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咨询管理办法
完整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第

完整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第在当今社会,工程建设项目日益复杂多样,对于工程咨询行业的需求也不断增加。
为了规范工程咨询行业的发展,保障工程质量和公共利益,制定一套完整的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工程咨询行业的范围和定义。
工程咨询涵盖了工程项目从前期规划、可行性研究,到设计、施工管理,再到竣工验收等全过程的咨询服务。
它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技术咨询、工程造价咨询、工程监理咨询、项目管理咨询等多个领域。
在管理办法中,对于工程咨询机构的资质管理应是重点之一。
明确不同等级资质的申请条件、审批流程以及相应的业务范围,有助于保证咨询机构具备足够的专业能力和经验来承担各类工程项目的咨询任务。
对于新成立的咨询机构,应设定一定的准入门槛,如具备一定数量的注册工程师、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具备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技术装备等。
同时,对于已获得资质的机构,应建立定期的审查和评估机制,以确保其持续符合资质要求。
从业人员的管理同样不可忽视。
要求从事工程咨询的人员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通过严格的职业资格考试,并进行定期的继续教育和培训,以保持其专业水平的更新和提升。
对于违规行为,应建立明确的惩戒机制,包括吊销职业资格证书、限制从业等措施。
质量管理是工程咨询行业的核心。
管理办法应规定咨询机构必须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对咨询成果的准确性、可靠性和科学性负责。
在项目咨询过程中,应遵循相关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充分的调研和分析,确保咨询报告能够为项目决策提供有力的支持。
同时,鼓励咨询机构采用先进的技术手段和方法,提高咨询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合同管理也是重要的一环。
明确工程咨询服务合同的基本要素,如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等。
规范合同的签订、履行和变更程序,保障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
对于合同纠纷,应建立相应的调解和仲裁机制,及时解决争议,维护行业的正常秩序。
为了促进工程咨询行业的健康发展,还应加强行业自律。
《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

《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工程咨询行业的管理,规范从业行为,保障工程咨询服务质量,促进投资科学决策、规范实施,发挥投资对优化供给结构的关键性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 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 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程咨询是遵循独立、公正、科学的原则,综合运用多学科知识、工程实践经验、现代科学和管理方法,在经济社会发展、境内外投资建设项目决策与实施活动中,为投资者和政府部门提供阶段性或全过程咨询和管理的智力服务。
第三条工程咨询单位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工程咨询业务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
工程咨询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恪守行业规范和职业道德,积极参与和接受行业自律管理。
第四条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和规范全国工程咨询行 2 业发展,制定工程咨询单位从业规则和标准,组织开展对工程咨询单位及其人员执业行为的监督管理。
地方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和规范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咨询行业发展,实施对工程咨询单位及其人员执业行为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对工程咨询行业协会等行业组织进行政策和业务指导,依法加强监管。
第二章工程咨询单位管理第六条对工程咨询单位实行告知性备案管理。
工程咨询单位应当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备案以下信息:(一)基本情况,包括企业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在岗人员及技术力量、从事工程咨询业务年限、联系方式等;(二)从事的工程咨询专业和服务范围;(三)备案专业领域的专业技术人员配备情况;(四)非涉密的咨询成果简介。
工程咨询单位应当保证所备案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备案信息有变化的,工程咨询单位应及时通过在线平台告知。
工程咨询单位基本信息由国家发展改革委通过在线平台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工程咨询业务按照以下专业划分:3 (一)农业、林业;(二)水利水电;(三)电力(含火电、水电、核电、新能源);(四)煤炭;(五)石油天然气;(六)公路;(七)铁路、城市轨道交通;(八)民航;(九)水运(含港口河海工程);(十)电子、信息工程(含通信、广电、信息化);(十一)冶金(含钢铁、有色);(十二)石化、化工、医药;(十三)核工业;(十四)机械(含智能制造);(十五)轻工、纺织;(十六)建材;(十七)建筑;(十八)市政公用工程;(十九)生态建设和环境工程;(二十)水文地质、工程测量、岩土工程;(二十一)其他(以实际专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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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咨询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 xx 工程咨询质量,规范工程咨询行为,促进工程咨询工作有效开展,根据《铁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咨询办法》和铁路总公司批准的工程咨询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程咨询单位按照《工程咨询合同》和有关规定,履行工程咨询工作义务和责任,对咨询报告的深度、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并对 xx 公司负责。
