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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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档案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档案工作人员专业知识培训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档案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档案工作人员专业知识培训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档案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档案工作人员专业知识培训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档案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档案工作人员专业知识培训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档案局,市属各部、委、办、局、总公司(集团)、人民团体、高等院校档案部门:为了进一步依法加强对档案工作人员培训的管理,切实提高全市档案工作人员专业知识培训的质量,结合新形势需要和我市实际,我局对2002年制发的《北京市档案工作人员岗位资格培训管理办法》和《北京市档案工作人员岗位资格培训任课教师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现将《北京市档案工作人员专业知识培训工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档案局2005年8月17日北京市档案工作人员专业知识培训工作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档案工作人员专业知识培训工作的管理,根据档案法律法规和职业教育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新上岗的和尚未接受档案专业知识培训已在岗的档案工作人员应当接受培训。

第三条档案专业知识培训应当突出针对性和实用性,以档案工作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为主要教学内容,贯彻学用一致、按需施教的原则,注重实际工作能力的培养,并加强职业道德教育。

第四条市档案局负责对本市档案工作人员培训工作的指导、监督及管理。

市档案干部培训中心负责对市级机关、团体、企业及事业单位档案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市属单位和区、县档案局负责组织对本系统或本地区的档案工作人员进行培训,也可以委托市档案干部培训中心对所管辖范围的档案工作人员进行培训。

培训组织者应当对参加培训的档案工作人员进行考核,并对成绩合格者颁发证书。

山东省档案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

山东省档案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

山东省档案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省档案专业人才队伍建设,促进档案专业人才职称评价的科学化、规范化,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档案局关于深化档案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xx﹞20号)和国家、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从事档案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档案专业助理级、中级、副高级职称实行全省统一组织、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的考试评价制度。

助理级、中级达到考试合格标准即取得相应职称,不再进行职称评审和认定工作;副高级职称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达到考试合格标准方可申报评审。

员级职称按照人事管理权限仍实行考核认定或评审的评价方式。

第四条档案专业职称考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与省档案馆共同负责。

省档案馆负责考试大纲拟定、命审题、考试组织等工作。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考试大纲审定、考试工作督导检查、考试合格标准确定公布等工作。

第五条报考条件(一)基本条件1.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执行x的路线方针x策。

2.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热爱档案事业,认真钻研业务。

3.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任务,能够自觉运用新理念和新技术,提高档案工作水平。

4.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要求参加继续教育,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

(二)学历资历条件1.参加档案专业助理级职称(助理馆员)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具备硕士学位、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档案工作满1年,且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称职)以上等次。

(2)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管理员职称后,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2年,且近2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称职)以上等次。

(3)具备高中学历,取得管理员职称后,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4年,且近4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称职)以上等次。

安徽省档案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

安徽省档案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

安徽省档案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各市档案局、人事局,省直各单位,各大学,中直驻皖有关单位:根据《安徽省财政拨款事业单位深化职称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皖人发[2001]61号)精神,现将《安徽省档案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档案局安徽省人事厅二00二年九月二十六日第一条为加强全省档案专业队伍建设,提高档案专业技术人员的整体素质,根据国家和省深化职称改革、建立和推行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制度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安徽省档案系列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实行全省统一考试制度,不再进行档案系列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

第三条按本规定通过全省统一考试获得中、初级档案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仅表明其已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

资格不与工资待遇挂钩。

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条件,依据有关规定择优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第四条档案系列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采取书面闭卷方式进行,考试科目为:基础理论知识、档案工作实务。

全省档案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为非滚动考试管理模式,即报考人员在一个考试年度内,必须同时通过两个科目的考试。

第五条参加资格考试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基本条件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纪守法;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履行岗位职责,恪守职业道德。

2、按有关规定,参加档案专业继续教育培训,取得相应的继续教育证书。

(二)大学专科及中专毕业的人员,需参加档案管理员资格考试。

除具备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应在毕业后从事档案工作满1年。

(三)参加档案助理馆员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档案专业工作满1年;2、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档案专业工作满2年,或大专毕业担任管理员职务满1年;3、中专毕业后,从事档案专业工作满4年,或中专毕业担任管理员职务满3年。

