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和义务的关系
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及特点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的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及特点
((1)法律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2) 我国公民权利义务的特点:平等性;公民权利和自由的广泛性;
公民权利和自由的现实性;公民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
有的权利和义务结合在一起,相辅相成,相互制约。
(3)权利和自由都是相对的、具体的和受限制的,世界上不存在什么绝对的、抽象的和不受任何限制的权利和自由。
作为一个国家的公民,要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同时还要自觉履行应该承担的义务。
(4)因此在实践中A.要坚持权利和义务统一的原则。
要明确,在我国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既然享有权利,那么就要承担相应的义务;那种法外特权思想和行为,在我国是没有地位的。
B.不容许滥用权利。
宪法第51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权利和自由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同时,权利是不能超出社会经济和由经济所制约的社会文化的发展的。
”
c、要自觉履行义务。
宪法第33条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由于在我国作为社会基本制度的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和发展,这就确立了人民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地位,就保证了公民权利和义务的一致和统一,从而就决定了权利和义务的不可分离。
公民在行使权利的同时,自觉履行义务,也就是实践和体现社会主义制度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权力和义务的关系

权利和义务的关系摘要: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反映了国家与公民、公民与集体、公民与公民之间的相互关系。
现行《宪法》第33条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这充分体现出我国公民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关键词:权力义务我国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一权利和义务的定义所谓权利,如所周知,亦即应该受到法律保障的利益、索取或要求;反之,所谓义务,则是应该受到法律保障的服务、贡献或付出。
因此,“权利”与“义务”分别属于“索取”与“贡献”范畴,因而不过是同一种利益对于不同对象的不同称谓:它对于获得者或权利主体是权利,对于付出者或义务主体则是义务。
因此,所谓权利也就是权利主体从义务主体那里得到的应该受到法律保障的利益;而义务则是义务主体付给权利主体的应该受到法律保障的利益:权利与义务是相对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而言的同一种利益,是处于不同人际关系中的同一种利益。
因此,凯尔森说:“一个人以一定方式行为的权利,便是另一个人对这个人以一定方式行为的义务。
”霍布豪斯也这样写道:“同一种权益,对于应得者便叫做权利;对于应付者则叫做义务。
”这样,一方的权利必赋予对方以同样的义务,因而一方有什么权利,对方必有什么义务;反之,一方的义务必赋予对方以同样的权利,因而一方有什么义务,对方必有什么权利。
雇工有得到工资的权利,必定赋予雇主以同样的义务:雇主必有付给工资的义务。
所以,马克思说:“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权利是指公民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作某种行为以及要求国家和其他公民作或不作某种行为的资格。
换句话说,就是受到国家宪法和法律保障的公民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实现某种愿望或获得某种利益的可能性。
是否将此可能性转变为现实,公民有选择的自由,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及其他的公民,应尊重公民所作的选择。
当公民的权利实现受到侵犯或阻碍时,国家有责任运用法律的强制手段保护或帮助公民实现其权利。
义务是指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应当履行的责任,表现为国家通过法律要求公民必须为某种行为或禁止公民为某种行为。
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关系例子

