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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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1. 目的与适用范围本办法旨在规范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制定、实施与监督,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

适用于所有涉及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编制、审批、执行和监管活动。

2. 基本原则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应遵循以下原则:科学规划、合理布局、节约集约、保护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二章:计划编制3. 编制主体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

4. 编制依据编制计划时,应依据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以及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5. 编制程序编制计划应经过调研、论证、草案形成、征求意见、修改完善等步骤。

第三章:计划审批6. 审批权限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草案经编制单位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并报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7. 审批内容审批时,应重点审核计划的合理性、可行性以及与相关规划的一致性。

第四章:计划实施8. 实施责任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监督执行情况。

9. 实施措施实施计划时,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计划目标的实现,包括土地供应、用途管制、监督检查等。

第五章:监督检查10. 监督检查制度建立健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监督检查制度,确保计划的严格执行。

11. 监督检查内容监督检查应包括计划执行情况、土地利用效率、违规行为查处等。

第六章:法律责任12. 违规处罚对违反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行为,依法追究责任,并予以相应处罚。

13. 责任追究对于因管理不善导致土地资源浪费或环境破坏的,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14. 办法解释本办法由国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15. 生效时间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以上内容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的框架性内容,具体实施细则应根据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核备案等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核备案等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核备案等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8.04.16•【字号】粤国土资规划发〔2018〕50号•【施行日期】2018.04.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核备案等工作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划发〔2018〕50号各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目前,我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已完成并启用。

为做好规划审核、修改和备案等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真做好规划审核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核应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地块规划用途为依据,同时参考地块所处的土地利用用途分区和建设用地空间管制分区。

已通过用地预审的建设项目,在用地报批阶段原则上不再重复审查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但项目用地位置、规模等发生变化的,应进行复核。

二、严格控制规划修改各地应加强对各级各类非农建设用地布局的指导,尽量避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

确需修改的,应按照《广东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规定》(粤府办〔2013〕3号)、《广东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管理规定》(粤国土资规划发〔2013〕23号)等要求办理。

三、及时报备村规划成果村土地利用规划编制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不得突破建设用地规模。

村土地利用规划编制成果,不涉及乡(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布局调整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并备案;涉及调整的,应将乡(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列为村土地利用规划编制的一项成果,经县级政府审核后,报地级以上市政府审批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2018年4月16日。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66号《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5月10日国土资源部第3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姜大明2016年5月12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1999年2月24日国土资源部第4次部务会议通过 2004年10月29日国土资源部第9次部务会议修订 2006年11月20日国土资源部第5次部务会议第二次修订 2016年5月10日国土资源部第3次部务会议第三次修订)第一条为加强土地管理和调控,严格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切实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合理控制建设用地总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编制、下达、执行、监督和考核,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是指国家对计划年度内新增建设用地量、土地整治补充耕地量和耕地保有量的具体安排。

前款规定的新增建设用地量,包括建设占用农用地和未利用地。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和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

第三条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安排,合理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和强度,切实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二)运用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创新计划管理方式,以土地供应引导需求,促进土地利用结构优化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三)坚持绿色发展,实行耕地保护数量、质量、生态并重,确保建设占用耕地与补充耕地相平衡,提高补充耕地质量;(四)严格执行国家区域政策、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优先安排社会民生建设用地,保障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基础设施项目用地;(五)坚持协调发展,统筹区域、城乡建设用地,促进国土空间开发格局优化。

20190826广东省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2019年版)

20190826广东省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2019年版)

广东省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2019年版)粤自然资函〔2019〕1963号各地级以上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为促进我省高质量发展,我厅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2019年版)》(自然资办发〔2019〕31号)以及我省法规、规章、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梳理政策实施要点,编制形成《广东省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2019年版)》(以下简称《指引》),以指导各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范执行产业用地政策,同时供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和用地者参考。

本《指引》印发后,国家和省新出台的政策规定与本《指引》及其引用的文件规定不一致的,以新的政策规定为准。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2019年8月26日广东省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2019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产业用地政策含义)广东省产业用地政策是指国家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和省制订的适用于特定行业的用地政策。

上述特定行业不包括房地产业。

本指引引用的相关文件清单见附录,并可在广东省自然资源厅门户网站查询。

第二条(产业用地涉及的内容)本指引重点对上述特定行业涉及的用地报批、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安排、土地供应、土地利用、不动产登记等涉及的政策要点予以归纳说明。

第三条(产业用地基本原则)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产业用地政策规定,落实国土空间规划的管控要求,在保障产业发展用地中坚持规划确定用途、用途确定供应方式、市场确定供应价格的原则。

第四条(平等对待各类用地主体)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执行产业用地政策时,应当坚持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对产业用地中各种所有制经济一视同仁、平等对待,防止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等不规范行为。