(四)参加档案馆员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取得博士学位;2、取得硕士学位,从事档案专业工作满1年;3、取得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从事档案专业工作满2年;·4、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档案专业工作满4年,或大学本科毕业担任助理馆员满3年;5、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档案专业工作满6年,或大学专科毕业担任助理馆员满4年;6、中专毕业后,从事档案或相近专业工作满15年,且担任助理馆员满4年;7、原已评聘非档案系列中级专业职务,现从事档案专业工作满1年且业务考核合格者;8、原已评聘非档案系列助理级专业职务任职满4年,且从事档案专业工作满1年,业务考核合格者。

高职院校档案管理人员的继续教育

高职院校档案管理人员的继续教育

高职院校档案管理人员的继续教育作者:任文媛来源:《商情》2013年第44期继续教育作为终身学习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终身教育思想已经为越来越多的人所接受。

通过论述高职院校档案管理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现状及必要性,就档案管理人员继续教育认识与方式提出了合理建议。

高职院校档案管理人员继续教育继续教育是指对专业技术人员的知识和技能进行更新、补充、拓展和提高的一种高层次的追加教育,通过这种教育,使受教育者以适应科技发展、社会进步和本职工作的需要。

档案人员的继续教育是指那些在档案岗位工作的专业人员继续接受最新档案专业知识的教育,是提高档案人员素质、业务能力、做好档案工作的一种渠道。

早在1997年10月29日国家档案局发布了《档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然而真正落实到基层档案人员的继续教育现状不容乐观,就此作以下分析。

1高职院校档案管理人员继续教育的现状1.1档案管理人员队伍现状高职院校从事档案管理的人员虽较其它基层档案管理人员的学历高,但大部分也是属半路出家非档案专业毕业的,还有的领导认为这个岗位是照顾性安置岗,因此人员流动性大,档案干部队伍极不稳定。

管理队伍的现状决定了档案管理人员对继续教育的需求,这种需求同样对档案管理继续教育的方向、内容、效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或产生不同的影响。

1.2档案管理人员的知识结构档案管理人员的知识结构由人员来源决定,由于档案人员的专业性不强、队伍不稳定,有些人员从未接受过档案管理的正规系统的教育或培训,在从事本专业工作中所获得的知识是通过向前辈学习和自学等所获得的,可以看出档案管理人员素质确实有需要提高,需要对他们进行有针对性地、系统地继续教育或培训,即使已受过专业教育的档案人员,随着档案事业的发展也需不断更新知识,否则在工作中仍无法适应档案的现代化管理。

1.3在学院中被重视程度任何一个单位都有工作重点,高职院校的工作重点是教书育人。

档案管理是学院的一项常规工作,为学院的教学服务,在学院中受到的关注程度往往低于教学部门,也有些领导对档案人员的继续教育缺乏足够的认识,认为档案管理不会受学历和专业的限制,更不需要投入时间和经费接受什么继续教育学习,致使档案管理人员的工作安排及学习培训不受重视,参加继续教育学习的机会少之又少。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档案局关于深化档案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档案局关于深化档案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档案局关于深化档案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档案局•【公布日期】2020.04.09•【文号】人社部发〔2020〕20号•【施行日期】2020.04.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档案局关于深化档案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档案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各中央企业人事部门:档案专业人员是我国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为党管档、为国守史、为民服务的职责与使命。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现就深化档案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中央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遵循档案专业人员成长规律,建立以科学评价为核心、以有效激励为目的、符合档案职业发展特点的科学化、规范化、社会化的档案专业人员职称制度,为建设高素质的档案干部队伍提供制度保障。

(二)基本原则1.坚持遵循规律。

遵循档案专业人员成长规律,突出档案工作特点,引导档案专业人员提升理论水平、拓展专业能力。

2.坚持科学评价。

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科学设置评价标准条件,破除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倾向,针对档案专业人员的工作特点,实施分类评价。