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关系例子
权利和义务是相辅相成的,这两者的平衡是现代社会的基石。
在
这种平衡关系中,一个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该相互补充,相互促进,达
到和谐共存的目的。
在实际生活中,我们不难找到一些例子来说明权
利和义务的相统一关系。
公民的选举权与公共责任:每个成年公民都有投票权,但同时也
应该承担公共责任,投票是一个公民必须履行的义务。
通过选举,公
民应该选择能够最好代表他们的利益的政治家或政党,并参与公共政
策的讨论和决策。
道路交通的利益与责任:在驾车过程中,有权享受道路使用的自
由和驾车的乐趣,但同时也有责任遵守交通规则和安全驾驶,为避免
任何可能发生的事故。
雇主权和职位责任:雇主确实有权要求员工履行工作职责,但同
时雇主应该为员工提供良好的工作条件、合理的薪资和福利待遇,给
员工一个安全、健康的劳动环境。
房东权和房客义务:房东在拥有出租房屋的权利的同时,也应该
履行给房客提供一个健康、安全和干净的居住环境的义务。
以上这些例子,都证明了在权利和义务相统一的关系下,个人和
社会都得到了积极的收益。
当人们承担责任,遵守规则和行事方便时,权利的行使才能保证自由和尊严。
因此,如果我们想要一个和谐的社
会,就需要摆脱“我行我素”的自我中心思想,构建出一个“责任共同体”的文化氛围。
这样可以促进我们充分利用自身的权利,同时也尽自己的所能去履行义务,共同实现共同利益。
举例说明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举实例!有关权利与义务的案例

举例说明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举实例!有关权利与义务的案例举例说明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举实例!法律关系当中没有只承担义务或享受权利的主体”这句话是正确的,即使在债权债务关系中也一样。
比如说,我向你借10元钱,此时我是债权人,你就是债务人。
表面看起来,好象债权人就只享有债权(即权利),而不需要承担义务,但有个先决条件就是这个权利是如何取得的?是因为我根据双方的约定,履行了向你借钱的义务后才取得该权利的。
而且在债权人还要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履行一些附随义务,如通知、保管、协助等先契约义务和后契约义务。
权利和义务的意义以及事例第一题:有关权利的知识以及法律确认、保护权利的具体规定(1)什么叫权利?权利,简单地讲就是公民或法人依法享有的行为和享有的权益,这种行为和权益是国家通过宪法和法律予以保障的。
公民有权依法自己去实施某种行为,也有权去要求其他公民和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去作或者不作某种行为,从而使本人得到一定的利益或者实现某种愿望。
公民的权利是否行使,取决于公民个人的意愿,公民即可以自由行使权利,也可以选择放弃权利。
公民在行使自己的权利时,他人不得妨碍。
公民的权利受国家宪法和法律保障。
国家在公民的权利遭受阻扰或侵害时,有责任以强制手段保护和帮助公民实现其权利。
但公民在行使权利时要遵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不能侵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也不能损害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和自由,否则就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甚至还可能因触犯法律而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
国家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法律确认)(1)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2)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3)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4)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5)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权利与义务的相互关系

权利与义务的相互关系人类社会的发展离不开权利与义务的相互联系。
权利是人们依法享有的自由和利益,而义务则是人们应遵守的责任和义务。
权利与义务相互依存,相互制约,构成了社会秩序的基础。
在本文中,将从不同的角度分析权利与义务的相互关系,探讨其对个人和社会的影响。
首先,权利与义务是相互补充的。
每个人都有自由表达自己观点的权利,但这也意味着他们有义务尊重他人的观点。
在言论自由的背后,每个人都应该保持理解、尊重和宽容。
我们的权利来源于我们的人格尊严,但在行使权利时,我们也必须充分考虑到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能侵犯他人的权利。
只有在平等和相互尊重的基础上,我们才能实现权利与义务的平衡。
其次,权利与义务是相互约束的。
