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视野下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
也谈“媒体审判”——论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

中 图 分 类 号 :9 6 D 1 文 献 标 志码 : A 文章 编 号 :64— 38 2 1 )3— 0 9— 6 17 3 1 (0 1 0 0 5 0
司法 权是 一种 国家 法 律 体 系下 的重 要 权 力 , 当 公 民权利 需要 寻求 救 济 时 , 司法 权 便 发 挥 出重 要 作 用 。 司法 的独立权 体 现 在 司法 理 念 的独 立 、 构 设 机 置 的独立 和财 政独 立 等方 面 。 新 闻 自由 与 司法 独 立 的 内容 共 同 体 现 在 《 宪 法》中 , 闻 自由乃 公 民 、 人 所 享 之 政 治权 利 , 新 法 而
中立 的姿 态定 纷 止 争 , 障 公 民 和 法人 的权 利 。 司 保 法 机关 必须 以法律 手段 解 决 纠 纷 和 化解 矛盾 , 而媒 体 只要 反映 出真情 实 意 即可 。 () 2 媒体 的倾 向性 和 司法 的 中立 性 。新 闻的典 型 性原 则要 求新 闻媒 体 从 大 众 心 理 考 虑 , 住 典 型 抓
评 论 方 面的 自由。
二 、 闻 自由与司 法权 的冲 突及原 因分 析 新 ( ) 闻 自由与 司法权 的 冲 突 一 新
作 为 一种 观念 , 闻 自由在 近代 中 国 的 出现 源 新
于梁 启超 。“ 他认 为 自由 观念 和 权 利 意识 的缺 乏 是
中 国落后 的根 本原 因 , 只有 国人各行 其 固有 之权 , 国 家才 能 强盛 。 _ 由主 义 的新 闻 思 想 强 调媒 体 的 ”1 自 独立 性 , 表 意见 的 自由是 以经 济 上 的独 立 和 宪 政 发 所赋 予 的权力 监督 为 保 障的 。理想 的媒 体 只有 以这
论新闻自由与司法公正

论新闻自由与司法公正摘要:新闻自由是指媒体可以独立地行使社会监督权利,这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所追求的目标,然而新闻自由与司法活动势必会在社会领域内发生冲突和矛盾,从而影响到司法公正的原则,这同样是我们不能回避的问题。
现阶段在我国尚没有专门性的新闻法规的情况下,如何运用现有的法律规范达到法理学意义上的新闻自由与司法公正的有机统一,值得我们去认真研究。
关键词:法理学;新闻自由;司法公正新闻媒体在法律法规的框架之内,合理地行使社会监督权利。
在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进程中,新闻媒体自由地行使监督权利是保障司法公正的必要措施,与此同时,新闻媒体的自由监督行为又要受到法律法规的规范和约束,因此新闻自由与司法公正在司法领域中必然会产生碰撞和矛盾。
现阶段我国并没有制定出台专门性的新闻法,对于新闻媒体履行监督权利的规定散见于其他法律法规之中,如何有效地整合和利用这些法律法规,使新闻自由与司法公正达到法理学意义上的平衡,值得我们去深入的研究和思考。
一、新闻自由与司法公正的内涵新闻自由的内涵新闻自由指依法给予公民新闻传播活动的自由。
实际上新闻自由乃是言论和出版自由在新闻传播领域的延伸,或透过新闻传播媒介实现的言论出版自由。
但通常都认为它包括采访自由、传递自由、出版自由和批评自由,而且认为新闻自由是言论自由的核心,是公众享有知情权的手段和行使监督权的条件。
新闻自由是新闻媒体机构赖以生存的基石,没有自由的新闻报道是严重扭曲和残缺不全的。
司法公正,是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的过程和结果中坚持和体现公平与正义的原则,依法公平的对待诉讼当事人,保障其应有的诉讼地位和权力,公正地做出符合正义要求的裁判。
司法公正要求司法机关在司法活动中对现行法律所设定的内容和价值准确的加以贯彻和实施,其对诉讼的评判与决断应体现公平、维护正义。
二、新闻自由对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意义1、新闻自由可以有效地克服司法权利的滥用影响司法公正的主要因素包括法官个人素质,权力监督,法院组织的行政化管理以及司法腐败等问题。
试论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

试论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摘要】新闻自由和司法独立两者的冲突在现代法治进程中已经不可避免地突显出来。
这本质上是公民言论自由知情权与司法独立公正审判这两种权利之间的冲突,也是一种必然的结果。