第三条设计单位按照《勘察设计合同》和有关规定,履行勘察设计工作义务和责任,对本项目工程设计文件总体性、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负责,对勘察设计质量负责。
对勘察设计的咨询不免除勘察设计单位应负的责任。
第二章工程咨询工作的依据第四条工程咨询工作的依据(一)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行业标准、规范及暂行规定。
(二)国内外先进、可靠、成熟、适用的标准、规范、理论和方法。
(三)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各设计阶段审查意见及相关技术文件。
1(四)批准的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文物保护等方面的审查意见及相关标准和规范。
(五)设计单位提交的勘测、勘探报告等基础资料。
(六)工程咨询招标文件、工程咨询合同书及附件;公司与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订的有关合同及附件。
(七)xx 公司与工程咨询单位工程咨询合同外的磋商意见。
第三章工程咨询的管理第五条公司工管部和物设部是工程咨询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
负责对工程咨询成果进行消化和吸收,对咨询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交流、协调,对工程咨询进行考核评价。
第六条公司通过招投标,确定工程咨询单位,工程咨询单位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甲级铁路勘察设计资质或甲级铁路工程咨询资质。
(二)独立完成过同类型、同规模项目的工程勘察设计或咨询。
(三)未承担本项目的勘察设计工作。
第四章工程咨询主要内容及要求第七条施工图阶段勘察设计咨询主要包括以下内容2(一)检查初步设计鉴定意见执行情况。
(二)核查特殊结构计算是否正确,局部方案和工程措施是否需要优化,特殊工点技术措施是否可靠,防火、节能、环保、水保措施是否落实,施工过渡措施是否合理,标准设计图选用是否合理,设计图表及说明能否满足施工需要。
建设工程全过程设计咨询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全过程设计咨询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了规范全过程设计咨询行为,促进设计咨询工作有效开展,发挥设计咨询在工程建设过程的积极作用,结合建设工程实际情况,制定了本办法。
第二条设计咨询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现行的行业标准、规范及暂行规定。
2.已经批复的控规、城市设计等上层次规划。
3.国际上先进、可靠、成熟、适用的标准、规范、理论和方法。
4.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各设计阶段审查意见及相关技术文件。
5.批准的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文物保护、通航论证等方面的审查意见及相关标准和规范。
6.设计单位提交的勘测、勘察报告等基础资料。
7.设计、施工、监理及设计咨询等有关合同及附件。
8.业主及项目管理单位相关的建设指引及管理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建设工程全过程设计各阶段的设计咨询,包括项目前期研究阶段、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以及施工期配合服务阶段以及勘测、地质勘察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XXX和XXX管辖的区块综合开发项目。
第二章各方责任第五条设计咨询单位应按照《咨询合同》和有关规定,履行设计咨询工作义务和责任。
设计咨询单位应科学、公正、独立、自主地开展设计咨询工作,并对咨询报告的深度、完整性、准确性负责,对设计咨询的质量负责。
第六条勘察设计单位应按照《勘察设计合同》和有关规定,对工程设计文件总体性、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负责,对勘察设计质量负责。
认真研究设计咨询单位提出的咨询意见,接受合理意见,并补充或修改设计文件。
第七条项目管理单位应在业主授权范围内统筹设计咨询工作,对咨询过程中存在的不同意见进行沟通、协调,并对设计咨询工作进行考核评价。
业主方应对项目管理单位及设计咨询单位的工作及成果进行全方位的管理和控制。
第三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八条项目管理单位的技术管理部门为全过程设计咨询单位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处理设计咨询日常工作;其它职能部门按职责分工对口参与有关工作。
技术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如下:1.依照合同约定要求设计咨询单位按时限进行设计文件审核,提交咨询报告,并对咨询报告深度、完整性、准确性进行评估。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9号——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9号——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11.06•【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9号•【施行日期】2017.12.06•【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司、企业和经济组织登记注册管理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9号《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已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7年12月6日起施行。