权利的行使必须受到法律的限制,法律对于保护个人权利和社会公共利益起着重要作用。
在个人权利与责任的对立中,法律是一种有力的调解方式。
例如,人们享有言论自由的权利,但不能发布谣言、煽动暴力或侵犯他人的隐私。
法律的约束使得权利的行使更具有秩序性和可控性,保障了社会的稳定和平衡。
权利与义务之间还存在着相互促进的关系。
人们行使自己的权利,同时也履行了社会责任。
社会责任是人们对社会和他人的贡献,是个人发挥其价值的重要方式。
当我们享有教育权利时,我们也有义务去努力学习,为社会的进步做出贡献。
当我们享有就业权利时,我们也有义务为自己和家庭提供经济支持。
权利的行使离不开义务的履行,只有在责任和义务的基础上,权利才能真正发挥其价值。
最后,权利与义务的相互关系影响着个人和社会的平衡与稳定。
在个人层面,权利和义务的均衡关系有助于个人实现自我价值,避免单纯的权利滥用或义务过重造成的焦虑和不满。
在社会层面,权利的保障和义务的履行是社会正常运转的基础。
只有当每个人都积极履行自己的义务时,社会才能实现公平和谐。
相反,当人们只关注自己的权利而忽视义务时,可能会导致社会利益的丧失,损害整个社会的健康发展。
总之,权利与义务是互相关联、互相制约,相互促进的。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权利和义务的关系.doc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一、从结构上看,两者是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的诚如马克思所言:“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因此,权利和义务都不可能孤立地存在和发展。
它们的存在和发展都必须以另一方的存在和发展为条件。
一方不存在了,另一方也不能存在。
二、从数量上看,两者的总量是相等的关于此点,有学者曾作细致的逻辑推导:如果把既不享受权利也不履行义务表示为零的话,那么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就可以表示为以零为起点向相反的两个方向延伸的数轴,权利是正数,义务是负数,正数每展长一个刻度,负数也一定展长一个刻度,而正数与负数的绝对值总是相等的。
三、从产生和发展看,两者经历了一个从浑然一体到分裂对立再到相对一致的过程在原始社会,由于还不存在法律制度,权利和义务的界限也不很明确,两者实际上是混为一体的。
随着阶级社会、国家的出现和法律的产生,权利和义务发生分离。
在剥削阶级法律制度中,两者甚至在数量分配上也出现不平衡:统治者集团只享受权利,而几乎把一切义务强加于被统治者。
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建立,实行“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原则,使两者之间的关系发展到了一个新的阶段。
四、从价值上看,权利和义务代表了不同的法律精神它们在历史上受到重视的程度有所不同,因而两者在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是有主、次之分的。
一般而言,在等级特权社会(如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法律制度往往强调以义务为本位,权利处于次要的地位。
而在民主法治社会,法律制度较为重视对个人权利的保护。
此时,权利是第一性的,义务是第二性的,义务设定的目的是为了保障权利的实现。
所以,总的来说,权利和义务有它们内部的联系,但又有明显的区别,考试中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有过于绝对的说法是不对的,比如权利和义务完全一致,或者有张冠李戴的说法也是错误的,比如权利是第二性的,义务是第一性的,在理解的基础上记忆即可。
例题分析:下列关于权利与义务的说法正确的是()A、在任何国家权利和义务都是统一的B、在我国,权利和义务是完全一致的C、在我国,权利和义务都是不可以放弃的D、在我国,任何公民在法律上都既是权利的主体同时也是义务的主体D。
如何理解公民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之间的关系
如何理解公民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之间的关系公民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是现代民主社会中的重要概念,它们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
基本权利是公民享有的法律保障和权益,而基本义务则是公民应当遵守的责任和义务。
理解公民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之间的关系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公民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公民基本权利与基本义务是相互依存的。
公民享有基本权利的同时,也必须履行相应的基本义务。
例如,公民享有言论自由的权利,但在行使这一权利时,也要承担言论的负面后果和责任。
言论自由的滥用可能侵犯他人的权益,因此,公民在行使这一权利时也要遵守法律法规,尊重他人的权利,不得实施诽谤、诅咒等违法行为。
