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综合文化站管理办法
综合文化站和村(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建设提升工作方案

综合文化站和村(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建设提升工作方案一、背景与目标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群众对精神文化生活的需求日益增长。
为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文化需求,提升基层公共文化服务能力,我们计划对综合文化站和村(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进行建设提升。
目标是打造集文化娱乐、教育培训、信息交流于一体的综合性文化服务平台。
二、工作原则1.坚持以人为本,关注群众需求,充分发挥文化站和服务中心在提升人民群众幸福指数中的作用。
2.坚持创新驱动,运用现代科技手段,提升文化站和服务中心的服务质量和水平。
3.坚持因地制宜,结合各地实际,打造具有地方特色的文化服务平台。
三、建设内容1.基础设施建设(1)提升文化站和服务中心的硬件设施,包括场馆面积、功能分区、设施设备等。
(2)加强信息化建设,配置多媒体设备、网络设施等,实现线上与线下服务的有机结合。
2.文化活动策划(1)举办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包括文艺演出、书画展览、讲座培训等。
(2)结合地方特色,开展民俗文化活动,传承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
3.教育培训服务(1)开展各类教育培训活动,如职业技能培训、家庭教育、老年人养生等。
(2)充分利用文化站和服务中心资源,为社区居民提供免费或低收费的教育培训服务。
4.信息交流平台(1)搭建信息交流平台,发布文化资讯、活动预告等。
(2)开展线上线下互动,促进居民之间的沟通交流。
四、实施步骤1.调研分析阶段(1)深入了解综合文化站和村(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的现状,分析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2)广泛征求居民意见,了解他们的文化需求。
2.规划设计阶段(1)根据调研分析结果,制定综合文化站和村(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建设提升方案。
(2)组织专家对方案进行论证,确保其可行性和实用性。
3.实施阶段(1)按照设计方案,有序推进综合文化站和村(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的建设提升工作。
(2)加强项目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
4.督导评估阶段(1)对建设提升工作进行定期督导,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镇文化站管理制度3篇

镇文化站管理制度3篇【第1篇】h乡镇文化站规则管理制度为增进乡镇综合文化站的规范化建设,加强对乡镇综合文化站的管理,充分发挥乡镇综合文化站的职能作用,更好地丰盛广阔人民群众文化消遣生活,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管理制度:一、文化站工作考勤制度1、文化站工作人员要自觉遵守上级文化部门和乡镇党委、政府制定的岗位责任制度,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不迟到、不早退、不擅自脱离工作岗位。
2、采取签到制度。
要按时签到,不准他人代签,外出从事公务活动,事前需向站长说明。
3、天天考勤由站长或带班人员负责,考勤签到状况每周一统计,每月一总结,半年一初评,年底一总评,奖勤罚懒。
4、考勤结果将根据乡镇党委、政府制定的岗位责任制和岗位人员聘用制的规定,予以奖惩兑现。
二、文化站卫生保洁制度1、文化站的卫生保洁要做到制度化、常常化,要定时清理,始终保持清洁状态。
2、工作人员上午要上班前打扫室内外卫生,收拾内务。
节假日前要集中开展一次卫生突击活动。
3、文化站墙壁上和室内通道不准任意乱贴乱挂。
各功能活动室和办公室门窗及玻璃要整洁、光明,无灰尘、无污渍,窗台整洁干净,窗台外无杂物。
4、活动设备和器材、桌椅、文件柜等处无灰尘、无污渍,整洁干净;电脑显示屏、主机、键盘上无灰尘污渍。
三、文化站设备管理制度1、文化站配备的桌椅、电脑、投影仪、照相机、摄像机、乐器、音响、报刊图书等设备财物要举行记下造册,建立专人专档,妥当保管,统一记下、统一发放、统一管理,不得走失。
2、站内全部设备的使用管理,要采取站长负责制、专人保管制、损坏遗失照价赔偿制。
并定期加强对设备的检查、修理和保养,根据规定操作设备,确认正常后方可使用,要按规定程序操作,严禁私自拆卸、移动、擦拭设备,定期对设备举行清理。
3、设备只能用于开展群众性公益活动所用,严禁私自另作他用,不准擅自外借或人为损坏,不得占为己有。
否则,因外借、损坏、遗失的,严格追究责任,由保管人、当事人按原价赔偿,确因工作需要,须有负责人书面批准,才干办理有关手续。