主任:何立峰2017年11月6日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工程咨询行业的管理,规范从业行为,保障工程咨询服务质量,促进投资科学决策、规范实施,发挥投资对优化供给结构的关键性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程咨询是遵循独立、公正、科学的原则,综合运用多学科知识、工程实践经验、现代科学和管理方法,在经济社会发展、境内外投资建设项目决策与实施活动中,为投资者和政府部门提供阶段性或全过程咨询和管理的智力服务。
第三条工程咨询单位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工程咨询业务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
工程咨询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恪守行业规范和职业道德,积极参与和接受行业自律管理。
第四条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和规范全国工程咨询行业发展,制定工程咨询单位从业规则和标准,组织开展对工程咨询单位及其人员执业行为的监督管理。
地方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和规范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咨询行业发展,实施对工程咨询单位及其人员执业行为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对工程咨询行业协会等行业组织进行政策和业务指导,依法加强监管。
第二章工程咨询单位管理第六条对工程咨询单位实行告知性备案管理。
某建设单位项目公司工程咨询管理及考核办法

工程咨询管理及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咨询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和某部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咨询单位应科学、公正、独立、自主地开展单项技术咨询、设计文件和施工图审核以及外方质量代表相关工作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三条咨询单位联合体设置工程咨询项目部,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对全线工程咨询工作负总责;配置总咨询师,对单项技术咨询、设计文件和施工图审核负技术责任;设置外方质量代表室,实行外方首席质量代表负责制,负责对全线监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参与重要技术方案和重点工程咨询第四条公司对咨询单位及其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和考核,公司工程管理部负责组织实施第五条工程咨询工作包括以下内容:(一)设计文件和施工图审核1.严格按设计标准进行设计文件审核,做到线路方案最优、技术先进、经济合理;2.施工图审核按《施工图审核管理办法》执行,杜绝差、错、漏、碰等现象;3.参加设计预审工作;4.对设计变更进行审核并签署具体意见;5.审核问题的传递均采用书面进行,每项问题的处理均应闭合消项(二)单项技术咨询1.每项技术咨询应做到技术成熟、先进,方案可行;2.每项技术咨询均应单独形成书面报告(三)外方质量代表相关工作1.参与重要技术问题和重点工程咨询工作;2.根据公司要求,对关键工程(序)进行现场监理或专题质量监理和指导3.对全线监理业务工作提出专项培训计划,经公司批准后负责实施;4.代表业主每月对全线监理工作进行一次巡检,提交专题巡检报告,并对其中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方案提出意见,经公司批准后监督实施和验证。
第三章工作程序第六条日常管理(一)根据公司有关管理办法,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编制工作流程,明确和落实工作责任。
(二)咨询单位与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及联合体成员内部来往指令均以书面为准,除公司管理办法中已有规定格式外,其他格式自行编制并报公司核备。
(三)联合体牵头单位组织和协调各协作单位的工作,以及合同管理和计量支付,并对合同管理和计量支付负责。
《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

《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2017年第9号令《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已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7年12月6日起施行。
主任:何立峰2017年11月6日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工程咨询行业的管理,规范从业行为,保障工程咨询服务质量,促进投资科学决策、规范实施,发挥投资对优化供给结构的关键性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程咨询是遵循独立、公正、科学的原则,综合运用多学科知识、工程实践经验、现代科学和管理方法,在经济社会发展、境内外投资建设项目决策与实施活动中,为投资者和政府部门提供阶段性或全过程咨询和管理的智力服务。
第三条工程咨询单位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工程咨询业务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
工程咨询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恪守行业规范和职业道德,积极参与和接受行业自律管理。
第四条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和规范全国工程咨询行业发展,制定工程咨询单位从业规则和标准,组织开展对工程咨询单位及其人员执业行为的监督管理。
地方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和规范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咨询行业发展,实施对工程咨询单位及其人员执业行为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对工程咨询行业协会等行业组织进行政策和业务指导,依法加强监管。