3.坚持以用为本。

将档案专业人员评价与培养、使用相衔接,促进档案专业人员的职业发展,引导档案专业人员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扎根发展、建功立业,满足单位的用人需求。

二、主要内容通过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机制、促进职称评价与人才培养使用相结合、加强职称评审监督和服务等措施,形成评价科学、激励有效、管理规范、服务全面的档案专业人员职称制度。

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档案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档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暂行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档案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档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暂行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档案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档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档案局•【公布日期】2003.11.20•【字号】•【施行日期】200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档案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档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暂行规定》的通知各委、办、局(集团公司)、各区、县人事局、档案局,各有关单位:现将《上海市档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的有关内容,在21世纪人才网()上可供下载。

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档案局二〇〇三年十一月二十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考试第三章登记第四章附则上海市档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档案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提高档案专业技术队伍的整体素质,规范档案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行为,根据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市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中从事档案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上海市档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纳入上海市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统一管理。

市人事局和市档案局共同负责本市档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的政策制定、组织协调、资格考试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上海市档案专业职业资格分为初级资格、中级资格和高级资格。

(一)取得初级资格,表明比较系统地掌握了档案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了解档案工作的政策和规章制度,具备从事档案管理一般工作的能力和条件。

(二)取得中级资格,表明已系统地掌握了档案专业的基本理论和专业知识,熟悉档案工作的法律、政策,具备独立开展档案管理工作、起草档案管理规章制度和承担档案专业某些关键岗位工作的能力和条件。

(三)取得高级资格,表明已掌握本专业及与本专业有关的理论知识,对本学科有系统的研究,在学术上有较深的造诣,具有独立解决档案业务工作中的疑难问题能力,并能指导其他档案专业技术人员开展工作,起到学术带头人作用。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解读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解读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规定解读对于企业来说,技术人员特别是专业技术人员是企业成长壮大的立足之本,所以企业对其也是很重视的。

以下是店铺为大家搜索整理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规定解读,希望能给大家带来帮助!根据《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和《关于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意见》(国人部发〔2007〕96号)、《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南京市“十一五”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划纲要》等法律、法规,结合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实际,现将有关政策和规定作一解读,以便广大专业技术人员自觉进行继续教育培训和学习。

1、什么是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不同于岗位培训,也不同于学历教育,它是指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专业知识和技能的更新、补充、拓展和提高的一种追加教育,其主要任务是使专业技术人员结合本职工作不断学习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新技能、新信息、新知识,改善知识结构,提高创新能力和专业技术水平。

2、哪些人要参加继续教育?我市各种所有制性质的企业、事业单位中具有初级以上(含初级)职称或具有中专以上(含中专)学历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和部属在宁单位中在我市申报职称晋升专业技术人员都应参加继续教育。

3、继续教育的效用是什么?对国家而言,继续教育是落实“科教兴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有效途径,是发挥“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作用的有效手段,是提高专业技术人员整体素质的有效方式,是推动经济繁荣、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条件,是参与全球科技与经济竞争的重要保证。

对个人来说,通过继续教育能改善知识结构,提高创新能力和专业技术水平。

因此国家规定,接受继续教育是专业技术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情况是对专业技术人员考核、专业技术职称晋升、职业资格聘用(包括评审和报考,下同)的条件之一。

聘任、续聘专业技术职务也应把参加继续教育的情况作为重要依据。

4、专业技术人员怎样办理《继续教育证书》?我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统一使用省人事厅印制的《继续教育证书》(以下简称《证书》,《证书》按以下规定发放和管理:(1)市属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证书》,由其行政主管单位的继续教育职能部门到市人事局办理后发放;区、县属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证书》,由其行政主管单位的继续教育职能部门到区、县人事局办理后发放。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为了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充分适应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的需求,国家设立了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制度。

以下是针对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规定。

一、目标和原则1. 目标:通过继续教育,提高专业技术人员在本领域的知识和技能水平,不断适应科技和社会的发展变化。

2. 原则:自愿参加、因岗派遣、分类管理、综合评价。

二、参加范围和对象1. 参加范围:所有从事或拟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不分行业和部门。