天津市发改委、市文化局、市体育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十一五”乡镇文化体育活动中心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发改委、市文化局、市体育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十一五”乡镇文化体育活动中心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文化局,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天津市体育运动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10.17•【字号】津发改社会[2008]737号•【施行日期】2008.10.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体育正文天津市发改委、市文化局、市体育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十一五”乡镇文化体育活动中心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发改社会〔2008〕737号)各有关区县发改委、文化局、体育局:农村文化建设是各级政府承担的公共责任,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的必然要求。
加强乡镇文化体育设施建设,改善农村公共文化服务条件,提高农村公共文化服务能力,是建设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重要内容;是提高农村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的重要保障;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迫切需要。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乡镇文化体育基础设施建设,不断满足广大农民日益增长的文化、娱乐和体育健身需求,促进农村文化体育事业健康快速发展,我们制定了《天津市“十一五”乡镇文化体育活动中心建设规划》,同时依照国家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和有关乡镇文化体育建设的政策、标准,对我市农村乡镇文体中心建设,制定如下办法。
一、建设范围、建设任务和建设原则(一)建设范围和建设任务根据天津市小城镇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规划,天津市“十一五”乡镇文化体育活动中心以100个小城镇(30个中心镇,70个一般镇)为基础进行规划建设,重点解决我市82个乡镇文化站站舍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被国家列为“十一五”期间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规划“上账”项目,争取在2008年至2010年,通过三年的努力,使我市每个乡镇都建成一个水平较高、功能齐全的综合性文化体育活动中心。
(二)建设原则一是统一规划、分级负责。
天津市“十一五”乡镇文化体育活动中心建设规划由市发改委、文化局、体育局负责制定,明确建设原则、功能要求和最低规模、建设标准和补助标准、项目管理和稽查审计等;各区县相关部门根据全市规划和要求,负责制定本区县乡镇文化体育活动中心项目建设具体实施方案,确保规划整体目标的实现。
文化站管理制度

文化站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文化站的管理,保障文化站的正常运行,提高文化站的服务质量,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管理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文化站的管理工作。
三、管理机构文化站的管理机构为文化站管理委员会,由文化站主任、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四、管理职责1. 文化站主任文化站主任是文化站的主要负责人,负责文化站的全面管理工作。
2. 各部门负责人各部门负责人分管文化站的各个部门,负责部门的具体管理工作。
五、管理制度1. 信息管理文化站通过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统,做好文化资源的积累、整理和管理,提高文化服务效率。
2. 安全管理文化站要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开展安全检查,确保文化站的安全运行。
3. 人员管理文化站要建立健全人员管理制度,规范人员的招聘、培训、考核和激励机制,确保文化站人员的队伍稳定和高效运作。
4. 资产管理文化站要对资产进行全面管理,建立资产清查制度,确保资产的安全和有效利用。
5. 营销管理文化站要做好营销工作,开展各种促销活动,吸引更多的用户前来体验文化站的服务。
6. 客户服务文化站要提供优质的客户服务,建立健全的客户服务制度,处理用户投诉和建议,提高用户满意度。
七、管理流程1. 接到用户需求用户需要文化服务时,可以通过电话、网络或到现场进行咨询。
2. 登记需求文化站接到用户需求后,应及时登记并记录用户需求的具体内容。
3. 安排服务根据用户需求,文化站安排相关部门进行服务。
4. 服务反馈用户使用完文化服务后,文化站应及时征求用户的反馈意见,进行服务效果评估。
5. 服务改进根据用户反馈意见,文化站进行服务改进,提高服务质量。
八、附则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文化站主任有权对本管理制度进行解释。
以上就是文化站管理制度的相关内容,希望能够为文化站的管理工作提供参考。
街道综合文化站管理办法

街道综合文化站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条街道综合文化站的管理机构为街道综合文化站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具体工作由办公室负责。
第三条街道综合文化站开展以文化创作、文艺演出、文化培训为主要内容的服务活动,积极引导居民进行文化熏陶,提升生活质量。
第四条街道综合文化站遵循公共服务原则,以人民群众的需求为导向,为广大居民提供全方位、多样化的文化服务。
第五条街道综合文化站应当积极与其他社会组织、文化机构合作,共同推动本地区文化事业的发展。