第二章工程咨询单位管理第六条对工程咨询单位实行告知性备案管理。
工程咨询单位应当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备案以下信息:(一)基本情况,包括企业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在岗人员及技术力量、从事工程咨询业务年限、联系方式等;(二)从事的工程咨询专业和服务范围;(三)备案专业领域的专业技术人员配备情况;(四)非涉密的咨询成果简介。
工程咨询单位应当保证所备案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管理办法【最新】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管理办法【最新】服务的要求全过程工程咨询应当为投资决策提供科学化、专业化的支持。
具体要求包括:1.对项目可行性及投资前景进行评估,提出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投资建议书。
2.制定工程建设方案和投资计划,明确工程建设目标和任务。
3.对工程建设项目的技术、经济、社会、环境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提出工程建设方案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4.编制工程造价预算,对工程建设项目的投资进行细化和分解。
5.对工程建设项目的投资风险进行评估,提出风险管理措施。
6.对工程建设项目的投资效益进行评估,提出投资回报预测和效益评估报告。
7.对工程建设项目的运营管理提出建议,制定运营管理方案。
8.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后评价进行评估,提出后评价报告。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质量管理要求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应当按照质量管理体系要求进行管理,具体要求包括:1.建立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质量管理体系,明确质量目标和质量方针。
2.制定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质量管理手册,明确质量管理程序和工作流程。
3.建立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质量管理档案,记录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各项工作。
4.对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各项工作进行质量控制,确保咨询成果符合要求。
5.对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各项工作进行质量评价,不断改进质量管理体系。
6.建立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质量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投诉并采取相应措施。
7.对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内部审核和外部审核,确保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收费标准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收费标准应当合理、透明、公正,具体要求包括: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收费标准,明确收费项目和标准。
2.收费项目应当与咨询服务内容相对应,不得出现重复收费现象。
3.收费标准应当公示,委托方应当在签订合同前明确咨询服务的收费标准。
4.咨询服务的收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实际工作量进行结算,不得超过合同约定的总收费额。
5.咨询服务的收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工作进展情况进行分期结算,不得出现提前收费或拖欠收费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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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咨询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xx工程咨询质量,规范工程咨询行为,促进工程咨询工作有效开展,根据《铁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咨询办法》(铁建设[2001]21号)和铁路总公司批准的工程咨询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程咨询单位按照《工程咨询合同》和有关规定,履行工程咨询工作义务和责任,对咨询报告的深度、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并对xx公司负责。
第三条设计单位按照《勘察设计合同》和有关规定,履行勘察设计工作义务和责任,对本项目工程设计文件总体性、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负责,对勘察设计质量负责。
对勘察设计的咨询不免除勘察设计单位应负的责任。
第二章工程咨询工作的依据
第四条工程咨询工作的依据
(一)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行业标准、规范及暂行规定。
(二)国内外先进、可靠、成熟、适用的标准、规范、理论和方法。
(三)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各设计阶段审查意见及相关技术文件。
(四)批准的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文物保护等方面的审查意见及相关标准和规范。
(五)设计单位提交的勘测、勘探报告等基础资料。
(六)工程咨询招标文件、工程咨询合同书及附件;公司与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订的有关合同及附件。