2. 参加对象:具备相应学历和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其他需要进行继续教育的人员。

三、学时和学分要求1. 学时要求:专业技术人员应每年参加一定学时的继续教育培训活动,具体学时要求由所在单位根据岗位要求进行规定。

2. 学分要求:学习结束后,根据所获得的学习成绩和考试成绩,按照一定的学分制度进行评价。

四、培训内容和方式1. 培训内容:注重理论和实践相结合,以提高技术能力和解决实际问题为导向。

包括但不限于学术讲座、实践操作、案例分析、研讨会等形式。

2. 培训方式:培训可以通过线上和线下两种方式进行,可以由专业教育机构、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等主办,也可以由个人自主选择学习方式。

五、评价和认证1. 继续教育学习结束后,通过考试或评价的方式对学习成果进行评价,确认学分并颁发相应证书。

2. 学分和证书应在继续教育学习结束后及时登记,并纳入个人继续教育档案。

六、政策保障和激励措施1. 政策保障: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纳入评职称和职业发展的重要考核指标,对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的人员,在晋升、薪酬等方面给予相应的优惠政策。

2. 激励措施:对积极参加继续教育并取得优异成绩的人员,授予先进个人表彰、学术成果鉴定等荣誉,并提供相应奖励。

以上是对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规定。

通过这一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将有助于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的整体素质和能力水平,进一步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

专业技术人员也应以自觉主动的态度参加继续教育活动,不断提高自己的知识和技能,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人社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已经2015年8月3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70次部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部长尹蔚民2015年8月13日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继续教育活动,保障专业技术人员权益,不断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素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下称继续教育),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继续教育应当以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为导向,以能力建设为核心,突出针对性、实用性和前瞻性,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讲求实效、培养与使用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保障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

专业技术人员应当适应岗位需要和职业发展的要求,积极参加继续教育,完善知识结构、增强创新能力、提高专业水平。

第五条继续教育实行政府、社会、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投入机制。

国家机关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所需经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障。

企业、事业单位等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不断加大对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经费的投入。

第六条继续教育工作实行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的管理体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对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进行综合管理和统筹协调,制定继续教育政策,编制继续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地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进行综合管理和组织实施。

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本行业继续教育的规划、管理和实施工作。

第二章内容和方式第七条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

公需科目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普遍掌握的法律法规、理论政策、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

专业科目包括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专业工作应当掌握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等专业知识。

谈机关档案人员的档案专业继续教育

办公室业务·文/吕琳玲谈机关档案人员的档案专业继续教育【摘要】本文深入分析了档案专业继续教育的目的和现状,提出了档案人员要不断主动寻找专业继续教育的途径,提高自身素质,以适应时代发展需要。

【关键词】机关档案人员;档案专业;继续教育档案工作是机关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档案工作的效率与质量,影响着机关整体工作的进行与开展。

档案工作是一种专业技术工作,需要具有专业素质与技术能力的人员来承担,档案工作的质量与效率,取决于机关档案工作者的素质与专业能力,而目前在机关中从事档案工作的人员,大部分不是档案专业毕业,虽然在上岗前都经过了省市档案人员上岗培训,但毕竟培训时间有限,只是为从事档案工作开了头,还有许多档案专业知识与技能,必须在从事档案工作的过程中继续学习与深化,况且随着社会经济与科技的不断发展,各种知识更新的时间越来越短,终身学习已经被人们广为接受,并且也成为可能。

继续教育是指对在职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知识技能补充、更新、拓宽和提高的一种追加教育。

其主要任务是使专业技术人员结合本职工作学习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新信息,提高业务技能、创造能力和管理水平。

因此,探讨机关档案工作者的档案专业继续教育是有其现实意义的,也是很有必要的。

一、要明确档案专业继续教育的目的档案工作是一种专业技术工作,是需要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与技能才能把工作做好,作为机关档案工作者,不管是专职还是兼职,不管是否是档案专业毕业,在从事机关档案工作的过程中,总会碰到各种各样的问题,有问题需要解决而不能解决时,就说明了知识能力的不足,就需要学习新的知识,掌握新的技能,就需要平时不间断专业继续教育。