第二章产业用地审批第五条(产业用地报批方式)产业用地供应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应当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手续。

具体报批方式分为:(一)分批次方式:项目用地位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含建制镇)或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按分批次的方式报批。

2023年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

2023年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

2023年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土地利用是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对于实现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做好2023年土地利用的年度计划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1. 以乡村振兴战略为引领,统筹城乡区域发展,优化土地利用结构,提升土地利用效益。

2. 坚持分类指导,因地制宜,强化差异化管理,促进土地生态文明建设。

3. 加强规划引领,注重创新机制,完善土地利用管理体系,实现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发展。

4. 推行精细管理,提高土地利用信息化水平,提升管理科技化水平,打造智慧土地利用系统。

二、年度计划制定1.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国家和地方发展要求,组织编制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2. 年度计划包括土地调查评估、土地利用规划、土地供应、土地确权等内容,具体细化由各县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3. 年度计划要充分考虑国土资源承载能力,加强对耕地、林地、草地等重要生态功能区的保护,注重节约集约利用。

4. 年度计划编制要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加强与相关部门和地方政府的沟通协调,确保计划科学、合理。

三、土地调查评估1.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年度计划确定的重点区域和项目,组织开展土地调查评估工作。

2. 重点区域包括城市建设用地、农村宅基地、产业用地等,重点开发项目包括重大基础设施、农田水利、旅游开发等。

3. 土地调查评估要全面了解土地利用现状、土地变更情况,评估土地资源潜力,发现问题,提出政策建议。

4. 土地调查评估结果要用于土地利用规划、土地供应计划的编制,为土地资源管理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四、土地利用规划1.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年度计划确定的重点区域,组织编制土地利用规划。

2. 土地利用规划要统筹协调城乡区域发展,优化组织结构,提高综合利用效益。

3. 土地利用规划要注重生态优先,保护生态环境功能,提高土地生态效益。

4. 土地利用规划要注重创新和科技引领,鼓励发展现代农业和高新技术产业,提升土地利用质量和效益。

04.10《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6号)

04.10《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6号)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1999年2月24日国土资源部第4次部务会议通过2004年10月29日国土资源部第9次部务会议修订)第一条为加强土地管理,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引导集约用地,切实保护耕地,保证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编制、报批、执行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是指国家对计划年度农用地转用量、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量和耕地保有量的具体安排。

第三条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严格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控制建设用地总量,保护耕地;(二)以土地供应引导需求,合理、有效利用土地;(三)优先保证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基础设施项目用地;(四)占用耕地与补充耕地相平衡;(五)城镇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六)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

第四条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包括:(一)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

分为城镇村建设占用农用地指标和能源、交通、水利等独立选址的重点建设项目占用农用地指标。

(二)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

分为土地开发补充耕地指标和土地整理复垦补充耕地指标。

(三)耕地保有量计划指标。

各地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上述分类的基础上增设控制指标。

第五条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家供地政策和土地利用的实际情况确定。

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建设占用耕地等耕地减少情况确定。

耕地保有量计划指标依据国务院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下达的耕地保护责任考核目标确定。

第六条需国务院及国家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审批、核准的重点建设项目拟在计划年度内使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用的,由行业主管部门于上年九月二十五日前,按项目向国土资源部提出计划建议,同时抄送项目拟使用土地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发展和改革部门。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部令第66号)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部令第66号《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5月10日国土资源部第3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姜大明2016年5月12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1999年2月24日国土资源部第4次部务会议通过 2004年10月29日国土资源部第9次部务会议修订 2006年11月20日国土资源部第5次部务会议第二次修订 2016年5月10日国土资源部第3次部务会议第三次修订)第一条为加强土地管理和调控,严格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切实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合理控制建设用地总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编制、下达、执行、监督和考核,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是指国家对计划年度内新增建设用地量、土地整治补充耕地量和耕地保有量的具体安排。

前款规定的新增建设用地量,包括建设占用农用地和未利用地。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和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

第三条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安排,合理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和强度,切实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二)运用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创新计划管理方式,以土地供应引导需求,促进土地利用结构优化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三)坚持绿色发展,实行耕地保护数量、质量、生态并重,确保建设占用耕地与补充耕地相平衡,提高补充耕地质量;(四)严格执行国家区域政策、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优先安排社会民生建设用地,保障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基础设施项目用地;(五)坚持协调发展,统筹区域、城乡建设用地,促进国土空间开发格局优化。

20190826广东省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2019年版)

广东省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2019年版)粤自然资函〔2019〕1963号各地级以上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为促进我省高质量发展,我厅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2019年版)》(自然资办发〔2019〕31号)以及我省法规、规章、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梳理政策实施要点,编制形成《广东省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2019年版)》(以下简称《指引》),以指导各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范执行产业用地政策,同时供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和用地者参考。