一方面,新闻自由有助于监督司法,有利于司法的独立性;另一方面,如果新闻舆论过度地干预影响司法活动,又会导致司法向民意的妥协,牺牲真正意义上的公平正义。
所以,两者必须实现平衡与契合。
但要达到两者都能接受的平衡是需要经过长时间磨合与调整的。
本文正是从这个角度来分析冲突的原因和探讨解决的方案。
经过分析后笔者的建议是首先要从立法上予以规范;其次要完善司法建设和规范新闻媒体行业规范;再次要增进两者的沟通协调。
【关键词】新闻自由;司法独立;冲突;司法公正一、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冲突现状分析(一)两者概念的界定新闻自由这个概念由来已久,最早是由约翰·米尔顿提出,他是英国资产阶级革命中的思想先驱。
1644年,在他的《论出版自由》中写道:“让我有自由来认识、发抒己见,并根据良心作自由的讨论,这才是一切自由中的最重要的自由”。
①美国民主之父的杰斐逊也说过:“民意是我们政府的基础。
所以我们先于一切的目标是维护这一权利。
如果由我来决定,我们是要一个没有报纸的政府还是没有政府的报纸,我将毫不犹豫地选择后者。
”②从这些我们可以看出,在西方,很早就开始关注并重视新闻自由。
关于新闻自由的确切概念至今没有统一的观点,专家学者的观点看法也并不一致。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将新闻自由作为一项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列入宪法的直接或间接保护范围之内,使之上升为一项宪法权利。
”③本人比较同意甄树青教授对新闻自由下的定义“新闻自由是公民的基本自由之一,是通过传播媒介表现出来的言论、出版自由。
它是指公民和新闻传播媒体在法律规定或认可的情况下,搜集、采访写作、传递、发表、印刷、发行、获知新闻或其他作品的自主性状态。
”[4]从这个定义,可以看出他有三层意思:首先,把新闻自由定义成公民的基本自由之一;其次,新闻自由包括了搜集、采访写作、传递、发表、印刷、发行、获知新闻和其他作品,概括的比较全面具体;最后,强调是通过传播媒介的,强调他的媒介特征。
试论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

试论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作者:黄雨桑来源:《法制博览》2013年第10期黄雨桑作者简介:黄雨桑(1992-),女,汉族,江苏如皋人,南京审计学院法学院本科在读。
【摘要】新闻自由和司法独立两者的冲突在现代法治进程中已经不可避免地突显出来。
这本质上是公民言论自由知情权与司法独立公正审判这两种权利之间的冲突,也是一种必然的结果。
一方面,新闻自由有助于监督司法,有利于司法的独立性;另一方面,如果新闻舆论过度地干预影响司法活动,又会导致司法向民意的妥协,牺牲真正意义上的公平正义。
所以,两者必须实现平衡与契合。
但要达到两者都能接受的平衡是需要经过长时间磨合与调整的。
本文正是从这个角度来分析冲突的原因和探讨解决的方案。
经过分析后笔者的建议是首先要从立法上予以规范;其次要完善司法建设和规范新闻媒体行业规范;再次要增进两者的沟通协调。
【关键词】新闻自由;司法独立;冲突;司法公正一、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冲突现状分析(一)两者概念的界定新闻自由这个概念由来已久,最早是由约翰·米尔顿提出,他是英国资产阶级革命中的思想先驱。
1644年,在他的《论出版自由》中写道:“让我有自由来认识、发抒己见,并根据良心作自由的讨论,这才是一切自由中的最重要的自由”。
①美国民主之父的杰斐逊也说过:“民意是我们政府的基础。
所以我们先于一切的目标是维护这一权利。
如果由我来决定,我们是要一个没有报纸的政府还是没有政府的报纸,我将毫不犹豫地选择后者。
”②从这些我们可以看出,在西方,很早就开始关注并重视新闻自由。
关于新闻自由的确切概念至今没有统一的观点,专家学者的观点看法也并不一致。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将新闻自由作为一项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列入宪法的直接或间接保护范围之内,使之上升为一项宪法权利。
”③本人比较同意甄树青教授对新闻自由下的定义“新闻自由是公民的基本自由之一,是通过传播媒介表现出来的言论、出版自由。
它是指公民和新闻传播媒体在法律规定或认可的情况下,搜集、采访写作、传递、发表、印刷、发行、获知新闻或其他作品的自主性状态。
自由与司法独立:法治国家与司法公正

司法独立的定义及其在法治国家中的作用
司法独立是指司法机关在审判过程中独立行使职权, 不受其他组织和个人的干涉