第二章设立与管理第六条街道综合文化站的设立,应当经过相关部门批准,并获得居民代表大会的支持。
第七条街道综合文化站应当明确其服务范围和目标人群,制定相应的文化活动计划和服务方案。
第八条街道综合文化站应当建立健全管理体制,明确职责分工,完善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
第九条街道综合文化站应当配备专业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作人员,确保服务质量和安全运营。
第十条街道综合文化站应当定期进行服务评估和用户满意度调查,及时改进和提升服务水平。
第三章服务内容与活动第十一条街道综合文化站的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文化艺术学习和培训;2.文化创作和演出;3.文化市场管理和推广;4.青少年文化教育;5.社区居民文化活动等。
第十二条街道综合文化站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制定多样化的文化活动方案,满足不同居民群体的需求。
第十三条街道综合文化站应当通过组织比赛、展览、讲座等形式,提升居民的文化素养和审美水平。
第十四条街道综合文化站应当优先引进优质的文化产品和演出,提供多样化的娱乐选择。
第十五条街道综合文化站应当积极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推动文化产业的发展和国际文化交流。
第四章财务与经费第十六条街道综合文化站的运营经费由各级政府和社会资金协助提供,同时也可通过其他渠道筹集经费。
第十七条街道综合文化站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资金使用的透明和合理性。
第十八条街道综合文化站应当定期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公开和报告,接受社会监督。
甘肃省乡镇综合文化站管理办法

甘肃省乡镇综合文化站管理办法甘肃省乡镇综合文化站管理暂行办法,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巩固农村文化阵地,建立健全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保障广大农民群众的基本文化权益,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国务院《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文化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05〕27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07〕21号)、《乡镇综合文化站管理条例》(文化部令第48号)、《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文化建设的实施意见》(省委办发〔2006〕42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乡镇综合文化站,是指由政府设立的、承担乡镇文化事业管理和开展公共文化服务的公益性文化服务组织。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乡镇均应建立集图书阅读、宣传教育、文艺演出、广播影视、科技推广、科普培训、体育和青少年校外活动等于一体的综合性文化站。
第四条乡镇综合文化站机构合并、分立、变更,由县1级人民政府提出,报请市文化行政部门批准,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乡镇综合文化站是农村基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的主要阵地,在构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和谐文化、弘扬中华文化、培育民族精神、提高全民族文明素质、增强国家软实力、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第六条乡镇综合文化站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方向,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不断发挥公共文化服务功能,提高公共文化服务能力,努力满足农民群众基本文化需求,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七条县级人民政府承担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和管理的主要责任。
要把乡镇综合文化站作为本县(市、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党委和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财政支出预算,纳入干部责任目标和任职考核指标,确保农村文化建设各项目标任务的实现。
镇文化站规章制度

镇文化站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镇文化站的管理,提高文化站的服务质量,营造和谐、文明的工作环境,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镇文化站全体工作人员和工作场所。
第三条镇文化站是一个为广大居民提供文化娱乐、教育培训、社会活动等服务的公共机构,要以提升文化水平、促进文明进步为宗旨,为居民群众提供优质、便捷的文化服务。
第四条镇文化站要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镇文化站要建立健全组织领导机构,保证各项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转。