因此,要明确档案专业继续教育的目的。

首先,档案专业继续教育是对专业技术人员制度上的要求。

《福建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规定:“高、中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每年脱产接受继续教育学习的时间累计不少于72学时(12天),初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累计不少于42学时(7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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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档案局
•【公布日期】1997.10.29
•【文号】档发〔1997〕24号
•【施行日期】1997.10.29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
正文
档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
(1997年10月29日国家档案局发布)
第一条为了促进档案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提高档案专业技术人员的素质,以适应档案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档案部门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档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下简称继续教育)是档案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

继续教育应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联系科学技术和档案事业发展的实际需要,主动、有效地为提高档案干部队伍整体素质服务。

第三条继续教育的任务,是使档案专业技术人员的知识及技能不断得到增新、补充、扩展和提高,完善知识结构,提高创造能力和专业技术水平。

不同层次档案专业技术人员的培养目标是:
高级档案专业技术人员应能跟踪国内外档案学理论研究的最新动向,了解和掌握本专业及相关学科的最新知识,成为本专业的学术带头人。

中级档案专业技术人员主要应结合本职工作学习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培养并提高解决技术或管理问题的综合能力,成为本专业的技术业务骨干。

初级档案专业技术人员主要应结合本职工作,充实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进行基本技术的训练,提高岗位工作能力,掌握技术或管理工作的方法。

第四条继续教育对象,是各级档案部门及企业事业单位从事档案专业技术工作的以中青年档案专业技术骨干为重点的在职档案专业技术人员。

第五条参加和接受继续教育是档案专业技术人员应有的权利和义务。

档案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要保证有关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经费和其它必要条件。

档案专业技术人员在学习期间享受国家和本单位规定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

档案专业技术人员每年脱产参加继续教育的学习时间不少于40学时。

档案专业技术人员要遵守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自觉服从所在单位统一安排,积极参加各类继续教育培训,主动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与考核。

在接受继续教育后,要更好地为本单位服务。

第六条继续教育的内容,根据不同层次档案专业技术人员的培养目标、知识结构和实际需要确定。

其原则是结合本职工作以当代科学技术发展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为重点。

学习内容应具有超前性、针对性、实用性和先进性。

第七条继续教育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统筹安排,突出重点。

继续教育应紧密结合档案行业的职业道德教育、档案学理论研究、档案科学技术研究、档案管理现代化、档案法制建设、档案基础建设工作实践等,采取培训班、进修班、研修班、学术讲座、学术会议、业务考察和有计划、有组织、有考核的自学等多种方式组织实施。

第八条国家档案局档案干部培训中心,省级档案干部培训机构(基地)是实施继续教育的主要基地。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组织和协调各种社会办学力量,充分利用现有的办学设施,调动各方面积极性,逐步建立和完善继续教育实施网络。

第九条继续教育的教师按照专兼职结合,以兼职为主的原则,由具有较高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档案专业技术人员和科技、经济等领域的专业人员担任。

第十条继续教育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多渠道、多途径筹集解决。

有条件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建立继续教育基金。

第十一条继续教育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分块实施。

第十二条国家档案局负责全国档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宏观管理,制定规划、法规、组织教学示范活动,进行综合协调、政策指导。

第十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档案局和中央、国家机关档案部门负责本地区、本部门继续教育的管理工作,制定继续教育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继续教育内容的教学指导。

根据档案学科和档案事业发展的趋向,以及对档案专业人员素质的要求,编制科目指南,确定继续教育导向性内容。

第十五条档案系统实行继续教育登记、考核制度。

各级档案部门及企事业单位要建立继续教育档案,连续记载档案专业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考核结果作为对专业技术人员晋级、晋升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档案系统实行继续教育奖励制度。

对认真执行本规定,在继续教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七条加强继续教育的理论研究和宣传工作,不断改善继续教育的社会环境。

第十八条本规定由国家档案局负责解释。

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照本规定的原则精神,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档案专业人员继续教育的具体办法。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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