• 审判独立:法官在审理案件时独立判 断事实和适用法律 • 检察独立:检察官在公诉过程中独立 行使检察权 • 行政独立:司法行政机关在管理司法 事务时独立行使行政权
司法独立在法治国家中的作用
03 自由与司法独立的保障与限制
自由与司法独立的法律保障及其在法治国家中的体现
自由与司法独立的法律保障
• 宪法保障:宪法明确规定自由和司法独立的基本原则 • 法律制度保障:制定一系列法律制度,保障自由和司法独立 • 国际公约保障:加入国际公约,履行国际义务,保障自由和司法独立
自由与司法独立在法治国家中的体现
自由与司法独立在法治国家中的互动关系
自由与司法独立相互促进,共同维护法治国家的秩序和稳定
• 自由为司法独立提供价值基础:尊重和保护个人权利,为司法独立提供前提 • 司法独立为自由提供制度保障:确保公民权利得到公正审判,为自由提供保障
自由与司法独立在法治国家中的互动关系
• 自由与司法独立共同维护法治秩序:实现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 • 自由与司法独立共同促进权利保障:确保公民权利得到全面保障 • 自由与司法独立共同推动社会发展:维护法治秩序,促进经济发展
自由与司法独立在法治国家中的实现
• 通过完善法律制度:保障自由与司法独立的基本原则得到实现 • 通过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素养,增强对自由与司法独立的认识和尊 重 • 通过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防止权力滥用,保障自由与司法独立的实现
对自由与司法独立在法治国家
中未来发展的展望
• 对自由与司法独立在法治国家中未来发展的展望 • 自由与司法独立的保障将更加完善:随着法治国家的发展,自 由与司法独立的保障将更加完善 • 自由与司法独立的限制将更加合理:在保障自由与司法独立的 同时,限制将更加合理,实现权利与义务的平衡 • 自由与司法独立的实现将更加全面:随着法治国家的推进,自 由与司法独立的实现将更加全面,实现公平正义
法治视野下新闻自由司法独立

法治视野下的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摘要:新闻自由和司法独立是现代民主社会弥足珍贵的两大价值,二者的良性互动将会对社会的发展起到极大的推动作用,然而实践中二者的冲突屡屡发生。
本文试图探讨新闻自由和司法独立的关系,揭示二者冲突现象的背后更深层次的原因,并在坚持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两种价值不可偏废,均应得到尊重的思想指导下,对二者关系的重构提出设想。
关键词:新闻自由司法独立媒体监督一、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现代社会中,人们开始将新闻自由看作是一种”第四种权力”--即立法、行政、司法外的第四种权力,成为一种公共性的权力。
在我国,新闻自由并不是宪法明确规定的一项自由权利,是通过公民言论自由的宪法权利间接推出的一项权利。
我国《宪法》第35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这是我国公民言论自由的宪法依据。
司法独立,又叫审判独立,成为现代法治国家所普遍认可和确立的法律准则。
我国宪法始终把审判独立原则作为重要的宪法原则:”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正如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布莱克大法官所言:”言论自由与公平审判是我们文明中两种最为珍贵的权利,实在难以取舍。
”毫无疑问,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在价值追求上具有一致性。
首先,两者都是为了实现司法审判的公平正义。
其次,两者的从根本上来说都是为了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保障人权的实现。
司法独立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基石,而司法公正是司法制度赖以存在和树立司法权威的基础,是保证受到侵害的人的权利得以合法救济的最后一道屏障,没有司法独立,就不可能真正实现的司法公正。
新闻媒体则通过公开广泛及时的报道,唤起公众意识的觉醒,同时也监督着司法权力的行使,从而保障公民权利。
二、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冲突的法理分析(一)问题的根源--权力配置失衡产生的冲突宪法将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监督规定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公众的批评,意见等等是通过新闻媒体反映出来的,新闻媒体成为公众发言人,所以媒体对司法监督是媒体的一种权利,是公民的基本权利的延伸。