在领导机构的指导下,全体工作人员应积极开展工作,共同为提升文化站的服务水平而努力。
第六条镇文化站要加强业务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专业水平和服务意识,确保文化站服务的专业化、规范化。
第七条镇文化站要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合理使用和保护文化站的财产,防止财产损失和浪费。
第八条镇文化站要加强与社会各界的沟通和合作,积极参与地方文化建设,推动区域文化发展。
第二章工作职责第九条镇文化站的主要工作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组织开展文化活动,如文艺演出、展览、讲座等,丰富居民的文化生活。
2. 承办文化培训班、教育讲座等,提高居民的文化素养。
3. 维护文化站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转,确保服务质量。
4. 宣传党的政策法规,引导广大居民树立正确的文化观念。
5. 接受上级文化部门的指导,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镇文化站的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按时完成工作任务,不得擅自休假或违规外出。
第十一条镇文化站的工作人员要遵守工作纪律,服从领导安排,不得随意更改工作内容或调换工作岗位。
第十二条镇文化站的工作人员要热情服务,礼貌待客,做到礼貌周到,提供满意的服务。
第十三条镇文化站的工作人员要遵守机密制度,严守工作秘密,如发现泄露机密行为,要及时报告上级主管。
第十四条镇文化站的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违法违纪。
如有违法行为,将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镇文化站的工作人员要维护文化站的形象,不得在公共场所大声喧哗、吸烟喝酒等影响服务质量的行为。
浅论基层文化站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办法

浅论基层文化站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办法引言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基层文化站在促进群众文化生活、传承优秀文化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在基层文化站的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需要我们认真思考并寻找解决办法。
本文将从几个方面探讨基层文化站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办法。
问题一:设施和资源不足基层文化站的设施和资源不足是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
很多基层文化站设施简陋,场地狭小,无法满足群众的文化需求。
此外,由于经费有限,很多文化站资源匮乏,无法丰富文化活动的内容。
解决办法:1.提高投入,增加经费支持。
政府应该给予基层文化站更多的财政支持,确保其设施和资源的改善。
2.加强与企业和社会组织的合作。
基层文化站可以与企业和社会组织合作,争取他们提供设施和资源支持,以破解资金瓶颈。
3.发展“共享经济”模式。
基层文化站可以充分利用“共享经济”模式,与周边社区资源进行共享,实现资源的最大化利用。
问题二:文化教育水平不高基层文化站在文化教育水平方面存在较大差距。
一些基层文化站的工作人员文化素养不高,缺乏专业知识和技能,难以满足群众的文化需求。
同时,一些基层文化站缺乏对文化教育的重视,很少开展相关培训和教育活动。
解决办法:1.加强工作人员培养和选拔。
基层文化站应该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文化素养和专业能力。
2.拓宽培训渠道。
可以邀请相关专家和学者,开展文化教育培训课程,提高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
3.加强与高校和专业机构的合作。
基层文化站可以与高校和专业机构合作,共同开展文化教育活动,提高基层文化站的文化教育水平。
问题三:文化活动不够多样化一些基层文化站的文化活动过于单一,只注重传统文化的传承,缺少新颖的活动形式和内容。
这使得群众对基层文化站的兴趣和参与度逐渐降低。
解决办法:1.丰富活动内容和形式。
基层文化站应该加大创新力度,推出更多多样化的文化活动,涵盖传统文化以外的内容,吸引更多不同年龄层次的群众参与。
2.加强与文化创意行业的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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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综合文化站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加强对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管理和服务工作,保障广大农民群众的基本文化权益,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国务院《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乡镇综合文化站(以下简称“文化站”),是指由政府设立的,负责农村社会教育、图书阅览、文化共享工程建设与服务、文艺演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广播影视、科普培训、体育健身、休闲娱乐以及青少年校外活动,承担乡镇文化事业管理和开展公共文化服务的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