(七)xx公司与工程咨询单位工程咨询合同外的协商意见。
第三章工程咨询的管理
第五条公司工管部和物设部是工程咨询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
负责对工程咨询成果进行消化和吸收,对咨询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沟通、协调,对工程咨询进行考核评价。
第六条公司通过招投标,确定工程咨询单位,工程咨询单位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甲级铁路勘察设计资质或甲级铁路工程咨询资质。
(二)独立完成过同类型、同规模项目的工程勘察设计或咨询。
(三)未承担本项目的勘察设计工作。
第四章工程咨询主要内容及要求
第七条施工图阶段勘察设计咨询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检查初步设计鉴定意见执行情况。
(二)核查特殊结构计算是否正确,局部方案和工程措施是否需要优化,特殊工点技术措施是否可靠,防火、节能、环保、水保措施是否落实,施工过渡措施是否合理,标准设计图选用是否合理,设计图表及说明能否满足施工需要。
(三)核对工程数量、设备和材料数量、用地及拆迁数量等。
(四)对勘察设计文件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强制性技术标准问题提出改正意见。
(五)检查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的内容、深度和质量是否达到《铁路基本建设项目预可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和设计文件编制办法》和有关规范、规定要求,提出评价和改进意见。
(六)对长大隧道、特大桥和特殊设计的路基在施工期间出现的难点问题及无砟轨道沉降评估、精测网成果评估等进行专项咨询。
第八条咨询单位必须公正地从事咨询工作,认真履行《工程咨询合同》规定的义务和责任,对咨询报告的客观性和准确性负责,不得转包、分包咨询业务。
第九条为了保证工程咨询文件的一致性和完整性,咨询单位编制工程咨询大纲和阶段细则,报公司批准后实施。
(一)工程咨询大纲应明确
1.咨询项目概述。
2.采用的规范及标准。
3.咨询机构及人员状况。
4.分阶段咨询策划及完成时间。
5.工程咨询总体报告及完成时间。
6.工程咨询质量目标及质量保证措施。
(二)细则应明确
1.采用的规范及标准。
2.工程咨询工作重点。
3.工程咨询和检算的主要项目和内容。
4.主要技术参数、计算方法、计算程序的选用。
5.工程咨询检算中不适宜采用国内规范的主要项目、内容及相关说明。
拟采用国外规范咨询检算的项目、内容及相关说明。
6.主要咨询检算项目完成时间明细表。
7.文件的签署、审核及发文程序。
8.阶段性咨询报告的完成时间。
9.批准后的工程咨询大纲和细则编制完成后同时抄送公司和设计单位。
参与工程咨询工作的各方有义务对工程咨询细则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十条为了保证设计文件及工程咨询文件送达的及时,设计单位和工程咨询单位按下列要求进行
(一)对于审核需要的资料,委托审核单位向设计单位直接索要,设计单位应积极按要求提供。
(二)设计单位应将审核需要的设计文件、有关评审意见及工程咨询单位认为应提交的原始数据等,及时提交工程咨询单位。
对需要保密的内容,工程咨询单位应予保密。
(三)设计单位应向工程咨询单位提交签署齐全的标明“送审”字样的施工图x份。
(四)为加快工作进度,对初步审核意见要求工程咨询单位采用电子邮件方式发给公司和设计单位,同时电话通知对方接收。
对方在收到后应及时通知审核单位。
(五)设计单位应对审核意见逐条答复,并根据确认的审核意见完善正式图纸;审核意见答复随正式施工图按规定时间送交公司和工程咨询单位。
(六)工程咨询单位对核查后的正式审核意见文本报公司x份,设计单位x份;审核意见答复文本报公司x份,审核单位x份。
(七)工程咨询单位在工程咨询的全过程中,与设计方应经常保持联系,就工程咨询工作中发现的技术问题主动及时沟通。
为了加强工作的时效性,联系方式可以是电函、传真、电子邮件等,但事后应完善手续,上述文件应有主要技术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一条工程咨询单位必须按照与公司协商确定的时间提供工程咨询报告,不得随意推迟提交时间。
(一)审核时间一般为7~10个工作日,设计单位修改时间为7~10个工作日;特殊时,根据公司要求确定。
(二)工程咨询单位审核时间从收到设计文件时起,设计单位修改时间从收到咨询意见时起。
(三)设计单位在收到审核意见后,如有异议,应在48小时内与工程咨询方沟通,并形成最终审核意见;超过48小时审核意见即为正式意见。
(四)施工图投资检算审查时间可适当延长。
(五)不能达成共识时,公司应在3日内召开沟通会,并通知工程咨询单位、设计和有关单位参加。
达成共识并具备条件启用施工图的,应于2日内完成发图,如需修改施工设计图,具备条件时设计方应于7天内完成修改设计,工程咨询单位应于收到修改设计图7天内完成工程咨询审核并发图。
第十二条工程咨询报告一般可分为阶段性工程咨询报告、阶段性工程咨询补充报告和工程咨询总体报告。
阶段性工程咨询报告是指某一阶段(含重点单位工程结构物)工程咨询工作完成后的工程咨询报告。
其内容应包括:
1.工程咨询工作概述。
2.供工程咨询采用的文件。
3.工程咨询主要内容。
4.依据的规范、标准及有关的文件。
包括上述两个报告的内容要求外,应增加有关专家论证评审意见的执行情况、重大技术问题报批及审查意见的执行情况以及对工程设计和工程建设的评价意见。
第十三条设计单位根据《勘察设计合同》,应积极主动地配合工程咨询工作,在认真研究、相互沟通、正确理解,确认工程咨询报告的基础上进行回复,并应对工程咨询文件提出建议。
回复文件应和工程咨询文件相对应,其内容一般应包括:
(一)采纳工程咨询意见的情况及其落实的措施。
(二)不同意采纳工程咨询意见的原因及其说明和相关的计算资料。
(三)对工程咨询意见进行沟通时,需要工程咨询方进行说明的问题及提供的计算资料。
(四)对工程咨询报告的建议(如是否漏项,规范、标准、参数选用是否合适等)。
第五章工程咨询的沟通与协调
第十四条公司、工程咨询、设计等单位在工程咨询的全过程中,对工程咨询工作中发现的技术问题应主动及时沟通,建立工作例会制度,解决设计、咨询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第十五条根据工程咨询合同,咨询单位在形成阶段性咨询报告和阶段性咨询补充报告的过程中,对设计存在的问题由咨询单位与设计单位及相关专业人员加强过程沟通,邀请公司有关人员参加,努力将存在的问题解决在过程之中。
第十六条阶段咨询报告完成后,由工程咨询单位组织召开阶段咨询技术沟通协调会。
工程咨询单位和设计单位应就工程咨询和回复过程中遗留的问题进行说明,重大技术问题应出具书面文件。
同时应备齐相关的规范、标准、图纸和计算数据等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