新闻自由与审判独立的冲突与平衡

新闻自由与审判独立的冲突与平衡近年来,新闻媒体对司法审判的影响逐渐增大,也体现出社会评价对法院审判的重要性。
事实上,新闻自由与审判独立本应并行不悖,两者都是社会良好运行的重要组成因素,但如今新闻自由已逐渐由监督的功能异化为“审判”了,越来越多的案件都陷入到“媒体审判”的旋涡。
通过分析两者的矛盾所在,试图找出其缘由,并提出解决对策。
标签:新闻自由;审判独立;冲突与平衡随着互联网的发展,新闻媒体已渗透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其中当然包括司法审判领域。
现如今,人们可以在网上对公开审理的案件发表自己的评论和看法。
然而,媒体不全面的报道和评论却在逐步干涉司法审判的独立性,不难看出,有些案件的审判受到社会舆论的严重影响。
作为法治国家,如何协调好新闻自由与审判独立之间的矛盾就显得十分紧迫且必要。
一、新闻自由的价值新闻自由是我国宪法赋予的基本权利之一,实现新闻自由能够保证宪政国家的公民拥有独立的民主参与权和舆论监督权。
(一)维系民主交流良好的民主政治运作体现在政府与公民的有益交流之中,这种交流指的是双向的信息沟通,即所谓的公民的知情权和表达权。
知情权保障公民行使参政议政的民主权利;而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渠道就是新闻媒体,政府通过新闻媒体能更好地保障公民的知情权,使公民了解各种社会事务,这也是民主制度的有力保障。
新闻媒体是公民表达自己意愿和见解的重要渠道,政府对于公共事务的决定不仅需要政府决策程序上的保证,更要求政府实质地听取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保障少数人权利设计民主制度的合理性解释是通过民主制度保障公众的各项权利与自由,并有效地制约政府这一“必要的恶”。
但如果不为民主制度的运作设计一些既定的基本规则来制约民主权力,那么多数统治必然走向多数暴政,少数人的权利必然受到侵害。
而新闻自由则是避免民主统治走向多数暴政的手段之一。
当多数人欲通过民主程序对少数人的权利进行压制时,少数人借自由的表达和媒体的传播表示反对意见,以此来引起多数人的同情和支持。
浅议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的关系

浅议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的关系作者:王瑞奇来源:《新闻传播》2016年第01期【摘要】任何一个文明社会的发展都离不开新闻自由和司法独立两者良好监督互助。
然而,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的关系并不总是相得益彰的,他们有时会产生冲突,两者关系处理不当,毫无限制的新闻自由和没有监督的审判,就会出现审判不公和媒介审判。
【关键词】新闻自由;司法独立;舆论监督;媒介审判一、新闻自由和司法独立的价值新闻自由和司法独立都是人类发展的伟大成就,是一个国家民主、法治程度的重要体现,任何一个文明社会的发展都离不开这两者。
司法没有了媒体的监督,可能出现审判不公;媒体的报道若没有一定的限制,则可能绑架法律,使法律沦为舆论的奴隶。
然而,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的关系并不总是相得益彰的,他们有时会产生冲突,过度限制新闻自由新闻工作者将严重缺乏表达自由,毫无限制的新闻自由则将导致媒体审判和舆论审判。
人类对于言论自由的讨论由来已久。
早在1644年,英国哲学家约翰·弥尔顿就在《论出版自由》中提出了“观念市场理论”(Marketplace of idea theory),他指责当时的出版许可制度,表示“禁止好书无异于扼杀真理”,审查官的判断和认知并不一定比普通人强,即使是错误的观点也不应该被扼杀,因为谬误会在与真理的碰撞中被淘汰①。
表达必然借助一定的媒介,人类本身在时间和活动范围上受到局限,对外界的直接了解也很有限,我们所获悉的大部分信息是通过人际传播、组织传播和大众传播来实现的。
随着科技进步和传播工具的发达,人们掌握信息的数量越来越大,速度越来越快,方式越来越灵活,人们对信息的选择更加主动,参与程度增加。
王四新认为,“使用媒介的自由是表达自由的应有之义”②,国家不仅要尊重人权,更应通过积极作为保护公民人权。