可见,公民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是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的,二者之间的平衡关系有助于社会的稳定发展。
其次,公民基本权利的实现需要基本义务的支持。
公民享有基本权利是社会政治制度的重要标志,但这些权利的实现需要整个社会的支持和保障。
社会有义务为公民提供公正、公平的法律环境和社会保障体系,以确保公民权利的顺利实现。
例如,公民享有受教育的权利,但这需要国家提供公平的教育机会和资源,同时公民也有义务去学习,充分发挥自己的潜能,为社会作出贡献。
因此,公民基本权利的实现需要基本义务的支持和促进。
第三,公民基本义务的履行对于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具有重要作用。
公民在享有基本权利的同时,也应当履行相应的基本义务,以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
例如,公民有义务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他人利益,同时要履行税收义务为社会提供公共资源。
公民的义务行为有助于建立良好的社会秩序和公共道德观念,从而为公民的基本权利提供有力保障。
因此,公民基本义务的履行对于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具有重要的支持作用。
最后,公民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的发展需要法律法规的引导和监督。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都需要法律法规的明确定义和保障。
法律是公民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红线,通过法律的引导和监督,可以实现公民的权利与义务之间的平衡。
谈谈你对权利和义务关系的理解。
谈谈你对权利和义务关系的理解。
权利和义务是人们在社会中相互关系的基础。
权利是指个体根据法律或道德准则所享有的自由和利益,它是个体的一种主张。
例如,人们有言论自由的权利、追求幸福的权利以及受到公正对待的权利等等。
权利的存在保障了个体的自由和尊严,使其能够追求个人利益和自由发展。
然而,权利并不是孤立存在的,它必须与义务相对应。
义务是指个体根据法律或道德准则所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它是对他人权利的尊重和保护。
例如,个体有遵守法律的义务、尊重他人的权利以及履行合同的义务等等。
义务的存在使得社会能够有序运转,维护个体的权利,促进公平和谐的发展。
权利和义务之间存在着相互关联和相互制约的关系。
个体的权利不应该侵犯他人的权利,而应该与他人的权利形成平衡。
例如,一个人享有言论自由的权利,但这并不意味着他可以随意诽谤他人或散布虚假信息。
个体在行使权利的同时,也应该承担起对他人的尊重和保护的义务。
在现代社会中,权利和义务是通过法律和道德准则来规范和保障的。
法律是社会的公共规则,通过法律,个体的权利和义务得到了明确的界定和保护。
而道德准则则是根植于人们的良知和道德观念,它起到
了对个体行为进行自我限制和约束的作用。
总结而言,权利和义务是相辅相成的。
权利保障了个体的自由和尊严,而义务则要求个体在行使权利的同时对他人负有责任和义务。
只有在权利和义务的相互作用下,我们才能够构建一个公正、和谐和有序的社会。
权利与义务的关系知识点
权利与义务的关系知识点
权利与义务是密不可分的概念,它们相互依存、相互制约。
具体来说,权利是指某个主体享有的、可以自由行使的权能;而义务则是指某个主体应履行的、对他人或社会负有责任的义务。
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知识点:
1. 一一对应关系:权利和义务之间存在着一一对应的关系,即每个权利都对应着相应的义务,每个义务都对应着相应的权利。
例如,一个人拥有言论自由的权利,但同时也有不侵犯他人名誉权的义务。
2. 相互制约:权利和义务之间相互制约,即行使权利时必须考虑到对他人的影响和利益,履行义务时也应当享受到相应的权利保障。
例如,一个人在行使言论自由的权利时,应当遵守法律规定,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3. 权利优先原则:在一定条件下,权利优先于义务。
例如,在保护重要的人权、公共利益等方面,个人的权利会优先得到保护,即使这种保护可能会对他人造成一定的损害,也应当视为合理的。
4. 合理限制原则:权利是有限制的,在一定情况下,可以对某些权利进行限制,但需符合合理的原则。
比如,在维护国家安全、保护公共利益、防止违法犯罪等方面,可以对一些权利进行必要的限制。
总之,权利和义务是社会生活中不可分割的两个概念,它们的关系既是相互依存
的,也是相互制约的。
理解和维护权利和义务的平衡关系,是维持社会稳定和推动社会进步的重要保障。
讨论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讨论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内容摘要:每个人都享有权利同时也拥有义务。
但不是只是享受权利而不尽义务。
权利和义务是相对应而存在的,只有付出应尽的义务才会享有权利。
所以权利和义务是辨证统一的关系。
管是在生活还是工作中都应该随时注意两者的关系,履行好义务,正确使用权利。
