作为重要法治基础,构建起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一系列法律法规共同构成了严密的法律体系。

法律法规的完备性是指既要充分充实各类法律法规,而且还要针对具体问题制订相应的法律或法规。

对于一些需要立法解决的问题,应依法召开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制定法律,确保对问题的治理得以有规可循。

每一部法律、每一项法规都需要经过深入的研究,斟酌得失、权衡利弊,以求切实可行,在实践中可得到更好的遵从。

只有法律法规的完备性得到保障,才能保证依法治国的制度优越性。

二、法律的公正性法律的公正性是依法治国的标准之一,针对所有公民和单位都应享有平等的司法审判,没有任何权力阻挡或扭曲司法的权利。

为了确保法律公正性和司法公信力,中国将公正司法、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三个要素作为依法治国的中心环节,全面加强监督和制约,切实保障公民和单位平等受到法律保护,坚决维护公正与正义。

首先,公正司法是指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审判职权,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干预。

司法独立足以保证其专业性和客观性,使法律适用不受非法政治、经济和暴力力量的干扰,从而维护社会正义。

其次,司法独立是指法官在员工人事、财务、功绩考核等方面不受任何形式的权力干扰、不受其它部门或个人“提拔、调动”的约束,从而保证法官在法律面前运用职业技能而不是个人、团体或政党的利益。

最后,司法公正就是坚持以客观规则为依据,以司法程序为依据,公正、真正地审理案件,不采取任何“两面三刀”“耳边风”,充分保障被告人平等接受法律审判的权利,在法治社会中得到公正的审判结果和社会公正价值的体现。

论我国司法体制的完善

论我国司法体制的完善一个国家的司法权运行机构如何,往往代表着依法治国的程度和水平,不论是民主要求法制,还是市场经济呼唤法制,要满足现代社会发展的要求,司法就必须高度独立。

本文针对我国司法体制现状,对我国司法体制的现实缺陷以及改革内容和方向问题作初步探讨。

一、我国司法体制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一)司法权从属于地方。

司法统一是现代法治国家所奉行的一项基本司法准则。

这一准则首先要求司法裁判的统一,其次表现为国家对法官的统一任命,以及以此为基础产生的司法裁判标准的统一。

①我国的国家权力划分采取立法权至上,由立法权指导和监督行政权和司法权。

我国是单一制国家,但目前国家各级司法机关按国家的行政区域划分为省、市、县各级单独的个体,宪法对上下级法院之间的审判工作规定为监督关系,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并向其负责和报告工作,接受监督。

即目前我国司法机关在领导体制上实行“块块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隶属于各级行政管辖区域,在人事管理和组织关系方面适用的是地方主管,上级司法机关协管的做法。

最高人民法院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地方法院的领导职务和法官职位均由地方权力机关任免,法院干部的选拔、升降大权实际操纵在地方长官手中。

在经费管理体制上看目前地方各级司法机关从体制上不是中央设在地方的司法机关,而成了地方的司法机关,法院和其他行政机关一样采取地方财政包干。

地方司法机关的执法条件建设、物质装备和经费都受制于地方政府。

在这种情况下,地方政府必然要按照当地经济状况及领导人的认识水平决定司法机关的投入,甚至依赖于同行政管理部门的情感维系关系。

②法院的部门利益与地方的团体利益实际上有一种相互依附关系。

因此,司法权从属于地方,导致司法地方化,破坏了法制的统一,法院无法独立,使地方保护主义盛行。

(二)、法院管理的行政化我国现行的司法权运行机制带有较强的行政色彩,表现在法院宏观领体制的地方化及司法区依附于行政区的重叠设置上,影响了法院的独立;还表现在法院内部管理机制的行政化领导。

新时代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意义及实施路径

新时代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意义及实施路径【导言】在新时代,中国继续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这体现了党中央对法治建设的高度重视。

法治是国家治理的基本方式,是保证国家持续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保障。

本文将探讨新时代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意义以及实施路径,以期深入了解并促进法治建设的发展。

【1、新时代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意义】随着中国经济和社会的迅速发展,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具有重要的意义。