在立法上,我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新闻记者报道新近发生的、读者感兴趣的、与读者生活密切相关的信息是他们的职责和权利。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法治视野下的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
摘要:新闻自由和司法独立是现代民主社会弥足珍贵的两大价值,二者的良性互动将会对社会的发展起到极大的推动作用,然而实践中二者的冲突屡屡发生。
本文试图探讨新闻自由和司法独立的关系,揭示二者冲突现象的背后更深层次的原因,并在坚持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两种价值不可偏废,均应得到尊重的思想指导下,对二者关系的重构提出设想。
关键词:新闻自由司法独立媒体监督
一、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
现代社会中,人们开始将新闻自由看作是一种”第四种权力”--即立法、行政、司法外的第四种权力,成为一种公共性的权力。
在我国,新闻自由并不是宪法明确规定的一项自由权利,是通过公民言论自由的宪法权利间接推出的一项权利。
我国《宪法》第35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这是我国公民言论自由的宪法依据。
司法独立,又叫审判独立,成为现代法治国家所普遍认可和确立的法律准则。
我国宪法始终把审判独立原则作为重要的宪法原则:”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正如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布莱克大法官所言:”言论自由与公平审判是我们文明中两种最为珍贵的权利,实在难以取舍。
”毫无疑问,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在价值追求上具有一致性。
首先,两者都是为了实现司法审判的公平正义。
其次,两者的从根本上来说都是为了
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保障人权的实现。
司法独立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基石,而司法公正是司法制度赖以存在和树立司法权威的基础,是保证受到侵害的人的权利得以合法救济的最后一道屏障,没有司法独立,就不可能真正实现的司法公正。
新闻媒体则通过公开广泛及时的报道,唤起公众意识的觉醒,同时也监督着司法权力的行使,从而保障公民权利。
二、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冲突的法理分析
(一)问题的根源--权力配置失衡产生的冲突
宪法将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监督规定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公众的批评,意见等等是通过新闻媒体反映出来的,新闻媒体成为公众发言人,所以媒体对司法监督是媒体的一种权利,是公民的基本权利的延伸。
从司法的角度看,如果要司法权很好地运行以至保护每个公民的权利,则司法权必须独立。
这种独立应该既包括司法权的独立,也包括运用权力的法官的独立。
法官不受任何外界干涉,只依法律和理性去裁判。
在权利配置上,一方面,社会公众对自己让渡给公共机构的权力要行使所有人的监督权,并且要求对公共权力运行进行监督,另一方面,司法权若要公平公正地保护公民个人权利,就要真正地独立,排除任何干涉,包括媒体监督。
由此,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的矛盾便出现了,这种矛盾是权力配置上的矛盾。
(二)媒体与司法各自特征导致冲突产生
新闻媒体在现实中对司法的评价是受诸多因素影响的,如社会公
众的情绪倾向、主导政治力量的偏好、相关当事人的意志等等。
媒体追求新闻自由,对司法独立有着天然侵犯性。
”媒体营造的那种一边倒的气氛,直把一个相当复杂的法律和程序问题变成了一个是非分明的道德问题。
”实践中,更是如此。
司法则也有自身的特征。
对于案件的事实认定部分,司法主张法律真实,法律真实往往是一种”相对真实”,与新闻工作者在报道案件时追求的真实是存在距离的。
而新闻工作者大多数不具备法官的专业素质,在对案件报道或评论时,很有可能预测出的结论与法律的判决不同甚至是相反。
(三)在制度框架中,媒体在行使新闻自由过程中要运用其监督权利和司法追求自身独立,从而引起冲突
“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变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到界限的地方才休止。