公民既要依法行使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也要履行法律赋予公民的义务。
关键词:权利义务关系一、权利的含义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二、义务设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主体以相对受动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保障权利主体获得利益的一种约束手段.三、关系(一)从法学理论的角度,二者的关系权利和义务是法律调整的特有机制,是法律行为区别于道德行为最明显的标志,也是法律和法律关系内容的核心.权利与义务作为法律关系的重要因素,它体现了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及其相互关系,反映着法律调整的文明程度.从宏观方面讲,可以把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概括为:历史进程中曾有的离合关系,逻辑结构上的对立统一关系,总体数量上的等值关系,功能上的互补关系,运行中的制约关系,价值意义上的主从关系.①从人类不同的发展阶段看,权利与义务有过离合关系.早在原始社会,权利与义务完全结合在一起,无所谓权利与义务的区分.但是,进入阶级对立社会以后,由于人们之间在经济上,政治上处于不同地位,权利与义务也就随之分立,尤其在私有制社会中,一部分人只享受权利不履行义务,而另一部分人只履行义务而享受不到权利.②从逻辑结构上看,权利和义务是对立统一的关系。
权利意味着获得,而义务则意味着付出;一个是主动的,另一个是相对被动的.它们在法律关系中是相互对立,相互排斥的,但同时又是相互依存,相互贯通的两个方面.这种互相依存关系表现在,权利和义务是相互渗透和相互转化的,有的行为既有权利属性又有义务的特点.③从整体数量上看,权利与义务具有量上的等值关系.一个社会的权利总量和义务总量是相等的.就整个社会而言,只有权利与义务在总量上处于等额状态,利益的付出与获取才能达到平衡,社会生活才不至于出现混乱.应该说,权利的限度就是义务的界限,而义务的范围也就是权利的界限.④从价值功能上看,权利与义务具有互补关系.法律总是以确认和维护某种权益为起价值目标,但是,单纯的权利并不足以使利益得到,必须通过设定义务去保障权利目标的实现.没有义务就无所谓权利,没有权利也就无所谓义务.⑤从法律运行的角度看,权利与义务之间具有制约关系,在社会互动过程中,权利与权利之间,权利与义务之间,权利与权力之间存在着互相制约,互相影响的关系.一方面,从个人与国家的关系上讲,个人的权利对国家的权力的制约导致国家的义务和责任的产生,国家的权力对个人生活的制约导致个人义务的形成.另一方面,从国家机关相互之间,个人之间的关系的关系上看,权利与义务也具有制约关系.⑥从法律调整的价值取向上看,权利与义务具有主从关系.在法律关系中,权利与义务不可能处于同等重要的地位,在有些法律关系中,义务处于主导地位,有的法律关系中,权利处于主要地位,就整个法律关系而言,权利与义务相统一,权利处于主导地位,权利是目的,义务是手段,义务是设定以保障和实现权利作为出发点和归宿.(二)看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权利和义务是辩证统一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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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和义务的关系摘要: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反映了国家与公民、公民与集体、公民与公民之间的相互关系。
现行《宪法》第33条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这充分体现出我国公民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关键词:权力义务我国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一权利和义务的定义所谓权利,如所周知,亦即应该受到法律保障的利益、索取或要求;反之,所谓义务,则是应该受到法律保障的服务、贡献或付出。
因此,“权利”与“义务”分别属于“索取”与“贡献”范畴,因而不过是同一种利益对于不同对象的不同称谓:它对于获得者或权利主体是权利,对于付出者或义务主体则是义务。
因此,所谓权利也就是权利主体从义务主体那里得到的应该受到法律保障的利益;而义务则是义务主体付给权利主体的应该受到法律保障的利益:权利与义务是相对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而言的同一种利益,是处于不同人际关系中的同一种利益。
因此,凯尔森说:“一个人以一定方式行为的权利,便是另一个人对这个人以一定方式行为的义务。
”霍布豪斯也这样写道:“同一种权益,对于应得者便叫做权利;对于应付者则叫做义务。
”这样,一方的权利必赋予对方以同样的义务,因而一方有什么权利,对方必有什么义务;反之,一方的义务必赋予对方以同样的权利,因而一方有什么义务,对方必有什么权利。
雇工有得到工资的权利,必定赋予雇主以同样的义务:雇主必有付给工资的义务。