第三条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文化站日常工作的管理,县级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对文化站进行监督和检查,县文化馆、图书馆等相关文化单位负责对文化站开展对口业务指导和辅导。
第四条文化站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充分发挥公共文化服务功能,不断提高公共文化服务能力,努力满足农民群众基本文化需求,推动农村文化不断发展繁荣。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五条文化站建设要以政府为主导,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建设规模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应纳入当地城乡建设规划,优先安排用地指标,无偿划拨建设用地。
各级人民政府应对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的文化站建设予以重点扶持。
第六条文化站应设置在交通便利、人口集中、便于群众参与的乡镇中心,建设规模应不低于300平方米,经济发达地区的文化站建设规模应不低于800平方米。
文化站不得与乡镇政府办公楼合并建设。
有关文化站的选址、设计、功能安排等,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征得县级文化行政部门的同意,县级文化行政部门应给予必要的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文化站基本功能空间应当包括:多功能活动厅、书刊阅览室、培训教室、非物质文化遗产陈列展示厅、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公益网吧、视频剧场和管理用房,以及室外活动场地、宣传栏等配套设施。
第八条文化站要有开展公共文化服务必备的文化设备和文化资源,包括开展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服务所需要的投影、电脑、电视、多媒体影碟机、照相机、收录机;举办一般性文化活动所必须的乐器、服装、灯光、音像等设备和棋牌类、球类等体育器材;开展书刊阅览、培训、讲座的图书、音像资料、桌凳、黑板等。
要创造条件设置室外文体活动舞台设施。
边远山区、湖区等特殊地区文化站要配备相应的交通工具。
第九条文化站应有计划地购置、更新、充实活动所需设备,逐步增加必要的现代化器材和文化资源,努力完善服务条件,开展与文化站设施功能、特点相适应的公共文化服务内容。
第十条以文化站为依托,加强文化共享工程基层点建设。
加大文化共享工程实施力度,开通宽带互联网接入、安装卫星接收设备,建起公益网吧和视频剧场,用先进的数字设备装备文化站,使其具备提供数字文化信息服务的能力,同时指导村文化大院建设和完善文化共享工程基层服务点。
其他各项重大文化工程和项目,也要依托文化站,实现共建共享,充实文化站的服务功能。
第十一条因乡镇建设规划需要征用文化站用房、改变用途和拆除的,必须征得县级文化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坚持先建设后拆除的原则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择地重建;复建后的文化站不得低于原有的规模和条件;拆建所需的费用包括拆建补偿费用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文化站的设施和设备等产权归文化站所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及相关手续,依法管理,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和有效使用。
第三章职能和服务第十三条文化站的基本职能是,开展书报刊借阅、时政法制科普教育、文艺演出活动、数字文化信息服务、公共文化资源配送和流动服务、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体育健身和青少年校外活动等。
第十四条文化站的主要任务是:(一)开展社会宣传教育,举办各类展览、讲座,宣传国家方针政策,普及法制教育,传递经济信息和科学技术,为群众求知致富、促进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二)组织开展公益性文化活动,根据当地群众的需求和设施、场地条件,为群众提供文艺演出、书画展览、广场和节庆文化活动以及广播、电影、电视、录像播放等文化服务;(三)协助县级文化馆,图书馆等文化单位配送公共文化资源,开展流动大化服务,保证公共文化资源进村入户;(四)设立图书室和文化共享工程基层基层服务站点,开展群众读书读报活动,为当地群众提供阅读指导和图书报刊借阅服务,组织建立农村图书和信息服务网络,设立和利用好网上图书馆、公益网吧及视频剧场;(五)指导村文化大院、企事业单位部、社会文艺团队和农村庄户剧团开展文化活动,培养群众文化骨干和文化志愿者;(六)在县级文化行政部门的指导下,搜集、整理、保护、传承以及合理利用当地优秀非物质文化遗产,促进地方特色文化发展;(七)配合当地文化、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文化市场管理监督和文物保护工作。
发现重大问题或事故,依法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上报(八)依法应当改选的其它职责。
第四章管理和服务第十五条文化站应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服务规范,并根据其功能、特点向公众开放,保障其设施用于开展文明、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