本《指引》印发后,国家和省新出台的政策规定与本《指引》及其引用的文件规定不一致的,以新的政策规定为准。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2019年8月26日广东省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2019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产业用地政策含义)广东省产业用地政策是指国家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和省制订的适用于特定行业的用地政策。

上述特定行业不包括房地产业。

本指引引用的相关文件清单见附录,并可在广东省自然资源厅门户网站查询。

第二条(产业用地涉及的内容)本指引重点对上述特定行业涉及的用地报批、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安排、土地供应、土地利用、不动产登记等涉及的政策要点予以归纳说明。

第三条(产业用地基本原则)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产业用地政策规定,落实国土空间规划的管控要求,在保障产业发展用地中坚持规划确定用途、用途确定供应方式、市场确定供应价格的原则。

第四条(平等对待各类用地主体)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执行产业用地政策时,应当坚持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对产业用地中各种所有制经济一视同仁、平等对待,防止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等不规范行为。

第二章产业用地审批第五条(产业用地报批方式)产业用地供应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应当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手续。

具体报批方式分为:(一)分批次方式:项目用地位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含建制镇)或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按分批次的方式报批。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00号——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00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00号——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00号《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5月17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届六十六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长黄华华二00五年六月二十三日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对集体建设用地的管理,合理利用土地,规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转让、转租和抵押,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取得农民集体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及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或村庄、集镇规划。

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落实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农用地转用指标。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流转(一)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或村庄、集镇规划的;(二)土地权属有争议的;(三)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土地权利的;(四)村民住宅用地使用权。

因转让、出租和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而导致住宅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和抵押的除外。

村民出卖和出租住房后,不得再申请新的宅基地。

第五条通过出让、转让和出租方式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不得用于商品房地产开发建设和住宅建设。

第六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和抵押时,其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随之转让、出租和抵押;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转让、出租和抵押时,其占用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出租和抵押。

广东省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

广东省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一、总则广东省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旨在规范广东省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制定、实施和监管,推动土地资源合理利用,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

二、计划的制定1. 制定依据: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应依据国家规划法、土地管理法以及广东省土地利用规划等法律法规进行。

2. 计划编制主体:广东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共同制定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3. 目标与任务: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目标是合理配置、高效利用土地资源,任务是确保农地保护、生态保护和城镇建设的协调发展。

4. 可行性研究:编制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时,应进行可行性研究,评估计划的可行性和对环境、社会的影响。

三、计划的实施1. 实施主体: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实施主体为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及其下属的各级行政部门。

2. 实施程序:按照计划的内容和时间安排,相关部门应当按时组织实施,并进行必要的监测和评估。

3. 实施要求:实施过程中,应注重科学规划和精细管理,确保土地利用的合理性和经济效益。

4. 监督管理: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实施过程应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问题,加强对违法行为的查处。

四、计划的监管1. 监测与评估:制定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后,相关部门应建立有效的监测和评估机制,及时了解土地利用情况,评估计划实施效果,并对计划进行调整和优化。

2. 公示与参与: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应当及时公示,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和意见,提高计划的透明度和参与度。

3. 法律责任:对于未按照规定实施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行政处罚、责令改正等。

五、附则1.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经修订的,自修订之日起施行。

2. 本办法解释权归广东省国土资源厅所有。

3. 本办法所称的相关部门包括但不限于广东省自然资源厅、规划和国土资源局等。

结论广东省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对于规范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制定、实施和监管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土地资源,可以促进广东省的经济可持续发展,保护农地和生态环境,实现城镇建设的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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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为规范广东省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加强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提高土地利用效益,保障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制定本办法。

二、制定依据
本办法制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广东省土地利用规划。

三、计划编制
(一)广东省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按照国家和省土地利用规划确定,由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编制工作应充分考虑国家经济发展和土地资源利用情况,合理确定计划指标,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编制分为年度计划起草、评审、发布三个阶段。

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起草年度计划,报省级政府批准后发布。

四、计划指标
(一)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应包括土地供需平衡、土地利用效益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等方面内容。

(二)土地供需平衡指标要结合国家和省土地利用规划,考虑农业、住房、工业、交通、生态环境等方面需要,合理安排土地利用总体规模。

(三)土地利用效益提高指标要考虑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促进土地利用效果的提高,提高土地资源的综合利用效益。

(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指标要结合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要求,推广节约集约利用的先进技术和方式,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减少土地资源浪费。

五、计划管理
(一)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实施过程中,各地市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计划安排,组织指导土地利用计划的实施。

(二)各地市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定期报送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三)对计划执行不合格的责任单位和个人要严肃追究责任,确保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顺利实施。

六、监督检查
(一)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监督检查,确保计划的严格执行。

(二)对发现的违法违规现象,要及时处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三)加强对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的动态监测,定期发布监测结果。

七、责任追究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依法处罚。

八、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广东省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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