所以,马克思说:“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权利是指公民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作某种行为以及要求国家和其他公民作或不作某种行为的资格。
换句话说,就是受到国家宪法和法律保障的公民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实现某种愿望或获得某种利益的可能性。
是否将此可能性转变为现实,公民有选择的自由,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及其他的公民,应尊重公民所作的选择。
当公民的权利实现受到侵犯或阻碍时,国家有责任运用法律的强制手段保护或帮助公民实现其权利。
义务是指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应当履行的责任,表现为国家通过法律要求公民必须为某种行为或禁止公民为某种行为。
如果公民不履行或不依法履行,国家就要强制其履行甚至给予制裁,因此,对于义务公民不能自由选择。
二权利和义务的关系权利和义务作为构成法律关系的内容要素,是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的。
在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是互相依存的。
没有义务,权利便不再存在;没有权利,便没有义务存在的必要。
同时,权利和义务,又是为权力所保障的。
作为法律所规定的权利的实现,当然离不开义务的履行;实质上,在此过程中,也是权力作用的结果。
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从法学理论的角度的研究论述,主要是以下两点:1.权利和义务的对等性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对等性主要表现为:第一,公民在享有权利和适用法律上都一律平等,也就是说:(1)公民不分民族、性别、出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职位高低,都一律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
(2)国家机关在适用法律时对公民也一律平等,任何公民的正当权利和合法利益,都平等地予以保护。
(3)国家不允许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享有宪法和法律之外的特权。
人人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
第二,公民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确认的权利和自由,也平等地承担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任何公民不可以只享有权利而不尽义务,也不可以只尽义务而不享有权利。
对于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一个人可能有三种选择: 所行使的权利多于所履行的义务;所行使的权利少于所履行的义务;所行使的权利等于所履行的义务。
首先,一个人行使的权利多于所履行的义务,可能有两种情形。
一种是,他行使的权利多于其履行的义务,固然是他的自由选择,但也因为他享有的权利多于负有的义务,因而也是社会分配的结果。
这种情形的典型,无疑是特权和等级制度社会。
因为在这种社会中,正如恩格斯所言,“几乎把一切权利赋予一个阶级,另一方面又几乎把一切义务推给另一个阶级。
”这样一个剥削者所行使的权利多于其履行的义务,固然是他的自由选择,同时也是由于他享有的权多于负有的义务,因而也是社会分配的结果。
反之,另一种情形则是,一个人行使的权利多于其履行的义务,并非因为他享有的权利多于负有的义务,而是他滥用和僭越权利或不履行一些义务所致。
这种情形的典型,就是那些挂着民主招牌的专制君主。
不难看出,不论何种情形,如果一个人行使的权利多于他所履行的义务,那么,一方面,他受法律保障的索取就多于其付出,就等于强迫别人向他无偿贡献这些多出部分的利益,就是对别人利益的一种强行剥夺,因而是不公正的。
另一方面,一个人所行使的权利如果多于他所履行的义务,那就意味着:别人的义务所赋予他的权利多于他的义务赋予别人的权利,他从别人获得的权利就多于他给予别人的权利,他就侵占了别人的权利,因而是不公正的。
只不过,如果他行使的权利多于履行的义务,是因为他享有的权利多于负有的义务,因而是社会分配的结果,那么,他的行为虽然是不公正的,却是合法的。
反之,如果他行使的权利多于履行的义务,是他滥用权力或不履行一些义务所致,他的行为便不但是不公正的,而且是非法的。
其次,一个人所行使的权利少于所履行的义务,也无非两种情形:一种是他自愿放弃所享有的权利所致;另一种则是因为他享有的权利少于负有的义务和他人滥用权力或不履行义务,因而是社会的分配和他人滥用权力或不履行义务的结果。
一个人所行使的权利少于所履行的义务,如果是他自愿放弃所享有的权利所致,那么,他应该享有的一部分权利便是他自愿转让于对方,而不是被对方侵占。
因此,这种行使的权利少于所履行的义务的行为,就属于无偿奉献范畴,因而无所谓公正不公正,而是高于公正的份外善行。
但是,一个人所行使的权利少于所履行的义务,如果是因为他享有的权利少于负有的义务或他人滥用权力和不履行义务所致,因而是社会分配和他人滥用权力或不履行义务的结果,那么,他应该享有的一部分权利便是被对方侵占,而不是自愿转让于对方。