依法治国能够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法治的基本原则是平等、公正、公平,通过依法管理社会事务,能够保障人民权益,减少社会不公,并确保每个人都能够公平获取资源和机会。

依法治国有助于解决社会矛盾和纷争。

通过法律的支配,可以有效调节各方利益之间的冲突,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另外,依法治国能够提升国家治理效能,提高政府管理水平和公共服务质量,促进国家长治久安。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有利于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推动我国法治建设更加健全和完善。

【2、实施路径】实现新时代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需要坚持以下路径。

坚持党的领导和法治原则相结合。

党的领导是我国的根本制度,法治是国家治理的基本方式,两者相辅相成、相互促进。

党的领导应当依法行使权力,同时法律又要为党的领导提供明确的框架。

加强法治宣传和教育,提高全民法治素养。

法治意识是维护法律尊严和公平正义的基础,要通过加强法律宣传教育,使全体公民都能够了解法律、尊重法律、遵守法律,并主动行使自己的法律权益。

第三,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完善司法独立和审判公正机制。

司法体制改革是依法治国的关键环节,要加强司法独立,确保法官能够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同时要加强审判监督,防止滥用职权和不公正审判。

第四,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提升政府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政府是法治的执行者和维护者,要加强政府自身建设,提高政府行政效能,更好地为人民群众提供公共服务。

【3、个人观点和理解】我深知新时代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意义。

在一个法治国家,每个人都能在法律的保护下享有平等的权益,社会公平正义得到更好地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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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国与司法独立作者:周艳来源:《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33期摘要法治,作为一个社会历史性运动,不仅需要知识分子的理念支持,更需要规范体系的制度支持,司法体制的完善与否直接关系到法治能否成功地实现。

其中司法独立是实现社会公正、建设法治国家的前提条件,本文就法治、司法独立的内涵及依法治国与司法独立之间的内在联系、中国如何进一步完善司法独立进行初步探讨。

关键词法治依法治国司法独立作者简介:周艳,云南省政法干部学校,讲师。

中图分类号:D920.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11-012-03一、法治、法治国家及司法独立的内涵法治这一概念有各种不同的表达方式。

如“法治主义”、“依法治国”、“法治天下”等。

通观和解析各种解释和定义,可以看出“法治”在以下四种意义上被广泛使用:(1)“法治”表征一种治国方略或社会调控方式。

国家选择什么方式治理国家,是“人治”、“德治”、还是“法治”,世界各国经历了一个长期而漫长抉择过程。

当前我国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定为基本国策,这是历史发展的必然。

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使用了“法治”概念。

(2)“法治”是一种行为方式。

“法治”作为一个动态的概念,其基本含义是依法办事。

在现代法治国家,依法办事的要求是社会关系参加者普遍的行动原则。

现代法治的精髓是政府各部门依法行政、依法审判和规范立法,也就是依法治国。

(3)“法治”代表了一种秩序状态。

法律秩序是法律规范实行和实现的结果,达到某种法律秩序,既是法治的目标和结果,也是检验是否厉行法治的一个重要指标。

我国学者认为:法律秩序是各种法律关系的总和,它表现为社会生活的基本方面已经法律化和制度化;社会成员和社会组织都有明确的权利和义务;每个法律主体都忠实地履行法定义务,积极而正确的行使和维护法定权利。

有条不紊、充满生机的社会秩序是在法律秩序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

(4)“法治”是融汇多重涵义的综合观念。

其是一个内含民主、自由、平等、人权、理性、文明、秩序、正义、效益与合法性的等诸多社会价值的综合观念。

司法独立作为现代宪政的一项基本原则,起源于17、18世纪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的权力分立学说。

鉴于封建专制社会君主集立法、行政、司法大权于一身,独断专行,公民的生命、自由和财产缺乏应有的保障,以孟德斯鸠为代表的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提出了著名的三权分立理论。

孟氏认为,国家权力应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并由国会、政府和法院分别掌握和行使,彼此分立。