文化站应在醒目位置标明服务内容、开放时间和注意事项。
第十六条文化站举办的文化活动应当坚持社会主义先进前进方向,为农村群众提供更多的优秀文化活动和优质文化文化服务。
要根据当地实际,推动文化建设内容和形式的创新,大力培养当地群众喜爱爱的、具有鲜明特点的文化品牌。
禁止文化站开展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得益,破坏民族团结,传播淫秽色情、邪教迷信,违背公德以及影响国家文化安全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活动。
第十七条县文化馆、图书馆应当加强对文化站业务的指导,通过人才培训、业务辅导、文化下乡等形式,充实文化站的专业力量。
文化站应该做对村文化大院的业务指导工作,加强对农村文化骨干和文化中心户的培训辅导,扶持民办文化团队和各类文化组织。
第十八条文化站应当配备防火、防盗、防潮等必要设施,建立和落实相关安全管理制度为群众提供安全文明卫生的活动环境。
第十九条文化站在开展图书阅读、文艺演出、科普培训、广播影视、体育健身、娱乐休闲等公益文化活动的基础上,应当配合政府中心工作,充分发挥基础设施建设的功能,利用节庆、农闲和特色文化资源开展集中性或专题性文化活动,并组织开展文艺竞赛、健身文化活动以及流动文化服务等。
第二十条文化站除搞好常规性的文化管理和服务之外,全年举办的各种文化活动不得少于12次,其中具有影响的大中型文化活动不得少于4次。
要根据“三贴近”方针,立足当地资源,精心培植特色文化活动品牌,增强文化活动的吸引力和覆盖面。
第二十一条文化站的基础设施应当保证每天(包括节假日)面向社会开放,并根据自身功能、特点,结合当地公众的工作、学习时间,对开放时间进行适当调整。
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农闲和学校寒暑假期间,文化站的基础设施应当适当延长开放时间,并增设相应的文化体育活动。
第五章人员和经费第二十二条文化站应配备专职人员进行管理,编制数额应根据所承担的职能和任务及所服务的乡镇人口规模等因素确定。
第二十三条文化站站长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具备相当于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热爱文化事业,善于组织群众开展文化活动,具备开展文化站工作的业务能力和管理水平。
文化站站长由乡镇人民政府任命或聘任,事先应征求县级文化行政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文化站实行职业资格制度,文化站从业人员须通过文化行政部门或委托的有关部门组织的相应考试、考核,取得职业资格或岗位培训书。
文化站从业人员可根据本人的学历、条件、任职年限、工作业绩和业务水平等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第二十五条文化站实行聘任制和岗位目标管理责任制。
聘用的人员应当按月足额发放工资,并为其办理失业、养老等社会保险。
在岗人员退休或被调离、辞退后,应及时配备相应人员,确保文化站正常工作不受影响。
第二十六条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对文化站从业人员进行定期培训。
各级文化培训机构、群艺馆、文化馆、图书馆、艺术学校、艺术院团等具体承担人员培训任务。
第二十七条文化站的建设、维修、日常运转和业务活动所需经费,应列入县乡人民政府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和财政预算,不得随意核减或挪用。
省、市级财政可对文化站设施建设和内容建设予以经费补助。
第二十八条各级政府对文化站的经费投入,应随着经济的发展,根据地方财政情况,逐年增加。
第二十九条各级政府要在确保政府财政投入的前提下,广泛吸纳社会资金,鼓励企业、社会团体、个人捐赠或资助文化站,形成多元投入渠道。
依法向文化站捐赠财产的,捐赠人可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享受待遇。
第三十条文化站建设、运转和活动经费应坚持专款专用,严肃财经纪律,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六章考核和激励第三十一条省、市、县级文化行政部门根据本管理办法,负责定期对文化站设施建设、经费投入、工作开展情况等分别进行检查、考评。
第三十二条县级文化行政部门每年组织对本县(市、区)各文化站进行检查、考评,其结果应纳入乡镇人民政府年度目标管理和干部政绩考核指标体系。
第三十三条市级文化行政部门每年组织对本市各县(市、区)文化站进行检查、考评,其结果应纳入县级领导班子综合考核指标体系,并作为推荐全省和创建地区性文化先进单位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四条省文化厅每年组织一次一省文化站的检查、考评,其结果纳入山东省文明城市、社会文化先进县、社会文化先进乡镇评选和山东省县域经济社会发展年度综合评价及考核体系。
第三十五条对在农村文化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文化站和从业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给予奖励。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六条本行政区域内的街道文化站以及社区、企业、农场、林场等举办的文化站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乡镇文化站、文化广播站、文化体育站等,应当规范统称为乡镇综合文化站。
本办法由省文化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临沂市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和出版局翻印二〇一〇年一月。