因此,这种行使的权利少于所履行的义务的行为,就属于权利被侵犯的行为,就是一种遭受不公正对待的行为,因而属于不公正范畴。
最后,一个人所行使的权利等于所履行的义务,也无非两种情形:一种是因为他享有的权利等于负有的义务,因而是社会分配的结果;另一种则是他自愿放弃所享有的一些权利所致。
显然,只有一个人所行使的权利等于所履行的义务,他的义务赋予对方的权利才等于对方的义务赋予他的权利,他赋予对方的权利才等于对方赋予他的权利,因而才是公正的:公正就是等利(害)交换。
只不过,如果一个人行使的权利等于履行的义务,是因为他享有的权利等于负有的义务,因而是社会分配的结果,那么,他的行为虽然是公正的,却是一种被动的、消极的公正。
反之,如果他所行使的权利等于所履行的义务,是他自愿放弃所享有的一些权利所致,那么,他的行为便不但是公正的,而且纠正了法律不公正和社会不公正,因而是一种积极的、主动的公正,无疑是一种更为高尚的行为。
可见,一个人所行使的权利等于所履行的义务,无论是社会分配的还是自己选择的,都是公正的。
一个人行使的权利多于所履行的义务,不论是社会分配的还是自己选择的,都是不公正的。
一个人行使的权利少于所履行的义务,如果是他自由放弃权利所致,就无所谓公正不公正,而是高于公正的份外善行;如果不是他的自由选择———而是社会分配或他人滥用权力和不履行义务所致———就是不公正的。
这种“一个人行使的权利少于所履行的义务”的不公正,与“一个人行使的权利多于所履行的义务”的不公正,显然是同一不公正行为:只不过前者的行为主体是这种不公正行为的承受者;后者的行为主体则是这种不公正行为的行使者罢了。
这样,一个人所行使的权利与所履行的义务的公正不公正,便可以归结为两种行为:一种是“一个人所行使的权利等于所履行的义务”,是公正的;另一种是“一个人行使的权利多于所履行的义务”,是不公正的。
至于“一个人行使的权利少于所履行的义务”,则或者与“一个人行使的权利多于所履行的义务”的不公正是同一行为,因而可以归类于后者;或者无所谓公正不公正,而是高于公正的份外善行。
2.权利与义务的一致性公民拥有某一项权利,相应的,其他人就有不得侵害公民这一权利的义务。
可以说,权利与义务是共存的,任何一项权利都必然伴随着一个或几个保证其实现的义务,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我国公民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具体表现在四个方面:第一,公民享有权利,同时应履行义务。
不允许任何公民只享有权利和自由,而不去履行义务,因为这样就会使权利和义务相分离和脱节,导致特权现象的产生。
所以我国宪法第33条第3款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二,权利和义务是相互依存的,是一个事物的两个方面。
例如,宪法规定父母有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在这一宪法规范中父母和子女之间互有权利和义务,父母对子女抚养是一种义务,而子女接受父母的抚养就是一种权利;成年子女赡养父母是一项义务,父母接受成年子女的赡养又是一种权利。
由此可以看出,义务的履行就是权利的实现,权利的享有必然会产生义务的履行。
第三,权力和义务是彼此结合的。
法律规定的一些权利同时也是一种义务,如公民的劳动权、受教育权等,它们既是公民的权利,同时又是公民的义务,不能随意放弃。
如,宪法规定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所以,劳动和教育既是权利,又是义务,是权利与义务科学的结合。
第四,权利和义务在运作过程中相互促进、相辅相成。
公民享受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就可以激发人民群众的建设社会主义国家的热忱和劳动创造的积极性,更好地尽职尽责。
国家经济文化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又会进一步丰富和保障公民权利和自由的享有。
我们应培养公民自觉履行义务的观念,不要以为只有享有权利才是积极的,而履行义务则是被动和消极的。
这种思想不利于公民权利的享有,容易使权利和义务分离并很可能最终阻碍权利和自由的行使。
所以,在倡导权利本位理念的同时,要大力倡导积极自觉履行义务的思想,应当把履行义务看作是享有权利的一部分,是享有权利和自由的应有的义务。
否则,仅仅强调权利意识,就容易使一些人把义务与权利对立起来,从而割裂了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
[参考文献]:1.凯尔森. 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M ]. 北京: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1996.2.L. T. Hobhouse: THE ELEMENTS OF SOCIAL JUSTICE Routledge Thoemmes Press, 1993.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 [M ]. 北京:人民出版社, 1972.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 [M ]. 北京:人民出版社, 1971.本来你找我的时候差不多写完了,但是发现有个地方不对头,又改了,一直到现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