”对于司法权必须给予一定的制约,媒体的监督便是其中之一。
通过媒体监督,公民及时了解政府的真相,并就政府的现状发表自己的看法,表达利益诉求,形成社会舆论,对政府施加影响。
反过来政府就要履行好社会管理的职能,为公众提供良好的公共服务。
然而在实践的制度操作上,不可回避的一个问题是,新闻自由虽在各国宪法中都有所规定,但缺乏准确界定,人们在享受和行使这一自由时会自觉不自觉的与其他权利产生冲突。
例如,由于没有关于新闻方面的法律,什么范围内的案件可以监督,从什么时间开始对案件报道,怎么报道等在我国都没有具体的规定。
审判独立要求审判权独立,不受行政权、立法权干预,还要求司法独立于民情(特别是媒体),要求不同审级法院之间独立和法官个人独立。
在案件审理的全过程中,法官必须处于中立位置,处于超然位置不偏向任何一方,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来断案。
然而,人是感情动物,再理性的法官如果有外界严重干扰,也会受到影响。
审判过程中双方总是积极、最大程度的干扰审判人员,以使其主张得到支持。
正因为如此,要将司法公正的理想由应然变为实然,必须做到司法独立。
从以上论述中可以看出,在我国的制度框架中,在对新闻自由和司法独立的追求中,两种规定都很不规范,尤其是媒体要求全方位监督司法时,司法又要求独立,这样矛盾便凸显了出来。
同时,不可忽视的是,谁来监督新闻媒体也是一个值得深入思考的问题。
三、解决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之间冲突的设想
(一)厘清新闻媒体监督司法的边界
新闻媒体的监督是一种权利,它的行使应以不妨害司法独立为其的边界。
司法独立是保障司法公正的大前提,任何权利的行使,都不得以牺牲司法独立为代价,这是原则。
在新闻媒体监督司法运行的边界问题上,我们可对媒体介入司法的具体行使方式,提出要求,以明确和规范媒体权力的运行。
在监督内容上,媒体监督重点在于支持司法独立和司法职业化方面。
对司法队伍内部进行监督,如要对司法机构内部建设管理及司法体制进行监督,以此提高司法队伍的整体素质。
对外部力量对司法的不当干预进行监督,以保障司法
独立。
在监督方式上,新闻媒体在对司法审判进行报道时应当客观真实,不应掺入报道者的感情和情绪,不做出歪曲事实的陈述或者对于法院尚未审结的案件做出带有暗示和明显倾向性的报道或评论。
(三)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加强媒体与司法的沟通和联系
最高院于2006年9月12日宣布,新闻发布制度正式建立,所有高级以上的法院都有了新闻发言人。
而现实是,到目前为止占中国法院数目绝大部分的基层法院和中级法院的新闻发布制度改革还未完成。
在实践中,法院应采取更为积极的态度面对媒体,透明的司法运作不但能使媒体更好的实现新闻自由,同时也能防止一些不负责任的传媒误导公众,有利于司法形象的树立。
法院与媒体建立更为密切的关系,落实司法公开,还可以有效抵制行政权对司法机关的压力,更有利于实现司法独立。
(四)填补法律空白,推动新闻立法
要切实保障新闻自由的实现与行使,最终还是要靠法律来保障。
至于保障方式是采取直接保护还是间接保护,从理论上看,似为间接保护,即制定单行的新闻法。
应尽早制定一部《新闻法》或者是《大众传播法》,有效的协调司法与传媒之间的关系,使新闻媒体监督更有效的在法律的框架内运行,发挥其对司法的监督作用,同时也使司法工作能在舆论监督下保持其应有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四、结语
最后,必须要强调的是,在处理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的冲突时,
我们必须坚持的一个重要指导思想就是: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两种价值不可偏废,均应得到尊重。
司法独立的重要性也不言而喻,前已做出论述。
对于新闻自由,我们的态度应是尊重和保障民众的权利,不仅要不妨碍言论出版自由,而且要积极地帮助培养人们行使权利的能力并保证其实现。
参考文献:
[1] 张剑秋, 郭志媛. 传媒与司法的辩证关系[j]. 学习与探索,2003(3).
[2] 贺卫方. 传媒与审判三题[j]. 法学研究,1998.
[3] [法]孟德斯鸠. 论法的精神[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
[4] 曹瑞林. 新闻法制前沿问题探索[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6.
作者简介:顾成竹(1989),女,江苏省江阴市人,华东政法大学2010级经济法专业研究生,主要研究金融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