司法权作为惩罚犯罪和裁决私人争讼的权力,十分重要,这种权力应该是独立的、超然的,必须独立于立法权和行政权,否则,公民的自由和财产就会失去应有的保障。

孟氏的三权分立学说在西方自由世界得到了广泛传播,成为资产阶级立国的奠基石。

三权分立学说为司法独立提供了理论基础,使之成为资本主义各国宪法中普遍确立的一项基本原则。

司法独立作为我国的一项重要法律原则从确立至今也已历经半个多世纪。

北京大学法理学教授沈宗灵先生按照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规定和一些学者的解释,把司法独立的含义概括为四个方面:(1)司法权由司法机关独立行使,不受立法机关、行政机关的干涉;(2)法院独立审判案件,只服从法律;(3)一个法院的审判活动不受另一个法院的干涉,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审判活动也不能进行干涉,只能依照上诉程序变更其判决;(4)法律对法官的地位予以特殊保护,以保证其独立行使审判权。

由上可见,司法独立的含义可以划分为三个基本层次:从宏观来看,强调法院独立行使司法权,不受立法机关、行政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等外在因素的干扰,即外部独立;从微观来看,指的是承接特定案件的法官不受本法院不审理该案的其他法官的干扰,即内部独立;从中观来看,要求依法审理特定案件的法院不受其他法院特别是上级法院或法官的干扰,即法院之间相互独立。

在这三层含义中,外部独立是司法独立最基本的内容,内部独立和相互独立是由外部独立派生出来的。

完整意义上的司法独立应该将宏观、微观、中观三层含义结合起来理解。

二、司法独立是法治国家的内在必然要求依法办事是法治国家的基本标志,法治国家就是法治原则和精神指导下的依法办事的国家。

法律获得全社会的一体遵行,实为法治国家的第一要义。

然而,徒法不足以自行,国家必然要利用司法的手段和力量迫使那些不遵守法律的人遵守法律,这种司法手段如果不能独立,可以被任意干预,将无法履行制裁违法者、确保国家法律被一体遵行的神圣使命。

因此依法办事的法治国家,必然要求司法独立。

权力制约权力是法治国家的基本态度,强调国家权力来源于宪法和法律,国家权力的分工和依法行使,这是现代法治的应有之义。

在所有的国家权力中,行政权是最具有随意性和扩张性的,因此,法治必然需要控权,而控权的有效办法是权力分立和以权力制约权力。

众所周知,以司法权制约行政权是最为有效的,因为政府滥用行政权力,司法机关可以宣告其违法并判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果司法不独立,甚至司法权成为行政权的附属性权力,则这种制约就荡然无存,也就不可能有法治国家。

平等保护权利是法治国家的基本法治理念,对权利的平等保护应为法律的宗旨和公共权力的法定使命。

法治国家要确立权利的神圣性和不可侵犯性,在法治国家,“公民的权利自由和利益机会非经正当的法律程序和充足的理由不受剥夺,一切非法的侵害都能得到公正、合理、及时的补偿”。

而这种补偿必然依赖司法活动。

司法权要履行平等保护公民权利这一法定使命,必须以其自身独立行使为前提,对司法权的任何程度的干预,将导致司法权行使的偏差,而司法权行使的任何偏差,都将不能完成这一使命。

法律至上是法治国家的基本追求,法律在法治国家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

这就意味着一切行使公共权力的机构必须站在法律之下,并按照法律所规定的方式去思考和行动,国家的治理者与受治者均需受到法律的平等约束。

因此,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律将成为评判一切涉法性社会问题的最高权威。

法律至上信念的形成,法律权威的树立并非法律自身完美的、强硬的规定就能实现,必须借助司法的力量。

司法权是以法律这种评判一切涉法性社会问题的最高权威,对任何人施以保护和制裁为使命的。

司法权的这种使命的完成,是以司法权的独立为前提的,对司法权的任何干预,都不能保障司法权不折不扣的按照法律这种评判一切涉法性社会问题的最高权威和恒定标准,而这一点无法保障,法治国家法律至上的信念之根基将会动摇。

法律信仰是法治国家的真正意蕴,法治国家成熟的标志是社会公众对法律的真诚信仰,这种信仰是一种类似于宗教信仰般的情怀。

在这种信仰中,人们对法律没有那种敬畏的距离感,有的只是由这种信仰所产生的归属感和依赖感,由此才激发人们对法的信仰、信心和尊重,并愿意为之献身。

只有形成了这样一种法律情感,法律的至上性和最高权威性才能得到真正的确立和维持。

那么,怎样才能形成社会公众出自内心的、对法的真诚的信仰呢?司法的力量是促使社会公众信仰法律不可或缺的力量。

试想,如果司法腐败、司法不公、司法权滥用,怎能保证法律的圣洁和神圣?法律的圣洁被玷污,社会公众怎能对法律产生信仰?正如培根指出的:“一次不公平的判决比多次不公平的举动为祸尤烈。

因为,这些不公的举动不过是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判决则把水源败坏了。

”实践证明,司法不公往往是司法不独立的的必然结果,因此,在法律信仰是法治的真正意蕴的法治国家里,司法独立是必然的。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司法独立是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如果离开司法独立,司法公正就失去了前提和基础,司法权威就失去了根本的制度保证。

同时,法官的审判活动受到任何干预,就会产生司法资源的负消耗,即消耗了司法资源,不能产生正常的司法效益。

当然,当代中国要实现司法独立,也是由司法权本身的性质和特征决定的。

首先,司法权具有弱势性。

具体表现为:司法权具有被动性、易受伤害性、单一性。

其次,司法权具有中立性。

第三,司法权具有技术性。

正因为它是弱势性的,所以要用司法独立来增强其实力;因为他是中立的,所以司法对于对立的双方来讲,必然是“居于其间,锯于其上”,“居于其间”是中立,“踞于其上”是独立;因为它是技术性的,所以必须由独立的职业法律家群体来掌管它,正是司法的这些“根本理性”铸就了其独立的品格。

三、中国走向司法独立之路显然,按照现行法律规定,我国的独立审判无论从外部独立、内部独立还是相互独立来看,都不够完整。

第一,在我国,各级人大是权力机关,在国家机关中地位最高,法院由其产生,对其负责,并接受其监督;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该规定并未排除人大对司法的干涉,近年来人大对法院的监督尤其是个案监督,实际上就是一种干涉。

第二,我国独立审判的主体是法院而不是法官。

在实践中,法院在管理体制方面与行政机构并无实质性不同,案件的审理和裁决往往要经由院长、庭长审批,法官无独立可言。

这种司法行政化倾向严重背离了司法的质的规定性。

因为没有法官的独立就没有真正的法官责任制,司法独立的真正意蕴在于处在居间位置负责解决具体纠纷的特定法官,根据既定的法律规则和程序独立自主地审理案件,而不受任何外来干预。

第三,我国法院系统存在着一种自上而下的监督体制,人们在观念上往往把上级改变下级法院的判决视为一种“纠错”行为。

这种体制和观念导致一审法院在判决作出前顾虑重重,独立审判的信心不足;在判决被上诉期间,则诚惶诚恐,生怕其判决被推翻。

结果是必然在上下级法院、法官之间形成一种微妙的关系。

从以上分析不难看出,中国要走向司法独立,是一项非常复杂而系统的巨大工程。

我们必须坚持系统论的观点,一方面,司法机关作为社会系统中一个子系统,与社会系统的其它子系统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另一方面,也要注意到司法作为一个系统的内部诸要素之间的关系。

所以,必须对司法体制作整体的改造,本着循序渐进的原则,逐步实现司法独立,走向司法公正。

(一)在社会关系的参加者特别是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中树立司法独立的理想和信念树立司法独立的理想和信念,就是要把司法独立作为我们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中心环节,要把是否有利于实现司法独立作为检验我们一切法治工作的试金石。

要加强对党政干部的宣传和教育,使他们自觉的遵守司法独立制度,保证法官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要在全社会大力宣传司法独立的思想,将司法独立内化为人们的观念,形成维护司法独立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确立和加强司法机关的外部独立1.理顺司法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之间特别是与人大、行政机关的关系。

从总体上考察我国司法机关在国家机构中的地位,与西方国家相比,我们发现它是“倒立”着的。

在西方国家,司法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相比,处于一种相对优势的地位。

换句话说,不是其它国家机关对司法机关实施监督,相反,其它国家机关要接受司法机关的监督,如司法机关有违宪审查权,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权,对侦查和检察行为的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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